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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报关单位注册申请书(模板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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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报关单位注册申请书(模板12篇)
2023-11-15 11:29:01    小编:ZTFB

总结是对努力付出的一种认可和奖励。总结需要注意结构的清晰和句子的连贯,使读者更易理解。阅读优秀的总结范文,我们可以学到一些写作技巧和表达方式。

报关单位注册申请书篇一

我单位已经__宁波外经贸局_______批准,有权从事报关服务或经营进出口业务,___宁波市___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签发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特向贵关申请注册登记,并附以下资料: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六、企业章程复印件(法人资格进出口收发货人提供)。

七、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八、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十、报关单位与所聘报关员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十一、报关单位报关专用章及报关员印模卡;

申请单位(印):

报关单位注册申请书篇二

海关:

本申请人已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所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条件,并备齐申请材料,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现向你关提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请予以受理。

联系人:联系电话:

申请人:x。

20xx年x月x日。

报关单位注册申请书篇三

一、提出申请。由报关单位持介绍信或公函向当地海关提出办理注册登记申请。提出申请时,须向海关提交下列证件: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

(3)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海关认为必要时提交);。

(5)按照海关要求由报关单位指定的专职或者专责报关人员的个人简历表及最近免冠照片。

二、海关审核发证。上述证件经海关审核无误后,由海关签发《报关注册登记书》,并收取人民币押金和工本手续费。登记证书一式三份,一份退交报关单位,二份由海关存留。同时,报关单位指定的保管员接收海关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海关发给《报关员证件》。报关单位在申请货物进出境时,须凭证书和证件才能办理报关事宜。

三、送交印模和签字式样。报关单位按海关规定,将刻制的“xx公司(或企业)报关专用章”,印模以及报关员名章印模或签字式样,送交海关备案存查。至此,报关单位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结束。

申请人:xuexila。

20xx年x月x日。

报关单位注册申请书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3月9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对其所属报关人员的报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另有规定外,办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条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报关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

报关单位所属人员从事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海关予以核发证明。

报关单位可以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同时办理所属报关人员备案。

第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人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人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海关可以将报关单位的报关业务情况以及所属报关人员的执业情况予以公布。

第七条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再次向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

第八条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

(三)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四)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申请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注册登记许可材料。

直属海关应当对外公布受理申请的场所。

第十一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海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不具备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并作出受理决定。

第十三条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且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直属海关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不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报关企业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备案。

报关企业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从事报关服务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备案。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可以在备案海关关区内从事报关服务。备案海关为隶属海关的,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可以在备案海关所属直属海关关区内从事报关服务。

报关企业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报关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二)报关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五)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备案材料。

申请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海关应当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七条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期限为2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为2年,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持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到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持《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负责人等海关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所属报关人员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对被许可人提出的变更注册登记许可申请,注册地海关应当参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注册登记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同时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手续。

经审查不符合注册登记许可条件的,海关不予变更其注册登记许可。

第二十条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文件材料。依照海关规定提交复印件的,还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报关企业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同时办理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手续。

报关企业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提出延续申请的,海关不再受理其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

第二十一条海关应当参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在有效期届满前对报关企业的延续申请予以审查。经审查认定符合注册登记许可条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延续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延续2年有效期的决定。

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有效期届满时仍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海关应当依法为其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海关对不再具备注册登记许可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延续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报关企业,不准予延续其注册登记许可。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注销注册登记许可:

(一)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报关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注册登记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登记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

海关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注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同时注销该报关企业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企业的报关业务。

第二十四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申请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第二十五条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进行核对。经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第二十六条除海关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第二十七条下列单位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一)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二)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三)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

(四)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

(五)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在向海关申报前,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特殊情况下可以向拟进出境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办理临时注册登记,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委派证明或者授权证明以及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临时注册登记的,海关可以出具临时注册登记证明,但是不予核发注册登记证书。

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最长为1年,有效期届满后应当重新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已经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不予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所属报关人员发生变更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注册登记手续。

(一)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情形。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依照本条第一款主动办理注销手续的,海关可以在办结有关手续后,依法注销其注册登记。

第三十三条报关单位有权向海关查询其办理的报关业务情况。

第三十四条报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发生遗失的,报关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向海关报告并说明情况。

海关应当自收到情况说明之日起20日内予以补发相关证明文件。遗失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在补办期间仍然处于有效期间的,报关单位可以办理报关业务。

第三十五条报关单位向海关提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加盖本单位的报关专用章。

报关专用章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要求刻制。

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取得注册登记许可或者备案的直属海关关区内使用。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专用章可以在全关境内使用。

第三十六条报关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海关依法对报关单位从事报关活动及其经营场所进行监督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关单位报送有关材料。报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八条海关对报关单位办理海关业务中出现的报关差错予以记录,并且公布记录情况的查询方式。

报关单位对报关差错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自报关差错记录之日起15日内向记录海关以书面方式申请复核。

海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核,对记录错误的予以更正。

第三十九条报关单位、报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海关提交的注册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等法律文书以及格式文本,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企业,是指按照本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企业法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报关人员,是指经报关单位向海关备案,专门负责办理所在单位报关业务的人员。

报关差错率,是指报关单位被记录报关差错的总次数,除以同期申报总次数的百分比。

第四十四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可以申请注册登记成为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海关按照报关企业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拥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双重身份,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外仅具报关企业身份。

除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外,报关单位不得同时在海关注册登记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3月31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27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报关单位注册申请书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海关:

本__________经__________批准经营__________业务,并经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将上述机关发给的正式批准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__________银行经济担保书送上,并说明如下:

6、附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部、委、局批准证件的`副本或影印件一份。

(2)______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一份。

(3)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的经济担保书一份。

(4)报关专用章和负责报关人员名章(或签字)的印模(或签字式样)一份。

以上各项保证无讹,请审核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公司(印) 经理(印)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海关审核意见(签印)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报关单位注册申请书篇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海关:

我单位已经___________批准,有权从事报关服务或经营进出口业务,___宁波市___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签发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特向贵关申请注册登记,并附以下资料: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六、企业章程复印件(法人资格进出口收发货人提供)。

七、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八、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十、报关单位与所聘报关员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十一、报关单位报关专用章及报关员印模卡;

十二、其他与报关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申请单位(印):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上资料经与正本核对无讹,批准该企业为报关单位。

经办关员: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报关单位注册申请书篇七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登记收件情况、申请登记事由、申请人情况、不动产情况、抵押情况、地役权情况、登记原因及其证明情况、申请的证书版式及持证情况、不动产登记情况。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为示范表格,各地可参照使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便民利民和方便管理出发,进行适当调整。

二、填写说明。

【收件编号、时间】填写登记收件的编号和时间。

【收件人】填写登记收件人的姓名。

【登记申请事由】用勾选的方式,选择申请登记的权利或事项及登记的类型。

【权利人、义务人姓名(名称)】填写权利人和义务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填写申请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及编号。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通讯地址、邮编】填写规范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代理人姓名】填写代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姓名。

【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人为专业登记代理机构的,填写其所属的代理机构名称,否则不填。

【联系电话】填写登记申请人或者登记代理人的联系电话。

【坐落】填写宗地、宗海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名称。涉及地上房屋的,填写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号等。

【不动产单元号】填写不动产单元的编号。

【不动产类型】填写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森林、林木等。

【面积】填写不动产单元的面积。涉及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分别填写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面积。

【用途】填写不动产单元的用途。涉及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分别填写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用途。

【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号】填写原来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编号。

【用海类型】填写《海域使用分类体系》用海类型的二级分类。

【构筑物类型】填写构筑物的类型,包括隧道、桥梁、水塔等地上构筑物类型,透水构筑物、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海上构筑物类型。

【林种】填写森林种类,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填写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填写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填写抵押合同约定的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需役地坐落、不动产单元号】填写需役地所在的坐落及其不动产单元号。

【登记原因】填写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的具体原因。

【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填写申请登记提交的登记原因证明文件。

【申请证书版式】用勾选的方式选择单一版或者集成版。

【申请分别持证】用勾选的方式选择是或者否。

【备注】可以填写登记申请人在申请中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报关单位注册申请书篇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已于20xx年2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对其所属报关人员的报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另有规定外,办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条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报关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

报关单位所属人员从事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海关予以核发证明。

第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人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人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海关可以将报关单位的报关业务情况以及所属报关人员的执业情况予以公布。

第七条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再次向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

第八条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

(三)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四)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申请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注册登记许可材料。

直属海关应当对外公布受理申请的场所。

第十一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

委托书。

第十二条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海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并作出受理决定。

第十三条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且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直属海关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不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报关企业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备案。

报关企业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从事报关服务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备案。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可以在备案海关关区内从事报关服务。备案海关为隶属海关的,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可以在备案海关所属直属海关关区内从事报关服务。

报关企业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报关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五)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备案材料。

申请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海关应当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七条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期限为2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为2年,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持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到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持《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负责人等海关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所属报关人员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对被许可人提出的变更注册登记许可申请,注册地海关应当参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注册登记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同时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手续。

经审查不符合注册登记许可条件的,海关不予变更其注册登记许可。

第二十条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文件材料。依照海关规定提交复印件的,还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报关企业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同时办理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手续。

报关企业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提出延续申请的,海关不再受理其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

第二十一条海关应当参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在有效期届满前对报关企业的延续申请予以审查。经审查认定符合注册登记许可条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延续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延续2年有效期的决定。

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有效期届满时仍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海关应当依法为其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海关对不再具备注册登记许可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延续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报关企业,不准予延续其注册登记许可。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注销注册登记许可:

(一)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报关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注册登记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登记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

海关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注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同时注销该报关企业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三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第二十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企业的报关业务。

第二十四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申请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第二十五条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进行核对。经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第二十六条除海关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第二十七条下列单位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一)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二)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三)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

(四)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

(五)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在向海关申报前,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特殊情况下可以向拟进出境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办理临时注册登记,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委派证明或者授权证明以及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临时注册登记的,海关可以出具临时注册登记证明,但是不予核发注册登记证书。

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最长为1年,有效期届满后应当重新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已经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不予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所属报关人员发生变更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注册登记手续。

(一)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情形。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依照本条第一款主动办理注销手续的,海关可以在办结有关手续后,依法注销其注册登记。

第三十三条报关单位有权向海关查询其办理的报关业务情况。

第三十四条报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发生遗失的,报关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向海关报告并说明情况。

海关应当自收到情况说明之日起20日内予以补发相关证明文件。遗失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在补办期间仍然处于有效期间的,报关单位可以办理报关业务。

第三十五条报关单位向海关提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加盖本单位的报关专用章。

报关专用章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要求刻制。

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取得注册登记许可或者备案的直属海关关区内使用。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专用章可以在全关境内使用。

第三十六条报关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海关依法对报关单位从事报关活动及其经营场所进行监督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关单位报送有关材料。报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八条海关对报关单位办理海关业务中出现的报关差错予以记录,并且公布记录情况的查询方式。

报关单位对报关差错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自报关差错记录之日起15日内向记录海关以书面方式申请复核。

海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核,对记录错误的予以更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报关单位、报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海关提交的注册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等法律文书以及格式文本,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企业,是指按照本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企业法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报关人员,是指经报关单位向海关备案,专门负责办理所在单位报关业务的人员。

报关差错率,是指报关单位被记录报关差错的总次数,除以同期申报总次数的百分比。

第四十四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可以申请注册登记成为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海关按照报关企业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拥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双重身份,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外仅具报关企业身份。

除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外,报关单位不得同时在海关注册登记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3月31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27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报关单位注册申请书篇九

海关:

本申请人已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所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条件,并备齐申请材料,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现向你关提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请予以受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报关单位注册申请书篇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海关:

本__________经__________批准经营__________业务,并经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将上述机关发给的`正式批准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__________银行经济担保书送上,并说明如下:

6、附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部、委、局批准证件的副本或影印件一份。

(2)______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一份。

(3)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的经济担保书一份。

(4)报关专用章和负责报关人员名章(或签字)的印模(或签字式样)一份。

公司(印)经理(印)。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海关审核意见(签印)。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报关单位注册申请书篇十一

由报关单位持介绍信或公函向当地海关提出办理注册登记申请。提出申请时,须向海关提交下列证件: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

(3)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海关认为必要时提交);

(4)《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

(5)按照海关要求由报关单位指定的专职或者专责报关人员的个人简历表及最近免冠照片。

上述证件经海关审核无误后,由海关签发《报关注册登记书》,并收取人民币押金和工本手续费。登记证书一式三份,一份退交报关单位,二份由海关存留。同时,报关单位指定的保管员接收海关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海关发给《报关员证件》。报关单位在申请货物进出境时,须凭证书和证件才能办理报关事宜。

报关单位按海关规定,将刻制的“xx公司(或企业)报关专用章”,印模以及报关员名章印模或签字式样,送交海关备案存查。至此,报关单位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结束。

xxx

20xx年x月x日

报关单位注册申请书篇十二

大连海关:

我公司因申请(注销、变更),请予以审核批准。

申请单位名称:

联系人:电话:

本公司承诺:

本公司向海关提交的所有文件均真实、有效。并且,企业按规定将相关业务(保税、减免税设备等业务)均已办结。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xuexila。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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