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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破产企业分配申请书通用 参与破产企业分配申请书通用范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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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破产企业分配申请书通用 参与破产企业分配申请书通用范本(6篇)
2023-01-10 14:01:47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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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参与破产企业分配申请书通用一

一、农业、农村、农民现状

(一)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滞后

全县农业基础条件差,田地分散,地块较小,不利于农业机械化生产。农业基础设施欠账多,水利设施老化严重,近年来,虽然实施了高标准农田改造项目、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和村村通水泥路项目,但从全县来看,比例仍然偏小,“田网、路网、渠网”等配套设施仍不完善,农业靠天吃饭的格局没有得到根本改变。项目支撑能力不强,缺乏统一规划,项目打捆使用,农口部门之间没有很好好契合,各行其事,各自为阵,造成有项目无产业,有产业无项目支撑。

(二)农业经营者素质不高

受传统农业的影响,我县农业以家庭为单位的传统小农生产方式居多,农户经营较为分散,直接导致产业规模小,很难进行规模化种植、集约化管理和标准化生产。农村人员结构老化,18-60岁真正意义的劳动力资源严重不足,人才断代现象突出,人员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已不能满足农业发展需要;农业产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双双短缺,部分乡镇农技部门有的农技人员往往身兼数职,无法全身心投入农村技术推广工作,同时基层农技员知识更新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农业产业化程度不高

我县龙头企业(业主)发展规模较小,示范引领作用不强,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不规范、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社会化组织程度不高、辐射带动效果不显著,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能充分发挥示范作用。目前我县农产品交易市场平台建设滞后,交易方式单一落后,市场信息不对称,农产品产销难对接,农产品产业链的各环节基本是分离的。农产品流通市场、农产品销售还缺乏全方位的信息引导,缺乏及时、准确、系统、权威的生产、技术、价格和供求信息,其指导生产、引导销售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四)基层政府服务能力不强

乡镇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相对艰苦,难以吸引优秀人才,加上进人渠道窄,影响了干部补充,且优秀人才容易被上级部门挖走,造成乡镇干部队伍结构失衡、人员老化、青黄不接、断层严重。部分乡镇中年干部由于学历和知识层次偏低,对新形势下的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认识不到位,接受新事物、新观点、新知识的能力较弱,习惯于用传统的方法解决新问题,在落实示范带动、农业产业开发中,缺乏创新能力,点子不多,办法不实用。部分乡镇年轻干部,由于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组织动员群众能力差,面对实际困难时往往显得办法不实用,与群众打交道存在障碍。部分干部存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懈怠思想,缺乏勇于担当的创新意识和进取精神,贻误了发展良机,造成了工作被动。

二、建议意见

(一)加强“三农”工作队伍建设

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干部的培养、配备、管理和使用,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业、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为建设丘区现代农业强县提供全方位人才保证。一要扎实推进思想政治建设。坚持将政治建设摆在农业干部队伍建设的首要位置,切实加强党性教育、宗旨教育、警示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准确把握“三农”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定位,从政治高度认识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性。二要扎实推进纪律作风建设。深入开展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持续开展正风肃纪,坚决纠正不正之风,大兴敢于担当、狠抓落实、为民服务、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之风,在全县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牢固树立农业系统干部良好形象。三要扎实推进业务能力建设。坚持在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等业务知识学习的同时,引导农业干部职工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法治、信息化和以点带面的方法推动工作,不断提升服务“三农”工作的能力。

(二)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加快建立教育培训、规范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培育一批专业化程度深、分工明细、服务水平高的新型职业农民、农村经纪人、职业农业经理人,扶持一批龙头企业、专合组织、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经营主体,推行“保底收益+二次分红”“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适度规模专业农户”等模式,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运作市场化,提供农业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质量检测检验、农资供应和市场营销等服务,使农民享受到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坚持示范引领、创新推动,创建一批省市级示范社、示范农场。

(三)大力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有力支撑。一要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综合采取改造、配套、升级、联网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城镇供水设施覆盖行政村比率、农村集中供水率、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证率、水质达标率,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能力建设。二要推广和实施农村清洁能源,加强对生物质节能炉具、秸秆固化综合利用、沼气、太阳能节能房等新能源、新技术的推广利用,积极引导农村能源结构的转变。三要大力实施高标准农田改造项目、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和村社通水泥路项目,完善“田网、路网、渠网”等配套设施,改变农业靠天吃饭的格局。四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切实保障农民住房安全。

(四)加大农业项目资金整合

充分利用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加大农业项目资金整合,注重产业发展的科学合理规划和扶持政策的连续性,实现产业化基地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地为龙头企业提供优质安全的原料,实现种植业产业链更加紧密有效。积极争取各级政府、部门对我县畜牧业绿色发展的政策、资金、项目支持,合理利用政策、打捆项目资金、科学安排落实,最大化发挥政策和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市场资本,助推全县畜牧业发展壮大。加快推动生物有机肥厂项目建设,建立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实现农业废弃物无害化综合利用,促进现代农业转型升级,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

如何写参与破产企业分配申请书通用二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上海睿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寅公司”)于20xx年 1月7日在上海市设立,由甲方与杜冬明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甲方占40%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睿寅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睿寅公司40%的股权,现甲方将其占睿寅公司40%的股权以人民币2 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 天内按前款规定的股权转让款以 方式支付给甲方。

二、有关睿寅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本协议书生效后一年内,乙方不参与睿寅公司的利润分配。

三、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转让款人民币2万元的 %的违约金。

四、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本协议书变更或解除后,乙方应于本协议变更或解除 日内协助工商登记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本协议签订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七、生效: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八、其他条款

本协议书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睿寅公司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如何写参与破产企业分配申请书通用三

近年来,随着社会上信仰宗教的人增多和对宗教认识的日益多样,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共产党员参与宗教活动、与宗教界人士建立密切私人关系的现象逐渐增多,有的党员实际上成为宗教信徒。与此同时,社会上乃至党内出现一种声音,认为应该“开禁”,允许党员信教,还罗列出党员可以信教的种种理由以及党员信教的诸多“好处”,甚至指责不允许党员信教与宪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精神相违背。事实上,我们党关于党员不能信仰宗教的原则立场是一贯的,从未有过丝毫动摇。这一原则是党的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决定的。下面结合自身实际就不准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和参与宗教活动对照检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一)对宗教的认识方面

对宗教的认识和分析有时仅从宗教本身出发,用精神性的因素去解释宗教现象,不能认识到宗教作为一种精神力量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影响和作用。

    (二)对不准共产党信仰宗教和参与宗教活动的认识方面

共产党人是唯物论者,不信仰宗教,在这一点上我时刻保持清醒认识,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毫不动摇坚持这一原则,在思想上划清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界限,在实践中划清群众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党员不得信仰宗教的界限。坚决执行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参加宗教活动的规定,自觉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对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性观念、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方面:

本人工作扎实,不虚不漂浮;思想充实,不信歪理邪说;待人诚实,不搞庸俗哲学;理想信念坚定,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四)对是否信仰宗教和参与宗教活动方面。

 之前认识片面,总觉得国家可以人为的进行行政干预,让全社会和所有公民都不得信仰宗教和参与宗教,看来这样的认识是不符合规律的。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共产党人是唯物论者,不信仰宗教,为什么要制定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呢?就理论而言,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揭示了宗教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认为宗教的产生和存在具有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只有宗教赖以存在的外部根源全部消失后,宗教才可能消亡。而要达到这样的状态,需要相当漫长的历史过程,在此之前,正如列宁所言,以行政力量消灭宗教的企图,只能提高人们对宗教的兴趣,反而会妨碍宗教真正的消亡。可以说,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基于这样的科学认识,我们党主张既不能用行政力量发展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消灭宗教,而必须根据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通过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妥善处理宗教问题,在这一点上认识不够。

三、下一步努力方向及整改措施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以及林业干部,我认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民族宗教工作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战略部署,突出重点,持续发力,始终站在维护国家安全、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高度,旗帜鲜明地把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树起来、立起来,确保民族宗教工作始终沿着正确道路前进。

一是要牢记党员身份是第一身份,切实加强理论学习和党性修养,做到“四个自信”,做彻底的无神论者,切实把好理想信念这个“总开关”,筑牢理想信念这个“压舱石”。

二是要严守纪律。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强化底线思维,增强执行力,坚决不做“两面人”,树立共产党员的良好形象。

三是要注重细节。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上,都要强化细节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敏感性,不出入寺庙教堂等宗教场所。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大力宣讲党的富民惠民政策,教育引导信教群众知党恩、感党恩,跟党走。

   总之,我认为共产党员不能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要自觉按照党章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但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应当积极宣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尽到一个共产党员引导群众崇尚科学文明、追求社会进步的责任,为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宁夏的良好氛围做出自己的贡献。

如何写参与破产企业分配申请书通用四

1、破产申请书又叫破产申请文书,是指当企业法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为请求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而向法院递交的 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2、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破产申请书的申请人。

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xx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第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

第八条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

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解散公司相关法律

解散公司的条件:(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一般解散的原因:(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强制解散的原因:(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3)被吊销营业执照。

请求解散的原因: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明确的:司法解释还明确,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公司股东决议解散公司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法院受理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条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特别提示: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注销分公司的程序

我们公司在外地成立一个分公司,现因经营需要,想注销掉这个分公司,请问分公司的注销程序如何?注销分公司要清算吗?

答:具体操作流程:1、申请报告;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董事会决议;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5、《营业执照》和ic卡。办理程序:办理程序:(开业)受理→审核→核准→发照办理程序:(变更)受理→审核→核准→发照办理程序:(注销)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一、分公司注销登记期限: 是指自注销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二、分公司注销登记条件 :是指那些 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三、分公司注销需要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提出申请时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要具有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并且需要注明注销的原因

4、其中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还需要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本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需要提交提交复印件的情况,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清算组在诉讼中的地位

公司清算在涉及到诉讼时,是由处于解散状态的公司来起诉或应诉还是由清算组来为之,似乎法律或司法解释或司法实践活动已给出了答案。该答案是否符合公司法的基本理论?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第一、公司法基本理论对清算组在公司中法律地位的界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是资本、章程和机关。公司机关,是指能就公司的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法人管理机构;它对外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它代表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参加诉讼。在公司的正常阶段,该管理机构,仅指公司执行机构(董事机构及其聘请的经理)和监督机构(监事机构)。在公司设立阶段,是由发起人组成的临时机构,;在公司整顿阶段,是根据法律规定组成的整顿机构;在公司清算阶段,是清算机构,或称清算机关或清算组。可见,作为公司特别阶段的清算组,代表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参加诉讼,须以公司法人的名义进行。处于解散状态的公司,其法人资格将要消灭,但还未消灭,此时经营范围内的一切活动已经停止。当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后,原来代表公司的董事机构、监事机构也停止活动,丧失代表公司的资格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取而代之的是公司清算组。尽管清算组的产生方式和成员构成不同,但它在清算范围内的职权应是大致相同的。主要有,取代董事机构接管公司全部财产,对之予以清理,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了结公司业务;收取公司债权、清偿公司债务,包括代表公司起诉、应诉(这一职权体现在上述《公司法》第193条第7项中);申请公司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正常清算下的清算组将被破产清算组所取代);分派剩余财产;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可见,作为公司特别阶段的清算组,相当于公司通常阶段的董事机构(董事会),只不过代表公司活动的内容不同。

第二、清算组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的有关规定。《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第2款规定,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应包括公司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公司法》第193条第7项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并没有规定允许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活动。2001年1月26日最高法院原经济庭庭务会对企业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问题形成的意见,也认为清算组可作为诉讼当事人。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原经济庭曾分别针对辽宁高院和甘肃高院的请示作过答复。答复的主要内容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前,该企业法人视为存续,允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该答复表明,清算程序中的清算组可以不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第三、清算组在民事诉讼中应以公司的名义起诉和应诉。清算组在公司中的地位,决定着其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最高法院在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清算组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显属与清算组在公司中的地位不相协调,实际上混淆了处于存续状态的公司与其机关之间的关系。从颁行时间上看,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颁行于1988年1月26日,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颁行于1992年7月14日。这与当时对公司及其内部组织缺乏理论上的透彻阐述有关。为此建议最高法院尽快对自己的司法解释作出修改,使清算组回复到其在民事诉讼中的本来法律地位上去。起诉时,没有成立清算组的处于解散状态的公司,由清算主体(投资主体)共同以公司的名义提起;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以公司的名义提起,由清算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应诉时,没有成立清算组,债权人以处于解散状态的公司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以处于解散状态的公司为被告,由清算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这样的安排,充分体现了清算组仅是公司的一个代表机关,公司的行为能力由代表机关代表进行的基本法理。

需要说明,其他企业法人清算组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与公司法人清算组应是一样的。

清算过程中,公司法人人格还存在吗

义务人拒不清算要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经过专家、学者和法院系统的论证,最高院有关公司解散、清算的司法解释初稿已经完成,正等待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金剑锋博士,参与了该司法解释的调研和起草工作。近日,围绕公司清算的有关问题,记者对金剑锋进行了专访。

债权人、股东、公司均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清算

记者: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必须进行清算,但是如果公司不进行清算,哪些人可以请求法院启动公司清算程序?

金:我国《公司法》第184条仅规定了债权人的清算申请权,对股东或者公司能否请求法院指定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未作规定。我们认为,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股东或者公司也应有权申请法院启动强制清算程序。因为公司如不及时进行清算,不仅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可能损害部分股东的利益。公司清算关系到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东是公司的利害关系人。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对公司的债权,只是这种债权推后居次于外部债权清偿。我国《公司法》承认债权人的清算申请权,因此,没有必要限制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记者:公司法第184条规定的特别清算应适用何种程序?是否实行两审终审?

金:公司法第184条规定的适用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特别清算适用何种程序、是否实行两审终审,法律未作规定。我们认为,债权人请求法院强制清算,应当作为非诉案件,类似于破产程序的启动,不应视为一般的诉讼程序,因此,债权人不宜列为“原告”,而应列为“申请人”。因为,《公司法》第18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受理该申请”,而非起诉。

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记者:清算义务人和清算人这两个概念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金:进入清算程序首先应当确定清算义务人,由清算义务人选任清算人,并由清算人接替原公司法人机关执行清算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因此,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清算义务人,是指在公司解散后依法负有组织清算人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责任主体,也可称为清算主体。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清算主体)是股东、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即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人,也可称为清算组,是指公司解散后,由清算义务人依法成立的,从事清算事务,处理公司财产和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组织,包括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我们认为,公司解散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原有代表和执行业务的机关均丧失其职权,而由清算人代表公司行使权力。所以,清算人是清算中公司的代表人和业务执行机关,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清算中公司。

清算组织将无权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

记者:清算过程中,公司法人人格还存在吗?此时公司具有什么法律地位?

金:公司解散后,其法人人格仍然存在,公司存在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清算。因此,其权利能力只存在于清算范围内,而不得从事清算目的外的其他法律行为。公司超越其清算范围而继续从事经营业务的,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清算中公司的法人人格并不随公司解散而消灭,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仍为同一法人。

企业法人解散后,其债权债务未清理完毕的,其性质属于清算法人。清算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因企业解散而消灭。清算法人享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权利,可以从事以清算为目的的民事行为,并以清算法人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那么,原司法解释中将清算组织列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允许其以清算组织的名义参加诉讼,还将继续适用吗?

金:我国《公司法》对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作了规定,因此上述司法解释应当废除,因为企业法人解散后,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可以以企业法人的名义主张债权和清偿债务,可以起诉、应诉。清算中法人相比原企业法人虽然因解散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不应影响其主体资格的存在与否。清算法人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该清算组织行使清算法人机关的职能,清算组织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其地位属于清算法人的执行机关。

清算组织将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记者:请介绍一下公司清算的整个流程?

金:(一)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接管和清理公司财产。清算组成立后,应当立即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当评估价格和变现方案未获通过、表决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清算组应当申请法院裁决。

(三)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理债权、债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五)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算公司的财产分配必须依据公司法规定的分配规则进行,公司财产分配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

(六)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清算中公司发生诉讼的,由清算组代表清算中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组成为清算中公司的法人机关,对内负责清算工作,对外代表公司。

(七)清算的终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清算可以因两种事由而终止:

1、清算完结。在经过债务清偿和剩余财产分配后,清算即告终结。

2、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按照《公司法》第188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清算主体拒不清算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清算行为违法的清算人或者解散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法定清算人,将对债权人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金:1、清算责任。公司解散、清算诉讼中,如果债权人以公司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的,应当判决公司承担给付义务,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并以清理的公司财产承担公司的清偿责任;如果债权人仅起诉清算主体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的,可以判决清算主体对公司进行清算,承担清算责任。

2、赔偿责任。为了保证公司解散后清算的及时进行,必须让负有清算义务的人对其不履行清算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公司解散时的控制权在法定清算人手中,公司会计账簿等文件归其保存,债权人很难举证证明公司解散时存在多少财产,无法证明自己受到多大损失,法院无法判定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数额。法律关于清算责任的规定因此而流于形式。我们认为,可以将公司财产状况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清算主体承担,即举证责任倒置,如果法定清算人不能证明公司解散时的资产状况和其行为造成公司财产价值减损的数额,或者公司现有财产已经下落不明的,则推定解散时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法定清算人应对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权人的部分承担全部责任。

3、补充责任。原则上公司应以其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不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股东没有缴足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转移公司财产,在公司解散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在出资不实、抽逃或者转移财产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4、担保责任。如果在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承诺对公司未了结的债务承担责任或者负责处理时,要对公司未了结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5、无限责任。针对清算义务人逃债意图明显的严重违法行为,应该突破有限责任的限制,要求法定清算人赔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损失,也就是让法定清算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清算中发现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导致资金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违背了资本法定原则,则其不具备法人资格,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属于挂靠性质,挂靠公司自筹资金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则其不具备法人资格,由被挂靠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3)清算中发现股东有公司法第20条规定情形的,应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清算程序中清算人拒不清算或者违法清算的,实际上是利用公司控制地位不尽清算义务,发生人格混同,由清算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公司法人资产不明,账目不清,无法清算时,可以推定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或者董事故意侵权,由他们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清算责任

记者: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的股东如不进行清算,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金:吊销营业执照被取消的是企业的营业资格,其法人资格并未取消。吊销营业执照导致公司被强制解散,公司解散后的债权债务和公司剩余财产必须进行清算。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主体不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和其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要求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

即使公司被注销后股东并未从公司实际取得任何财产,债权人同样可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正是由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才导致公司财产流失或者被他人侵占,股东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如何写参与破产企业分配申请书通用五

__________公司内部员工参与股经营分红协议

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一家专门投资、经营和管理餐饮产业的公司。

本公司(已)于 ______年 ______月在哈市 投资组建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店。总面积 ______平方米。为了让忠诚员工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遵循大家的企业大家办,共同发展、共同致富的办企宗旨,为了增加公司团队的参与意识,提高团队的凝聚力,改善团队的福利,提高员工生活品质,公司决定凡符合下列条件核心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业绩突出的员工可优先有偿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入股协议内容如下:__________

一、 能够遵守公司股东合作协议(协议附后),认同本公司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赢利模式和企业发展的愿景规划。

二、 参与入股经营分红人员资格:__________

1. 热爱并能够立志于长期从事餐饮事业,对公司有较高的忠诚度和责任心;

2. 凡在本公司工作满2年(含2年)以上的一般员工享有特殊工作技能或突出贡献的;

3. 工作满1年半以上的核心管理人员(经理以上级别的),或对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均有资格成为公司的参与入股经营分红股东,当入股名额有限时将根据公司制定的评审机制评选出优胜者,符合条件但评审未入股者在下次享有优先入股的权利。

三、 参与入股方式及股份额度:__________

公司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员工可以现金投入方式入股。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前一次性到位入股金额 ______元后,您将拥有公司 店 ______%的股份的分红权。本公司的总投资(预算投资)为__________ ______万元,每股为__________ ______万元整。

入股额度原则上店经理级以上核心管理人员不得超过总股份的10%(含10%),有特殊突出贡献或特殊技术的员工,原则上不得超过7%(含7%)。如有特殊情况可酌情考虑。入职年限达到2年的一般员工入股股份应不超过5%(含5%)。

四、 利益风险的承担:__________

公司财务部每月 ________号按每位股东的入股比率,将上个月的经营利益结算给每位股东如当月亏损,用下月赢利弥补公司以此类推,并附有公司该月的财务报表。

五、 退股员工股东无论以何种方式理由离开公司或被公司开除,都将视为退股:__________

1. 员工退出的股份,按所有股东出资比例排序依次收购;

2. 门店正式营业前退股,在门店经营四月整后的当月10号全部退回投入的资金;

3. 门店正式营业一年以内退股,所退金额为本金减去已领收利益的余额或经营亏损应承担的份额,在正式提出退股后的第三月份10号一次性退还;

4. 领取红利大于本金离开或被公司开除,将不在派发红利且不退还本金;

5. 如在本公司犯有重大主观意识的原则性错误,公司有权责令其退股,所退金额按上述1至4条款中内容执行。

6. 公司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被迫解散或停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各位股东的责任。

7. 员工离职之日即为退股结算日,离职满三个月后,方可领取剩余本金。

8. 员工个人因不可抗拒因素(不包括刑事案件)造成的伤残不能正常上班,员工可选择退股或派发红利两种方式(详情按公司股东合作协议执行)。

*退股请算的方式参照以上条例执行。

六、 依照协议规定对不退返本金及其红利的,公司作为企业发展基金。

七、 本股份为员工内部股,员工不得私下转让,如有违反本条款公司视同其退股。

八、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视为甲、乙双方认同该协议之各项条款,协议开始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应,如单方违约应承担其违约责任。

九、 本公司享有该协议的最终解释权。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 入股人:__________

(甲方签章)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乙方签章)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如何写参与破产企业分配申请书通用六

历史新课程标准及教材实施已有好年多的时间了。随着课程改革的推进,相信“课改”这一名词在我们的脑海里以不再陌生,他悄悄地走进我们的课堂,走进千万师生的真实生活.为完成这一光辉而艰巨的任务,不让自己被历史潮流 淘汰,我们教师必须转变旧的教育教学观念,改变陈旧传统的教学方法,不断学习,永远做个新老师。经过对新课改的学习,以及在教学中的运用,我对新的教学改革有了更高层次认识。

一. 教育理念的不同。

在课程标准中,明确讲到其总体思路是“面向全体学生,使所有学生都能达到课程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反映到教材的编写上,则抛弃了过去的“难、繁、偏、旧”的内容和专业化、成人化的内容,真正体现了义务教育的普及性、基础性和发展性的特点。在新课标的课程目标设置上,更加强调情感、态度和价值观,要求“培养对祖国历史文化的认同感”“形成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审美情趣”、“培养承受挫折、适应生存环境的能力”等等。要求学生“学会生存”、“学会学习”、“学会关心”、“学会理解、宽容和尊重”、“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同生活”。“把握时代的脉搏”是这次历史课改的一大特色。改革要求将知识的构建和学生的个体世界紧密相连,将历史知识和社会实际相连,提倡生活即课程、自我即课程。改变过去那种“一考定终生”的单一评价模式,转而关注对学生的综合的评价。对学生的评价不再是老师出题学生做,而是将教师的评价、小组的评价、学生的自评和家长的评价结合起来。在评价时,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但更关注的是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的潜能;不仅要重结果,但更注重过程,要看到学生在这个过程中的努力和提高,要帮助学生认识自己,建立自信。让他们觉得自己“真伟大”、“很了不起”。

二. 教学方法和观念的改变

1.有“传授型”向“导向型”的转换

以前课堂上的情况是:40分钟老师一个人讲完,滔滔不绝、一气呵成,还生怕学生没听够,生怕知识点没讲透,生怕考点没讲到。老师挺喜欢讲的一句话是:“只要你们跟着老师的上课、复习的步伐,你们一定能考一个好成绩”。学生则一个个无精打采,小话不断,呵欠连天。课改之后,老师的角色更多的象一个导演,在教学过程中起的是组织、引导、示范和协调的作用。我们要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引导学生学习,教会他们如何学习。将他们从被动接受知识和死记硬背中解脱出来,让他们积极、主动的学习知识,让他们改变“学历史只要背就行”的观念。

2.变结论式教学为过程教学,寓“学法指导”于教学过程之中

历史课本中有许多现成的结论,如“……的历史意义”“对……的评价”等,学生有的并不赞同,有的不明所然。这就要求教师将得出结论的过程、自己的思维过程尽量的暴露给学生,让他们主动参与到分析、讨论中来,引导他们主动发现和探究知识。

3.利用课本中的活动课和学习与探究内容,有计划的开展历史课的研究性学习。

新的历史课程改革在内容上和以前最大的不同是增加了许多的学习与探究的内容和4节活动课,这些内容不注重结果,注重的是学生的学习过程,鼓励学生参与教学、与他人合作、共同探讨、社会实践等活动。要达到理想的目的,教师必须在“导”字上下工夫了。从别的实验区反馈的信息看,这些内容很容易激发学生的兴趣,使他们乐于从不同的角度提出问题,并想办法从不同的途径力求解决问题,这就为开展研究性学习创造了条件。

4.由“专业课”向“综合课”转变

现代社会越来越需要复合型人才,要求能用多学科的知识来分析和解决问题。教育也必须向这个趋势转变。作为历史教师在从事历史教学的过程中也应该努力寻求历史与其他学科,如语文、政治和地理等的交叉点,突破学科的封闭,使个学科相互渗透,以培养学生的知识迁移能力和用多学科的知识来分析和解决问题,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事实上,有的实验区已经开始了综合课的实践,如深圳南山区开设的《历史与社会》,就综合了各学科的知识。

三. 学生学习方法的改变

1.自主(参与式)学习:各种各样的调查表明,历史是学生比较喜欢的,但历史课却是学生不喜欢上的。纠其原因就是:学生的学是被动的、消极的,不是通过自己的活动和实践而是通过老师的灌输被动的来获得知识。这样的学习方式使大部分学生感到枯燥、乏味。新的课改要求这种学习方式,倡导学生的自主学习。如上课的时候让学生对某个问题进行分组或集体讨论;通过各种方式查阅资料;布置的作业是诸如观察、制作、社会调查等实践性作业;在活动课上放手发动学生,从组织、主持到课程的实施都交给学生,老师在旁边协助;让学生参与到学习评价当中等。教材第一课的活动建议:“想象北京人的一天”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

2.合作学习: 新的课改中特别提现了提倡学生的合作学习。在新的课改目标中有一点是(让学生)“乐于同他人合作,共同探讨问题,交流学习心得,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事实上增设的学习与探究课说明了这一点。在活动课中,要求学生分成小组,每个学生有明确的分工,在共同的任中有个人的责任;小组的成员要积极的相互支持、配合、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建立小组成员之间的信任等。这种合作的学习完全有别于以往的学习。

3. 探究性(创新)学习:德国哲学家叔本华曾说:“记录在纸上的思想如同某人留在沙上的脚印,我们也许能看到他走过的路径,但若想知道他在路上看见了什么东西,就必须用我们自己的眼睛”。在新的课改中,特别强调用学生用“自己的眼睛”去发现,去感悟。为此,新的课标提出了形式多样的“活动建议”,鼓励学生勇于从不同的角度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学习通过多种途径探索解决历史问题。在评价方案的制定上,也要求是有利于学生的创新能力的培养的。

在新的课程改革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在教育理念、教学方法、学生的学习方法都发生着根本性的转变的今天,作为一名中学历史教师,我既感到欣喜更感到压力的巨大和责任的巨大。成为改革中的“弄潮儿”不容易,成为其中的胜利者更难。但我们别无选择,只能转变观念,充实自己,迎接挑战。

课程改革迫在眉睫,我们已开始尝试。课堂中真正落实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还需 要我们教师充分以学生为主体,体现教师的辅助作用。我们还需不断的探索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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