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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注销还债协议书简短 公司法人注销还债协议书简短版(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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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注销还债协议书简短 公司法人注销还债协议书简短版(七篇)
2023-01-10 14:52:30    小编:ZTFB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推荐公司法人注销还债协议书简短一

法人代表:

贷款人:

身份证号:

甲方是新成立的公司,现处于前期筹备阶段,为了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特向乙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__元

二、借款期限:从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借款期限为月。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可顺延,顺延期限另行约定。

三、借款利息为零利息形式。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流动资金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偿还: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货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2、甲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有关单位对

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贷款人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推荐公司法人注销还债协议书简短二

委托人:_______性别: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性别: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

委托原因及事项:本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网站备案的相关手续,特委托我公司员工____________,其在公司职务为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网站备案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公司承诺前来办理网站备案手续的员工如因离职等原因,不再属于我公司员工,我公司将及时通知贵公司做网站负责人变更手续。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法人签字并盖私章:_______

被委托人签字:_______

公司盖章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公司法人注销还债协议书简短三

关于拟批准天宇网吧申请变更法人的公示

20xx年第153号

为了规范文化经营场所经营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文市发〔20xx年 月 日在公司办公室召开了由全体股东参加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 主持,经公司全体股东研究决定:

一、重新选举 为公司执行董事,选举 为公司监事,聘任 为公司经理,即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原法人治理结构全部免除。

二、将公司章程第七章 第十六条修改为:公司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公司经理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经理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三、重新制定公司章程。

上述决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并于核准登记之日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为进一步搞好公司经营,加强管理,增强经营活力,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依照 年 月 日召开 年度股东会决议,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将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修改如下:

公司章程第七章 第十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公司经理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经理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推荐公司法人注销还债协议书简短四

一、法律顾问工作内容

1、提供日常口头或书面法律咨询意见。如提供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争议、交通事故、债务清偿及债权追讨等方面的处理意见;

2、应贵公司的要求通过授课、座谈等方式对公司员工进行专项法律知识培训;

3、为贵公司草拟、审查、修改各类合同、协议、章程、声明、备忘录、索赔理赔书、意向书、委托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纪要等。根据贵公司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律师声明、法律建议书等法律事务文书。协助贵公司各个部门制定、修改内部的规章制度。审查、完善客户草拟的合同及其它法律事务文书;

4、针对贵公司较大的经济贸易项目或其它重大项目,提供参与式、综合性法律顾问服务。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谈判,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及项目所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为贵公司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参考意见及法律论证;

5、应贵公司要求参与客户重大业务活动,拟定谈判方案、为制定对策提供法律意见;6、协助贵公司设计、制定、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各种经营运作程序;协助贵公司制定保密制度和签订保密协议;

7、应贵公司委托协助清理债权债务及参与和贵公司有关的所有诉讼业务;

8、接受贵公司授权,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公众传播媒体发表公开声明,维护贵公司合法权益;

9、应贵公司委托,并经律师专业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对外发出《律师函》,维护贵公司合法权益;

10、不定期向贵公司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信息,并提供有关规避风险的法律建议或相应的对策。

二、法律顾问工作方式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根据贵公司的具体情况,可能有以下几种工作方式:

1.每月或每周安排一定时间到贵公司现场办公,处理贵公司重要事务及通过电话、传真、电邮等方式不能有效处理的其他事务,由律师至贵公司处接受委托办理,必要时贵公司亦可派人到律师办公场所委托法律事务解决相关问题;

2.在现场办公以外的时间,律师可通过电话、传真、电邮等方式进行口头或书面的解答及处理;对法律文书的审

3查及完善,律师可通过传真、电邮等方式进行处理,以及其它通过电话、传真、电邮等方式可以有效快速处理的事务;

3.遇到紧急情况时,贵公司可以随时联系律师,双方到贵公司、律师所或其以它合适的方式解决问题;

4.以代理人的身份代理贵公司到仲裁机关、法院或其它场所代理企业处理相关事务。

5、顾问期间,贵公司可以指派专人与顾问律师联络,为顾问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临时办公场所等),提供开展业务需要的资料和情况以便于顾问律师受托后及时解决具体问题。

三、顾问律师的工作程序

顾问律师应当首先解决既往遗留的法律事务,处理当前紧急的法律事务问题,参与目前将要或已发生的诉讼活动,随后转入以减少或预防纠纷发生为目的的法律事务,协助建立健全合同制度等。

推荐公司法人注销还债协议书简短五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x年06月26日以自有资金与香港泛亚绿洲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在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因营业期限即将到期,考虑到该公司产生的经济效益不大。公司于x年4 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注销子公司电缆材料有限公司的议案》,决定依法经清算注销材料。

二、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注册情况

三、 截至 x年 12 月 31 日,材料总资产321.92 万元,净资产-167.76万元;20xx年度实现净利润-3.32万元。(经审计)

四、注销材料对公司的影响及所涉其他安排

由于材料经营期限将至,注销材料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产生重大影响。将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组织开展对材料的清算、注销事宜。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推荐公司法人注销还债协议书简短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设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管理机制,规范本有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企业,其行为 受法律约束,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址: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

第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20xx年6月6日至20xx年6月6日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国内旅游。法律、法规未经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

第三章 股东的名称,住址和身份证明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股东的权利:

1. 股东对其出资享有所有权;

2. 股东按其出资比利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优先认缴;

3.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会报告,监督公司经营,提出建议质询;

4. 股东可依法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5.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6. 公司终止后,依法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条 股东的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3. 股东在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4. 股东不按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支付注册资本的10%违约金。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各股东出资合计人民币30万元,以此作为本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股东的出资额:

出资12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0%

出资12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0%

出资6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20%

各股东应在本章程签字之日起7日内缴清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三条 股东转让的条件: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能购买该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职权

第十四条 股东创立大会选举产生董事,董事由2人组成。 董事: 执行董事:

第十五条 董事任期每届不得超过三年,但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届期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六条 全体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决议;

3. 决定本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5. 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7.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8.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解决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并主持股东会议;

2、 检查股东决议执行情况,并向全体董事报告;

3、 指导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

4、 提名经理人选;

5、 全体股东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执行董事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授权其他董事负责。

第十九条 公司执行全体董事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经理对全体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议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设置方案;

3.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股东会议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1人, 监事成员由骆之强组成,监事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产;

2.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监督;

3. 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审计及利润分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审计以及税收的规定,搞好财务管理,制定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会计应认真编制各种财务报表及上一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提交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人员,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依法缴纳税款。 第二十七条 利润分配。

公司税后利润首先弥补上年度的亏损,然后按下列比例分配:

1. 提取公积金10%

2. 提取公益金5%

3. 支付股利30%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以上各项分配比例,全体股东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发展需要调整。

第二十八条 股利(分红基金)每年支付一次,按各股东的股份占注册资本比例进行分配。在公司年终决算后执行。

第九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公司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用职工,并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报劳动管理部门备案。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作息时间。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作息时间的职工予以处分直至辞退或者开除。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招聘的职员有辞职的自由,但须在辞职前可一个月内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经公司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离去,未经批准擅自离职应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 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执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实行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与公司效益及个人表现相挂钩。对为公司做出贡献,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或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十章 公司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终止。

1. 因遇有特大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受到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的;

2. 经营失误,导致严重亏损而破产的;

3.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4. 股东大会决议终止;

5.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6.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终止时的清算

终止时的清算,其清算组织由股东组成。清算组织应在决定终止时的十五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成立。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织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债权。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

2.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 清理所欠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条 清算结束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一条 公司清算后的财产,应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和清偿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解释和终止程序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修改章程。

第四十三条 公司如出现变动因素,致使公司章程需要修改时须由全体股东提出修改章程条款,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报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备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终止日期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之日。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全体股东。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任何破产股东因债权而提出接管公司的财产及其它利益的要求,但破产股东在本公司的股份和权益,可经股东会会议转让。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议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全体股东审议通过,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xx年6月3日

推荐公司法人注销还债协议书简短七

众所周知,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以致用,历来为法律人所推崇。在现今的教育体制下,学校里学到的更多是理论知识,在实践方面还是有所欠缺。这样如果在大学期间不进行针对专业知识的实习,毕业后只能是一个会背法条、能讲法理,但是面对司法实务工作却一头雾水的不合格的法律人。如果这样的毕业生流入社会,投身司法实践,能够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恐怕是值得怀疑的。就像学习游泳,教练在课堂上将各种各样游泳的技巧,听者貌似也学到了很多,可是一旦被推进水里,依然不会游泳,更有甚者会有淹死的风险。学习法律也一样,同学们私下里经常说:老师课堂上讲的东西好像自己也听懂了,就是那么回事。可是,一旦在生活中有人问及相关的法律问题,却常常哑口无言,说不出所以然来。这就是缺乏实践性锻炼的结果。

学校安排在大二暑假实习,我认为是很科学的。首先,大一时候还没有接触相应的专业知识,实习为时过早;其次,大三暑假大部分同学都要准备司法考试,时间安排上会有冲突,而司法考试对于学习法律的人来说又是至关重要的;第三,经过大一大二的学习,专业必修课大部分已经接触,也相应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思维,在知识储备和思维方式上都有了较大的提高,这个时候去实习效果最好;最后,经过实习,在以后的学习过程中必定会或多或少地考虑相关实务问题,容易把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不再纸上谈兵。带着实践中遇到的、听到的问题去思考理论问题,一定会产生不同的更加深刻的认识,对理论知识的掌握也会事半功倍,而且杜绝了人云亦云的欠佳的学习习惯,易于形成独立思考的习惯。不管将来是否从事司法实务工作,这对我们的成长都是一笔很大的财富。

事非经过不知道。以前在课堂上老师常常会结合自己代理的案子来讲授知识,自然而然地会涉及到对当前司法现状的认识。但是因为没有亲身经历过,总觉得老师在危言耸听,夸大其词。然而,当我们去实习,也亲身投入到司法实践中的时候,才会明白老师当时说的是多么深刻。

本次实习,好多同学都去了法院。而我因为种种原因去了公司。以前总以为公司法务工作人员就是合同保管员,公司不是十分重视也没有什么地位。但是在中建三局实习的这段时间才知道自己错得很远。在公司或许不如在法院接触的案子多,但是在这里依然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东西。“学无止境”,的确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

7月11日早上8点钟,我们在李老师的带领下来到位于武珞路的新时代商务中心,也就是此次实习的单位——中建三局。李老师把我们带到四十三楼法律事务部,部门的李主任很热情地接待了我们,并把部门的其他工作人员介绍给我们。局法务部共有七个人,其中五个都是中南的校友,大家都感到十分亲切,有很多共同语言,就像在学校里一样。过后,李老师再一次强调了实习期间的纪律和我们应该注意的事项,暑期实习就算正式开始了。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法律的实施,如果一部法律不能实施,那么这部法律便仅仅是一行行的法条,而不具备任何的生命力,所以法律只有经历社会实践才能激发自己的生命力。法律如此,法学专业的学生更是这样,只有把在学校学到的法理知识和法律条文应用到实践中,才能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真正成为一个法律人;如果仅仅是学到理论知识,而没有相应的法律实践经验,只能是会背一些法条,懂一些法理知识的学生,只能是夸夸其谈,而不可能娴熟地解决一些法律问题,至于解决一些司法案件,那就更难了。

这次实习,很多同学都去了法院或者是律师事务所,但我以后想去企业工作,便选择了到企业的法务部实习,我实习的单位是深圳市合盛兴业贸易有限公司,实习期间主要是完成公司法务部的工作,偶尔为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规划部等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工作虽然不难,但是毕竟是自己第一次从事法务工作,适应公司法务部的工作便是头等问题,工作上手之后,专业问题往往是迎刃而解。在很多人看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就是合同保管员,公司不是十分重视也没有什么地位。但是经过两个月的实习,完全推翻了这种看法,尽管在公司的法务部实习不能像在法院一样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案件,但是法务部依然有很多东西值得自己去学习,尤其是很多有关经济、商业的法律问题,值得自己不但思考和推敲。

两个月的实习生活,获益匪浅,无论是理论知识的提高,还是实践技能的进步,都使自己的法律素养得到不同程度的提升,更重要的是心态和思维方式的变化,使得自己在解决法律问题的时候变得成熟和稳重。总结自己两个月的实习经历,有付出也有收获,但有两个方面自己感触最深,这些道理可能是司空见惯,可能是老生常谈,但只有在实习的时候亲身经历过,才会真正体会到其中的真谛。

首先,对于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经过三年的学习,每个人都认为自己的法律知识是足够的了,缺的仅仅是实践经验而已。然而,这两个月的实习经历,我发现自己缺的不仅仅是法律实践经验,理论知识也需要提高。在学校的三年,感觉自己学到不少的法理知识,也背了不少的法条,自认为理论知识已经足够,没想到在公司法务部实习,公司员工来咨询的时候,自己的理论知识是如此的捉襟见肘,这种场面让自己非常尴尬。实际上,相比去法院、律师事务所实习,在

公司的法务部实习,虽然不能接触到形形色色的案件,但是公司法务人员要求有非常扎实的.民法基础,尤其是《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如果这些部门法的理论知识不扎实,可能会贻笑大方,甚至让自己陷入尴尬的境地。所以在实习中,认真对待法律事务固然重要,但是也不要忘了加强提高自己的理论知识,因为法律理论知识是从事司法工作的基础。

我们学校的法律专业教育,法律的核心课程都涉及到了,但是并没有为学生提供明确的方向,容易导致学生对各个部门法都有所理解,但是没有特别精通的一个方面,这种培养方式提高了学生的综合能力,但是学生往往博而不精,不够深入,不能培养学生的一技之长。在两个月的实习中,我在公司法务部常常接触到合同、担保、抵押等方面的法律问题,由于我对这个方面研究得不够深入,应对这些问题,显得很吃力。所以对于在校的法学专业学生来说,掌握法学各个核心课程的知识是基础,但仅仅这样还不够,最好是有一门自己特别感兴趣、研究得很深入的课程,这样才能有自己的一技之长。

其次,不能好高骛远,应该脚踏实地。对于一个实习生,公司不可能把很重要的事情交给你去处理,交给你的往往是一些很繁琐很单调无味的事情。在公司的法务部实习,接触得最多的便是合同,面对几百份千篇一律的合同,极度的单调乏味,很多法学实习生往往便是应付任务了事,虽然这样也是无可厚非,因为完成任务便已经达到了要求,但是换一个角度看待问题,如果想在实习中接触到尽量多的事情,尽可能提高自己的能力,便不能放过公司里的每一份法律文件。

公司法务部不像法院、律师事务所那样有各类形形色色的案件,相对来说比较单一,只要民商法功底足够扎实,这些工作做起来并不困难。在两个月的实习中,我接触的主要是合同文件。首先我做的是将三百多份混在一起的合同文件按照时间顺序分类整理并编号列出清单。这项任务看起来很容易,做起来却是很琐碎枯燥的事情,没有任何技巧可言,更不会涉及学到的专业知识。既然公司这样安排,我只能服从,因为对于我这样一个实习生来说,法务部不会把很重要的事情的交给我,即使交给我,我也不一定能把它做好,任何一个人进入公司以后都不可能直接参与公司的决策,而都是从最基本、最琐碎、最不起眼的事情做起。只有能够静下心来,把小事情做好了,才有可能担当得起重要的事情。古语有云:“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连最琐碎的事情都不愿意做,怎么能胜任大事情呢?

领导怎么会把重要的事情交给你?

这三百多份的合同文件,我花了一整天的时间才整理好,其中也有厌烦的时候,但是我都坚持了下来。回过头来再看看自己的工作成果,还是很有成就感的。可别小看这简简单单的工作,首先,它需要一丝不苟地对待,因为稍微粗心大意,就可能会把编号排错,一个错了就会像米诺骨牌一样都错下去,所以在工作中容不得半点马虎。在学校学习过程中出现了错误,老师指出来改正就是了,或许没有太大的关系,但是在公司就不一样了,每一个人都要对他的工作负责,任何一个细节的疏漏都有可能导致全局的失败,因此一定要慎之又慎。

最后,在实习中要重视调整自己的心态和转变自己的思维方式。在学校学习的时候,老师在教授法律知识的时候会结合案例进行讲解,但是课堂毕竟是课堂,不会涉及实践技能,在课程上,每个人都可以就相关的法律条文夸夸其谈,但是一到公司法务部工作,环境变了,心态都会变,因为到公司的法务部是要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的,不是来谈理论的,而且要给出准确可行的意见,这种压力之下,刚刚走出学校的学生可能会慌乱,尤其是在公司其他部门的员工来咨询法律问题的时候,对实习生来说,这种压力更加明显。面对这种情景,不少的实习生手足无措,不能很好为公司的员工提供咨询。

实际上,刚刚进入公司的法务部工作的时候,第一次为别人提供法律咨询,大多数实习生显然会有点紧张,除了对自己的能力不够自信之外,心态是一个关键的因素,应当相信自己能够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如果连自己都说服不了自己,肯定说服不了别人。还有一个就是实习工作的时候,要适时转变自己的思维方式,作为一个学生,理论思维可能比较僵化,比较擅长纯理论的思考,但是实习的时候,面对的是实实在在的工作,适时转变自己的思维方式就很重要了。譬如在我的印象中,法院是庄严肃穆的,法官是严肃的、冷冰冰的,往往让人不寒而栗,这也是在大学学习的时候形成的思维惯性,但是在实习中,一次出庭的经历彻底改变了我的观点,或者说是我对法院和法官有了更为客观的认识。法官首先也是一个普通人,审判案件的时候,法官也不是冷冰冰的,只是很专注,注意力非常集中,认真地倾听原告和被告双方的庭辩;此外,走下审判席主持调解的法官也是非常平易近人的。

可见,在学校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某些先入为主的思维往往会导致错误的结果,通过实习可以发现自己知识和思维的某些短板,然后通过自己认真工作不断弥补,这也是一种收获。

法学是一门需要深厚理论知识的学科,同时也是一门应用性非常强的学科,法学的这种学科特点要求学生在学校期间一定要扎实掌握理论知识,不能似懂非懂,同时在掌握法学各个核心基础课程的同时,要找一个感兴趣的法学领域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研究,最后这个领域是自己以后工作想要从事的领域,这样对自己的就业将会有很大的帮助。此外,法学的高应用性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不能仅仅满足于掌握理论知识,更需要在工作中不断实践,培养法律思维,提高自己的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只有这样不断努力,才能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正所谓一分耕耘一分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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