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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被告答辩篇一
答辩人:xx,女,生于xxxx年10月19日,汉族,住xx县xx镇xx路二段209号1栋15号,身份证号码5xxxxxxxxxxxx0。电话13x1938。
被答辩人:xx养殖场,住所地:xx县xx镇北郊村四组,法定代表人罗xx(场长),电话158x265。
xxxx年4月23日,答辩人收到xx县人民法院送的由被答辩人制作的《民事诉状》副本及(xxxx)长民初字第x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就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涉及到的问题,简要答辩如下:
一、答辩请求:
(一)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本诉理由和请求。
(二)依法确认和维持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xxxx)1号长劳人仲案《仲裁裁决书》的仲裁决定的内容。
(三)依法确认和判决在xx劳人仲裁案(xxxx)1号《仲裁裁决书》基础增加遗漏仲裁费用156075万元。
(四)依法判决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借款20万元。
(五)依法判决被答辩人赔偿侵害人身权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六)涉诉讼损失费由全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事实劳动关系不可否认。
1、xxxx年3月12日经介绍为被答辩人从事喂猪、做饭、修建猪场、鱼塘的工作及其它杂活并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
(二)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处工作,早上4点起床,上班至晚12点是众所周知、无需证明的客观事实。
(三)除正常上班外,答辩人在节假日也同不分白日昼夜加班加点劳动。
(四)在上班期间被答辩人还向被答辩人借款20万元是用于投入养殖场周转资金。
(五)被答辩人捏造事实,啡谤答辩人。
二、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工资、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保险费共计227475元。
(一)答辩人xxxx年3月13日起在被答辩人养殖场上班期间工资按19个月,按约定期每月3000元为54000元。
(二)答辩人超时加班、节假日加班15607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仲裁裁决时遗漏57118.75元。被答辩人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按劳动部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应承担赔偿答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25%,也就是损失227475×25%=56868.75元。
三、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xxxx年3月至xxxx年11月基本养老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被答辩人却居然对法律不顾,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四、xx县劳动争议仲裁会,劳动人仲裁(xxxx)第1号仲裁申请书明显偏袒被答辩人。
在答辩人申请仲裁过程中,依法提出227475元的申请要求,而仅有养老保险金、上班基本工资54000元得了支持,尚有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也是重要劳动报酬156075元,这个应以涉及加班工资和节假日照常上班没有给予支持。被答辩人未签订劳动合同25%处罚赔偿金也遗漏。对此答辩人也表示不服。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五、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有感情纠纷实属捏造,这是被答辩人侵犯答辩人人身合法权益行为。请求被答辩人立即停止人身侵害。
综上所述:答辩依法登记养殖企业,依法拥有的用工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及时按约支付职工工资(约定)、加班工资(双倍)、节假日工资(三倍)和劳动保险费与违法劳动合同25%劳动处罚赔偿金,给答辩人造成严重损失。另外,由于被答辩人采用欺骗手段,向答辩人借款近20万元(有帐可查),故意捏造事实,直接损害答辩荣誉和利益。为此,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之规定,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和答辩理由,责令被答辩人补充仲裁委员会遗漏和支持答辩人各项赔偿费用为谢。
证据和来源:
1、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
2、xx县宏星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一页;。
附:本状副本共贰份。
仅此答辩!
答辩人:
劳动纠纷被告答辩篇二
你户于年与我司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我司位于xx县北岭路17号幢号,用于类商品经营,租期为12个月,截止年月日。租赁届满前,我司已向你户发出续租通知,要求你户明确表示是否续租,直至目前,你户既未明示是否续租,亦未缴付相应租金,至今仍占用原租赁场且未与我司办理退场手续。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原签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你户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已严重侵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据此,我司特致函敦促你户:
一、如有续租意向,请于年月日前来我司办理新一轮租赁手续,并一次性缴清新一轮租赁费用共计元。
二、如无续租意向,请于年月赁场交还我司,并与我司办理退场手续。
如你户未在上述期限内与我司办理相关手续,我司将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你户所有的违约责任,并要求法院判令你公司支付滞纳金、违约金、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望你户慎重考虑我公司的上述要求,尽快履行合同义务,以免承受不必要的法律负面代价及商业信誉损失!
特此函告!
x大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签收人:
送达人:
劳动纠纷被告答辩篇三
答辩人:,女,生于x年10月19日,汉族,住xx县xx镇路二段209号1栋15号,身份证号码5x0。电话13x1938。
被答辩人:养殖场,住所地:xx县xx镇北郊村四组,法定代表人罗(场长),电话158x265。
x年4月23日,答辩人收到xx县人民法院送的由被答辩人制作的《民事诉状》副本及()长民初字第x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就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涉及到的问题,简要答辩如下:
一、答辩请求:
(一)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本诉理由和请求。
(二)依法确认和维持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1号长劳人仲案《仲裁裁决书》的仲裁决定的内容。
(三)依法确认和判决在劳人仲裁案()1号《仲裁裁决书》基础增加遗漏仲裁费用156075万元。
(四)依法判决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借款20万元。
(五)依法判决被答辩人赔偿侵害人身权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六)涉诉讼损失费由全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事实劳动关系不可否认。
1、x年3月12日经介绍为被答辩人从事喂猪、做饭、修建猪场、鱼塘的工作及其它杂活并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
(二)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处工作,早上4点起床,上班至晚12点是众所周知、无需证明的客观事实。
(三)除正常上班外,答辩人在节假日也同不分白日昼夜加班加点劳动。
(四)在上班期间被答辩人还向被答辩人借款20万元是用于投入养殖场周转资金。
(五)被答辩人捏造事实,啡谤答辩人。
二、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工资、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保险费共计227475元。
(一)答辩人x年3月13日起在被答辩人养殖场上班期间工资按19个月,按约定期每月3000元为54000元。
(二)答辩人超时加班、节假日加班15607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仲裁裁决时遗漏57118.75元。被答辩人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按劳动部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应承担赔偿答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25%,也就是损失227475×25%=56868.75元。
三、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x年3月至x年11月基本养老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被答辩人却居然对法律不顾,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四、xx县劳动争议仲裁会,劳动人仲裁()第1号仲裁申请书明显偏袒被答辩人。
在答辩人申请仲裁过程中,依法提出227475元的申请要求,而仅有养老保险金、上班基本工资54000元得了支持,尚有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也是重要劳动报酬156075元,这个应以涉及加班工资和节假日照常上班没有给予支持。被答辩人未签订劳动合同25%处罚赔偿金也遗漏。对此答辩人也表示不服。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五、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有感情纠纷实属捏造,这是被答辩人侵犯答辩人人身合法权益行为。请求被答辩人立即停止人身侵害。
综上所述:答辩依法登记养殖企业,依法拥有的用工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及时按约支付职工工资(约定)、加班工资(双倍)、节假日工资(三倍)和劳动保险费与违法劳动合同25%劳动处罚赔偿金,给答辩人造成严重损失。另外,由于被答辩人采用欺骗手段,向答辩人借款近20万元(有帐可查),故意捏造事实,直接损害答辩荣誉和利益。为此,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之规定,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和答辩理由,责令被答辩人补充仲裁委员会遗漏和支持答辩人各项赔偿费用为谢。
证据和来源: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
2、xx县宏星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一页;。
附:本状副本共贰份。
仅此答辩!
劳动纠纷被告答辩篇四
答辩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路2880号2楼6**室,法定代表人郑无明(化名,董事长)。
被答辩人薛明(化名),男,198*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路66*弄13号50*室。
*劳仲(20xx)办字第125*号案应诉通知和申请书副本收悉,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供仲裁庭参考采信。
答辩请求:
3、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6,200元的仲裁请求。
事实和理由:
1、被答辩人称20xx年11月7日进入答辩人处工作,没有事实根据。
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共订立3份劳动合同,第1份期限为3月22日-3月21日;第2份期限为203月22日-20xx年3月31日;第3份期限为20xx年3月22日-3月31日。
被答辩人的职位是营运部资深营业员、见习店铺经理,后晋升为“营运部副主任”,其20xx年8月31日自己主动辞职。
答辩人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公司,上无母公司下无子公司,上亦无总公司下无分公司。
20xx年11月7日-203月21日期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没有事实劳动关系,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实行以月为周期综合工时制的被答辩人,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没有加班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的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
被答辩人的职位开始时是“资深销售员、见习店铺经理”,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实行的是以月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因此,即使被答辩人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也属于正常工作,不存在加班和加班费的问题,为此请求驳回其20xx年12月23日-20xx年11月7日休息日加班费153,026元的仲裁请求。
3、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被答辩人,延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都没有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就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被答辩人的职位还是“营运部副主任”,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实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60条规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271号)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也作出了与上述规定相同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被答辩人即使8小时之外超时工作时间确属事实,除了法定节假日外,是没有加班工资的。
这是请求驳回休息日加班费153,026元的又一个规章依据。
4、答辩人实施人性化管理,已经支付了加班工资。
被答辩人2月份工资条表明:08元旦加班费229.39元已发,08春节加班费526.88元已发。
5月份工资条表明:08劳动节加班费275.99元已发。
6月份工资条表明:被申请人岗位津贴(含加班津贴、特殊岗位津贴)619.35元;基本津贴(含交通、膳食等基本津贴)283.87元;被申请人晋升为“营运部副主任”。
7月份工资条表明:被申请人岗位津贴(含加班津贴、特殊岗位津贴)960元;基本津贴(含交通、膳食等基本津贴)440元。
说明所有的加班工资都已经支付完毕。
被答辩人没有依约在10日内提出异议。
因此,应当驳回被答辩人主张20xx年12月23日-20xx年11月7日国定假日加班费23,160元的仲裁请求。
5、被答辩人主张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和追讨年限没有法律和规章依据。
被答辩人提出了数额特别巨大的加班工资基数,而且追讨20xx年12月23日-20xx年11月7日近四年的加班工资,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该通知第十四条规定,加班加点的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计算基数。
退一步讲,即使答辩人拒发加班工资,也只能按被答辩人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加班工资基数。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一号令及其解释,都没有把“全勤奖”和“膳食补贴”列入工资总额范围,还明确规定“上下班交通补贴”不属于工资范围。
被答辩人提出了数额特别巨大的加班工资基数,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20xx年2月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鉴于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故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其实体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以2年为限。
追索2年以上的劳动报酬,则以用人单位没有异议为限。
因此,即使答辩人确实拒发加班工资,劳动者也只能从辞职之日起向前追讨两年,被答辩人追讨近四年加班工资,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6、被答辩人没有在双方约定时间内提出工资差异,应视为已经无异议。
双方订立的3份《劳动合同》均约定,《员工手册》及各项规章制度是本合同组成部分;在劳动合同中,被答辩人都特别声明:“在签署劳动合同前已全面知悉甲方之全部公司制度、《员工手册》内容,并保证在职期间愿意遵守并执行公司颁布的一切制度及规定。
”自8月10日起至今,被答辩人在劳动合同中声明看到和使用的是同一个《员工手册》。
该《手册》p17约定:员工收到月薪金单,若有差异应在十天内通知人力资源部,过时视为无异议。
被答辩人每月都收到了薪金单,但从来没有提出过有什么差异,依照双方约定应当视为已经无异议。
7、被答辩人自称的加班没有提供证据和批准手续,其加班的真实性缺乏事实根据。
双方在《员工手册》p13约定:“员工超时工作”,“须获得部门主管预先批核,不获得批准之加班将不予计算”;在p16约定:员工加班必须提前知会相应营运主管,营运主管加班亦须按上述程序向营运经理申请。
被答辩人没有提供加班的批件,答辩人不予认可。
不仅没有批准手续,也没有举出哪年哪月哪日加的班、每次加几个小时多少分钟的班、加的是什么类型班的确切证据,笼统地推算4年多的休息日加班费、国定假日加班费,没有分类统计和计算出确切结果,其真实性没有事实根据。
8、答辩人提供店铺员工工资构成和计算方法的本质是多劳多得的物质利益原则。
工资构成及其计算方法是:底薪+提成(境外称为佣金),即提成与业绩挂钩,属多劳多得的性质。
这个物质利益原则必然刺激职工为获取更多提成而自行拼命加班,而自行加班不能按照经批准的加班支付加班工资,何况答辩人支付了该超时工作时段内的劳动报酬。
因此其自行加班要求按加班支付劳动报酬没有根据。
9、双方实行“做六休一”工作制,既有规章依据又有约定根据。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称,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在保证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基础上,可以实行每周6天工作制。
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双方《员工手册》约定,营运部员工工作时间6.5小时,每周工作6天,并采用轮班工作制度。
被答辩人在其仲裁申请书中也承认如此“做六休一”的客观事实。
10、被答辩人没有说明已经享受的例休、补休、补钟情况。
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一系列例休、补休、补钟、年休措施,被答辩人对此十分明白,而且一直是这样享受的,却没有说明已经享受过的休息待遇。
11、被答辩人自己主动提出辞职,答辩人没有恶意拒发拖欠加班费,依法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被答辩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明示20xx年8月31日自己主动辞职,答辩人并没有恶意拒发、拖欠加班工资,依照法律规定就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37号)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
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
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据此规定,被答辩人不具备行使解除特别权的依据,应当驳回其补偿金的请求。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主张,既没有举出事实证据,也没有法律和规章依据,为此请求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区劳动争议委员会。
答辩人:
2xxx年7月24日。
劳动纠纷被告答辩篇五
我镇山塘村委会山塘村贫困户马上要盖新房了,将要结束住着危房的日子,这离不开您的慷慨解囊和无私帮助,我们向您致以崇高的敬意!并衷心感谢您大力支持政府的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
此前,由于年老体弱,家庭缺少劳力,且要照顾年迈的老母亲和尚未成人的女儿,生活十分艰苦,一家三口住在不足四十平方米的泥砖危房里,住得十分不安心。对于贫困户住危房的问题,政府看在眼里,急在心头,千方百计对贫困户危房进行改造,以解决其“住房难”问题,但全镇共有1000多户贫困户,在政府财力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能一下全部解决。此刻,您向捐赠了5000元的危房改造款,为贫困户危房改造工程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此举体现了您热心助人的优良品质和对政府工作的支持。您的善举是令人感动的,也是值得学习和发扬的,同时也给了政府对贫困户危房改造的更大信心和责任感!我们定将竭尽全力,不断加大贫困户危房改造的力度,争取早日让全镇所有贫困户都远离危房住上安心的房子!
再次感谢您,祝您身体健康,家庭幸福,事业兴旺!
xx区xx镇人民政府。
20xx年xx月xx日。
劳动纠纷被告答辩篇六
被答辩人:武汉某某铝塑门窗厂。住所地:投资人:谢某。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不服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xx)东开民二初字第240号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针对对方上诉请求,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xx)东开民二初字第240号判决,程序合法,实体认定正确,应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作出的“原告武汉某某铝塑门窗厂与被告杨某胜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判决,是一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案件证据,作出的认定,合法有效,应当予以维持。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一审过程中,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被投资人谢某签字的住院发票、答辩人与谢某的谈话录音资料以及一审法院以答辩人申请在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公安分局吹笛派出所调取的出警证明,足以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况且,在湖北电视台“新闻360”节目中,被答辩人的投资人谢某在记者采访中,表示答辩人事故系答辩人违规操作造成,实际上已经认可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因而,对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予以确认。
三、被答辩人负担案件上诉费用。
综上,被答辩人作为用人单位刻意否认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是在逃避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要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
劳动纠纷被告答辩篇七
尊敬的辅导员:
你好!
我是许黎敏。时间过得真的挺快的,来南昌转眼就一个学期了……等我还没抬起头来看一下泰豪动漫学院的天空时,我的大学第一学期就这样结束了。
如果要我总结自己在这一学期表现的话,我觉得自己过的很愉快,因为我这学期很充实。这是第一次给您写信,很喜欢这种表达心情的方式,即使不是用最传统的纸和笔。相信不少大学生的同学都在感慨时间过得很快,转眼间,我们大学的轨迹已经过去了一半。难免会在大学的意义方面有更多的想法。用这样的一封信总结这半学期的生活也许还不够充分,但是很高兴您能成为我的倾听者,谢谢!
您是我大学第一个老师,您是我大学的班主任您是我大学的导师您是我大学的朋友很少直呼您名字在私下也是这样在手机里您的名字是:老大!
您比我们才大几岁仅仅几岁寥寥几岁而已,在我心里您是大哥.不能这么叫您,因为您是老师,您有老师的威严与地位,我给予您我尊重您。
您是老师,您也是刚刚毕业的学生您是学生或者是一个大孩子而已您可能不希望我这么看您。自从我成为班委后我竭尽全力想为您构建一个和谐的班级,虽然我有时也力量微薄但我一直为成为您的班委为荣,一学期努力为班级服务!
时间。
劳动纠纷被告答辩篇八
答辩人:邢廷义,男,1958年生,汉族,襄垣县安全生产监督局派驻煤矿安全检查员。
现住夏店镇太平村。
因襄垣县安监局诉我劳动争议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一、襄垣县安监局无知荒唐,拿法律当儿戏。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适用的是诉讼程序,襄垣县安监局在诉讼程序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答辩人在劳动仲裁中申请的请求主张:仲裁申请的请求主张与诉讼程序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程序。
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的县安监局,竟然连法律程序都弄不懂,竟冒天下之大不韪,请求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撤销被告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申诉请求,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史上前所未有。
简直是荒谬之极,无知透顶。
二、襄垣县安监局起诉缺乏法律依据,不是基层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原告襄垣县安监局因不服襄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襄劳仲裁裁字第8号仲裁决书的裁决内容,向答辩人起诉。
该劳动仲裁的裁决是因原告不履行法定的社会责任,拒不参加劳动仲裁,被裁决其一次性支付答辩人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10125元,一次性支付少发的工资50011元,在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全部付清;为答辩人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该裁决的内容为终局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效力。
对此,只有劳动者答辩人才能就此向人民法院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鉴此,襄垣县安监局依法只能在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依法绝对不能就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内容向襄垣县人民法院起诉。
三、原告缺乏具体的诉讼请求,应驳回其起诉.依据《民诉法》第108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主张驳回答辩人在仲裁程序的申请主张,驴头不对马尾,答辩人在仲裁程序中的请求主张对本案原告依法律规定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码事,仲裁归仲裁,诉讼归诉讼,难道答辩人在仲裁程序也能主张驳回原告的民事诉讼主张?随意到了何等地步!因此,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主张驳回劳动争议中的申请主张理不通,法不容。
即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
答辩人:邢廷义。
委托代理人:冯耀斌。
二0xx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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