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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运输安全制度范文(实用14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0 07:04:51 页码:13
最新公司运输安全制度范文(实用14篇)
2023-11-20 07:04:51    小编:ZTFB

文学是人类表达情感、展示思想以及传递智慧的艺术形式。写总结时要注意条理性,按照逻辑顺序进行论述、分析和总结,使读者更易于理解。这些总结范文涵盖了不同领域和不同主题,可以丰富我们的思维和写作技巧。

公司运输安全制度篇一

1、机动车司机熟悉交通规则,必须持交警部门发放审核的驾驶证驾驶相应的.车辆。

2、学习驾驶员不准单独驾驶。

3、实习驾驶员应由正式司机带2-3月后才准单独驾驶。

4、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活动开展正常化。

5、超高、超长、超宽大件和特殊重型设备、器材运输应有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悬挂明显标志。

1、及时维护保养,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准带病运行。

2、出车前检查制动、转向、灯光等,确保性能良好可靠。

3、备有消防器材。

4、特种车辆标志清楚,油罐车装有拖地链条。

5、冬季冰冻期间应配有防滑链条和挡木,回场后将水箱中的水放空。

1、路基坚实,边坡稳定。

2、路宽:双车道7米,单车道4米,不准堆放材、物品占用公路。

3、单行道有回车场。

4、排水良好,路面无积水。

5、危坡险段设有标志、护柱、护墙等。

6、及时清理路面废物,填平坑洼、保持平整。

7、重要交叉路口、铁道路口、重要设施应有明显标志和灯光信号。

8、横跨路面的线路、设施应埋在地下或高于路面4.5米。

9、交通繁忙的路口有专人指挥。

0、卸料倒碴场地平坦,不得有较大坡度,临空边缘有车档。

11、装卸料场所有专人指挥。

1、按规定的车速、车距行驶,礼貌行车,不盲目超车、会车。

2、驾驶室不准超坐,或堆放过多的物品。

3、严禁酒后开车,不准穿拖鞋开车。

4、不准私自出车和绕道行驶。

5、自卸车、油罐车、平板车、吊车、装载车、机动翻斗车、除驾驶室外,不准乘载人。

6、载重汽车载人、人货混载应遵守有关规定,车厢墙板高度大于1米,载运器材应绑扎牢固。

7、载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严禁烟火,做到低、中速行驶,不准随便停车,雷雨天气停止行驶。

8、危坡险段处禁止停车。

公司运输安全制度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防止丢失、损毁、被盗,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麻-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医疗教学科研单位等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铁路、航空、道路、水路等运输承运单位依据本办法履行承运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所列的药品和其他物质(附件1)。其中精神药品又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申请领取运输证明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附件2);

(三)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委托书;

(五)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料审查合格的,应于10日内发给运输证明,同时将发证情况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五条运输证明正本1份,根据实际需要可发给副本若干份,必要时可增领副本。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不跨年度)。运输证明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过期后3个月内将原运输证明上缴发证机关。

第六条运输证明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发生遗失的,遗失单位应立即书面告知运输证明持有单位;持有单位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予注销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告,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运输证明(附件3)样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

第七条承运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承运单位要查验、收取运输证明副本。运输证明副本随货同行以备查验。在运输途中承运单位必须妥善保管运输证明副本,不得遗失。货物到达后,承运单位应将运输证明副本递交收货单位。

收货单位应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将运输证明副本交还发货单位。

第八条铁路运输应当采用集装箱或行李车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用集装箱运输时,应确保箱体完好,施封有效。

第九条道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采用封闭式车辆,有专人押运,中途不应停车过夜。

第十条水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有专人押运。

第十一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到货后,承运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收货单位办理交货手续,双方对货物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确保货物准确交付。

第十二条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发运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跨省运输的,发货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地及收货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发运货物信息,内容包括发货人、收货人、货物品名、数量。发货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应按规定向收货单位所在地的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属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发货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收货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发运货物信息。发货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应按规定向收货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通报。

第十三条因科研或生产特殊需要,单位需派专人携带少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随货携带运输证明(或批准购买的证明文件)、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明以备查验。

第十四条运输第二类精神药品无需办理运输证明。

第十五条托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应确定托运经办人,选择相对固定的承运单位。

托运经办人在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或“第二类精神药品”字样,运单上应当加盖托运单位公章或运输专用章。收货人只能为单位,不得为个人。

第十六条铁路、民航、道路、水路承运单位承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办理运输手续,尽量缩短货物在途时间,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或丢失。

第十七条承运单位应积极配合托运单位查询货物在途情况。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运输途中出现包装破损时,承运单位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承运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通知收货单位,收货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管局、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目的:为了配合****企业做好预防、控制和消除地震、战争、爆发性传染病及其它突发性疾病等紧急事件及造成的危害,根据****企业及法律法规预案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应急管理规定。

2. 定义

2.1地震等灾害用药

2.2战争等用药

2.3爆发性传染病用药

2.4其它突发性疾病用药

3. 适用范围:所有药品紧急运输全部适用。

4. 组织体系及职责

4.1药品运输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由公司最高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业务经理、操作经理、客服经理、财务经理和人事行政经理组成。

4.2药品应急管理现场指挥部:发生紧急和爆发性事件对药品有紧急运输需求时,根据应急运输管理工作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公司总经理担任指挥,其主要职责是:确定现场应急运输管理方案,指挥协调现场应急运输处理工作,组织应急运输的各类保障工作,总经理不在现场时由总经理职务代理人业务经理担任指挥。

5. 应急响应作业方法

5.1应急运输需求受理:****企业相关责任人将应急运输需求电话通知我司专项客服,并知会项目主管和操作主管,必要时直接通知公司最高领导。

5.2应急运输需求报告:专项客服接到****企业应急运输需求时,在10分钟之内将需求信息报告给项目主管、操作主管、项目经理、操作经理、应急运输领导小组组长。

5.3启动应急运输操作

5.3.1联系航班舱位:接到应急运输需求时,客服立即与航空公司联系航班及舱位,如不能正常确定航班与舱位,则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立即与航空公司相关领导联系,并将相关信息向****企业相关责任人报告(响应处理时间30分钟)。

5.3.2提货:接到应急运输需求时,操作主管根据货物情况立即安排操作人员在90分钟内到达****企业指定仓库提货,并将预计到达仓库时间知会****企业相关责任人,请****企业提前做好药品备货工作,我司操作人员到达****企业仓库立即进行交接。

5.3.3交运:我司专项操作提取货物后直接将货物交到机场货运中心,交货前保持与航空公司紧密联系,做到最短时间进行交货确保配载。

5.3.4进港派送:

5.3.4.1一接到应急运输需求,我司专项客服在30分钟内将应急运输信息知会给异地派送单位提前做好准备并知会配送单位最高领导(必须确认手机联系方式)。

5.3.4.2确定好航班起飞时间后,我司客服在10分钟内将航班信息知会异地派送单位,安排车辆(确定司机姓名及联系方式)根据落实时间提前30分钟到航空公司等候。

5.3.4.3进港提货:飞机起飞后通过北京的航空公司(确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与异地航空公司(确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事先联系,力争做到飞机落地后能快速优先提货。

5.3.4.4派送:派送司机到达机场后先与收货人(事先知会联系人电话)取得联系,确认好行驶路线与具体收货地址,通知收货人做好接货准备;提到货物后再次与收货人联系,预告到达时间,安排收货。

5.3.4.5交接签收:派送司机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后,验证收货人身份后立即进行交接,并请收货人进行签字盖章确认。

5.2.4.6信息追踪:我司专项客服接受紧急运输指令后进行实时追踪并实时报告(每30分钟至少向****企业相关责任人和我司应急运输组长报告一次),直到货物签收为止。

5.4应急运输异常处理:无论在哪个环节出现异常,先按我司异常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如现有办法不能解决,则由应急运输领导小组成员和****企业及收货人共同商议解决办法。

公司运输安全制度篇三

该规定是为了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使运输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保证厂内交通安全而设置的。

2.安全教育制度

为了保证厂内交通运输的安全生产,必须切实抓好运输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教育。其中包括干部、工人、特种作业、复工和四新教育等。

3.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为了发现厂内运输生产过程中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这是防止厂内运输事故的有效方法。

4.隐患整改制度

厂内运输生产的隐患整改是为了消除运输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这是预防事故的重要手段,采用“tqc”方法,坚持ppca循环为最好。

5.安全监护制度

厂内运输情况复杂,有时又是多台设备联合作业,有时又运载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所以,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厂内运输的安全监护制度。

6.运输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厂内运输事故复杂、必须明确规定分析报告程序。

7.厂内运输系统安全控制点管理制度

这是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实施重点控制厂内运输生产过程中的特殊生产作业形式,危害能量大,易发生各类交通运输灾害性事故的道路区域和运输生产场所。

8.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安全管理制度

运用现代科学安全管理方法很多,如安全系统工程、行为科学,“fta”分析、人体生物节律的运用等等,为了深入扎实进行,必须制定相应的制度。

9.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国家环保方针、必须制定一定的规章,以加强厂内运输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组织,纳入单位正常管理轨道。

10.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体现了党和国家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为使劳动保护用品真正起到劳动保护作用,必须制定相应的规定。

11.防火制度

厂内的运输单位是防火的重点,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定详细周密的安全防火规章,以防止火灾发生。

12.厂内交通安全标志管理规定

厂内交通安全标志是反映厂内交通情况的一种形式,是交通管理的辅助设施。为了实现厂内交通畅通,保证静态交通控制的完善,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13.机动车安全检验规定

该规定中明确了三检内容,规定了检查项目以及奖惩办法,促进设备完好。

14.冬季行车安全保证措施

冬季雪大路滑,易发生运输事故。为了做好防冻防滑工作,制定相应措施。

15.试车安全规定

保修完的车辆状况不一定完好,必须通过试车进行调试。为了保证安全制定了试车规定。

16.百万公里安全竞赛规定

主要内容督促驾驶员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争当百万公里无事故优秀驾驶员。可以分阶段进行。

公司运输安全制度篇四

第一条 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适应市场需求,增强铁路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明确铁路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前提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 货物运输基本作业

第一节 受理和承运

第四条 车站应根据批准的货物运输计划或运输合同受理货物运单。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车站办理货物运输票据的手续实行一次办

理。除托运人在现场与货运员办理的货物交接手续外,其余各种手续均由货场人员办理。

第五条 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相关栏是否一致。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范围、证明文件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六条 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零担货物还应核对货物外形尺寸和体积,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集装箱货物还要核对箱号、封号,检查施封是否正确、有效。需要使用装载加固装置和加固材料的货物,应按规定对装载加固装置和加固材料的数量、质量、规格进行检查。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要认真过秤。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车站应组织抽查。抽查的间隔时间,每一托运人(大宗货物分品种)不超过一个月,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不超过一个月。对按密度计算重量的货物,应以定期测定的密度作为计算重量的依据。

货物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整车货物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需要隔离的,应按规定隔离。货物与线路或站台边缘的距离必须符合规定。

第七条 货物进齐验收后,车站应予签证,及时办理承运。

承运的整车货物要登记“货物承运簿”,集装箱货物登记“集装箱到发登记簿”(格式见《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零担货物根据业务量大小,可以使用“货物承运簿”,也可以由车站自行建立登记制度,并将登记资料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货物运单“承运人填写”部分和货票填制要符合《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的规定,加盖的车站日期戳记要清晰、正确。

对领货凭证,必须正确填写货票号码及各栏内容,并在领货凭证及货物运单与领货凭证接缝处加盖车站承运日期戳。

在作业环节之间,对货物和运输票据要进行严格交接。

货物运单和货票,使用“货运票据封套”的,应左右对齐折叠,不使用“货运票据封套”的,按上下对齐折叠。货运票据封套除加盖经办人章外,还应加盖监封人员章。货运票据封套封口前,经办人、监封人必须同时对票据封套记载的事项和实际运单、货票核对,保证运输票据齐全。

车站应建立货票自核、互核、总复核制度以

及票据、现金管理制度,制票和收款不能由一人负责。发送存查及到达票据要装订整齐,妥善保管。计算机制票要使用规定的软件,货票各联必须一次复写打印,要建立计算机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保证货票原始信息的完整与安全。

第八条 承运易腐货物时,车站要按照《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鲜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对《鲜规》未列品名而易于腐坏、变质的货物,车站应认真审定运输条件。

易腐货物装车时,要检查装载方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以冷藏车装运的,应检查装车单位填写的冷藏车作业单是否齐全、正确。使用加冰冷藏车的,应检查托运人是否加足冰盐,并将作业单附在运输票据中随车递送。途中加冰时,加冰站应认真填写加冰作业记录。使用机械冷藏车的,应将该作业单交机械冷藏车乘务组递交到站。到站应负责检查冷藏车情况,在作业单上填记到站作业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九条 承运危险货物时,车站要按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危规》)的规定,对品名、编号、类项、包装、标志以及“托运人记载事项”栏的内容进行检查。对《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未列载的危险货物或改变危险货物包装时,应按有关规定的运输条件办理。

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承运、交付、包装检查、内部交接、装卸作业及存放保管等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

第二节 临时停限装

第十条 车站应按照《货物运价里程表》规定的营业范围办理货运业务。遇有特殊情况必须临时加以限制时,属铁路局管内的,由铁路局批准,跨局的须经铁道部批准。由于设备大修、改建等原因限制整车货物到达时,应提前一个月办妥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对临时停限装事项,车站应在营业场所对外通告。

凡要求停止零担货物到达的车站,应同时停止零担货物发送业务。

第三节 取送车作业

第十二条 车站应做好日班装车作业计划和卸车预确报工作,并根据装卸作业、待装货物和货位情况,确定取送车计划,及时取送。送车要对准货位。装卸作业始末时间和取送车始末时间,均应有汇报和登记制度。

第四节 装车和卸车

第十三条 装运货物要合理使用货车,车种要适合货种,除规定必须使用棚车装运的货物外,对怕湿或易于被盗、丢失的货物,也应使用棚车装运。发生车种代用时,应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要求报批,批准代用的命令号码要记载在货物运单和货票“记事”栏内;装车时,应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相应措施。毒品专用车不得用于装运普通货物。冷藏车严禁用于装运可能污染和损坏车辆的非易腐货物。

第十四条 铁路组织装车时,车站应做到:

装车前,认真检查货车的车体(包括透光检查)、车门、车窗、盖阀是否完整良好,有无扣修通知、色票、货车洗刷回送标签或通行限制,车内是否干净,是否被毒物污染。装载粮食、医药品、食盐、鲜活货物、饮食品、烟草制品以及有押运人押运的货物等时,还应检查车内有无恶臭异味。要认真核对待装货物品名、件数,检查标志、标签和货物状态。对集装箱还应检查箱内装载情况,检查箱体、箱号和封印。

装车时,必须核对运单、货票、实际货物,保证运单、货票、货物“三统一”。要认真监装,做到不错装、不漏装,巧装满载,防止偏载、偏重、超载、集重、亏吨、倒塌、坠落和超限。对易磨损货件应采取防磨措施,怕湿和易燃货物应采取防湿或防火措施。装车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对货物装载数量和质量要进行检查。

以防止脱落或侵入限界。

装车后,认真检查车门、车窗、盖、阀关闭及拧固和装载加固情况。需要填制货车装载清单及标画示意图的,应按规定填制。需要施封的货车,按规定施封,并用直径3.2毫米(10号)铁线将车门拧紧。需要插放货车表示牌的货车,应按规定插放。对装载货物的敞车,要检查车门插销、底开门搭扣和篷布苫盖、捆-绑情况。篷布不得遮盖车号和货车表示牌。篷布绳索捆-绑,不得妨碍车辆手闸和提钩杆。两篷布间的搭头应不小于500毫米。绳索、加固铁线的余尾长度应不超过3o0毫米。装载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装载加固定型方案或批准的装载加固方案检查装载加固情况。对超限货物,还应对照铁路局、分局的批示文电,核对装车后尺寸。

要严格执行装车质量签认制度,建立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铁路组织卸车时,车站应做到:

卸车前,认真检查车辆、篷布苫盖、货物装载状态有无异状,施封是否完好。

卸车时,必须核对运单、货票、实际货物,保证运单、货票、货物“三统一”。要认真监卸,根据货物运单清点件数,核对标记,检查货物状态。对集装箱货物应检查箱体,核对箱号和封印。严格按照《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作业,合理使用货位,按规定雄码货物。发现货物有异状,要及时按章处理。

卸车后,应将车辆清扫干净,关好车门、车窗、阀、盖,检查卸后货物安全距离,清理线路,将篷布按规定折叠整齐,送到指定地点存放。对托运人自备的货车装备物品和加固材料,应妥善保管。

卸下的货物登记“卸货簿”、“集装箱到发登记簿“或具有相同内容的卸货卡片、集装箱号卡片。在货票丁联左下角记明卸车日期。

第十六条 车站应加强专用线(包括专用铁路,以下同)的管理,凡货主在运单上指明到达专用线的,不得强制在货场或其他专用线卸车。凡货主未指定专用线卸车的,不得强制送往专用线。专用线装卸车时,铁路要加强交接检查,确保装载质量。还要做好以下工作:

1.定期与企业签订运输协议;

6.正确填报有关统计资料,对合理使用货车和货物装载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按规定卸后须洗刷除污的货车,应在卸车站洗刷除污。如卸车站洗刷除污有困难时,须凭分局或局调度命令向指定站回送。对回送洗刷除污的货车,卸车站应清扫干净,并在两侧车门外部及车内明显处所粘贴“货车洗刷回迭标签”各一张,货物如有撒漏,应在标签上注明。洗刷除污站应按规定要求洗刷除污后将标签撤除,并在车内外两侧车门附近粘贴“洗刷工艺合格证”各一张。

沿途零担车或分卸货车按规定需要洗刷除污时,由列车货运员或分卸站在“货车装载清单”或整车分卸货票上注明原装货物品名及“需要洗刷除污”字样,由最终到站负责洗刷除污。未经洗刷除污的货车严禁排空或调配装车。

洗刷除污站对洗刷除污的货车应建立登记制度。

洗刷除污站的设置及分工由铁路局确定。

第十八条 铁路货场内装卸组织工作由货运部门统一指挥,装卸组织管理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负责,监装卸由货运部门负责。

运营部门与装卸部门的内部劳务清算(包括联运货物换装),根据实际作业情况,填制有关单据作为清算依据。单据的格式、填写方法、清算办法、清算项目和单价,除有统一规定者外,由铁路局规定。

下列工作属于装卸车附属作业,不另清算:

1.铺垫或整理防湿垫枕,苫盖、撤除、折叠和取送篷布;

2.清扫货车、货位,关闭拧固车门、车窗、盖、阀;

3.整理装车后剩余货物,必要时用篷布苫盖或搬入库台;

4.安装或撤除支柱、挡板、垫板、禽畜支架;

5.装载货物的捆-绑加固(需要铆接、焊接等特殊加固除外) ;

6.托盘、网络等铁路装卸工具的铺设、撤移、整理和堆码。

第五节 货运票据封套、货车装载清单、回送清单和货车表示牌

第十九条 为便于交接和保持运输票据的完整,下列货物的运输票据应使用货运票据封套(以下简称封套),封固后随车递送。

1.国际联运货物和以车辆寄送单回送的外国铁路货车;

2.一辆货车内装有两批以上货物;

3.整车分卸货物;

4.以货运记录补送的货物;

5.附有证明文件或代递单据较多的货物。

军运货物使用封套的范围及填记和封固方法,按军运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封套封面上各栏应根据实际情况填记并加盖车站日期戳记和带站名的经办人名章。一车有两个以上到站的封套,“货物到站”栏应按到达顺序填写站名,并冠以(1)、(2)、(3)等顺序号码。途中各到站卸后抹去本站站名和与前方卸车站无关的事项,填写需要增加的内容,并在更改处加盖带有站名的经办人名章。整零车封套的“运单号码”栏只填记“内装票据×× 份”,“货物品名”栏填记“整零”字样。

国际联运进口(或过境)货车的封套“发站” 栏填记进口国境站名,出口(或过境)货车的封套“货物到站”栏填记出口国境站名,并均应在站名下标一“ 联 ”字。

装运危险物时,应在封套的“记事”栏内注明危险货物的类项和编组隔离标记。

装运鲜活货物时,应在封套购“记事”栏内注明“活动物”或“易腐货物”字样,易腐货物还应填记“ k ”标记。

装运属于“ b ”的保价货物时,应在“记事”栏内填记“ b ”标记。有关货车编组、解体、挂运时应注意的其他事项(包括规定的标记、符号),也应在“记事”栏内注明。

第二十一条 封套内运输票据的正确完整由封固单位负责。除卸车站或出口国境站外,不得拆开封套。当运输途中发生特殊情况必须拆开封套时,由拆封套的单位编制普通记录证明 (附人封套内),并再行封固,在封口处加盖带有单位名称的经办人名章。

第二十二条 整车国际联运出口货物和过境货物,发站(或进口国境站)应填制货车装载清单一份,随同货车递送到站(或出口国境站)。零担、集装箱货物按有关规定填制货车装载清单。

第二十三条 “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是铁路内部根据规定运送下列铁路所属的货车或用具(产权属铁道部)的运输及交接凭证:

1.按规定免费挂运的非运用车;

3.向指定站回送需要洗刷除污的货车;

4.铁路空集装箱;

5.运营用衡器;

6.按规定以调度命令免费运送的装卸机械和工具;

7.军用移动设备(军用备品)、军用移动站台

和装卸备品、军用捆-绑加固材料(装置) ;

8.货车篷布及根据调度命令调拨、送修及修好返回的防湿篷布;

9.铁道部规定免费回送的其他物品。

回送清单由车站负责填发,各栏要填写清楚、正确,有更改时应加盖带有站名的经办人名章。回送清单应具备车站编制的顺序号码,加盖车站日期戳,并有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按调度命令回送的应将命令号码记入“回送命令号码”栏内。回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站存查,一份随同货车(或用具)递送到站。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需要禁止溜放或限速连接的货车,装车站应在货车两侧插挂“货车表示牌”,由到站卸后撤除。

第二十五条 货物承运簿、卸货簿(卡)、封套、货车装载清单和回送清单的保管期均为一年。到达的施封锁保管期为六个月。

第六节 到达和交付

第二十六条 车站对到达的货物应及时发出催领通知,并在货票内记明通知方法和时间。必要时应再次催领。收货人拒领或找不到收货人时,到站要按规定调查处理。发站接到到站函电后,应立即联系托运人,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该处理意见答复到站。

第二十七条 到站在办理交付手续时,应在货物运单和货票(丁联)上加盖车站日期戳。货物在货场内点交给收货人后,还应在货物运单上加盖“货物交讫”戳记,凭此验放货物。车站也可根据需要,建立货物搬出证制度。

第二十八条 车站接到不能按约定时间到达的货物预报后,应立即通告,必要时应发出通知。

货物的运到期限期满后经过15天,或鲜活货物超过运到期限仍不能在到站交付的,到站除按规定编制货运记录外,还必须负责货物的查询工作,依次从发站顺序查询。被查询的车站,应自接到查询的次日起两日内将查询结果电告到站,并向下一作业站(编组、区段或保留站)继续查询。到站应将查询的最终结果及时通知收货人。

第二十九条 对到达的海关监管货物,车站应按照海关监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货物交接、检查和换装整理

第一节 货物交接和检查

第三十条 为保证行车安全和货物安全,对运输中的货物(车)和运输票据,应进行交接检查,并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车站和列车(车务)段应根据货物、运输票据交接检查的要求,制定实施办法,明确责任。车站各工种之间也应建立相应的交接检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 货运交接检查的内容包括: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状态;车辆篷布苫盖状态;施封及门、窗、盖;阀关闭情况;货车票据完整情况。发现异状时,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罐车和集装箱的封印、苫盖货物的篷布顶部、集装箱顶部、敞车装载的不超出端侧板货物的装载状态,在途中不交接检查,如接方发现有异状,有运转车长的由交方编制记录后接收,无运转车长的要由发现站拍发电报。发现重罐车上盖开启,车站负责关好,并由交方编制普通记录证明。在发站和中途站发现空罐车、加冰冷藏车冰箱盖上盖张开,要及时关闭。

第三十四条 整车货物变更到站时,处理站应对该车的装载加固情况进行检查,对施封货车应检查施封是否完好,站名、号码是否与票据相符。

第三十五条 货物运单、封套上的到站、车号、封印号码各栏,不得任意涂改。在装车站(含分卸站)、换装站、变更处理站因作业需要或填写错误时,应按规定更改。

内应按货票的内容拍发电报并将货票抄件寄送到站处理。

第三十六条 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货物本身、车辆技术状态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货车滞留,在站滞留时间达到48小时,应拍发电报,通知发到站;必要时,应抄送有关分局。

第三十七条 装车站按施封办理的货车,途中不得改按不施封办理。

第三十八条 我国发往或换装到朝鲜以及朝鲜进口或过境我国的棚车、冷藏车,应选用上下部门扣良好的车辆,在下部门扣处施封。列车编组站在列车编组顺序表上均应注明“ 联 ”字样。朝鲜进口或过境我国的;上部门扣以8号铁线拧固,凭下部门扣原朝鲜封印(铅饼)交接,发现封印丢失、失效,由交方编制普通记录并补施施封锁。我国发往或换装到朝鲜的,上部门扣以 10号铁线拧固,下部门扣施以施封锁(环状)。在发站、到站、局间分界站(或商定购交接站)以及补封站,均应检查封印的站名、号码。

其他国际联运货车的施封及交接方法,按本规则规定办理。

国境站对外交接时,仍按现行国际联运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节 有运转车长值乘列车的交接、检查及处理

第三十九条 车站与运转车长或运转车长相互闻使用列车编组顺序表和乘务员手册办理签证交接。交接的时间、地点由分局指定,涉及两个分局的由有关分局商定。接收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列车检查完毕并办理交接签证。

到达列车在规定时间内未经车站签证,车长不得退勤;超过规定时间,车站未同车长办理交接,车长要求车站值班负责人(无值班负责人时为车站值班员)签证后退勤。

站车交接中发现问题车长拒绝出具证明时,车站应于列车到达后120分钟内拍发电报,主送责任列车段抄知主管分局。

第四十条 货物检查、交接的内容,以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方法,按(表1)规定办理。

货车使用和通行限制有票无货(车)车长不接收,车长交给车站时应编制记录;有货(车)无票,在装车站车长不接收,在其他站(指中途站和到站,以下同)由交方编制记录。

在装车站不接收;在其他站由交方编制记录后接收。有涂改时,应加盖带有所属单位的经办人名章(简称盖章,以下同)并编制记录(编组顺序表涂改时不编记录)。

在装车站不接收;在其他站由交方编制记录证明。货车上无封印时,由交方补封(车长交出时为委托车站代封,以下同)是否清点货件由交方确定,并负担费用。

在装车站不接收;在其他站由交方编制记录。

在装车站不接收;在其他站由交方拍发电报编制记录。

在装车站不接收;在其他站由交方编制记录并补封。是否需要清点货件由交方确定,并负担费用。

对封印站名、号码不清、无法辨认和交接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交方编制记录证明印文现状后接收。

在装车站不接收;在其他站由交方编制记录后接收。

在装车站不接收;在其他站由交方编制记录。

在装车站不接收;在其他站由交方编制记录并补施施封锁。

在装车站不接收;在其他站由交方编制记录证明现状。

由车站拧固后接收。

在装车站由车站关严后接收;在其他站由交方编制记录,由车站关闭门窗,是否清点货件由交方确定,并负担费用。

在装车站不接收;在其他站由交方编制记录,并由车站处理。

在装车站不接收;在其他站由交方编制记录后接收,并由车站换装、整理或补苫篷布。但对篷布苫盖不严,在其他站可根据具体情况处理。货物是否有坠落可能,货物或篷布捆-绑松动程度,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车站确认能保证安全的,可编制记录继续挂运。

补苫篷布时,车站应在货物运单、货票或封套上注明补苫张数和号码。如篷布数量发生变化时,还应在编组顺序表上修改或填写篷布张数。

由车站取得调度命令后,车长方可接收。

在装车站不接收;在中途站由交方编制记录,并由车站换装适当货车。

(1)有票无货(车)或有货(车)无票

(2)货物运单或封套上记载的车号、到站与编组顺序表或现车不符

(3)货物运单或封套上封印站名或号码被划掉、涂改未按规定盖章。

(4)封套的封口有异状或票据不全。

(5)货物运单或封套以及编组顺序表记有铁路蓬布,现车未盖有铁路蓬布;现车盖有铁路篷布,货物运单或封套以及编组顺序表未记载,或记载张数不符。

(1)封印失效、丢失、断开或不破坏封印即能开启车门。

(2)封印站名或号码与运输票据或封套上记载不一致。

(3)货车已施封,但未在运输票据或封套上记明施封号码。

(4)未使用施封锁施封(罐车和朝鲜进口货车除外)。

(5)在同一车门上使用两个以上封串联施封。

(6)货车两侧或一侧未按规定在车门下部门扣处施封。

(7)施封货车的上部门扣未以铁线拧固(车门构造只有一个门扣或上部门扣损坏的除外)。

(1)车门窗未按规定关闭(损坏的车窗已用木板、铁箱、木箱封固)。

(2)货物损坏、被盗。

(3)棚车车体、平车及集装箱专用平车装运的集装箱箱体的可见部位损坏或集装箱箱门开启。

(4)篷布(包括自备篷布)苫盖捆-绑不牢、被刮掉或被割危及运输安全。

易燃货物未按规定苫盖逢布或未采取规定的防护措施。

(5)货物装载有异状或超过货车装载限界;支柱、铁线、绳索有折断或松动;货物有坠落可能;车门插销不严,危及运输安全;底开门车用一个扣铁关闭底开门(如所装货物能搭在底板横梁上,且另一个搭扣处用铁线捆牢者除外)。

(6)超限货物无调度命令。

(1)货车违反运行区段的.通行限制。

(2)装载金属块、长度不足2.5米的短木材或空铁桶使用的车种违反《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以下简称《加规》)货车使用限制表的规定。

第三节 无运转车长值乘列车的交接、检查及处理

第四十一条 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实行站与站间交接检查的区段负责制,车站负责交接检查的工作。

区段负责制是指在对货物列车的交接检查中,按列车运行区段划分货运检查站责任的制度。

列车运行途经有技术作业的车站或无技术作业但停车时间在35分钟以上的技术作业车站,视为责任货运检查站(简称货检站),由车站组织人员进行货运检查作业。

第四十二条 中间站保留及甩挂作业的货物列车,由车站负责看护,保证货物安全,发生问题车站要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货物列车无改编作业时,货检站对货车的施封状态,仅凭列车编组顺序表的有关记载检查施封是否有效,不核对站名、号码。货物列车有改编作业时,货检站对货车的施封状态,交接时只核对站名,不核对号码。

第四十四条 交接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应于列车到达后120分钟内以电报通知上一货检站,同时抄知发到站。电报的内容应包括列车的车次、到达时分、车种、车号、发站、到站、品名、发现问题及简要处理情况,需编制记录时按规定要求编制,并将记录粘贴在货票丁联背面或封套背面,无法粘贴的随封票交接。

第四十五条 运输票据由编组列车的车站封固并与机车乘务组实行封票签字交接。列车运行中在车站更换机车时,由更换地所在车站检查封固状态,并负责传递。机车乘务人员负责将票据完整地传递至列车终到站、甩挂作业站,并与车站办理票据签字交接,没有车站签字不得退勤,发生票据丢失,追查当事人责任。途中临时甩挂车作业时,由车站编制普通记录后启封处理,并将运输票据连同普通记录重新封固。

车站与机车乘务员应在商定的地点进行地面交接。

第四十六条 货物检查、交接的内容,以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方法,按(表2)规定办理。

第四节 普通记录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车站(车务段)对普通记录应建立请领、发放、使用及保管制度。普通记录用纸须按号码连续使用。普通记录存查页应及时收回,不丢失,不缺页。运转车长使用的普通记录,应由列车(车务)段负责登记和集中保管。

第五节 交接电报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接方进行货运检查发现问题后,按规定拍发的电报作为有车长值乘时交方出具的普通记录。

车站对交接电报应建立登记制度,自编号码,妥善保管。

第六节 货物换装整理

第四十九条 在运输中发现货车偏载、超载、货物撤漏,以及因车辆技术状态不良,经车辆部门扣留,不能继续运行,或根据本规则有关规定需要换装整理时,由发现站(或分局指定站) 及时换装整理,并在货票(丁联)记事栏记明有关事项。

换装整理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天。如两天内未换装整理完毕时,应由换装站以电报通知到站,以便收货人查询。

编组、区段站对扣留的换装整理货车,应进行登记,并按月汇总报主管分局和铁路局,同时通知有关分局和铁路局。

货物换装整理所需的加固材料,由车站购置,以成本列支并保证满足使用需要。

第五十条 铁路责任的货物整理费由整理站(分局)列销;换装费由原装车站(分局)负担,但由于行车事故或调车冲撞发生的换装费由责任单位负担;因车辆技术状态不良发生的换装,属车辆部门责任,换装费由发生局负担。

需要向责任单位清算的换装费,由换装站将记录连同有关费用的单据,按月汇总报主管分局,在发生换装的次月内向责任分局(或责任单位)清算,但每一责任分局每月发生款额累计不足1000元的不清算。

第七节 货运检查站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货检站要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提高货检人员技术、业务素质;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作业标准;加强安全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工作,提高设备和设施的管理水平;建立互联、互控、分析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做好有关台账和资料的统计分析工作。

货检站之间应加强工作联系,及时处理交接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 货场管理

第一节 货场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十二条 车站货场是铁路办理货物运输的场所,也是货运产品的营销窗口,并以铁路承运人资格代表铁路运输企业参与市场经营,履行铁路运输企业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除铁路运输主业外,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权以铁路承运人资格和名义办理铁路货运业务。

为满足货物运输的需求,安全、方便、快捷地运送货物,货场应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完成运输生产经营任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十三条 货场应由主业实行生产和经营的统一管理、统一费率、统一收费、统一清算,对外一体化经营,对内一体化考核,发挥货场整体经营的基本功能,积极开展货运营销,不断增强铁路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等信息咨询。零星小件货物实行就地检斤、就地收货、就地承运。

第五十六条 车站应根据货运设备、装卸机具和办理货物种类等情况合理划分货区、确定货位分工,充分发挥货场的作业能力 ;应协调好货运、装卸、运转部门间的关系,明确分工,密切配合。

货场内禁止闲杂人员进入,货区内严禁吸烟。

未经铁路局批准,货场内不允许其他单位设点办公。

第五十七条 铁路装卸管理部门应对货场内的委托装卸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派班、统一费率、统一收费、统一清算的“五统一”管理。凡未与铁路签订合同的,不准在货场内进行装卸作业。需用机械装卸至汽、马车或船舶的货物(包括集装箱),应由货场内设置的铁路装卸机械作业。货场允许托运人、收货人以自备交通工具进出货物。铁路局规定由铁路负责零担货物出入库的车站,托运人、收货人不得进库取货、送货。收货人领取整车货物时,车站应督促收货人将货位清扫干净,并将残留的货底、衬垫物等搬出货场。

第五十八条 货场应对经营、安全、技术业务、设备、消防、收入、专用线等实施规范和科学的管理。货场内的管理和生产人员应严格遵守《货装职工守则》。

第二节 货场管理的基本制度

第五十九条 货场应建立货装分工负责制,包区、包库或包线负责制,货场清扫分工负责制,运输票据、货物检查交接制,取送车作业制,站车交接检查制,保价运输管理制,施封锁请领、发放、使用、保管制,门卫、巡守、消防制,衡器使用、维修、保管制,统计分析制等项作业制度。

第三节 货运设备管理

第六十条 货运设备包括仓库、货棚、站台、货物线、堆货场及通道、房屋、装卸机具、衡器、军用加固材料、防湿篷布,上水、加冰、洗刷除污以及用于货运业务的电子计算机等各项设施。车站要设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货运设备,建立设备台账,逐项登记入册。遇有变更及时修正,上报备案。

第六十一条 车站要充分利用货运设备,发挥设备的效能。凡属货场范围的土地、设备,未经铁路局批准,其他单位不得占用。

要加大铁路货场建设,配置质量良好的仓库、雨棚、装卸机具和装卸场地,完善服务设施,健全服务功能,为招揽货源、服务货主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第六十二条 车站应积极应用电子计算机技术,提高货运、装卸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车站(车务段)应有专人负责货场内电子计算机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熟悉货场使用的各种计算机的性能、构造,能够排除计算机常见故障。

第四节 货运技术营理

第六十三条 为加强货运技术管理工作,在货运量较大的以及经常办理超长、超限、集重、危险、鲜活、军运、国际联运货物的车站货场内,应配备货运工程技术人员,建立货运技术室,实行技术负责制。

第六十四条 车站货运技术工作的职责范围是:

负责车站货运技术工作,掌握车站货运技术情况,并对货运技术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查定货运设备能力和作业能力,编制货场改建和扩建计划;编制货运作业程序和质量标准;研究改进货物运输条件,改善货物包装,签订试运协议和专用线运输协议;组织货运技术革新,推进现代化管理;编制货运技术业务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按部有关规定制定超限、长大货物、危险货物和鲜活货物的装载运输方案以及其他货物的定型装载方案。

第五节 车站货运管理细则

关系,车站(车务段)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车站货运管理细则》。特、一等站的《车站货运管理细则》经铁路局批准后执行;二、三等站的《车站货运管理细则》经分局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六条 《车站货运管理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站货场概况

1.货场的位置,占地面积,作业性质,设计能力,实际运量(标明年度),大宗货物品类。

2.各种货运设备、装卸机具、消防设施的数量、分布及能力(包括货场、专用线等平面图)。

3.货区和货位的数量、面积、分布及分工。

二、货运、装卸组织管理系统

l、组织机构、指挥系统及货装职责分工。

2.人员配备及分工。

三、货运计划管理

1.整车、零担、集装箱运输计划的编制方法、步骤,计划的受理与审批制度。

2.装卸车方案和日班计划的编制、审核与执行。

四、各项基本作业制度

五、货场内各种单项管理办法

单项办法包括:安全、防火、设备、规章、文电、业务教育、计算机、篷布、军运、票据、施封用具、加冰上水、货车洗刷除污、专用线、竞赛奖励,以及其他需要单独明确的办法。

六、岗位责任制

七、各项作业基本程序、内容和质量标准

八、检查及考核办法

九、附件

第五章 货运监察

第六十七条 为加强对货运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搞好路风建设,保证货运安全,铁道部和铁路局、分局均应建立货运监察制度,配备监察人员,严格执行《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做好监察工作。

第六十八条 货运监察人员的基本职责是:

按照国家政策、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对路风建设、安全管理、运杂费管理、执行规章等方面的货运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全面监督检查。

货运监察人员有权查阅有关部门和站段的案卷、记录、表报、票据及有关业务资料,检查作业现场,参加或召集调查、分析会议。对危及行车安全和货运安全的行为或现象,有权当场制止或纠正,并通知有关分局和铁路局。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成监察记录交被检查单位领导签认,限期改正。

第六十九条 货运监察人员应由思想端正、作风正派、业务熟练、严于律己、秉公办事的干部担任。

铁道部的货运监察人员,由铁道部运输局考核和管理,报部长批准;铁路局的货运监察人员由铁路局长批准,报铁道部备案;铁路分局的货运监察人员由分局长批准,报铁路局备案。

铁道部的货运监察证由铁道部核发,铁路局、分局的货运监察证由铁路局核发。

货运监察证由铁路局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式样印制。

第七十条 货运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应持有监察证。携带本人公用乘车证可优先乘坐旅客列车,添乘货物列车,可在乘务员公寓住宿,准予使用铁路电话、电报。

各铁路局应根据上述原则,制定本局货运监察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为了更好地完善公司的内部管理,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明确司机的利益与公司的效益的密切关系,提高司机的工作责任心,特定如下制度。

一、 货运车辆与司机的管理制度和奖罚制度

(1) 车辆由公司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公司根据司机全年工作表现,从司机产值、安全行车、维修费用、服务态度、客户意见等各方面全面考虑,对表现好的司机给予奖励,对表现差的司机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2) 车辆由公司指定驾驶员专用,其它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驾驶,专车司机不能将车转借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如有违反扣罚200元,造成后果由司机本人承担。

(3) 车辆除执行运输任务外,未经批准不得随便驶离指定的停车场,包括不得私自开车回家和办私事,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将车辆开回指定的停车场,不准起动发动机在车内睡觉和卸货,以上如发现第一次扣罚一百元并追究责任,重犯要从严处罚。

(4) 车辆进出码头,均要遵守码头有关纪律、制度,限速为20公里/小时,若在厂装、卸货,均要遵守厂方的有关纪律、制度或行车指示,如有违反第一次追究责任,罚款并写检讨书,重犯者从严处罚。

(5) 司机每天按时上班(早上8时30分),特殊情况除外(例如当天零时后收车者),不得无故旷工、迟到、早退。请假要事先通知管理人员,经批准后方可休息。否则,报公司从严处理。

(6) 司机不得向货主提出要小费、吃饭、住宿等,不得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否则,报公司处理和送交公安部门。

(7) 司机执行运输任务时,在外遇特殊情况或不幸发生事故,不论在何时何地必须马上通知公司领导或公司管理人员。

(8) 司机报销过桥费等必须要做到如实反映,不得弄虚作假、虚开发票收据,如发现经核实后要从严处理。

(9) 司机对待货主要文明有礼,努力提高服务素质。

(10) 对放柜在公司停车场而不及时卸柜的司机第一次罚款10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1) 对装货或卸货回来而不到理货部报到却直接卸柜的司机,第一次罚款10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2) 将拖架或拖板放在厂而不及时拖回的司机第一次罚款10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3) 对发现拖板或拖架爆胎等需维修的却故意不及时维修的第一次罚款10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4) 在规定时间内公司管理人员要求司机对调好拖架或拖板而司机故意不及时对调好的,第一次罚款10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5) 在运输途中私自携带他人上车的,第一次罚款5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6) 晚上私自提前休息的每次罚款5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7) 对在工作时间内穿拖鞋或不穿上衣等影响公司形象的司机第一次罚款5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8) 在运输途中和码头装柜过程中有特殊情况,如车辆须维修或装柜时间过长等,却不及时反映而给公司造成不必要损失的,第一次罚款5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9) 管理人员有急事呼叫司机,而司机故意不复机的每次罚款50元。

(20) 在目的地装卸货时不注意观察柜的破损情况,不及时要求客户签收,而给公司造成不必要损失的,第一次罚款5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21) 开逢柜在厂卸货时不叫厂方装卸工盖好帆布和清洁干净柜的,每次罚款50元。

(22) 对公司要求过磅而不过磅的司机,每次罚款50元。

(23) 对故意不及时归还散货工具的每次罚款50元,对遗失随车工具的按工具购买单价赔偿。

二、 安全行车制度

(1) 司机必须积极参加安全学习会,进一步落实各项交通安全措施,加强安全行车意识。

(2) 司机必须严格遵守公安、交通部门所颁发的一切条例规定,严格按机动车驾驶操作规程行车,严禁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3)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能超速、乱抢道等违章行车。

(4) 司机在上班时间内不能饮酒,严禁醉酒驾驶,开车时要集中精神,不能在行车中你推我让,搞其他小动作。

(5) 由货物或车辆造成的违章罚款(如证件不全、车辆发生故障、货物超重、高、长宽等),公司给予全报。

(6) 若司机个人造成的违章罚款,如有下列情况的公司给60%报销,其它情况不予报销。

1) 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

2) 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3) 不按规定会车、倒车、掉头。

4) 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5) 违反交通标志,标线指示的。

6) 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

7) 不按规定临时停车。

(7) 在运输作业过程中,对安全行车的司机,公司根据其全年实际表现设立安全行车奖,年终时一次性奖励给司机,以作鼓励。

奖励方法:

1) 对全年没有发生任何交通事故、服务态度好、能同公司节约维修等费用、工作积极的司机给予1000元的奖励,包括对方负全责的事故和因公司办证而证件不全、货物超重、高、长、宽等造成的违章罚款。

2) 对全年发生一次小事故公司损失200元以下的司机奖励300元。

3) 对全年发生一次小事故公司损失500元以下的司机奖励100元。

(8) 在运输作业或在目的地装卸货过程中,由于司机不负责任,导致发生事故及货物损失,使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根据其事故责任以及经济损失的程度扣罚。

扣罚方法:

1) 每次事故公司损失500以下司机负次责的按经济损失的5%罚款,同等责任的按经济损失的10%罚款,主责的按经济损失的15%罚款,全责的按经济损失的20%罚款。

2) 每次事故公司损失3000元以下、500元以上司机负次责的罚款100元,同等责任罚款150元,主责罚款200元,全责罚款300元。

3) 每次事故公司损失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司机负次责的罚款200元,同等责任罚款300元,主责罚款400元,全责罚款500元。

4) 每次事故公司损失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司机负次责的罚款500元,同等责任罚款1000元,主责罚款2000元,全责罚款3000元。

5) 每次事故公司损失50000以上,司机负次责的罚款5000元,同等责任的罚款10000元,主要责任的罚款15000元,全责的罚款20000元。

6) 酒后驾驶出事故的,由司机承担所有责任。

7) 如有私开封志或有盗窃行为的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运输安全制度篇五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要求,为达到施工安全标准,专门用于采购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保证投入、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施工安全生产需要,按规定提取所需安全生产费用,单列费用项目清单(专项暂定金),保证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施工安全防护等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六条 招投标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费用总额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安全生产合同时,应当以答疑、澄清文件等形式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项目清单、支付计划、支付形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规定。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八条 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段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总体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建设单位审定备案。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总体计划批准、备案后,根据施工单位申请,经监理、建设单位审定,可按合同段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总额的25%进行预支付。安全生产费用预付款在后续计量中一次性或逐次扣回。

第九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费用实际使用情况,编报当期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按项目清单规定内容编制的计量申请表(并附相关凭证),同时编报下期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与当期工程计量支付申请同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安全生产费用据实计量,限额控制。计量申请相关凭证可为安全器材采购、安全培训教育等发票和安全防护等临时工程结算单、设备台班结算单、设备租赁合同等。所有凭证都必须经过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签字验收,项目负责人审核,安全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第十条 监理工程师收到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后,应当在14日内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申请表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出具支付证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监理工程师出具的支付证书审核确认后,与当期工程款同时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因专项安全防护、应急处置等需要,导致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规定费用总额的,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报建设单位审定后,专项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费用可增补计量,增补计量程序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规定费用总额的,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得随意支付余额部分费用。

第十三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使用安排、计量申请等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

施工单位存在劳务分包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应由劳务分包队伍落实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支付要求等条款。

前款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务队伍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支付的要求,不免除总承包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维护安全防护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支出

2、高空作业、水上作业、挖孔桩施工等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

4、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等检测检验费;

5、其他安全防护、检测设施、设备的费用(但不应包括《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中的“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即施工期间为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工健康生活所发生的费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1、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

3、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工具的费用。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1、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费用、安全评价费用。

2、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1、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监控、监管费用。

2、爆破物、放射性物品、易燃物资、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的储存、使用、防护费用。

3、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审查的费用。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2、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费用。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开展安全生产宣传等相关活动费用;

2、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活动费用;

3、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费用;

4、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费用;

5、配备给专职安全人员用于安全生产管理的相机、电脑等物品费用;

6、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发生的费用,属于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中的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和企业管理费,均不应列入安全生产费用。

(一)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

(二)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三) 工地临时办公、宿舍、食堂等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为达到安全要求所需费用;

(四)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防失稳支撑、支架、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

(五)爆破物、放射性物品、易燃物资、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的储存仓库建设费用;

(六)用于施工现场管理的车辆购置和使用费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计取、管理、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明确安全生产评审、评估、应急救援演练等费用使用的专门备案审查程序。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台帐。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和费用使用总体计划,制定本合同段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其监理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暂时停止工程款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五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阶段,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列情况及投标报价按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审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使用以及挪用挤占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对不能保证安全费用投入,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单位、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用评价办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2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存储、交通运输、电力、冶金、机械制造、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业属性内涵)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海洋运输、航空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海洋运输是指以船舶为工具,通过海上航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港口之间的货物运输;航空运输是指以飞机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电力是指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和电力建设等活动。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轧制成材有关活动,包括:钢铁、有色、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特指各种动力机械、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的制造活动。

第四条(安全费用定义及管理原则)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矿企业提取标准)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井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企业提取标准)非煤矿山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 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井下矿山每吨 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井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3%提取。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提取标准)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为2.0%;

(二)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和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企业提取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存储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四)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提取标准)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海洋运输、航空运输业务按照1%提取;

(二)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电力企业提取标准)电力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销售收入在1亿元及以下的,按照1%提取;

(二)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三)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一条(冶金企业提取标准)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3%提取;

(二)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二条(机械制造企业提取标准)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2%提取;

(二)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1%提取。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企业提取标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销售收入在2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3.5%提取;

(二)销售收入在2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四条(提取必要条款)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税务等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企业如有其它特殊原因确需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的,须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财政、税务等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可提高标准的操作程序和核算要求)高危行业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并报省级财政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按上述标准分别计提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六条(煤炭企业使用范围)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五)配备和更新矿井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和实施预防职业危害技术措施支出;

(六)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标准的研发及推广应用支出。

第十七条(非煤矿山企业使用范围)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六)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七)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八)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使用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十九条(危险品生产和储存企业使用范围)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企业使用范围)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二十一条(电力生产企业使用范围)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二十二条(冶金企业使用范围)冶金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二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使用范围)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企业使用范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和改造安全健康设备设施支出;

(二)防爆机械电器设备配备和完善以及仪器检验检测支出;

(三)设施设备及危险源监控支出;

(四)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应急演练支出。

第二十五条(安全费用使用的优先条款)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二十六条(安全费用税收管理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七条(维简费的规定)煤炭生产及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八条(对关停并转企业安全费用的处理)危险品生产与存储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

第三十条(安全费用计划管理)企业要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安全费用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最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使用提取的安全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对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企业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应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税务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进行监督审核。

第三十三条(违规提取使用安全费用行为处理)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会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省(区、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公司运输安全制度篇六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八条 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员;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

(三)有业务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第十条 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理货业务。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五)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六)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理货人员名录以及表明其理货员身份的相应证明材料。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因特网或者报纸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交通运输部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可根据需要征求地方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上述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交通运输部应当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交通运输部网站或者报纸上公布;不予许可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同时,应当将许可情况通知相关港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港口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申请事项属于交通运输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申请人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港口业务。

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除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保证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完好、畅通。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和维护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二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快捷、便利,保证旅客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保持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

第二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

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征用港口设施,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港口经营人因此而产生费用或者遭受损失的,下达征用任务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在旅客严重滞留或者货物严重积压阻塞港口的紧急情况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内的单位、个人及船舶、车辆应当服从疏港指挥。

第二十五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予以公布,并报送交通运输部和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港口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第二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服务对象实行歧视;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第三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港口行政性收费。

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

港口经营人有权拒绝违反规定收取或者摊派的各种费用。

第三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港口行政性收费的征管工作,保证港口行政性收费征收到位,并及时足额解缴。

港口行政性收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和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报送港口统计资料和相关信息,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建设港口管理信息系统。

上述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两个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的;

(二)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第四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印制。

第四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的港口章程应当在公布的同时送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港口引航适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同时遵守《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船舶运输市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船舶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优化运力结构,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国内通航水域的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

第三条  船舶运输经营范围按船舶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船舶运输和内河船舶运输。

按经营船舶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油船运输)(以下简称“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客渡船)、客滚船(车客渡船)、高速客船运输。

第四条  经营国内船舶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依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并在核定的经营资质范围内从事国内船舶运输经营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条件

第六条  除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船舶运输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七条  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运输经历。

申请经营沿海、内河客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货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沿海、内河客滚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沿海、内河客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普通货船、客船运输经历。

第八条  企业经营船舶运输应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  从事船舶运输的有关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二)个体经营者应取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可机构颁发的培训证书;

(四)企业应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2年以上;

(五)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客船、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第十条  经营船舶运输的船舶应按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营运证》。

第十一条  经营船舶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的企业外,船舶运输企业拥有的相应总运力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一)经营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2000载重吨;

(五)经营内河客运的:内河普通客船、高速客船50客位;经营内河客滚运输(车客渡船)的,客滚船(车客渡船)1500载重吨/50客位。

第十二条  经营船舶运输,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  经营客运航线的,应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

第三章  经营资质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经营船舶运输,应当提交下列相应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五)《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九)经营客运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企业、个体筹建应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企业、个体开业应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筹建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经营船舶运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报材料。

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原件和复印件,按本规定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审查,并逐级转报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属于申请经营客运、客滚、高速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市(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30日内,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调查情况,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全面评估。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写出评估报告,并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于申请筹建的,应当根据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条件对申请事项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经营高速客船、客滚船、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进行复评。交通部水系派出机构对有异议的申请事项,应会同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复评。

第十九条  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的审批程序,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船舶运输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或停业、歇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向原审批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企业、个体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供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九)项申报材料和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

第四章  经营资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运输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船舶运输经营人接受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船舶运输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的,责令停止船舶运输经营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公司运输安全制度篇七

8月1日,交通运输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客运行业分步推行安全告知制度。今年年底前,先在所有卧铺客车、超过800公里的省际班线客运车辆上推行,2012年上半年推广至所有省际班线客运车辆和省际旅游客车。省内班线客车和省内旅游客车的具体实施时间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安全告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客运公司名称、客车号牌、驾驶员及乘务员姓名和监督举报电话。

二是客运车辆核定载客人数、行驶线路、经批准的停靠站点、中途休息站点。

三是法律法规规定事项,如禁止旅客携带或客运车辆装运的危险品以及禁止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的规定,特别是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禁止在高速公路上和未经批准的站点上下客;禁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禁止改变线路行驶;禁止关闭gps;禁止客车22时至凌晨6时途经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路段;卧铺客车凌晨2时至5时要停车休息以及客运票价的有关规定等。

四是车辆安全出口及应急出口逃生、安全带和安全锤使用方法。

告知方法主要有三种:

一是由乘务员或驾驶员在发车前向乘客告知;

二是在车内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核定载客人数、经批准的停靠站点和投诉举报电话;

三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音像资料,向客运企业免费发放,并要求在客车发车前向乘客播放。

交通运输部强调,各地要加快建立监督举报电话处理机制。

一是监督举报电话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并建立每天24小时值班制度,市级以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所有客运企业也要建立相应的值班制度,负责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二是对监督举报信息应认真调查核实,严格按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监督人告知。

三是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实处理后,应记入对驾驶员和车辆所属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旅客反映的`好人好事给予表彰。

近日,交通运输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交通部门及道路客运行业积极推行安全告知制度。安全告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客运公司、驾驶员、乘务员、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客运车辆核定载客人数、行驶线路、经批准的停靠站点、中途休息站点;禁止关闭gps、禁止客车22时至凌晨6时途经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路段;卧铺客车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以及客运票价的有关规定等。需告知的内容在发车前由乘务员或驾驶员向乘客告知,车内明显位置需标示客运车辆核定载客人数、经批准的停靠站点和投诉举报电话。

这是继7月29日交通李盛霖在河北廊坊调研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后,交通部根据其讲话内容下发的正式通知。

早已有之效果存疑

虽然尚未看到这个通知,河北省某客运公司相关负责人牛经理在听记者的简要介绍后表示:“之前类似的规定都有,比如载客人数、投诉电话在车辆上都有标示。但是依照之前历次通知、规定的效果来看,我觉得这项通知有些不现实,告知乘客这些内容的目的是让乘客对客运企业进行监督。但是大部分乘客只关心车辆何时到达、下车后如何转车等问题,对载客人数、行驶路线、经批准的停靠站点等内容并不关心。当对这些内容不关心时,怎么能指望乘客对客运公司进行监督呢?”

其次是如何执行的问题。“通知要求司乘人员向乘客告知一系列信息,这些内容司乘人员很难背诵下来,估计执行起来就是照着纸上的内容给乘客念一遍。念一遍容易,每天、每个班次都要念,谁来保证他们严格执行了呢?”牛经理认为。

这又涉及到了监督的问题。“为什么类似规定早已有之却未执行或违反从而引起事故?就是监管有缺陷。”牛经理说:“下发一个文件很容易,但不一定保证能做到。比如超载问题,现在已经上升到很高的层面了,但是目前客运、货运的超载情况仍然很普遍。这次卧铺客车起火事故,车辆是山东的牌照,在河南境内发生起火事故,事发当时车辆是超载的。从山东到河南,这样长的距离却没有被查到超载,可见治超工作存在‘光说不练’的现状。造成明令而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违规者受到的处罚要小于其违规带来的收益。很多超载车辆即使被查到也是罚款了之,第二天这辆车不但会继续超载,还要把前一天的罚款挣回来。这样的监督模式,再好的政策也会流于形式。”

加大力度的同时要有所区分

在对该通知效果持怀疑态度的同时,客运企业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我认为应该加大违规风险,让违规者无法再运营。”山东省某客运企业负责人认为:“现在上路检查的是警-察而不是运输管理部门,两者不是一个系统,警-察得到的信息不会报到运管部门,造成了目前‘单打一’的局面。我认为,对于通知涉及到的内容,应该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即‘多打一’。另外,不论是挂靠还是公司经营,每辆客车的背后都有客运企业,应该将车辆的违规与客运企业挂上钩,而不应该只处理车辆。”

另外,该负责人表示,安全告知制度是继“7·22”事件后交通部出台的又一项措施。此前,不少客运企业已经采取了措施,最彻底的就是山东省,该省所有营运卧铺客车均停运整顿。“我认为这既是无能也是无奈。卧铺车全停了,这下放心了,也是实在没办法了。但是百姓出行怎么办?我觉得停运并向社会公布事故企业即可,如果整个行业都停运,大家反而会有‘法不责众’的心态,以后该怎么做还怎么做。客车安全告知制度也是如此,该制度中的某些内容直接涉及到行车安全,比如‘禁止关闭gps、禁止客车22时至凌晨6时途经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路段’,无论客运企业有没有向乘客告知这些条款,只要没有执行就应该严肃处理。”牛经理认为。

公司运输安全制度篇八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危害,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通过安全生产告知和承诺,使公司全体人员不断强化安全意识,深入落实安全责任,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确保公司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安全生产告知是指公司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营运任务合同)、签订安全责任书、培训教育、警示标识、安全告诫等方式,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相应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内容,告知新入职、调岗或是在岗的管理人员及出租车驾驶员的行为。

安全生产承诺是指管理人员和出租车驾驶员在知晓自身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相应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后,向公司保证完全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遵守岗位操作规程、落实相应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内容而进行的书面承诺。

安全生产承诺书是指由公司统一编制载有安全承诺内容,由承诺人亲笔签字的书面文件,并认真履行安全承诺内容。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告知和承诺的管理。

第四条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对所管理或服务的对象履行安全生产告知工作责任。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告知。是指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公司各层级通过签订安全责任书、岗位说明、安全规章制度培训贯宣等方式,使公司员工熟知自身岗位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安全生产风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规定,结合公司安全危险源的辨识清单,对公司所有劳动者实行安全生产风险告知。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告知的方式有:

(一)三级安全教育安全风险告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对新入职公司的员工,针对涉及的危险源内容、避险方案和应急预案等内容,通过教育的方式进行安全风险告知。

(二)专项技术安全风险告知。对新引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有技术负责人员对使用该技术的人员进行该技术设计的危险源的内容、避险方法、防范措施等内容,通过集中学习的方式开展技术交底培训和安全风险告知工作。

(三)安全巡查安全风险告知。公司安全领导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在对现场工作、场区等现场进行巡查时,对现场人员和相关区域人员进行可能涉及的危险源内容、避险方法和防范措施,通过现场告知和书面告知的方式,开展安全风险告知工作。

(四)现场标识安全风险告知。公司安全领导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对相应场所、工作岗位等存在危险源的内容、避险方法和防范措施,通过粘贴、悬挂告知牌的方式进行安全风险告知。

(一)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做到“三不违反”即: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记录;做到“四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

(二)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会报警、会自救、会互救,会熟练使用灭火器等安全设施设备。

(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即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承诺人的重要承诺内容之一。

(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营运任务合同的在岗人员都应就自身岗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进行安全承诺。各级领导要带头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内容。

(二)新入职员工和驾驶员在完成“三级”教育后,签订安全承诺书,转岗职工在完成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后,需重新签订对应岗位的安全承诺书。

(三)承诺人必须熟悉安全承诺内容,并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不允许他人代签。安全承诺书由安全管理部存档。

(一)公司总经理是实施安全承诺签字的总负责人,安委办是组织实施和考核安全承诺的责任部门,应定期对承诺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安全承诺誓词:我已接受过本岗位的安全教育,并熟知安全承诺书内容,愿认真执行,如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违反承诺的责任。承诺人违反承诺,造成责任事故或情节严重的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运输安全制度篇九

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 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 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 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 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 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 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1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 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 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 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 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 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 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1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 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 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 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 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 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 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 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 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 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 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 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 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 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 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 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 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 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 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1 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 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 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 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 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 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 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 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以上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严格遵守,认真履行,组织实施,并不断加以完善,充实,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公司运输安全制度篇十

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简称“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十二五”我省交通运输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法治交通的要求,以提高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为中心,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与法治理念和法治实践相结合、与交通运输工作相结合,大力推进依法治交通,为实现全省交通运输事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主要目标

适应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要求,适应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紧密结合国家及我省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果,通过开展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促进宪法、基本法律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交通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守法意识,不断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增强交通运输系统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理念和法律素养,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执法水平;进一步增强交通运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实守法意识,不断提高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能力;进一步向社会普及交通运输法律知识,为全省交通运输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工作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行业。紧紧围绕“十二五”全省交通运输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和落实交通运输法制宣传教育的各项工作,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于和-谐交通建设,服务于全省交通运输事业的科学发展。

2.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着眼于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群众的法制需求,重点解决基层和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坚持学用结合,注重实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用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法治实践,在法治实践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突出法制宣传实践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影响力和实际效果,扎实推进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法制化进程。

4.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加强对全省交通运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研究,积极探索新时期全省交通运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新特点、新思路,拓宽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方法,突出全省交通运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行业特点和社会价值。

5.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对象的特点,确定交通运输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制定工作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提高交通运输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主要任务

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是建设法治交通的重要基础,做好法制宣传工作是普法工作取得成效的重

要保障,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是交通运输法制宣传教育的根本目的。各部门、各单位要紧紧围绕“十二五”交通运输改革与发展目标,深入学习宣传法律法规,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全面推进交通依法治理,推动法治交通建设的全面深入实施。

(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权威和法律效力。突出抓好学习宣传宪法这一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大力宣传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大力宣传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使广大干部职工全面深刻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不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宪法意识、公仆意识、爱国意识、民-主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努力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基本法律素养和技能,充分发挥法律在交通运输事业改革发展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二)深入学习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

交通运输部门是政府重要的职能部门,必须把握好规范其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树立“权责一致”的观念。要重点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招标投标法》、《公务员法》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使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理念,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三)深入学习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

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促进全省交通运输经济健康繁荣发展。加强《公路法》、《港口法》、《民用航空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规范交通建设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促进交通运输建设市场的有序发展。加强对国家《道路运输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我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规范运输市场秩序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促进全省交通运输市场信用机制的建立。要进一步学习宣传国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加强收费公路监管,规范公路收费。要加大对新出台的国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新修订的《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力度,宣传公路使用利用的相关责任、权利和义务,做好公路保护工作。

(四)深入学习宣传保障和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意识相关的交通运输法律法规。

以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为着力点,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提高安全监管人员执法水平以及人民群众安全生产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要通过在人员密集的车站、码头、收费窗口等场所,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咨询,发放宣传资料,加大对安全法律、安全知识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

(五)深入学习宣传促进交通运输经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

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可持续发

地树立节约能源、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的观念,促进交通运输系统可持续发展,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系统的建设。

(六)深入学习宣传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要大力开展学习宣传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团结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国有企业改制、高速公路收费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省交通运输业和-谐发展。加强依法维权、依法信访宣传教育,引导公民和广大干部职工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同时,加强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保密法制观念。

(七)深入开展廉政法制宣传教育。

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公务员法》、《审计法》、《行政监察法》、《廉政准则》、《甘肃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促进交通运输系统廉政法制文化建设。坚持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与政治理论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教育和作风建设相结合,增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推行政务公开,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务。

(八)组织开展交通运输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一是组织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促使广大干部职工和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二是大力开展“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单位”、“法律进工地”等主题活动,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到管理和服务全过程,增强人民群众对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知识的了解,增进全社会对交通依法治理工作的认同感。三是继续做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以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四是利用宣传月、宣传周、纪念日等形式,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

(九)全面推进交通运输依法治理工作。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大力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工作。

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的实施意见》,促进“法治交通”建设。要完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严格依法行政程序,强化执法行为监督。要加强机关内部法制工作制度建设,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要紧密结合业务工作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决策、行政咨询、法律顾问、政务公开等制度。同时,围绕我省交通运输执法、普法、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等环节,开展形式多样的.依法治理工作,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公共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努力提高交通运输法制化管理水平。

三、对象和要求

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六五”普法对象是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及管理服务对象。主要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交通运输系统的公务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交通运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交通运输部门的服务和管理对象。

一是要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着力提高依法执政能力。

减少职务犯罪,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经常化、制度化工作,坚持领导干部全年学法时间应不少于80小时。坚持和完善党委(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制培训、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坚持把学习掌握法律知识情况、守法用法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任职和年度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二是要切实加强公务员学法用法,着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公务员的培训力度,加强与正确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学习,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的观念,不断提高公务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管理交通运输事务的能力。要制定本单位公务员年度法制培训计划,依托各级各类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颁布法律法规专题培训或专题讲座,坚持公务员每年学法时间不少于80小时。要对公务员学法用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作为公务员任职、晋升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是要切实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和运用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交通运输部下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要建立健全法律知识学习考核制度,把学习考核成绩作为执法人员任职、定级、晋升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要通过分级分类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不断提升执法人员政治素质、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要通过加强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增强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

四是要切实加强交通运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经营管理能力。

交通运输企业应结合企业经营管理工作需要,广泛普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知识,深入学习宣传投资、金融、财税、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质量监督、侵权责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强化依法治企理念,提高规范劳动用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识,并引导企业职工遵纪守法。要落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要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法律顾问在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五是要广泛开展对交通运输部门管理服务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遵法守法的自觉性。

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推进交通运输事业

发展中的作用,立足交通、面向广大管理服务对象,广泛开展与交通运输部门管理服务对象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管理服务对象依法参与交通行政管理,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要从交通管理服务对象的多样化、个性化的现实出发,通过开展“送法下基层”、举案说法等形式,不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广大交通管理服务对象自觉爱路护路、依法缴纳交通规费和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法治观念。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10月底前)。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划,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研究制定“六五”普法规划,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在此基础上,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11月至2015年6月)。

要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确保交通运输“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贯彻落实到位。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下半年)。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各单位应在2015年上半年完成对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的自查工作,并将自查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下半年,省交通运输厅将对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并接受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的检查验收。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交通运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重视是关键,组织落实是保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从构建和-谐交通、建设法治政府、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发展的高度,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对交通运输法制宣传教育的领导。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和组织机构,明确领导责任,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建立激励监督机制。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规划》的实施、组织、协调和指导,实时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针对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阶段性工作计划。要逐步建立评议考核机制,完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开展规划实施的年度和阶段性考核工作,开展交通运输法制宣传教育表彰奖励工作。

(三)落实经费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把交通运输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领导干部学法专题讲座、公务员和执法人员的普法培训、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专题宣传和普法活动,做到专款专用,确保交通运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顺利开展。

(四)培养法制宣传教育队伍。

要按照建设一支高素质专兼职法制宣传教

育队伍的要求,配齐配强专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分层次培训“六五”普法骨干,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养、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要注重培养交通运输法制宣传工作骨干,及时发现并推广在交通运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加大普法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提高法制工作者的积极性。

(五)推进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和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及广州市白云区交通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当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公司特别要强化事故隐患整改,从工作上加强安全管理力度,进一步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立我公司道路运输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使公司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按照道路运输安全的要求,公司从思想、制度、纪律、作风、隐患、措施和整改来执行工作,做到严把三关和一加强。即严把“从业人员资质关,管理人员资质关、车辆技术关”,加强对驾驶员行为和安全责任制度的监督,深入排查安全隐患。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消除危及安全行车的不良现象,全面提高我公司安全管理水平。

具体做到以下几点工作:

一、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切实增强做好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安全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党中央和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道路运输安全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公司各工作人员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充实人员,明确责任,克服麻痹松懈和厌倦情绪,采取有力措施,着力解决当前道路运输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货物运输安全,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切实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

1、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公司是人流、车流的汇集地,人员密集,车流量大,抓好公司的安全管理是货运运输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

2、切实做好危险品查堵工作。

3、采取坚决措施,严格控制超载行为。

4、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打击车匪路霸工作。积极与公安部门配合,加强沟通,及时反映情况,并做好司乘人员的应急防范培训工作。

三、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1、认真贯彻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15〕9号令)等有关规章和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运输车辆和设备定期检测和维护制度、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在岗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危险货物凭证运输制度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对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管理职责。

2、严格执行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许可制度。

四、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

建立健全并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加强营运车辆的例保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要进一步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综合技术性能定期检测,对凡不符合运输安全技术条件的营运车辆,要责成车辆实际支配人立即送修或及时予以更新。

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

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活动,每月不低于两次安全学习,特别是要加强对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要利用典型运输安全事故案例教育广大从业人员增强安全意识,要加强对驾驶员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培训。

六、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做好安全工作关键在于制度落实。组织力量深入运输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维护经营秩序。

七、培养驾驶员的职业道德和思想情操。

建立“人命关天”、“以人为本”的重要意识,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思想,严格监督并强制驾驶员办理从业上岗证。根据国家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法规,向驾驶员大量发放有关宣传资料,并重点解读司机肇事逃逸、酒后驾车等相关条款。

八、杜绝车辆严重超载行为

督促驾驶员严格按规定的经营范围营运,以正当手段争揽货源,不从事倒卖货源的违法活动,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交通运输管理的相关法律和规定。严禁人货混载,严禁本公司货运车辆经营客运和危险物品运输。

执行车辆安全技术检查。做到车容美观,安全性能良好。在年度审检时,达不到车辆技术等级检测的,强制维修合格后放行。根据由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指示精神,结合各同行业开展的有关安全管理活动,公司将采取各方面更有效的措施,进行妥善管理工作。

公司运输安全制度篇十一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道路运输协定确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

第四十八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二)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第四十九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条。

中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其投入运输车辆的显著位置,标明中国国籍识别标志。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应当标明本国国籍识别标志,并按照规定的运输线路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运输线路,不得从事起止地都在中国境内的道路运输经营。

第五十一条。

在口岸设立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入口岸的国际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运输安全制度篇十二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从事工作,特制定本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

1、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护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称为劳动防护用品;如:劳动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2、所使用的特殊防护器具称劳动防护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1、安全管理员参与全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订和修改,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数量、质量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2、安全管理员统一负责编制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

3、仓储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验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绝入库。

1、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2、防护器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借用:

(1)不准用过滤式面具代替隔离式面具。

(2)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3)严禁用防尘口罩(带换气阀)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3、使用防护器具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

4、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使用车辆的防护器材要设专人管理,对防护器材的完好负责。

5、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6、定期校验和维护

(1)由安全管理员负责公司安全防护工具的管理、建立台帐和定期校验工作。

(2)使用人对所属区域的劳动防护用具的完好、维护保养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记录。

(3)防毒面具等用后清洗,至少两个月检查一次,滤毒罐要称量检查,面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7、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变卖。

公司运输安全制度篇十三

1、各工地要与取得建筑渣土运输特许经营的企业签订垃圾运输合作协议,并在市政公用部门办理渣土运输处置手续。

2、运输车辆要密闭加盖,确保装载渣土低于车厢挡板。凡未密闭加盖、渣土高出车厢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驶离工地。

3、工地大门要设置车辆冲洗装置,确保出场车辆得到有效冲洗。

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组织检查,本次检查时间自20xx年3月1日至3月31日,采取企业自查、主管部门检查同时进行的方式开展检查。

1、全市建筑、市政、拆除和园林工程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和项目部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渣土运输管理,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土石方运输作业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安排专人在现场盯守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2、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给予罚款、停工和扣分处罚。凡有土石方运输任务的工地,对未与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一律予以停工。

公司运输安全制度篇十四

该规定是为了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使运输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保证厂内交通安全而设置的。

为了保证厂内交通运输的安全生产,必须切实抓好运输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教育。其中包括干部、工人、特种作业、复工和四新教育等。

安全检查是为了发现厂内运输生产过程中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这是防止厂内运输事故的有效方法。

厂内运输生产的隐患整改是为了消除运输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这是预防事故的重要手段,采用“tqc”方法,坚持ppca循环为最好。

厂内运输情况复杂,有时又是多台设备联合作业,有时又运载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所以,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厂内运输的安全监护制度。

厂内运输事故复杂、必须明确规定分析报告程序。

这是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实施重点控制厂内运输生产过程中的特殊生产作业形式,危害能量大,易发生各类交通运输灾害性事故的道路区域和运输生产场所。

运用现代科学安全管理方法很多,如安全系统工程、行为科学,“fta”分析、人体生物节律的运用等等,为了深入扎实进行,必须制定相应的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国家环保方针、必须制定一定的规章,以加强厂内运输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组织,纳入单位正常管理轨道。

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体现了党和国家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为使劳动保护用品真正起到劳动保护作用,必须制定相应的规定。

厂内的运输单位是防火的重点,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定详细周密的安全防火规章,以防止火灾发生。

厂内交通安全标志是反映厂内交通情况的一种形式,是交通管理的辅助设施。为了实现厂内交通畅通,保证静态交通控制的完善,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该规定中明确了三检内容,规定了检查项目以及奖惩办法,促进设备完好。

冬季雪大路滑,易发生运输事故。为了做好防冻防滑工作,制定相应措施。

保修完的车辆状况不一定完好,必须通过试车进行调试。为了保证安全制定了试车规定。

主要内容督促驾驶员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争当百万公里无事故优秀驾驶员。可以分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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