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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内的反思范文(优质8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2 09:14:12 页码:10
体制内的反思范文(优质8篇)
2023-11-12 09:14:12    小编:ZTFB

总结是对过去一段时间的努力和付出的一种肯定和回顾。在总结中可以借用一些引言或有趣的细节,吸引读者的注意力。在这里,我们为大家精选了一些总结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

体制内的反思篇一

摘要东欧国家经过数年努力,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以独立于国家预算外的社会保障基金取代了原由国家统包的社会保障体制。社会保障基金由失业救济,医疗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构成,按市场机制运营。

在经济转轨过程中,东欧国家十分重视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把加强社会保障作为保持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面对政治和经济体制发生的重大变革,随之而来的物价飞涨、失业人数激增、国家财政状况恶化、社会贫困加剧使东欧国家已经困难重重的社会保障体制受到更猛烈的冲击,其缺陷和弊端更加暴露无疑:(1)社会保障覆盖面狭窄,不适应多种就业形式并存的新的就业局面。尤其是社会保险,主要限于国营单位的职工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从而限制了劳动力向多种就业方向的流动,限制了其他经济成分中的职工获得社会保障的权益以及他们应尽的'相应义务,因而也难以做到全社会范围内有效地分担风险。(2)社会保障事业多头分散管理,效率低下,规模程度极低。(3)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程度低,面对迅速发展的城市化、老龄化形势难以发挥持久的作用。因此,要建立与市场经济和国力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制,就必须改革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其真正起到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生活的作用。

为此,东欧国家本着“人人有权享受,人人必须参与”的原则,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以医疗、失业救济、养老金制度为重点的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一)优化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改变承办单位及筹资渠道。

东欧国家将社会保障的经营从国家预算中分离出来,改变过去由政府有关行政机构或企事业单位职能部门承办,按行政办法管理的方式,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基金,由统一的全国社会保障理事会按市场机制的原则进行管理。并改变过去社会保障基金完全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的做法,将原有的由国家统包的社会福利体制改造成多种经济成分参加、多层次的社会福利体制,即由国家、地方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社会保障基金主要由失业救济、医疗保险和养老金三部分组成。这一新的社会福利体制的核心是建立一个社会福利保护网,使社会的困难阶层获得社会福利保障,保持并改善现有的生活条件,支持预防性的解决措施。

(二)失业救济制度的改革。

在过去40年中,东欧各国大多实行全面就业政策,由于实际上不存在失业,因而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大多没有失业保险这一项。近年来,失业已成为东欧国家体制转轨中面临的一个重大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在旧体制瓦解的同时,就业状况恶化,失业人数剧增,1993年东欧地区的失业率平均超过了12%,随着社会保障措施的实施,这一比例近年来虽有所下降,但仍在10%以上。保加利亚的失业率为13.0%,匈牙利为10.1%,波兰14.0%,斯洛文尼亚13.5%。来势凶犯的失业浪潮不仅给东欧各国政府的经济政策带来巨大压力,还危及到社会的稳定和繁荣。东欧各国先后将失业保险列入社会保障体系。为帮助就业,东欧各国均设立了专门的委员会,如匈牙利的全国就业政策利益协调论坛(即全国劳动力市场委员会)和地方就业政策利益协调论坛(即州劳动事务委员会),以协调解决与就业有关的问题,平衡各地区间以及本地区内劳动力均衡分布。并设立了专门的失业救济基金,如互助基金、就业基金和团结基金,为失业者提供各种物质帮助和职业培训。同时通过立法为失业者提供法律保护。匈牙利《就业法》规定,凡原有工作的人失业后均可享受失业救济,刚毕业又找不到工作者可享受初业者救济。并对解雇做出严格规定,凡属于非纪律性的解雇,雇主应向被解雇者支付最终补偿,补偿条件和幅度因工作时间的长短而定。这样既可使被解雇者的权益得到保护,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失业救济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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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内的反思篇二

清点去年在行政体制的管理上的改革举措,中央将在全国实行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体制无疑令人瞩目,此举据称旨在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

收归中央或省直接管理的主要理由是要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因为这些行政执法机关对于监管市场有着重要职责,对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关系重大,而这些行政执法机关在地方政府领导下,难免会保护地方利益,而破坏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可谓用心良苦。

然而,“直管”带来的是利多还是多弊呢?甚至于它所能带来的避免地方保护主义能否给我们带来预期的'效益呢?在现在这种各个行政机关都要求收归省管的鼓躁风气下,这些都到了要我们反思的时侯了。

首先,“直管”有损行政权高效行使的本质。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地方全盘事务,统一指挥、统一调度、遇事要及时处理,“直管”的行政执法机关人、财、物不在地方,并不很听从指挥,它们与其他地方行政机关也因不是同一已出,协调、配合也不流畅。特别是如果“直管”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地方政府与上级主管部门不一致,不听从指挥,完全可能错失良机。

其次,“直管”易于滋生新的腐败怪圈,不利反腐。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不受地方权力机关任命与监督,对其负有监督管理职权的上级部门又限于地域不能充分知情,或因为利益关联而共生腐败。正如邹云翔在《新京报》撰文称:垂直管理在防范了地方保护主义,制止了“块块”腐败的同时,不能避免“条条”上的腐败。

另一方面,“直管”又不能真正达到遏制地方保护主义的效果。在地方政府强令要求“直管”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行政时,这些机关有时又不得不听从,因为生活在人家地皮上,水、电、粮乃至子女入学都扼在地方手中。当遇到上述问题刁难时,它们又无冤可伸,因为司法机关在地方控制之下,有时甚至司法机关本身在地方政府指使下助纣为虐,枉法司法。

这要求我们重塑中央、地方权力划分,重塑行政、司法、立法的关系。

在联邦制的国家,中央的权力来源于邦的权力的让与,在单一制的国家,地方政府的权力是来源于中央,由宪法和法律加以规定。我国是在单一制的国家,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在行政权领域,分权一般依照以下原则:一、与国家整体利益有的国家行政事务,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二、与地方居民利益直接有关的地方行政事务,由地方政府直接管理。三、与国家整体利益和地方居民利益都有关系,则在中央统一规定,指导、监督下由地方管理。

笔者认为,在涉及国防、外交、海关、商检、国税等关系到国家主权、领士完整和国计民生等重大全国性的事务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而地税、工商、技术监督、土管等机关单位虽与国家整体利益有关但总体是行使地方行政事务,并在地方执行便于高效率,应由地方来管理,国家及上级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并且这些机关单位要放在县(市、区)一级政府,因为县(市、区)的政府是最基本的统治单位,直接面临一线管理。

而真正要实施“直管”的恰恰是司法机关,司法权是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行的权力,司法要做到上述保证,是要独立于地方,要对地方行政权力产生制衡,在地方行政机关执法偏差时予以相对方救济。从本质上讲,司法权是国家或者准确地说是中央的权力,其人、财、物及业务都由中央条条直接管理,因此,“直管”的应当是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

如果能确立这种清晰分权的体制,我们会看到,中央、省主要管理与国家和省整体利益的事务,无须事无巨细一把抓,对于涉及中央、省与地方的事务的,由其所属工作部门加强指导、监督,确保下级政府不出偏差。而地方政府享有足够的地方事务处理行政权力,便于高效行政。国家地方权力机关也能得行使监督权,防止行政权力腐败。司法权则代表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制衡。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杨涛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tao9928@。

体制内的反思篇三

东欧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及借鉴摘要东欧国家经过数年努力,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以独立于国家预算外的社会保障基金取代了原由国家统包的社会保障体制。社会保障基金由失业救济,医疗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构成,按市场机制运营。

在经济转轨过程中,东欧国家十分重视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把加强社会保障作为保持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面对政治和经济体制发生的重大变革,随之而来的物价飞涨、失业人数激增、国家财政状况恶化、社会贫困加剧使东欧国家已经困难重重的社会保障体制受到更猛烈的冲击,其缺陷和弊端更加暴露无疑:(1)社会保障覆盖面狭窄,不适应多种就业形式并存的新的就业局面。尤其是社会保险,主要限于国营单位的职工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从而限制了劳动力向多种就业方向的流动,限制了其他经济成分中的职工获得社会保障的权益以及他们应尽的相应义务,因而也难以做到全社会范围内有效地分担风险。(2)社会保障事业多头分散管理,效率低下,规模程度极低。(3)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程度低,面对迅速发展的城市化、老龄化形势难以发挥持久的作用。因此,要建立与市场经济和国力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制,就必须改革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其真正起到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生活的作用。

为此,东欧国家本着“人人有权享受,人人必须参与”的原则,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以医疗、失业救济、养老金制度为重点的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一)优化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改变承办单位及筹资渠道。

东欧国家将社会保障的经营从国家预算中分离出来,改变过去由政府有关行政机构或企事业单位职能部门承办,按行政办法管理的方式,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基金,由统一的全国社会保障理事会按市场机制的原则进行管理。并改变过去社会保障基金完全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的做法,将原有的由国家统包的社会福利体制改造成多种经济成分参加、多层次的社会福利体制,即由国家、地方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社会保障基金主要由失业救济、医疗保险和养老金三部分组成。这一新的社会福利体制的核心是建立一个社会福利保护网,使社会的困难阶层获得社会福利保障,保持并改善现有的生活条件,支持预防性的解决措施。

(二)失业救济制度的改革。

在过去40年中,东欧各国大多实行全面就业政策,由于实际上不存在失业,因而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大多没有失业保险这一项。近年来,失业已成为东欧国家体制转轨中面临的一个重大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在旧体制瓦解的同时,就业状况恶化,失业人数剧增,1993年东欧地区的失业率平均超过了12%,随着社会保障措施的实施,这一比例近年来虽有所下降,但仍在10%以上。保加利亚的失业率为13.0%,匈牙利为10.1%,波兰14.0%,斯洛文尼亚13.5%。来势凶犯的失业浪潮不仅给东欧各国政府的经济政策带来巨大压力,还危及到社会的稳定和繁荣。东欧各国先后将失业保险列入社会保障体系。为帮助就业,东欧各国均设立了专门的委员会,如匈牙利的全国就业政策利益协调论坛(即全国劳动力市场委员会)和地方就业政策利益协调论坛(即州劳动事务委员会),以协调解决与就业有关的问题,平衡各地区间以及本地区内劳动力均衡分布。并设立了专门的失业救济基金,如互助基金、就业基金和团结基金,为失业者提供各种物质帮助和职业培训。同时通过立法为失业者提供法律保护。匈牙利《就业法》规定,凡原有工作的人失业后均可享受失业救济,刚毕业又找不到工作者可享受初业者救济。并对解雇做出严格规定,凡属于非纪律性的解雇,雇主应向被解雇者支付最终补偿,补偿条件和幅度因工作时间的长短而定。这样既可使被解雇者的权益得到保护,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失业救济的负担。

(三)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

东欧各国先后将原由国家全额拨付医疗经费的办法,改为由投保为及其所在单位和国家三方共同承担。国家负责扩建保健设施、培养医务人员、实施全国性的保健计划,以及为卫生保健主管部门的日常活动提供资金。当由于客观因素导致医疗保险金额不足时,国家可为保证医疗保险事业的正常进行提供必要的补助。有权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必须加入医疗保险。投保人从工资中,或从开始经营活动之日起按规定定期缴纳医疗保险金。在职职工,包括职业军人、警察、消防人员等的医疗保险金,由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平均分担。领取退休金者的医疗保险金视实际收入而定,有的由社会保险公司全包,有的则由本人和社会保险公司均摊。失业者的医疗保险金由劳动局支付,在失业保障制度实施后,则由失业保障基金负担。领取固定社会救济者的医疗保险金由社会福利部门负责。农民个体经营者和私人业主的医疗保险金按规定定期由本人缴纳。社会保险金的缴纳比例是:波兰——雇主和雇员缴纳工资总额的49%;捷克——雇员缴纳工资收入的13.25%,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35%;斯洛伐克——雇员缴纳工资收入的11%,雇主支付工资总额的35%;罗马尼亚——雇员缴纳工资收入的3%,雇主支付工资总额的26%;匈牙利——雇员支付工资收入的11.5%,雇主支付工资总额的48.5%。

(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东欧国家因经济体制转轨而出现的经济衰退、通货膨胀,使退休者领取的养老金严重贬值,他们的养老金往往连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也难以满足。在东欧社会化问题日益严重,老龄人口占社会总人口的1/3,且比重不断上升的情况下,养老金制度的改革显得更为重要。在捷克,国家发放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一为固定部分,所有退休者数额相同,用来保证基本生活水平,它取决于国家的具体经济情况、社会费用标准。二为浮动部分,取决于退休者的工龄、工资情况。这种制度不仅可根据经济的发展状况灵活地加以调节,还可缩小养老金之间的差别,满足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同时还积极鼓励居民参加养老保险,以作为国家养老金的补充。捷克国会于1994年2月通过了新的养老保险法。新法的特点是个人自愿参加,国家予以赞助,养老保险由养老基金组织承办。凡18岁以上在捷克境内常住的捷克籍公民皆有有权参加这项保险,保险的金额自愿决定,但最低限额为100克郎,国家根据投保的.金额给予补助,一般为40—120克郎。即投保100克郎,国家补助40克郎,如果超过100克郎则再按一定的比例给予补助。例如投保额在100—199克郎之间,国家的补贴为40克郎再加上超过100克郎部分的32%。500克郎以上的补助金额为120克郎。除此之外,参加者在投保后的头两年,还可额外再得到25%的补助。

通货膨胀是造成养老金贬值的最重要因素,为了确保退休者的利益不受通货膨胀的损害,东欧国家先后根据通货膨胀率对退休金实行补贴。捷克的新养老保险法使价格补贴制度化。该法规定,消费价格每增长5%——7%,就对退休金进行一次调整,调整的幅度参照实际工资的增长情况。波兰以混合方式对退休金进行保值,一部分按通货膨胀保值,一部分按工资涨幅保值,即国家养老金根据涨价幅度进行调整,而从投保中得到的退休金则根据平均工资的增长而提高。

几十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从无到有,经过不断完善、改造,在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原有的社会保障体制已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表现出与东欧国家相类似的缺陷和弊端:

1、覆盖面小,实施范围窄;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目前,我国的各项社会保险主要是在城镇国有和集体企业中实行,区县以下小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险很不健全,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和广大农村劳动者基本上还没有建立社会保险。这种状况不能对所有劳动者的生活提供保障,也制约了劳动力在各领域间的流动,以及社会保险分散风险功能的发挥。

2、社会保障管理分散,缺乏完整的立法和统一的管理办法,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的管理格局是:劳动部门负责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失业、工伤、生育、医疗、死亡的政策制定和基金管理;人事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部分社会保险政策的制定;卫生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养老保险和城乡社会救济、优抚工作;各级工会负责一部分职工保险福利的事务性管理和服务工作。

3、保险基金来源不统一,使用不规范。社会保险经费的主要来源有:(1)国家财政拨款,实报实销,主要对机关事业单位。(2)企业短期福利待遇,如短期病假、产假工资,在工资总额中列支,医疗费由企业福利基金支出;长期福利待遇,如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支出,从企业营业外收入中列支。虽然社会保险基金规定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没有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且规定不明确、标准不一致,使所提款项差异大、资金使用分散、效率低下,不能真正起到社会保障的作用。

要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使其适应市场的需求,必须做到:

1、规范社会保障体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首先应将分散在各个部门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合并,由国家设立统一的社会保障部门,并在全国各地设立相应的机构,形成一个社会保障网络,统一管理有关事务。其主要职能是进行宏观管理,如拟定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监督实施、规划指导社会保障事业及其改革。其目的在于加强综合规划管理,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使社会保障事业协调配套,改善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局面;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2、建立独立的社会保障基金,对社会保障资金的运作进行统一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主要用于养老保险、失业救济和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支出。基金由专门的委员会负责管理。基金管理委员会还应对基金的保值、增值负责。基金委员会可利用筹集的资金进行投资经营,但应在国家严格的监督下进行,以确保投保人的利益不受损害。所得收益必须纳入基金,除一部分可留作储备金外,其余部分应全部用于投保人。为防止基金管理委员会利用筹资进行非法活动,国家还应对基金委员会的活动进行定期检查。

3、使社会保障制度普及化、社会化、法律化。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成分复杂多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应覆盖面广,标准统一,可适用于各类企业、各类工资制度和各种用工形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为保证社会保障措施的顺利实施和使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进一步深化,应尽快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制定出完善的《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劳动法》等法律,对立法条件暂不具备的应通过完善有关政策予以弥补。

作者:不详。

体制内的反思篇四

内容提要:“执行难”是一个牵动全社会注意力的、长期困扰司法机关的一个特大难题。其成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深刻的原因无疑存在于执行体制本身。我国目前的执行体制是分散的,刑事执行、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既各自为政,又相互交叉,不仅在执行机构上显得臃肿和凌乱,尤其难以做到执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互补整合,这种状况显然不利于国家执行权的统一化行使,不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对民事执行而言,由以行使审判权为宪法使命的法院兼顾行使执行权不仅具有理论上的障碍,尤其在实践中已经被雄辩地证明是行不通的,其面对涉及综合因素的“执行难”是无能为力的。因此,将执行权从法院权力结构中分离出去,将它交由统一的执行机构行使,是化解“执行难”的最佳选择。

众所周知,目前在民事司法领域存在着一个极其严重的问题,这就是“执行难”。“执行难”这个问题涉及面之广,涉及的度之深,历经的时间之久,其解决之难,是民事司法中任何一个问题所不及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从中央到地方、从司法界到一般的社会界,从理论研究者到实际工作者,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并寄望于尽快解决,维持正常的社会、经济和司法秩序。但毋庸讳言的是,“执行难”的问题依然未能解决,解决“执行难”的方案依然有待于认真地、深入地探索。本文认为,“执行难”的根本原因在于执行体制不顺,目前这种将民事执行机构隶属于法院内部的执行体制,存在着结构性的缺陷,只要这种执行体制不加以根本性的改变,“执行难”的问题就不可能得到彻底的解决。不仅如此,本文还认为,除民事执行体制存在结构性的问题外,其他的执行体制,包括行政执行体制和刑事执行体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弊端,都需要结合起来统筹解决。通过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独立的执行机构,实现国家执行权的统一化行使。

一、执行难:成因及其危害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给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将执行难归结为四点: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1].这是对执行难含义的具体演绎,也反映了司法界对执行难的程度的慨叹。执行难是一个牵动全社会注意力的焦点问题,也是困扰司法机关的一个严重的现实问题。执行难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形成的:一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执行难。被执行人缺乏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必然导致执行难。二是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的执行难。这里的主观原因主要是指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由于一些债务企业或公司,本身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或利税大户,属于地方政府予以重点保护的骨干企业。法院执行举步维艰,面临着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无能为力。这是造成执行难的关键原因。三是法律不健全。目前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企业法人,对于非企业法人尤其是自然人不适用破产,这样对于不适用破产的民事、经济主体在执行受阻时,无法转入破产程序彻底结束其债权债务关系,造成执行难。此外,强制执行程序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篇幅有限,内容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这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原因。四是执行体制不顺。目前是由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同时,兼顾行使执行权的,与审判权所具有的本位性相比,执行权受到了轻视。这是造成执行难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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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内的反思篇五

不断加快教育市场化、民营化的进程,促进民办教育的大力发展,是解决当前教育困境的现实选择。这些年,由于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推进,社会各界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积极努力,我市的民办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全市民办学校已发展到682所,在校学生达到12万多人,占全市在校学生总数的14.66%,办学规模上千人的学校有20多所,民办教育总资产达到7.69亿元,相当于一个中等县的教育总量。民办教育的大发展,有效地部分解决了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弥补了政府对教育投入的不足,弥补了办学体制单一所造成的缺陷……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市的民办教育仍处于低水平、“原生态”状态,表现为先天不足,后天失调,发展不快,步履维艰。主要问题:一是比例失调。我市现在民办教育的主体是学前教育,全市682所民办学校中,属幼儿教育的办学机构达542所;二是学校规模普遍偏小。全市民办学校校均在校学生仅180人,校均占地面积仅3亩;三是应重点发展、突破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发展缓慢。全市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仅27所,在校学生16000人,仅占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总数的2.3%。出现这种状况,主要原因,我认为,除了民办学校自身投入不足、办学条件差、起点低、缺乏严格管理、个别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等问题外,市委、政府对民办教育重视还不够,研究少、支持不足、引导不力是制约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根本原因。

利用非国家财政教育经费发展民办教育,既可以缓解国办教育经费紧缺的'矛盾,又可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同时,民办教育具有市场经济特点的运行机制,对我国传统教育是一种冲击,也是一种推动,这有利于深化国办教育体制的改革。政府应该将民办教育的发展纳入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逐步建立起基本满足社会需求的民办教育体系。教育主管部门必须从思想上真正解放思想,以适应民办教育大发展的形势,理顺民办教育的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和管理。在政府的领导下,尽快建立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具体指导的工作机制,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适宜的条件。要广泛宣传,大力营造鼓励、支持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舆论氛围。社会各界、政府各部门要象支持国办教育一样支持民办教育。要全面树立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典型,重奖发展民办教育有功的人士,不仅要树民办教育的典型,还要树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典型,在全市形成一个“人人都来关心、支持民办教育”的良好环境。

二、从明晰教育产权入手,大力推进教育体制改革。

体制内的反思篇六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今天在接见调整组建后的军委机关各部门负责同志时强调,要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贯彻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牢记使命、牢记责任,当好军委的战略参谋,努力建设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军委机关,为实现中国梦强军梦作出贡献。

习近平对调整组建后的军委机关。

第一任领导班子提要求。

在听取军委机关调整组建情况汇报后,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军委机关调整组建任务已基本完成,这是我军领导指挥体制改革取得的一个突破性进展,是全面实施改革强军战略的一个标志性成果,是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迈出的关键一步,调整组建后的军委机关第一任领导班子成员,要以革命军人应有的忠诚、担当、勇气,做到讲政治、谋打赢、搞服务、作表率,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投身强国强军伟大实践,努力创造无愧于历史、无愧于时代、无愧于党和人民的业绩。

讲政治是第一要求。

习近平强调,军委机关的领导干部讲政治是第一要求,必须坚守党性原则,坚定政治信念,增强政治意识,站稳政治立场,严守政治纪律,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要自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要强化看齐意识,经常、主动、坚决向党中央和中央军委看齐,把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扎根在思想上、落实在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和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和中央军委权威,坚决听从党中央和中央军委指挥。要自觉遵守坚持军委集中统一领导的政治原则和政治纪律,增强组织意识、号令意识、纪律意识,坚持按制度来、按程序走、按规矩办。要正确把握集中统一领导和按级分工负责的关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要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加强党委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增强各级党组织的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

谋打赢是最大职责。

习近平指出,军委机关要把谋打赢作为最大职责,强化随时准备打仗的思想,集中精力研究军事、研究战争、研究打仗。要坚持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的标准,坚持用是否有利于生成提高部队战斗力来检验工作成效,积极适应作战指挥体系和指挥方式的全方位、深层次变化,在谋划打仗、保障打仗、服务打仗中找准定位、发挥作用,尽快形成顺畅高效的联合作战指挥体系。全军各项工作和建设都必须贯彻和体现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的要求,军委机关各部门要更深透、更全面地理解和把握,研究拿出有效管用的`措施,把军事战略方针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把抓备战谋打赢的自身能力搞过硬,坚持问题导向,大兴学习研究之风,主动来一场军事学习革命,来一场思想解放的头脑风暴,加强军事斗争准备重大现实问题研究,不断提高谋划打仗、指挥打仗、带兵打仗能力。

要把广大官兵放在心上。

习近平强调,军委机关在军队领导指挥体制中居于承上启下、协调左右的重要位置,必须有很强的服务意识,要转变职能、转变作风、转变工作方式,自觉为军委服务、为战区服务、为军种服务、为官兵服务。要服从服务于党和军队工作大局,围绕大局反映情况、报送信息,围绕大局出谋划策、贡献智慧,围绕大局加强督办、促进落实,围绕大局统筹协调、搞好保障,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要把广大官兵放在心上,了解部队需求,倾听官兵呼声,每搞一次筹划、每提一个建议、每办一件事情、每处理一个问题,既要向上看看,也要向下看看,使各项工作接地气、暖人心,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

要忠诚、干净、担当。

习近平指出,军委机关的领导干部要带头践行“三严三实”,自觉用党规党纪规范自己、约束自己、警示自己,自我要求更严格、更苛刻,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为全军做好样子、立起标杆。要强化法治思维,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下大气力纠治会议多、活动多、文电多、工作组多、检查评比多等“五多”问题,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实现治军方式的“三个根本性转变”。要深刻吸取郭伯雄、徐才厚等人严重违纪违法的深刻教训,旗帜鲜明同各种腐败现象做坚决斗争,带头弘扬我军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激发干事创业精气神,积极培育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让广大官兵看到军委机关新气象,看到正风反腐正能量。

军委机关调整组建后的15部门。

据了解,这次军委机关调整组建,按照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的总原则,把总部制改为多部门制,由原来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4个总部,改为军委办公厅、军委联合参谋部、军委政治工作部、军委后勤保障部、军委装备发展部、军委训练管理部、军委国防动员部、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军委政法委员会、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军委国际军事合作办公室、军委审计署、军委机关事务管理总局15个职能部门。

体制内的反思篇七

从北京召开第一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以来,经过连续四次城管会的推动,社区的`规模界定基本完成,组织体系逐步健全,运行机制有所创新,街道对辖区管理工作负总责的地位基本确立,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重要突破,城市管理水平得到较大的提高.但是,与迅速发展的城市现代化、区域国际化的城市管理标准相比,与人民群众对城市管理的高标准要求相比,城市管理的体制机制障碍仍然十分突出,需要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以推进街道社区综合体制改革为突破口,以建立城市管理运行机制为目标,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全面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

作者:韩子荣作者单位: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副书记刊名:中国城市经济英文刊名:chinaurbaneconomy年,卷(期):“”(11)分类号:关键词:

体制内的反思篇八

摘要:

行政审批制度与我们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针对我国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的许多不足,政府多次出手,大刀阔斧的进行了多项改革,取得了看得见的成效,民众获得了真正的实惠,但也不可避免的暴露出了不少问题。

关键词:

我国行政法有各种行政行为,有些行政行为普通人可能终其一生都不会接触,但行政审批却是一般人绕不开的,一般人甚至一提起政府管理就想到行政审批。尤其是在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我国,从出生办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到上学、转学甚至工作也要办各种各样的证件,甚至模特、保姆都要持证上岗,一个人从出生就要办证,上学、工作、结婚乃至死亡不一而述,说“从头管到脚”也不为过。更不要提连本应该追求最为自由的学校也要经过行政审批。企业更是如此,甚至一个项目就要几十上百个图章。行政审批可以说“无孔不入”。虽然适度的审批有利于国家对社会事务的有效控制,但由于没有严格的法律约束,行政审批已经成了某些政府部门的王牌,滥用权力越来越多。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过度的行政审批更是成了“扰民”的制度,甚至一度谈“审批”色变,中央政府痛下决心进行一场声势浩大的行政审批改革。尤其“入市”成功更成了改革的“催化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心更加坚定、力度不断加强。下面探讨一下改革的几个“亮点”及出现的问题。

(一)行政许可法的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可谓是期盼已久、激动人心。依法治国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律可以说是“紧箍咒”,有“紧箍咒”尚且有践踏法律、钻法律漏洞的情况,更何况法律不明确的情况。行政许可法第一次把一部分审批事项纳入行政许可法的管辖范畴,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违法成本大大增加,约束力更强。对行政许可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约束,防止暗箱操作、腐败滋生,在法律的规定下做事。

(二)自上而下的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国务院设立专门小组领导改革,分多次、分情况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国务院首先多次“自查”,对各部门的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地方政府也陆续展开如火如荼的清查活动,报纸、电视铺天盖地都是清理行政审批的报道,各地政府部门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数量勇破新高,虽然里面不无水分,但清理成果还是很显著的,确实一些审批项目被清理,公民也切实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

(三)彻底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法的出台,虽然将部分审批事项纳入行政许可法的羽翼之下,但当时由于我国行政审批项目过多的现实情况,单单行政许可法根本不能有效的指导行政审批工作,还有一些审批事项“无处可去”,故国务院发布了意见通知,明确为了让行政审批工作更好的运行,当时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该项通知本来是对当时审批事项太多而杂这一现实情况的无奈而过渡之举,没想到之后却成了某些政府部门的“尚方宝剑”。相比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事项的严加规定,非行政许可变成了某些政府领导的“救命稻草”、“挡箭牌”,借“非行政许可”之名行“行政许可”之实,抓紧权力不放,有些政府领导不愿放权,甚至“一厢情愿”的肆意制定非行政许可事项,导致了非行政许可名目繁多、“处处开花”的局面。这种乱象终于随着2014年1月的清理并逐步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2014年4月的国务院清理行政审批通知,到2015年5月,大刀阔斧的清理工作终于结束,“非行政许可”再也不是政府部门逃避法律监管、肆意行事、“逍遥法外”的幌子。

(一)行政许可法的局限性。

法律本身就带有局限性,它不可能是完美的,也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行政许可法也是如此。比如行政许可的范围,虽然采用了列举法和排除法,尽量做到具体可行,但还是不可避免的给了行政执法人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难以有效消除影响”、“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公共利益”、“高度社会信用”等等就不一一概述了。这就为行政人员钻法律漏洞、吃拿卡要、以权谋私埋下了伏笔。再者重事前许可轻事后监督的情况也是屡见不止。行政许可法毕竟动了某些部门的“奶酪”,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受到某些抵制,如何保障行政许可法律的良好实施也是一个大的问题,毕竟法律只有切实有效的实施才能发挥它的作用。

(二)清理行政审批的运动流于表面。

全国自上而下兴起的清理整治行政审批运动确实轰轰烈烈,取得了很好的成果,但这场改革还是有很多问题。这场改革毕竟触动了深层次的利益格局,可谓是“动了真格”、“针针见血”,在这种情况下,不免会有某些肉痛的政府敷衍群众、敷衍上级,只是为了完成任务,不重效果。或者把已经废止的审批项目又拿来为完成指标凑数;或者趁机只清理没有利益费力不讨好的审批项目,“肥肉”项目保留下来,或者变换一种说法,明改暗不改;更有甚者改革过后,某些砍掉的项目又“死灰复燃”等等乱象丛生,影响了改革的成果。任何改革都不可能顺顺利利、一蹴而就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也是经历了重重困难而不断前进。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越发完善,行政人员素质的提高、观念的改变、守法意识的加强,“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相信行政审批也会越来越规范,企业和公民也会从中受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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