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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供货方资质材料范文简短(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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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供货方资质材料范文简短(精选8篇)
2023-11-21 06:40:37    小编:ZTFB

勇敢面对失败和挑战,才能真正体会到成功的甜蜜和幸福。写一篇完美的总结,要注重文字的精练和表达的清晰。总结范文的主题和内容丰富多样,可以帮助我们开拓思路,提高写作水平。

供货方资质材料范文简短篇一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没有资质的企业不能进行从事物业管理经营。如果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到期了需要到房管局物业管理办公室年检换证。那么具体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全部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6、物业服务收费证明材料;

7、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况;

9、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提供的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供货方资质材料范文简短篇二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变更证明材料;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近两年的.资质年检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供货方资质材料范文简短篇三

资质证书:

六、建筑业企业申请地址变更,提供以下资料:(所提供复印件需主管部门加盖原件核对章)。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附件二);

(2)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

(3)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变更前、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章程复印件;

供货方资质材料范文简短篇四

附件2:

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

工程勘察资质类型与等级主要技术装备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岩土工程勘察甲级1.室内试验设备至少须满足下列两种技术装备配备要求之一:

(2)万能材料试验机或压力试验机1台,岩石三轴仪、岩石点荷载仪试验设备、磨石机各1台。

2.原位测试设备任选3类:载荷试验设备、旁压设备、静力触探设备、扁铲、现场剪切设备各1套。

3.物探测试检测设备任选3类:电法仪、面波仪、地震仪、工程检测仪(波速检测仪)、声波测井仪、探地雷达、桩基动测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各1套。

4.5秒级精度及以上全站仪3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2台。乙级1.室内试验设备至少须满足下列两种技术装备配备要求之一:

(2)万能材料试验机或压力试验机1台,岩石三轴仪、岩石点荷载仪试验设备、磨石机各1台。

2.原位测试设备任选2类:载荷试验设备、旁压设备、静力触探设备、扁铲、现场剪切设备各1套。

3.物探测试检测设备任选3类:电法仪、面波仪、地震仪、工程检测仪(波速检测仪)、声波测井仪、探地雷达、桩基动测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各1套。

4.5秒级精度及以上全站仪1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1台。

注:上述第1、2、3款要求的技术装备可由依法约定的协作单位提供。丙级1.室内试验设备至少须满足下列两种技术装备配备要求之一:

(2)万能材料试验机或压力试验机1台,岩石三轴仪、岩石点荷载仪试验设备、磨石机各1台。

2.原位测试设备任选2类:载荷试验设备、旁压设备、静力触探设备、扁铲、现场剪切设备各1套。

3.物探测试检测设备任选3类:电法仪、面波仪、地震仪、工程检测仪(波速检测仪)、声波测井仪、探地雷达、桩基动测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各1套。

4.5秒级精度及以上全站仪、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各1台。

注:上述第1、2、3款要求的技术装备可由依法约定的协作单位提供。附件2:

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

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甲级1.物探测试检测设备任选6类:电法仪、面波仪、地震仪、工程检测仪(波速检测仪)、声波测井仪、探地雷达、桩基动测仪、地下管线探测仪、载荷试验设备各1套。

2.全站仪5台(其中1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1台,2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3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3台(其中s1精度及以上不少于1台)。乙级1.物探测试检测设备任选5类:电法仪、面波仪、地震仪、工程检测仪(波速检测仪)、声波测井仪、探地雷达、桩基动测仪、地下管线探测仪、载荷试验设备各1套。

2.全站仪3台(其中2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1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2台。专业资质水文地质甲级1.电法仪、抽水试验设备各3套。

2.5秒级精度及以上全站仪2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1台。乙级1.电法仪、抽水试验设备各2套。

2.5秒级精度及以上全站仪1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1台。丙级1.电法仪、抽水试验设备各1套。

2.5秒级精度及以上全站仪、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各1台。工程测量甲级全站仪10台(其中1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1台,2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4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6台(其中s1精度及以上不少于1台),5mm+1ppm精度及以上gnss接收机6台套。乙级全站仪5台(其中1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1台,2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2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3台,5mm+1ppm精度及以上gnss接收机4台套。丙级全站仪3台(其中2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1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2台,5mm+1ppm精度及以上gnss接收机3台套。劳务资质工程钻探钻机6台(标准贯入、动力触探设备相应配套)。凿井水文钻机5台、抽水试验设备不少于3套(空压机、深井泵等)。注:申请两个以上资质时,相同技术装备数量取高值。

附件3:

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规模甲级乙级丙级1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1、国家重点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

2、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工程。

3、下列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

(5)其他工程设计规模为特大型、大型的建设项目。1、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乙级的工程项目。

2、下列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

(3)中型沉井、沉箱,安全等级为二级的桩基、墩基,中型桥梁基础;

(4)其他工程设计规模为中型的建设项目。1、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丙级的工程。

2、下列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

(3)其他工程设计规模为小型的建设项目。附件3:

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规模甲级乙级丙级1岩土工程岩土工程设计1、国家重点项目的岩土工程设计。

2、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边坡工程。

3、一般土层处理后地基承载力达到300kpa及以上的地基处理设计,特殊性岩土作为中型及以上建筑物的地基持力层的地基处理设计。

4、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治理设计。

5、复杂程度按有关规范规程划分为中等以上或复杂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设计。

6、建(构)筑物纠偏设计及基础托换设计,建(构)筑物沉降控制设计。

7、填海工程的岩土工程设计。

8、其他勘察等级为甲、乙级工程的岩土工程设计。1、安全等级为三级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三级的边坡工程。

2、一般土层处理后地基承载力300kpa以下的地基处理设计,特殊性岩土作为小型建筑物地基持力层的地基处理设计。

3、复杂程度按有关规范规程划分为简单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设计。

4、其他勘察等级为丙级工程的岩土工程设计。附件3:

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规模甲级乙级丙级1岩土工程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1、国家重点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

2、大型跨江、跨海桥梁桥址的工程物探,桥桩基测试、检测,岩溶地区、水域工程物探,复杂地质和地形条件下探查地下目的物的深度和精度要求较高的工程物探。

3、地铁、轻轨、隧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高速公路工程的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

4、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边坡工程的监测。

5、建筑物纠偏、加固工程中的岩土工程监测,重特大抢险工程的岩土工程监测。

6、一般土层处理后,地基承载力达到300kpa及以上的地基处理监测,单桩最大加载在10000kn及以上的桩基检测。

7、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工程项目涉及的波速测试、地脉动测试。

8、块体基础振动测试。1、安全等级为二、三级的基坑工程、边坡工程的监测。

2、一般土层处理后,地基承载力300kpa以下的地基处理检测,单桩最大加载在10000kn以下的桩基检测。

3、独立的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项目,无特殊要求的岩土工程监测项目。

4、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乙级及以下的工程项目涉及的波速测试、地脉动测试。

附件3:

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规模甲级乙级丙级2水文地质勘察1、国家重点项目、国外投资或中外合资项目的水源勘察和评价。

2、大、中城市规划和大型企业选址的供水水源可行性研究及水资源评价。

3、供水量10000m3/d及以上的水源工程勘察和评价。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水资源勘察和评价。

5、干旱地区、贫水地区、未开发地区水资源评价。

6、设计规模为大型的建设项目水文地质勘察。

7、按照《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复杂程度为复杂的降水工程或同等复杂的止水工程。1、小城市规划和中、小型企业选址的供水水源可行性研究及水资源评价。

2、供水量2000m3/d-10000m3/d的水源勘察及评价。

3、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复杂的水资源勘察和评价。

4、设计规模为中型的建设项目水文地质勘察。

5、按照《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复杂程度为中等及以下的降水工程或同等复杂的止水工程。1、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供水量2000m3/d及以下的水源勘察和评价。

2、设计规模为小型的建设项目的水文地质勘察。附件3:

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规模甲级乙级丙级3工程测量1、国家重点项目的首级控制测量、变形与形变及监测。

2、三等及以上gnss控制测量,四等及以上导线测量,二等及以上水准测量。

3、大、中城市规划定测量线、拨地。

4、20km2及以上的大比例尺地形图地形测量。

5、国家大型、重点、特殊项目精密工程测量。

6、20km及以上的线路工程测量。

7、总长度20km及以上综合地下管线测量。

8、以下工程的变形与形变测量: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变形,重要古建筑变形,大型市政桥梁变形,重要管线变形,场地滑坡变形。

9、大中型、重点、特殊水利水电工程测量。

10、地铁、轻轨隧道工程测量。

1、四等gnss控制测量,一、二级导线测量,三、四等水准测量。

2、小城镇规划定测量线、拨地。

3、10-20km2的大比例尺地形图地形测量。

4、一般工程的精密工程测量。

5、5-20km的线路工程测量。

6、总长度20km以下综合地下管线测量。

7、以下工程的变形与形变测量: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丙级的建筑变形,地表、道路沉降,中小型市政桥梁变形,一般管线变形。

8、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测量。1、一级、二级gnss控制测量,三级导线测量,五等水准测量。

2、10km2及以下大比例尺地形图地形测量。

3、5km及以下线路工程测量。

4、长度不超过5km的单一地下管线测量。

5、水域测量或水利、水电局部工程测量。

6、其它小型工程或面积较小的施工放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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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方资质材料范文简短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第六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各资质类别、级别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六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六)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二)、(五)、(六)、(七)、(九)项所列资料;。

(三)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和个人工程业绩。

第十三条企业增项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一)、(二)、(五)、(六)、(七)、(九)的资料;。

(三)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个人工程业绩证明。

第十四条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五条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取得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变更,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七条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且不考核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绩。

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施工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办理。

第十九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二)将承揽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七)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八)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企业在领取新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企业违法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二十五条企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

(三)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第三十一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第三十二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海洋工程勘察等。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的设计。

(二)建筑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

第三十九条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2001年7月25日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同时废止。

供货方资质材料范文简短篇六

2、诚信公约1份;

3、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鲜章);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鲜章);

5、办公场所证明(租赁合同及产权证复印件,自有房屋需提供产权证复印件);

6、质量管理制度(一级资质需要i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7、重庆市安防企业调查统计表。

二、业绩资料

1、一年来安防工程业绩表及合同复印件;

2、验收或检测报告。

以上材料用a4纸复印并装订成册,送(快递)到协会。

一、《资质证书》年检登记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年检主要附件材料为:

1、新增业绩的合同、监测报告及验收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未验收的'项目提交合同及方案。

2、新增人员职称证、身份证及合同复印件。

3、其他材料证明(如企业上年度在地址、联系方式或所持技术情况等方面有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后的有关材料证明)。

二、《资质证书》副本;

三、当年年度会费收据复印件。

持有临时证书的单位不参加年检,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可申请复评,转为正式证书。如在持证期内尚无业绩,可申请延期一年,临时证书最多延期一年,到期还达不到转为正式证书条件的,不再颁发证书。复评时,可以根据业绩提升或降低资质证书等级。

临时证书申请及评审程序和使用管理规定同正式证书一致。

供货方资质材料范文简短篇七

考虑到不少人还不大清楚2017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变更申报材料要求是什么,今天小编特意为大家详细谈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1.申报材料目录;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变更申请书》;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高级职称证书及相应的职称批准文件复印件;

14.劳动合同复印件。应提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所提供的劳动合同应与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劳动合同范本格式相符,真实、有效且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

1.本附件第一款中第“1-6、8-14”项材料;

2.跨省变更或变更管理机构的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3.原省级或部门管理机构同意转出批复材料复印件;

4.现省级或部门管理机构同意转入批复材料复印件。

(一)企业名称变更: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二)企业地址变更: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三)注册资本金及股东变更: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4.股东中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5.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变更: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任职文件或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五)技术负责人变更: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六)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变更为企业统一信用代码):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申报材料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所有复印件必须清晰完整。

供货方资质材料范文简短篇八

5、工作场所证明(房产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e. 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1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2)离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员可提交离退休证明及本单位出具的返聘证明或劳动合同。

(3)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人员,应提供详细的劳动关系情况说明,并附其他有效证明。

7、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学历证书、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等的复印件;

8、环境影响评价内部管理及质量保证体系等相关文件;

10、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请首次或重新登记材料原件;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诚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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