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最新废弃油脂协议书范本(汇总17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0 09:34:44 页码:14
最新废弃油脂协议书范本(汇总17篇)
2023-11-20 09:34:44    小编:ZTFB

一种特殊的情感体验是指在某种特定的情境下所产生的特殊情感体验。总结要注意形式的多样性,可以运用图表、数据等形式展示总结的结果。总结范文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总结的结构、语言和格式等方面的要求。

废弃油脂协议书范本篇一

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裸露存放;

3、将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沟渠和公共厕所等;

4、将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5、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废弃油脂协议书范本篇二

在当下社会,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书,协议书对双方的事务履行起到积极作用。那么协议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废弃物清除处理协议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一、乙方遵依《_________》规定办理相关废弃物清理作业。

二、乙方依进厂申请表(含废弃物基本数据表及其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交付甲方清除处理废弃物,并依申请表内容所纪录之废弃物种类、性质与数量交付。

三、乙方至迟应于清运前提供废弃物性质左证数据与甲方。前述左证资料应为中文或英文。

四、甲方为乙方清除处理之实际废弃物数量,以网络申报数量为准,未网络申报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认定之。

(一)以固定容量之容器盛装者以下列方式之一认定:(以甲方之磅秤个别量称)

1.使用甲方所提供之垃圾子车者,经甲方随车之磅秤量秤后当场打印磅单双方签认。如甲方之随车磅秤因故无法作业时,则以乙方前三次所交付同类废弃物之量秤纪录平均值代替之。

2.使用乙方自备容器者,由甲方载回甲方所属之《_________》(以下简称本中心)后以电子秤过磅并打印或开立磅单左证。

(二)以槽车、卡车或环保车整车过磅计量者:以本中心设置之地磅实际量秤之重量为准,并打印量测报表佐证。如本中心磅秤因故无法执行量称作业时,则以甲方另行指定之磅秤替代之。

(三)使用甲方所售之专用垃圾袋盛装一般可燃性事业废弃物(生活垃圾)者,以专用垃圾袋规格及数量计算之。

五、废弃物清除处理费依甲方公告之《_________》办理,并追溯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废弃物清除处理费用计价依据以本契约第四条之认定数量为准。

六、甲、乙方为共同维护本中心设备之妥善率,于交付废弃物时,乙方愿配合依甲方订定之《_________》交付废弃物。

七、甲方为追踪辅导乙方之废弃物清除处理作业符合_________园区环境影响说明书内容,得派员携带证明文件进入乙方进行各项废弃物清除处理流向辅导检核工作,乙方应配合办理并提供相关数据供参;拒绝或借故拖延者依(废弃物收受作业要求》记点。

八、甲方办理废弃物清除、处理之工具、方法、设备及场所如附件三所示,作为双方清除处理废弃物之依循。废弃物清除作业之频率、清除时间及地点由双方协议之。

九、甲方于每年三、六、九、十二月底寄发前三个月废弃物清除处理费缴款单,乙方应于寄发月份之次月十五日前携缴款单至_________银行完成缴费。逾期未缴纳者,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每逾三日加征应缴费用百分之一违约金。但加征之违约金以至应缴费用之百分之二十为上限。前述废弃物清除处理费及违约金,经甲方以书面通知限期缴纳,届期不缴纳者,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十、如乙方部分废弃物之清除处理费由其它事业单位缴纳时,另检附承诺书纳入本契约书内,恪遵办理。

十一、其它甲方应配合遵守事项:

(一)甲方应维持本中心各项相关法令规定要求之许可与证照之有效期。

(二)如本中心发生操作困难无法继续从事清除、处理业务时,甲方应即以书面通知乙方,并安排紧急应变之作为。

(三)清除处理期间突发事件之应变措施:

1.甲方应订定园区内清运作业之紧急应变手册及通讯设备,供随车携带。

2.甲方清运人员于事故发生时应立即通报本中心及甲方,告知事故发生地点、位置、状况及需求,由本中心依状况需求派员协助,并告知乙方处理情形。

(四)甲方于每次清除处理乙方依进厂申请表内容交付之废弃物后四十五日内提供已妥善处理之证明文件予乙方。

十二、其它乙方应配合遵守事项:

(一)乙方应详实告知甲方拟清除处理之废弃物种类与性质。若因乙方未详实告知,经甲方清除发现者,该批废弃物退还乙方。

(二)如乙方为应使用专用垃圾袋盛装一般可燃事业废弃物(生活垃圾)者,则不可混合使用其它非专用之塑料袋或非甲方所指定之专用垃圾袋。如有混合使用情形者,甲方得当场拒绝清除使用其它非专用之塑料袋部份之废弃物。

(三)乙方未依申请表内容交付废弃物、或未详实告知废弃物性质之变异,或未依《_________》分类、包装与管理,经甲方发现者,除该批废弃物退还乙方外,如因此损害甲方清除处理设施、致生事故、或致甲方遭相关主管单位处分时,乙方应负赔偿甲方因此所受之确切且实际发生之直接损害。

十三、于本中心正常上班期间(每周一至五,上午八时三十分至下午五时三十分),乙方如需临时清运大量废弃物时,应以书面及电话告知方式通知甲方及本中心(传真电话:_________),甲方应于收到通知后立即协调安排清运事宜。

十四、因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致乙方未履行本契约事项,经甲方以书面通知限期改善,乙方届期仍未改善者,甲方得径行停止收受乙方之废弃物。

十五、乙方如终止与本局签订之租地契约或标准厂房租赁契约,本契约亦随之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废弃油脂协议书范本篇三

受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收运、处置甲方产生的餐厨废弃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相关法规,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双方商定收运、处置期限自20xx年2月11日至20xx年1月31日止。

1.餐厨废弃物实际产出数量乙方必须全部运出。

2.乙方自备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外表清洁安静,且收集容器无破损并配上外盖。

3.应妥善安置管理好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保证环境卫生整洁。

1.负责上门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每日1次。

2.应按时、保质、保量作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工作,运输中不滴漏,避免二次污染。

3、按照甲方的要求,严格将餐厨废弃物运回自家进行喂猪处置,不得将废弃物转送给第三方,更不得卖给第三方。

4.乙方收运作业后应保持现场环境整洁,若因为作业时造成污染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5、若乙方将外运的废弃物转给他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甲方(盖章):xxx

乙方(签字):xxx

代表人(签字):xxx

20xx年2月11日

废弃油脂协议书范本篇四

1、因甲方无处理医疗垃圾的经验与资质,故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收集处理甲方的医疗垃圾。

2、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费用人民币_____元整,作为乙方代为处理甲方医疗垃圾的相关费用及劳务补偿。

3、甲方如产生医疗垃圾时应急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报后_____小时内到甲方医疗垃圾存放区收集取走。

4、甲方应自行准备医疗垃圾存放设备,并自觉将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区分开。

5、乙方不得将医疗垃圾任意丢弃或交于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处理,否则甲方可向乙方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并积极向相关卫生主管部门举报。

6、本合同自签字当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年,合同到期后______内双方为提出异议或重新签订视为同意协议延续。以上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废弃油脂协议书范本篇五

甲方:乙方: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甲方在医疗工作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如:染血的止血贴、纱布、医用手套、胶布、棉签等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必须集中统一交由资质的机构处理,乙方为负责收集甲方医疗工作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双方就处理甲方上述医疗废弃物合作回收事宜达成如下协议: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容易在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承担、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

1、因甲方无处理医疗垃圾的经验与资质,故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收集处理甲方的医疗垃圾。

2、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费用人民币_____元整,作为乙方代为处理甲方医疗垃圾的相关费用及劳务补偿。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3、甲方如产生医疗垃圾时应急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报后_____小时内到甲方医疗垃圾存放区收集取走。

4、甲方应自行准备医疗垃圾存放设备,并自觉将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区分开。风险提示:

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

5、乙方不得将医疗垃圾任意丢弃或交于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处理,否则甲方可向乙方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并积极向相关卫生主管部门举报。

6、本合同自签字当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年,合同到期后______内双方为提出异议或重新签订视为同意协议延续。以上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代表:日期:乙方:代表:日期:

废弃油脂协议书范本篇六

为规范我市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处置,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地沟油和违规处理餐厨废弃物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要求:

(五)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处。

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裸露存放;。

4、将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5、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大同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废弃油脂协议书范本篇七

甲方:

乙方:

甲方在医疗工作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如:染血的止血贴、纱布、医用手套、胶布、棉签等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必须集中统一交由资质的机构处理,乙方为负责收集甲方医疗工作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双方就处理甲方上述医疗废弃物合作回收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因甲方无处理医疗垃圾的经验与资质,故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收集处理甲方的医疗垃圾。

2、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费用人民币_____元整,作为乙方代为处理甲方医疗垃圾的相关费用及劳务补偿。

3、甲方如产生医疗垃圾时应急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报后_____小时内到甲方医疗垃圾存放区收集取走。

4、甲方应自行准备医疗垃圾存放设备,并自觉将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区分开。

5、乙方不得将医疗垃圾任意丢弃或交于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处理,否则甲方可向乙方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并积极向相关卫生主管部门举报。

6、本合同自签字当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年,合同到期后______内双方为提出异议或重新签订视为同意协议延续。以上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代表:

日期:

乙方:

代表:

日期:

废弃油脂协议书范本篇八

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废弃油脂,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在餐饮服务(含单位供餐,以下统称“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制现售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食用动植物油脂和含食用动植物油脂的废水。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产生餐厨废弃油脂单位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商务、环保、水务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本市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制现售等活动,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经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产生单位”)以及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和处置活动的单位是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本市鼓励通过改进加工工艺、引导公众科学饮食消费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油脂的产生数量。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的产生数量,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从事本辖区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活动的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予以增加。

产生单位可以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收运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的企业,并取得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从事本辖区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活动的单位和收运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的企业(以下统称“收运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收运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收运单位招标方案,明确收运单位的数量和条件、服务范围、服务期限等事项,并报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收运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有与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量相适应并取得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厢式货运车辆和收集容器;车辆和收集容器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三)有与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量相适应的贮存、初加工场所以及车辆停放场地;贮存、初加工场所的选址和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四)有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招标时,可以设定严于前款要求的招标条件。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的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收运服务协议”)。收运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单位的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规范、收运的餐厨废弃油脂去向、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市餐厨废弃油脂的处置数量,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从事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处置单位无法满足全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置需求的,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增加处置单位。

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有满足处置需求的处置设施、计量与原料检测设备;经处置后的产品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要求,采用的处置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处置场所的选址和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四)有5名以上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五)有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六)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招标时,可以设定严于前款要求的招标条件。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的处置单位签订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处置服务协议”)。处置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处置单位的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规范、餐厨废弃油脂经处置后的产品及其去向、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

产生单位应当将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交由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收运单位收运,并与收运单位签订收运。

合同。

收运合同应当明确收运的时间、频次、数量和餐厨废弃油脂收购价格等内容。

餐厨废弃油脂收购价格应当按照本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食品协会和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制定的餐厨废弃油脂收购指导价确定。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餐厨废弃油脂收运的原则,对餐厨废弃油脂收购指导价的制定予以指导。

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废弃油脂提供给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运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者放任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

收运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油脂送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确定的处置单位处置,并与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处置合同应当明确送交的餐厨废弃油脂含水率指标、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收购价格等内容;其中,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收购价格应当按照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制定的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收购指导价确定。

收运单位应当自收运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收运合同报收运服务所在地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处置单位应当自处置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处置合同报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产生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向所在地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本年度餐厨废弃油脂的种类和产生量。

产生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其中,餐饮服务单位还应当按照本市有关推进计划安装符合要求的油水分离器。

新设立的餐饮服务单位未按照要求安装油水分离器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不予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不予核发口岸卫生许可证,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和油水分离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油脂单独收集,不得将餐厨废弃油脂混入餐厨垃圾等其他生活垃圾或者裸露存放。

产生单位向收运单位交送餐厨废弃油脂时,应当对交送的餐厨废弃油脂的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并与收运单位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的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服务联单(以下简称“收运联单”)上签字、盖章。

收运联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收运单位应当按照收运服务协议、收运合同的要求,定期从产生单位收运餐厨废弃油脂。

收运单位应当按照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收运餐厨废弃油脂的车辆外部显示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

收运单位收运餐厨废弃油脂时,收运车辆和收集容器的电子监控设备应当保持开启状态,并与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联网。

收运单位应当对餐厨废弃油脂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滴漏、洒落。

收运人员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作业时,应当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的要求,穿着统一的作业服装,并佩戴身份标识牌。

收运人员应当参加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收运餐厨废弃油脂的车辆进入贮存、初加工场所时,收运单位应当将收运联单记载的餐厨废弃油脂种类和数量与车辆实际收运的餐厨废弃油脂种类和数量进行核对。

贮存、初加工场所安装的电子监控设备应当全天保持开启状态,并与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联网。

贮存、初加工场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要求。

收运单位向处置单位送交餐厨废弃油脂时,应当对送交的餐厨废弃油脂的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并与处置单位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的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服务联单上签字、盖章。

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处置服务协议的要求,对餐厨废弃油脂进行处置。餐厨废弃油脂经处置后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

处置场所安装的电子监控设备应当全天保持开启状态,并与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联网。

处置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废弃油脂处置设施、设备的完好,定期对相关设施、设备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

处置场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要求。

处置单位不得将未经处置的餐厨废弃油脂或者处置后不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予以转售或者用于其他用途。

未经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油脂的记录台帐,如实记录每日交送、收运或者处置的餐厨废弃油脂的种类、数量、时间、相关单位名称。

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记录台帐记录的内容以及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形成的检测、评价结果等信息,输入本单位的信息管理系统,并每月将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信息报送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

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逐步将本单位的信息管理系统与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逐步使用电子联单。

本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食品协会、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制度,督促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加强餐厨废弃油脂产生、收运和处置活动的管理;对违反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

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水务、公安、城管执法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收运单位、处置单位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活动的情况进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收运单位、处置单位经评议不合格的,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收运服务协议、处置服务协议,暂停或者终止其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活动。

本市食品药品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餐饮服务单位的油水分离器的安装和使用以及餐厨废弃油脂产生申报、收运合同、收运联单和记录台帐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餐饮服务许可证、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延续的审核内容之一。

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餐厨废弃油脂产生申报、收运合同、收运联单和记录台帐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换发的审核内容之一。

在商场、超市等食品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现制现售活动的,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餐厨废弃油脂产生申报、收运合同、收运联单和记录台帐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延续的审核内容之一。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市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水务、公安、城管执法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建立餐厨废弃油脂监管的信息共享制度。

应急预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可以向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五款、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或者处置活动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城管执法部门的监督下,将擅自收运或者处置的餐厨废弃油脂交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或者处置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油脂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者放任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运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核对的,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处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停业、歇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置单位因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解除处置服务协议。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信息的。

本市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产生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且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城管执法部门。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法确定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

(二)未将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纳入相关行政许可审核;。

(三)未依法处理发现或者投诉、举报的非法收运、处置餐厨废弃油脂的行为;。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对病死以及腐败变质的家畜家禽等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作为原料生产食用油。

本市农业、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绿化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病死以及腐败变质的家畜家禽等动物以及动物产品、食品加工废料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废弃油脂协议书范本篇九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一、乙方遵依《_________》规定办理相关废弃物清理作业。

二、乙方依进厂申请表(含废弃物基本数据表及其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交付甲方清除处理废弃物,并依申请表内容所纪录之废弃物种类、性质与数量交付。

三、乙方至迟应于清运前提供废弃物性质左证数据与甲方。前述左证资料应为中文或英文。

四、甲方为乙方清除处理之实际废弃物数量,以网络申报数量为准,未网络申报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认定之。

(一)以固定容量之容器盛装者以下列方式之一认定:(以甲方之磅秤个别量称)。

1.使用甲方所提供之垃圾子车者,经甲方随车之磅秤量秤后当场打印磅单双方签认。如甲方之随车磅秤因故无法作业时,则以乙方前三次所交付同类废弃物之量秤纪录平均值代替之。

2.使用乙方自备容器者,由甲方载回甲方所属之《_________》(以下简称本中心)后以电子秤过磅并打印或开立磅单左证。

(二)以槽车、卡车或环保车整车过磅计量者:以本中心设置之地磅实际量秤之重量为准,并打印量测报表佐证。如本中心磅秤因故无法执行量称作业时,则以甲方另行指定之磅秤替代之。

(三)使用甲方所售之专用垃圾袋盛装一般可燃性事业废弃物(生活垃圾)者,以专用垃圾袋规格及数量计算之。

五、废弃物清除处理费依甲方公告之《_________》办理,并追溯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废弃物清除处理费用计价依据以本契约第四条之认定数量为准。

六、甲、乙方为共同维护本中心设备之妥善率,于交付废弃物时,乙方愿配合依甲方订定之《_________》交付废弃物。

七、甲方为追踪辅导乙方之废弃物清除处理作业符合_________园区环境影响。

说明书。

内容,得派员携带证明文件进入乙方进行各项废弃物清除处理流向辅导检核工作,乙方应配合办理并提供相关数据供参;拒绝或借故拖延者依(废弃物收受作业要求》记点。

八、甲方办理废弃物清除、处理之工具、方法、设备及场所如附件三所示,作为双方清除处理废弃物之依循。废弃物清除作业之频率、清除时间及地点由双方协议之。

九、甲方于每年三、六、九、十二月底寄发前三个月废弃物清除处理费缴款单,乙方应于寄发月份之次月十五日前携缴款单至_________银行完成缴费。逾期未缴纳者,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每逾三日加征应缴费用百分之一违约金。但加征之违约金以至应缴费用之百分之二十为上限。前述废弃物清除处理费及违约金,经甲方以书面通知限期缴纳,届期不缴纳者,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承诺书。

纳入本契约书内,恪遵办理。

十一、其它甲方应配合遵守事项:

(一)甲方应维持本中心各项相关法令规定要求之许可与证照之有效期。

(二)如本中心发生操作困难无法继续从事清除、处理业务时,甲方应即以书面通知乙方,并安排紧急应变之作为。

1.甲方应订定园区内清运作业之紧急应变手册及通讯设备,供随车携带。

2.甲方清运人员于事故发生时应立即通报本中心及甲方,告知事故发生地点、位置、状况及需求,由本中心依状况需求派员协助,并告知乙方处理情形。

(四)甲方于每次清除处理乙方依进厂申请表内容交付之废弃物后四十五日内提供已妥善处理之证明文件予乙方。

十二、其它乙方应配合遵守事项:

(一)乙方应详实告知甲方拟清除处理之废弃物种类与性质。若因乙方未详实告知,经甲方清除发现者,该批废弃物退还乙方。

(二)如乙方为应使用专用垃圾袋盛装一般可燃事业废弃物(生活垃圾)者,则不可混合使用其它非专用之塑料袋或非甲方所指定之专用垃圾袋。如有混合使用情形者,甲方得当场拒绝清除使用其它非专用之塑料袋部份之废弃物。

(三)乙方未依申请表内容交付废弃物、或未详实告知废弃物性质之变异,或未依《_________》分类、包装与管理,经甲方发现者,除该批废弃物退还乙方外,如因此损害甲方清除处理设施、致生事故、或致甲方遭相关主管单位处分时,乙方应负赔偿甲方因此所受之确切且实际发生之直接损害。

十三、于本中心正常上班期间(每周一至五,上午八时三十分至下午五时三十分),乙方如需临时清运大量废弃物时,应以书面及电话告知方式通知甲方及本中心(传真电话:_________),甲方应于收到通知后立即协调安排清运事宜。

十四、因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致乙方未履行本契约事项,经甲方以书面通知限期改善,乙方届期仍未改善者,甲方得径行停止收受乙方之废弃物。

十五、乙方如终止与本局签订之租地契约或标准厂房租赁契约,本契约亦随之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废弃油脂协议书范本篇十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根据规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双方就融资业务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乙方提供融资服务项目的名称:内蒙古准格尔至兴和运煤重载高速公路。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融资服务的项目融资总额为: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

第三条咨询服务费用金额。

1、如经乙方与银主协调,最终银主按其投资总额的年固定回报率12.5%收取20__年固定回报。则甲方按总投资额(________)的0.5%×20__年=6%给予乙方奖励(按银主实际到位金额计付),有关该奖励款应缴纳的税款由乙方负责缴纳,由甲方代扣代缴(优惠引资奖励税收控制在20%以内)。甲方应同时向乙方提交合法的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

2、如经乙方与银主协调,最终银主按其投资款的年固定回报率12%收取固定回报。则甲方按总投资额(118亿)的0.5%×20__年=6%给予乙方奖励(按银主实际到位金额计付),有关该奖励款应缴纳的税款由甲方负责缴纳,。甲方应同时向乙方提交合法的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

第四条费用支付的监控。

本合同第三条所述费用由乙方授权熊利民先生监控(银行账户开户时加签)至该项融资全部相关应付费用支付完毕时止。

第五条费用支付方式。

投资款项(__________)一次性或分次性到达甲方银行账户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按银主实际到位金额的0.5%×20__年=6%以支票或其他银行转帐方式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商业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约定,未经甲乙方任何一方书面同意,均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向第三方泄露。否则,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履行以甲方与银主的投资合作成功为准,投资合作成功,以投资款到达甲方银行账户为准。投资合作不成功,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一般性条款。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废弃油脂协议书范本篇十一

甲方:

乙方:

为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特签订协议如下:

2、乙方提供农业部门或村(居)委有关证明1份;

3、乙方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流入社会,用于非法用途;

4、乙方指定专人负责上门收集与运输餐厨废弃物;

5、乙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

6、本协议一式3份,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甲方、乙方、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各执1份。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负责人:法人代表/负责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废弃油脂协议书范本篇十二

摘要:随着社会对环保的日益关注,人们越来越重视废旧物品的重新利用,许多国家也加大了这方面的立法力度,通过发展逆向物流来达到资源再生、物料增值和成本节约的目的。但目前我国在家电产品逆向物流方面仍然比较落后,所以发展家电产品回收物流、构建家电产品逆向物流体系已是刻不容缓。文章从家电产品回收的重要性谈起,分析我国家电回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讨论如何建立有效地回收物流体系。

关键词:家电回收;逆向物流;体系构建。

1构建我国旧家电回收体系的背景。

随着科技的进步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国居民对家电的消费量也越来越大(如表1所示),家电消费已经从单纯地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转变成提高生活质量的标志。

中国各种家电产品及电子产品仍处于高速增长期,拥有量将在未来几年内急剧膨胀,从2月1日起将“家电下乡”推广到全国,各地实施时间统一暂定为4年。连续4年在全国农村对彩电、冰箱、洗衣机、手机四类农民需求量大的产品实施“家电下乡”,可实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近4.8亿台,这一政策出台,必然会加速农村家电的淘汰速度,从而废旧家电的垃圾量也将对国内市场带来越来越大的压力。但是目前国内对于废旧家电回收方面,还没有正式出台相关具有强制性的法律。

2逆向物流理论简述。

stock最早提出了“逆向物流”这个名词。他在1992年给美国物流管理协会(clm)的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逆向物流为一种包含了产品退回、物料替代、物品再利用、废弃处理、再处理、维修与再制造等流程的物流活动。”在此之后很多学者对逆向物流做出了很多不同的定义,其中比较权威的是美国物流管理协会的定义:“计划、实施和控制原料、半成品库存、制成品和相关信息,高效和成本经济地从消费点到起点的过程,从而达到回收价值和适当处置的目的。”dekoster(2000)等人进行了白色物品和棕色物品的再制造研究。fleischmannm(2001)从供应链绩效的角度出发,从三个管理层面指出了闭环型逆向物流网络系统设计与传统“前向”供应链设计的区别:逆向物流系统需要对回收物品进行集中检测、分级,逆向物流系统对高度不确定性的逆向物流缺乏控制,逆向物流系统要将逆向物流与“前向”物流有机整合。

近年来,国内外众多学者对逆向物流的研究的主要成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逆向物流系统的优化与设计;(2)逆向物流与供应链、电子商务相结合的问题;(3)研究逆向物流的运作机制和运营方式。

3发达国家旧家电回收体系和运营模式。

发达国家对废旧家电的处理不仅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而且在回收技术,拆解技术,以及对废弃物的无害处理技术均比我国先进。

美国:注重对电子产品的循环利用,在开发循环可再生技术方面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例如施乐公司正在研发一种可以回收、再生的打印机,而柯达公司也对其一次性相机做出改进,使其在使用寿命结束后还可以回收利用。其运营模式是以企业联营和第三方企业为主。ibm和hp公司也制定了相关的回收计划,主要的物流运营服务是由fedex和ups提供。

欧盟国家:重视对环境的保护,立法严格,处理技术先进。在荷兰和比利时的商店里,每件电子产品,都会单独表明回收处置的费用,明码标价,消费者在购买的时候就已经明白丢弃废旧电器要支付一定的成本。德国的faps一直在研究废弃电路板的自动拆卸方法,采取与电路板自动装配的方式相反的原则进行拆卸。

日本:制造企业承担废旧家电物流回收的主要责任。自4月《家电再生利用法》实施以后,规定了零售商、生产厂家和消费者等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并且形成了自主回收和再资源化的结构路线。日本废旧家电处理企业一般采用手工拆解和机械处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处理,这样最大限度满足了环境保护的要求。

总结发达国家的处理模式发现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完备的法律和政策是建立起回收体系首要一环,其次回收体系以生产制造企业为核心,最后构成回收渠道是多元化的。还有在这些国家的处理模式中有一个共同的地方就是“污染者付费原则”也称为制造者负责制,这就是发达国家成熟的做法。

4目前我国家电回收体系存在的问题。

无论是从技术或者立法层面我国与发达国家在废旧家电的回收处理上还存在巨大差距。从我国家电逆向物流供应链系统分析,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深层次的问题:

(1)废旧家电的实物流动总体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

我国的家电回收相当分散,以个体从业人员走街穿巷回收为主,还包括废旧物资回收和旧货经营企业直接回收、生产厂家以旧换新回收、环保部门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等。整体上没有一个明确的流向,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当金属、塑料价格比较高的时候,大部分的废旧的电器就会流向一些地下拆解窝点。为了获取利润他们把原来可以不经拆解就可再利用的电子元件,用酸蚀或者火烧的方法提取金属,这就造成了极大的浪费和污染。

(2)支撑废旧家电移动的信息流和信息系统还没建立起来。

家电逆向物流和正向物流存在很大的差异,其中一点就是,我们很难掌握和预测顾客的需求,废旧家电何时、在什么地方出现,出现的数量,回收处理的成本都是很难确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了废旧家电的信息,才能更加有效地开展回收活动。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有关废旧家电回收的信息管理系统,收集信息的渠道也相当缺乏。

在发达国家,商家在售出产品时,就向顾客明确说明换退货和回收物品的条件、地点、流程、责任等,即为顾客指明回收物品的流动方向,这种做法可以说是逆向物流和顾客的交界面。

(3)没有一个正规的能够控制家电逆向物流的组织和管理机构。

现有的家电逆向物流运营模式的运营主体是传统物资企业、新兴废弃物处理企业、个体和民营回收企业,以及电子产品专业回收企业,而作为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利用的最大受益者电子产品制造商,却处于缺位状态。制造商只是逆向物流链的次要环节,并没有成为电子产品逆向物流的'主要承担者。其次缺乏管理的机构,包括法律和环保部门的约束,造成回收企业的短期行为。

5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家电回收物流体系。

从供应链系统的角度而言,完整的物流系统包含正向物流系统和逆向物流,它们构成了闭环的系统。从逆向物流的定义分析,回收物流应该与正向物流一样,包含着信息处理、运输、储存,流通加工等子系统。本文在参考了shaddowlatshahi(2000)提出的逆向物流战略和运营模式的基础上做了优化处理,因而笔者认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家电回收体系,应该包含三个层次:系统层面、运作层面、战略层面,以及五个主要组成部分:信息处理系统、运输系统、仓储系统、供应管理系统、再造系统。

每个子系统下面可以分为两个主要的运作流程,每个运作流程都服从一定的战略。归纳起来有以下的三大块战略:信息处理环节的快速反应和高效率、物流活动的成本节约和及时性战略,生产设计流程的柔性化,以及产品质量的持续改进战略(如图1所示)。

(1)信息处理系统。主要包括信息的收集和信息反馈两个方面。废旧家电逆向流程对返馈信息管理具有依赖性。对回收信息的采集、归类和分别处理,是回收物流信息系统的核心内容。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例如条形码技术,来加强对逆向物流信息的管理,提高信息处理效率。其次简化回收订单处理流程,尽快把分散的回收物品种类,所在地区,回收价格等信息进行确认,输入系统,指派相关人员进行取货。通过这样的措施,可以极大地降低回收物流的不确定性,提高回收效率。通过对回收物流信息的发掘分析,可以帮助制造商了解产品的属性——产品设计的怎么样,产品的耐用性如何,零部件具有怎样的特性,从而逐步的改善产品的设计,提高产品的生产质量。

(2)运输系统。包括运输模式的选择和路径选择的两个方面。由于废旧电器自身的价值较低,它们的回收是不可预知的,而且经常是非经济批量回收,甚至是单件产品回收。因此回收过程中的库存成本和运输成本在整个逆向物流成本中占较大比例。所以在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的实际操作中,如何合理地运输回收品,减少运输配送成本是关键。回收企业可以选择与其他家电制造企业或者经销商联合在一起,用卡车进行联合运输,充分发挥规模经济的优势。借助回收信息处理平台,回收企业可以充分了解顾客的地区分布,回收家电的体积、重量、包装等信息,这样就可以合理地安排回收作业的日程表以及车辆的调度,提高车辆的满载率,降低运输成本。

(3)仓储系统。回收企业在回收废旧家电之前,必须要合理地评估回收部件需要的面积和空间,考虑物件不同分拆方式对仓库面积占用的影响,尽量降低仓储和搬运成本。回收企业定期地检测各个收集点所回收的废旧家电库存情况。利用获得的数据对整个收集系统的库存信息更新,以此来进行收集品的运输决策,当库存达到一定量时,就进行配送。在仓库选择方面,andel(1995)、stock(1992)指出由于私营仓库的便利性、可靠性和灵活性,租赁成本也相对比较低,因此回收企业可以选择租赁私营的仓库作为废旧家电的存储点。

(4)供应管理系统。在这个子系统里面主要涉及回收部件的再利用,减少原材料的投入。电器制造商可以重构产品的物料清单,通过在产品生命周期的开始阶段就加强产品的可重构性,把回收的可用部件直接加入到产品的设计生产流程中,以控制家电回收部件的流动,把生产物流和回收物流系统有效地连接在一起,实现两个系统相互之间的良性循环。如果企业没有找到合适的替代方法对回收产品进行处理,这些回收物品就必须在垃圾场进行掩埋处理,或者进行焚化等无害化处理。

(5)再制造和再循环系统。这是整个家电回收系统的核心部分。生产企业对现有生产流程的改进,零部件的标准化,面向回收再造的产品设计dfr(designforrecyclingorremanufacturing)是家电回收物流能否成功的关键。

首先,提高产品的可再造性,要求工程师在设计产品时,除了考虑功能要求外,还要考虑产品的可再循环性(recyclability)。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增强家电产品的可在造性:一是采用模块化的设计方法。正确合理的模块划分可简化设备结构,便于模块的组织与管理以及设备可重构的实施,优化重构操作过程,提高模块之间的匹配精度。可重构功能模块的标准化有助于组织专业化的大规模生产,实现不同厂家零部件的互换。二是可拆卸创新设计。进行回收的产品通常要进行拆卸,所以在设计时最好采用拆卸方便的设计,减少不可拆连接。其次,企业必须评估现有的生产运作流程、能力和技术能否支持产品再造,在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基础上对现有生产流程的改造,以达到废旧家电再制造的技术和质量要求。

(6)系统之间协调与整合。在运作层面上,回收企业可以利用废旧零部件的应用信息档案,提高回收过程中产品和零件的库存管理水平,对产生返还情况和原因进行记录,有利于企业计划和管理逆向供应链的运营状况。在战略层,企业可以利用这些信息理解顾客的消费模式,制定产品开发战略。通过详细的了解产品特性,制造商可以改善产品设计,逐步提高质量。

在系统协调方面,通过各系统间的信息共享,运作流程间业务配合,各子系统在各自战略目标的指导的下既要充分发挥各系统的优势,又要达到整体供应链绩效的最优化。这就需要从事家电回收的管理人员不仅要具备系统思想和全局观,还要具备很好的协调能力和解决矛盾冲突的能力。

6结束语。

废弃家电的回收再利用是关乎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创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问题。回收物流已经成为众多优秀企业的竞争利器,尤其在家用电器这个竞争激烈的行业里,它的重要性日益显现。本文主要从供应链系统的角度去探讨如何建立适合我国的家电回收系统。文章只是对这个体系进行了初步的描述,还有待进一步深化研究。

参考文献:

[1]高海晨.对供应链中逆向物流管理的探讨[j].中原工学院学报,2004(8):49—52.

[2]田宇.创新型产品逆向物流中的回购定价机制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05(1):72—74.

[3]周道全.对我国旧家用电器“绿色回收”问题的探讨[j].技术经济,2003(9):32—33.

[4]吕庆华,杨永超。论电子产品逆向物流运营新模式[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4):44—50.

[5]王科.从电子产品回收立法看逆向物流[j].中国物流与采购,2005(14):12—15.

[6]徐剑,张云里,金玉然.废旧电子产品回收网络研究[j].物流科技,2005(3):56—59.

[7]李勇建.供应链上的新元素——企业逆向物流管理实践[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6.

[8]龚英,靳俊喜.循环经济下的回收物流[m].北京:中国物质出版社,2006.

废弃油脂协议书范本篇十三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的产生、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废弃油脂,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在餐饮服务(含单位供餐,以下统称“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制现售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食用动植物油脂和含食用动植物油脂的废水。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产生餐厨废弃油脂单位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商务、环保、水务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的跨部门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单位主体责任)。

本市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制现售等活动,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经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产生单位”)以及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和处置活动的单位是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一体化经营)。

本市鼓励通过改进加工工艺、引导公众科学饮食消费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油脂的产生数量。

本市对餐厨废弃油脂实行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资源化利用。

本市推进实行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一体化经营模式。

第七条(收运单位的确定)。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的产生数量,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从事本辖区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活动的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予以增加。

产生单位可以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收运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的企业,并取得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从事本辖区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活动的单位和收运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的企业(以下统称“收运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收运要求。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的收运活动。

第八条(收运单位招标方案和招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收运单位招标方案,明确收运单位的数量和条件、服务范围、服务期限等事项,并报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收运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有与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量相适应并取得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厢式货运车辆和收集容器;车辆和收集容器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三)有与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量相适应的贮存、初加工场所以及车辆停放场地;贮存、初加工场所的选址和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四)有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招标时,可以设定严于前款要求的招标条件。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的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收运服务协议”)。收运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单位的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规范、收运的餐厨废弃油脂去向、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处置单位的确定)。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市餐厨废弃油脂的处置数量,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从事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处置单位无法满足全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置需求的,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增加处置单位。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的处置活动。

第十条(处置单位招标要求)。

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有满足处置需求的处置设施、计量与原料检测设备;经处置后的产品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要求,采用的处置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处置场所的选址和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四)有5名以上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五)有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六)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招标时,可以设定严于前款要求的招标条件。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的处置单位签订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处置服务协议”)。处置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处置单位的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规范、餐厨废弃油脂经处置后的产品及其去向、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定向收运)。

产生单位应当将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交由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收运单位收运,并与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合同。收运合同应当明确收运的时间、频次、数量和餐厨废弃油脂收购价格等内容。

餐厨废弃油脂收购价格应当按照本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食品协会和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制定的餐厨废弃油脂收购指导价确定。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餐厨废弃油脂收运的原则,对餐厨废弃油脂收购指导价的制定予以指导。

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废弃油脂提供给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运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者放任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

第十二条(定向处置)。

收运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油脂送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确定的处置单位处置,并与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处置合同应当明确送交的餐厨废弃油脂含水率指标、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收购价格等内容;其中,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收购价格应当按照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制定的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收购指导价确定。

第十三条(合同备案)。

收运单位应当自收运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收运合同报收运服务所在地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处置单位应当自处置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处置合同报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产生单位的申报)。

产生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向所在地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本年度餐厨废弃油脂的种类和产生量。

第十五条(产生单位的设施设置要求)。

产生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其中,餐饮服务单位还应当按照本市有关推进计划安装符合要求的油水分离器。

新设立的餐饮服务单位未按照要求安装油水分离器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不予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不予核发口岸卫生许可证,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六条(产生单位的收集使用要求)。

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和油水分离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油脂单独收集,不得将餐厨废弃油脂混入餐厨垃圾等其他生活垃圾或者裸露存放。

第十七条(收运联单)。

产生单位向收运单位交送餐厨废弃油脂时,应当对交送的餐厨废弃油脂的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并与收运单位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的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服务联单(以下简称“收运联单”)上签字、盖章。

收运联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八条(收运要求)。

收运单位应当按照收运服务协议、收运合同的要求,定期从产生单位收运餐厨废弃油脂。

收运单位应当按照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收运餐厨废弃油脂的车辆外部显示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

收运单位收运餐厨废弃油脂时,收运车辆和收集容器的电子监控设备应当保持开启状态,并与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联网。

收运单位应当对餐厨废弃油脂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滴漏、洒落。

第十九条(收运人员要求)。

收运人员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作业时,应当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的要求,穿着统一的作业服装,并佩戴身份标识牌。

收运人员应当参加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条(贮存、初加工场所要求)。

收运餐厨废弃油脂的车辆进入贮存、初加工场所时,收运单位应当将收运联单记载的餐厨废弃油脂种类和数量与车辆实际收运的餐厨废弃油脂种类和数量进行核对。

贮存、初加工场所安装的电子监控设备应当全天保持开启状态,并与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联网。

贮存、初加工场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处置联单)。

收运单位向处置单位送交餐厨废弃油脂时,应当对送交的餐厨废弃油脂的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并与处置单位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的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服务联单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二条(处置要求)。

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处置服务协议的要求,对餐厨废弃油脂进行处置。餐厨废弃油脂经处置后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

处置场所安装的电子监控设备应当全天保持开启状态,并与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联网。

处置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废弃油脂处置设施、设备的完好,定期对相关设施、设备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

处置场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处置的禁止性要求)。

处置单位不得将未经处置的餐厨废弃油脂或者处置后不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予以转售或者用于其他用途。

未经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二十四条(台帐和信息管理要求)。

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油脂的记录台帐,如实记录每日交送、收运或者处置的餐厨废弃油脂的种类、数量、时间、相关单位名称。

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记录台帐记录的内容以及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形成的检测、评价结果等信息,输入本单位的信息管理系统,并每月将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信息报送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

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逐步将本单位的信息管理系统与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逐步使用电子联单。

第二十五条(行业自律)。

本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食品协会、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制度,督促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加强餐厨废弃油脂产生、收运和处置活动的管理;对违反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

第二十六条(评议制度)。

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水务、公安、城管执法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收运单位、处置单位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活动的情况进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收运单位、处置单位经评议不合格的,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收运服务协议、处置服务协议,暂停或者终止其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活动。

第二十七条(相关许可监管)。

本市食品药品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餐饮服务单位的油水分离器的安装和使用以及餐厨废弃油脂产生申报、收运合同、收运联单和记录台帐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餐饮服务许可证、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延续的审核内容之一。

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餐厨废弃油脂产生申报、收运合同、收运联单和记录台帐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换发的审核内容之一。

在商场、超市等食品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现制现售活动的,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餐厨废弃油脂产生申报、收运合同、收运联单和记录台帐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延续的审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八条(信息共享)。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市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水务、公安、城管执法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建立餐厨废弃油脂监管的信息共享制度。

第二十九条(应急处置)。

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餐厨废弃油脂处理应急预案,做好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条(投诉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可以向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擅自收运、处置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五款、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或者处置活动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城管执法部门的监督下,将擅自收运或者处置的餐厨废弃油脂交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或者处置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产生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油脂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者放任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收运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运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核对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处置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处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停业、歇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置单位因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解除处置服务协议。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台帐和信息管理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信息的。

第三十六条(案件移送)。

本市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产生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且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城管执法部门。

第三十七条(行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法确定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

(二)未将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纳入相关行政许可审核;。

(三)未依法处理发现或者投诉、举报的非法收运、处置餐厨废弃油脂的行为;。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利用动物、动物产品和食品加工废料生产食用油的处理)。

对病死以及腐败变质的家畜家禽等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作为原料生产食用油。

食品加工废料应当按照《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作为原料生产食用油。

本市农业、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绿化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病死以及腐败变质的家畜家禽等动物以及动物产品、食品加工废料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废弃油脂协议书范本篇十四

为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特签订协议如下:

2.乙方提供农业部门或村(居)委有关证明1份;。

3.乙方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流入社会,用于非法用途;。

4.乙方指定专人负责上门收集与运输餐厨废弃物;。

5.乙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

6.本协议一式3份,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甲方、乙方、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各执1份。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___乙方:___。

法人代表/负责人:___法人代表/负责人: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龙凤区六小附属幼儿园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为加强我园食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师生的食品安全,特别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幼儿园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须按要求将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三、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处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盖子,运往垃圾站,由环卫工人转运处置;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留样处理物等)按规定倒入专用泔水桶,回收给养殖户。

四、泔水类垃圾按要求要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书,注明泔水类垃圾回收仅限于养殖用,不得另作他用。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完整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总务处,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总务处加强对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

日期:___

废弃油脂协议书范本篇十五

为规范我市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处置,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地沟油和违规处理餐厨废弃物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要求:

(五)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裸露存放;

3、将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沟渠和公共厕所等;

4、将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5、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废弃油脂协议书范本篇十六

甲方:

乙方:

为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特签订协议如下:

2.乙方提供农业部门或村(居)委有关证明1份;

3.乙方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流入社会,用于非法用途;

4.乙方指定专人负责上门收集与运输餐厨废弃物;

5.乙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

6.本协议一式3份,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甲方、乙方、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各执1份。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负责人:法人代表/负责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餐厨

废弃油脂协议书范本篇十七

本工业运输及码头协议(“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订立:

甲、乙双方以下统称为“双方”,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甲方从事于特定液体化学品的制造与分销,寻求同样在中国上海化学工业园内的处理与储存服务的专业供应。

鉴于,乙方出于建造、装配和调试、占有、管理和操作的目的,已在上海化学工业园内建造了处理及储存液体化学品的码头、储存和支持设施。

鉴于,甲方希望乙方提供处理和储存服务及其它与其产品有关的物流操作服务。为了实施这些服务,双方约定由乙方在上海化学工业园内设计、建造、占有和操作特别说明的设施和基础建设,用以处理和储存上述产品。

鉴于,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实现前述目的,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故此,考虑到双方在下文中所作的立约、共同约定、保证和陈述,以及确认收讫的足额有效对价,现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1.1标题。

各条款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对本协议的理解并无影响。

1.2定义。

本协议中使用到的下述术语将具有以下的含义:

“实际的每年吞吐量”含义见本协议5.2.1条。

“额外设施”是指超出本协议3.2.1条规定的专用客户规格修改范围的,对专用设施和/或共用设施进行的任何新增、改进或补充。

“杂费”含义见本协议7.5.2(a)条。

“批准”是指任何一方为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中国政府部门授予的任何批准、同意、执照、许可、授权或其他认可。

“界区”是指本协议所附的专用客户规格中描述的和图纸中特别划出的甲乙双方各自的经营场所的界区。

“违约方”含义见本协议21.1.1条。

“营业日”指从周一到周五除公共假期(由中国劳动法规定并由相关政府部门不定期发布)之外的工作日。

“法律的变更”是指下述每一种情况的发生:

(b)对任何已经公布的中国适用的法律,包括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做出变更。

“调试试验”是乙方依照下述4.3条所进行的,符合惯例能合理地显示专用设备和共用设备符合专用客户规格中约定的定性和定量技术标准的全部活动和行为的统称。

“调试试验完成通知”含义见本协议下述4.3.4条。

“托管指示”含义见本协议下述6.1.1条。

“建设项目”是指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本协议提到的专用设施和共用设施的建设,也包括设计、建造、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装配、调试、试验和项目管理。

“专用客户规格”是指附件a所附的与建设项目和操作服务的范围、规模、技术性能等有关的约定规格。

“专用设施”是指在专用客户规格和图纸中特别指明的,由乙方设计建造、装配调试、占有管理并且操作的专项用于向甲方提供服务的组成基础设备的部分设施。

“专用设施接收通知”含义见本协议下述4.3.5(a)条。

“专用设施费”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2.1条。

“指定的吞吐量”含义见本协议下述5.2.1条。

“生效日期”含义见本协议下述17条。

“环境污染”是指与环境有关的且在设施处或其邻近区域发生的,对环境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破坏或损害。

“环境立法”是指全部公开颁布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的环境法律和法规。

“环境标准”是指由甲乙双方不时约定的环境标准,前提是该标准符合中国适用的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超出一方合理控制的无法被预见的,或者即使能被预见,但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的,致使受影响的一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任何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罢工、停工、爆炸、船舶失事、天灾、污染、恐怖主义、公敌、海上交通封锁、火灾、破坏、意外事故、战争、动乱、军事部门干预、起义、财产没收、设施损坏、政府当局的行为及法律变更。

“特殊费用”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5.2(b)条。

“特殊服务”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5.2(b)条。

“设施”是指位于中国上海化学工业园区内的,由乙方设计、建造、装配和调试、占有、管理和操作的,在专用客户规格的图纸中特别说明且用红笔标出的,拟构成或构成部分包括仪器、机器、设备、产业技术在内的整套陆上和近海的海港和储存设施。

“设备污染”是指有害物质对设备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

“情势变更情况下的费用调整”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7条。

“有害物质”是指环境立法所定义的危险物质或有毒物质、污染物或污染。

“工业码头服务”是指乙方提供的与下述有关的全部活动:(i)设计、建造、装配和调试、占有设施;(ii)操作、管理和维护共用设施、专用设施和任何额外设施;(iii)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与产品有关的操作服务。

“国际适用的工程标准”是指专用客户规格和一般客户规格所载明的相关规范、惯例和标准。

“码头”是指用以交付及返还产品的,包括各种船舶停泊设施、基础建设及设备的所有那部分共用设施。

“贷款人”是指向乙方提供资产或者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的任何第三方。

“守约方”含义见本协议下述21.1.1条。

“通知”是指一方在本协议项下发出的或收到的任何沟通,也就是说本协议第25条载明的情况在任何时候都适用。

“专用设施启动通知”是指甲方向乙方发出一个通知,要求乙方开始建造专用设施,并且甲方应明确提出要求乙方开始提供服务的服务期开始日期。

“办公时间”是指自周一至周五的营业日时间,即上午8:00时至下午17:00时。

“操作指南和原理”是指本协议项下第15条提到的操作指南和原理。

“操作费”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3条。

“操作服务”是指根据专用客户规格,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进行的任何及全部与产品有关的操作。

“选择终止日期”含义见本协议下述20.2条。

“操作手册”是指甲乙双方不得迟于调试实验开始前6个月所共同约定的,描述码头的操作政策、程序和惯例的手册。

“甲方责任限额”是指______美元______或与之金额相等的其他货币。

“乙方责任限额”是指______美元______或与之金额相等的其他货币。

“产品”是指专用客户规格中的产品描述清单上所列明的甲方产品。

“产品污染”是指设施中的产品所发生的任何变化、恶化或损害。

“产品信息”是指与每批由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托管货物有关的全部及详细的详情和信息,包括下述细节:性质、类型、质量、成分、温度、数量、等级、体积、重量、价值、来源、原产地、规格、产品包装和标签、产品的磨损标准,以及产品的危险性分类。如果产品包含气体,除了上述内容外,甲方还应提供关于压力等详情。此外,还包括产品所有的物理/化学特性,包括但不限于:沸点、闪点、蒸汽压、毒性、熔点、凝固点、粘性、水中的分解性、稳定性、腐蚀性、酸度、静载、冶炼水平和mac值。

“谨慎操作原则”是指根据现有技术水平、小心勤勉地尽到注意义务,且符合有技术和经验的人在相同或相似的环境中作出的合理预见,同时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一方而言,都应与国际石化和化工产业标准和原则一致的操作标准。

“气动车运营”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5.2(a)条。

“合理努力”是指基于合理的判断,根据作出决定时已知的事实,在合理的费用范围内为实现目的所做出的与审慎操作原则一致的努力。

“被要求的服务期开始日期”是指专用设施启动通知中载明的日期。

“定期维护”是指根据下述5.6.2条且受专用客户规格所限,对设施进行的定期的、预防性的维护或其他维护。

“服务费”是指根据下述第7条和附件b中的进一步特别约定,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作为对乙方根据本协议提供的工业码头服务报酬的费用。

“服务期”是指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操作服务的期间,为(a)服务期开始日期和(b)协议期满日期之间的期间。

“服务期开始日期”以下述较晚者为准:

(a)乙方发出关于共用设施调试试验完成通知的日期;

(b)甲方依照下述4.3.5条发出专用设施接收通知的日期;

(c)被要求的服务期开始日期。

“服务年期”是指服务期内每十二个日历月,自一月份的第一天开始,至同年十二月份的最后一天结束,除了(1)第一个服务年期在服务期开始日期开始,在同年十二月的最后一天结束,和(2)最后一个服务年期在最后一年的一月份的第一天开始,至本协议有效期结束日期结束。

“上海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是指在上海统计年鉴(20__上海统计年鉴表格9.2)中的“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1990=100)”表格上显示的两个最近的消费者价格指数之间的百分比变化,或者,如果该年鉴不再出版,参见其后发布的与之内容最为密切相关的表格或索引。

“共用设施”是指在专用客户规格和图纸中用黄笔特别标注的,由乙方设计、建造、装配和调试、占有、管理和操作的,组成基础建设的所有设施,其中也包括码头在内。乙方使用上述基础建设和设施在共用的基础上给甲方和乙方的其他客户提供操作服务。

“共用设施费用”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2.2条。

“油罐车操作”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5.2(a)条。

“期限”含义见本协议下述2.1条。

“试验设施”是指与进行调试试验有关的,作为符合本协议4.3条所载明的期限、情况和流程的特定调试的专用设施或共用设施。

“吞吐量费用”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5.3条。

“吞吐量吨位”含义见本协议下述5.2.2条。

“不定期维护”是指对整个或部分设施所进行的任何必要修理和维护,该修理和维护是:(i)不定期的,(ii)超出专用客户规格范围的。在不损害前述一般性约定的基础上,此种不定期维护应包括:

任何特殊的或紧急的修理或维护工作,例如对与产品相关的设备的特殊清洁工作;。

因法律变更而需要进行的修理或维护工作;。

因与产品有关的操作服务所引起的任何其他不可预见的修理或维护工作。

“公共事业费用”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5.1(a)条。

“船舶"是指用于在水面上航行的,由甲方通知乙方用以向乙方交付货物或自乙方处重新接受货物的任何轮船、船舶或其他小船。

“工资指数的变动”是指过去整整两年中,在上海统计年鉴(20__上海统计年鉴表格10.6)中的“职工年平均工资”表上“总单元”一栏全行业条目下显示的百分比变动;如果该年鉴不再出版,参见其后发布的与之内容最为密切相关的表格或索引。

1.3优先权。

如本协议所载条款与本协议附件所载条款存在冲突,以本协议所载条款为准。

第二条协议期限。

2.1期限。

本协议自生效日期开始生效,自有效日期之日起20年后到期(期限)。

第三条工业码头服务。

3.1一般条款。

3.1.1聘用。

为工业码头服务,甲方兹此聘任乙方根据本协议为其产品提供操作服务。为按照专用客户规格和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处理和储存产品,乙方同意设计、建造、装配、调试专用设施和共用设施,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并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五条和第六条提到的操作服务。

3.1.2标准。

乙方提供工业码头服务时应适当考虑下述条件:

包括环境立法和批准的全部法律要求;。

适用于工业码头服务的国际适用工程标准;。

审慎操作原则,及甲乙双方约定的环境标准。

本协议提及的各标准如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的地方,乙方应与甲方协商具体适用哪个标准。

3.2专用客户规格。

3.2.1双方对专用客户规格的修改应满足以下条件:

(a)对专用客户规格修改细节的记录,双方应以书面协议形式进行;。

(b)如有需要,应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c)如有需要,应延长被要求的服务期开始日期;

3.2.2如果法律变更导致涉及共用设施的专用客户规格需要修改的,乙方应与甲方协商以决定和执行所需的对专用客户规格的修改及由此所引起的服务费的调整。在乙方向甲方发出协商通知后,此种协商应立即开始。如果在通知发出后的45天内,双方未能根据本协议7.4条对专用客户规格的修改或对由此所引起的服务费的调整做出约定,争议将按本协议第24条的规定予以解决。

3.2.3如果法律变更导致涉及专用设施的专用客户规格需要修改的,乙方应与甲方协商以决定和执行所需的对专用客户规格的修改及由此所引起的服务费的调整。但有以下注意事项:

(b)如果此法律变更要求不管专用设施是否正在特定时间内进行操作,或者是否是为了码头其他部分不间断的操作,涉及专用设施的专用客户规格都应进行修改的,则本协议第3.2.3(a)不适用,如果这种修改是公平、公正地适用于乙方全部客户的,甲方应同意专用客户规格和服务费的合理修改。

3.3额外设施。

3.3.1如果在服务期内的任何时间需要任何额外设施的,经乙方同意,双方应就该额外设施、约定的专用客户规格及与此有关的甲方全部应付费用进行友好协商。

3.3.2根据本协议3.3.1条,乙方应保证对任何需要的额外设施,在上海化学工业园内都有充足的土地或海洋资源加以建造。如果所需的是额外的码头,乙方应另外要求(i)码头的占用率将不低于60%;(ii)即使实行审慎操作原则,滞期费的索赔数目也已经超过在相同或相似环境下所能预计的在相似的码头上发生的合理的索赔数目。

3.3.3双方当事人应就(i)额外设施的建设;(ii)与此有关的操作服务条款;(iii)与之有关的全部应付费用,签订一个补充合同作为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合同的条款应与本协议的相关条款在实质上保持一致。

第四条建造。

4.1通知。

4.2建造。

4.2.1乙方应按照专用客户规格负责建设工程的设计、建造、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调试和实验及工程管理工作。在建设工程完成后,应进行调试,以确保设施符合专用客户规格。

4.2.2甲方同意不参与由乙方实施的建造工程,包括选择设计机构、建筑材料和设备,及对建设工程进行管理,除非乙方另有要求。

4.3调试试验。

4.3.1配合。

(a)在协议生效后,乙方应尽快将其建议的调试方案交甲方批准。甲方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迟批准,双方应在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商定并完成调试。在服务期开始日期前,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进行对专用设施的调试。乙方应在服务期开始日期前进行对共用设施的调试。在调试开始前不得少于30天的时间,乙方应对最终的设施调试计划,包括预计的调试期间,向甲方发出通知。

(b)甲乙双方应共同对专用设备进行所需的调试。因甲方引起的调试的延迟,乙方不负有任何法律责任。

(c)甲方有权查看与共用设施有关的调试试验。如果甲方不能或未查看上述调试试验,此种调试试验不应被延误,在甲方缺席的情况下仍可进行。

4.3.2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调试试验将按如下流程进行:

(b)调试应包括特定的操作调试,用以证实被调试的设施或部件在一切可获得的操作环境下能安全地进行操作(“调试项目”)。

4.3.3乙方有权进行大量的调试以确保试验设施满足专用客户规格的最低标准。对于乙方希望进行的与试验有关的每项额外调试,乙方应至少提前三天向甲方发出通知。

4.3.4调试试验的完成。

(a)一旦任何被调试的设施或其任何部件通过任何调试,乙方应在7天内通知甲方并提供给甲方一份调试结果的副本。

(b)当乙方认为被调试的设施已经通过与调试调试有关的最终试验,且已符合专用客户规格中约定的数量、质量和技术标准,乙方应在7天内向甲方发出完成调试调试的通知,并随附提供与此有关的全部调试结果的副本(“调试试验完成通知”)。乙方有权发出调试调试完成通知,即使仍存在少量收尾工作和/或基本上不影响被调试的设施使用目的瑕疵,但乙方应在调试试验完成通知中列明的合理时间内完成这些收尾工作和/或弥补瑕疵。

4.3.5甲方接受专用设施。

乙方向甲方发出任何专用设施的调试试验完成通知,应适用以下规定:

(a)如果甲方同意被调试的设施已通过与调试试验有关的最终调试,且符合专用客户规格中约定的数量、质量和技术标准,甲方应在收到调试调试完成通知之日起21天内向乙方发出确认通知(“专用设施确认通知”),甲方不得无故拒绝发出上述通知。

(b)如果甲方认为被调试的设施没有通过与调试试验有关的最终调试,和/或其不符合专用客户规格中约定的数量、质量和技术标准,甲方应尽快向乙方发出该意见的通知并随附相关证据或证明材料,但在任何情况下该通知的发出都不得超过15天,以避免不必要地延误服务期开始日期。

(c)在甲方的参与下,乙方有权进行本协议4.3.3中规定的进一步调试。与专用设施有关的调试试验的过程和按照本协议第4条发出通知的程序仍应继续,直到甲方向乙方发出专用设施接收通知。

(d)即使专用设施完成,如果在本协议4.3.5(b)规定的时间内,甲方未对专用设施的调试试验完成通知提出任何异议,且未在上述4.3.5(a)条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专用设施接收通知,则:

(i)专用设施的操作将不予开始,除非甲方发出专用设施接收通知,且;。

(ii)乙方自服务期开始日期向甲方开具发票,并根据本协议第7条的规定收取专用设施费、共用设施费、操作费的权利不受损害。

4.4修改。

如果(a)双方意识到需要对任何设施进行修改,以在该设施的全部设计性能内实现可靠的操作,且(b)双方同意在约定的日期进行此修改,双方确认并同意根据相关设施的实际性能与全部设计性能之间的差距,相应地调整其自身职责。这样的修改将被不断调整,直至可以最大限度地使用设施的设计性能。

4.5被要求的服务期开始日期

4.5.1根据本协议4.7条,乙方应在被要求的服务期开始日期完成建设工程;

4.5.2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推迟被要求的服务期开始日期,乙方仍有权根据本协议第7条向甲方开具发票并按照原被要求的服务期开始日期,收取专用设施费、共用设施费和操作费。

4.6甲方延迟被要求的服务期开始日期

如果在被要求的服务期开始日期,乙方证明有能力提供全部操作服务,但甲方具有下述情形,无法接受乙方操作的:

(a)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从而延迟、妨碍、阻止或中断甲方接受操作;或。

任何因甲方上述情形导致操作服务的开始被延迟的,乙方仍有权自服务期开始日期起,按照本协议第7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收取专用设施费、共用设施费及操作费。

4.7乙方延迟被要求的服务期开始日期

如果(i)乙方在被要求的服务期开始日期之前或当天未能完成专用设施,且(ii)甲方证明有能力在被要求的服务期开始日期接受操作服务,乙方将根据被要求的服务期开始日期与实际服务期开始日期之间相距的天数,按下述费率每天向甲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第1天到第30天:等值于美元的人民币/天。

第31天到第60天:等值于美元的人民币/天。

第61天到第90天:等值于美元的人民币/天。

延迟超过90天的,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延迟损失。双方最终同意上述违约金是基于对延迟行为及其结果所产生的预期损失的一个合理估计,从而得出的赔偿金额。

4.8记录。

乙方应保持一套与实施建设工程有关的,显示准确的竣工位置、设施尺寸和细节的最新的“竣工”记录。经事先预约,乙方应允许甲方检查和审核“竣工”记录。

第五条操作服务。

5.1操作服务。

5.1.1为实现本协议的目标,甲方同意聘任乙方在服务期内向其提供与甲方产品有关的操作服务。

5.1.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及专用客户规格提供与产品有关的操作服务。

5.1.3下述为乙方提供的操作服务,即:

(a)所有那些按照审慎操作原则,与设施的有序和例行操作有关的,处理和储存产品所必需的服务,包括与下述有关的服务:(i)停泊、装卸、接收货物、包括转运,抽水、吞吐,(ii)储存和处理产品;(iii)提供产品的卸货、搬运、包装、装桶服务,(iv)运输和分配产品,包括用管线运送产品(v)处置、处理和丢弃在设施处产生的废弃物,和(vi)任何其他辅助或与上述有关的常规经营活动。

(b)所有与产品运输有关或与自船舶向处理产品的专用设施接收产品有关的那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i)自船舶向专用设施接收产品,将产品再交至甲方界区输油管道;。

(ii)自输油管线向专用设施接收产品,将产品再交至甲方指派的船舶。

(c)按照本协议5.4条规定的停泊流程,配合甲方指定的船代为船舶预定码头。

(d)根据本协议5.6条保养和维修设施。

(e)处置和处理在为甲方操作期间设施处所产生的废弃物。

(f)每月就产品的输入和输出及产品的库存为甲方准备并提供报告;在甲方提供信息的基础上,每月就甲方发来的与产品接收与交还的吞吐量的询问作出处理;在每个日历月的开始和结束时准备产品当月的库存数量清单;测算每月接收和/或交还的产品的数量和/或重量;根据实际盘存和书面存货记录准备每月的损失和/或收益报告。

5.2.1每一个服务年期约定的吞吐量应是附件b中载明的以公吨计算产品的指定的吞吐量(“指定的吞吐量”)。在服务年期内卸入设施的所有产品将以公吨来表示,合计并用来计算乙方为甲方处理的产品的每年实际吞吐量(“每年实际吞吐量”)。如果在任何服务年期,该年的每年实际吞吐量少于或等于指定的吞吐量,则不再加收额外的吞吐量费。

5.2.2如果在任何服务年期,乙方为甲方处理的以公吨计的每年实际吞吐量超过了指定的吞吐量,对乙方提供的与这些每年的吞吐量(“吞吐吨”)有关的操作服务,乙方应按照本协议7.5.3的规定向甲方开出发票。

5.2.3计划。

在每月开始前不少于30天,对要被搬入和通过乙方设施的化学品的数量,甲方应作出最佳估计并书面通知乙方,包括运送的细节。基于此种估计,乙方可以协调它的活动以确保其操作服务能够适应这样的搬运,和/或在提供操作服务方面,乙方将与甲方一起在合理努力的基础上解决因甲方与乙方的其他客户之间存在冲突所引发的任何问题。

5.3操作小时。

5.3.1正常的操作小时。

根据天气情况、中国法律和法规、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定期维护条款,乙方将按照下述操作小时操作设施,即:

(c)为提供其他操作服务,例如装罐和货运服务,和产品从设施处的任何储油罐到甲方在上海化学工业园区的卡车和/或铁路机车车辆的运输,乙方只在营业时间内提供服务,例如,从周一到周五的0800到1700。

5.3.2营业时间外的操作服务。

(a)如果甲方要求在营业时间外提供上述5.3.1(c)条涉及的操作服务或其他产品处理操作,它应向乙方发出通知。

(b)甲方认可在营业时间外提供上述5.3.1(c)条涉及的操作服务和其他产品处理操作应按本协议第7.5.2(b)条计费。

5.4停泊。

5.4.1先到先服务。

双方应按操作手册和原理和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就执行船舶靠泊计划相互配合。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操作手册和原理和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船舶到达设施(无论是否是甲方的船舶)将会按照“先到先服务”的原则接受靠泊和服务。乙方保证它没有授予也将不会授予任何合同主体使用码头的优先利。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对因任何原因所引起的任何延迟、中断或从靠泊的船舶队伍中离开不负有责任,除非上述情形是因为乙方的过失或乙方未履行审慎操作义务导致的。乙方对甲方或任何其他人对因上述延迟、中断或离开所引起的任何索赔、损害、损失或诉讼,包括任何滞期损失或其他任何临时的或永久性的船舶使用损失,不承担责任。

5.4.2优先靠泊状态。

(a)紧急情况下,甲方可要求乙方偏离上述5.4.1条载明的先到先服务原则向甲方提供优先靠泊。当收到这样的要求,乙方应立即向所有和任何根据先到先服务原则优先于甲方在码头停靠的第三方船舶沟通该要求及紧急情况的细节。乙方应努力与第三方船舶开启并维持这种沟通(i)以确保他们同意甲方船舶优先靠泊,和(ii)有效安排甲方船舶优先靠泊。

(b)乙方和任何第三方因为甲方的船舶被授予优先靠泊状态所产生的成本和费用,甲方应根据情况立即向乙方和相关第三方予以支付。

(c)乙方对任何第三方不能、拒绝或不愿配合乙方向甲方船舶提供优先靠泊状态所引起的成本和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d)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代表第三方提出相似的要求,甲方应考虑提供同样的便利,无合理理由不应拒绝配合。

5.5设施检查。

根据乙方事先的安排,甲方有权检查专用设施和共用设施以确保在产品交到设施之前,上述设施处于清洁、适宜和良好的工作状态。

5.6维护。

5.6.1乙方负责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包括专用设施、共用设施和任何本协议项下包括的设备和附属设施在内。乙方应自负费用进行所有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但清洁储罐和处理废水除外,上述两项工作应按本协议7.5.2条载明的额外服务向甲方开出发票。

5.6.2双方应对其各自工厂和设施的计划维护进行合作和协调,如可能他们应为计划的维修在同一期间停工,以尽量减少对其各自工厂和设施的操作带来的干扰。在每个服务年期开始前不少于30天的时间,双方应书面通知对方其将各自在其工厂和设施开展的定期维护。此种通知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

5.6.3尽管有前述约定,甲方可以至少提前30天通知乙方,要求乙方对定期维护进行任何重新安排,但(i)如果重新安排的工作方式或时间有违审慎操作原则,则甲方不得提出这样的要求,且(ii)对于乙方因重新安排定期维护所产生的全部成本,乙方将按本协议7.5.2条中额外服务的计费标准向甲方开具发票。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便利的原则就重新安排的工作进行协商。

5.6.4乙方应本着审慎操作原则对设施进行不定期维护。对于任何拟进行的不定期维护,乙方应提前14天通知甲方,但如果当时的情况根据审慎操作原则需要乙方立即开展不定期维护,则乙方不受向甲方发出这样一个通知的限制。

5.6.5甲方认可甲方要求的和乙方提供的与任何不定期维护有关的服务均应被视为额外服务,所有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根据本协议7.5.2条向甲方开具发票。如果不定期维护在一个不同的时间将会被作为定期维护予以进行,则这些费用将做相应的扣减。

5.6.6如果乙方拟进行任何定期维护或不定期维护,乙方应尽其最大可能协助甲方减少(i)由此所占用的期限(ii)由此所产生的操作服务的中断,和(iii)任何损失。甲方应与乙方通力合作,确保上述全部维护及时、有序地进行。

5.6.7尽管任何定期维护和/或任何不定期维护将可能暂时地影响设施的全部运作,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不受任何定期维护或不定期维护的影响,除非维护是因为乙方的过失或未能遵守审慎操作原则所导致的。

5.6.8在定期维护和不定期维护的过程中,乙方在任何时间依照审慎操作原则,有权(a)将产品从专用设施转移或迁移至其他设施,和/或(b)进行任何与产品有关的,其单方认为为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维护所必须采取的或者是值得采取的其他行为。

5.7产品流量的管理、设施中的损失。

5.7.1对产品流量的管理的责任归属参照操作手册中的相关条款。

5.7.2在设施中的损失。

根据第6条的规定,从乙方接受产品进入设施开始,到乙方向甲方交还产品为止,按每个服务年期计算,对于托管的产品,双方认可并接受总损失的最大可接受比率为重量的0.3%。如因乙方不能胜任、过失和/或故意行为,或乙方的遗漏行为,或乙方未能遵守审慎操作原则,导致终端损失的实际比率高于这个数值,乙方应按超过该比率的损失部分的商业价值向甲方进行赔偿,产品的商业价值由相关进口或交货单决定。

5.8废弃物。

5.8.1乙方应按照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地方标准处理和处置其为甲方操作业务期间所产生的废弃物。

5.8.2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在专用客户规格的范围内对额外的废弃物进行处理和处置,它应通知乙方。即使有前述约定,乙方在任何时间根据审慎操作原则,有权在设施处对任何废弃物进行此种额外的处理和处置。对任何拟进行的额外的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乙方应提前3天通知甲方,但如果当时的情况根据审慎操作原则需要乙方立即开展上述额外的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的,则乙方不受向甲方发出上述通知的限制。

甲方认可甲方要求的和乙方提供的与任何额外的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有关的全部服务应被视为额外服务,所有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根据本协议7.5.2条向甲方开具发票。

5.9准入。

经乙方事先安排,甲方的工作人员、代理和授权代表将被授权在全部合理的时间进入专用设施和一般设施,但(i)对于任何这样的检查,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应尽最大可能将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不便降低到最小程度,且(ii)所有人员尊重并遵循乙方的规定、规则和指导以及全部的政府规定。

5.10共同储存。

乙方同意将特定产品与和其性质相同、平均质量相同以及同一等级的产品共同储存。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对特定的产品进行共同储存,双方应立即进入真正的谈判,以期在双方间就乙方提供任何与此种共同储存有关的服务及甲方就此应付费用达成一致。.

5.11船到码头。

本协议没有规定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或代表甲方在码头停靠船舶、提供船舶领航服务或进行任何设施范围外的活动。

第六条托管产品。

6.1托管指令。

6.1.1甲方应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双方约定的电子形式向乙方提供托管指令(“托管指令”)。托管指令应符合操作手册中的相关要求。

6.1.2甲方向乙方作出的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指示、要求和其他沟通应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双方约定的电子形式作出。

6.1.3甲方向乙方交付的每笔托管产品,托管指令应包括与产品托管有关的全部详细资料和信息,包括下述细节,即:

(a)产品信息,和;。

(b)储存设备的位置;。

(c)储存期限,和;。

(d)货物保险信息;。

6.1.4如甲方拟将任何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规格的产品交至设施内,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

6.2关税、税费和费用所涉及的信息和文件。

6.2.1如果产品被或可能被任何政府部门征收关税、税费或其他费用,对于乙方要求的全部信息和文件,甲方应在合理的时间预先提供给乙方,以确保产品的状态以及乙方接收或释放产品的权利符合乙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除非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另有约定,对产品进行清关或向政府部门申报、进行海关手续和清关手续的义务是甲方的单方义务。在接收和/或释放产品之前,乙方有权检查产品状态,以确保产品符合适用的海关法律和法规。

6.2.2除非乙方存在过失和/或故意,或乙方存在遗漏行为,或乙方存在有违审慎操作原则的其他行为,否则对乙方遭受或支付的因下述情况所产生的全部责任、罚金、处罚、税收和关税,甲方将承担赔偿责任:

(c)甲方未能遵守适用的海关法律和法规。

6.3产品到达时的数量和质量评估以及测量。

6.3.1乙方有权在接收货物时或在接收货物之前核实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是否被完整和真实地记载在托管指令中,托管产品的所有其他方面是否与产品信息一致。甲方应就决定向设施交付产品数量和质量的行为以及授权产品装卸的行为单独负责。除非因乙方未能遵守审慎操作原则或专用设施发生实际泄漏,否则乙方对产品的任何损失或产品污染不承担任何责任。

6.3.2任何一方可从在中国登记注册并具备相关资质的国际公认的事务所中指派一名独立的评估师对产品的性质进行评估。经乙方事先安排评,评估师可以在产品装卸时出席,并评估上述产品以便查明其数量、特性、规格和质量,以及查明专用设施和共用设施是否在良好的工作状态。

6.3.3在产品卸货和交至设施之前,甲方或甲方指派的独立检测员将取得2份一样的样本(分别称为“甲方样本”和“乙方样本”)。甲方应没有任何延迟地将乙方样本交给乙方。

甲方应自负费用对甲方的样本就产品数量、特性、规格和质量安排立即的检查、评估和分析(“甲方分析”)。乙方应按照操作守则中的条款保存乙方样本。

6.3.4如果乙方合理认为,产品的质量或性质不准确或与描述的不一致,且乙方相信接收产品将可能引起设施污染或违反环境立法或适用的中国法律或政府部门的其他要求,则:

(e)甲方应立即向乙方发出指示,对任何不合格或被污染产品做出处理建议。

(f)乙方有权拒绝接收产品,或者如果产品已在乙方监管的设施中,乙方有权立即移走产品,相关的风险和费用由甲方承担,或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移走产品。

(g)对于产品交货时明显存在的,因产品的任何损坏或缺陷,或产品全部或部分与产品信息中载明的质量、数量或描述不符,或产品违反环境立法或适用中国法律或政府部门的要求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成本、索赔、损害、责任、罚金、违约金和费用(包括专业费用和法律费用),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第三方向乙方提出的此类诉讼,甲方应向乙方进行赔偿。

6.3.5甲方提供的产品信息不得作为证明产品数量和质量的决定性证据,即使乙方在接受产品时没有就产品信息的准确性提出任何异议。

6.4拒绝接收货物或进行操作。

6.4.1对于任何托管的货物,尽管本协议下有其他约定,在下述情况下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或进行任何操作服务:

(b)如果产品到达设施时存在着明显的损坏或缺陷状态;。

(d)为防止、减少和/或消除任何设施污染、产品污染、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影响;。

(e)为了保护设施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

(g)如果产品产生了任何运费、港口费、接收产品时应收取的费用、税费、关税、捐税、罚金和/或本协议6.2.1约定的其他费用和成本。

对于乙方任何拒绝接纳、卸下和交接产品的决定,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双方应立即就产品卸货的替代方案进行协商。

6.4.2拒绝接收产品交付情况下的付款义务。

即使乙方拒绝接收托管产品的交付,甲方无权折抵或减少双方约定的与当时的服务年期有关的操作费。前述约定不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以及在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

6.5未能交接产品。

如果甲方通知乙方将交付产品给乙方,或者按照计划乙方应按特定的数量和/或特定的时间和/或特定的时间间隔将产品交还给甲方,如果甲方因任何原因未能依约交付产品或甲方拒绝或未能接收被交还的特定产品的,甲方应就因其未能交接产品所带来的全部损失、成本、索赔、法律行为、损害、责任、罚金、违约金、费用(包括专业费用和法律费用)承担责任,甲方在此保证就上述事件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该损失是因乙方的过失和/或故意行为,或遗漏行为或其他不符合审慎操作原则的行为所引起的。

6.6留置权及扣留。

乙方有权留置或扣留产品、全部款项(包括任何乙方代甲方接收的保险金)、乙方现在或将代表甲方持有的,现在已经是甲方所有的或将成为甲方所有的文件和贵重物品,以确保甲方向乙方支付所有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其他任何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与设施中的其他产品有关的应付款项和费用。

6.7关于所有权的争议及查封。

如果甲方与第三方就产品的所有权或接收产品的权利存在争议,或者如果产品被查封或被做出扣押决定,乙方有权保留存在争议的产品,直至法庭或仲裁就变更该产品的所有权或接收产品的权利作出不可逆转的裁决或决定,这些裁决和决定应是已经相关主体充分证实,并且上述决定已经相关主体书面向乙方证实。

第七条服务费。

7.1服务费。

甲方,作为对乙方提供的工业码头服务的报酬,应向乙方支付费用(服务费),细节详见附件b。服务费应按第7条的约定予以支付,且应包括下述内容:(a)年费;(b)超额吞吐量费;(c)公用事业费;(d)附加费;(e)特殊费用,及(f)管廊架费。

7.2年费。

双方同意,作为对乙方提供的操作服务的报酬,甲方需按照附件b的约定支付年费。该费用的依据是在专用客户规格中约定的标准,且应根据任何协商和/或双方同意的修改对约定的标准进行调整。

每期的年费应当按月开具发票,并且不得迟于服务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予以支付,但应至少提前该营业日30天开出该费用的发票。

7.3超额吞吐费。

超额吞吐费是甲方在考虑超额吞吐吨的基础上按月支付给乙方的费用。超额吞吐费的单价详见当时公认的附件b版本中的约定。

在服务年期内的任何日历月发生超额吞吐吨的情况时,乙方应当在该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就当月所发生的超额吞吐费开出发票。甲方最迟应在开出发票后的三十日内按照发票的数额支付费用给乙方。

7.4公共事业费。

(a)对于乙方在操作服务中使用到的氮气、电力、蒸汽和其他消耗品的费用,甲方应向乙方予以支付。上述费用的计费按照实际费用加5%来计算(公共事业费)。

(b)乙方应按月对每笔公共事业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日期应在服务年期内的每个日历月的第五个营业日之前或当天。甲方最迟应在开出发票后的三十日内按照发票的数额支付费用给乙方。

7.5辅助费用及特殊费用。

(a)辅助费用应包括下列部分,即:

(i)油罐车操作费,乙方在提供操作服务的期间提供20吨油罐车的操作(油罐车操作费)。油罐车操作费用在附件b中予以约定。

(ii)轨道车操作费,乙方在提供操作服务的期间提供50吨轨道车的操作(轨道车操作费)。轨道车操作费用在附件b中予以约定。

(iii)钢筒操作费,乙方在提供操作服务的期间提供的与填充200升钢桶和向集装箱或卡车进行装载有关的操作(钢桶操作费)。钢筒操作费在附件b中予以约定。

(iv)钢筒及仓储操作费,乙方在提供操作服务期间提供的与仓储有关的操作。钢筒及仓储操作费在附件b中予以约定。

(v)辅助操作费,根据具体情况,甲方要求乙方进行的任何替代的或者特殊的,超出操作服务范围的操作方式。

(b)根据具体情况,甲方要求乙方进行的超出操作服务范围的任何特殊的行为(“特殊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特殊费用(“特殊费用”)特殊费用按照当时公认的附件b版本中约定的金额以人民币支付。

特殊费用的费率应按照第7.6条约定的通货膨胀公式逐年调整。

(c)每期辅助费用和特殊费用应在服务年期每个日历月的第五个营业日当天或之前开具发票。甲方最迟应在开出发票后的三十日内按照发票的数额向乙方支付费用。

7.6管架费。

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公共管道走廊由scipcor公司建造并归scipcor公司所有。乙方应保证其已与scipcor公司商定租用所需的相关管架空间,用来为甲方提供操作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即当乙方与scipcor公司顺利达成上述商定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乙方因向甲方提供操作服务而租赁所需的管架空间所产生的全部成本(包括营业税,另加5%)。乙方应保证充分告知甲方其与scipcor公司协商的情况,包括商定的租赁成本。

7.7通货膨胀的调整。

7.7.1年费根据下述公式逐年递增,第一次调整应于20__年1月1日进行。

当年费用=上年费用__(1+0.3__通货膨胀因素)。

其中:

通货膨胀率=(40%__上海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60%__工资指数的变化)。

7.7.2超额吞吐费、辅助费用和特殊费用根据下述公式逐年递增,第一次调整应于20__年1月1日进行。

当年费用=上年费用__(1+通货膨胀因素)。

7.8情势变更情况下的费用调整。

如果一方遭受到了经济上的困难,应通知另一方,双方本着诚信原则进行协商后可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调整变更,从而减轻通知方所面临的经济困难。在宣称经济困难的期间,双方确认乙方可以增加或降低服务费,如果(i)存在法律变更,和/或(ii)通知方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过程中遇到材料的成本和费用显著增加的情况,并且通过合理的努力也无法避免的(“情势变更情况下的费用调整”)。如果发生上述任何一件事情,乙方对根据本协议7.7条拟进行的情势变更情况下的费用调整应立即通知甲方。

7.9逾期付款费用。

如果甲方未能甲方应支付本协议项下所有款项的利息给乙方,如果不能在自截止之日起2个营业日内给齐,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2%予以支付。自相关发票应付之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该利息应按日累积,并应每月计算复利。

7.10税费调整。

甲方应承担所有的税费或那些和甲方的付款有关的,因乙方提供处理、储存和其他物流操作服务而被法律要求乙方支付或缴纳的类似费用。年费、超额吞吐费、公共事业费、辅助费用、特殊费用以及管架费每笔均应加上这些被征收的税费,以便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每笔费用在扣除这些税费后等于该笔费用不含税的数额。

7.11产品的费率、收费、关税及其他税项、及第三方收费。

7.11.1甲方应确保产品的交货是免费的。甲方应负责所有与产品、产品的运输方式及与产品有关的发生在设施外的任何及全部行为所产生的成本,收费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及全部的费率,税,关税,运费,手续费,码头费,港口费,拖船费,进口关税,捐税,罚款和其他所有因交货所因征收的金额和所有其他因产品所产生的在到达时应被支付的或拖欠的费用、成本、收费,无论这些费用被如何命名。

7.11.2尽管有上述的约定,但在甲方给出特定的书面承诺后,乙方可以代表甲方支付任何的税费及收费,一旦乙方要求,甲方应立即将这些费用支付给乙方。

在任何给定的服务年期内,如果上海港务局退还给乙方港口费,则当上述的服务年期届满后,乙方应按照比例向甲方部分退还该笔费用。

7.11.3如果根据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的要求,由于产品和/或提供操作服务,乙方需要向任何政府部门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则甲方有义务直接向该政府部门提供此保证。如果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允许甲方支付上述款项或提供上述担保,则:

(a)如果乙方支付了任何费用,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全部归还该费用,同时连同乙方因支付该费用所产生的其他全部成本(如有)。

(b)如乙方提供了担保,甲方应立即将乙方为设立上述担保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归还给乙方,并应立即向乙方提供一个其期限、格式、出具银行等一切均能被乙方接受的“背靠背”的担保(该保证应是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并且符合相关要求的),以确保乙方在担保下支付或将支付的任何及全部款项届时将由甲方向乙方予以归还。

第八条安全措施。

8.1安全措施。

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保证设施及相关人员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雇员、承包商、代理以及来访者。所有的这些措施应符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8.2救济措施。

在任何时候,乙方均有权在合理范围内从事以下行为:

(a)采取任何措施和工作,以减轻、减少、使之最小化、阻止或消除任何实际发生的或可能产生的设施污染或产品污染或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设施和/或相关人员安全的事件或环境。“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雇员、承包商、代理以及来访者。

(c)采取因任何法律变化或任何政府部门要求而需采取的必要安全措施。

8.2协作。

在任何情况下,为协调本协议第8.2条所要求采取的任何措施,乙方应与甲方进行协商。对于因乙方向甲方提供操作服务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和/或乙方向甲方提供操作服务所必须的,或有助于乙方向甲方提供操作服务的,根据本协议第8条由乙方采取的一切安全措施,乙方因其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应由甲方予以赔偿。除非上述费用是由于乙方的过失和/或故意行为或乙方的疏忽行为、或有违谨慎操作原则而引起的。赔偿金应按外部成本加15%的管理费予以计算。对于任何拟采取的安全措施,乙方应当提前三周通知甲方,但依照谨慎操作原则,根据当时环境乙方需要立即采取该安全措施的,乙方不受发出上述通知的限制。

第九条环境保护。

9.1遵守法律。

尽管存在本协议第9.2条的规定,乙方应当遵守所有的环境立法。甲方应当竭尽所能协助乙方遵守环境立法。

9.2环境标准。

乙方应当遵环境标准。如果甲方要求遵守替代环境标准(“替代环境标准”),则乙方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应遵守该替代环境标准:

(a)在设施处遵守该替代环境标准是可行的、可被接受的,并且也符合谨慎操作原则;。

(b)替代环境标准不违背环境标准的最低要求;。

(c)替代环境标准符合环境立法;且。

(d)替代环境标准是包含在专用客户规格内的,并且与此有关的任何额外的费用已经双方约定并反映在服务费中。

9.3补救措施。

乙方遵照谨慎操作原则,有权在任何时候,在合理范围内,从事以下行为:

(c)采取因任何法律变化或任何政府部门要求而需采取的任何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9.4协作。

对于因乙方向甲方提供操作服务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和/或乙方向甲方提供操作服务所必须的,或有助于乙方向甲方提供操作服务的,根据本协议第9条由乙方采取的一切措施,乙方因其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应由甲方予以赔偿。除非上述费用是由于乙方的过失和/或故意行为或乙方的疏忽行为、或有违谨慎操作原则而引起的。赔偿金应按外部成本加15%的管理费予以计算。对于任何拟采取的安全措施,乙方应当提前三周通知甲方,但依照谨慎操作原则,根据当时环境乙方需要立即采取该措施的,乙方不受发出上述通知的限制。这些措施的费用应当被公平地分摊给所有受此影响的客户。

第十条保险。

10.1产品保险。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负有为产品适当投保的唯一和独家义务。乙方对产品不负有投保义务,或承担与之有关的任何风险。

10.2设施保险。

乙方有义务为与设施和/或在设施处的任何设备的设计、制造、装配和调试、管理和操作有关的事项适当投保,该保险根据良好的管理原则足以覆盖全部一般风险,包括一切风险、第三方责任、工伤赔偿和雇主责任、损失、盗窃、火灾、纵火、洪水、事故和损害。

10.3保险证书。

在服务期开始日期之日起15天内,各方都应当向对方提供证据(以保险证书复印件的形式),以证明其已按本协议第10条的规定投保,且保险已生效。

第十一条责任与赔偿。

11.1环境责任。

11.1.1因环境立法和各自设施的归属和操作所发生的环境救济措施,各方应各自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11.1.2根据本协议第11.4.2条和第21.4条的规定,因任何人员的受伤或死亡、或任何财产的损坏或损失所产生的全部及任何损失、费用、索赔、诉讼、损害、责任、罚款、违约金或费用(包括专业费用和法律费用),乙方应予以负责并对甲方及其人员、代理、转包商、承包商和代表进行赔偿,保证其不受损害。上述人员的死亡或任何财产的损害应当是由实际或可能发生的设施污染或环境污染直接或间接引起,如果这些实际或可能发生的设施污染或环境污染是由于以下原因产生的:

除非是因为甲方的过失和/或故意行为或遗漏行为所引起。

11.1.3根据第11.3条和第21.4条,甲方应当对乙方及其人员、代理、转包商、承包商和代表的如下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保证其不受损害:

(ii)由乙方承担的因任何人员的受伤或死亡、或任何财产的损坏或损失所产生的全部及任何损失、费用、索赔、诉讼、损害、责任、罚款、违约金或费用(包括专业费用和法律费用)。上述人员的死亡或任何财产的损害应当是由实际或可能发生的设施污染或环境污染直接或间接引起,如果这些实际或可能发生的设施污染或环境污染是由于以下原因产生的:

除非是因为乙方的过失和/或故意行为或遗漏行为所引起。

11.2通知。

如任何一方发现或察觉存在以下情况,均应以口头及书面形式立即通知另一方:(i)任何实际的或可能发生的设施污染;(ii)任何实际的或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或(iii)在设施处,包括在码头或设施附近已经或可能导致需要采取环境救济措施;或已经或可能导致任何人员受伤或死亡的;或已经或可能导致任何财产损坏或损失的其他情况。即使有前述规定,对任何紧急的情况,乙方应根据其判断和审慎操作原则,负责作出并进行最初的反应。

根据上段,各方在按前款要求发送通知后,应共同协商、通力合作,以减轻、阻止或消除任何实际的或可能发生的设施污染、环境污染、或在设施处,包括在码头或设施附近已经或可能导致需要采取环境救济措施;或已经或可能导致任何人员受伤或死亡的;或已经或可能导致任何财产损坏或损失的其他情况。如果可行,各方应就互相配合的反应达成一致,以实现快速、高效的解决,并尽可能减少操作中断或使其产生的费用最小化。若甲方未能参与到商讨之中,乙方采取合理的步骤来减轻、防止或消除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设施污染或环境污染或在设施处产生的其他不利情况的责任也不因此而消除,否则会损害或影响甲方在本协议第11.1.3条和第11.3条中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11.3甲方的一般性赔偿。

11.3.1在不损害本协议第11.1条、第11.9条及第11.10条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中国任何法令或法律、因任何人员的受伤或死亡、或任何财产的损坏或损失所产生的全部及任何损失、费用、索赔、诉讼、损害、责任、罚款、违约金或费用(包括专业费用和法律费用),甲方应予以负责并对乙方及其人员、代理、转包商、承包商和代表进行赔偿,保证其不受损害。上述人员的死亡或任何财产的损害应当是甲方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过程中,因甲方及其人员、代理、转包商、承包商和代表的过失和/或故意行为或遗漏行为所直接或间接引起。

11.3.2甲方在本协议第11.3条项下的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服从以下要求:

(a)本协议第11.3条项下的赔偿责任,其范围不得超过乙方因其过失和/或故意行为或遗漏行为所引起的,或者乙方未能采取合理步骤消除的任何损失、损害、伤亡(或任何与此有关的索赔)或任何相关费用。

(b)对于本协议第11.3条项下甲方的赔偿责任,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任何索赔和引发索赔的事件,或任何将可能引发索赔的事件。如果乙方在事件发生或事件的结果引发损失或损害3个月后提出索赔,该索赔是无效的。

11.4乙方的一般性赔偿。

11.4.1在不损害本协议第11.1条、第11.9条规定,且遵守第21.4条的对乙方责任限制的规定,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根据中国任何法令或法律、因任何人员的受伤或死亡、或任何财产的损坏或损失所产生的全部及任何损失、费用、索赔、诉讼、损害、责任、罚款、违约金或费用(包括专业费用和法律费用),乙方应予以负责并对甲方及其人员、代理、转包商、承包商和代表进行赔偿,保证其不受损害。上述人员的死亡或任何财产的损害应当是乙方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过程中,因甲方及其人员、代理、转包商、承包商和代表的过失和/或故意行为或遗漏行为所直接或间接引起。乙方在本协议第11.4.1条项下的义务应服从第11.4.2条。

11.4.2乙方在本协议第11.1.2条和第11.4.1条项下的责任在任何时间都应服从以下要求:。

(a)考虑到本协议第11.4条,产品的任何损失或损坏应根据保险公司评估的该类产品的替代价格予以计算。

(b)本协议第11.4条项下的赔偿责任,其范围不得超过甲方因其过失和/或故意行为或遗漏行为所引起的,或者甲方未能采取合理步骤消除的任何损失、损害、伤亡(或任何与此有关的索赔)或任何相关费用。

(c)如果甲方根据本协议第11.4条就同一事件或相互关联的事件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坏,向乙方提起多起索赔的,乙方有权按其在各项索赔中的责任大小分配其责任比例限额。

(d)根据第11.4.2(e)条,对于本协议第11.4条项下乙方的赔偿责任,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任何索赔和引发索赔的事件,或任何将可能引发索赔的事件。如果甲方在事件发生或事件的结果引发损失或损害3个月后提出索赔,该索赔是无效的。

(e)对与产品有关的任何索赔,或引发索赔的事件,或任何将可能引发索赔的事件,甲方应在或先于产品离开设施前保持环境现状并通知乙方,否则此种索赔无效。

11.5连带责任。

任何因甲乙双方连带或共同责任导致的与伤亡、损坏或损失有关的费用、损害、损失、责任、索赔或诉讼,由双方按照本协议第11条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过错比例予以承担。

11.6责任限额。

根据本协议第11条,在任何情况下,双方都不应因任何原因对对方关于从属性的、特殊的、偶发的或间接损失或损坏负责,包括无论任何性质的利润损失、收入损失、合同损失、商誉损失、操作费用或任何其他间接或从属性的损失或损坏或任何惩罚性的或惩戒性的损失,无论是产生在合同、民事侵权、担保、严格责任或任何其他法律理论。

11.7分包商等的责任。

各方均应对其雇员、代理、代表、分包商、承包商和供货商所承担的全部义务负责。

11.8索赔通知。

在不损害第11.3.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