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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搬迁房退房申请书模板 异地搬迁退房申请书(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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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搬迁房退房申请书模板 异地搬迁退房申请书(五篇)
2023-01-10 20:03:14    小编:ZTFB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关易地搬迁房退房申请书模板(精)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管理工作,实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自主管理和科学管理,提升搬迁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确保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个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振兴〔2019〕1156号)、《湖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的若干意见》(湘扶发〔2019〕13号)等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原则,明确职责,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第三条 后续管理坚持依法治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体现依法办事和群众自主原则,保障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调动搬迁群众参与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全县易地扶贫安置点的后续管理。

第二章 后续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在跨行政村30户以上统规统建的集中安置点,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主任1名、委员2-5名组成,具体产生办法和任期由乡镇指导各安置点制定相关制度。管理委员会接受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管理;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专人负责工作联络、指导和监督。

3户以上30户以下出组未出村统规自建的小集中安置点,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分散安置户实行“村干部包片,组长包点,党员包户”属地管理。

第六条 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安置点环境卫生、综治维稳、政策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等日常社会管理,配合做好搬迁群众户籍、就业、就学、就医、社保、法律咨询等各项协调服务,落实好各项帮扶政策。

(二)定期召开安置户会议或安置户代表会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实现自主管理。

(三)负责安置点物业管理。组织保洁员保持安置点周边的环境卫生,与安置户签订“门前三包”协议,督促安置户搞好公共卫生。

(四)处理好安置户家庭内部和邻里之间的矛盾,促进邻里和睦相处,确保安置点文明、和谐、稳定、有序。

(五)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服务到户建档工作,建立完善“一户一档”资料,协助有关部门抓好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民政、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等工作,组织安置户落实乡镇、村(居)委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得损害安置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管理委员会主任要履行好管理委员会领导职责,协助乡镇、村(居)委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开展多种形式的“扶志”教育和宣传引导。

(二)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要及时了解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村(居)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三)管理委员会主任定期召开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选聘楼栋长、保洁员。

(四)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要主动处理好安置户的日常矛盾纠纷,帮助安置户化解家庭矛盾,促进邻里和睦。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及委员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在统规统建的集中安置点,推行楼栋长工作机制。根据安置点实际,按照自愿参与原则,由管理委员会通过适当方式推选产生楼栋长。楼栋长可优先选聘为保洁员。楼栋长职责为:

(一)履行好管理委员会赋予的职责,组织管理好本楼栋安置户,协助管理委员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进行宣传教育。

(二)经常、及时了解本楼栋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管理委员会、村(居)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

(三)定期参加管理委员会会议,组织安置户落实乡镇、管理委员会、村(居)委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服从管理委员会管理。

(四)按照自主管理原则,主动处理好安置户的日常矛盾纠纷,帮助安置户化解家庭矛盾,促进邻里和睦,实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营造“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

(五)组织保洁员做好本楼栋的环境卫生,引导安置户树立保洁意识并保持安置点和房屋内外的环境卫生。

(六)楼栋长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的合法权益,合法合理管理本楼栋。

第三章 安置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安置户的权利:

(一)享受各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政策,向乡镇、村(居)委会、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反映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二)主动监督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监督各项具体政策措施的落实;

(三)接受人社、农村农业等职能部门和乡镇、村(居)委会组织的劳动技能培训。

第十条 安置户的义务:

(一)服从乡镇、村(居)委会及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严格遵守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

(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损害其他安置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后续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加强安置点后续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确保管理规范到位。

(一)户籍管理。尊重搬迁户意愿,妥善做好户口迁移登记。搬迁后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教育、医疗、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政策。迁入集镇后仍保留农村户籍的,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解决搬迁户子女入学、就医、社会保障等管理服务,在原居住地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养老保险等政策不变,进一步加大对无劳动力搬迁家庭的兜底保障力度。

(二)计生管理。计生管理服务按户籍所在地管理原则进行。搬迁对象要执行好计生政策,计生管理服务部门要加强计生人口的档案管理,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三)治安管理。加强安置点治安管理,因地制宜设立警务室、执勤点等,加强治安综合防控。公安、消防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安置点开展相关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安置点居民综合防控意识。

(四)土地山林权益管理。确保搬迁户原有土地(林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惠农政策权益不变。引导鼓励经营主体、农户开发经营搬迁户原有承包的土地(林地)等,乡镇可对流转土地(林地)的经营主体或农户给予适当奖励。搬迁户原有宅基地,按有关规定实行拆旧复垦或将产权收归集体。

(五)产权管理。依法依规及时做好搬迁对象安置住房的不动产权登记和发证工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为搬迁对象登记发证,并免收工本费用。易地搬迁安置住房20年内不得出售、转让(依法继承的除外)。

(六)质量管理。严格落实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质量保修责任。从验收合格之日起5年内发现的住房质量问题,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解决。积极探索设立易地搬迁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加强安置住房后期质量维护。加强安置点控建、控修管理。2020年12月31日前,严禁任何搬迁对象以任何形式私自加建房屋;之后,搬迁对象加建房屋,需经县住建部门鉴定、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方可进行。搬迁户装修和使用安置房,不得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影响房屋安全。

(七)物业管理。统规统建集中安置点的物业管理由管理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人员在安置户中优先推选产生。2020年12月31日前,安置点的物业服务费采取业主缴纳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方式解决;之后,实行市场化运作。补贴资金由县财政从整合资金中直接拨付至乡镇,再由乡镇统筹支付,安置点各项开支应全过程公开、公示并接受监督。未成立管理委员会的小集中安置点,其保洁费由所在村(居)委会自行解决。物业管理内容如下:

1.公共部位、公用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2.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

3.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4.车辆停放服务管理;

5.安置区内的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

6.住房装饰装修管理;

7.物业各项费用的收支、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8.安置点管理委员会、业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9.其他事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成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工作机构,并把本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全力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搞好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主动配合,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四条 落实经费保障。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经费,为统规统建的集中安置点管理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相关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并实行全程监管。

第十五条 严格督查问责。要加大督查问责力度,严格落实考评和责任追究。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将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创业帮扶、产业帮扶等后续帮扶方案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安置点后续管理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易地搬迁房退房申请书模板(精)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管理工作,实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自主管理和科学管理,提升搬迁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确保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个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振兴〔2019〕1156号)、《湖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的若干意见》(湘扶发〔2019〕13号)等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原则,明确职责,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第三条 后续管理坚持依法治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体现依法办事和群众自主原则,保障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调动搬迁群众参与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全县易地扶贫安置点的后续管理。

第二章 后续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在跨行政村30户以上统规统建的集中安置点,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主任1名、委员2-5名组成,具体产生办法和任期由乡镇指导各安置点制定相关制度。管理委员会接受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管理;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专人负责工作联络、指导和监督。

3户以上30户以下出组未出村统规自建的小集中安置点,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分散安置户实行“村干部包片,组长包点,党员包户”属地管理。

第六条 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安置点环境卫生、综治维稳、政策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等日常社会管理,配合做好搬迁群众户籍、就业、就学、就医、社保、法律咨询等各项协调服务,落实好各项帮扶政策。

(二)定期召开安置户会议或安置户代表会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实现自主管理。

(三)负责安置点物业管理。组织保洁员保持安置点周边的环境卫生,与安置户签订“门前三包”协议,督促安置户搞好公共卫生。

(四)处理好安置户家庭内部和邻里之间的矛盾,促进邻里和睦相处,确保安置点文明、和谐、稳定、有序。

(五)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服务到户建档工作,建立完善“一户一档”资料,协助有关部门抓好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民政、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等工作,组织安置户落实乡镇、村(居)委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得损害安置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管理委员会主任要履行好管理委员会领导职责,协助乡镇、村(居)委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开展多种形式的“扶志”教育和宣传引导。

(二)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要及时了解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村(居)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三)管理委员会主任定期召开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选聘楼栋长、保洁员。

(四)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要主动处理好安置户的日常矛盾纠纷,帮助安置户化解家庭矛盾,促进邻里和睦。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及委员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在统规统建的集中安置点,推行楼栋长工作机制。根据安置点实际,按照自愿参与原则,由管理委员会通过适当方式推选产生楼栋长。楼栋长可优先选聘为保洁员。楼栋长职责为:

(一)履行好管理委员会赋予的职责,组织管理好本楼栋安置户,协助管理委员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进行宣传教育。

(二)经常、及时了解本楼栋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管理委员会、村(居)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

(三)定期参加管理委员会会议,组织安置户落实乡镇、管理委员会、村(居)委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服从管理委员会管理。

(四)按照自主管理原则,主动处理好安置户的日常矛盾纠纷,帮助安置户化解家庭矛盾,促进邻里和睦,实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营造“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

(五)组织保洁员做好本楼栋的环境卫生,引导安置户树立保洁意识并保持安置点和房屋内外的环境卫生。

(六)楼栋长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的合法权益,合法合理管理本楼栋。

第三章 安置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安置户的权利:

(一)享受各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政策,向乡镇、村(居)委会、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反映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二)主动监督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监督各项具体政策措施的落实;

(三)接受人社、农村农业等职能部门和乡镇、村(居)委会组织的劳动技能培训。

第十条 安置户的义务:

(一)服从乡镇、村(居)委会及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严格遵守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

(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损害其他安置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后续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加强安置点后续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确保管理规范到位。

(一)户籍管理。尊重搬迁户意愿,妥善做好户口迁移登记。搬迁后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教育、医疗、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政策。迁入集镇后仍保留农村户籍的,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解决搬迁户子女入学、就医、社会保障等管理服务,在原居住地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养老保险等政策不变,进一步加大对无劳动力搬迁家庭的兜底保障力度。

(二)计生管理。计生管理服务按户籍所在地管理原则进行。搬迁对象要执行好计生政策,计生管理服务部门要加强计生人口的档案管理,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三)治安管理。加强安置点治安管理,因地制宜设立警务室、执勤点等,加强治安综合防控。公安、消防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安置点开展相关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安置点居民综合防控意识。

(四)土地山林权益管理。确保搬迁户原有土地(林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惠农政策权益不变。引导鼓励经营主体、农户开发经营搬迁户原有承包的土地(林地)等,乡镇可对流转土地(林地)的经营主体或农户给予适当奖励。搬迁户原有宅基地,按有关规定实行拆旧复垦或将产权收归集体。

(五)产权管理。依法依规及时做好搬迁对象安置住房的不动产权登记和发证工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为搬迁对象登记发证,并免收工本费用。易地搬迁安置住房20年内不得出售、转让(依法继承的除外)。

(六)质量管理。严格落实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质量保修责任。从验收合格之日起5年内发现的住房质量问题,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解决。积极探索设立易地搬迁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加强安置住房后期质量维护。加强安置点控建、控修管理。2020年12月31日前,严禁任何搬迁对象以任何形式私自加建房屋;之后,搬迁对象加建房屋,需经县住建部门鉴定、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方可进行。搬迁户装修和使用安置房,不得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影响房屋安全。

(七)物业管理。统规统建集中安置点的物业管理由管理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人员在安置户中优先推选产生。2020年12月31日前,安置点的物业服务费采取业主缴纳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方式解决;之后,实行市场化运作。补贴资金由县财政从整合资金中直接拨付至乡镇,再由乡镇统筹支付,安置点各项开支应全过程公开、公示并接受监督。未成立管理委员会的小集中安置点,其保洁费由所在村(居)委会自行解决。物业管理内容如下:

1.公共部位、公用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2.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

3.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4.车辆停放服务管理;

5.安置区内的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

6.住房装饰装修管理;

7.物业各项费用的收支、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8.安置点管理委员会、业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9.其他事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成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工作机构,并把本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全力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搞好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主动配合,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四条 落实经费保障。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经费,为统规统建的集中安置点管理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相关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并实行全程监管。

第十五条 严格督查问责。要加大督查问责力度,严格落实考评和责任追究。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将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创业帮扶、产业帮扶等后续帮扶方案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安置点后续管理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易地搬迁房退房申请书模板(精)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自主管理和科学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好各项政策和要求,配合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措施,实现科学管理。

第四条 安置户装修和使用安置房不得损坏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不得改变建筑用途和外观风貌,楼顶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搭建临时或永久建筑物,公共区域不得占用。

第五条 定期召开安置户会议或安置户代表会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实现自主管理。

第三章 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设置管理委员会。按属地管理原则,管理委员会由所在乡镇负责组建和管理,设置1名主任、3-5名委员。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配合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好各项政策和要求,负责做好安置点环境卫生、综治维稳、政策宣传和落实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管理委员会成员、楼栋长,管理好集中安置点建筑物资、公共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管理好集中安置点环境卫生、门面出租、车辆摆放等。

(三)组织保洁员保持安置点内和房屋周边的环境卫生,与安置户签订“门前三包”协议,督促安置户搞好室内卫生,及时缴纳保洁费。

(四)处理好安置户家庭和邻里之间的矛盾,达到邻里和睦相处,文明和谐,环境良好,稳定有序。

(五)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公共利益。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管理委员会主任要履行好管理委员会职责,协助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感恩教育。

(二)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时了解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村委会(居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

(三)管理委员会主任定期召开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选聘楼栋长、保洁员。

(四)按照自主管理原则,组织安置户配合好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措施,服从管理委员会管理。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要主动处理好安置户的日常矛盾纠纷,帮助安置户化解家庭矛盾,促进邻里和睦。

(六)教育安置户树立保洁意识,提升安置点和房屋内外的环境卫生保洁水平。

(七)管理委员会主任及委员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公共利益。

第九条 楼栋长由管理委员会通过合适的方式如选举、推荐等程序产生,其职责:

(一)履行好管理委员会赋予的职责,组织管理好本楼栋安置户,协助管理委员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进行宣传教育。

(二)经常、及时了解本楼栋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村委会(居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

(三)定期参加管理委员会会议,选聘保洁员。

(四)组织安置户配合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措施,服从管理委员会管理。

(五)按照自主管理原则,主动处理好安置户的日常矛盾纠纷,帮助安置户化解家庭矛盾,促进邻里和睦。

(六)组织保洁员做好本楼栋的环境卫生,教育安置户树立保洁意识,保护好安置点和房屋内外的环境卫生。

(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公共利益,合法合理管理本楼栋。

第四章 安置点公共卫生管理

第十条 保洁员在安置户中优先选择,也可以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委员兼任。保洁员的主要职责:负责集中安置点公共场所、房屋公共部位的保洁、垃圾收集和清运,教育安置户树立保洁意识,保护好安置点和房屋内外的环境卫生,服从管理委员会及楼栋长的管理和安排。

第十一条 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安置点保洁费用采取业主缴纳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解决。成立了管理委员会的安置点,县政府按0.3元/㎡/月的标准补贴,未成立管理委员会的安置点,县政府按0.1元/㎡/月的标准补贴,补贴资金由县财政从整合资金中直接拨付至乡镇,再由乡镇统筹支付,安置点各项开支应遵循全过程公开、公示、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五章 安置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安置户的权利:

(一)向管理委员会反映意见和建议;

(二)主动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监督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

(三)接受职能部门和乡镇、村委会(居委会)组织的劳动技能培训,参加各项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 安置户的义务:

(一)服从乡镇、村委会(居委会)及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落实各项管理工作,严格遵守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

(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作出危害社会稳定的事情,不得损害安置户公共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易地扶贫搬迁联席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易地搬迁房退房申请书模板(精)四

第一条为加强国债易地搬迁扶贫试点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全面考核建设成果,强化监督手段,确保工程建设符合要求,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原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计投资[2001]183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1]104号)文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以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程项目发挥作用。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完成后,应能正常使用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并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

第四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批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土地用地审批文件及投资安排计划等。

二、有关行业工程技术标准及规范。

三、工程合同、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协议文本。

四、有关政策规定。

第三章竣工验收组织

第五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竣工验收组织工作,由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第六条竣工验收工作应由各有关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环保、土地等部门参加,负责协调组织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竣工验收工作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结合技术要求,针对工程性质,组成竣工验收专家组或技术组、负责竣工验收具体工作。

第四章竣工验收方式

第八条竣工验收实行单项工程初步验收与总体项目竣工验收两阶段进行。第九条单项工程初验由县级主管部门组织,初验报告报州(市)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总体项目验收由州(市)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报告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主管部门视情况进行抽验。

第十条单项工程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实施完成,具备搬迁条件及使用功能,方能进行单项工程的初验。

第十一条各类单项工程全部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实施完成,建成投入使用,经初验通过,农户搬迁完毕,方能进行总体项目验收。

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程序按验收准备、现场检查、综合评价三个步骤进行,验收工作包括工程项目和工程资料两方面。

一、验收准备。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填写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祥见附表一),提交竣工验收方案、以及相关资料报验收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开展验收准备工作。

二、现场检查。由验收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三、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相关内容作出评价,并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祥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验收主要对工程实物进行现场查验。工程资料的验收主要查验工程相关资料,包括综合资料、技术资料、财务资料等。

一、技术资料。主要包括工程项目一揽表,工程技术文件,建材合格证明,质检报告,工程检验、验收与鉴定记录,工程会审、变更记录,工程图表及工程竣工图等。

二、财务资料: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文件、投资计划文件,竣工结算、财务审计、资金拨付等。

三、综合资料:主要包括土地使用、工程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资产管护等。

第六章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的内容包括工程完成情况、工程质量、项目实施情况三个方面。

一、工程完成情况主要查验各类单项工程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实施完成,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二、工程质量验收,主要查验各类单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对工程作质量评定。

三、项目实施的验收,主要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系统的检验,对实施项目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及后续管理、对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产业后续发展等作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应出具竣工验收证明,对遗留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总体项目的竣工验收证明须报省备案。

工程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明确产权。

第七章工程档案

第十六条易地扶贫工程必须建立工程档案,办理移交工程档案资料工作,作为工程项目的永久性文件及复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易地扶贫工程应设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不得丢失或损坏档案资料。

第八章其他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备案。

有关易地搬迁房退房申请书模板(精)五

1.1施工准备

1.1.1对所有参加施工人员进行工程的技术交底,并对每一个单项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工艺要求,质量要求,施工注意事项等进行交底,所有参加施工人员均应熟悉现场、图纸及规范、规程要求,作到人人心中有数,不盲目操作。

1.1.2按照业主和规范要求,对所有施工工机具,检测仪器(表),清洗设备,劳保用品等作好检验、验收、储存、保护工作。

1.1.3设备的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a. 检验设备的外观

b. 确认设备的技术参数、动作状态

工厂搬迁方案,工厂设备详细搬迁方案 c. 检查设备的安装精度

d. 测绘设备间的相互位置,操作位置,画出相关图

e. 设备的加工精度以现场就地生产的工件为准,以后该样品工件随机装箱和发运。 以上检查要作出详细的记录,并交双方现场代表签字,作为安装依据。

1.2标记

为了方便拆迁和复原安装工作的顺利进行,设备拆迁采用统一的标志方法,即数字标位的办法进行,电气设备的拆迁,基本上采用同一方法进行,并根据电气设备的复杂性,相应增加部分标记符号。

其次,为了确定各线设备在生产线的位置,按各线工艺流程方向排列的先后标定各设备,标定的原则为各可分离的、完成某一工艺过程的设备为划分单元进行标定。

设备分解要综合考虑,分解及重新安装时,能保持原有精度要求的条件下考虑包装方便,二者有矛盾时应以保证精度,工作性能不发生变化为准。

各线(设备)的限位挡块,行程开关,无触点开关,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不拆下,以减少安装后再调整的工作,必须拆下的,必须严格测定探头的位置与发讯工件(或挡块)的相对位置和距离,标出安装位置,并作好记录,画出草图。

各线设备,应按以后安装时可能缺乏资料的情况下,标定各相关的定位尺寸,并画出草图,记录具体数据,以便复位安装。 对于二个设备之间的联接件,应有复位的标志和定位标记,并且尽可能在一条线上做到符号统一,部件标号可按联接设备的工位。 对于不易辩认方向的设备,要有明显的安装方向符号。

各种拆卸符号,标志,必须牢靠,定位标记和定位尺寸测量点,应尽可能按永久性要求进行,以免因掏箱运输等原因损坏和模糊,影响安装。

记录工作,是以后安装工作顺利进行的保证,必须有专人负责,需要甲方签证认可的工作,必须坚持会签制度,特别是设备检查的缺陷记录,装箱清单记录。

1.3拆卸记录

1.3.1由于拆卸的设备一般都是旧设备,拆卸前,北京搬家网应对每台设备的外观,相对位置,安装精度,工艺情况作好检查,并且会同业主与有关技术人员填好会签表格,作为今后交工验收的依据,对个别正在进行的设备,北京搬家网还可取其加工件作为调试中的样品,以作设备安装后加工精度的标准,对一些控制方式较先进的设备,比如用计算机控制的设备,要考虑从停产 拆卸、包装、运输、 重新安装、 调试运行这样一个长周期过程中,机内程序丢失问题,要及时作好备份。

1.3.2拆卸前,设备的标号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细致的工作,设备的拆卸务必要做好这项工作,拆卸时,要按照统一标号法编号

,为今后顺利安装提供保证,另外,除了对拆卸设备进行编号外,还要对设备某些部分作好定位标记,如设备的工艺档块,碰头限位开关的位置,各种传感器的安装位置,保险装置,安全阀的原始位置以及一些圆形安装件,对称安装件,在拆装过程中有可能改变位

置,在拆时,作好定位标记,安装时就能很容易地恢复原位,减少不必要的调整和失误。

1.3.3根据总的拆卸原则,结合各设备的实际情况,确定主要拆卸件的数量,各件的外形尺寸及估算重量,拆前应绘制出测出各部分的相关尺寸,绘制必要的管路系统图,对运行导轨,动力头及各种传感检测元件采取保护措施。

1.3.4拆卸顺序方框

1.3.5管路、线路拆除

拆卸时应先拆支管后拆总管,最后支架,在其他设备解体件外形尺寸内的管线不再拆卸,由软管与 设备连接时,将与管子连接拆开后,将软管绑扎到设备上,拆卸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a. 绘制出各生产线必要的管路系统图

b. 由于拆卸的管头较多,因此必须在被拆卸的管接头两侧先挂上安装标号牌,拆下的管接头要包扎好,以免损坏丝扣和污物进入。

c. 管接头所带的密封垫不得遗失,可一起包扎在管接头内。

d. 拆下的管子,按其所载的介质种别,分别捆绑,挂好装箱标记,送往指定地点。 e. 拆卸时,必须用合适的工、机具,用力适当,每件拆卸件必须有装箱号,并进行防锈处理后,才可装箱。

1.3.6解体

根据各工艺设备的具体情况及运输要求,确定其是否解体,解体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a. 绘制出必要的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b. 拆卸过程中要做好详细检查和拆卸、解体记录。

1.3.7电气系统的拆卸

各加工线(设备)电气系统拆除要注意以下几点:

a. 拆卸前,要熟悉各电气设备的相对位置,了解电缆走向和其编号意义。

b. 画出各电气设备间的相互位置,在拆卸桥架前,要先画出立体图,然后再在图上标上安装号,再将此安装号标在电缆桥架上,标志完毕,方可拆卸。

c. 考虑到机械电气拆装的安全方便可靠,电缆解体从各动力头按线盒位置进行。

d. 拆卸前要先按对应端子的线编号,全部编上号,认真核对无误后方可拆卸。

e. 对于位置超高的接线盒,应从立柱上拆下,固定在相应的位置,但线缆不能受力。

1.4清洗

设备、管件等拆卸完毕后,应及时进行清洗、防锈工作,具体操作方法可参见《机械设备安装方案》中的“设备清洗”。

2.1先小后大,先易后难,先地面后高空,先外围后主机,必须要解体的设备要尽量少分,同时又要满足包装要求,最终达到设备重新安装后的精度性能同拆卸前一致。为加强岗位责任,采用分工负责制,谁拆卸,谁安装。

2.2拆卸前,首先必须会同厂家及业主切断并拆除该设备的电源。水源、气源等和车间动力联系的部位。

2.3放空润滑油,冷却液,清洗液等。

2.4拆卸中应避免破坏性拆装(如气割等),如必须进行的要通过业主代表及主管工程师。

2.5所有的电线、电缆不准剪断,拆下来的线头都要有标号,对有些线头没有标号的,要先补充后再拆下,线号不准丢失,拆线

前要进行三对照(内部线号。端子板号、外部线号)确认无误后,方可拆卸,否则要调整线号。

2.6拆卸中要保证设备的绝对安全,要选用合适的工机具,不得随便代用,更不得使用大锤敲击。

2.7吊装中设备不得磕碰,要选择合适的吊点慢吊轻放,钢丝绳和设备接触处要采取保护措施。

2.9组合设备拆装时,拆下的螺栓、螺母,定位销等要涂油后立即拧回和插入原位,以免混乱和丢失。

2.10对设备上的一些可动部分,如溜板。动力头等要降低重心,用木板垫死后再锁紧。

2.11设备的液压管路较多,每拆一个头前,必须先挂上带有安装号的标志牌,有些部件要作好定位线记号,拆下的管子二端要立即用蜡纸包扎,以免污染和损坏丝扣。

2.12拆下的设备要按指定地点存放。

2.13设备的电气柜内插件板不要拔下,用胶带纸封住加固。

2.14作好拆卸记录,并交相关人员。

为了保证拆迁施工安全,必须满足下列要求及措施:

4.1熟悉环境,了解水、气、电力控制的操作位置,拆卸时必须明确停断状态方能操作。

4.2严格按电气安全规程施工,停断必须挂有“禁止合闸”的标志牌,并有防止误送电的技术措施。

4.3正确使用现场工、机具,了解其使用性能。

4.4严格遵守防火规定,需要明火操作时,必须有防火措施,并有专人监护,在易燃、易爆物周围,要严格禁止明火作业。

4.5应尽量避免交叉作业,高空作业必须携带安全带,安全带悬挂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4.6拆卸设备时,必须先熟悉相关图纸及设备,禁止盲目操作。

4.7拆卸设备和吊运时,必须注意不得损坏厂房及设施。

4.8现场应配备专职安检员,及时检查和清除不安全因素。

4.9要做到文明施工,及时清理现场和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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