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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资产协议书如何写 家产公正协议书(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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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资产协议书如何写 家产公正协议书(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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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正资产协议书如何写一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注册资产评估师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工作档案。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可能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误导和欺诈。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履行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义务,竭诚为委托方服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必要沟通,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评估报告,并声明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贬损或诋毁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当的手段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争揽业务。

第三十条 评估机构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可以根据本准则发布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具体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准则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精选公正资产协议书如何写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

(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

第四章资产配置与调剂

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行政事业单位到市财政局领取并填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同时提供资产处置审批意见或者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的意见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处置的纪要;

(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购货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三)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鉴定报告;

(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

(五)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照财政主导、单位配合、中介评估的原则实行公开处置,以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二)处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资产的,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四)受委托负责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应当在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情况及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交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

(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资产统计与清查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七章资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

(二)因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五)擅自提供担保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8日起施行。

精选公正资产协议书如何写三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评估项目和名称、内容

乙方受甲方委托,按照公正、客观、独立、科学的原则,对下列资产进行评估:

二、评估目的和要求

评估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评估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评估基准日

根据双方协商,确定资产评估基准日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报告提交时间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相关批文、权属证明及评估对象相关资料后____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即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和相关附件_______等资料。

五、评估费用及付款方式

根据国家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价费字625号文件规定并结合本次评估实际情况,经过双方协商,本项目评估收费标准为____元人民币(小写:____),合同签订后三天内向乙方预付评估费的50%,其余部分在交付正式评估报告时一次付清。

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本项目评估所需要的资料、文件和信息数据。

甲方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2.甲方向乙方提供现场工作时所必要的办公条件,在交通、食宿等方面给予协助;

3.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现场工作,特别是现场勘察、资产清查工作,甲方应指定专门技术人员或相关人员配合乙方工作,使评估工作正常顺利开展;

4.甲方对乙方评估工作人员中有超出本合同约定范围的不正当要求和行为的,可向乙方公司投诉(电话:_______________)。

对于涉及与甲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有权提出回避。

5.不干预乙方正常的评估工作程序。

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评估工作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工作规程和技术准则,对提供给甲方的正式《科技评估报告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评估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

3.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提交《科技评估报告书》;如果因甲方没有在约定时间提交评估所需要的基本资料,乙方有权延长提交报告时间;

4.在评估过程中,甲方对合同约定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和评估目的提出重大修改,需要乙方调整工作内容,双方应另外协商评估收费和提交评估报告时间。

5.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评估工作,所收评估费不予退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如果因甲方在资料提供及相关已商定事宜的配合上有误,致使评估工作不能按期完成,乙方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其他约定

1.双方务必共同遵守本合同各条款。

如乙方无故违约,所收评估费用全部退还甲方,并应赔偿同等评估费的违约金;如甲方无故违约,应付评估费用应按本合同规定支付。

2.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乙方向甲方提交正式《科技评估报告书》并收到甲方支付所有评估费时止。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精选公正资产协议书如何写四

自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开展以来,米易县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改革要求,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把清产核资作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紧紧围绕摸清集体家底、厘清产权权属、管好集体资产的目标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广泛学习和借鉴各地改革先进经验,按照“试点先行、典型带动、稳妥推进”的工作思路,强化组织领导,增添工作举措,按时按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

按照省、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和要求,2018年4月,我县召开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动员会,传达学习上级文件精神,安排部署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同时,开展了相关业务培训,全县12个乡镇相继召开了动员会和业务培训会,引进第三方技术公司全程指导改革工作。县产改办深入乡镇、村组对清产核资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指导,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先后组织召开了6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安排部署,确保清产核资工作按期高质量完成。

截至目前,已全面完成全县12个乡镇87个村814个村民小组和4个居民小组及1个集体经济所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经清查核实,我县各类资产(含资金)总额为18.01亿元(经营性资产14.91亿元、非经营性资产3.10亿元),负债总额为1.55亿元,所有者权益为16.46亿元,待界定资产0.2484亿元;集体土地总面积(资源性资产)163.37万亩(农用地118.92万亩、建设用地8.74万亩、未利用地35.71万亩),待界定土地0.5171万亩。现已同步完成了数据录入、县级自查、市级核查工作,并接受了省级验收。

(一)坚持高位推动,健全“四项”机制。一是健全组织领导机制。为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扎实稳妥推进,米易县成立了以县委书记、县长任“双组长”,县委常委、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各乡镇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并成立了清产核资、成员确认等工作组;村“两委”班子在乡镇指导下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建立健全了县、乡、村三级联动工作机制。二是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建立了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召开了6次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会商改革事项,统筹解决改革问题,推动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三是健全考核督查机制。县委、县政府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对乡镇、部门的单项考核,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督导组,开展常态化督导检查,全覆盖实地督促检查4次,不定期检查11次,下发问题清单80余份,对工作滞后的乡镇进行了2次书面通报和6次会议通报,形成赶超压力。四是健全资金保障机制。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所需的485万元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018年已拨付125万元。

(二)坚持吃透政策,把准改革方向。结合米易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米易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等政策文件,强化政策引领,为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提供政策支撑和业务指导。针对清产核资数据填报和公示不规范等问题,及时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清产核资报表填报和公示的通知》,为各乡镇规范填报和公示提供参考;针对农民群众文化水平低、政策领会难的工作实际,创新编制了《米易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109问》等改革配套文件和《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对改革的目的意义、关键环节、工作流程做了详细说明,为顺利推动改革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

(三)坚持宣传发动,凝聚改革合力。一是凝聚改革共识。充分利用政策培训会、动员会、网络、微信等多种形式、多种平台,多层面、多角度、全方位宣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工作方法步骤及程序,建立了米易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微信群、qq群,强化日常工作交流沟通,传达学习贯彻各项政策,动员引导广大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二是纵深推进宣传。通过组织集中培训和走进乡镇、村社指导相结合方式,对12个乡镇开展全覆盖培训19次,培训干部群众1400人次;编制下发《米易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文件汇编》500余本、《米易县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致农民朋友的一封信》55000余份、《米易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109问》3500余本,编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动态》60余期,发送改革宣传短信200余条,营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坚持总体部署,压实改革责任。一是层层压实责任。与12个乡镇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清产核资目标任务,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乡镇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原农牧、国土、林业、水务等职能部门收集整理已有登记确权成果,及时返还乡镇、村、组,各乡镇切实担负起改革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并明确有1名财务人员、1名业务人员专门负责清产核资工作,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引入第三方四川中农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全程提供咨询服务、现场指导,确保改革程序规范、顺利推进。通过层层明确责任,细化目标任务,做到了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到位,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二是强化过程调度。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定期组织召开米易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传达学习上级政策要求,通报清产核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五)坚持规范操作,做实资产清理。一是严格操作程序。印发《米易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严格按照清查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管理等操作程序进行,并全程留痕,真正把家底摸清。二是严格工作要求标准。在清产核资过程中,要求对乡镇、村、组三级的资源性、经营性、非经营性三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要求原财政、文化、体育、卫生等部门列出清单,将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按程序移交村集体;对往来款项采取公示、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进行了核对,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采取实地盘查等方法,进行逐一清查核实;对资源性资产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国土部门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进行全面查实。三是严格督促检查验收标准。县产改办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目标责任书、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指导意见,并结合省农业农村厅验收办法定期、不定期指导督查10余次,下发问题整改清单80余份,反馈各类问题200余个,并跟踪督促乡镇、村组及时进行整改;对工作未按时间节点要求、程序标准、阶段性目标任务按期推进,督查过程中发现认识不到位、工作进度严重滞后的乡镇进行通报,同时,将督查情况作为年度目标绩效考核重要依据;以“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干部学习日为平台,对工作推进滞后、政策把握不准的乡镇分管领导进行专题培训,随机进行现场考试,以考促学;针对个别乡镇不够重视,县领导亲自带队到乡镇督促,进行闭卷考试和政策宣传。四是严格群众认可评价标准。将群众满意度作为工作最高评价标准,每个环节必须让村民代表参与,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确保公开公正、透明运作、群众满意。五是严格档案管理标准。及时指导完成文件、会议资料、工作通报、联席会等档案归档,做好档案收集、交接、保存工作,并选取撒莲镇禹王宫村清产核资工作全套资料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审核,根据相关指导建议,及时完善,并作为档案资料归档标准在全县推广,扎实做好档案资料归档工作。

(一)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通过对集体三类资产清查核实,解决了长年无法化解的债权债务问题,实现了底子清、账目明,既明晰了集体所有权,也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切实增加农民收入。通过清产核资,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集体资产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集体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依据,让农民共同分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切实维护好农民财产权益,不断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三)优化集体资产结构。通过清产核资依法依规处置了一批毁损、报废或无法使用资产,解决了有账无物、有物无账、账物不符等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集体资产结构。

(四)规范集体资产管理。通过清产核资,建立健全了集体资产资源及债权债务台账,进一步完善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对债权债务履行等实行有效监控,实时掌握村组级资产变动情况。

(一)改革动力不足。因部分村组经营性资产较少,资源资产又按“谁开荒、谁受益”原则由农户耕种,故部分村组干部认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无实际价值,加之改革打破了原有利益分配模式,个别村组落实改革工作积极性不高,导致工作滞后。

(二)政策把握不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新任务、新工作,可参考可借鉴经验少,虽有各级政策指导,但在实际工作推进中仍存在政策把握不准的问题。

(三)财政保障压力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牵扯范围广、事项多,改革工作推进中财政压力较大。

(一)提升思想认识,不折不扣狠抓落实。对村组干部进行再动员、再宣传、再培训,通过宣传培训,切实提高村组干部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认识,把改革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不仅亲自抓、带头干,还要勇于挑最重的担子、啃最硬的骨头,做到亲自部署、亲自把关、亲自协调,担负起改革的主体责任,确保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二)强化政策学习,积极稳步推进改革。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没有可复制粘贴的经验。我们将在前期基础上,再认真学习政策文件,学懂弄通,对整体政策把好关。同时,加大对乡镇村组的宣传力度和技术指导,及时答疑解惑,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确保改革按期高质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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