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危险化学品项目申请书(汇总10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1 14:58:25 页码:12
危险化学品项目申请书(汇总10篇)
2023-11-21 14:58:25    小编:ZTFB

人们对环保意识的提高,推动了绿色产业的发展。增加写作细节和描写的能力。以下是一些常见面试题和回答范例,供大家参考面试准备。

危险化学品项目申请书篇一

立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对出具的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负责。

(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四)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项目申请书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医药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原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新建、改建、扩建化工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保证工作质量,并对所承接业务范围的工作负责。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六条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跨设区的市的;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六)其他需要省安监局组织实施的。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的国家、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范围,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

第七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等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22号)开展评价活动,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四)大型化工装置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自行或组织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或其他技术咨询组织)按照《办法》第八条所列款项开展全面、深度地安全条件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并对其内容和结论负责。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前,向相应的安全审查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通过行政许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申报。建设单位应对文件、资料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文件(1份)及申请书(2份);

(二)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规划)部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五)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六)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提供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对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组织专家以审查会形式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如有必要,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并提供建设项目现场的影像资料。

第十四条安全条件审查结论应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三)建设项目存在《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存在的问题不具备整改条件,不予通过审查。

对安全条件审查指出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或者督促承担该项目的安全技术机构及时落实整改。对涉及技术方面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应当有安全条件审查专家组长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意见。

对不予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提出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申请。

第十五条对已经安全条件专家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根据安全条件审查情况和相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建设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建设单位相关问题的整改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六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办法》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七条承担建设项目具体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安全审查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通过行政许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申报。建设单位对申请文件资料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1份)和申请书(2份);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复制件);

第十九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组织审查。对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可以指派有关人员进行审查;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组织以审查会形式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专家审查意见。如有必要,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核查并提供建设项目现场的影像资料。

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指出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或者督促承担该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及时落实整改。对涉及技术方面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应当有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长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对已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根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和相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建设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相关问题的整改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办法》第二十条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二十二条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办法》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审查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第四章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设项目生产装置、设备及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等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按照《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浙安监管危化〔2007〕150号)规范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试生产(使用)方案应按《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编制并符合《办法》第二十三条内容要求。

第二十五条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和确认,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或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并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十六条在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将试生产(使用)方案向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备案,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备案的文件、资料应编制目录,按序装订成册,内容为:

(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二)试生产(使用)方案;

(四)有关技术人员或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五)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六)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七)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八)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九)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十)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十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三)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十四)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十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第二十七条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备案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试生产(使用)告知性备案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提出申请,并书面报告延期的原因,延期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经延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试生产期间不能正常生产运行的原因,落实相关问题的具体整改措施整改。问题整改完成并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确认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照本章的规定重新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安全审查实施部门重新备案。

第五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当符合《办法》第二十八条内容的要求。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结束前向安全审查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行政许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申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1份)和申请书(2份);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五)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八)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第三十二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现场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中指出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或者督促承担该项目的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及时落实整改。对涉及技术方面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应当有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专家组长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三条对已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根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情况和相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建设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相关问题的整改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办法》第三十三条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安全审查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按规定需取得其他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提出相关安全许可申请,并与相关安全许可的时间要求相衔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生产、经营、使用安全许可的现场核查意见。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之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之前,若与经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内容包括建设单位主体等情况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变更前向安全审查实施部门书面报告;符合变更安全审查要求的,按《办法》规定重新向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

第三十七条已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办法》第三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或者其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八条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并及时将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设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办法》规定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安全审查实施部门。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办法》第四十一条至四十四条予以处罚。

承担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移交负有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一条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及时抄报省安监局,并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季度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汇总表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简化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和内容的具体办法,详见附件。

第四十三条建设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一次审批(核准、备案)、建设单位需要分期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建设项目进行整体安全条件审查,分期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危险化学品项目申请书篇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章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危险化学品项目申请书篇四

d: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规定,你单位提出的e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受理后,经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你单位提交的该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和现场情况)的审查,同意该建设项目通过安全条件审查。请将《e安全评价报告》作为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依据之一。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此外,如果该建设项目周边条件、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变更了建设地址,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及时向我局重新申请该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本意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未开工建设的,本意见书自动失效。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查部门盖章)。

抄送:h、i、j。

危险化学品项目申请书篇五

控制、预防化学品危害最理想的方法是不使用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的化学品,但这很难做到,通常的做法是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品替代有毒有害的化学品,选用可燃化学品替代易燃化学品。例如,甲苯替代喷漆和除漆用的苯,用脂肪族烃替代胶水或粘合剂中的芳烃等。

变更工艺。

虽然替代是控制化学品危害的首选方案,但是可供选择的替代品很有限,特别是因技术和经济方面的原因,不可避免地要生产、使用有害化学品。这时可通过变更工艺消除或降低化学品危害。如以往从乙炔制乙醛,采用汞做催化剂,直到发展为用乙烯为原料,通过氧化或氯化制乙醛,不需用汞做催化剂。通过变更工艺,彻底消除了汞害。

隔离。

隔离就是通过封闭、设置屏障等措施,避免作业人员直接暴露于有害环境中。最常用的隔离方法是将生产或使用的设备完全封闭起来,使工人在操作中不接触化学品。

隔离操作是另一种常用的隔离方法,简单地说,就是把生产设备与操作室隔离开。最简单形式就是把生产设备的管线阀门、电控开关放在与生产地点完全隔开的操作室内。

通风。

通风是控制作业场所中有害气体、蒸气或粉尘最有效的措施。借助于有效的通风,使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浓度低于安全浓度,保证工人的身体健康,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通风分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两种。局部排风是把污染源罩起来,抽出污染空气,所需风量小,经济有效,并便于净化回收。全面通风亦称稀释通风,其原理是向作业场所提供新鲜空气,抽出污染空气,降低有害气体、蒸气或粉尘,在作业场所中的浓度。全面通风所需风量大,不能净化回收。

对于点式扩散源,可使用局部排风。使用局部排风时,应使污染源处于通风罩控制范围内。为了确保通风系统的高效率,通风系统设计的合理性十分重要。对于已安装的通风系统,要经常加以维护和保养,使其有效地发挥作用。

对于面式扩散源,要使用全面通风。采用全面通风时,在厂房设计阶段就要考虑空气流向等因素。因为全面通风的目的不是消除污染物,而是将污染物分散稀释,所以全面通风仅适合于低毒性作业场所,不适合于腐蚀性、污染物量大的作业场所。

像实验室中的通风橱、焊接室或喷漆室可移动的通风管和导管都是局部排风设备。在冶金厂,熔化的物质从一端流向另一端时散发出有毒的烟和气,需要两种通风系统都要使用。

危险化学品项目申请书篇六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2002年6月29日公布,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于2011年3月2日公布,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于2012年1月30日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川安监〔2012〕111号),于2012年5月7日发布。

《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三、申请材料。

(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五份)。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四、审批流程。

(一)对外公布流程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通过,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安监局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设立审查意见。

第三步: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以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立审查》受理通知书到市安监局发证窗口领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立审查意见书》。

(二)部门内部审批流程。

1、窗口受理。

2、经办人员登记、初审。

3、组织专家现场评审。

4、提出审查意见。

5、行政审批处处长签署审查意见。

6、分管局领导签署审查意见。

7、制作审查意见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

8、窗口发件。

五、申请表格。

六、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七、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无。

八、审批方式无数量限制要求。

九、审批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十、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十一、事项类别承诺件。

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三、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

十四、行政审批决定机关市安监局。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2002年6月29日公布,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于2011年3月2日公布,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于2012年1月30日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川安监〔2012〕111号),于2012年5月7日发布。

三、申请材料。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四、审批流程。

(一)对外公布流程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通过,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安监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

第三步: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以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受理通知书到市安监局发证窗口领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二)部门内部审批流程。

1、窗口受理。

2、经办人员登记、初审。

3、组织专家评审。

4、提出审查意见。

5、行政审批处处长签署审查意见。

6、分管局领导签署审查意见。

7、制作审查意见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

8、窗口发件。

五、申请表格。

六、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七、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无。

八、审批方式无数量限制要求。

九、审批条件。

十、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十一、事项类别承诺件。

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三、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

十四、行政审批决定机关市安监局。

审查。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2002年6月29日公布,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于2011年3月2日公布,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于2012年1月30日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川安监〔2012〕111号),于2012年5月7日发布。

三、申请材料。

(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二)试生产(使用)方案;

(四)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五)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六)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七)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八)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九)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十一)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十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十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审批流程。

(一)对外公布流程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通过,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备案审查》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安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

第三步: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以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备案审查》受理通知书到市安监局发证窗口领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备案审查意见书》。

(二)部门内部审批流程。

1、窗口受理。

2、经办人员登记、初审。

3、提出审查意见。

4、行政审批处处长签署审查意见。

5、分管局领导签署审查意见。

6、制作备案意见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

7、窗口发件。

五、申请表格。

六、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无。

八、审批方式。

无数量限制要求。

九、审批条件。

十、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十一、事项类别承诺件。

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三、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

十四、行政审批决定机关市安监局。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2002年6月29日公布,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于2011年3月2日公布,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于2012年1月30日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川安监〔2012〕111号),于2012年5月7日发布。

三、申请材料。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一式五份)。

(四)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五)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七)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八)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四、审批流程。

(一)对外公布流程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通过,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安监局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第三步: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以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受理通知书到市安监局发证窗口领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意见书》。

(二)部门内部审批流程。

1、窗口受理。

2、经办人员登记、初审。

3、组织专家现场评审。

4、提出审查意见。

5、行政审批处处长签署审查意见。

6、分管局领导签署审查意见。

7、制作审查意见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

8、窗口发件。

五、申请表格。

六、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七、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无。

八、审批方式。

无数量限制要求。

九、审批条件。

十、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十一、事项类别承诺件。

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三、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

十四、行政审批决定机关市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项目申请书篇七

a危化项目审字〔b〕c号。

d: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和《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3]39号)的规定,你单位提出的ef审查申请受理后,经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你单位提交的该建设项目f审查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和现场情况)的审查,该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包括:(主要装置及其规模、工艺技术、产品和中间产品、原辅材料等),同意该建设项目通过f审查。

(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未开工建设的,本意见书自动失效。)。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实施部门盖章)。

****年**月**日。

抄送:注:

1、a表示实施部门,填写实施部门的代字。如: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填写“济安监”。

2、b表示年份,填写实施审查的年份。

3、c表示序号,填写实施部门编制的序列号。

4、d表示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

5、e表示建设项目名称。

6、f表示建设项目三个阶段安全审查事项,分别填写“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7、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要抄送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负责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行政机关、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

8、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要抄送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安全设施设计单位。

9、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意见书要抄送该建设项目工商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

危险化学品项目申请书篇八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局已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建设单位名称)提出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设立申请。经研究,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有关规定,现委托你局组织对(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项目设立审查,并转去(建设项目名称)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和受理通知书。请你局于xxxx年xx月xx日前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填写审查内容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书》和转去的该项目相关申请文件、资料一并送交省局危化处。

(盖章)。

抄送:县(市、区)安监局,(申请单位)。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局已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建设单位名称)提出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经研究,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有关规定,现委托你局组织对(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转去(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和受理通知书。请你局于xxxx年xx月xx日前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填写审查内容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和转去的该项目相关申请文件、资料一并送交省局危化处。

(盖章)。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局已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建设单位名称)提出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研究,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有关规定,现委托你局组织对(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转去(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和受理通知书。请你局于xxxx年xx月xx日前完成验收工作,并将填写验收内容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和转去的该项目相关申请文件、资料一并送交省局危化处。

(盖章)。

浙安监危化项目立批字[年份]号。

(申请单位名称):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经对你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名称)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内容(或现场)审查,同意你单位在(建设地址)建设(建设项目名称)。请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作项目设计,设计中认真研究并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

请及时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

(盖章)年月日。

抄送:市安监局,县(市、区)安监局。

浙安监危化项目立批字[年份]号。

(申请单位名称):

经对你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名称)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和现场)审查,认为下列安全相关问题未予明确或解决: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不同意你单位设立(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请解决上述问题并修改申请文件、资料后,重新提出申请。

(盖章)年月日。

浙安监危化项目设批字[年份]号。

(申请单位名称):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经对你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名称)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审查(以及组织专家技术论证),同意你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请严格按照经许可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盖章)年月日。

抄送:市安监局,县(市、区)安监局。

浙安监危化项目立设批字[年份]号。

(申请单位名称):

经对你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名称)提交的安全设施设计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审查(以及组织专家技术论证),认为下列安全相关问题未予解决: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不同意你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请解决上述安全问题并修改设计申请文件、资料后,重新提出申请。

(盖章)年月日。

抄送:市安监局,县(市、区)安监局。附件6。

浙安监危化项目验批字[年份]号。

(申请单位名称):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经对你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名称)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审查(以及组织专家组现场审查验收),同意你单位(建设项目名称)通过安全设施专项验收。请按验收意见提出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运行,(并及时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盖章)年月日。

抄送:市安监局,县(市、区)安监局。

浙安监危化项目验批字[年份]号。

(申请单位名称):

经对你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名称)提交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审查(以及组织专家组现场审查验收),认为你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存在下列安全问题: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不予通过你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设施专项验收。请解决上述安全问题,重新提出(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盖章)年月日。

浙安监危化项目备字[年份]号。

(申请单位名称):

你单位xxxx年xx月xx日提交的《(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收悉。经审查,《(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规定和要求,现予以备案。

请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组织(建设项目名称)的试生产(使用)。若在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所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存在着难以保证安全生产的缺陷和问题时,请立即停止试生产(使用),及时修改和完善安全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修改后的安全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向县(市、区)、市和我局备案。请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建设项目名称)竣工验收申请。

****年**月**日。

抄送:市、县(市、区)安监局。

浙安监危化项目备字[年份]号。

(申请单位名称):

你单位xxxx年xx月xx日提交的《(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收悉。经审查,《(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存在以下问题:

请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规定和要求,认真研究解决上述问题,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修改后的《(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向县(市、区)、市和我局备案。在《(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未予以备案前,不得组织试生产(使用)活动。

****年**月**日。

(建设单位名称):

你单位xxxx年xx月xx日提交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核,申请文件、资料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兹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受理编号为07000x。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87056935。

(承办机构盖章)。

申请的企业经办人:

承办处室接收人:

(建设单位名称):

你单位xxxx年xx月xx日提交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核,申请文件、资料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兹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受理编号为07000x。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87056935。

(承办机构盖章)。

(一式三份第二份送交申请单位)附件10。

(建设单位名称):

你单位xxxx年xx月xx日提交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核,申请文件、资料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兹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受理编号为07000x。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87056935。

(承办机构盖章)。

(一式三份第一份实施部门存档)附件11。

(建设单位名称):

你单位xxxx年xx月xx日提交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核,申请文件、资料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兹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受理编号为07000x。

特此通知。

受理人:联系电话:87056935。

(承办机构盖章)。

(一式三份第一份实施部门存档)。

危险化学品项目申请书篇九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主要使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以及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书等10类共17种文书。现就这些文书的使用说明如下:

一、用途。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供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三个阶段安全审查时分别使用。

(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供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部门)在实施安全审查时使用。其中,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受理通知书分为受理和不予受理等两种形式;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内容分为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三项安全审查以及通过与不予通过等两种形式。

(三)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表,供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使用。

(四)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供审查部门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备案时使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分为备案和不予备案两种。

(五)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书,供有委托权限的审查部门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审查工作时使用。

二、字母代号含义和填写要求。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书中英文字母代号含义和填写要求如下:

(一)a表示审查部门,填写审查部门的代字。如: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填写“京安监”。

(二)b表示年份,填写实施审查的年份。

(三)c表示序号,填写审查部门编制的序列号。

(四)d表示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

(五)e表示建设项目名称。

(六)f表示建设项目三个阶段安全审查事项,分别填写“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七)g、h、i、j、k表示该文件的抄送单位,分别填写为该建设项目工商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行政机关、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单位的全称。

(八)l表示接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工作的单位,填写该单位的全称。

(九)m表示审查部门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十)n表示审查部门所隶属的本级人民政府。

(十一)o表示审查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

另外,审查部门在拟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书时,如果该文书是单页,则不编制页码;如果该文书是两页以上,则重新编制该文书的自然页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应填写一式三份,分别由审查部门存档、审查部门承办处室留存及交申请单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书》应填写一式三份,分别由委托部门存档、委托部门承办处室留存及交被委托单位。

危险化学品项目申请书篇十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跨设区的市的;

(四)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五)仓储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储罐总容积在5000立方米及以上的;

(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实施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除上级安监部门负责实施安全许可以外的其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

第五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接受委托的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有能力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设计单位、安评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的设立按《实施办法》第六条所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取得投资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项目建议书核准或备案)后,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应当及时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预评价。

建设单位对安全评价机构的选择,依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对出具的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负责。

第九条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一是2份,电子版一份);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四)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证明材料;

(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

第十条对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委托有能力的中介机构组织成立专家组,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实地核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或专家组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书面的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人员或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二条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出具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审查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依照《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申请或变更申请程序和资料要求向省安监局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申请或变更申请,并提交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审查意见书。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内容要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要求。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一式2份,电子版一份);

(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四)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组织或委托有能力的中介机构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专家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有重大变更或重新设计的。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内容应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应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对相关作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教育,组织开展岗位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同时应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报送当地安监部门和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备案。

试生产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方可延长试生产期。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抓紧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2份,电子版一份);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八)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第二十五条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组织或委托有能力的中介机构组织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现场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设备设施进行实地核查。专家组应提出结论明确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专家审查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在组织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和现场核查时,可以组织或者商请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结合各自的审查内容共同审查,分别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10日内,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或申请变更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并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建设单位申请或申请变更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时,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由建设项目竣工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代替。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已经取得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有《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况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情况,通报同级发改委、经贸局等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及时向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通报。

第三十二条各市安监局应当分别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报省安监局备查。

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工作人员有《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有《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五条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设计的工作单位出具虚假报告、证明、和违规设计的,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涉及国家管理实施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做好属地监管工作。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