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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执法示范文书汇总(大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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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执法示范文书汇总(大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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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过去,才能更好地面向未来。在写总结时要注意语言的简练和准确,避免使用模糊和抽象的词汇。以下是一些创业总结的经验和教训,希望能给创业者们一些建议。

关于行政执法示范文书汇总篇一

执法主体名称:多伦县统计局执法主体性质:行政机关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3、《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社会经济信息的主体部门和国民经济核算的中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统计监督和咨询机构,是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政执法机关。

(一)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一)行政处罚(4项)。

1、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

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

数据的处罚种类:通报批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2)《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社。

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按照国家统计制度、方法所采。

集的统计资料,以集体研究或者个人臆断确定统计数据自行修改统计。

资料的;

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料的;

(二)利用职权指使、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

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统计人员对领导人的统计违法行为不拒绝、不抵制,参与。

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2、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

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社。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拒报或者。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

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

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同。

一违法行为,已按照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

(2)《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统计调查对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

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高于或者低于实际统计。

数据虚报或者瞒报统计资料的;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有本条例第二十九。

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

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

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同。

一违法行为,已按照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

(2)《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统计调查对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

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伪造统计资料并报送的;

(三)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擅自组织非法调查或。

者篡改统计资料并报送的;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有本条例第二十。

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

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

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同。

一违法行为,已按照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统计调查对象有。

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拒不执行统计制度,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义务,不按规定。

办理统计登记,在规定期限内对《统计检查查询书》和《催报单》不。

予答复,以及对统计机关要求履行的义务置之不理拒报统计资料的;

(五)违反统计制度,一年内累计三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有本条例第二十九。

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

以处以罚款。

4、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处罚种类:通报批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违反本法。

规定,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2)《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利。

用职权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擅自组织非法调查的,处以500元至。

5000元罚款。

关于行政执法示范文书汇总篇二

按照县政府镇政函[2010]61号文件的通知要求,我办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自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阶段:

从2010年8月10日起至9月30日结束。

二、自查范围:

2009年全县煤炭经营业户。

三、自查内容:

1、我们的执法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吉林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2009年我办对全面煤炭市场进行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办法,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依法查处了违法经营、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2、煤炭办共有人员2人,全部是事业编制,都经过法制培训合格,有县法制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3、煤炭办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法律规定办案,行政处罚文书规范、处罚程序合法、案卷材料齐全,严格按要求案卷归档。

4、煤炭办自成立以来至今所有经费及职工工资全部靠罚款上交财政后再返还给我办作为全部费用与工资。我办从来也没有收费项目,十几年来也从没有得到过财政拨给的一分钱费用。

由于我办对市场的不断整治,违法经营已经很少,所以罚款的金额也在不断减少,现在日常监管经费及职工工资都有很大困难,目前,累计欠职工工资十二万元。

5、在执法过程中我们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的票据,并及时将罚款上交财政。

6、在执法过程中我办工作人员从未发生过任何违法违纪现象。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

关于行政执法示范文书汇总篇三

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现将有关行政执法规范制度公示如下,广泛接受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实施条例。

其他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负责国土资源规则、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2、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行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政策调研,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土地、矿产资源的具体措施;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3、组织编制和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市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市)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并下达土地、矿产利用计划和测绘计划;建立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提供相关信息的社会化服务。

4、监督检查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土地、矿产规划的建设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查处违法案件。

5、负责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其本农田保护;拟定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负责报市、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的审查、报批;检查指导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地转用和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充等工作,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6、负责全市土地地籍管理,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登记发证、土地使用证书检验和土地动态监测;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和全市基准土价、标定地价的评测等工作。

7、加强土资产管理,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凭、作价出资(或入股)、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负责乡(镇)、村非农建设用地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8、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综合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的评审和认定工作;负责地质资料汇交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的管理,实施矿产资源储蓄量动态监测,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帐户;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求形势分析;培育和发展矿业权市场。

9、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审核、登记和转让管理。对勘查活动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进行都督管理;组织开展对矿山企业矿产开发和利用年检;按规定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10、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审查批准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保护地质遗迹。负责地下水、矿泉水、土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

11、组织协调并参与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与外商独资在我市境内开展的国土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推广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先进科学技术。

12负责全市测绘管理工作,负责丁级测绘单位资质的审批发证、年检和申报乙、丙级测绘单位资质的审核、报批,组织实施基础和专业测绘;负责需出版或展示地图的审核报批,审查发用航空摄影和遥感项目;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测绘市场,保护测量标志;负责房地产测绘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13、直接负责城区范围内的土地资源管理工作。

14、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行政执法工作要求:

1、态度热情。对来本局办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到有问必答,不怕难,不嫌烦,工作人员使用文明语言、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防止“吃、拿、卡、要”的不廉洁行为发生。

2、工作认真。单位和个人报批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等申请登记发证行为的,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对符合规定但手续、材料不齐的,一次讲清需补办的手续,待材料补齐后即行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解释,说明原因,让申办者理解和满意。

3、方便群众。廉洁、高效地办理各种申办事项。明示办事程序及所需材料。各科室的岗位职责须上墙公布,办公台上置放《服务卡》,注明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并贴上照片和岗位职责。

4、执法规范。坚持办案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处理恰当。

1、凡属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报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和许可依据规定的,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批;凡需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在受理上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2、受理国土资源管。

理权限内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材料、证照齐全、手续完备,符合审批和许可依据的一般在受理之日起至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审核、批复。

3、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案件,办理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本局直接办理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不能按期办结的,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报告办理进度;对转办的信访案件,在办理完毕后,应向转办机关回复办理结果。

4、依法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一般在30日内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在执行处罚或处理决定后15日内结案。

2、未按本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定的期限办理有关审批和许可事宜的;

3、不按法定程序或不认真审核有关材料,错办审批事项和错发证件的;

4、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查处而未查处的;

5、违反本局廉政建设规定的。

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和对晋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的违纪行为均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

国土资源违法举报投诉电话: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欢迎阅读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关于行政执法示范文书汇总篇四

新员工入职,新员工填写入职登记表并存档,行政人事部门为新员工录入考勤指纹,逐一介绍公司部门及领导负责人;入职培训期为两天,第一天新员工由行政人事部进行,培训主管讲授企业文化,公司规章制度,商务礼仪以及部分的工作职责等;入职第二天新员工进入所属部门,由部门主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技能培训以及相关部门的规定等。

2.人员面试。

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合格的应聘者前来公司进行面谈,应聘者统一由行政人事部门经过初试,合适者带入主管部门进行复试,再由上级主管部门签署同意其入职,面谈完后告知行政人事部门负责人,由行政人事部门统一通知其入职。

3.物品申购。

每个月底各部门负责人将每月部门需申领的物品提写清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到行政人事部统计,行政人事部统一将物品申购采购单交到财务部门审核,物品统一由行政部门下发到各个部门。如遇紧急物品需申领除外。

4.休假规定。

员工休假需至少提前一天调休或请假,提交调休或请假单给负责人签字后交由行政人事部存档,主管级以上请假者需提交上级申请,同意后方可调休、请假。紧急情况除外,可先知会负责人,休假、调休者前一天下班前知会同部门同事并安排好工作。

5.费用报销。

当月的报销费用需由本人填写好费用报销单给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统一在下月的一号提交给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统计后当月五号前把上月单据提交总经办审核方可报销。

6.费用借支。

费用借支可由部门提出申请,经负责人签字后交由财务部,审核后方可借支。

7.考勤管理。

8.卫生管理。

办公室区域卫生由区域办公人员负责卫生状况,部门负责人监督,行政区域(经理办公室、会议室、茶水间)由当天执勤人员负责卫生情况,执勤人员提醒当天值班人员关闭所有电源,锁好门窗。

9.固定资产管理。

各部门人员应爱护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环保复印,珍惜公司资源,杜绝铺张浪费,提倡“绿色、环保、经济、节能”。

10.客户来访前台人员做好相关登记,并引领客户到接待区后,及时通知相关领导或员工,若受访人员外出,前台应询问客户的来访目的,事后及时转告受访人员。

11.考勤管理当月三次迟到10分钟之内不扣罚,超过三次,每次扣罚10元/次,迟到10-30分钟扣罚50元/次,迟到2小时以上当旷工处理,旷工三天(含)以上者公司有权对该名员工进行处分,降(调)职或者辞退该名员工并扣罚当月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为应领工资的60%。

12.员工试用期为一到三个月。

试用期满员工可向所属部门主管申请转正。转正后员工享受公司福利政策,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后工资的80%。

13.劳动合同的签订。

公司应与试用期员工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合格转正的员工公司正式与该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为期一年。

后交往财务部,财务部交往行政人事部存档。部门负责人及时告知行政人事部门离职人员名单及日期,以作记录。

15.员工福利。行政人事部每月15日组织员工生日会,分发当月生日的员工生日卡片一张,组织旅游或ktv户外等活动一次。

经理审核,交到行政人事部汇总,当月离职的员工工资在次月15日统一发放。特殊情况例外。

下至少一桶纯净水时及时通知纯净水公司及时送水。办公室内存放足量的方便面及其他用品的充足。

杂物,地面保持洁净。

19.办公室要求。

20.1)办公室内推行礼貌、文明、亲切用语,“您好,请,谢谢”等词,打造文明、先进、高效、创新的办公氛围。

2)办公室内禁止拨打、接听私人电话。

3)办公室内禁止大声喧哗。

章后生效。

盖章理据及用章后方可实行,盖章后通知需求部门前来领取文件。

会议室,桌面保持清洁,保持充足的椅子,保证投影仪能够正常使用或者需要准备的物品,如纸、笔或者茶水等。

24.茶水间。员工可在茶水间饮食,办公区域禁止吃东西。

25.奖励机制。招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奖励会议,公开领奖人名单(奖状、名次、奖金、业绩、排行榜),制作及更改排行榜,公开奖励,受奖励的人员名单招商部以书面通知向全公司公布。

26.购买社保。公司为转正后合格的正式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27.物品保修。需要保修的物品,以个人为单位,填写保修单,提交部门签字,总经理审核,到财务部门申购或领款购买。

发票每月一号填写报销凭证(黏贴发票)提交到财务处次月初方统一报销。

公室工作后并知会同事。

30.来访登记。来访的客人均需在前台登记来访事由,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等。

记,以备查询,存档。

32.送件快递。行政前台负责为各部门发信件、邮件。

人事部。主要招募方式:一:社会招聘;

二、员工介绍。

34.公司为新晋员工办理出入ic卡。

36.值班福利。公司负责在办公室内值班的同事的晚餐膳食。

摆放。

关于行政执法示范文书汇总篇五

近年来,我局在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和上级部门的帮助指导下,结合自身实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忠实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组织开展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坚持把法制工作贯穿于全局,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制素质,不断加强部门法规的宣传力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履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正执法、依法行政,保证了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放心,为我县医药经济和餐饮安全的健康快速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现将近年来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抓素质筑牢依法行政理念。

了全局干部职工的理论、业务水平,全局上下比学习、比能力、比业绩、比奉献的风气更加浓厚,也带动了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2007年以来,我们以文明和谐单位创建为契机,在全局开展了“三声四心五个一”活动。“三声四心五个一”活动的具体组织内容是:对待来机关办事的群众‘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接待群众热心、听取陈述耐心、讲解政策细心、解决问题公心;一张笑脸相迎、一声问候待人、一把椅子让座、一杯热水端上、一个满意答复’。通过活动,在全局形成了人人争当服务型公务员的风尚,促进了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加强了队伍建设,树立了执法为民的理念。

二、抓宣传营造依法行政氛围。

我局始终把法制宣传教育列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牢牢抓住整顿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促进医药经济和餐饮业安全健康快速发展这一中心环节,认真履职,依法检药、依法监食,多层次、多途径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宣传,促进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众健康消费和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法制意识。二是抓好法律培训学习,提高从业人员守法意识。通过举办各涉食涉药单位从业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班,有奖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明显提高,药品质量及餐饮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三是将宣传贯穿于监管,结合市场秩序整规活动,宣传普及相关食品药品监管知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就检查中发现其相对人不当行为,当场书写《监督检查记录卡》,帮助其了解相关法规,及时整改,规范经营。四是主动征求人大、政协部门和行风监督员的意见,采纳他们对有关法规宣传的有益建议,以宣传促监管。并就一些热点问题开展论证会、座谈会,下基层调研等多种形式、了解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以便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更具可行性。五是进一步完善信息宣传工作制度,利用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形式,通过各级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公众媒体平台,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使社会各界和公众更加关心、了解和支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几年来,在各级各级各类报刊、网站、电视台登载我局工作动态240多次,编发信息400期,发放宣传资料、宣传品50余万份,组织街头宣传40多次,我局网站与寿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实现链接,点击总数达到95000余人次。

通过以上多种形式,不仅宣传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能,更使相对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增强了守法经营和依法维权的意识,提高了群众对食药监部门的认识度和可信度,树立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良好形象。

三、抓制度,规范依法行政行为。

确认等公务过程中的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由于我局在法制建设方面采取的有效措施和扎实的工作,建局以来从未发生一起违法违纪案件,也没有一例错案、行政复议案件,有效保证了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各项工作也得到了上级的肯定,08年,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予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称号,被北京奥组委颁发荣誉证书。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行政执法示范文书汇总篇六

为落实国务院第103次常务会议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进口环节收费紧急检查的通知》(发改电[2015]551号),部署在沿海、沿江等20省市开展进口环节收费检查。为震慑乱收费行为,现将浙江宁波大港引航有限公司多收引航费等四起港口航运环节乱收费案件予以公布。

一、浙江宁波大港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多收一行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规定,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引航距离在10海里以内,引航费为每净吨美海里0.2元;超出10海里部分,每净吨每海里0.02元;超出各港口引水锚地以远的引领,其超出部分按每净吨0.2元的标准加收30%。浙江宁波大港引航有限公司违反上述规定,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期间,按照每艘次6000元的标准收取引航费。

二,江苏南通友邦港口服务有限公司擅自改变计费方式收取拖轮费。

2015年1月8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的规定,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实行政府定价,标准为0.35元/马力小时,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拖轮费实行上限管理,标准为0.48元/马力小时,江苏南通友邦港口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改变计费方式,按照外贸船舶每艘次12万元,内贸船舶每艘次8万元的标准收取拖轮费。

三、浙江台州鼎安海运服务有限公司擅自改变计费方式收取拖轮费。

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浙江台州鼎安海运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规则》关于拖轮费的上述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擅自改变计费方式,按照每次1万元的标准收取拖轮费。

四、辽宁丹东德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超标准收取倾倒垃圾费。

2014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的规定,“倾倒垃圾内贸船运50元/次、陆运20元/次;外贸船运100元/次,陆运40元/次”,丹东德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在辽宁省丹东港提供倾倒垃圾服务时,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按照200元/次~1000元/次不等的标准收取垃圾倾倒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出,对于上述违规收费问题,价格主管部门已责令有关单位将多收费用限期退还给企业,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

强化市场监管。

为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从去年6月份以来,文山州、市发改部门在文山市城区范围内联合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工作,采取边检查、边宣传药品价格改革政策、现场指导和提醒,告诫等方式进行检查。截止目前,共出动检查人员24人次,重点检查州医院、市医院、州、市疾病疫防控制中心、血战及各大药店等36个医疗单位及药店,抽查药品及一次性耗材600多个。

公示,收费票据使用规范,各大药店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未发现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哄抬价格、串通操纵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高价销售、价格欺诈、变相涨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全市药品价格秩序稳定,未出现价格异常波动现象。

(文山市发改局物检所蒙雪华供稿)。

查国家发改委价监局通报七件典型案例。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价格投诉举报工作,快速查处举报案件,有效维护了群众的正当价格权益。近日,国家发改委价监局通报了七件典型案件。

(一)盐城市某协会违规收取私营企业主会费案。

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一市民反映,该市某经济协会利用工商执照年检、验照之机,强制向部分私营和个体经营业主收取会费。经查,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关于严禁借年检验照之机强制收取个私协协会会费的通知》(工商办字[2010]243号)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将该协会违规收取的会费共计1812539元予以没收,并责令其整改。

(二)合肥市某房产总监机构违规收费案。

安徽省合肥市一市民反映,其在购买二手房时被房产中介机构收取高额中介费,举报人认为收费不合理。经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检查人员检查时发现,该二手房成交价71万元,中介机构收取中介费1.4万元。根据《关于降低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价房[2009]228号)规定,“存量商品房买卖经纪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成交价总额的0.8%~1.6%”。价格主管部门责令该中介机构退还超标多收款项2500元,举报人致电表示感谢。

(三)菏泽市某热力公司违规收取采暖费案。

山东省菏泽市多位市民反映,该市某热力公司为按规定收取采暖费用,要求查处。经查,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该热力公司违反《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菏泽市区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收取标准的意见的通知》(菏泽办发[2008]89号)“居民采暖户每平方米15元按套内面积收取”的规定。该公司以35元每平方米的价格按建筑面积向某小区七户业主收取了采暖费,多收价款共计17378元。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责令该公司全额退还当事人多收款项,并处以罚款17378元的行政处罚。

(四)岳阳市某停车场违规收费案。

湖南省岳阳市一市民反映,其于节假日在该市某停车场提车时,该停车场收费公示标明小车10元/(5小时)次,但工作人员却要收停车费20元/次,认为不合理。经查,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停车场在节假日内未按公示的停车收费价格,擅自将小车10元/次的停车费提高至以20元/次的标准向停车车主收取停车费。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2013年第265号令)“收费公共停车场应当在标明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停车费”的规定。当地标明主管部门责令该停车场退还举报人多收价款,并处以1000元的行政处罚,要求立即整改。

(五)佳木斯市某4s店违规收取车贷手续费案。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一市民反映,其在该市4s店贷款购车时,被要求收取2000元贷款手续费,而店内对此收费没有任何标价。经查,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该4s店并未对此项收费进行公示。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统一汽车销售及维修行业明码标价方式的通知》(黑价反垄[2014]299号)的规定“商品和服务标价签、价格公示板、价目表价格手册、电视屏等明码标价载体须放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求该店立即整改,并退还违规收取的全部款项。

(六)金华市某银行支行违规收取账户年费案。

浙江省金华市一市民反映,其2011年在该市某银行支行办理企业网银账户时,被告知不收取年费,且协议上也没有明确收取年费。但从2013年开始,该账户被银行连续三年直接从账户里扣除年费,且每年费用不一。经查,举报人所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号令)第20条“使用电子银行等自助渠道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收取服务费用之前,提示客户相关服务价格,并保证客户对相关服务的选择权”的规定,相关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银行将已收取的年费款项全数退还。举报人表示很感谢,并专门来电表扬工作人员。

(七)兰州市某便利店不执行使用盐政府定价案。

甘肃省兰州市一市民反映其在该市一便利店购买了两包深井海藻碘盐(320g),每包单价2.5元。举报人认为该店未执行食用盐政府定价。经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甘肃省食盐定价目录的通知》(甘发改商价[2013]1859号)规定,“320g装深井海藻碘盐暂定售价为2.0元”。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责令该店严格执行食用盐政府定价,向举报人退还多收价款1元,并对该店处于行政处罚款500元,举报人来电表示满意。

两烟(110)。

文山州近期查获5万元以上无证运输烟叶案件27起。

自去年11月份以来,不法烟贩活动频繁,运输烟叶从州内过境。文山州始终保持打击涉烟违法犯罪高压态势,以323国道线、广昆高速为查缉重点,充分发挥公安警务站、禁毒、边防等职能部门的查缉优势,加强与广西百色市有关部门协作,以提高打击非法经营烟叶的工作力度。

据统计,从2015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全州共查获无证运输烟叶案件36起,其中五万元以上的大要案件27起,查获烟叶423.86吨,涉案金额达1081.81万元。

(文山州烟草专卖局专卖部钱龙供稿)。

价格信息。

省发改委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2015年12月22日,省发改委应发了《云南省定价目录》(2015版)。并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列入该定价目录的定价项目包括电力、燃气、供排水、交通运输、教育、医疗服务、养老和殡葬服务、保障性住房和物业服务、文化旅游、公共设施及重要专业服务共计11个类别49种价格,定价部门包括省物价局、卫计厅、财政厅、住建厅、司法厅、环保厅、新闻出版局、运管局、地震局和气象局,以及授权的州市、县人民政府。

省发改为要求各级各部门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对下放和移交的定价事项,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在实施过程中,要规范定价程序,加强成本管理和信息公开,努力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文山州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田勇供稿)。

案例分析。

广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完成首例涉案虚拟物品价格认定工作。

201512月31日,县公安局委托广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对颜某被诈骗的虚拟物品价格进行认定。据了解,此案涉及价格认定表的物为被诈骗的网络游戏虚拟装备,游戏名为《热血传奇》,由腾讯公司代理盛大公司的手机游戏,游戏服务器为安卓微信124服“众志成城”。该虚拟装备于2015年12月26日23时45分至24时许,被一个注册昵称与颜某一游戏朋友昵称相似的玩家,以参加游戏活动为名骗取。经价格鉴证人员向委托方和颜某收集了被盗虚拟装备的有关情况后,根据国家发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价格鉴定请示的复函》(发改价证函[2005]18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及时予以受理。

在接受委托后,广南县价格中心成立了价格认定小组。根据网络游戏实际,安排工作人员下载腾讯《热血传奇》安卓微信版,利用业余时间登陆124服“众志成城”进行试玩。通知游戏试玩和网络资料查询,掌握了涉案网络游戏装备的制作过程,核实装备制作各阶段所需材料和背景。

经调查,在游戏中设有“金币”、“礼券”和“元宝”等三种游戏货币形式,其中“金币”和“礼券”可以通过游戏任务和活动获取,主要用于游戏人物日常消耗,不具备兑换人民币价值;“元宝”是游戏汇总玩家之间相互交易和从游戏平台购买稀有材料和道具的主要币种,需要通过游戏平台以人民币价值兑换,兑换比例为1元人民币兑换10元“元宝”。除此之外,持有人民币的玩家也可以通过向持有“元宝”玩家发送微信红包或银行存款方式,以1元人民币兑换11-12元“元宝”的比例,兑换游戏所需“元宝”。该虚拟装备属于游戏中稀有装备,可通过游戏中的装备锻造、熔炼、强化和鉴定等功能,使新生虚拟装备与被认定虚拟达到相似游戏使用功能。而锻造、熔炼、强化和鉴定装备所需材料和道具在游戏中均可通过游戏币(元宝)从游戏平台购买,部分材料和道具也可通过玩家公开拍卖交易和完成特殊游戏任务获取。价格鉴证人员结合认定目的,决定在认定基准日,采用重置成本法和市场法进行价格认定。

在认定过程中,结合游戏中公开虚拟市场,锻造、熔炼、强化和鉴定装备所需的材料和道具认定值,在“交易行”有公开交易行为的,选取交易中准值;没有公开交易的,选取“云游商人”npc明码标价值。“元宝”和人民币之间的兑换比例选取玩家之间公开的交易中准则比例。

经认定,颜某被诈骗的虚拟物品价格为2166310元“元宝”(游戏币),按照人民币与“元宝”的兑换比例(1:11.5),共折合人民币188375元。

(广南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王建全供稿)。

关于行政执法示范文书汇总篇七

(一)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促进经济社会和人口的全面发展。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的统一,做到合法、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认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示执法依据,规范执法活动,监督执法行为,追究执法违法责任,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质量等制度的总称。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科承办。

(四)喀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国家公务员,有良好的素质、职业道德品质和相应的文化程度,经过法律、计划生育业务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有省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委员会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并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法律、法规、计划生育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七)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将法定的执法范围、职责、权限、时限、程序、许可条件、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等向社会公示。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依据、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时限等告知当事人。

(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委员会适用一般程序时,应实行办案、审核、决定三分简易程序施行行政处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经过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30日内,应向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实行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具体办法分别按《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

(十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受理、审理计划生育行政复议案件,接受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监督。

因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引起行政诉讼的,由本机关委托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应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十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及时查处执法违法案件,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

(十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途径,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

(十五)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法定职责,与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执法职责。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应遵守法定程序、管辖范围、期限、回避等规定。依法收集、调取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3)负责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的复议;(4)负责行政处罚听证的组织工作;(5)承办行政赔偿工作;(6)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7)负责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构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十八)宣传执法责任内容: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科普教育、青少年教育、社会舆论宣传教育,对党政领导干部、人口计划生育干部宣传教育、培训等。

(十九)发展规划科执法责任内容:(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的审批;(2)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3)负责对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行为的调查取证。

(二十)财务科执法责任内容:负责对违规收费行为的调查取证;负责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

(二十一)科学技术科执法责任内容:(1)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格的审批和定期审查;(2)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的审批;(3)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4)组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5)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管;(6)负责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的调查取证;(7)负责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行为的调查取证;(8)负责对违反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的调查取证;(9)负责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的调查取证;(10)负责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行为的调查取证;(11)负责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行为的调查取证;(12)负责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的调查取证;(13)负责对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行为的调查取证;(14)负责对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行为的调查取证;(15)负责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的调查取证;(16)负责对伪造、变造、买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的调查取证;(17)负责受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的申请并组织鉴定,移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鉴定、协调赔偿事宜。

(二十二)办公室执法责任内容:负责受理、转办、交办、督办、复查信访案件,整理案卷、文书。

(二十三)流动人口管理科执法责任内容:(1)负责对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行为的调查取证;(2)负责对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交验婚育证明的行为的调查取证;(3)负责对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行为的调查取证。

(二十四)城管科执法责任内容:负责城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会的计划生育工作。

关于行政执法示范文书汇总篇八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纲要。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多选)。

3.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多选)。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5.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

——合理行政。

——程序正当。

——高效便民。

——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权责统一。

四、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7.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加强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

五、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1.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12.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13.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4.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质量。

16.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17.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

八、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24.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

九、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大力提高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五)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在公务员考试时,应当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

(六)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十七)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十)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加强对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六、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十二)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多选)(二十三)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多选)。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三、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7.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政府立法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切实增强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1.规范行政决策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讲解:法制机构即指政府的法制办公室,其主要作用有两个:行政复议;立法(地方规章)。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4.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参与民事活动,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讲解: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申请人。

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讲解: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被申请人、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原告)。

第二节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讲解:两个以上机构联合执法。

第十三条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四节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条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讲解: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为了便民原则,复议免费,并且可以口头申请;到法院提起诉讼则是动用了司法资源,需要交费,并且必须书面申请。对复议结果不服,可以进行诉讼;反之则不行。

第三章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章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十九条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第五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五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讲解:只能维持或降低。

第五章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九条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的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以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执法机关承担。

第三章行政执法行为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说明依据和事项,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

第四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或者负有主管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定行政处罚指标的;(不允许)讲解:两类人;两种责任。

第五条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当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以及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并作为年终政府机关目标责任制评比的重要依据。(多选)。

第九条对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情节轻微,可以暂扣责任人行政执法证件;

(三)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发现行政执法过错应当立即立案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第十六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机关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机关的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受理复核的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抄送原处理机关。

第二章监督内容。

第十条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满一年的,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本级政府书面报告下列情况: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六条对个人罚款或者没收财产1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对单位罚款或者没收财产10万元以上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送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讲解:个人1000、个体工商户2000、企业10000以上:开听证会,但是不必备案。第十九条政府法制部门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在6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三章监督程序。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和其他人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多选)。

第四章监督责任。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情况收缴或者提请行政执法证件颁发机关收缴行政执法证件。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第—章总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讲解:顺序固定,三公在中间。

第六条省、市、县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实行行政裁量权案例指导制度。

典型案例由省、市、县政府定期统一发布,第四章行政审批。

第二十一条省政府所属有关工作部门、市、县政府应当创新行政审批机制,通过“一站式”审批、电子政务等方式,推行行政审批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招标、拍卖、考试、考核等审批方式办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内容的行政措施,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依法加处罚款或者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当事人金钱给付的数额。

第三十九条由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对同一单位实施的一般性行政检查,由一个工作部门牵头实行联合检查。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行政给付,包括救助、援助、补助、扶贫、优待、抚恤等。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活动实行统一领导。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

与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知道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讲解:对于“任何人、任何环节”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回避。

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3日内书面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复核一次。复核决定应当在3日内作出。

第三章管辖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之间产生管辖权争议的,报共同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或者本级政府指定管辖。

讲解:共同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可以指定第三方。

第四章一般程序。

第三十条。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

第四十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多选)。

行政执法机关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场。第五节陈述意见。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查阅、摘抄相关证据材料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收费。复制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收取工本费。

讲解:免费:听证会、行政复议、格式文本(申请表)。收费:营业执照和压膜。

第五十五条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行政执法机关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十七条。

实施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进入公民住宅扣押公民个人财产抵缴行政收费。

第六十五条行政执法决定书有误写、误算或者其他笔误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更正。

讲解:谁错谁改。第十二节费用。

第七十四条行政执法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当事人承担费用以外,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行政执法机关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讲解:凡是执法费用,都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第六章执行第二节行政强制执行。

第九十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对违法建筑、违法建设的设施、违法设立的标示牌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由行政执法机关通知当事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

(二)当事人无能力拆除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当事人承担费用)。

(三)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十三条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形成案卷。(必须备案)。

关于行政执法示范文书汇总篇九

县法制办、县纪委监察局:

按照《关于对行政处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等法律文件,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及文件档案管理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制,成立以局长任组长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局各职能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根据工作需要先后召开局务会议,听取各科室执法情况汇报、部署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局长作为第一责任人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认真开展执法检查。

二、依法定责,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类等和工作职责,落实了行政执法的责任,保证了我局和各职能科室不越权、不跨位。为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在加强对本局各职能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考核的基础上,将执法监察人员行政执法情况纳入本部门工作目标管理和公务员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奖优罚劣,安监干部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

三、夯实基础,规范行政执法活动。

我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依法行使行政审批权、核准权、审查权、检查权和处罚权。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原则,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的要求执行。2011年以来,我局共实施行政处罚案件5起,结案3起。在执法过程中,无消极执法现象和自行设定行政处罚、收费、集资和行政许可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现象,几年来也无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重大问题发生。

四、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切实优化发展环境。

根据县法制办、纪委监察局的要求,我局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切实优化发展环境。

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我局24人经考试合格取得了行政执法证,并已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2、在行政处罚依据中,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在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下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单位实施处罚,不存在超越职权、巧立名目实施处罚问题。同时,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传媒,实行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向社会公开,设立了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来信来访。

3、在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出具执法身份证件,提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按要求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的执行情况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与中国农业银行签署代收协议设立专门帐户,并出具财政部门同意执法的罚款依据,严格做到了罚缴分离。

权益。

5、在行政执法中,我局注重行政处罚实效,有效地遏制了企业的违法行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最终消灭事故隐患。

通过自查自纠,我局在行政处罚行为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个别案件在办理过程中记录不规范,表述不确切;二是在执法过程中重服务轻处罚现象存在,处罚力度相对较弱。

今后,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狠抓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和考评工作,强化对安监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我局依法行政、依法监督、依法管理水平,推进行政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建设和谐平泉,全面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关于行政执法示范文书汇总篇十

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证件审核注册的通知》(沁政办函〔2009〕59号)要求,我局对审计执法情况认真进行了审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我单位共有行政执法主体1个,即沁县审计局;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单位1个,即沁县经济责任审计中心。单位编制数23名,实有22名,其中行政人员12名,工勤人员1名,事业人员9名。现持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有16名,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有4名,2名新进人员(局长、新录用公务员)还未办理执法证件。2009年,单位人员工作岗位没有变动,在职务方面,有1人由科员升任副主任科员。

索7起,涉案人员9人,涉案金额48万元,所移送的涉案人员均已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各项审计工作任务。

二0一0年一月六日。

关于行政执法示范文书汇总篇十一

第一条为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加快我站执法机构依法行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程。推动行政执法人员自觉学法、认真守法、主动用法,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实现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履行行政职责。

禁止设定和实施没有法律依据、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开发布行政管理规范,确保行政透明度。

第四条建立首问必答制度。

在市行政审批大厅公示处,公布查询电话。

商贸总公司工作人员接听电话、接待来访时,对其查询事项,不论与本人分管业务是否有关,均必须尽可能予以答复,或者告之查询方法,禁止敷衍搪塞、简单处臵。

第五条建立重大行政管理事项超前研究制度。

各科室要积极组织和推进重大行政管理事项的前期调查、研究工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事物的发展规律探索规范管理的有效途径。

凡列入重大超前研究范围并需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于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之前组织调研或者听证,并由总公司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第六条完善公文处理规范制度。

经办人员草拟公文应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江苏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等相关规定,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楚,层次分明,语言精练,标点规范,不使用“基本同意”、“原则同意”等语义不明或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句。

办理公文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需要会签的公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送签、会签手续。

参与公文起草、审核、签发的人员,均按规定签字确认,以示负责。第七条完善审批程序规则,建立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运行机制。对现行有效的审批事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并真实、完整地公示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准入条件,资格、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审批、审核、核准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备案的内容、方式与程序。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职责分工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其主管部门执行的行政审批审核、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具体执法权限进行逐级分解,分别落实到内设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九条完善内部行政管理监督体系。

实行“逐级呈报、逐级负责”的纵向监督体制和“主次分明、相互会办”的横向监督体制。

实行纪检、监督部门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以及重大行政管理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的制度。

按照行政复议规则和行政应诉规则,切实办好每一件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案件。

第十条完善外部行政管理监督体系。

总公司纪检、监察共同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自觉接受人大、政协、行政监察机关以及行政相对方、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并按照分工调查处理有关投诉。

第十一条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凡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或者存在行政不作为、行政不规范现象的人员,一经查实,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司人事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以法治市进程,促进全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和《高邮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总公司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商贸总公司是高邮市生猪定点屠宰、煤炭经营管理、酒类流通管理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担负全市范围内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监督和查处各类违法案件的职能。具体职能有:

1、国务院[2008]第525号令《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省政府[1996]70号令《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3、国家主席[1996]第7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4、国家经贸委[1997]11号令《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5、苏经贸煤炭[2005]844号文《江苏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6、商务部[2005]第25号令《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7、扬州市政府扬政发[2005]4号《豆制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1、宣传、贯彻、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2、依法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设臵、加工、经营进行管理和监督。

3、依法对煤炭经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对煤炭经营活动进行管理与监督。

4、依法对酒类流通企业进行备案登记、溯源制度和酒类企业经营秩序进行管理与监督。

5、依照市政府的文,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对豆制品生产、经营秩序进行管理和监督。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上述行政执法工作。第四条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

(一)综合执法大队队员的责任。

1、根据举报线索或自行组织稽查,经常查处各类生猪、煤炭、酒类、豆制品市场方面的违法行为;在发现违法行为起7日内报领导批准立案查处。并及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

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较轻,现场执法人员会议后可按简易程序依法对公民处于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情节较为复杂的,必须依法履行一般程序。

2、在立案之日起15天内查明事实,依据法定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因特殊原因不能在15天内提出处理意见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60天。

3、按程序逐级审批意见,直至作出处罚决定书。

4、依法送达法律文书,承办人员做到“当事人清楚、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清楚、权利交待清楚、处罚结果清楚”,卷宗资料完整,并严格执行法定时效规定。

5、督促当事人履行和执法处罚决定。

(二)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责任。

1、审查承办人意见,必要时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查勘。

2、在案件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准确无误后,及时签署意见,报请分管领导。

3、按领导批准意见作出处罚决定,指派执法人员送达。

4、督促当事人履行和执法处罚决定,必要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组织、协调、管理好执法队伍;安排好执法大队内部工作、资金、交通。

(三)分管领导责任。

1、负责对一般程序案件的审核把关,必要时再次组织进行现场勘查。

2、研究、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并督促或组织实施。

3、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4、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组织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5、组织执法人员监督当事人履行或执行处罚决定。

6、定期检查、过细研究、认真监察各部位行政执法工作。

(四)主管领导责任。

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带头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推行依法行政作为总公司工作重点之一。

1、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2、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范围、权限、责任,制定并实施有关行政执法制度,列入目标管理;依法支持和保护总公司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

3、主持制定全公司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处罚;负责向市人大、政府、法制办报告执法情况。

4、依法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五条执法岗位责任要求。

1、执法依据充分。

2、执法主体准确。

3、执法职能到位。

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岗职标准及考核细则(试行)。

一、岗位一:高邮市生猪屠宰管理执法大队岗位人数:40人。

执法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法定职能:

1、生猪屠宰场的设臵许可。

2、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3、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落实生猪屠宰法规、规章和标准,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岗位要求:

1、每天对全市范围内的上市肉品进行常规检查。

2、定期不定期进行乡镇市场的执法检查,维护市场秩序。

3、查处私宰窝点和接受举报查处。

4、检查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日常工作。考核标准:

1、上市猪肉检验检疫率100%。

2、完成日常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3、查案率100%,无投诉。

4、及时结案,无错案。奖惩办法:

采取百分制考核,达到上述标准得满分,出现下列情况,由总公司按相应分值比例扣发年终奖金:

1、完不成日常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按考核细则扣分。

2、查实有一次投诉扣10分。

3、确认发生一起错案扣20分。

二、岗位二:高邮市商贸总公司综合执法大队岗位人数:6人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江苏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法定职能:

1、煤炭经营资格认证。

2、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3、查处非法经营煤炭案件岗位要求: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2、审查煤炭经营资格。

3、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执法检查,维护煤炭市场秩序。

4、查处非法经营煤炭案件和其它违法行为。

5、举报查处及时,加大对举报查处的力度。考核标准:

1、许可证核发、备案登记全部到位。

2、经营单位合法、守法。

3、查案率100%,无投诉。

4、及时结案,无错案。奖惩办法:

采取百分制考核,达到上述标准得满分;出现下列情况由总公司按相应分值比例扣发年终奖金。

1、发生未经许可而长期经营扣20分。

2、查实有一次投诉扣10分。

3、确认发生一起错案扣20分。

4、发生为违法经营者提供场地、帐号、票据等方便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而不查处的扣20分。

三、岗位三:高邮市商贸总公司综合执法大队岗位人数:6人。

执法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法定职能:酒类流通企业备案登记、溯源制度岗位要求:

1、自收到备案材料备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酒类流通企业备案登记情况及溯源制度。

3、查处各类酒类经营违法案件。考核标准:

1、酒类流通企业备案登记全部到位。

2、酒类经营企业溯源制度执行情况。

3、查案率100%,无投诉。

4、及时结案,无错案。奖惩办法:

采取百分制考核,达到上述标准得满分;出现下列情况由总公司按相应分值比例扣发年终奖金。

1、发生未经备案的酒类流通企业扣10分。

2、查实有一次投诉扣10分。

3、确认发生一起错案扣20分。

2、商贸总公司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见附件二)。

3、商贸总公司法制学习宣传培训制度(见附件三)。

6、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公示制度。严格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实行“五公开”。五公开: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公开行政处罚程序;公开执法人员身份;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翔实、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材料齐全、存档及时。遇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按邮府发字[2006]5号文精神执行。

7、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必须参加市法制办组织的有关法制培训,学习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法制意识、政策水平、工作能力、敬业精神、廉政觉悟;同时管好、用好执法证件,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禁执法人员滥用、转借证件。

第七条本制度于2006年1月1日施行。

附件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制,提高执法质量,促进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商贸总公司对所属执法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办理生猪、煤炭违法案件和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进行评议考核。

第三条执法质量评议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第四条行政执法质量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办理行政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三)在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控告申诉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四)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和执法人员执法违法情况。第五条行政执法办理各类案件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受理、查处行政案件;

(二)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规定,无越权办案的;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

(六)适用调查措施,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七)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

第六条在实施行政管理、办理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及时履行职责,无应当履行而不履行的不作为;

(四)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无因履行不当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或国家赔偿;

第七条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和控告申诉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二)对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应诉,无拒不出庭、不提出诉讼证据答辩意见等情形;

(三)依法进行国家赔偿,对违法行为无拖延确认、不予确认或不依法理赔等情形;

(四)对控告申诉案件依法处理,无推诿、拖延、敷衍等情形。第八条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严格执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决定和命令,无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

(二)对已发现的错误案件,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拒不纠正的情形;

(三)依法及时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无应当追究而不追究或降格追究的情形。

第九条依法制定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内容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条在登记、统计、上级各类执法情况过程中,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无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情形。

第十一条商贸总公司所属执法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贸总公司相关执法科室年度考核评议结果应确定为不达标:

(一)因重大执法过错造成重伤、死亡的重大事故的;

(三)被评议考核单位拒绝接受评议考核或者弄虚假的。

第十二条。

因执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命令而发生执法过错的,不予扣分;对执法过错自查自纠,并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可以减少扣分。

第十三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评议的内容范围,确定考核评议项目和评分标准。

考核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

第十四条。

商贸总公司所属执法机构的执法情况按本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议,将考核评议结果报市法制主管部门并在商贸总公司内通报。其他考核评议活动应当与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合进行。

第十五条。

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应当成立以分管行政执法的工作负责人任组长,有关科室参加的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考核评议日常工作由总经理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采取平时考查与年度考核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以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为一个考评年度。

第十七条。

商贸总公司应当建立考核评议档案,如实记载平时专项执法检查、专案调查、案件审核等工作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被考核评议机构对专项考核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考核评议商贸总公司总经理室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考核评议的行政执法工作的负责人可以视情况重新组织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机构。

第十九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衡量商贸总公司所属执法机构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对优秀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不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商贸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

高邮市商贸总公司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预防和减少执法过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过错,是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错误的裁判或者处理决定。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依法追究的原则;

(三)责任与过错相适应的原则;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商贸总公司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执法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避免和减少执法过错的发生。

第五条。

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予行政处罚的;

(七)未持行政执法证行使处罚权的;

(十)滥用职权,循私枉法、贪赃枉法的;

(十一)其他执法违法行为。

第六条。

执法过程责任由责任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按照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由于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原因,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执法过错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八条审核人、批准人对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主要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酌情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条执法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可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对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执法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三)因过失造成执法过错,危害不大的;

(四)因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

第十五条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二)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三)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第十六条执法过错由市法制办讨论确定。

第十七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由总经理室执行,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自立案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案件复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决定追究责任的执法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十九条对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在十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行政执法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并通知申请人。复查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机构建立评查制度,对在一定时间内办结的案件进行评议检查,发现并纠正执法过错。

第二十一条商贸总公司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况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发现行政执法机构有错不究的,可责令其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有争议的执法过错,纪检、监察部门可以直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交行政执法机构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商贸总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三。

法制学习宣传培训制度。

为不断提高商贸行业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业务素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水平,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全市依法治市工作再上新台阶,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提高商贸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法律知识,精通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总公司行政执法人员,全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5天。交流学习心得,并有学习记录;每半年一次组织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提高办案能力、办案质量。

二、总公司执法部门法制学习,可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学习相结合,辅导讲课与集中讨论相结合。

三、分期分批安排执法人员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新进人员必须先参加学习,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四、对国家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颁布后二个月内,职能科室要制订好学习宣传提纲,组织好法制宣传。

五、对相继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分期分批举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班。

附件四。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和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并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2)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3)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总公司行政执法证件统一由总公司监察室负责登记与管理。每年底按要求由总公司监察室负责集中统一到市人民政府法制局领取、交验行政执法证件。

三、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所领证件,只供本人使用,不得借与他人。如遗失应登报声明作废,重领新证。

四、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所持证件,只有在执行公务时使用,公务之外不得使用、滥用。

附件五。

一、优质服务。

弘扬爱岗敬业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当事人做到有问必答、文明用语,对申请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

二、依法办事。

凡手续完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申请,在公示期限内办理完毕;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说明不受理原因,待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后即行办理。

三、文明执法。

查处案件做到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到场,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做到仪表端庄、用语规范、执法文明,无执法证件或使用非法定执法证件的,当事人可拒绝检查。

四、有报必查。

凡举报情况属实的违法案件,接报后当日或次日必须到现场进行调查,并在查处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五、依法收费。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合格票据,否则当事人可拒缴,或先缴费后投诉。

六、廉洁自律。

凡执法人员杜绝“吃、拿、卡、要”,一律不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管理、收费的集体和个人邀请,不接受当事人赠送的礼品、现金或礼券。

七、举报监督。

对违法案件的举报电话:

0514-84642857(生猪)0514-84680819(煤炭、酒类)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电话:0514-84680811举报箱设立在高邮市商贸总公司传达室边。

一、及时受理相对人关于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申请,对行政违法案件,及时立案;

三、对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根据需要,必须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或者暂扣的,应报请总公司负责人批准,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为,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四、调查(核查)结果时,应及时作出调查(核查)结论。

五、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六、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决定。

其中,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必须经总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把关。

七、送达有关决定或证件。高邮市商贸总公司商贸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制度。

为提高商贸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规范商贸行政执法人员的选任,保证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商贸总公司所属执法科室的行政执法人员。第二条上岗执法人员必须具有下列资格和素质:

(一)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三)熟悉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相关管理业务知识和必备的基本技能。

第三条岗位资格培训、考试,考核和认证工作由商贸总公司、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岗位资格培训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行政处罚、诉讼、复议等行政法律、法规。

(三)岗位工作必备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以及执法公文写作等业务技能。

第五条岗位资格培训后,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第六条岗位资格考试不合格者,半年后可重新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合格者经考核、认证发给证书。仍不合格者,调离执法工作岗位。

第七条《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必备的依据,有效期为3年。在规定期内未获得此证书者,不得参加执法工作,不得参加各类先进的评比。

第八条本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务公开公示和预公开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政务公开公示和预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示和预公开的主要内容:

(二)行政管理办事程序流程图。主要是指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收费以及人事任免等行政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步骤。这些具体步骤由商贸总公司统一通过流程图的形式对外公示,使行政管理相对一目了然。

(三)行政管理办事时限。主要是指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收费以及人事任免等行政管理过程中所规定的期限。上述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的时间。

示;凡上级未制定工作标准的,按本单位根据实际制定的标准公示;有收费项目的,应将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一并进行公示。

(六)违示责任。违示责任是指违反公开和预公开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各单位应按照违示的性质、情节等,制定相应的追究措施,并严格执行。

(七)社会监督。采取多种形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将举报信箱位臵、举报电话号码和聘请的政务公开监督员的姓名、工作单位等进行公示。

第三条公示和预公开方式。行政管理公示和预公开应遵循公正、透明、效率、及时、便民的原则进行。公示栏(牌)必须固定在办公处所醒目位臵,对其中相关内容还可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和发布公告、通告等方式进行。

预公开事项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四条公示和预公开内容确需调整、变更的,应依法进行。公示内容应应自调整、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由总公司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审查公示和预公示内容,并监督公开和预公开事项的实施;同时将公示和预公开内容自公示和预公开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部位行政执法公示按《高邮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意见》执行;实施行政许可的部位,按《高邮市实施行政许可公示办法》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商贸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保证干部勤政廉洁、秉公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讲政治、讲正气、讲学习。

二、弘扬敬业精神,坚持艰苦奋斗,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做到奉公守法、廉洁自律。

三、经常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四、认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得随意用公款请客送礼、滥发钱物和奢侈浪费。

五、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以权以职谋私、吃拿卡要、权钱交易或权物交易。

六、办案人不得在家接待当事人,不得接受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馈赠的财物。

七、自觉遵守财经纪律,行政执法的罚没款如数上缴市财政。严格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审批“一支笔”。

八、不准以学习、考察等名义,用公款游山玩水。凡因工作需要出差的,严格执行财务部门规定的支出标准。

九、不准用公费参与消费的娱乐活动。

十、依法行政、廉洁勤政,实行岗位动态管理。十一、十不准: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者购物时执法;不准以言代罚和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不准接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索要或低价购买产品;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违反规定的处罚程序;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纪和以罚代刑;不准私自处理、留臵罚没款物和抽检的样品;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

关于行政执法示范文书汇总篇十二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促进本乡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乡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工作部门及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三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乡人民政府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五条应制订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村(社区)、乡属各单位与乡人民政府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执法目标和执法责任,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依据。

第六条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为目标。

第七条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第八条行政执法必须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及合法、高效的原则。

第九条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并加强同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调。

第十条应有计划地搞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掌握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一条应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对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疏于执法。

第十四条实施行政性收费、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和越权。

第十五条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办理各项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有关情况。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第十六条应当严格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保证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正确、有效地追究。第十七条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奖金和经费挂钩,不得截留罚没收入。

第十八条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十九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申领《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支持并维护我乡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有协助我乡严格执法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不得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严格执法,并有权对其违法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行政执法示范文书汇总篇十三

一、单项选择题:

b.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c.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d.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多项选择题:

d.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1.商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本部门印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b.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c.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d.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22.商务主管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应当在《商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中,一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申请听证的有关事项及要求:()。

a.责令停产停业的;

b暂扣、撤销或吊销许可证、资格证等的;c.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d.未按时交纳税款的。23.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属商务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暂扣或收回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所属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f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g.违法处置罚没财物或者据为己有的;

24.商务主管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在30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a.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b.对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将查封、扣押财物或者拍卖、变卖所得及时返还。

b.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现场检查;

c.有明确具体的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d.检查内容属于商务行政执法范畴。

26.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a.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d.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27.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b.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c.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d.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28、成品油经营企业检查的主要内容是:a.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b.上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c.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d.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29.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a.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b.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c.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d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e.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0.商务部对典当业实行归口管理,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a.制定有关规章、政策;b.负责典当行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c.负责典当行日常业务监管;d.对典当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36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

a.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b.行政处罚的理由c.行政处罚的依据d.依法享有的权利。

4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59.赵某在某区马路两边无证摆摊,被某区城管大队队员王某发现,当场罚款100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罚款100元不应适用简易程序b.城管队员王某对赵某当场罚款100元合法c.罚款100元应当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d.城管队员王某在征得赵某同意后,可以当场罚款100元60.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

64.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三、判断题:

1.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2.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4.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5.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执法人员对公民没收50元以下财物,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8.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9.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履行告知程序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10.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行政机关按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当场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12.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13.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14.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5.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16.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17.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8.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三审终审制度。()19.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有第一审行政案件。()。

20.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21、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开展与行政处罚相关的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活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2、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23、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24.商务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看情况是否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25.商务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特殊情况也可电话或电子档发送邮件。()

26.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商务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27.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可以适当收取费用()。

28.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29.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30.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31.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可以作出扩大规定,而地方性法规不得做扩大规定。()3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33.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机关停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改为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3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该具体行政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35.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都可以自己强制执行。()。

36.当事人对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37.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处理每个行政处罚案件的必经程序。()。

38.不满14周岁的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39.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40.在行政处罚听证会上,应当当场做出处罚决定。()。

41.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42.监察局给某公务员行政记过处分属于行政处罚。()43.根据罚缴分离的规定,当事人最迟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44.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45.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6.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47.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48.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9.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50.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51.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5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53.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54.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55.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6.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7.对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58.只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一律停止执行。()。

59.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60.违法行为在一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除外。()61.罚金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6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63.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4.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65.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设定。()66.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67.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可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68.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69.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70.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四、案例分析:

(一)2015年11月12日,某县在开展全县成品油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吴某某、和徐某某发现某加油点擅自安装汽油加油设施、超范围经营汽油,遂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在经过县商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对该加油点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当场查封93号汽油加油机2台。商务局认为,该加油点,在未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超范围经营93号汽油,违反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给予该加油点行政处罚。加油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四)2016年12月1日,某县工商局张某到个体经商户李某的音像商店,在未出示证件的情况下称有人举报李某出售《神秘园》盗版光碟,并当场作出罚款300元决定,并当场填写了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收据,准备现场收缴罚款。李某拒绝,张某决定加重处罚400元,于是双方发生争执,张某将李某打伤,花费医疗费450元。李某决定申请行政赔偿。

(五)c市a区人民政府为了发展家具工业,以区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的形式决定设立家具工业园,并决定入园企业可以先建工厂后补办用地手续。b企业(总部在e市某区)照此规定入园并建厂。2015年4月7日,国家相关部门通过卫星遥感拍摄发现该用地,认为其属于违法用地并将相关情况通知c市人民政府。4月10日,c市工商局(位于c市d区)作出吊销b厂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b厂不服,当天即向工商局申请举行听证会。4月12日c市工商局通知b厂,听证会将于4月14日在工商局会议室公开举行。

(六)2015年9月24日,某市人社局的执法人员到个体户吴某的工厂进行检查,发现有多处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如灯光昏暗,工作人员操作时未带安全帽等。对此,人社局劳动安全稽查组的工作人员作了劳动安全检查记录,并提出了“限3天改进,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理意见,吴某当场签了字。工作人员当天扣留了吴某的“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9月27日,劳动安全稽查组对吴某作出了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吴某在9月29日交纳了罚款。两天后,劳动安全稽查组又派人到其工厂进行检查,仍认为不符合要求,“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仍未发还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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