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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批发营业执照申请书 服装类营业执照样本(二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1 01:18:14 页码:10
服装批发营业执照申请书 服装类营业执照样本(二篇)
2023-01-11 01:18:14    小编:ZTFB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推荐服装批发营业执照申请书(精)一

承租方: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市场经营摊位(以下简称摊位)的有关事项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摊位概况

第一条 乙方承租的摊位位于甲方市场_____楼_____ 区第_____号至第 _____号摊位。

第二条 乙方承租的摊位计租面积为__________㎡(计租面积为摊位面积乘以系数1.2)。

第三条 乙方承租的摊位只能用于经营 品牌 产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经营其他品牌产品,或以其他方式变更本条约定的摊位用途。

第四条 乙方经营的品牌应当符合甲方市场的总体规划要求。

第二章 摊位租赁期限

第五条 乙方承租摊位的租赁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三章 租金缴纳方式与期限

第六条 摊位租金标准为__________元/月·㎡,合计(大写)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上述摊位租金乙方分_____次付清,按照下列时间与金额支付:

第八条 电费按实际使用量按月支付。

第九条 乙方营业员服装费按实支付。

第四章 履约保证金制度

第十条 甲方市场实行保证金制度,乙方应当于签订本合同之日向甲方另行缴纳保证金,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以及销售商品等经营活动的履约担保。

第十一条 保证金交纳标准为:摊位面积__________㎡以下的_____元/户;__________㎡以上(含__________㎡)的__________元/户。

第十二条 保证金用以保证对本合同、市场管理规定的执行及现行赔付制度的实施,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收乙方因违约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依据先行赔付制度代乙方支出的款项;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代为先行赔付支出的款项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三条 甲方扣收保证金后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扣款的事实和理由,乙方应当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补交与甲方扣收金额相等的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供电。

第十四条 一般情形下合同期满或被解除之日起延后一年,甲方将剩余的保证金退还乙方,但不计利息。

第十五条 乙方向消费者承诺的保修期限超过本合同租赁期限的,保证金返还时间以乙方承诺的最长保修期限延后一年返还,但不计利息。

第十六条 乙方承租数个摊位并且租赁合同的期限不一致的,全部保证金按照最迟到期的期限延后一年返还,但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 乙方承租摊位的面积或者期限变更的,保证金的金额或者期限应当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五章 摊位的交接

第十八条 乙方按合同付清保证金和首笔租金之日,甲方向乙方交付摊位。

第十九条 甲方将摊位交付乙方时,双方应当对该摊位进行检查交接,交接清单一式两份,双方签章后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 乙方交还摊位时甲方以交付摊位时的交接记录作为依据检查验收。

第六章 摊位装修规定

第二十一条 乙方如需对所承租的摊位进行装修或者翻新装修,最迟应当提前七日向甲方提交装修方案、设计图纸以及电器线路图、电器设备安装清单、施工时间与工期计划,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当在市场的非营业时间装修,以免影响他人的正常营业。特殊情况下乙方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方可在市场营业时间装修。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装修过程中应当保证摊位设施设备完好,保证消防及市场其他公共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规定擅自进行装修施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并采取阻止施工以及施工材料与设备进入市场、切断施工用电等措施;乙方不听劝阻强行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乙方装修所使用的工具、设备与材料应当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和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除本章规定外,乙方还应当遵守市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装修的其他规定。

第七章 先行赔付制度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经营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做出明确的三包承诺,并按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销售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甲方在市场内实行先行赔付制度,即乙方因出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出现质量问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时,先由乙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行处理。乙方应当向消费者承担责任,但拒绝、逃避或者无力承担的,甲方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规定先行代为承担责任。

地二十九条 甲方代为承担责任后,有权从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因代乙方承担责任而发生的费用,保证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依法追偿。

第三十条 先行赔付的条件、程序、方式与范围等具体规定按照甲方的市场管理规定执行,该项规定乙方已经了解并且没有异议。

第八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管理规定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统一管理、监督、检查,有权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乙方违法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做出批评教育、停业整顿、罚款、查封货物等措施。

地三十二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本合同以及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在市场范围内予以口头或者书面公开通报批评。

地三十三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租赁的摊位提供日常的维护服务,保证设施完好,有偿提供水、电及配套设施的服务。

第三十四条 甲方负责市场内的公共卫生,配合公安、工商机关维护市场的经营秩序。

第三十五条 甲方可以对乙方的营业员提供有偿培训,实施日常营业行为规范监督与管理。

第九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三十七条 乙方有权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招聘或者辞退营业人员,但是乙方营业人员进入市场工作时应当向甲方办理登记手续,并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乙方及乙方的营业人员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何甲方的市场管理规定,乙方在销售时必须开具本市场专用票据。

第三十九条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冒用甲方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四十条 乙方应当爱护摊位设施以及市场的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变更、增减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摊位出租、部分出租、转让、出借、相互交换、抵押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变相做出前述行为。

第四十二条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变更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摊位用途。

第四十三条 乙方经营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在市场内展示的样品的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室内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乙方租赁期满后,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继续承租原经营摊位。但甲方按市场发展需要,要求乙方调整经营品牌,乙方应当予以调整,否则不再享有优先继续承租权。

第十章 合同的变更与续订

第四十五条 甲方为适应服装消费市场发展需要,对本市场的规划、摊位的布局、装修的设计以及其他方面进行更新、改造、调整的,可以变更乙方承租的摊位位置和面积。

第四十六条 甲方按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变更本合同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协商变更方案,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甲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七条乙方在租赁期满后续租原摊位的,最迟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就续租的期限、摊位的用途、摊位的租金标准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办理续租手续。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优先承租权,甲方有权向他人出租。

第四十八条 乙方不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满之日前5日内与甲方办理结算、检查、验收、交接等退出市场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章 合同的解除

第四十九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一) 市场因甲方的过错不能正常供应水电,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经营超过15日;

(二)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提出的合同变更方案乙方不能接受。

第五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一) 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经营资格;

(二) 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或欺诈、坑害消费者;

(三) 严重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经甲方书面劝告限期纠正而拒绝纠正;

(四) 私自出租、转让、出借、交换、抵押摊位或者变更摊位用途,或者以任何方式变相做出前述行为;

(五) 拖欠摊位租金、水电费或者保证金任何一项超过15日;

(六) 故意或者因过失给甲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使甲方声誉受到严重损害。

第五十一条 任何乙方在没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形下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最迟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并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三章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合同的终止和清理

第五十二条 合同期满办理结算、摊位交接手续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乙方在合同期间所售商品的售后服务义务仍需继续履约。

第五十三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的,剩余的摊位租金和保证金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五十四条 合同期满之日或者提前终止后3日内,乙方应当完全搬离承租的摊位,将摊位按现状交还甲方,甲方对乙方的装修不予补偿。

第五十五条 乙方装修摊位时经甲方同意增设的物品除吊顶、地面以外,在不损坏摊位结构的前提下可以拆除,其它按照正常使用后的现状无偿交还甲方。

第五十六条乙方因使用摊位或者拆除增设物品不当造成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十七条 乙方逾期占有摊位的,应当依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摊位租金标准,按日双倍支付逾期占有摊位的租金,或者由甲方在应当退还的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第五十八条 乙方逾期占有摊位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占摊位内的物品进行清理、封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九条 乙方实际租赁或者占用摊位的起止日期以甲乙双方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的日期为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 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摊位租金、电费或未按时补足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拖欠费用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第六十一条 乙方员工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甲方有权按照该规定的标准从保证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十二条 甲方未按约定交付摊位的,应当按照已收摊位租金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十三条 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者乙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实际租赁天数计收摊位租金,剩余的摊位租金和保证金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予以退还,并按剩余摊位租金的百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第六十四条 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者甲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乙方剩余的摊位租金和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甲方不予退还。

第六十五条 违约方承担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罢工、战争、火灾以及市场设备设施意外损坏等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四章 市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甲方为了规范管理市场,制定《______________服装市场管理规定》 (本合同中简称市场管理规定)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六十八条 本合同签订之前甲方应向乙方出示市场管理规定,提示乙方仔细、认真阅读本合同以及市场管理规定的内容。乙方在已经完全了解并同意接受上述全部内容的基础上与甲方签订本合同。

第六十九条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时将市场管理文本一份交付乙方,供乙方及其员工随时阅读了解。

第七十条 甲方可以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或者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市场管理规定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但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及时在市场内公示。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七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章 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本合同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市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乙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并加盖乙方公章;乙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上述资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甲方存档备查。

第七十四条 乙方委托代理人代为签约的,应当在签订本合同同时向甲方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十五条 甲乙双方应当保证本合同记载的双方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任何乙方变更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乙方按照本合同记载的对方地址、电话、传真或者邮编发出的通知不能送达的,由对方承担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存档各一份。

第七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七十八条 特别约定(如无特别约定应当注明"无"):

出租方(盖章):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签约地址: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

合同审核:______________

出租方(盖章):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签约地址: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

推荐服装批发营业执照申请书(精)二

总合同号: 字第 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民法典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月日至 年月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年月日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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