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强制执行申请书附件内容 强制执行申请书附件内容怎么写(6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1 03:25:59 页码:9
强制执行申请书附件内容 强制执行申请书附件内容怎么写(6篇)
2023-01-11 03:25:59    小编:ZTFB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推荐强制执行申请书附件内容(推荐)一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行决字[________]第________号《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拒不履行________________的处罚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推荐强制执行申请书附件内容(推荐)二

申请人:有 限公司

住所地:xx市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邓律师,xx市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 ,男,x年出生,汉族,泊头市

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泊民初字第判决,()沧民再终字第号民事判决,已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标的与申请人无关,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承担责任:其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有新的证据证明该案当事人已经因为此事涉嫌犯罪,当事人王(下称嫌疑人)已被xx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正在进行审查,需要进一步查明事实;该案是错案,民事部分问题的解决需要以刑事部分问题的解决为依据;申请人已经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xx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决定立案,申请号是*1号,xx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该案;对此案现在执行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为了防止执行错误,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申请人的异议申请,中止执行。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一、 该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再审案件原为一审生效的,应按一审程序审理,判决后,当事人有权上诉。本案原生效判决是()泊民初字第 民事判决,适用的是第一审程序,沧州市中院的提审行为,直接用二审程序审理和判决(为终审判决),是违法的:《民事诉讼法》第184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发生的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沧州中院直接按二审程序审理和判决,是违反法律规定,使申诉人丧失了一次纠正错误判决的上诉机会,剥夺了申请人上诉权利。

租赁合同是虚假的,章是私刻的,合同是无效的。约定“司法部门管辖”约定不明而无效的。

同时,《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因案件事实未查清,主要证据不足的,应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二、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有些事实并未查清。

(一)本案中,一个关键的事实未查清,吴万士提供的证据证明诉争的租赁物送到了房山区窦店镇田家园工地,而申诉人与该地区无任何施工和合作关系。本案应按原审事实未查清,应当裁定发回泊头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该判决没有查清合同的效力,王双猛为无权代理,该合同及责任跟申请人无关 。首先,法院应当查明合同的效力特别是公章和代理人是否有权代理以及租赁物的所有权及其去向。申请人并没有盖公章,法院审查第二项目部及其签订合同的效力,这是很关键的,但法院没有依法审理:

(1)申请人从来没有设立所谓的第二项目部,(事实上和工商档案中均没有申请人设立第二项目部的文书和批文),甚至连牌子也没有挂,原审法院并没有把事实核查清楚。所谓“项目部”是王双猛自己临时设置的,未经登记,没有独立的行为能力。就本案而言,“第二项目部”未经依法登记,且没有申诉人的授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设立任何权利与义务,不能从事材料采购、租赁、对外设立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项目部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经济组织。

( 2 )申请人从没有授权 及所谓的第二项目部进行任何行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授权给嫌疑人办理任何事项,申请人同时也从来没有对其追认。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也从来没有与申请人发生过任何业务。

( 3 )所谓的第二项目部的印章,跟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是嫌疑人私刻的、伪造的(在后述),申请人对此根本就不知情。

(三)本案为租赁合同,而出租人没有证据证明合同标的物送到申诉人控制之下,其提供的证据证明租赁物送到的地点是田家园工地,现已查明该工地是个人工地,申请人对该工地一无所知,申诉人及其下属从未实际收到过租赁物。这一关键事实,在再审中并未查明。既然申诉人未收到合同的标的物,就不应该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四)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不因实际占有而发生变更,结合本案,租赁物所有权归吴万士所有,而王双猛的诈骗行为所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该行为指向的客体是租物的所有权,所侵犯的是吴万士的财产权利,吴万士才是受到侵害的利益人。再审判决中所称“等人代表收取租物后,即使构成犯罪,侵犯的也*公司的利益…”一说,显然是错误的。

三、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当事人已被xx市公安局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案件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本案为刑民交叉的案件,民事案件事实需要等刑事案件查清之后才能认定,其审判程序应遵循“先刑后民”的程序进行。

x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中指出,为了保证及时、合法、准确地打击这些犯罪活动,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申请人在原审中提出了证据证明章私刻,没有授权和不知道也没有收到任何物,)应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均应及时予以受理。

x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中,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经济犯罪,又强调指出,对在法院审理经济纠纷中发现的经济犯罪问题,法院必须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也必须及时受理,不得互相推诿、扯皮。

x年4月9日,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7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中发现经济犯罪嫌疑必须“先刑后民”也作了明确规定。

本案合同的订立人沧州市中院再审时,在x年已由xx市公安分局以涉嫌诈骗依法立案侦查,申诉人在开庭时,已提交相关材料(本次再次提交并要求贵院依法听证和调取相关证据:嫌疑人已经交代,其章是私刻的,业务申请人也是一点也不知道,租赁物也是由他自己处理,没有给公司,已经涉嫌诈骗),并要求移送本案。现在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了严惩犯罪,公安机关正在对此案进行侦查,以查明多人多次合伙共同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目前发现,有的犯罪嫌疑人已经潜逃,公安机关正在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追捕。

我们认为,本案尚在侦查当中,全部事实尚未查清,赃款赃物的追缴工作尚未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影响到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同时,把因犯罪行为导致的责任,判决全部由申诉人承担,是极其不公平的,是违法的。无论是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都是不好的。试想,如果租赁物被追回,在判决生效的前提下,赃物是发还该谁呢?依照该判,赃物无法发还。

就本案而言,根据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犯罪案件尚未审结,沧州中院应该裁定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再继续审理,不能让无辜的申请人成为冤大头!!

四、申请人已经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xx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案号是()河高再字第1号,高一级司法机关审查本案,有利于查明事实,做到程序公正,贵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本案,避免再出现错误。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泊民初字第判决、()沧民再终字第民事判决,严重的违反了法律程序,使申诉人丧失了保护自己权利的机会,且本案认定事实错误、有些事实未查清,申诉人在完全不知情和没有任何过错的前提下,却要承担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显失公平,该判决是错误的,程序是违法的,该判决是不能执行的,贵院应当认真审查申请人的异议,进行听证和调卷,申请人也可以提供执行保证,贵院应当依法中止对本案的执行,将本案移送xx市公安局分局或待xx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结果后再决定是否执行。

此致

xx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有限公司

20xx年8月 日

推荐强制执行申请书附件内容(推荐)三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岁,_____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人,__________县第__________中学学生,现住__________县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岁,_____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人,__________县__________公司员工,现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岁,_____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人,__________县__________厂工人,现住__________县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增加抚养费一案业经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履行给付义务。为此,特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被申请人c每月继续给付申请人a子女抚养费__________元。

此致

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推荐强制执行申请书附件内容(推荐)四

申请人:___ 男 汉族1952年11月生。农民。现住北林区__村。

申请人认为北林区人民法院(__)绥北城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属于错判。但此为再审解决的问题。申请人(___)就本案所谓权利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终止执行意见:

一、上诉期间达成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在程序与实体上表明原告(___)失去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申请人(___)不服北林区人民法院(__)绥北城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因双方达成协议,其协议内容为“原告与被告建筑合同纠纷一案,现经原告人___与被告___协商,上诉人撤诉,原告人不申请执行(__)绥北城民初774号民事判书。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共同遵照履行要不回来,___可继续上诉。”该协议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上诉人___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__)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

1、双方达成的协议真实有效。该协议产生不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其产生的时间、地点的特殊性,决定其真实、合法、有效。业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

该协议产生的时间是上诉期间,其地点是在中级人民法院。并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合法有效。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应撤诉。”反过来讲,准予撤诉就是没有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确定为合法有效。

2、民事诉讼是公权利介入私权利,评价私权利的过程。其在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如权利人主张此权利,义务人就必须履行此权利,否则公权力介入将强制执行。但如权利人放弃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人则不须履行,如判决后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有效期间内没有申请法院执行或明确告知不申请执行,放弃此项权利,此案就此了结,法院依不告不理原则,不可能在没有申请人的申请的情况下强制执行。

本案虽然一审判决确定了权利人的权益,但双方已在上诉时达成“上诉人(___)撤诉,原告(___)不申请执行(__)绥北城民初774号民事判书。”协议。协议确定了原告人(___)不申请执行(__)绥北城民初774号民事判书。是原告人(___)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放弃(__)绥北城民初774号民事判书对其赋予的权利。申请人(___)既然放弃了申请的权利,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就不能再接受其申请,从而起动强制执行程序。

3、民法从法理上说是私法,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益。现在上诉阶段原告人___与被告___协商,“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人___这一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被告___法院确定的权利的一种变更处分。处分的结果是不再向被告___主张权利,而向实际欠款人张勇主张权利。这一改变是实体上改变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从而免除了被告人责任。人民法院在被告人责任由原告免除后,不是义务主体情况下,不能强制执行被告人(___)。

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协议的审查认定真实、合法、有效。使一审法院执行局接受执行申请失去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六)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依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允许撤诉行为不是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该协议标的所指向的就是原告人(___)不申请执行__)绥北城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审查准许撤回上诉的行为时,对一审判决效力和不执行一审判决目的是否正当性必须进行审查。该协议是不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且协议不存在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撤回上诉没有违背当事人的处分权力,因此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时确认了双方在上诉期间达成的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就是说原告人(___)不申请执行__)绥北城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是经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其中级人民法院的确认可以认为是对原法律文书的撤销,也可认为是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反之,如果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对协议的内容“原告人(___)不申请执行__)绥北城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的审查,不是对一审的撤销或对执行终结的认可,那么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就是错误的,中级法院就不能准许撤诉,只能继续审理或调解。

综上: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__)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__)绥北城民初774号民事判书权利人不能申请执行。原告(___)与申请人(___)签定的协议,原告(___)放弃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本案应当终止执行。

此致

北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

__年9月7日

推荐强制执行申请书附件内容(推荐)五

申请人:杨慧(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女、1972年生、汉族,住合肥市马鞍山南路文景雅居5栋102室。

项兴海(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男、197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电话:15955008666。

委托代理人:许庆胜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事师

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事项

1、对追加杨慧、项兴海(案外人)为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有异议;

2、对执行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财产——-查封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房产有异议。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1、追加杨慧、项兴海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案[(20xx)合执申字第66号]的被申请人的请求。2、申请人杨慧、项兴海由于虚假出资445000元,两被申请人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请求。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xx]合执申裁字笫02号)裁定如下:一、追加杨慧、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合肥仲裁委员会(20xx)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慧、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复议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合执申裁字笫02号民事裁定。

20xx年7月1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慧、项兴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如下:一、追加杨慧、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合肥仲裁委员会(20xx)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慧、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杨慧、向兴海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上清偿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xx年8月1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张勇)又向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杨慧、项兴海下达了(20xx)合执申字66号查封杨慧、项兴海(案外人)房产的民事裁定书。[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xx)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系执行员张勇于20xx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执行异议申请人认为:

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程序错误

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慧、项兴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剥夺了申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行使辩论权利。

2、[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以裁代判非法剥夺了申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各项诉权!

3、[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追加杨慧、项兴海(案外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时未给予其异议期程序违法。

4、[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xx)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程序违法。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既不是被申请执行人,又不是利害关系人,根本不适用“所谓的”留置送达——-执行员张勇于20xx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实体错误

1、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xx]合执申裁字笫02号)听证程序中,向合议庭提交了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关于实物出资部分,已经验证资本并把手机转让与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a、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歇业后,杨慧、项兴海(案外人)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b、杨慧、项兴海(案外人)对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到位(事实上是全部出资到位且经过安徽中安会计师事所验资)。

3、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被执行人(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杨慧、项兴海)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应适用以下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3号第五条、第十六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3、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中止执行!

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公断。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许庆胜律师电话:xxxxx

200x年x月xx日

附:1、本执行异议副本x份;

2、证据材料x份。

推荐强制执行申请书附件内容(推荐)六

提案人:

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执行工作步履维艰,执行难的问题不仅成为法院工作的痼疾,而且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执行难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特殊主体难碰”五种情形,五种情形如同五座大山,难以逾越,处处给我国的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困扰。究其原因,主要是被执行人规避法律、逃避执行所致。有人说审判工作是法院的灵魂,而执行工作则是法院的尊荣,毋庸讳言,司法执行的难题亟待解决,否则将严重影响我国司法权威与社会和谐。因此,能否解决好执行难的问题,关乎百姓对人民法院工作的信任度,更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否。要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关键从开展反规避执行工作入手。

一、在基层法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现象存在的原因

(一)人们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落后。人们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导致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落后,加上封建观念、村规民俗的制约,人们通常认为关系、人情才是人际交往最重要的东西。被执行人犯了“官司”,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履行自身义务,而是千方百计寻觅亲朋好友,挖空心思试图找关系、搞歪门斜道干预司法执行。

(二)社会诚信缺失。社会缺失诚信,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既影响社会和谐和经济的发展,也影响法治建设的进程。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价值观念已日渐淡薄,拖债、逃债、赖债在一些人眼中已不是可耻的事,反而被视为“本事”,一些债务人利用各种形式逃避债务的清偿,逃避法院的执行。

(三)立、审、执之间相互衔接不到位。执行作为法院审判的后续环节,受立案、审判的影响极大,如果前面工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力,就会使当事人有机会转移财产,给后续的执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目前,立、审、执衔接不到位主要表现是立案庭、审判庭不能正确引导当事人启动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程序,过分注重调解率而忽视了执行阶段的工作,给败诉一方当事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隐藏、转移财产的时机。

(四)强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缺位。《强制执行法》从《民事诉讼法》中剥离单独立法已经呼唤了10多年,但迟迟未出台,立法严重滞后于现实,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执行比重,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但这些难以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日益纷繁复杂的状况,无法满足当下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无法可依,导致对被执行规避执行的打击力度不大,执行威慑力不强,显然无法有效解决规避执行和反规避执行问题。

二、反规避执行、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一)加强司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们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加强对司法执行的调研工作,集中收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以及人民法院反规避执行的典型案例,通过法院宣传栏、公告栏,法院官方网络平台,地方论坛、报纸等媒介,多管齐下地进行系列宣传报道,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反规避执行的复杂性、艰巨性、重要性,疑聚共识,形成声势,为反规避执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他们认识到对协助法院执行工作方面的义务,明确拒不协助执行的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达成共识,为今后通力合作夯实基础。

(二)加强法院内部立、审、执之间相互衔接,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在法院内部,强化内部立审执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搞好工作衔接,用足用够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法律措施,从体制机制上反制规避行为。在立案审查中,告知当事人诉前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在案件审理期间,充分考虑以后的执行工作,发现被告有隐匿、转移财产苗头,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掌握执行工作的主动权,彻底遏制被执行人赖债的违法行为;在外部,一方面,法院应与公安、银行、税务、工商管理、土地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进行联动,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全面地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节省执行成本、缩短执行周期、提高执行效率;另一方面,与新闻媒体建立互动平台,建立债务人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欠债不还的老赖在新闻媒体、网上曝光,限期清偿债务,使老赖们无所遁形。这些举措无疑将使得本院从过去消极、被动、单一的协助执行机制转变为积极、主动、多元的执行联动机制,大大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对规避执行的债务人形成有效制约。

(三)出台强制执行法,完善反制规避执行的立法,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惩处力度。首先,从执行难的现实出发,深入分析执行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新情况,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进一步将执行程序、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义务、协助执行人范围、责任等具体化,真正将“原则”转化为“细则”,使执行工作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其次,在刑法上,加大对假诉讼、假析产等恶意逃债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再让“拒执罪”成为摆设,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形并已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坚决予以从重从快打击,决不姑息。同时建议进一步扩大构成拒执罪的犯罪情形,对规避执行者予以严厉打击。

(四)完善司法救济体系,解决法院执行的后顾之忧。 执行案件过程中,有些案件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而被执行人确实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几乎每个法院都会遇到,而在这些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中,有的严重伤残,有的体弱多病,有的生活没有来源等,都属于弱势群体,他们因无法拿到执行款来到法院上访,甚至集体闹事,致法院于尴尬的境地。对于这类案件应纳入财政或社会适当救济范畴,可以避免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有利于营造和谐的司法氛围。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