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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责令当事人亲自出庭申请书通用(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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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责令当事人亲自出庭申请书通用(八篇)
2023-01-11 04:12:31    小编:ZTFB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精选责令当事人亲自出庭申请书通用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财监〔20xx〕5号)、《关于开展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新财办〔20xx〕19号),我厅组织检查组于20xx年7月8日-xx日,对你所执业质量、内部治理、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

一、执业质量存在的问题

(一)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函证程序,确认依据不足。

你所对“新疆龙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xx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天力达审字〔20xx〕第8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年末余额16,0xx,391.33元,占资产总额的74.82%,仅取得银行存款对账单,未实施必要的函证程序,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确认依据不足。

你所对“托克逊厚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20xx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天力达审字〔20xx〕第3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年末余额10,328,369.73元,占资产总额的20%,未实施必要的函证程序,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确认依据不足。

2、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债权”、“债务”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函证程序,确认依据不足。

你所对“新疆龙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xx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天力达审字〔20xx〕第8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年末余额1,095,476.14元,%,未实施必要的函证程序;“应付账款”年末余额4,605,404.47元,占负债总额的21.52%,未实施必要的函证程序,确认依据不足。

你所对“托克逊厚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20xx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天力达审字〔20xx〕第3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对“发放贷款”年末余额40,033,000.00元,占资产总额的79.38%,未实施必要的函证程序,确认依据不足。

3、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存货”余额未实施监盘或抽盘程序,获取的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你所对“新疆龙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xx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天力达审字〔20xx〕第8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380,735.50元,占资产总额的17.79%,未获取盘点表,未实施有效的分析测试和现场勘察,确认依据不足。

4、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年末余额未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确认依据不足。

你所对“新疆龙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xx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天力达审字〔20xx〕第8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4,436,157.00元,占资产总额的20.73%,审计工作底稿未取得资产权属证明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盘点表,未实施监盘等必要的审计程序,确认依据不足。

5、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应交税费”年末余额未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确认依据不足。

你所对“新疆龙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xx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天力达审字〔20xx〕第8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对“应交税费”年末余额641,193.86元,占负债总额的xx%,未实施税费测试及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确认依据不足。

6、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实收资本”年末余额未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确认依据不足。

你所对“托克逊厚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20xx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天力达审字〔20xx〕第3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对“实收资本”年末余额50,000,000.00元,未获取被审计单位验资报告、章程、股东会决议等资料,确认依据不足。

7、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本期发生额确认依据不足。

你所对“新疆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xx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天力达审字〔20xx〕第8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对“营业收入”本期发生198,xx9,679.88元,“营业成本”本期发生额190,679,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确认依据不足。

你所对“托克逊厚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20xx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天力达审字〔20xx〕第3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对“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1,959,453.00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确认依据不足。

8、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本期发生额确认依据不足。

你所对“新疆龙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xx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天力达审字〔20xx〕第8号审计报告。注册会师对“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930,664.29元、“财务费用”本期发生额-77,738.95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未实施凭证抽查,确认依据不足。

你所对“托克逊厚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20xx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天力达审字〔20xx〕第3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对“业务及管理费用”本年发生额7xx,974.58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未将其中的工资与应付职工薪酬贷方发生额核对,确认依据不足。

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x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xxx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部分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得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xxx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审核报告

1、审核工作底稿编制不完整。

审核工作底稿中无审核计划、无复核人复核的工作底稿资料。出具的“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道路综合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工作底稿中无业务约定书。

2、审核报告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你所在未获取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资料、单项工程验收资料、项目的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资料及报告、质量监督报告或检测报告的情况下,出具了“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道路综合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天力达审字〔20xx〕第05号),不符合工程质量验收后方可出具基建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的要求。在未获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核增或核减意见的情况下,自行核增工程结算值8,276.30元,核减1,607,779.32元,合计核减1,599,503.02元。

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xxx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十条,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财协字(财协字〔1999〕103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存在挂名执业的问题

你所合伙人毋红未实际执行事务所业务,注册会计师郭运江、苗丽敏、段文彬、王菁、张丽亚执行事务所业务程度低,未实际履行注册会计师的职责。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存在未按标准收费的问题

20xx年至20xx年5月,你所出具的xx份审验报告中,不符合收费标准的报告有3份,占报告总量的27.27%。违反了《_____区注册会计师对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执行业务收费标准(新计价费(2003)1942号)》“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20%”的规定。

四、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你所注册经营地址为乌鲁木齐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203室。20xx年5月,你所经营场所搬迁至乌鲁木齐市南湖北路615号南湖俊景小区1单元703室,未按规定变更备案。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场所(在省级行政区划内)、主任会计师”的规定。

五、未依法建帐

20xx年,你所财务资料因纠纷丢失,至20xx年5月,你所未再延续前期账目,也未建立新的账目进行会计核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根据《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责令你所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

(一)对质量控制和执业质量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

(二)对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的问题,移交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核实后处理。

(三)对未按标准收费的问题,要求你所今后严格按照《_____区注册会计师对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执行业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收费,收费标准控制在上下浮动20%以内。

(四)对未依法建账的问题,责令你所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五)对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问题,责令你所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将予以公告。

请你所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整改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局,我厅将择期对你所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_____区财政厅

20xx年9月29日

精选责令当事人亲自出庭申请书通用二

责令改正通知书

20xx年08月31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许可示范文书(25)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

()食药许责改通[ ]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经查,你(单位)涉嫌从事(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条第款第项规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条第款第项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上述行为。

□于年月日前改正上述行为。

你(单位)按照要求改正完毕后,请及时告知本机关。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机关印章)

年月日

精选责令当事人亲自出庭申请书通用三

x公司 :

经查,你(单位) 食堂员工着装不规范、佩戴耳环,食堂距离厕所仅隔一墙,地面不易于清洗、不平整、有积垢,墙壁不光滑、有积垢,无防蝇防尘防鼠措施,屋顶污秽不光洁,无通风排烟设施,采光照明不足,餐具消毒无记录,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1、厕所和食堂必须相隔25米以上;

2、食堂员工工作期间着工作服、帽子、口罩,不佩戴首饰;

3、食堂环境整洁卫生;

4、食堂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地面整洁无裂缝、无积垢、无油渍,排水沟出口有金属格栅且网罩或网眼孔径小于6mm;

5、食堂墙壁应光滑无积垢,门窗配备严密有防蝇防虫防鼠设施;

6、食堂屋顶与天花板应表面光洁、无脱落现象;

7、添置通风排烟设施;

8、加强照明;

9、餐具消毒有记录;

10、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制度,清洗消毒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菜肴加工过程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以上内容责令你单位于15天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公章)

20xx年9月10日

精选责令当事人亲自出庭申请书通用四

深圳市技术有限公司上洋污泥深度脱水处理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11434

组织机构代码:31946435-x

地址:

负责人:潘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xx年8月6日,我厅委托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厂无组织废气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20xx年8月31日,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xx〕第10号之5),监测结果显示:你厂北厂界下风向的臭气浓度最高值为57,超过应执行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规定的标准限值1.8倍,氨浓度最大值为1.65mg/m3,超过应执行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规定的标准限值0.1倍。

20xx年9月2日,我厅执法人员经会同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委托的深圳市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厂自20xx年7月27日开始停产,于20xx年6月22日开始恢复运行调试。根据你厂生产月报表显示,20xx年6月22-29日、7月1-14日、7月18日、7月22日、8月4-6日、8月8-25日,你厂均在处理污泥,日均处理污泥约为50吨,其中8月6日处理污泥量为32.1吨。

上述事实有《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xx〕第10号之5)及其《恶臭现场采样记录》和《大气采样原始记录表》、20xx年9月2日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委托的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上洋污泥深度脱水处理厂20xx年6月份污泥处理统计表》、《上洋污泥深度脱水处理厂20xx年7月份污泥处理统计表》、《上洋污泥深度脱水处理厂20xx年8月份污泥处理统计表》、上洋污水处理厂污泥脱水升级改造工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坪环批〔20xx〕140号)、《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等为证。

你厂上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厅已于20xx年9月2日以留置送达方式向你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xx〕9号)。20xx年10月14日,我厅以留置送达方式向你厂送达了 《行政处罚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xx〕8号)和《责令限制生产告知书》(粤环限告字〔20xx〕1号)。你厂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厅提出了书面听证申请,并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20xx年10月29日,我厅组织召开了关于拟对你厂作出的责令限制生产决定的听证会。你厂在听证会上及《申辩意见书》中主要提出以下意见:1.20xx年8月6日,你厂没有生产;2.我厅只有1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不符合法律要求,且你厂不是我厅的执法管辖地域;3.我厅的调查询问笔录是你厂负责人受到恐吓、威胁和引诱的情况下做出的错误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4.采样记录中的点位与监测报告中的点位序号不对应,监测报告的卫星示意图中指向你厂的位置错误。监测报告没有法律效力。5.监测报告得出的数据违反常理,根据环保部门网站公布的坪山环境园内企业的监测数据,你厂一直以来都是达标的,20xx年8月6日的超标数据不正常;6.采样记录表中显示污染源是你厂和上洋污水处理厂,因此,你厂的监测数据是受到其他污染源影响的;7.我厅已经对你厂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在再作出行政罚款和责令限产的加重处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8.你厂自20xx年8月26日后就没有再生产,9月初就已经没有任何污泥在厂内,属于《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厅依法进行了复核。我厅认为:1.粤环境监测lb字(20xx)第10号之5《监测报告》中的各项监测内容均已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监测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检测技术规范,监测活动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计量仪器均经计量检定或测试合格,质量控制措施能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该《监测报告》合法、有效;2.根据我厅及深圳市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及《上洋污泥深度脱水处理厂20xx年8月份污泥处理统计表》,你厂20xx年8月6日排放废气的事实,证据确凿;3.你厂提出的执法人员及执法管辖权问题异议的理由不成立;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与责令限制生产决定均不属于罚款的行政处罚种类,我厅拟作出的罚款决定和责令限产决定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你厂提出的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对你厂提出的上述申辩理由,我厅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决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你厂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限制生产三个月。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厂应当立即整改,且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整改方案报送我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杨 联系电话:

传 真:

环境保护厅

年11月25日

精选责令当事人亲自出庭申请书通用五

xx单位:

你单位工程,经查存在以下重大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限于《复工申请书》报 申请复查。经复查并书面同意复工后方可恢复施工。

□对工地立即全面停工整改,限于年月日前整改完毕并填妥《复工申请书》报 申请复查。经复查并书面同意复工后方可恢复施工。

(以上打勾项为唯一选项)

在此期间你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逾期未申请复检或未改正的,我局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xx县公路管理局

接收人签名: 检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精选责令当事人亲自出庭申请书通用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

│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 (万元) ││ (%)│

├────────────┼─────────┼───────┼──────────┤

│││││

├────────────┼─────────┼───────┼──────────┤

│││││

└────────────┴─────────┴───────┴──────────┘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股东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万元)││ ) ││

├──────────┼──────┼─────┼──────┼──────────┤

││││││

├──────────┼──────┼─────┼──────┼──────────┤

││││││

└──────────┴──────┴─────┴──────┴──────────┘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万元)││ ) ││

├──────────┼──────┼─────┼──────┼──────────┤

││││││

├──────────┼──────┼─────┼──────┼──────────┤

││││││

└──────────┴──────┴─────┴──────┴──────────┘

…….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

第十五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注:董事长由股东会指定的,此处应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长”)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 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也可由股东会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 以上的董事、经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由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会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四十八条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月 日

精选责令当事人亲自出庭申请书通用七

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董事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常设权力机构,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之规定,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

第二章 董事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_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名,董事_______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四、审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增减注册资本方案;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审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对公司的各类风险进行管理,监督公司财务控制系统和审计系统的运行;

十一、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十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其中,一次性投资在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由董事会决定;一次性投资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由股东大会表决决定。但董事会决定的当年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重大投资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三、确保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十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十五、拟订公司的章程修改方案;

十六、拟订董事的津贴标准预案;决定副总经理以上高管人员的薪酬;根据年度工作业绩决定经营班子的奖励数额和分配方案;

十七、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说明:_______________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须通过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董事会承担以下义务:_______________

一、召集股东会;

二、向股东大会报告;

三、重大活动和重大事项披露;

四、向股东和监事会提供查阅所需资料;

五、听取股东反映的情况和所提意见、建议和质询,并就可披露事项依法向股东做出说明或解答;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所作的决议由董事长负责督导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三章 董事长

第九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董事长依法享有以下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东大会;

二、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董事会的重要文件及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各种文件;

五、管理董事会的办事机构;

六、在董事会休会期间,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行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在发生突发重大事件时代表公司及公司董事会行使特别处置权,惟其后应尽快将突发重大事件及特别处置权的行使情况通报其他董事,并取得董事会对行使特别处置权的追认。

第十一条 除《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其他明文规定外,董事长享有董事会其他董事同样的权利,承担其他董事同样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董事会职权。

第四章 董事

第十三条 董事为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员。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三年后改选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第十四条 董事的任职资格:_______________

一、董事为自然人,董事须持有公司股份;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_______________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十六条 董事依法享有以下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

二、执行公司业务,董事执行以下业务:_______________

1、执行董事会决议委托的业务;

2、处理董事会委托分管的日常业务;

第十七条 董事履行以下义务:_______________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二、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

三、准时参加公司的董事会、对董事会所讨论的内容、项目进行认真审核,慎表决;董事必须在已经表示同意的董事会所议事项的有关董事会决议、纪要上签名。

四、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情况,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向公司管理层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得干预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五、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其代理公司或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董事应事先声明,其行为不代表公司;

六、董事个人或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有利益关系时,董事应尽快向董事会披露;

七、董事会在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应当参与表决。

八、董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九、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十一、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十二、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十三、 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十四、 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许可不得将其管理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十五、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和合法建议;

第十八条 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九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由董事长召集余任董事会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新任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二十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辞职报告生效后的合理期限内或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任期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对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履行应尽义务或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_______________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五、其他突发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应当在与提议人协商其所提议题、议案和决议草案以后,确定是否有必要召集董事会会议。如果董事或总经理提议召集董事会会议并有明确、完整的议案和决议草案,董事长原则上应当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如有上述第四十二条规定中二、三、四、五、六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执行或其他董事代行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行其职责的,可由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委托书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案和决议草案、授权范围。由双方签名,在会议上宣读后,与会议资料一并存档。

第二十八条 召开定期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长在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组织和准备会议资料。

第二十九条 经董事长审阅会议资料并确认无误后,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并抄送全体监事,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并附全部会议资料。各董事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会议送达通知上签名。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口头或电话通知,但必须对通知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作出记录,存入董事会档案。

第三十条 董事会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_______________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会议资料,包括会议议题和相关背景材料及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三十二条 董事认为应当提出新提案的,应当在在收到会议通知以后两日内将新提案书面送达董事长。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收到新提案以后认为必要,应当将新提案列入会议议程,并在会议举行前三日,将新提案及相应修改后的会议新议程发送全体董事,抄送全体监事。如果董事长决定不将新提案列入会议议程,则应当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说明。

第三十四条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总经理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向董事长提出书面要求,董事长应在接到书面要求后十日内决定并书面通知是否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如董事长决定不召集董事会会议且未附理由的,提议者可通过半数以上董事召集特别董事会会议,其召集程序和通知方式与董事长召集会议的程序和方式相同,否则不应当举行该特别会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参加,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代行职权。出席会议的每位董事只能接受一位董事的委托。董事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载明会议时间、会次和明确的授权范围(包括发表意见和表决),并由双方签名,在会议上宣读后,与会议资料一并存档。

第三十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董事会有权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可以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邀请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所议议案相关的工作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议案应由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第四十一条 各项议案要求简明、真实、结论明确,投资等议案要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按会议通知的时间和地点举行。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按议程逐项报告并审议,或在全部报告完毕以后再逐项审议。对报告的疑问和质询在该项报告完毕以后提出,报告人应当予以回答或说明。

第四十四条 如果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要求,所审议事项应当取得中介机构或有关部门论证报告,或实际已经聘请了中介机构或有关部门作出论证报告的,该等论证报告应当向会议全文或择要宣读。如果主持人认为必要,可以邀请论证报告的制作人到会说明并接受询问。

第四十五条 在主持人宣布开始审议讨论以后,与会董事开始审议。审议发言应当围绕议案的合法性、可行性、完整性、准确性、风险和防范措施进行,对于不相关或时间明显过长的发言,主持人可以制止。

第四十六条 主持人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听取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向会议通报监事会决议的结果和说明,以及监事对董事会审议议题、议案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七条 会议原则上应当在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议程的审议,如果主持人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独立董事认为必要,会议可以延长审议时间。

第四十八条 会议表决应当逐项进行,凡可能出现区别意见的事项都应各自单独交付表决。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采用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表决时,主持人应当向与会董事发放表决表,载明董事会会议会次、表决人、表决事项,表决意见、表决时间并由表决人本人签字。代理人代为表决的应当予以注明。

第五十条 表决完成后,主持人应当宣布表决结果。对表决结果如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与会人员确认无误后,主持人宣布闭会,并通知与会董事在指定时间内审阅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并在所需文件上按所需份数签字。

第五十一条 如果出现紧急情况,董事长可以决定通过通讯方式举行董事会会议。以通讯当时举行董事会会议的程序可以执行本章的规定,也可以按照董事长认为必要且适当、便捷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但董事长最迟应当在实时通讯会议上和通讯文件上说明紧急情况的情形、需审议事项和需作出的决议。

第五十二条 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出现对等票数时,董事长作出通过、否决、修改后通过或提交下次会议再行审议和表决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应获得《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决议批准或本规则规定的同意票数以后方可通过。

第五十四条 与会董事对任何一项表决事项均可投同意、不同意或弃权票,且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结果投票。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对表决事项只能作出通过、否决、修改后通过或提交下次会议审议并表决的决议。

第五十六条 董事应对其参与表决的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表决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会议记录和决议证明其发表并投票与决议相反或弃权的董事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 董事接到会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既不参加会议,又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应对董事会会议决议负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对会议非法定公开披露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不参与表决。关联董事为:_______________

一、董事个人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的;

二、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的;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应当回避的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六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指定专人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将其在会议上的发言记载于会议记录。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详细记载每一审议事项的审议过程和每位董事的发言,以及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情况。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后,作为董事会档案保存。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还应载明列席会议的监事及其发表的意见,并经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将根据公司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不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董事会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六十六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精选责令当事人亲自出庭申请书通用八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34.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4.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4.3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34.4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34.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股东协议约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37.1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7.2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7.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7.4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37.5 清理债权债务;

37.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37.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条 公司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40.1 支付清算费用;

40.2 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40.3 缴纳所欠税款;

40.4 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股东在股东协议中的另行约定进行分配。

第四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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