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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受伤人自述范文范本(模板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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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受伤人自述范文范本(模板10篇)
2023-11-21 00:45:43    小编:ZTFB

总结是学习的目标,通过总结可以检验和巩固我们的学习成果。一篇有效的总结要具备哪些要素?通过阅读这些总结范文,我们能体会到不同作者的写作思路。

工伤受伤人自述范文范本篇一

被诉人:某市游乐园。

第三人:某市园林管理处。

案情:

1997年4月10日,某市湘江公园主任安排申诉人随车去拉水,返回单位时车陷住,申诉人下车去推,将双膝撞伤,当时双膝红肿破皮。4月11日上午到某市骨科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膝外侧半月板损伤。1997年10月,湘江公园被划归给某市游乐园,申诉人因医药费报销问题与所在单位发生纠纷,遂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1、认定申诉人为因工负伤;2、被诉人支付医药费;3、被诉人补发工资。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受伤时不是被诉人单位职工,接收时档案中没有记载,对此被诉人不愿负任何责任。

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查明:申诉人王某原是湘江公园工人。湘江公园是某市园林管理处下属单位。1997年4月10日,湘江公园主任安排申诉人随五十铃货车去拉水,在返回单位途中车陷住,司机让申诉人在车后推车,在推车过程中将双膝撞伤,当时红肿破皮。4月11日,多家省级医院均依断为左侧半月板损伤。仲裁委员委托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了伤残鉴定,诊断结论为:左膝外侧半月板损伤,外伤引起,需继续治疗,另查明:某市湘江公园于1996年10月被划归给某市游乐园,人员档案于1996年10月15日履行了交接手续。

分析意见:

申诉人王某负伤是在工作过程中,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关于“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属工伤范围,应定为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关于“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申诉人属于被诉人某市游乐园的职工,其工伤待遇应由被诉人某市游乐园承担。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1、根据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定,申诉人王某为工伤;

2、被诉人某市游乐园支付给申诉人下列费用:(1)1997年4月至9月的工资726元(月121元);(2)1997年10月至1998年4月的`工资2474.34元(月412.39元);(3)1997年4月至今的工伤医疗费6424.59元(凭医疗收据报销)。

3、申诉人提出的护理费等不予支持;

4、1998年4月以后,被诉人应承担申诉人工伤继续治疗医药费和治疗期间的工资;

5、仲裁案件受理费20元、处理费300元由被诉人承担。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工伤受伤人自述范文范本篇二

赔偿计算。

1医疗费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后续医疗费。

2交通食宿费计算公式。

3住院伙食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日)*70%*人数*天数。

4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

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5停工留薪期间的计算公式。

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月工资福利待遇*医疗期。

6生活护理费的计算。

护理费=护理人收入(护理人有收入的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参照当地同级护工劳务报酬计算)*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如需多人照顾,医院或鉴定机构应明确指出须多人照顾)*护理期限(计算到评残时为止)。

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法律条例,于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解出现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认真总结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于7月起草了《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

对于你提出的“工伤手指骨折赔偿标准”问题,手指骨折一般来说是属于十级的工伤的,不是很严重,都是一些小问题,别人手骨折了到医院打石膏一年左右也就可以痊愈了,所以说十级的工伤也就顶破天了。

1.工伤赔偿标准。

2.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3.工伤赔偿标准。

4.宁夏工伤赔偿标准。

5.淮安工伤赔偿标准。

6.内蒙古工伤赔偿标准。

7.广东工伤赔偿标准全文。

8.2014新工伤赔偿标准。

9.工伤赔偿标准计算。

10.大连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受伤人自述范文范本篇三

一名女工早退绕路去超市购买东西,却在超市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认定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女工以她在下班途中受到非她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为由,向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同意工伤认定,双方将官司打到了法院。

早退绕路办私事30岁的顾xx,在江苏一家包装材料公司已经工作多年,这家公司的白班工作时间为早上八点至晚上八点。

包装材料公司坐落于镇江市大港新区,顾xx家住大港新区紫竹苑,位于包装材料公司的西南偏南方向。从单位回家,顾xx有几条线路可以选择,其中由单位向南再向西线路最短,是她平时回家的常走路线。

7月29日,顾xx上白班。当晚19时许,全班组完成了当天的全部工作。时间尚早,大家就坐在一起闲聊。其间,顾xx说:“现在到下班还有一点时间,如果没有什么其他事,我想到超市去买点东西回家。”

“正巧,我也要到超市去买东西。反正今天也没有什么事了,我和你一起去超市吧。”于是,顾xx和罗雨霏牵着手,跟其他同事打了招呼就离开了公司。

当晚19时20分许,顾xx驾驶摩托车搭载罗雨霏,从单位提前下班,沿大港兴港西路由东向西驶向一家超市。谁也没有想到的是,5分钟后,顾xx驾车行驶至超市附近的赵声路路口,却不幸发生了意外。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急驰而来,顾xx躲闪不及,与小型普通客车迎面相撞,顾xx及罗雨霏被重重摔倒在地上。随后,罗雨霏艰难地从地上爬起来,上前想把顾xx拉起来,可是,顾xx因伤势较重,躺在地上已不能动弹。

事故发生后,顾xx被送往市区医院抢救,经诊断,顾xx的损伤为右肱骨外侧髁骨折、额面部头皮裂伤、右第二掌骨基底部骨折。住了一个多月的院,她才出院回家休养。

车祸发生当日,镇江市交警部门认定,顾xx负事故次要责任。

用人单位难以接受工伤认定顾xx认为,她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工伤。为此,她找到单位,要求为她申请工伤认定。

1月5日,包装材料公司向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关于顾xx的工伤认定申请。申请表中,顾xx自述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包装材料公司在工伤申请表上盖章确认。

201月13日,市人社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认定顾xx为工伤。该决定的主要内容为:包装材料公司,你单位顾xx,性别女,年龄30,于207月29日,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经医院年7月29日诊断为右肱骨外侧髁骨折、额面部头皮裂伤、右第二掌骨基底部骨折。上述情况经我局调查核实,对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工伤。

接到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包装材料公司根本无法接受,该公司认为,顾xx当天早退,而且早退后是去超市购物,不仅违反了单位的劳动纪律,而且她没有直接回家,不属于在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

包装材料公司发现,问题出在申请表上载明顾xx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包装材料公司认为,虽然公司在申请表中因承办人的疏忽盖章确认了顾xx自述的事实,但是,作为市人社局也应当认真查明事实真相,作出正确的认定。为此,包装材料公司对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于4月22日向江苏省润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人社局则认为,包装材料公司于年1月6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申请表上称顾xx系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申请表上有顾xx本人的签字和单位公章确认,并提供相关证据。该局依法审核后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为反驳包装材料公司的起诉,市人社局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以证明顾xx自述在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这个事实由包装材料公司单位加盖了公章确认。

法院判决支持工伤认定润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顾xx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这一事实经包装材料公司在工伤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后,市人社局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认定顾xx因工负伤,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顾xx提前下班仅是违反了包装材料公司单位的劳动纪律,其行为的性质仍属于下班;顾xx事发当日行驶的路线,虽然并非顾xx回家的最短路线,但去超市购物属正常合理的生活需要,路线距离也在合理范围内,且事故地点是顾xx从单位离开后到达的第一地点,应理解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

日前,润州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包装材料公司要求撤销市人社局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包装材料公司、市人社局、顾xx均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中人名系化名)。

法官点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上下班途中的迟到早退的绕道行为,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则是本案认定的关键。“上下班途中”,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的合理时间;二是地理要素,即上下班的合理路线。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作出详细的说明,造成在工伤认定的实践过程中,对“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理解不一。

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所谓合理的时间,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上下班的时间,二是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对于上下班的时间,一般用人单位都有严格的劳动纪律,要求员工不得迟到早退。对此规定,无可厚非。员工迟到早退,违反了劳动纪律,就应当承担劳动纪律的处罚,这也是合理的,也为法律所支持。但是,员工因迟到早退所承担的责任,不能突破法律的限度。员工虽说迟到早退,但是,如果迟到时的目的是为上班,或早退的目的是为回家,性质仍为上下班。对于上下班途中的时间,除了考虑两地的距离外,还应当充分考虑道路的畅通情况,代步工具的种类和性能、天气变化情况等因素,以足以保证劳动者能够顺利到达目的地为基线;所谓合理的路线,一般是两地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在职工没有走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上班或下班,而是绕道上下班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到劳动者绕道的理由。理由正当,则绕道也应视为合理路线。

工伤受伤人自述范文范本篇四

职工提前上班,用人单位没有严格的上下班制度,且工资制度是按件计酬的,应认定职工提前上班是属于合理的工作时间。职工“串岗”劳动受伤,但不属于法定的不予认定工伤情形的,应认定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案情】。

4月18日6时40分左右,蒋**在**县一木器厂操作滚胶机时,因操作不慎将左手卷入滚胶机中,导致其左手受伤。且蒋**在用人单位受伤时,用人单位未领取营业执照。**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遂依据规定,判定蒋**不作为工伤认定对象,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情形认定为工伤。

原告木器厂诉称,203月,蒋**的工资为按件计酬,其工种是排版工。年4月18日,她不按厂里规定的7时来上班,而是提前到厂。因其违反操作规程,充当滚胶工,不慎将左手卷入机器之中受伤。由于蒋**属私自提前上班,且“串岗”造成,因此不应当认定其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内所造成。请求法院撤销工伤判定结论。

【审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蒋**受到事故伤害时,虽然发生在原告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前,但因蒋**的工资是按件计酬,且发生事故伤害时,与蒋**均处于工作状态的还有其他职工。因此,应认定蒋**的工作是在工作时间内所从事的工作。至于原告诉称蒋**是“串岗”劳动,并不影响蒋**是因工作原因而造成的事故伤害的定性。由于蒋**受到事故伤害时,原告尚无营业执照。因此,被告判定蒋**不作为工伤认定对象,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情形是正确的。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扬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上下班途中受伤算不算工伤。

2.上班途中受伤,迟到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3.迟到上班的途中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

4.上班时受伤工资计算方法。

5.吃工作餐被卡鱼刺算不算工伤?

6.加班意外受伤可以报工伤保险吗。

7.加班意外受伤,能报工伤保险吗?

8.工伤保险可以提前终止吗。

9.最高法发审理工伤保险司法解释下班顺道买菜受伤为工伤。

10.上班路途自己跌倒不算工伤。

工伤受伤人自述范文范本篇五

据法院调查,汪某是浙江省龙游县小南海镇的农民,6月6日,汪某被江山市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万厦公司)雇用,专门从事工地的钢筋搬运和捆扎工作(小工)。206月10日早上6点10分,汪某从家里出发,约6点50分到达公司承包的龙游县龙游镇新一路龙港房开公司综合楼工程工地,直奔厕所。由于可进厕所的围墙大门一直锁着,汪某只好从工地已挖好的基坑边绕过去,但当他走到基坑边时,“哗啦”一声路基翻塌,汪某不慎掉入基坑,造成右脚骨折。伤后,他要求万厦公司支付有关损失费,但遭拒绝。6月18日,汪某向龙游县社保局(下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于6月25日向万厦公司发出工伤认定督查通知书,6月27日万厦公司向社保局提交了《事故报告》称:兹有我公司承建的新一路综合楼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伤人事故,我公司作如下呈诉:

(1)我公司属国家二级资质建筑企业,有统一的作息时间表。汪发军出事时间为6点40分,还没到上班时间。

(2)其他作业人员都在一起等待安排工作,唯独他私自行动,有什么企图?

(3)出事地点在非作业区,并无道路可行,汪某进入此处的目的是什么?

(4)汪某自述是小便,这完全违背了文明施工的条例,本工地有厕所,而伤者所出事之处一非道路二非厕所。以上均为事实,在场作业人员可以作证。社保局也向汪某进行了调查,并于7月22日作出汪发军受伤,不符合工伤条件的认定决定书。本想出来打工赚点钱的,却落得脚骨骨折,弄不好还会留下终身残疾,可社保局却说不属于工伤,这让汪某有苦难言。无奈,他于9月11日来到龙游县法院讨起说法,要求撤销被告社保局的认定书。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追加了万厦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诉称,被告社保局于年7月22日作出的龙人劳社工认字(2003)第21号“不属于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其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不当,原告为万厦公司打工,按照公司规定,工人在工作期间可以上厕所,原告在6月10日上午7点前已经到达工地,但在去上厕所的路上不慎跌入基坑受伤,原告认为去上厕所是为工作作准备,是工作时间的延伸,因此该伤应认定为工伤。为此要求撤销被告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法院审理后认为,2003年6月10日上午6时50分许,原告汪某已经进入第三人的工地,其主观目的是为第三人工作而不为其他。因去上厕所的途中不慎掉入工地的基坑中摔伤,应属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工作区域内受伤,该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被告以原告在上班前及非工作区域攀爬障碍物时受伤而作出的不属于工伤的认定,该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工伤受伤人自述范文范本篇六

工伤保险是我们在入职签订合同后,用人单位就应该帮员工购买的保险之一。在工作过程中若意外受伤,则可以报工伤保险进行赔付。赔付的数额是要根据伤残等级一级严重情况来进行计算的。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一、二、三、六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第四、五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支付以上全部七项工伤保险待遇。

三、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3、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再乘百分之十。

四、医疗费。

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六、辅助器具费用。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七、停工留薪期工资。

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八、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1.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2.十级工伤的赔偿标准。

3.最新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4.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5.二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6.新工伤赔偿标准。

7.一般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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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工伤赔偿标准2015最新。

10.2017工地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受伤人自述范文范本篇七

日前,成都市中院将此案作为示范性案例发布。

在校学生到单位实习受伤,单位是否应按工伤赔偿?答案是“不”。日前,成都市中院公布了示范性案例,全市各级法院遇到类似案例,如无不同情况或不同处理理由,一般应参照判决。

廖某原是成都某学校级的学生,经学校推荐安排,9月到某汽车运输公司参加汽车维修实习。同年12月他在上班时被车撞成七级伤残。随后,市劳保局认定廖某受伤属工伤性质。面对高额的医疗费,廖某将单位和学校告上法院,索赔7万余元。武侯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廖某实习是学校课堂教学内容的延伸,他与实习单位无劳动关系,虽在实习中受伤,但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最终,法院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判令被告单位赔偿廖某各项损失3万余元,驳回廖某的其他请求。

“试用期就不一样了。”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允武教授称,学生毕业后到单位工作,若是先试用再签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受伤后应算工伤;若试用前已签合同,受伤后也算工伤。

工伤受伤人自述范文范本篇八

(一)按鉴定标准,腿髌骨骨折可以评到十级伤残。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需要先申请工伤认定,赔偿金额只有等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后才能最终确定。

4、工伤维权程序比较多,如果自己不熟悉,最好委托律师代理。

二、如何申请工伤鉴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4、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5、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根绝我们已经掌握的资料来看,髌骨骨折是非常严重的,甚至是可以评到十级的伤残,而髌骨骨折工伤鉴定时首先要向当地的人力资源部进行申请工伤鉴定,之后要提供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医疗诊断等等,然后就是等待鉴定结果了。

1.如何鉴定工伤等级?工伤鉴定时间。

2.工伤认定是如何进行的。

3.工伤鉴定常识。

4.工伤鉴定常见问题。

5.工伤伤残如何鉴定?

6.工伤鉴定时间是多长?

7.工伤鉴定流程及顺序。

8.深圳工伤鉴定程序。

9.最新工伤鉴定流程规定。

10.职工工伤鉴定标准。

工伤受伤人自述范文范本篇九

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地点受伤的算作工伤,但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地点内喝酒而后导致受伤的,还能算工伤吗?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请看下文。

答:上班前不应饮酒,这是任何一个单位员工都应该遵守的纪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周是由于饮酒过量导致上班途中被撞伤,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1.加班意外受伤,能报工伤保险吗?

2.加班意外受伤可以报工伤保险吗。

3.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算工伤吗?

4.提前上班串岗受伤算不算工伤。

5.上下班途中受伤算不算工伤。

6.受伤职工可否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7.大学生实习期间受伤属于认定工伤保险范围吗。

8.最高法发审理工伤保险司法解释下班顺道买菜受伤为工伤。

9.非法用工伤亡需要工伤认定吗。

10.迟到上班的途中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受伤人自述范文范本篇十

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先申请工伤认定,痊愈后再去相关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必须在事故发生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1、劳动者需要先到工伤认定科申请工伤认定,待工伤认定书下来后到劳动能力鉴定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照工伤赔偿。

2、工伤赔偿数额需要按照下列赔偿项目理个清单才能确定的。

3、工伤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二、股骨颈骨折工伤能获赔多少。

(一)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在中国全国各地都是统一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5级至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5级至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主要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三大项:

1、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国全国各地都是统一的赔偿标准,具体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赔偿标准,以及其他待遇规定,各省市规定不尽相同。

劳动者工伤股骨、颈骨骨折属于几级工伤,需要由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者的骨折程度和经过治疗之后的情况进行综合的评定,以最终的伤残鉴定结论为准。

综上所述,当我们不幸的遭遇工伤的时候,一定要及时申请工伤的认定,之后再去申请工伤等级的评定。这是我们获得工伤赔偿的依据。关于股骨颈骨折工伤能获赔多少的问题,是需要根据工伤等级来进行判断的。工伤等级不同,获得的工伤赔偿数额也是不相同的。小编提醒大家,用人单位一定要保护劳动者的工作安全。

1.股骨颈骨折工伤治好后能赔多少钱。

4.工伤理赔流程。

5.交通事故赔偿后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6.工伤赔偿基数。

7.工伤赔偿的种类。

8.工伤赔偿流程。

9.工伤赔偿的期限。

10.工伤赔偿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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