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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经营协议书怎么写(精选8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2 03:01:52 页码:9
产品经营协议书怎么写(精选8篇)
2023-11-12 03:01:52    小编:ZTFB

我们常常会面临一些让我们感到困惑的情形。学会自我反思和自我管理,可以帮助我们不断成长和进步。如果你需要一些总结范文的参考,这里有一些值得阅读的例子,可以帮助你更好地进行写作。

产品经营协议书怎么写篇一

合同编号: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我国《民法典》等的规定,就渝g___山川中型客车达成如下合伙合同:

一、甲乙双方自愿购买以____的名字挂靠在____市____县公路运输公司的渝g___山川中型客车,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二、该车总价____万元(大写______元),甲乙双方各出资一半即___万元(大写_____元),利润、亏损平均分担。

三、驾驶员、售票员的工资随行就市。

四、该车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享受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将___万元(大写___元)的购车款交给甲方,该车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六、该车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归甲方享有和承担。

七、甲方保证该车在双方开始共同经营期间大小配件齐全,保持车辆正常运行。

八、该车保险已交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年的返还款各一半。

九、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任何一方违约付守约方违约金为该车总价的10%。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

产品经营协议书怎么写篇二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

(二)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或者向农药经营者直接销售本企业生产农药的。

第二十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将农药经营许可证置于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并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采购、销售台账,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科学推荐农药,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第二十一条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第二十二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或通过其他形式报发证机关备案。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发现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农药经营者申请注销的;。

(二)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农药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农药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职责,自觉接受农药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上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部门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经营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经营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有权向农业部门举报,农业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损失较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条农药经营者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206月1日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但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产品经营协议书怎么写篇三

8.1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合同技术,由乙方技术人员指导,最迟于本合同生效日起的天内开始进行试生产。

8.2试生产出第一批样品后,双方对样品进行考核,如合同产品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参数,即通过验收,双方签署合同产品考核合格证书。产品合格后,甲方应在一个月内投产。

8.3如考核合同产品三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技术参数,如系乙方责任,乙方退回甲方已支付的入门费;如属甲方原因,甲方已支付乙方的费用无权请求返还;如属双方责任,则按各自的责任分担费用。

8.4如本合同产品试制经三次考核不合格,在查明原因后,无责任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九条保密。

9.1在本合同专利有效期内,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与之相关的专有技术予以保密。

9.2本合同专利有效期满,甲方对与之相关的专有技术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9.3本合同专有技术部分或全部已被乙方或第三方公开,甲方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后续改进技术。

10.1甲乙双方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有效期内,互相告知后续改进技术。

10.2双方或一方对合同技术取得一般的改进和发展,向另一方予以免费提供。

10.3双方或一方对合同技术取得重大改进和发展,改进方以优惠价格优先向合同另一方提供。

10.4技术改进的所有权和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主要改进方。

第十一条保证。

11.1乙方保证自己向甲方所提供的合同技术是真实的、有效的,可据以实施的,并能够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参数,能生产出合格产品的最新发明专利及与之相关的专有技术。

11.2乙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技术的合法所有者,并有权向甲方出售许可证,如有第三方指控侵权,由乙方负责向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经济上和法律上的责任。

11.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合同技术在与第三方争议中被禁止使用,致使合同终止,则根据造成的实际后果,确定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11.4甲方保证具有实施本合同技术的一切设备、资金和技术,如因甲方不具备实施合同技术的条件而盲目与乙方签订合同而造成不能实施合同技术,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对已收取甲方的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风险责任的承担。

12.1合同产品由甲方负责销售,如市场需求发生变化,合同产品滞销,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但甲方在提供确切证据后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12.2合同技术实施后,生产成本达不到乙方提供的核算成本指标,造成销售困难或利润下降,属甲方原因则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属乙方提供核算成本指标不实,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属市场原料价格变化,则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第十三条专利权的放弃及其转让。

13.1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同意以乙方的名义缴纳维持专利权的年费,甲方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造成乙方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甲方赔偿乙方由此引起的实际损失。

13.2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自行放弃专利权,否则造成专利权终止,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引起的实际损失。

13.3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转让其专利权,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受让权,转让合同另订。

第十四条专利侵权诉讼。

14.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第三方对本合同专利产品侵权,双方有义务尽快告知对方。

14.2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任何第三方的侵权,由乙方进行交涉或诉讼,甲方给予协助。

14.3诉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乙双方各半承担,胜诉时的收益亦各半分享。

第十五条中介方。

15.1中介方根据乙方的委托,将本合同技术的性能、实施条件、成本和价格、预计效益等告知甲方,并根据甲方的委托,将甲方实施本合同技术的能力告知乙方,促成双方签订本技术合同。

15.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中介方参与合同产品的验收工作,协助本合同的履行,促成双方实现本合同的权利义务。

15.3本合同中介费为_____元,其中甲方支付_____%,乙方支付_____%。

15.4甲方在支付乙方入门费和提成费的同时,支付中介费。乙方在收到入门费和提成费的同时,支付中介费。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6.1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方或双方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必须在一个月内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具体的内容和有关的证明文件。

16.2经双方协商后,按照实际受影响的情况,可相应延长履行本合同的期限。

16.3由于发生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遭受事故方的责任。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17.1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地协商解决,在必要时可由中介方居中进行调解。

17.2双方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8.1本合同的有关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18.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商定,签署书面文件后生效。

18.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_____年,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满。

18.4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方一份,乙方三份,中介方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由乙方负责向专利管理机关提交本合同文本两份备案。

18.5本合同签订地: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

甲方: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盖章)。

法人代表:_____(签章)法人代表:_____(签章)。

中介方:________(盖章)。

代表:__________(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

产品经营协议书怎么写篇四

特许人:

地址:电话:传真:

受许人: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

地址:电话:

甲乙双方为各自独立的经营者,双方之间不具有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双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自负盈亏。乙方认可甲方是专利系列产品,知识产权及相关的专业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合法所有者。在此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特许乙方在省市地区县,经营专利产品,以本合同签订为标志,授权乙方在此区域内合法销售甲方的专利产品,合理使用相关技术及经营模式,合同期暂定为年。

2.甲方授予乙方在此区域内,不仅有本专利产品经营权,还具有代表甲方保护市场,打击盗版、盗销的权力,除甲方因全国性系统运作而统一经营的产品涉及到本区域外,任何其它方不具有该区域的本产品的特许经销权。

3.甲方在授权期内,有义务对乙方进行业务指导,并将该区域内有愿望经营本产品的个人或企业介绍给乙方。

4.甲方在经营期间将不断地推出新产品,以利于乙方更好地保持市场运营活力和增加销售额。

5.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同意加盟甲方的连锁经营,执行甲方管理规范,一次性将现金或汇票向甲方支付特许加盟费人民币元。合同保证金人民币元。保证金不计息。

6.乙方执行甲方产品的统一定价,并按定价的%,支付甲方的产品费,乙方的销售量,每月不低于元。每月在上个月的基础上增长%。

7.乙应具有名以上办公联络人员,名懂得专业技术的销售人员,台以上联网电脑,加盟前对业务区域内的学校、幼儿园、社会力量办学的书法写字班、书店、超市、文具店等数量和客力状况做好调查。

8.加盟后的乙方每月日,向甲方通报一次真实销售及客户名单乙方不得自行翻印产品或隐瞒销量。随时接受甲方市场督导员的经营检查和市场调查,如有违约行为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9.甲乙双方有义务互通有利于本产品销售的方式方法,各类荣誉证书及宣传品的复印件等等。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获得最新市场信息,以利于产品研制。

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商议,其协议做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签约地为甲方所在地。

甲方:

乙方:

时间:

产品经营协议书怎么写篇五

甲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

乙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

第一章: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条件下,同意合作,甲方为经营方,乙方为合作方.

第二章:甲方公司的一切经济、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政府法律法令,及相关条例规定,并受其保护.乙方必须为合法的单位或者个人,所从事的职业和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政府法律法规.

第三章: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实物设备,应经甲方主管部门审查.甲方责任:。

向中国政府授权机关申请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甲方负责公司经营及相关事务.甲方负责乙方技术.设备方面的监管.

3.甲方负责通知乙方关于公司的一些情况.保持与乙方合作的长久性(无特殊情况不得解除本合同).

4.按照双方协议(甲方按单个人培训费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乙方.至签约之日起二年内不变,二年后可经商议另行决定.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转.并负责日常维护.做到随叫随到.若因计算计系统问题造成公司损失由乙方负责.

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公司的规章制度及日常管理.

3.乙方必须维护公司形象,不得有损坏公司形象的行为,为公司着想.为公司排忧解难.

3.乙方与甲方共同承担经营风险.甲乙双方无特殊情况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否则将承担对方一切损失及后果.此合同一经签约据有法律效果.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盖章)代表:_____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_____(盖章)代表: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订立。

产品经营协议书怎么写篇六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简称xx公司)。

第一条 定义。

1.1 “产品”指合同附件所列的产品。

1.2 “专利”系指登记获有专利权的和经登记获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专利技术。

1.3 “技术”系指为满足生产、使用、保养及销售该产品所需的技术,并为甲方目前所持有的或将来能获得的并有权向第三方公开的技术数据、配方、生产程序、图纸、说明书、手册目录及信息等。

1.4 “商标”系指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商标为准。

1.5 “技术协助”按合同规定,甲方每年派出二名生产和发展该产品的技术专家至xx公司生产部门指导生产,具体期限由xx公司与甲方商定。该专家的薪水及往返差旅费由甲方承担,在xx公司逗留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由xx公司负担。

1.6 “技术信息互换”在合同期限内,甲方将已改进的技术通知xx公司。xx公司在使用技术中作改进时,应通知乙方。经改进的技术,其所有权属改进的一方并受本合同载明的保密条款约束。

第二条股权比例。

2.1 xx公司的宗旨系引进专利,按专利提供技术决窍进行合作生产。乙方提供生产厂房及所需设备,甲方提供专利技术。双方按本合同附件列明的项目投入。

2.2甲方以其所持有的---------------专利所有权作为无形资产入股xx公司,双方同意以协商作价----万元,占公司总资本的51%。

2.3乙方以货币、实物资产等出资,经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确定该资产价值-----万元,占公司总资本的49%。

第三条 专利和商标的使用。

3.1 按合同的规定生产、使用和销售该产品外,不经甲方同意,xx公司不得使用其专利、技术和商标。

3.2 事先未得到书面同意,xx公司不得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修改。甲方有权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确保xx公司的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

3.3 xx公司按照双方的议定,在销售产品上须标志商标时,应标明该产品是按甲方的许可制造。

3.4 xx公司出售的全部产品所使用的名称和标志均载明于附件。经甲方同意后xx公司可使用其他名称和商标在湖南(地区)销售。

第四条 第三方伪造及侵权。

xx公司若发现有任何伪造的产品、或侵犯专利或商标时,应立即通知甲方。

虽然,仅甲方独立拥有对第三方伪造的产品、侵犯专利或商标的行为采取追究甚至是诉讼(或采取其他行动)的权利,但甲方对xx公司就上述有关情况而提出的各种建议,应给予充分考虑。为此,甲方可以xx公司名义作原告或双方联合作原告,xx公司对此不应无理由的予以拒绝,但须先取得xx公司的书面同意。对维权所得合法收益,由甲乙双方按投资比例分享。

第五条 使用费。

4.1 在合同期限内xx公司须向甲方为xx公司提供的技术及协助给予补偿费。

4.2 在本合同及其附件生效后--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万元的专利使用费。其使用费可以根据该产品的销售情况分期返还,返还比例为甲方年收益的--%。

4.3 xx公司应保持完整、正确的记录,便于确定向甲方支付的款额,甲方可派会计师代表甲方审查其记录,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在合同期限内每年每季度后的--天内向甲方提供季度销售报告。销售报告应列明上一个季度内出售产品数量的净售价并附上应支付的款项数额。销售报告应由xx公司财务主管签署。

4.4 xx公司根据合同及乙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将应付款项以人民币按时汇至甲方。

第六条 技术培训。

5.1 按合营合同,甲方应向公司提供技术培训,以提高公司雇员的技术水平。

5.2 甲方同意向xx公司选拔的雇员按下述技术范围提供培训:专利产品产品的制造、发展、销售和使用;培训其他有关的技术待xx公司与甲方协商而定。

5.3 甲方不提供与制造、销售或维修保养该产品无直接关系的任何事宜的培训,亦不提供甲方对第三方承担有保密义务项目的培训。

5.4 培训人数和内容、地点、期限及其他有关培训事宜由xx公司与甲方商定。

5.5 xx公司若需要甲方派遣指导人员、技术专家及有关管理人员至xx公司对xx公司人员进行相关培训,xx公司应支付聘请人员从受雇地至xx公司的全部差旅费及在xx公司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费用。

5.6 按本合同规定,xx公司属下的雇员凡参加并完成由甲方提供的培训计划者,自培训完结后二年内,不得向xx公司提出辞职。

第七条 优先条款。

6.1 合营期间xx公司所需要的材料、设备、配件等在价格、供货时间和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购买和使用乙方制造的产品。

6.2 合营期间xx公司所需的各项服务,在费用、时间和服务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同乙方签订承包和技术服务合同。

6.3 在费用、时间和质量方面同等的条件下,xx公司必须优先购买和采用由甲、乙任何一方直接签订承包合同的一方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第八条后续技术改进及收益归属。

7.1对于本专利在xx公司应用后所产生的技术改进,分为微小改进、较大改进与重大改进。

7.2对于微小改进,改进技术属于xx公司所有,公司使用,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对于重大改进,改进技术属于专利权人所有,公司需向专利权人支付技术许可费用。

第九条专利许可。

甲方专利权入股xx公司后,甲方不得再自行使用该专利技术进行生产销售也不得另行对外转让该专利,若xx公司向其他公司许可实施该专利,必须经过甲方同意。

第十条专利无效。

9.1在甲方专利权时效期限内,第三方向专利局提出专利权异议,并经专利局裁定或法院裁判后该专利确属无效的,不再按本协议前述约定享有权利。

9.2若该专利在认定无效后,可认为是一般技术具有使用价值的,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合作方式;若已无技术使用价值,则双方可以解除专利入股合同。

9.3对于专利确定无效前,甲方因此而在xx公司获得的各项收益,甲方不再返还xx公司及其他股东。

第十一条经营管理。

1、甲方在xx公司派驻一名董事,一名监事,二名生产技术人员,一名财务管理人员。

2、乙方在新公司派驻二名董事,一名生产技术人员,一名财务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解散。

1、xx公司解散时,若专利仍在专利权期限内,xx公司须将该专利权仍转移至甲方名下,其他股东有协助义务。

2、xx公司解散时,在公司存续期间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由原先的提供者合理使用,其他各方不得使用,并不得泄露。

第十三条双方方保证与承诺。

1、甲方保证:

1.1甲方拥有协议项下专利的合法专利权;。

1.2甲方保证拥有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1.3甲方保证按双方协定时间提供的技术信息是准确的、完整的和清晰的,并且由甲方提供的实用技术是最先进的;xx公司按甲方的要求,在正确的应用其技术的状况下,xx公司的产品应达到国际(或国内)的先进水平。

2、乙方保证:

2.1乙方保证拥有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2乙方保证提供给xx公司的资产来源真实合法。

第十四条 保密。

xx公司承认并同意在合同期内由甲方提供的技术系属秘密。xx公司及其全体雇员和工作人员应按合同列明的目的使用其技术。在未得到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开或透露此技术。自签署合同至终止合同,该项技术的保密期限为--年。

第十五条 合营期限。

1、xx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是以xx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为期_____年。

2、当合作经营期限届满前六个月,除双方同意终止外,xx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可按《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继续为期十年的延长,但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在未得到甲方事先书面的同意,xx公司或乙方应保证将全部技术和其他权利退还给甲方,且在将来任何时候无权继续使用与本合同有关的专利、技术和商标。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双方商定,共同遵守本协议。如有违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若有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承诺、保证的行为,即构成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若因本协议任何一方实质性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违约方除应返还从对方获得的财产外,还应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暴动、传染病及瘟疫。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导致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将履行合同的时间延长,延长至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

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立即用电话或传真将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通知另一方,并于十五天内用航空挂号信将有权证明的机构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书寄给另一方。若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时间超过六十天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进一步解决履行合同事宜。

第十七条 仲裁。

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除非另有规定,仲裁不得影响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其他。

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醒目参考用,不影响本合同的意义和解释。

2、合同的文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3、甲、乙方及xx公司之间的通讯来往均以中文为准。

4、按本同规定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应以书面文字为准并按对方所列的上述地址寄出后十天,视为有效送达。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产品经营协议书怎么写篇七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简称xx公司)。

第一条定义。

1.1“产品”指合同附件所列的产品。

1.2“专利”系指登记获有专利权的和经登记获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专利技术。

1.3“技术”系指为满足生产、使用、保养及销售该产品所需的技术,并为甲方目前所持有的或将来能获得的并有权向第三方公开的技术数据、配方、生产程序、图纸、说明书、手册目录及信息等。

1.4“商标”系指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商标为准。

1.5“技术协助”按合同规定,甲方每年派出二名生产和发展该产品的技术专家至xx公司生产部门指导生产,具体期限由xx公司与甲方商定。该专家的薪水及往返差旅费由甲方承担,在xx公司逗留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由xx公司负担。

1.6“技术信息互换”在合同期限内,甲方将已改进的技术通知xx公司。xx公司在使用技术中作改进时,应通知乙方。经改进的技术,其所有权属改进的一方并受本合同载明的保密条款约束。

第二条股权比例。

2.1xx公司的宗旨系引进专利,按专利提供技术决窍进行合作生产。乙方提供生产厂房及所需设备,甲方提供专利技术。双方按本合同附件列明的项目投入。

2.2甲方以其所持有的---------------专利所有权作为无形资产入股xx公司,双方同意以协商作价----万元,占公司总资本的51%。

2.3乙方以货币、实物资产等出资,经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确定该资产价值-----万元,占公司总资本的49%。

第三条专利和商标的使用。

3.1按合同的规定生产、使用和销售该产品外,不经甲方同意,xx公司不得使用其专利、技术和商标。

3.2事先未得到书面同意,xx公司不得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修改。甲方有权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确保xx公司的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

3.3xx公司按照双方的议定,在销售产品上须标志商标时,应标明该产品是按甲方的许可制造。

3.4xx公司出售的全部产品所使用的名称和标志均载明于附件。经甲方同意后xx公司可使用其他名称和商标在湖南(地区)销售。

第四条第三方伪造及侵权。

xx公司若发现有任何伪造的产品、或侵犯专利或商标时,应立即通知甲方。

虽然,仅甲方独立拥有对第三方伪造的产品、侵犯专利或商标的行为采取追究甚至是诉讼(或采取其他行动)的权利,但甲方对xx公司就上述有关情况而提出的各种建议,应给予充分考虑。为此,甲方可以xx公司名义作原告或双方联合作原告,xx公司对此不应无理由的予以拒绝,但须先取得xx公司的书面同意。对维权所得合法收益,由甲乙双方按投资比例分享。

第五条使用费。

4.1在合同期限内xx公司须向甲方为xx公司提供的技术及协助给予补偿费。

4.2在本合同及其附件生效后--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万元的专利使用费。其使用费可以根据该产品的销售情况分期返还,返还比例为甲方年收益的--%。

4.3xx公司应保持完整、正确的记录,便于确定向甲方支付的款额,甲方可派会计师代表甲方审查其记录,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在合同期限内每年每季度后的--天内向甲方提供季度销售报告。销售报告应列明上一个季度内出售产品数量的净售价并附上应支付的款项数额。销售报告应由xx公司财务主管签署。

4.4xx公司根据合同及乙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将应付款项以人民币按时汇至甲方。

第六条技术培训。

5.1按合营合同,甲方应向公司提供技术培训,以提高公司雇员的技术水平。

5.2甲方同意向xx公司选拔的雇员按下述技术范围提供培训:专利产品产品的制造、发展、销售和使用;培训其他有关的技术待xx公司与甲方协商而定。

5.3甲方不提供与制造、销售或维修保养该产品无直接关系的任何事宜的培训,亦不提供甲方对第三方承担有保密义务项目的培训。

5.4培训人数和内容、地点、期限及其他有关培训事宜由xx公司与甲方商定。

5.5xx公司若需要甲方派遣指导人员、技术专家及有关管理人员至xx公司对xx公司人员进行相关培训,xx公司应支付聘请人员从受雇地至xx公司的全部差旅费及在xx公司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费用。

5.6按本合同规定,xx公司属下的雇员凡参加并完成由甲方提供的培训计划者,自培训完结后二年内,不得向xx公司提出辞职。

第七条优先条款。

6.1合营期间xx公司所需要的材料、设备、配件等在价格、供货时间和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购买和使用乙方制造的产品。

6.2合营期间xx公司所需的各项服务,在费用、时间和服务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同乙方签订承包和技术服务合同。

6.3在费用、时间和质量方面同等的条件下,xx公司必须优先购买和采用由甲、乙任何一方直接签订承包合同的一方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第八条后续技术改进及收益归属。

7.1对于本专利在xx公司应用后所产生的技术改进,分为微小改进、较大改进与重大改进。

7.2对于微小改进,改进技术属于xx公司所有,公司使用,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对于重大改进,改进技术属于专利权人所有,公司需向专利权人支付技术许可费用。

第九条专利许可。

甲方专利权入股xx公司后,甲方不得再自行使用该专利技术进行生产销售也不得另行对外转让该专利,若xx公司向其他公司许可实施该专利,必须经过甲方同意。

第十条专利无效。

9.1在甲方专利权时效期限内,第三方向专利局提出专利权异议,并经专利局裁定或法院裁判后该专利确属无效的,不再按本协议前述约定享有权利。

9.2若该专利在认定无效后,可认为是一般技术具有使用价值的,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合作方式;若已无技术使用价值,则双方可以解除专利入股合同。

9.3对于专利确定无效前,甲方因此而在xx公司获得的各项收益,甲方不再返还xx公司及其他股东。

第十一条经营管理。

1、甲方在xx公司派驻一名董事,一名监事,二名生产技术人员,一名财务管理人员。

2、乙方在新公司派驻二名董事,一名生产技术人员,一名财务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解散。

1、xx公司解散时,若专利仍在专利权期限内,xx公司须将该专利权仍转移至甲方名下,其他股东有协助义务。

2、xx公司解散时,在公司存续期间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由原先的提供者合理使用,其他各方不得使用,并不得泄露。

第十三条双方方保证与承诺。

1、甲方保证:

1.1甲方拥有协议项下专利的合法专利权;。

1.2甲方保证拥有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1.3甲方保证按双方协定时间提供的技术信息是准确的、完整的和清晰的,并且由甲方提供的实用技术是最先进的;xx公司按甲方的要求,在正确的应用其技术的状况下,xx公司的产品应达到国际(或国内)的先进水平。

2、乙方保证:

2.1乙方保证拥有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2乙方保证提供给xx公司的资产来源真实合法。

第十四条保密。

xx公司承认并同意在合同期内由甲方提供的技术系属秘密。xx公司及其全体雇员和工作人员应按合同列明的目的使用其技术。在未得到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开或透露此技术。自签署合同至终止合同,该项技术的保密期限为--年。

第十五条合营期限。

1、xx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是以xx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为期_____年。

2、当合作经营期限届满前六个月,除双方同意终止外,xx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可按《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继续为期十年的延长,但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在未得到甲方事先书面的同意,xx公司或乙方应保证将全部技术和其他权利退还给甲方,且在将来任何时候无权继续使用与本合同有关的专利、技术和商标。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双方商定,共同遵守本协议。如有违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若有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承诺、保证的行为,即构成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若因本协议任何一方实质性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违约方除应返还从对方获得的财产外,还应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暴动、传染病及瘟疫。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导致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将履行合同的时间延长,延长至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

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立即用电话或传真将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通知另一方,并于十五天内用航空挂号信将有权证明的机构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书寄给另一方。若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时间超过六十天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进一步解决履行合同事宜。

第十七条仲裁。

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除非另有规定,仲裁不得影响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其他。

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醒目参考用,不影响本合同的意义和解释。

2、合同的文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3、甲、乙方及xx公司之间的通讯来往均以中文为准。

4、按本同规定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应以书面文字为准并按对方所列的上述地址寄出后十天,视为有效送达。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产品经营协议书怎么写篇八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第二十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第二十五条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

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五章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三条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三十四条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八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四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国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七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六)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八)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

(十一)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的可以在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五十三条对食品摊贩等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五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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