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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担任监事协议书汇总一
买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_________________甲方自愿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_________________
1.房屋状况:_________________(请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房屋座落
幢号室号套(间)数建筑结构总层数建筑面积(平方方)用途
2.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让、划拨。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年_____字第_____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_____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2)质押股权金额为_____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____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_____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_____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签章)(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佰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万___________仟___________佰___________拾元整。
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前分___________次付清,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在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四、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嘉兴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审查鉴定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六、双方愿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手续。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愿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税务部门各一份,房管部门一份。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就新校“文印部”承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提供文印室一间,二手复印机两台,三斗桌两张,公文柜一个,办公椅两把,并提供水、电。乙方以图书馆的名义在道开设“文印部”,每年向甲方交设备费及管理费元。
二、协议期限年(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为止)。
三、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向甲方交清壹年的使用及管理费用,逾期不交,按自行终止协议处理。
四、几点说明:
1、乙方只限经营复印、油印、打印等业务,如增加其它设备,经营其它业务,须与甲方商定。
2、乙方要向师生提供优质服务,自觉维护图书馆的荣誉,开设的业务要保证质量,收取费用合理。
3、乙方人员要自觉遵守馆规馆纪,努力做好安全保卫、消防、卫生等工作。
4、乙方在承包期间,对楼道设施(包括房顶、墙壁、门窗、玻璃等)及办公设备要保证完好,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修理。
5、乙方营业时间原则上与图书馆人员同步,如需增加或延长营业时间,须与甲方商定。
6、“文印部”内不允许做饭店和住宿,严禁印刷盗版、黄色、淫秽及其反动资料,违者责任自负。
7、乙方中途终止团协议,必须在10天内向甲方交回各种设备,并保证完好。甲方除按经营天数扣除设备使用费及管理费外,还要按违约天数扣除50%的违约金;甲方中途终止协议除退还乙方违约天数的费用外,还要向乙方赔偿违约费用的50%。
8、协议按期限终止时,乙方要保证设备完好,10日内向甲方移交。
9、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商定。
10、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保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公安(分)局
第三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不服被申请人公安(分)局作出的决字[_____________]第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请求予以撤销。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按指印)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家庭生活需要,特向乙方预支一年薪资元,双方的合同期为年,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如甲方因个人原因未能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服务于乙方公司,则剩余未服务合同期的相应薪资由甲方于离职前归还乙方,如甲方离职前未能如数归还,则甲方需承担乙方因主张该剩余合同期薪资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费用。因本欠条引起的一切纠纷由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
乙方承诺:如甲方按双方劳动合同期履行,合同期满后,乙方自愿放弃本欠条的一切经济权利,本欠条于双方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女,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与乙方夫妻共同财产约定:
夫妻共同财产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现金及存款,第二部分为车辆。
1、现金及存款:_________________。
2、车辆:_________________。
二、财产分割约定: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议,如果未来发生离婚财产分割,现金部分的分割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
车辆经双方约定,于_______年_______月份~_______月份出售,出售所得甲方与乙方各得_______%。
自_______家园_______号楼_______单元_______室出售后,甲方与乙方分开生活,不再产生共同消费。甲方发生的消费、投资、买房以及赠予他人等行为,财产分割时按原始价值计算并归至甲方所有;乙方发生的消费、投资、买房以及赠予他人等行为,财产分割时按原始价值计算并归至乙方所有。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以上约定均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时间: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会议性质:_________________
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_________________本次会议已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__________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每位公司股东,到会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应到股东两名,实际到会两名。
会议主持人:_________________(拟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会议决议:_________________(表决事项):_________________
1、由__________、__________名股东成立__________有限公司。
2、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选举__________担任公司执行董,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住所:_________________
3、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兼任。
4、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选举__________担任公司监事,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住所:_________________
5、以上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公司章程。
7、全体股东一致委托__________代表本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8、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委托__________办理有关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会议表决情况:_________________全体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均表决同意,不同意的无,弃权的无。
股东签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需提交的材料:公安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四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式四份,复议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2023年担任监事协议书汇总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股东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
第十五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年。(注: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注: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此处应修改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一名(注:或两名)。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注: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八条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月 日
备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全体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章程样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公司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带有下划线处,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的比例或者人数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样本所设定的比例或者人数。
五、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括号”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然后去掉括号。
六、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然后去掉所“注”内容。
福建:
有限公司
首届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主 持 人:
参加人员:
决议内容:
在本次股东会议上,经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公司章程;
2.选举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3.选举为本公司监事;
4.聘任为本公司经理;
5.指定(或委托)同志负责办理本公司设立登记事宜。
全体股东签名或盖章:
2023年担任监事协议书汇总三
(适用范围:适用于组织机构设董事会、经理、监事的其他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 区(县、市) 路 号。
第四条 公司在(填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或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条 本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 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由 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请填写法人股东全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将/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
……
股东 :(请填写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将/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
……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次,时间为每年 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时限)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则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 以上(该比例一般为“二分之一”以上,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派)可以连任。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均包括两个]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如董事会成员中有职工代表的,则第十五条的表述如下:)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其中非职工代表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派)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公司章程如另行规定产生办法的,则删除本项职权);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章程第十二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第十七条 董事每届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非董事经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次,时间为每年 召开。
2、临时会议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由公司章程规定)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2、会议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的,则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会议表决
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每项决议均需经 以上(该比例一般为“三分之二”以上,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也可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如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则第二十一条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职工代表担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第1至第6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召开股东会。股东转让股权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则第二十六条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执行。
(公司章程也可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也可不作规定,如不作规定的,则删除本章)。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还是经理担任,公司章程要明确)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原件每个股东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公司留存 份。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法人(含其他组织)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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