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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以案释法协议书管辖范本(通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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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以案释法协议书管辖范本(通用13篇)
2023-11-21 06:54:27    小编:ZTFB

比喻是一种修辞手法,将两个或多个不同的事物进行类比,以便更好地表达某种意义。如何处理好人际关系,建立良好的人际网络,使自己的生活更加美满和幸福?总结范文中的经验和教训,或许可以避免我们重蹈覆辙。

以案释法协议书管辖范本篇一

根据法理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简称《民诉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可以按照以下顺序来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一、首先要明确买卖合同双方是否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

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二、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则应该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2.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作者单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以案释法协议书管辖范本篇二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了合同案件的协议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院《民诉意见》第24条规定,这一选择需是明确的,若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了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则选择无效,依照民诉法第24条确定管辖。如何理解这一规定,是确定案件管辖的关键所在。笔者收集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和判决,对实践个案中合同里各种各样的选择是否符合民诉法第25条作出了相关意见。

1、法经〔1993〕72号通知认为,“管辖地为货物到达地”结合案件即为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又为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可以视为当事人对管辖的特殊约定。

2、法经〔1994〕158号处理意见认为,“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的约定不违反民诉法第25条的规定。

3、法经〔1994〕256号通知认为,“如有纠纷在供方所在地解决”的约定符合民诉法第25条的规定。

4、法经〔1994〕278号通知认为“原告当地法院受理”的约定符合民诉法第25条关于选择管辖规定的。

5、法经〔1994〕307号复函认为,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法函〔1995〕86号通知认为,“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

7、法函〔1995〕89号复函认为,“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不符合民诉法第25条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第25条规定,应当确认有效。

9、法函〔1995〕157号复函认为,如果约定选择的法院是民诉法第25条所列举的5类人民法院以外的,因该约定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应认定无效,不能以此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10、民二终字第9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按照本案合同中有关“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虽然双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亦分别享有管辖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便不得再重复立案,从而排斥了另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故该项约定的实质是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项约定不但不属于“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而且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并据以确定本案的管辖。

11、()民二终字第186号民事裁定上认为,“发生争议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约定是有效的。

从上述材料看,最高法院在对协议管辖效力判断的标准是基本上是看该约定能否认定为民诉法第25条规定的5类法院,但其中也存在着有违这一判断标准的'地方,如法经〔1994〕256号通知和(2006)民二终字第186号民事裁定书。笔者认为,“如有纠纷在供方所在地解决”和“发生争议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实际上是违反民诉法第25条规定的。理由如下:

损害赔偿纠纷之诉,管辖法院仍在供方所在地,这时则成了“被告住所地”。约定为“乙方所在地”的结果也是如此。显然这样的约定有违于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在结果上只要有纠纷发生最后均由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在地方保护主义还实际存在的今天,也使合同各方间权力天平发生倾斜,这样的协议有违公平原则。

2、法律规定5类可选择法院的表述实质等同于涉外案件连接点的确定。因为在诉讼法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变动,如自然人迁移户籍、法人变更营业地跨越法院辖区时,起诉时和合同订立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的法院显然是不一致的,如果按照合同订立时的状态来确定管辖,显然即不符合密切联系原则,也不符合便利诉讼原则。故所谓协议管辖必须固定为某人民法院的观点也是不对的。

综上,笔者认为,在协议管辖时必须严格按照民诉法第25条规定的5类法院进行选择,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协议管辖应属无效。

以案释法协议书管辖范本篇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二、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三、关于对离婚案件中一些特别情形的法院管辖的规定:

《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情形。

如张男户口在a地,冯女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婚后张男生活在a地,冯女一日突然失踪,虽经张男苦苦查找,但仍未发现冯女的踪影,张男无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无管辖权。

2、一方或双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形。

四、关于军婚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很多人以为会由部队的内部法院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法院审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是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是无权处理的。具体的情形包括:

1、张男与冯女系夫妻,张男为非军人,张男的户籍在a地,冯女是现役军人,且冯女为非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张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张男与冯女系夫妻,张男为非军人,张男的户籍在a地,冯女是现役军人,且冯女为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张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法律管辖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案释法协议书管辖范本篇四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荔波漳江风景名胜区__________码头维修工程项目施工任务,甲乙双方本着分工协作,相互合作的原则,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经双方共同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签订以下合同条款: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码头维修工程。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码头。

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四、建设规模:石方77.24m3、楼梯维修17步、铺设石头地板48m2、码头步道71.82m2、河中炸石头、天钟洞厕所维修等。

五、工程总造价:伍万陆仟壹佰贰拾元(56,120.00元)整。

六、开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七、竣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工期为_____天,如有新的要求变更及遇不可抗力的因素,工期可以延顺。

八、工程质量要求及责任。

甲方责任:甲方负责办理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协调处理相关事宜,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开展。

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审定的施工图纸、建设方案及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并无条件地接受甲方的质量监督管理。

2、乙方必须做好环境保护和施工场地的卫生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地点和要求进行土方开挖、施工垃圾堆运输和处理,并保护周围环境林木植被,不得随意破坏。

3、工程竣工后,乙方要做好工程垃圾的清理工作,未验收前要保证建设工程的保护工作,不能发生损坏,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九、安全管理:乙方必须加强施工安全,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安全管理或施工操作不当和技术问题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十、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乙方必须口头或书面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材料、竣工报告及相关材料,甲方应按乙方通知时间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结论。

十一、付款方式:甲方视乙方工程进度,分期付款,待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税务票据一次性结算工程款。

十二、保质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一年。

十三、以上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十四、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方执_____份,乙方执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案释法协议书管辖范本篇五

发生合同纠纷怎么确定管辖法院?当事人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若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下面由本网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确定的法律知识。

以案释法协议书管辖范本篇六

一、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管辖,采取"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仍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

注意: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a、一般情况合同的履行地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b、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主要见于《合同法》第61、62、141条。其中,第61、62条是总则中的规定,第141条是分则中的规定。

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c、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按合同法规定处理:

(一)合同法总则规定: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该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可以协议管辖:必须在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择一选择(即五选一)。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了合同案件的协议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院《民诉意见》第24条规定,这一选择需是明确的,若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了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则选择无效,依照民诉法第24条确定管辖。 如何理解这一规定,是确定案件管辖的关键所在。笔者收集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和判决,对实践个案中合同里各种各样的选择是否符合民诉法第25条作出了相关意见。

1、法经〔1993〕72号通知认为,“管辖地为货物到达地”结合案件即为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又为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可以视为当事人对管辖的特殊约定。

2、法经〔1994〕158号处理意见认为,“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的约定不违反民诉法第25条的规定。

3、法经〔1994〕256号通知认为,“如有纠纷在供方所在地解决”的约定符合民诉法第25条的规定。

4、法经〔1994〕278号通知认为“原告当地法院受理”的约定符合民诉法第25条关于选择管辖规定的。

5、法经〔1994〕307号复函认为,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法函〔1995〕86号通知认为,“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

7、法函〔1995〕89号复函认为,“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不符合民诉法第25条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第25条规定,应当确认有效。

9、法函〔1995〕157号复函认为,如果约定选择的法院是民诉法第25条所列举的5类人民法院以外的,因该约定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应认定无效,不能以此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10、(2005)民二终字第9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按照本案合同中有关“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虽然双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亦分别享有管辖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便不得再重复立案,从而排斥了另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故该项约定的实质是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项约定不但不属于“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而且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并据以确定本案的管辖。

11、(2006)民二终字第186号民事裁定上认为,“发生争议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约定是有效的。

从上述材料看,最高法院在对协议管辖效力判断的标准是基本上是看该约定能否认定为民诉法第25条规定的5类法院,但其中也存在着有违这一判断标准的地方,如法经〔1994〕256号通知和(2006)民二终字第186号民事裁定书。笔者认为,“如有纠纷在供方所在地解决”和“发生争议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实际上是违反民诉法第25条规定的。理由如下:

损害赔偿纠纷之诉,管辖法院仍在供方所在地,这时则成了“被告住所地”。约定为“乙方所在地”的结果也是如此。显然这样的约定有违于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在结果上只要有纠纷发生最后均由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在地方保护主义还实际存在的今天,也使合同各方间权力天平发生倾斜,这样的协议有违公平原则。

2、法律规定5类可选择法院的表述实质等同于涉外案件连接点的确定。因为在诉讼法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变动,如自然人迁移户籍、法人变更营业地跨越法院辖区时,起诉时和合同订立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的法院显然是不一致的,如果按照合同订立时的状态来确定管辖,显然即不符合密切联系原则,也不符合便利诉讼原则。故所谓协议管辖必须固定为某人民法院的观点也是不对的。

综上,笔者认为,在协议管辖时必须严格按照民诉法第25条规定的5类法院进行选择,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协议管辖应属无效。

以案释法协议书管辖范本篇七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这些规定都表明行政案件只能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辖。

一、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第14条至第17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

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具体情形:

(1)《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诉讼时,按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可以就行政行为造成人身损失和财物损失都在同一法院诉讼,而不是分别提起诉讼。

(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共同地域管辖是由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派生的一种补充管辖方式。

以案释法协议书管辖范本篇八

二、平等者之间不存在司法管辖权。引申义:一个主权国家不得对另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司法管辖权。

三、如此多的政府机构负责管辖那么多的生产者,一些不法经营者难免就会成为漏网之鱼。

四、这些岛屿一向属中国管辖,这是众所周知的。

五、人们相信他神力无边,智慧无限,对所管辖的人世公正无私,充满无限仁慈和爱心。

六、据1880年关于孟买辖区现由马哈拉施特和古杰拉特管辖的一份报告显示,一个帕迪次部落的成员“总是破衣烂衫、肮脏不堪,走起路来鬼鬼祟祟”。

七、为了早日脱离你的管辖,自毕业以后,就踏上西征的列车奔赴新疆,挂着名义是西部志愿者的头衔,就这样匆匆往西。

八、土耳其把塞浦路斯割让给英国管辖.

九、抗日战争时期,1938年属冀南行署四专区管辖.

十、本公司确认本协议及其诠释均受香港法律管辖,协议各方在此承认香港法庭之非独有审判权。

十一、督军是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管辖一省的军事首脑.

十二、原则上,仲裁庭应该对其管辖权的异议作为先决问题作出裁定。

十三、由伯爵或郡主管辖之下的土地.

十四、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口簿。

十五、许多城市已经开始设立专门机构对互联网的使用进行管辖。

十六、与此同时,侦探将小佳带离42警局管辖区,而被指控试图谋杀,用枪支作为犯罪工具。

十七、管辖权是解决网络消费纠纷案件的先决问题,因此在网络环境下传统管辖权体制受到了极大的挑战。

十八、愚昧人宴乐度日,是不合宜的,何况仆人管辖王子呢.

十九、该消息在尼泊尔引发了轩然大波,负责管辖蓝毗尼的中央和地方政府都说他们从未协商或听过该项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的官员说,他们不对此项目枉加评论,他们想知道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是如何牵涉进此事的。

二十、对于海外领地,司法委员会同时享有民事和刑事管辖权,审理针对海峡群岛、马恩岛以及某些英联邦国家法院裁判提出的上诉。

二十一、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属登记机关管辖的,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二十二、芳村区合并到荔湾区,行政上归荔湾区管辖.

二十三、大海和陆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是受最高法律的命令的管辖。西塞罗。

二十四、取而代之的是,他们对严格的主要目标制度低眉顺眼,这有意无意的鼓励警察们突击逮捕一些无名无姓的犯人来充数而不是努力让他管辖的地段更加的安全。

二十五、因博友如此之多,又如此贫困而无法对他们进行控告,而且大多数将他们带有诽谤文字的、沉思性质的文章聚集起来的博友并不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管辖范围之内,因此英国法庭也是鞭长莫及。

二十六、案例地概况与研究设计阳朔西街阳朔县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管辖,是闻名中外的桂林山水的重要组成。

二十七、在最近一例偷渡案中,大约有73名寻求庇护的人被带到了在印度洋中心由澳大利亚管辖的圣诞岛等待。

二十八、周二,易文龙来到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迎泽派出所报案。但是警方拒绝立案,并称这不在他们管辖的权限范围内。

二十九、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以案释法协议书管辖范本篇九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自由港是指不属于海关管辖的港口或海港地区.

三、他既是外国血统,就被他管辖的民众所恨恶.

四、然而,该罪在罪名、犯罪客体和对象、犯罪主体、刑种和量刑、刑事管辖权等方面都存在一些立法缺陷。

五、我们能告诉你的是,我们运营着跨越多层次国际管辖区的一系列服务器,并且我们也不保存日志。

六、此外,区域法院亦有上诉管辖权,可审理印花税上诉案件.

七、农村灌溉工程主要是指乡村一级管辖的斗渠以下田间工程。

八、最大的石牌是“三十六瑶七十二村大石牌”,管辖面几乎覆盖整个大瑶山,其法律条文具有大瑶山“宪法”的性质。

九、富户管辖穷人,欠债的是债主的仆人.

十、对东蒙古地区实行盟旗制,管辖哲里木盟的扎赉特、杜尔伯特、郭尔罗斯前后两旗等蒙古牧民。

十一、仆人办事聪明,必管辖贻羞之子,又在众子中同分产业。

十二、马隔溪先生的家族企业,就是全球最大的大豆生产商,而他管辖下的马托格罗索州,在雨林砍伐的恶化速度却相当凄惨。

十三、若因本合约而涉讼时,三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十四、外国国家元首的司法管辖豁免。

十五、国际裁判法庭的管辖权是否具有溯及力,是个复杂的问题.

十六、在国际刑事司法领域中,美国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很值得我们去借鉴。

十七、因此台澎地区仍在美国军事政府管辖之下.

十八、车务段是铁路运输的基层生产单位,所管辖的车站是构成路网的基本单元,也是面向旅客、货主提供服务的窗口。

十九、在另一方面,他是个智巧聪慧的人,很好的作家,人民的好省长,不过他有时不注意不在他的管辖范围内地主的意见。

二十一、起初,底,福田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定百度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二十二、成为一所由县管辖的六年制完全中学,重建新校舍.

二十三、第二章分别以美国出口管理法和贸易制裁法为主线,具体分析了其贸易管制法域外效力的管辖依据和标准。

二十四、爱尔兰比例式的投票体系迫使同一党派的候选人在彼此之间竞争选票。为此,在别的国家,本该是地方级议员的管辖之事,在爱尔兰成了国家级候选人到处炫耀的成就。

二十五、当前的用户帐户没有权限访问由“可移动存储”管辖的媒体。结果是:这个帐户没有磁带设备可用。

二十六、中国依法在自己管辖的海域采取维权行动是完全正当合理的。

二十七、根据你们所在的管辖范围,在开银行账户之前,你们可能需要注册企业名称并设立合伙契约。

二十八、1950年岷县专区撤销,渭源划归定西专区管辖.

二十九、第十六条任何合同纠纷均由中国青岛管辖.

三十、上月,其部门管辖范围涵盖大学事务的自民党商务大臣文思。凯博称针对征收学费的反对之声在现今这样一个经济环境下已经没有市场。

以案释法协议书管辖范本篇十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二、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案释法协议书管辖范本篇十一

订立协义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乙方)。

正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文库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私章)法定代表人:______(私章)。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以案释法协议书管辖范本篇十二

1、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互相信任的基础上。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

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

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

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

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2、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

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合同法》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

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受托人承受。

这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类似合同的重要区别。

在有些情况下,受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报酬,则为有偿合同。

如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则为无偿合同。

5、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时即成立,不以物的交付或当事人实际履行行为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

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合同采用何种形式,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

委托合同无论是否有偿,均为双务合同。

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虽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但其仍负有其他义务,如支付费用、接受委托事务的结果、赔偿损失等,这些义务与受托人的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无偿的`委托合同也是双务合同。

二、委托合同的解除、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1、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

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

合同法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

合同法411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2、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

1)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

2)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三、委托合同履行地、委托合同纠纷管辖。

1、委托合同履行地。

2、委托合同纠纷案例。

3、合同纠纷的管辖。

四、委托合同的种类。

1、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

合同法第397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2、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

合同法第40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

合同法第400条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以案释法协议书管辖范本篇十三

根据现行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申请劳动仲裁时,一般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而且,按照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体制,通常按照行政区划层层划分。

以大连市为例,以前,职工跟用人单位发生纠纷,需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争议数额较大、案件比较复杂,或用人单位在市内四区,且注册资金超过300万元的,需要到大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给劳动者造成很多不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作出了与上述不同的规定:首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不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其次,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可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实践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形:即用人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与其经营所在地有所不同,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有所不同,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者的工资关系所在地有所不同等,如果这些“地域不同”一旦跨越了不同的行政区域,更是涉及到了仲裁委员会的管辖问题。该法显然充分考虑了现实中的实际情况,赋予了劳动仲裁当事人更多选择权,既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也可以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仲裁,不仅有利于劳动争议当事人权益的维护,也便于查清案件事实,有利于仲裁的审理。

【名词解释】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权限和范围,即各级或同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在职权范围上的具体分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受理和处理的权限,就是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有地域管辖、移送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等。其中,地域管辖是最为基本的管辖。

地域管辖也叫地区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按空间或地域确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别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就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特别地域管辖是以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所在地作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8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特别地域管辖主要适用于铁路、民航、交通等跨地区的企业和联合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如果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前者称为移送管辖,后者则为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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