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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撤销通知通用篇一
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撤销合同。
通知书。
供大家参考!
杭州余杭区临平街道和生装卸服务部:
杭州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杭州余杭临平街道和生装卸服务部(以下简称“乙方”)于20xx年8月1日签订《装卸服务合同》,但贵司却未如实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具体如下:1、按照合同第3条第3款作业标准3刷码: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在甲方指定货物的外箱加盖刷码章。但截至发函甲方工作人员在后续检查时多次发现大量货物未刷码。2、按照合同第5条第2款,乙方为乙方人员提供必要的装卸工具,乙方人员应按甲方指令完成工作。但是从前期乙方接受装卸工作培训到正式签约服务至今,在作业过程中经常出现逾期作业,如到车后长时间等待装卸及还有车当天未能按期装完,严重甲方和承运单位的正常工作,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3、按照合同第5条第3款,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安排合理且相对固定的人员上岗。但是截至我司发函,乙方牛奶线的装卸人员一直无法确定,到岗人员的流动性也很大,前期经我司培训的装卸人员一人也未到岗。因为乙方人员的不能固定或实际到岗,造成工作时间延长及部分装卸车辆都要无故过夜,严重影响承运单位配送作业。基于以上原因,根据按合同第6条违约责任第2款“乙方有违反协议中第3条、第5条所列情形的甲方有权从当期应结费用中扣除相应金额、追偿损失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以及按照《合同法》第94条第4款的规定,甲方作出如下决定:1、解除双方签订的《装卸服务合同》。2、乙方在收到本函15日内,自行前往甲方仓库办理工作交接和各项给用的结算。3、若乙方未在上述期间办理交接和结算事宜,甲方保留运用法律手段实现及向乙方要求赔偿甲方因上述原因造成一切损失的权利。
特此函告!
杭州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20xx年8月28日。
林无敌同志:
您于20xx年1月起就职于本公司。现因下列第一项与第九(大写)项情形,你与我公司20xx年1月1日签订的为期5年(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书于20xx年3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解除。1.经当事人协商一致;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3.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
规章制度。
的;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6.劳动者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证明材料是虚假的,或者以胁迫、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8.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10.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双方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的;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请您于__20xx______年__4__月___5__日前到您所在的单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公司名称(盖章)。
20xx年2月26日。
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决定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与你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将根据《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法规规章的规定与你进行离职结算。请你于___年___月____日前办理离职手续。
(用人单位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收: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协议书撤销通知通用篇二
反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如下反请求事项:
1、请求裁令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中途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违约行为,裁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由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支付违约金。
2、请求依法裁令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赔偿因其不办理交接手续而造成反申请人的各项直接经济损失23320元。
事实与理由: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固定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申请人中途毁约,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违约要求离开答辩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反申请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手续,影响反申请人工作的正常开展,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减少损失,反申请人放弃相关招聘业务的开拓。
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如要离开公司,应退还公司给予的和造成反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如因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行为造成反申请人业务不能进一步正常开展,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泄露反申请人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信息、员工名单、应聘人员信息)等,侵害反申请人商誉的,造成反申请人经济损失的,将另案追究。
针对上述情况,为维护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提起反申请,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反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协议书撤销通知通用篇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由此可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开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二、人民调解协议可撤销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人民调解协议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的,可以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
具体到本案而言,原、被告于2010年11月2日在开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原告陈某和被告的代理人李某签字并捺印(被告盖章),且已当场履行,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是合法、有效的.。原告主张撤销该协议,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雇员因违规操作引发安全事故,治疗中左手被截除。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时,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选择工伤标准索赔,并与资方达成赔偿协议。其后不久,该雇员以选择赔偿标准存在重大误解和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重新计赔。7月11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撤销调解协议的愿望再次落空。
原告徐某系一名退休工人,一生忙碌惯了的徐某不想就这样闲下来。2003年3月,徐某就到某材料厂打工。材料厂雇佣徐某在其制砖车间运煤砂,负责输送带的正常运转。2004年6月27日,徐某违反操作规程,用手清理运行中的对滚障碍物,被轧伤左臂,经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手毁损伤并行截肢术,材料厂支付了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4889元。
事发生,当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过多次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2004年8月29日,调解委员会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徐某委托的律师提出,本事故“如不按工伤处理,可按人损标准处理”。后经协商,双方当事人同意按工伤五级标准赔偿。
同年11月2日,双方当事人订立了《职工伤残补助协议书》,约定:一、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标准》(即gb/t16180- 1996标准),材料厂承认徐某为工伤,徐某不再要求职能部门重新评残;二、材料厂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外,再一次性给予徐某伤残补助费、就业补偿费、照顾费用和今后的医药费总计4.2万元,于2004年11月12日前付清;三、本协议为一次性伤残补助的终结协议,徐某放弃其它要求,材料厂今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四、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
协议签订后不久,材料厂按约备齐补偿款,但徐某反悔未领取该款。2004年12月20日,徐某经过司法鉴定,伤残程度被评定五级。其后,徐某以赔偿计算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
原告徐某诉称,事故发生后,被告材料厂与有关人员恶意串通,对我欺诈误导,致我产生重大误解,与被告订立了显失公平的《职工伤残补助协议书》;根据协议被告只一次性赔偿我各项损失4.2万元,赔偿额明显偏低,故该协议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协议。
被告材料厂辩称,我单位与原告达成的《职工伤残补助协议书》,是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参照工伤五级残的标准,经过双方多次协商自愿达成的;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告所诉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徐某与被告材料厂之间系雇佣关系。徐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本应按雇员受害纠纷处理,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但事故发生后,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该协议应视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原告所诉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乘人之危等情形,缺乏事实依据。
同时,按工伤五级标准赔偿是原告自己选择的,其依法享有处分,尽管该标准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低一些,但难以认定显失公平。因而,原告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调解协议,不应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有关程序法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徐某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我在退休后到材料厂工作,双方间存在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我在工作中受伤应按雇员伤害纠纷处理,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而不应作工伤处理。材料厂利用我不清楚上述法律关系,受伤后为生活所迫急于得到赔偿的心理,采取欺诈手段诱骗我签订了调解协议,故在该协议签订过程中我存在重大误解,且协议显失公平,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材料厂则辩称,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同意选择工伤标准赔偿,故本案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问题,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2004年8月29日主持调解时,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律师均到场,其代理律师明确提出该事故可按工伤处理,也可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由此说明其清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属何法律关系,只不过上诉人最终选择适用了按工伤标准处理方案,且经过多轮协商,确定了最终的赔偿数额,现上诉人称其对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及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之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终审判决。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以及两种关系下劳动者因工作受伤时赔偿标准的区别。
司法实践中,不少人对我国既存在雇佣关系又存在劳动关系非常不理解,无法理清二者关系。其实,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从属性劳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称为雇佣关系或劳资关系,并没有劳动关系这一概念。我国采用劳动关系这一概念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照顾建国以来的传统称呼习惯;
二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人口多劳动就业压力大,不少雇佣关系还不能严格依照劳动法加以保护,特别是不能要求所有的雇佣关系都按法律规定强制交纳社会保险费。故我国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关系实质上是雇佣关系中的一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法所保护劳动关系的范畴会逐步扩大。
现实生活中,一般情况下,雇员与雇主形成长期稳定关系,并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称为劳动关系;雇员与雇主未形成长期稳定关系,且劳动者未能依劳动法享受相应待遇的,称为雇佣关系。
由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受到劳动法的充分保护,资方必须或应当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因而,为了平衡一般雇佣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两套赔偿标准,即在劳动关系中适用工伤赔偿标准,在雇佣关系中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例。”
该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这两条规定已明确对两种理赔计算方式进行了区别,但按工伤标准计算的理赔额要低于人损标准。
既然本案本应按人损标准计算赔偿额,那么是否要撤销本案已存在的人民调解协议呢?这主要看本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意见》第72条同时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本案中,调解委员会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时,原告徐某委托的律师提出,本事故“如不按工伤处理,可按人损标准处理”,其时原告就在旁边,这说明原告徐某对行为的性质、赔偿标准是清楚的,同时双方当事人是在调委会主持下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的,并不存在一方利用优势地位问题,也不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故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都难以成立。
其实,民事上最根本的一条原则就是当事人自治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享有处分权,对赔偿标准进行选择也是行使处分权的体现,只要处分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情形,有关协议就不应轻意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该《规定》第3条则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原告徐某对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未能充分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其要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的请求难以支持。
协议书撤销通知通用篇四
一雇员因违规操作引发安全事故,治疗中左手被截除。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时,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选择工伤标准索赔,并与资方达成赔偿协议。其后不久,该雇员以选择赔偿标准存在重大误解和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重新计赔。7月11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撤销调解协议的愿望再次落空。
原告徐某系一名退休工人,一生忙碌惯了的徐某不想就这样闲下来。3月,徐某就到某材料厂打工。材料厂雇佣徐某在其制砖车间运煤砂,负责输送带的正常运转。6月27日,徐某违反操作规程,用手清理运行中的对滚障碍物,被轧伤左臂,经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手毁损伤并行截肢术,材料厂支付了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4889元。
事发生,当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过多次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208月29日,调解委员会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徐某委托的律师提出,本事故“如不按工伤处理,可按人损标准处理”。后经协商,双方当事人同意按工伤五级标准赔偿。
同年11月2日,双方当事人订立了《职工伤残补助协议书》,约定:一、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标准》(即gb/t16180-标准),材料厂承认徐某为工伤,徐某不再要求职能部门重新评残;二、材料厂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外,再一次性给予徐某伤残补助费、就业补偿费、照顾费用和今后的医药费总计4.2万元,于年11月12日前付清;三、本协议为一次性伤残补助的终结协议,徐某放弃其它要求,材料厂今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四、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
协议签订后不久,材料厂按约备齐补偿款,但徐某反悔未领取该款。2004年12月20日,徐某经过司法鉴定,伤残程度被评定五级。其后,徐某以赔偿计算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
原告徐某诉称,事故发生后,被告材料厂与有关人员恶意串通,对我欺诈误导,致我产生重大误解,与被告订立了显失公平的《职工伤残补助协议书》;根据协议被告只一次性赔偿我各项损失4.2万元,赔偿额明显偏低,故该协议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协议。
被告材料厂辩称,我单位与原告达成的《职工伤残补助协议书》,是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参照工伤五级残的标准,经过双方多次协商自愿达成的;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告所诉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徐某与被告材料厂之间系雇佣关系。徐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本应按雇员受害纠纷处理,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但事故发生后,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该协议应视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原告所诉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乘人之危等情形,缺乏事实依据。
同时,按工伤五级标准赔偿是原告自己选择的,其依法享有处分,尽管该标准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低一些,但难以认定显失公平。因而,原告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调解协议,不应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有关程序法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徐某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我在退休后到材料厂工作,双方间存在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我在工作中受伤应按雇员伤害纠纷处理,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而不应作工伤处理。材料厂利用我不清楚上述法律关系,受伤后为生活所迫急于得到赔偿的心理,采取欺诈手段诱骗我签订了调解协议,故在该协议签订过程中我存在重大误解,且协议显失公平,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材料厂则辩称,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同意选择工伤标准赔偿,故本案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问题,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2004年8月29日主持调解时,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律师均到场,其代理律师明确提出该事故可按工伤处理,也可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由此说明其清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属何法律关系,只不过上诉人最终选择适用了按工伤标准处理方案,且经过多轮协商,确定了最终的赔偿数额,现上诉人称其对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及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之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终审判决。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以及两种关系下劳动者因工作受伤时赔偿标准的区别。
司法实践中,不少人对我国既存在雇佣关系又存在劳动关系非常不理解,无法理清二者关系。其实,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从属性劳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称为雇佣关系或劳资关系,并没有劳动关系这一概念。我国采用劳动关系这一概念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照顾建国以来的传统称呼习惯;。
二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人口多劳动就业压力大,不少雇佣关系还不能严格依照劳动法加以保护,特别是不能要求所有的雇佣关系都按法律规定强制交纳社会保险费。故我国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关系实质上是雇佣关系中的一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法所保护劳动关系的范畴会逐步扩大。
现实生活中,一般情况下,雇员与雇主形成长期稳定关系,并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称为劳动关系;雇员与雇主未形成长期稳定关系,且劳动者未能依劳动法享受相应待遇的,称为雇佣关系。
由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受到劳动法的充分保护,资方必须或应当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因而,为了平衡一般雇佣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两套赔偿标准,即在劳动关系中适用工伤赔偿标准,在雇佣关系中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例。”
该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这两条规定已明确对两种理赔计算方式进行了区别,但按工伤标准计算的理赔额要低于人损标准。
既然本案本应按人损标准计算赔偿额,那么是否要撤销本案已存在的人民调解协议呢?这主要看本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意见》第72条同时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本案中,调解委员会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时,原告徐某委托的律师提出,本事故“如不按工伤处理,可按人损标准处理”,其时原告就在旁边,这说明原告徐某对行为的性质、赔偿标准是清楚的,同时双方当事人是在调委会主持下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的,并不存在一方利用优势地位问题,也不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故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都难以成立。
其实,民事上最根本的一条原则就是当事人自治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享有处分权,对赔偿标准进行选择也是行使处分权的体现,只要处分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情形,有关协议就不应轻意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该《规定》第3条则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原告徐某对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未能充分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其要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的请求难以支持。
协议书撤销通知通用篇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或者患职业病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或者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或者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或者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
协议书撤销通知通用篇六
事故事实:
当事人a由___向___行驶,当事人b由___向___行驶。因当事人a___有通告第八条第___项过错行为,当事人b___有通告第八条第___项过错行为,造成a车_________位置与b车____________位置接触。
当事人签字:a____________;b____________
赔偿协议:
1、当事各方共同驾事故车辆到a方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2、当事人a同意______日内将当事人b车修复。
3、当事人a同意赔偿当事人b事故损失费_______________元(大写);付款情况_________。
当事人签字:a____________;b____________。
说明:
1、撤除现场前,当事人应当首先填写事故事实一栏以上的部分。填写完毕后当事人签名确认。
2、撤除现场后,协商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后,当事人签名确认。
3、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的.,应当迅速报警等候处理。
4、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件概括:20**年7月3日22时35分,______(甲方)驾驶小客车由东向西行至______路与______路交叉口西________处时,车辆与骑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行驶的______相撞,造成______抢救无效死亡。现______(甲方)与______的所有近亲属(乙方)就______死亡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所有近亲属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老人赡养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贰拾贰万元。
二、甲方将上述贰拾贰万元于本协议签订后____日内汇入乙方所有近亲属共同指定的银行帐号。帐号为: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所有近亲属后,由乙方所有近亲属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后果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四、甲方支付所有金额后,乙方任何一人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刘爱红死亡一事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五、甲方履行汇款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所有近亲属不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时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代表:______代表: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协议书撤销通知通用篇七
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决定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与你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将根据《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法规规章的规定与你进行离职结算。请你于___年___月____日前办理离职手续。
(用人单位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收: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协议书撤销通知通用篇八
林无敌同志:
您于20xx年1月起就职于本公司。现因下列第一项与第九(大写)项情形,你与我公司20xx年1月1日签订的为期5年(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书于20xx年3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解除。1.经当事人协商一致;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3.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6.劳动者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证明材料是虚假的,或者以胁迫、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8.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10.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双方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的;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请您于__20xx______年__4__月___5__日前到您所在的单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公司名称(盖章)。
20xx年2月26日。
协议书撤销通知通用篇九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若是自然人,即留存此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原合同/协议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现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致使原合同/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之日,原《》解除,______方需要依照原合同/协议的约定于本协议生效时向______方支付______元违约金。
5、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书撤销通知通用篇十
致:银行:
与贵行于年月日签订了《担保协议书》(编号),约定由贵行为提供担保,额度万元。为此,本单位愿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保证:
1.若上述担保的委托单位(即)不能按照协议的规定如数存入保证金,使贵行不能从委托人保证金存款户中足额对保函受益人支付款项时,由我单位代为支付,或在贵行先垫付资金后,由我单位承担对贵行的补偿责任。
2.当贵行凭本保函和有关付款凭证索款时,我单位将在五日内无条件地履行本保函所载明的义务,支付本金、利息、手续费、税款及因延期付款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4.此项保函是本单位的连续性义务,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损害。本保函的担保责任将随本单位已付款金额而相对递减。
5.本保函自即日起生效,至被担保人的债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协议书撤销通知通用篇十一
甲方:___________有限公司(如甲方不是本公司,要调整)。
乙方:(若是法人,需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若是自然人,则同于身份证)。
身份证号码:(若是自然人,即留存此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乙方_______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了《》【此处填写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原合同/协议有效期至___年___月___日,现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处填写解除合同/协议的原因】原因致使原合同/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时使用本条款】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之日,原《》【此处填写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解除,___方需要依照原合同/协议的约定于本协议生效时向___方支付___元违约金。
【其他未尽事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添加】。
5、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协议书撤销通知通用篇十二
甲方:公司乙方:交通事故。
身份证号:。
为了解决乙方工伤事宜,根据《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规定,双方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被甲方聘为职工,年月日乙方在工作时因自己不慎受伤。
乙方经治疗现在已经花费住院费元、医院收据元、生活补助元、元、交通费元,共计元,上述款项已由甲方全部支付。
二、乙方同意对没有完成的治疗事项自己负责。
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什么时候领结婚证。
由甲方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工伤期间、交通食宿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本协议签订后的后续治疗中发生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元整;该款于本协议签订日内一次性付清。
交通事故。
四、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双方即为解除,双方不存在因劳动关系解除而产生的纠纷,因劳动关系解除而产生的相应权利已经包含在第三项中。
五、乙方领取上述各项款项后,乙方自愿放弃其他各项权利,关于本次工伤赔偿及劳动关系解除全部解决完毕,以后互不相扰。
六、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其他各项权利。
七、以上协议的达成,完全出于甲乙双方的自愿,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威胁等情况。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翻悔。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持一份,见证人留存两份。
甲方:。
乙方:交通事故。
见证人:。
协议书撤销通知通用篇十三
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人民币),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支付一次性补助金,合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
3、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20%的违约金。
6、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7、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签a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协议书撤销通知通用篇十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由此可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开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人民调解协议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的,可以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
具体到本案而言,原、被告于11月2日在开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原告陈某和被告的代理人李某签字并捺印(被告盖章),且已当场履行,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是合法、有效的。原告主张撤销该协议,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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