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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住房保障推介方案范文汇总(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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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住房保障推介方案范文汇总(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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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挑战和困难,我们需要一个明确的方案来应对。实施方案前,我们需要明确目标和预期效果,以便更好地制定实施计划。方案的形成和实施应该注重团队成员的能力培养和知识更新。

住房保障推介方案范文汇总篇一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基本居住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镇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住房保障,是指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通过申请租住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或者领取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第五条住房保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省、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住房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等工作,建立健全申请、审核、轮候、退出等制度。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社保、国土资源、价格、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住房保障委员会,成员由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等人员组成,行使住房保障工作的决策权。具体职责由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或者明确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也可以委托社会组织或者向市场购买服务。涉及工程发包与承包、货物采购事宜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城镇住房保障事务:

(一)住房保障需求的调查、分析、统计;。

(二)住房保障申请的审核;。

(三)保障房选配、收回、回购和租赁补贴发放、调整、终止等事务的执行;。

(四)保障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

(五)保障房入住、退出和使用情况的登记和检查;。

(六)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服务网络;。

(七)其他住房保障有关事务。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镇居民住房状况调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保障的需求,组织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

住房保障规划应当明确住房保障的目标任务、总体要求、建设和供应规模、土地和资金安排、规划实施措施和工作机制等内容,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计划年度内住房保障资金安排、保障房建设用地安排、项目建设用地选址、供应规模及主要政策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确保用地供应。

城乡规划部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明确保障房的空间布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住房保障用地储备规划,明确保障房建设的具体地块。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保障房用地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当对保障房用地供应计划单列。对其中需要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在下达各市、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单列,保障房用地供应计划应当与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用地供应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住房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住房保障资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下列渠道筹集住房保障资金: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每年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的资金;。

(五)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

(七)按照国家规定发行的企业专项债券;。

(八)社会捐赠的资金;。

(九)可以纳入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住房保障政策研究,创新引资模式,鼓励社会资金和社会机构参与建设保障房。

鼓励银行机构发放住房保障中长期贷款,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建设项目的保险、再保险。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筹集资金,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和运营。

第十二条保障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租赁或者依法收回、回购、没收的住房;。

(三)单位自筹建设的住房;。

(四)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住房;。

(五)社会赠予政府的住房;。

(六)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保障房建设实行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相结合。

保障房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保障房总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等事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保障房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应当同时规划、设计、施工,并同时交付使用。商品房分期建设的,保障房应当与首期商品房同时建设和交付使用。竣工时应当对照土地出让合同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拟建设的保障房项目的选址地点、规划设计方案和配套设施,并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五条保障房项目开发建设,应当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住房建设标准以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和环保等标准,并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道路交通、学校、医院、文体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同期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程标准及技术规范,制定保障房的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鼓励保障房项目开发建设应用节水节能等设备,以及生活用水循环利用技术、太阳能等新能源。

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保障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合理确定保障房项目的建筑面积、套型结构、室内装饰装修标准和配套设施。

第十七条新建的保障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节能、经济适用的原则完成室内装饰装修。以其他方式筹集的保障房在出租前,应当参照新建保障房室内装修标准作相应修缮。

第三章申请与轮候。

第十八条申请租住保障房或者领取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申请人为异地务工人员的,在本地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定期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住房保障由申请人向户籍或者就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各类产业园区的`异地务工人员可以由其所在企业统一申报。

第二十条申请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家庭成员及其户籍状况;。

(二)收入状况;。

(三)住房、存款和其他财产状况;。

(四)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住房保障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或者就业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受理和初审,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复审后,报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公安、银行、证券、国土、房管、税务、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出具申请人有关财产证明。

第二十三条住房保障申请的审核结果,由受理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和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办公场所并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0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和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轮候规则,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轮候登记册,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并将轮候信息在当地政府的网站公开。轮候时间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按照规定应当优先照顾的住户,优先安排保障房。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享有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保障房的权利。

依法被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不受轮候限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单位建设、产业园集中配套建设的保障房,筹建单位和产业园内部保障对象享有优先分配权。

第二十五条在轮候期间,家庭成员及其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报。申请人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轮候超过一定期限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重新审核,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经审核,申请人仍然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原轮候次序不变。

第二十六条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在提供选择的保障房范围内,按照轮候规则选定保障房;放弃选择的,则重新轮候,由排在其后的申请人依次递补。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选定具体的住房或者选择租赁补贴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保障房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申请人拒签、逾期未签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的,视为放弃住房保障的权利。再次申请的,应当重新轮候。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由出租人承担。

未经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建、重建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房小区的物业服务,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主导,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保障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保障房的租金价格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符合低收入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依申请由政府给予租赁补贴。保障对象领取租赁补贴后可以申请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也可以通过市场租赁住房或者充分利用现有住房资源等途径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化管理。

低收入条件和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一条保障房应当自住,不得转让、出租、闲置、出借、抵押。

第三十二条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的;。

(四)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的;。

(六)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第三十三条保障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保障房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3个月以前提出延续申请,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后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通过审核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原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届满之日,收回保障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三十四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定期核查申请人有关情况,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收回保障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保障房被收回的,原租赁保障房的家庭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

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居住期限。延长期内,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责令其搬迁,拒不执行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城镇住房保障规划、计划、实施、资金、用地指标、管理使用以及保障对象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记载并公开保障房规划、建设、审核、轮候等相关信息;记载并公示有关当事人违法、违约等不良行为,同时将公示内容告知当事人所属单位和征信机构。

公安、民政、社保、金融等信息平台应当与城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八条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镇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保障房建设项目档案和住房保障对象档案,详细记录申请人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合同、房屋使用、调换、续租、退出及相关失信、违纪、处罚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下级人民政府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加强对保障对象遵守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二)依法检查住房使用情况;。

(四)对违反住房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住房保障有关的资料。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保密,但按照规定应当予以公示的个人信息除外。

第四十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的渠道和方式。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上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依法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申请保障房条件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

(三)未依法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保障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

(四)未依法公示住房保障信息、建立保障房建设项目档案和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的;。

(五)向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保障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

(七)发现保障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八)未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发展改革部门未将住房保障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

(三)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对住房保障资金的筹措、使用进行监管的;。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对保障房用地单列计划,未对保障房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的;。

(五)物价部门未按规定制定、调整保障房租金的;。

(六)有关单位未依法出具按规定需由本单位出具的收入、户籍等证明材料,或者未依法提供申请人有关情况的。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配套建设保障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予批准其新的开发项目,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停止开发项目房地产预售、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保障房开发建设单位未按保障房标准开发建设保障房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查明有关当事人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的,应当解除保障房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收回保障房或者补贴资金,除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房的市场租赁价格,补收租金或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补贴资金的利息。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城镇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住房保障对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四十九条住房保障对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建、重建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配合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第五十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截留或者私分住房保障资金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异地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房。

(二)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照市场租金分档补贴原则,向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申请人发放现金补贴,以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规定需制定具体办法、轮候规则以及相关标准、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制定。

第五十三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保障推介方案范文汇总篇二

同志们:

这次全县住房保障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省市住房保障工作会议精神,20xx年住房保障工作,安排部署今年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刚才,会议表彰了20xx年度全县住房保障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县政府与相关镇和部门签订了目标责任书。下面,我就做好今年的住房保障工作讲几点意见,请大家认真抓好落实。

一、发扬成绩,找准问题,进一步坚定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20xx年,我县住房保障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各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配合下,顶住任务重、工期紧、资金筹措难、征地拆迁难等多方面压力,加大力度,强化措施,快速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全年累计完成投资8.02亿元,启动建设保障性住房7691套,建成廉租住房1128套、公共租赁住房987套、经济适用住房462套、限价商品房896套、棚户区改造132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939户,一举扭转了开工率较低、任务完成较差、工作被动落后的局面,成为全市工程投资额度大、开工面多、任务完成好、建设进度快、工程质量好的县,每月进度排名及年度考核排名一直位居全市第一,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得到了省市的充分肯定,被省委省政府评为全省保障性住房综合管理工作“十佳县”,受到省上600万元的表彰奖励;被市委、市政府授予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一等奖,并获400万元表彰奖励。这是在我县财政底子薄、重点项目多、地方配套难,在全市各县你追我赶、竞相建设的情势下,奋勇直追、奋力赶超,攻坚克难、顽强拼搏,方才取得如此优异的成绩,实属来之不易!在此,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所有参与、支持、配合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镇、部门和单位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充分肯定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看到,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依然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主要是县财政配套建设资金缺口较大,水、电、讯、视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还跟不上,部分工程项目仍存在工程档案资料不完善、施工程序不规范、质量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监理履职不到位等问题,还有个别项目进展比较缓慢,工程质量不够高。对以上问题,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务必站在全局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政策,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要求、标准和“争一保一”目标,发扬成绩,正视问题,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加快进度,保证质量,再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新胜利。

今年,全县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任务为: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套,其中新增廉租住房350套、新增公共租赁住房550套、新建经济适用房50套、新建限价商品房80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260套;竣工各类保障性住房2700套;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80户;解决基层公益人员住房400套。这些任务虽然较去年有所减少,但工程任务仍然十分艰巨而繁重,而且省市将继续把住房保障工作作为今年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排名和通报,对进展快、效果好的市县继续实行重奖。为此,各镇和相关部门,尤其是县房改办要围绕“争一保一”这个目标,强化领导,鼓足干劲,攻坚克难,创先争优,确保今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并继续位居全市领先位次。重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科学确定用地指标,努力解决供地难问题。土地供应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基础性条件,要在建设用地需求多的情况下,挤出土地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顺利进展。一要争取用地指标。县国土局要根据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认真执行土地政策,科学确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积极向上争取用地指标,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需求的新增建设用地实行单列管理,优先保障。二要加快土地审批。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要尽量优先安排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需要通过农地转用解决保障性住房用地的,要尽快上报审批,同时开展征迁安置工作,确保按期开工建设。三要加快供地节奏。要按照“优先保障、按需供应、应保尽保”的原则,根据年度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工时限要求,倒排供地时限,限时落实建设用地。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未落实的,不得供应其他开发用地,对已经确定为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土地,严禁改变用地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二)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努力解决资金缺问题。去年,我县与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框架协议4个,签约资金近3.3亿元,但目前到位资金仅多万元,远远不能满足今年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建设资金严重不足依然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瓶颈制约。一要足额保障政府投入。要在财政预算安排中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放在优先位置,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土地出让收益10%的比例,筹措县级配套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二要广泛筹措社会资金。要综合运用土地供应、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于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工业园区等,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租赁。三要严格控制建设成本。认真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严格控制土地划拨成本,加强施工过程监管,努力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建造成本和销售价格,充分让利于保障对象;通过出售保障性住房回笼资金,为住房保障工作滚动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保证。四要积极争取信贷资金。要继续加大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专项投资,今年要争取到位资金2亿元。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争取信贷支持;同时积极探索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重点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三)加强施工全程监管,全面提高工程质量。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各镇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是生命线”意识,将质量意识贯穿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始终,坚决实行“四制”管理和旁站式监督,切实把保障性住房建成工程质量过硬、人民群众满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惠民工程。一要加强项目管理。要重视项目前期技术论证,及时提供保障性住房工程所需的基础资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严把工程发包关口,确保承建单位实力强、信誉高、资质硬;要加强对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监理、验收的过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二要加强施工管理。县住建、房改、监察等部门要把质量放在首位,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全程监管,强化施工过程的质量检验检测工作,并做好保障性住房工程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同时,坚决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责任追究制度和连带责任制,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进行督促返修,并落实好已交付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坚决实行责任倒查,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迁就。三要加强监理管理。县住建、房改等部门要明确专人,经常深入施工一线,逐项目、逐环节对工程监理履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监理单位和被监理项目的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之间是否有隶属关系或利益关系,检查监理人员是否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理工作,检查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经过检验并合格,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按程序做好保障性住房工程的预验收工作,确保工程的交付质量。四要抓好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水务、电力、广电网络和通讯部门要围绕保障房建设,及时跟进建设,力争达到进度同步,确保建设顺利、功能完善。

(四)严格程序规范管理,确保房屋分配公平。房屋分配工作是住房保障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各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屋分配工作,切实做到科学分配、规范操作、程序合法、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一要把好准入关。要在“三级公示、四级审核”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审查手段和水平,完善对申请对象收入、住房等各类情况的审核审查。县民政、房改、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社保、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共同把好准入关。要加大对违法违规骗取保障性住房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凡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保障性住房的,不论何时查出,都要取消资格;已分配入住的,坚决清退,并予以全社会通告,记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审核分配工作人员与当事人串通徇私枉法的,要坚决追究责任。二要把好退出关。要加强对保障房入住者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的全面审核、动态监测,对不符合条件的入住者及时清退,杜绝“只进不出”现象。要建立两年一次的住房保障资格年审和不定期抽查制度,扎实开展居民收入状况核对工作,以准确核实保障对象的收入和资产。同时,加大对违规出租、转租保障性住房现象的查处力度,确保应保尽保。三要把好公开关。要将保障性住房房源信息公开,申报审批程序公开,申请对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分配各个环节都要做到公开透明、坚持阳光操作,房屋分配必须实行公开摇号配租,接受群众、社会和媒体全方位监督,确保房屋配租公开、公平、公正。

住房保障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镇各部门一定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加强领导,加大力度,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一要加强领导。今年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大、项目多、任务重,各项目镇、各相关部门要把保障房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落实人员具体抓,要把责任心强、业务精通、作风正派、工作扎实、能吃苦耐劳的干部抽调到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岗位上来,确保人员配备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服从大局,共同破解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全力推进工程建设快速进展。

二要加强协作。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需要群策群力、共同推进,各有关部门都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积极参与、大力支持住房保障工作,从政策、资金、项目、土地、税费等方面热情提供服务。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要积极主动地向上争取政策、千方百计提供支持、快速高效受理办结。县房改办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积极争取支持配合,努力形成纵向联动、横向配合、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要加强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县委、县政府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使广大群众充分了解政府对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决心,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各项惠民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四要加强督办。这次会上与相关镇和部门签订了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了任务,夯实了责任,年终将严格考核奖惩,完不成任务的,在年度综合考核中予以扣分。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办室要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督办力度,坚持实行10天一通报制度,确保项目建设快速高效进展。

同志们,住房保障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我们要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坚韧不拔的信念、只争朝夕的精神、攻坚克难的锐气和勤政务实的作风,全力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确保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奋力开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新局面!

谢谢大家。

住房保障推介方案范文汇总篇三

根据《湖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吴兴区、湖州经济开发区、太湖度假区(以下称“中心城区”)。

一、申请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企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具体配租方案由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组成:(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与申请人有法定抚养和赡养关系的人员是否列入申请家庭成员,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其他人员不能计入家庭成员。

二、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户口条件。

申请人须为已婚(含离异、丧偶)或年龄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并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连续5周年以上。现役军人,服刑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作为申请人。

申请家庭其他成员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且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申请家庭其他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以及服刑人员不受户口所在地限制)。

(二)经济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30000元(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

申请家庭成员购有10万元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为准)或两辆(含)以上非营运小轿车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一户总面积不超过55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为准)。

住房核定范围:申请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内所有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征收(拆迁)安置房(包括货币安置、期房安置),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途径取得的自有房屋(含营业房、厂房),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市场租金除外)。

住房转让(含货币安置)时间未满5周年的,应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对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因特殊病种医治而造成住房转让的,不受转让时间限制。但需由申请家庭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或社区、街道(乡镇)证明。

离异时间未满5周年的,离异前原住房面积(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除外)按离异时人均(含未婚子女)计算,并计入离异后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后取消其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不能提供有效建筑面积的非成套砖木结构住房,建筑面积为使用面积乘1.25;不能提供有效建筑面积的非成套砖混结构住房,建筑面积为使用面积乘1.4。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期内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分别送所在单位和房产、征收(拆迁)、公房、公积金、社保等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家庭成员原属农业户口的,应由原农业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批地建房、征收(拆迁)安置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经上述部门审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交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申请家庭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已完成审查);。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特殊病种的,须提供《特殊病种专用证历本》原件及复印件;。

5、“三属”成员家庭、低保户家庭、重残疾家庭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获得区级以上的荣誉称号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9、住房保障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受理。

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相关材料及申请家庭情况予以核对,并张榜公布七天,材料不齐的应要求补正。将核对通过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所在街道(乡镇)。街道(乡镇)应按要求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区住房保障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家庭。

(三)初审。

区住房保障机构将《申请表》送民政、工商、税务、车辆、户籍等管理部门,由各部门分别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工商登记信息、完税证明以及车辆、户口等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并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并将相关材料退至街道(乡镇)。

(四)复审。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申请材料组织复审。对有疑议的,由市住房保障联合审核小组进行联审。对复审通过的,在湖州住房保障网及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将相关材料退至区住房保障机构。

四、轮候与配租。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申请时间等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符合条件的“三属”成员家庭、低保户家庭、重残疾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残疾军人家庭、复员军人家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家庭等配租。配租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对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进行评分,根据得分情况由高到低确定配租资格,当出现末位得分相同的以抽签方式确定。

未取得配租资格的轮候对象,其轮候资格从本次配租结束之日起保留三年。当轮候期超过一年以上的,须在配租前进行资格复审。

(三)评分方法。

基础分为100分,有下列情况的予以加分或减分:

1、无房不扣分,现有住房的按房屋住房面积扣分(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2、申请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加10分;。

4、没有非营运小轿车的加10分。

(四)取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家庭的房源分配通过现场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操作程序如下:第一步,摇号确定顺序号;第二步,按顺序号摇号确定房号。摇号过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监察部门等参与监督。

申请家庭未能按时到场摇号,但在当日当场次摇号结束前能到场的,可在最后一户顺序号摇完后接着摇号。

(五)当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推出的房源数时,直接组织摇房号。

(六)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入住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入住手续并签订《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

(七)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家庭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统一配租的或参加统一配租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租赁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本次申请配租废止,自摇号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合同管理。

(一)初次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

(二)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以下的各项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4、房屋维修责任;。

5、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6、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8、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三)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须按3个月的租金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租金及相关费用。

(四)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间死亡的,其申请家庭成员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办理租赁合同变更手续。

六、租金管理。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保障对象执行不同租金标准,原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和低保户家庭租金标准为同地段同类型市场租金的40%-50%左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为同地段同类型市场租金的60%-70%左右(具体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定并在配租方案中公布)。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如已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则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属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已建立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租金可通过公积金个人账户提取支付,不足部分由申请家庭另行交纳。

(四)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七、使用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二)承租人应统一办理缴费卡并按时交纳租金。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

(三)承租家庭发生住房、收入等情况变化的,应及时向所属市、区住房保障机构申报。

(四)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自行装修。对于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内部设施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五)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经住房保障机构组织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但须签订续租合同,续租合同期最多不超过3年。

八、退出管理。

(一)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前终止合同。

(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四)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九、附则。

(一)市、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公布相关部门审查窗口的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各相关审查部门在申请期限内应有专人负责办理审查事项。

(二)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另行制定。

(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户口、年龄、婚姻及住房等截止时间为上年度12月31日。

(四)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五)本实施细则名词解释:

1、本实施细则中的“特殊病种”:是指属《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湖人社发[2012]145号)中规定的病种。

2、本实施细则中的“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程序,取得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3、本实施细则中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具体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并在民政部门领取生活补助的人员。

4、本实施细则中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并在民政部门领取生活补助的人员。

5、本实施细则中的“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6、本实施细则中的“低保户”:是指已依法取得民政部门核发并在册的《湖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总工会核发并在册的《湖州市低收入职工优惠证》(a证)。

7、本实施细则中的“重残疾”:是指已取得残联部门核发的一级、二级残疾等级证书和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等级证书的人员,以及民政部门管理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六)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保障推介方案范文汇总篇四

2015。

年张家口市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2015。

年全区保障性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是:

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

500。

套(户),其中:公共租赁住房。

100。

套,城市棚户区改造。

400。

户。

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

208。

套,其中:廉租住房。

108。

套,限价商品房。

100。

套。

新增发放租赁补贴。

30。

户。

公共租赁住房,天成绿洲小区配建。

20。

套公租房,

5

月底前开工建设并办结所有手续,

10。

月底前主体完工。北苑桐辰小区配建。

80。

套公租房,

6

月底前办结所有手续,

7

月开工建设。

城市棚户区改造,西堡街前大街一带改造项目改造。

400。

户,

4

月底前开始拆迁,年内完成拆迁工作,同时开工建设回迁房。

廉租住房。

108。

套、限价商品房。

100。

套在。

10。

月底前竣工。

要按照。

“优先供应,应保尽保”的原则,确保土地及时足额供应到位。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积极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按时开工。

5%。

资金按规定足额提取。

继续坚持中央、省、市财政补助,县区财政兜底的原则,确保不留缺口;财政部门要完善资金监管制度,加强督导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双配建”制度的通知》,认真执行。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各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及时公布税费减免项目及标准。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切实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成本。

认真执行《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定(试行)》,把项目设施配套情况作为督查重点,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用事业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提前对所选地块的综合配套情况进行评估,未达到标准的不得批准用地规划。要加强水、电、气、暖、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做到与保障房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认真梳理在建以及竣工保障性住房小区在配套设施建设中存在的缺项,制订完善方案尽快整改,确保达到入住条件。

继续以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为核心,严把队伍选取、材料进场、现场控制、竣工验收。

“四关”,严格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十项制度,严守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这条“红线”,严格项目监理,规范施工秩序,强化现场管理,确保达到优质工程、放心工程、满意工程。

“生命线”,确保分配公平公正。

“生命线”,确保分配公平公正。

各部门要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

“民生工程”、“一把手工程”,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程序,形成工作合力,要真正体现“绿色通道”效果;及时研究解决住房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强化目标管理和督查考核,对完成住房保障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如期完成任务、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住房保障推介方案范文汇总篇五

“计划”中显示,为了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实现住有所居,制定《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此前,国务院法制办曾就《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里面从规划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使用与退出,租赁补贴,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进行了规范。

1.保障房的申请范围与条件。

明确了城镇住房保障范围为城镇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并规定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条件的具体标准,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对于棚户区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属于个人住宅被征收的轮候对象,及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给予保障。

连续租赁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可以购买;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且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

2.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明确规定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申请人隐瞒、虚报、伪造信息的,给予警告,向社会通报,记入个人征信记录,退回已承租、承购的保障性住房和已领取的补贴,处以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3.轮候对象的排序问题。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障房轮候对象的配租、配售的排序可以根据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和财产以及居住年限、申请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确定,也可以通过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住房救助对象等,以及个人住宅被征收的轮候对象,应当优先给予保障。

网络食品出问题。

第三方平台或被约谈。

去年10月19日,国务院法制办就《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在线订餐行业的发展现状,送审稿强化了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同时对于食品安全生产问题进行了规范。

1.强化了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其主要负责人或将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任约谈。

2.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不得在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上宣称“不添加”“不含有”等字样。对于国家尚未批准的转基因食品和原料,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等。

3.进口需要注册或者备案管理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交注册或者备案的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食品生产规范的执行、备案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住房保障推介方案范文汇总篇六

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一直都是政府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焦点,其中关于保障性住房的问题又是重中之重。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确定了20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和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其中,在力争年内完成的22个项目中,《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计划无疑备受瞩目。

平安好房首席分析师陆骑麟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推进住房保障立法,对于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中主要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或称“两限房”)、工矿区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及住房公积金政策等重要内容。

“虽然我国实行的住房保障制度在扩大住房供给、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当前的住房保障制度已暴露出很多问题。因此,本次《条例》被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意义重大。”陆骑麟说。

其实早在3月份,国务院法制办曾发布《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但3年过去了《条例》迟迟未出台。

亚豪机构市场总监郭毅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主要原因在于方案的可执行性问题。

《征求意见稿》指出,城镇住房保障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镇住房保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城镇住房保障补助资金,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提供支持。

郭毅认为,《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要县级以上城市自己在土地出让过程中解决住房保障资金的问题,但是从当前三、四线城市的整体情况来看,一方面其获得的土地出让金较低,另一方面许多地区存在前期土地供应过大、目前无人问津的一个状态。

“在土地出让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个较大的问题就是弥补地方财政收入窟窿。因为土地的收储是需要成本的,在土地出让结束后,土地出让金首先要用来填补地方债,然后再用做他途,而在其他用途均提取结束后,剩余资金才能够用于保障房建设,从多数三、四线城市的实际情况来看,预计会有较大难度。”郭毅认为,这可能是制约《条例》能否顺利实施的核心原因,即钱从哪里来。

在陆骑麟看来,《条例》迟迟未正式发布的原因还与前些年三、四线城市的去库存压力较大有关,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和资源去推动这项工作。此外,随着近两年房价的快速上涨,购房者的.压力不断增大,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压力更加明显,因此,此项制度的建立被再次提上日程。

记者查阅发现,《征求意见稿》从规划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使用与退出、租赁补贴、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进行了规范。

其中,在保障房的申请范围与条件方面明确,对于棚户区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属于个人住宅被征收的轮候对象,及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给予保障。连续租赁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可以购买;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且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

在违规行为的处罚方面强调,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申请人隐瞒、虚报、伪造信息的,给予警告,向社会通报,记入个人征信记录,退回已承租、承购的保障性住房和已领取的补贴,处以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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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年立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根据“计划”,有22个项目要求“力争年内完成”,其中包括备受瞩目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修订以及《城镇住房保障条例》的制定计划。

【重点】。

共有22项立法计划,要求力争年内完成。

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重点是: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2017年的中心工作,力争在今年年内完成有关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文化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22个立法项目。其中包括备受关注的制定《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

此外,国务院法制办还将配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继续审议民法总则、证券法(修订)、测绘法(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核安全法、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案,配合初次审议行政监察法(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土壤污染防治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基本医疗卫生法等法律案,做好相关工作。

【关注】。

住房保障推介方案范文汇总篇七

181。

[2012]12。

[2012]55。

[2012]32。

号)等有关规定,按照住房保障“应保尽保”的原则,制定本工作方案。

根据我市与茂名市人民政府签订的。

2015。

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责任书,

2015。

200。

户目标任务。

1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房或自有产权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3。

平方米的;

2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60%。

3

2015。

年度家庭资产按“不超过上年度商品住房销售均价×。

120。

平方米×。

30%。

价值”划定。

1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审核实行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为审定机构,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审查的审核方式。

2

审核的程序。

1

2

3

4

5

15。

6

15。

市住房保障工作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为全面落实年度目标任务履行职责。市纪检监察部门要对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行政监察,对拖延不办、落实不力、进度缓慢的,或者马虎应付、虚报造假、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住房保障推介方案范文汇总篇八

2011。

68。

2013。

146。

2015。

26。

2016。

37。

号)等文件精神,按照“透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133。

套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

0.95。

万平方米。

本期拟销售房源。

133。

套,具体为。

20#。

21#。

两栋楼房,均为小高层住宅。其中户型面积。

平方米。

108。

套,

平方米。

25。

套(最终以实测面积为准),出售时达到初装修条件(毛坯房)。

1.

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

1

人具有本县城镇户口且实际居住;

2.

在本县范围内无城镇自有住房或人均城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

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城镇自有住房总建筑面积在。

50。

平方米以下(一人户住房总建筑面积低于。

30。

平方米);

3.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金额在。

30。

万元。

(

30。

万元)以下;

4.

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1.5。

倍以下。

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条件外,申请保障性住房时,需年满。

22。

周岁(孤儿年满。

18。

周岁),离异人员离异需满。

1

年以上。

1.

年满。

18。

周岁且未婚;

2.

具有本县城镇户口;

3.

申请时在本县工作未满。

5

年;

4.

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5.

本人在本县范围内无城镇自有住房;

6.

申请人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金额在。

30。

万元。

(

30。

万元)以下;

7.

个人年收入在本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1.5。

倍以下。

1.

年满。

18。

周岁的非本县户籍人员;

2.

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1

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

2

年以上;

3.

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

1

年以上;

4.

在本县范围内无城镇自有住房;

5.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金额在。

30。

万元(含。

30。

万元)以下;

6.

个人或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1.5。

倍以下。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性住房。

本县城镇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按照规定程序,由本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携带有关资料,向户籍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管委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管委对资料要件进行核查,核查无误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管委对申请家庭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连同公示资料一并报送县建设局。

县建设局接到有关申请材料后,先交由县不动产登记局审核其城镇自有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经审核合格后,县建设局再将联审资料转交县公安、国税、地税、人社、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以上联审部门要及时对联审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反馈县建设局。

县建设局将审核合格的申请家庭信息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家庭所申报情况不实的,县建设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管委进行复核。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注明原因后将申报材料退回。

公示期满后,对最终确认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以抽签或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并向申请家庭核发《准购证》,申请家庭凭《准购证》按照顺序号进行选房。

选定房屋的申请家庭携带《准购证》、《选房确认书》,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将经审核符合条件但未纳入本次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纳入轮候管理。

申请家庭放弃本次选房的,由后续家庭依序递补选房。已抽签或摇号确定的家庭放弃本次选房、购房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

2600。

/

平方米(不包含楼层差价)。

保障对象购买该项目保障性住房后,转让上市按照商品住房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2016。

44。

号)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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