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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协议书范围(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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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协议书范围(通用12篇)
2023-11-21 06:20:00    小编:ZTFB

每到年末或者一段时间的结束,我们都需要写一份总结来梳理一下自己的成长和进步。写总结时,我们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观察力和思考力,深入挖掘问题的本质。总结是对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一个及时概括。写总结时,要注重用词准确、语句通顺。以下是一些总结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供大家参考借鉴。

聚会协议书范围篇一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经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刊登年月~年月广告,签订如下合同,共同遵守。

一、广告媒体选择代码:

二、广告合同内容。

1、广告名称:刊登面积单价次数合计金额。

2、交稿时间预刊时间预刊版位设计费制版费加印费。

3、总计金额付款日期

4、选择刊登媒体:

5、备注: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根据本合同广告内容总计金额付给乙方广告费。

2、广告合同正式签订后未能如约刊出,乙方须于一个月内将甲方广告稿件及广告款退回。

3、广告刊出如出现与原稿不符的重要差错,乙方负责对错误部分免费刊登一次正确内容。

4、甲方在刊登日期7天以内要求撤回广告,需交纳20%手续费,如已制版,不得撤稿,刊户需照付广告费。

四、违约及纠纷的处理与合同生效:

1、如发生合同纠纷,报请当地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决或诉由法院判决。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乙方持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双方签订日期:年月日

聚会协议书范围篇二

地址:xx省xx市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经理。

乙方:xx省xx县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于xx职务:经理。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xx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x年3月签订购销鲜蘑合同。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鲜蘑的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选择xx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所涉鲜蘑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甲方:xx贸易公司(盖章)乙方:xx县xx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xx法定代表人:于xx。

x年x月x日。

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约束性一方面是指仲裁协议一旦依法成立,就产生了约束当事人就特定争议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承担了不得向法院起诉的义务。另一方面,任何一方原则上都只能就仲裁协议所规定的事项提交仲裁,而对任何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对方当事人都有权自由决定是否承认和参与涉及该项争议的仲裁,有权对仲裁庭就该项争议所进行的仲裁提出异议。而且,在仲裁庭即使就该项争议作出裁决后,也还有权以有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为由而拒绝履行该项裁决规定的义务。

二、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授权性。

仲裁员或仲裁机构取得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间订立的有效的仲裁协议。因此,仲裁协议指明了发生争议后由何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进行仲裁的授权。如果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则当事人不得将该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该项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基于不存在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为理由对有关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提出抗辩。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授权性还表现在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仲裁机构只能受理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提出的争议事项。对于任何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仲裁机构无权过问。即使仲裁机构就这些事项作出裁决,有关当事人也可以拒绝履行,而被申请强制执行裁决的法院也可能以仲裁庭越权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我国《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如果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就必须受其约束。协议范围内所发生的争议必须以仲裁方式解决,任何一方当事人随意撤消已成立的仲裁协议而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应受理有仲裁协议的仲裁案件。如果—方当事人违反协议,向法院起诉,对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诉讼程序,把有关争议的案件移交选定的仲裁机构审理。

四、仲裁协议的执行依据性。

仲裁协议不仅是仲裁庭受理争议案件的基础,同时也是胜诉方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裁决不可缺少的依据。法院在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时,一般都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当事人提交仲裁协议,否则不予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了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几种情况,其中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由此可见,仲裁协议不但是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也是法院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不可缺少的依据。

聚会协议书范围篇三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在乙方________________楼宇内的电梯厢内安装装饰镜框,用于环境装饰及刊登商业广告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小区基本情况: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

楼宇性质: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电梯数量:___________部。

一、使用范围及安装数量。

1、乙方可以安装装饰镜框用于刊登商业广告的范围为:___________小区楼宇内的________部电梯的电梯厢。

2、安装数量:___每部电梯厢内安装________块,共计________块。

二、镜框规格及材质要求。

2、镜框材质要求:___环保人造大理石。

三、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商定装饰镜框的维护保洁费为:___每部电梯厢________元/年,共________部电梯,每部电梯共安装________块装饰镜框,全部电梯厢合计每年支付________元/年。

2、支付方式:___具体交纳时间为:___。

3、如由于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数量安装,则维护保洁费按实际可以安装的数量计付。

4、如由于甲方自身原因,未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数量安装,则维护保洁费按本协议的约定计付。

四、合作期限。

1、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________年。

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含免费安装期一个月,该免费安装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本协议期满后,甲、乙双方如想继续合作,则需另行签订协议。

3、无论装饰镜框内刊登的商业广告是否到期,本协议到期后,甲、乙双方的合作终止,甲方不得继续使用电梯厢,并应将装饰镜框及镜框中的内容进行清除。

五、履约保证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正式签订日,向乙方支付保证金________元,用于保证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本协议期限期满时,甲方如无违反本协议之行为,且在合同期满后____日内完成将装饰镜框及镜框中的内容进行清除等工作,则该保证金予以返还,但不计利息。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负责装饰镜框的制作,并按双方认定的安装方式及位置进行安装,装饰镜框的产权归甲方所有。

2、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对电梯厢有独家装饰镜框广告发布权。

对装饰镜框内发布信息的客户数量、画面布置形式、内容享有决定权。

3、为保证装饰镜框装饰效果,甲方将定期派员工进入电梯厢更换画面,以及对装饰镜框进行维护与保养,乙方应对甲方人员出入小区提供便利。

4、本协议期满后,乙方如想继续和他方开展此项合作,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权。

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装饰镜框安装方式具备安全性,不对乘客或电梯厢本身构成不当损坏。

2、甲方保证装饰材料符合人体健康要求,不对电梯用户构成不良影响。

3、甲方刊登的广告内容必须符合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广告刊登的界定及承诺。

4、甲方保证装饰材料及画面在视觉上具备合理的美观性。

5、装饰镜框内没有刊登商业广告时,甲方应在装饰镜框内做公益宣传,以美化环境。

6、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维护保洁费。

7、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小区内的.人员、建筑物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如乙方赔偿损失后,有权向甲方追偿全部赔偿额。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权利。

1、甲方安装装饰镜框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保障电梯乘客安全的安装模式和符合健康要求的装饰材料。

2、在甲方安装过程中,乙方有权对甲方安装进行监督,如发现甲方安装方式违反本协议的,乙方有权责成甲方修改安装方案。

3、甲方对装饰镜框及画面材料进行更换或保养,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不符合人体健康要求的,乙方有权责成甲方限期改正。

4、为更好地美化电梯厢内环境,乙方有权为甲方提供合理化建议,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由甲方实施改进方案。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维护保洁费。

乙方义务。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承诺不与任何第三方在太阳园小区进行相同或类似的合作,乙方授权甲方独家享有电梯厢镜框广告发布权。

2、乙方如发现装饰镜框出现问题,如遗失、掉落、毁损,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维修或重新安装。

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间,如遇电梯厢改建、翻建不能正常使用时,应提前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4、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授权书。

八、违约金。

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协议约定之行为,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__________元。

九、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十一、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聚会协议书范围篇四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此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刊登。

乙方本着为甲方服务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发布甲方的宣传稿件,具体安排如下:

二、证明文件的提交。

甲方在发布宣传内容之前,须向乙方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并对其提交的证明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经营许可证书复印件(适用特殊行业);。

3.获奖证书及荣誉证书复印件;。

4.其他有关法律事实的证明文件。

三、付款。

甲方必须在协议签订后将协议价款转入或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同时将转账凭证或汇款底单传真至乙方。

四、稿件的确认和修改。

2.乙方有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的宣传内容,予以删改或拒绝发布。

五、责任的承担。

2.由于乙方工作失误造成宣传刊误,应负责对错误部分更正一次;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宣传刊误,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六、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协议双方对协议的变更或终止,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终止协议,否则构成违约。

七、违约责任。

协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任一条款均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并向对方支付本协议价款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八、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乙方不能发布或不能按协议约定发布,乙方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九、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聚会协议书范围篇五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按广告业务刊期表中所填期数刊登广告。

二、甲方可提供胶片(附打样),也可委托乙方设计。

1.甲方若委托乙方设计,文稿须在刊出日______天前交付乙方;。

2.甲方若自带胶片(附打样),应在出胶片前将样稿传真至乙方审查,并须在刊出日______天前将胶片交付乙方。

三、甲方应在刊出日______天前(例如要刊登______月份广告,应在______月______日前)预付当期全部广告费。广告价格见附表。甲方一次性预付______期以上广告款可享受______%的优惠(封面、封底及半版以下不在优惠之列)。

四、乙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有权删改,如甲方不同意删改,乙方有权拒绝发布。

五、封面刊登偏重形象宣传的广告,尽量减少文字及图片数量,注重美观。甲方需将封面广告样式提前_____天发送至乙方审查,乙方从期刊整体形象的角度提出更改建议,如甲方拒绝更改,则乙方有权中止合同,责任在甲方。

六、广告样稿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并保存。

七、乙方收到甲方当期全部预付款后,按收款顺序安排刊登广告。若由于杂志页码数量或版面位置所限,乙方不能满足甲方当期刊登要求时,须及时通知甲方,并于下次优先刊出。

八、发布广告因乙方失误,内容出现错误时,乙方负责更正。 。

甲方:乙方:日期:

聚会协议书范围篇六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布置活动,达成如下协议:。

一、活动时间:月日至月日。

二、活动内容:(详见附表)。

三、活动费用:总计(大写)元(元)。

四、付款方式:协议签订时首付(大写)元(元),余款(大写)元(元)在月日一次性付清。

五、此活动由甲方全程策划,乙方实施,甲方同时协调相关手续(审批、电等)。

六、甲乙双方均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七、甲乙双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八、任何一方因非正常原因终止合同,都将承担相应责任、支付另一方人民币元作为违约金。

十、此活动如出现天气情况或政府原因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活动实施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其他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聚会协议书范围篇七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对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法院作出裁定后,当事人是否可就该裁定提出上诉?下面就是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可否上述。

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之裁定,当事人不可以提起上诉【1】。

关于此观点的理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监民再字第26号,2015-12-15】说得比较明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十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第402项规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属于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明确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特殊程序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可见,适用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没有上诉、再审程序,其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相比,在审级上有其特殊性。

实践中,法院的做法大概有三类:

(一)在作出裁判结果后,写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在作出裁判结果后,写明:“本裁定依法不得上诉”。

(三)在作出裁判结果后,写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之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写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高级人民法院。”

(二)业已受理受理并作出终审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

被驳回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能否适用到特别程序案件的救济程序【2】。

1.问题之所在。

2.案件索引。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京03民特监2号。

当事人:申请人/黑天鹅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

3.案情概要。

申请人黑天鹅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天鹅公司”)申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确认其与被申请人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熙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持股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三中院受理后并作出(2016)京03民特177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177号裁定”),确认该仲裁条款有效,驳回了黑天鹅公司的申请。

黑天鹅公司对177号裁定不服,基于特别程序案件的救济程序向三中院提出异议。

三中院受理后并作出(2016)京03民特监2号民事裁定,明确177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黑天鹅公司的申请。

4.具体分析。

在本案中,黑天鹅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374条第1款的规定就177号裁定提出异议。

对此,华熙公司并未质疑,三中院亦未在其裁定中明确阐明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救济程序的理由。

(1)法律法规。

虽然民诉法解释第374条第1款赋予了相关主体对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

但是民诉法第177条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类型中,并不包括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

根据该条规定,特别程序仅包括如下六类,即: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2)司法实践。

虽然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和仲裁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是否适用民诉法规定的特别程序,但是在若干司法文件中,人民法院均明确表示适用特别程序。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文号:[]民立他字第36号)中明确表示“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文号:法[2011]42号)中,将“402.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作为“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项下的三级案由。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修订事项(截至12月24日)》修订了《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文号:法[2015]137号),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作为“特别程序案件”的三级类型之一,列于“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之后。

(3)有限司法监督原则。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尽管民诉法等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纳入民诉法第15章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内,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已明确地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案件。

如此,文首的设问似乎已有答案,即针对人民法院就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做出的裁定,相关主体可以基于特别程序案件的救济程序提出异议。

但是,如此解释,又与仲裁法一裁终局和有限司法监督的原则相悖,实难周全。

我国对于仲裁的司法审查,除了1)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外,还有2)撤销裁决以及、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根据民诉法第15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通知和批复,针对人民法院就上述三类案件的裁定,相关主体既不能上诉,亦不能申请再审,更不能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此外,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78条规定,针对人民法院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裁定,相关主体不能提出执行异议或复议。

(4)潜在矛盾。

上述(3)中所述种种限制救济的程序设计正体现了我国尊重仲裁法一裁终局和有限司法监督的原则。

如果遵循本案三中院的隐含逻辑,将1)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以及、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纳入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则会出现如下2个问题:

a.同一规范框架内的区别对待。

针对人民法院就上述1)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以及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二类案件的裁定,相关主体可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74条第1款提出异议,但针对人民法院就上述3)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裁定,根据该解释第478条的规定,相关主体却不能提出异议或复议。

如此区别对待,缺乏合理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文号:法[]51号)第1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拟裁定涉外合同仲裁协议无效的,应先逐级呈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同意后才可以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如果允许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纳入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则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本院基于内部层报机制得出的`“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无效”的裁定,经相关当事人异议后,可借道民诉法解释第374条第1款予以再次审查。

聚会协议书范围篇八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业已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特定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种共同意思表示。仲裁协议一旦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则丧失了就特定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仲裁机构,则具有了受理特定争议案件的依据;对法院,则排除了其对特定争议事项的管辖权。因此,仲裁协议的效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第三章专章对仲裁协议的形式、内容和无效以及异议程序等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自《仲裁法》于1995年9月1日实施至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仲裁问题所作司法解释、文件和复函共有16则。其中,涉及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就达7则。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贯彻《仲裁法》的有关文件中,也针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问题,作了一些规定。在此,笔者结合仲裁实践情况,根据《仲裁法》的基本规定精神和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就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问题,谈几点认识并就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作出个人评判。

(一)仲裁法的基本规定。

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仲裁协议内容必须具备三要素:一是要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要有仲裁事项;三是要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第十条和国务院有关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文件规定,仲裁委员会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其名称,一律为地名+仲裁委员会,如上海仲裁委员会。

(二)不规范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

由于《仲裁法》实施时间不长,新的仲裁制度、机构名称和设置等远远未被当事人了解等因素,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不少不规范的仲裁协议。归纳起来有:第一、约定了仲裁地点,但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虽然有约定,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的方式、术语不规范。如有的约定:争议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仲裁解决”、“争议所在地仲裁解决”等;有的约定:争议由“本市仲裁机关仲裁”、“本市有关部门仲裁”、“县工商部门仲裁”、“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等;有的约定:争议由“xx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等。第二、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仲裁。如约定:争议可提交“a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或“b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等。第三、既约定仲裁,又选择诉讼。如约定:发生争议向“合同履行地(签订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仲裁机关仲裁,对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等。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对上述各类不规范的仲裁协议,是否一律认定为无效呢?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复函和通知中,就一些条款不规范的仲裁协议的效力作了确认。

1.对在《仲裁法》施行前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类仲裁协议如系依法订立,则仲裁协议继续有效,有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其向依照《仲裁法》组建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类协议由于依照《仲裁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签订,一般表述为“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等,应视为有效协议。

2.对约定了仲裁地点,而没有约定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共有三个相关文件,作了不同确认。一是确认无效。3月19日,在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中认为:合同仲裁条款中双方当事人仅约定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就仲裁机构达不成补充协议,则“认定本案所涉仲裁条款无效”;二是确认有效。7月6日,在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中认为:“合同中虽未写明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仅约定仲裁机构为‘甲方所在地仲裁机关’,但鉴于在当地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即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故该约定应认定是明确的,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三是根据仲裁协议达成的时间确认。

1910月26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从这三个文件看,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标准似乎宽严不一。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文件符合了《仲裁法》的基本精神,也符合情理。

首先,当事人有将争议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中,当事人就仲裁事项(即争议)约定了仲裁地点,无疑表明其愿意将争议在该地点仲裁解决,而不是诉讼解决,这就能满足《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仲裁协议内容的前两项要求。

其次,通过仲裁协议中的“地点”可以明确仲裁机构。

第一,争议当事人同一行政区域。设当事人同为南京市a区、b区或c县,约定的仲裁条款,表述为在“南京市”或“南京市a区”或“南京市c县”中的任一个“地点”仲裁。而南京只有一个南京仲裁委员会,并且区、县都属于南京管辖,但又不设仲裁机构,应当确认该地点依法组建的仲裁机构,即南京仲裁委员会有权管辖。因此,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仅存在,而且是明确的,应当有效。

相反,如果认为这种情况下,由于区、县没有仲裁机构,所以,仲裁协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必须再就仲裁机构补充协议,否则仲裁协议无效,显然,违背情理。即使该仲裁协议是在《仲裁法》实施后,仲裁委员会组建前签订,那么,该地点的仲裁委员会重新组建后,当事人发生了纠纷,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何以不能享有管辖权呢?显然,要求当事人重新选择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缺少充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二,争议当事人在不同行政区域。设当事人一为南京市、一为上海市,约定的仲裁条款,表述为在“合同履行地(签订地)”或“甲方所在地”仲裁等,这种情形下,依照上述方法同样也是可确认仲裁机构的。其一、如果合同履行地或甲方所在地在上海(不管在上海市行政区域的何处),同样可以认定仲裁机构是上海仲裁委员会;其二、如果合同履行地在天津,则也可以认定仲裁机构为天津仲裁委员会。

至于对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够规范问题,如“x市仲裁委员会”、“当地仲裁机构”、“合同履行地(签订地)仲裁机构”等,有的地方人民法院认为“只要具有排他性,在逻辑上不会发生歧义的,应视为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明确。”(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西中法[]12号)笔者认为,对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术语不规范的仲裁协议,采取这种处理方式比较妥当。这种做法,既符合仲裁法规定精神,也符合情理,更重要的考虑到了当事人的意愿。当然,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点,没有依法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则应要求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但总的.说来,只约定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或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规范,通过确认可以明确仲裁机构的,不能视为无效。

国际商务仲裁实践中,仲裁越来越得到法院的支持。“一般法院都会尽所有可能给一条不太妥善的仲裁条款或协议有可行的解释,重要是有‘arbitration’(仲裁)这个字出现,表示双方确有此意图来解决将来争议。”即使仲裁协议指定不存在或错误的仲裁机构的,也“一般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可行性。”在英国、美国、香港都曾出现过这种情况,法官或中止诉讼,要双方去仲裁,或不认为这种仲裁条款是无效或无法实行,或判这种仲裁协议有效(均见杨良宜:《国际商务仲裁》p112-11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7月第1版)。我国实施《仲裁法》确立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仲裁制度,同样有赖于人民法院的支持,对不规范的仲裁协议在符合《仲裁法》规定精神的基础上,作宽泛解释,而不是形式主义的认定。

3.对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1998年12月12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中认为,“当事人订立的仲裁条款中约定‘合同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该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亦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的即可进行仲裁。”笔者认为,由此也可以认定:国内仲裁中,选定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同样应当是有效的。

4.对既约定仲裁又选择诉讼的仲裁协议,《仲裁法》实施以来,未见有最高人民法院的任何文件涉及。本文中列举的,约定了仲裁,同时约定“对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应当属于有效仲裁协议。因为这类仲裁条款,实际是约定仲裁在先,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当事人关于起诉的约定,显属无效,只能选择仲裁。那么,对争议约定仲裁,同时又约定可以起诉的仲裁协议效力如何认定呢?有观点认为,仲裁协议无效。因为此类仲裁条款相互矛盾,当事人仲裁的意思表示和诉讼的意思表示并存,因而不能确定仲裁意思表示有效,诉讼意思表示无效。笔者以为,对此类仲裁协议不宜一律宣布仲裁协议无效。因为,固然不能说仲裁意思表示当然有效,但同样也不能说诉讼的意思表示当然有效。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应结合考虑当事人的行为表现,作出认定。

第一,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对仲裁机构受理该案提出异议,则仲裁庭就取得本案的管辖权。因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在诉讼和仲裁两种意思之间,其认可了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而放弃了协议书中的诉讼选择。仲裁庭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效力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当事人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也不应作出撤销裁定。

第二,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达成仲裁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则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聚会协议书范围篇九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仲裁庭就案件管辖权的抗辩。当事人通过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可以有效地阻却仲裁程序的启动,从而维护自己的诉权。(当然也不能排除当事人有意拖延仲裁程序的恶意。)。

法律适用。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是指,支配与仲裁协议有关的实体问题应当适用的法律。此项法律适用于仲裁的解释、仲裁协议的有效、无效以及解除等问题.涉外仲裁协议因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或其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仲裁地在外国等因素而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确定该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实质有效性、作用、失效以及解释仲裁协议时,法律适用至关重要。

而在涉外仲裁实践中,各国法律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规定差别较大。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只要仲裁协议能够体现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合意则法律肯定此类仲裁协议的效力。例如在英国如果仲裁协议中表明了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和仲裁地点,则这样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而在意大利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仲裁庭就案件管辖权的抗辩。当事人通过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可以有效地阻却仲裁程序的启动,从而维护自己的诉权,当然也不能排除当事人有意拖延仲裁程序的恶意。

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确定仲裁协议适用法律所依据的首要标准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标准,即涉外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在协议中对他们之间的仲裁协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明确选择。尽管各国对于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标准尚未能达成一致,但对于应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协议所适用法律这点上并无太大分歧。1958年《纽约公约》也明确规定应首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来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解释》亦采取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对此问题作出了与《纽约公约》相同的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适用法律问题未作约定,则按照国际商事仲裁的通行作法,适用与仲裁协议有着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被认为与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因而《解释》在当事人未对仲裁协议适用法律作出约定且仅约定了仲裁地点的情况下,根据国际私法上通过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原则确定仲裁协议应“适用仲裁地法律”。.当事人既没有约定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确的,则如何确定仲裁协议应适用的法律?在非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下,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法院地法的例子: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仅约定在香港仲裁,而未约定具体仲裁机构。当事人一方在纠纷发生后向中国内地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抗辩了法院的管辖权。法院以法院地法(即中国仲裁法)作为审查仲裁协议效力适用法律,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未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条款无效,而驳回了该方当事人的管辖异议。

即根据《解释》,当事人既没约定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应“适用法院地法”。

聚会协议书范围篇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关于进行公司业务宣传活动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1、乙方向甲方提供全年的业务宣传活动;。

1.2、甲方支付乙方所需活动经费。

二.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2.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制作的所有宣传品进行复核和确认,有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的宣传内容,予以删改或拒绝发布。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3.1、宣传活动创意策划;。

3.3、工作人员的培训及日常工作的管理;。

3.4、场地清洁及用品的维护;。

3.5、相关部门协调保障工作;。

3.7、甲方全年进行的业务宣传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许可手续。如甲方从事违法行为,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乙方对甲方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

四、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协议双方对协议的变更或终止,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终止协议,否则构成违约。

五、违约责任。

协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任一条款均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

六、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乙方不能进行宣传活动或不能按协议约定进行宣传活动,乙方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七、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聚会协议书范围篇十一

合同。

当事人往往约定仲裁协议管辖的范围为“因本合同而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的争议。表面上看,该仲裁协议尽可能扩大了适用的范围,将所有可能发生的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涵盖在仲裁协议内。但在中国法下,这样的仲裁协议是否能够实现其原本目的?这是合同外方经常忽略的问题。

在“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美恩超导认为华锐风电和大连国通非法获取其享有专有使用权的软件代码并进行非法修改,并在风机上复制、安装及使用该修改后软件的行为侵害了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故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华锐风电与美恩超导之间的合同约定:“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将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则应对争议进行正式仲裁,并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照其仲裁规则通过仲裁加以解决。”据此,华锐风电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当提交仲裁解决。

一审法院认为华锐风电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同时认为共同侵权之诉为不可分割之诉,应一并交由仲裁裁决。仲裁庭如果不处理大连国通侵权问题的,可向法院另行起诉。二审法院亦维持原判。

美恩超导不服裁定,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认定法院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理由在于美恩超导所主张的华锐风电的复制与修改软件行为,并未包含在美恩超导与华锐风电签订的采购合同内容中,因此侵权行为并非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争议,不应受到仲裁协议的约束。同时,作为必要共同诉讼案件被告之一的大连国通并非采购合同的当事人,该仲裁条款对其不具有约束力。

商事争议一般由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而导致。具有有效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因违约行为导致的争议自然应受仲裁协议约束,这点当无争议。而对于侵权行为导致的争议,则需要考虑以下两个问题:

对于非涉外合同争议,目前实践中对侵权行为受合同仲裁协议约束并无太大争议。只是从上述案例可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侵权行为本身需与执行合同有关,否则不受仲裁协议约束。

在涉外合同争议中,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七条规定:“涉外商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有效仲裁协议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原告就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享有管辖权。”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持肯定态度,但也对侵权行为与合同的关联性做出了要求。但一定情况下,判断该侵权行为是否与合同有关本身会产生一定争议。笔者认为,从上述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来看,应判断导致侵权的行为本身是否在合同中有相应约定。对于引发侵权的行为未在合同中约定的,由此产生的争议不受仲裁协议约束。

在上述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美恩超导所提起的诉讼为必要的共同诉讼,而大连国通又并非《采购合同》当事人,不应受仲裁协议约束。同样,在“美国wp国际发展公司诉吉林市淞美醋酸有限公司、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法院以同样的理由认定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可见,对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案件,在有一方不属于仲裁协议当事人的情况下,案件将不受仲裁协议约束,人民法院有权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综上,虽然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因合同而起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但实践中诉讼的产生往往超出当事人的预期,仲裁协议的约定并不一定能实现。一方面以侵权为由的争议中,侵权行为须与合同有关,否则不受仲裁协议约束。另一方面在涉及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只要有一方不是仲裁协议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就有权行使管辖权。

笔者建议,一旦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又希望突破仲裁协议约束的,可以从侵权角度出发寻求突破。同时,笔者认为法院在审查仲裁协议效力范围时,也应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不宜从严把握,毕竟当事人无法穷尽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

聚会协议书范围篇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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