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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起草的意见范文(优秀9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1 12:46:13 页码:9
律师起草的意见范文(优秀9篇)
2023-11-21 12:46:13    小编:ZTFB

总结是一个反思和总结的过程,有助于我们发现问题和改进方法。总结的语言要简练明了,避免啰嗦和重复,注意语法和表达的准确性。接下来是一些名人的励志语录和名言,希望能够给大家一些启发和鼓励。

律师起草的意见篇一

某某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

李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接受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20xx年12月29日,因证据不足未被批捕,同日贵局对李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现已三月有余。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根据以上规定,李某被取保候审期间,贵局也不得中断对该案的侦查,亦即不得拖延。

实体上分析,李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从辩护人的角度来看,不是证据不足的问题,而是是否构成该罪。批捕程序中,辩护人已向某某县检察院递交书面律师意见书,其中就详细阐述了本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从本罪的主客观要件上分析,本人还是坚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请贵局再仔细斟酌之。

从证据收集程序上,涉案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已到案,先后被取保候审。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几天后即被取保。就是说,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均已获取。被害人(控告人)的陈述早已有之,也提交了相应的书证——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虽然未亲眼所见控告人提交的该书证,但推测缺少不了这一控告关键的证据;李某父亲处也保有一份《购车协议》)。关于涉案车辆的转让、过户信息,我想贵局也应已掌握。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的主要证据应该说都已基本收集到位。凭此如仍不能确凿定案的话,时间恐也难以改变这一切。

实践中,有些案情并不复杂、取证并不困难、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的案件,往往会被拖延至取保候审期满后再结案:或移送,或撤案,甚或不了了之。甚至,取保候审结束后,再变更为监视居住措施,继续拖延。辩护人认为,这些都是违背法律精神的行为,既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威信,也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不能及早得到最终的司法处理结果,而使其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辩护人请求贵局依法尽快侦结此案,或移送,将李某交由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或撤案,还李某清白之身。以上意见,请贵局慎思,并期待尽快给予答复。

此致

律师起草的意见篇二

辩护意思有站在某一方,提出理由或事实为其辩解和在法庭上否定原告申诉的正确性等。我国的辩护分有有自行、委托、指定三种方式。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辩护律师意见书,供大家参考!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并尊敬的魏*丽审判长、左*娜法官:

本律师接受刘*培受贿一案被告人之妻孙*琴委托并经他本人确认,作为刘*培的辩护律师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首先对法庭能接受我的辩护工作表示赞赏:因为尽管刑诉法第43条对当事人在诉讼中更换辩护人有明确规定,但有的法庭还是百般阻挠、十分不情愿。在这个问题上贵院及法庭自觉尊重法律、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应当得到肯定。

在了解本案前段的诉讼过程后,我十分遗憾地发现贵院在审理此案期间存在不少的于法无据或有法不依的情形。作为辩护人因职责所在,我不得不向贵院和诸位法官提出。

一、贵院对刘*培受贿案没有管辖权。

刘*培被控的犯罪行为或结果没有一起发生在湾里区。贵院所受理的湾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由南昌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刘*培受贿案(庭审笔录记载由中院于20xx年8月19日指定,之后主审法院也向本律师说明由中院指定)不是一个单独案件。在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中,没有一起是刘*培一人单独所为,均与他人共同实施受贿行为,也就是说此案分明是明确的共同犯罪。我们注意到同案当中的万*扬案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宋*民、李*忠、李*勇等人的案件分别由南昌市下属的各个区县法院管辖,并且已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2条第4款也明确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出这样强制性管辖规定,不仅是查清本案事实的需要,也不仅是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更是对同案犯起码的司法公平考虑。按照目前的违法分案审理,同案不同审级的情形,也就等于剥夺了刘*培等人的实质上的上诉权。

因此,你院审理此案是严重的程序违法,毋庸置疑,严重的程序违法之下的一切审判活动都是违法的。

不管这样强行的人为分案起诉、分案审判的决定是南昌市检察院、南昌市中级法院作出的,还是由省级司法机关,哪怕是更高的什么机关或者领导作出的,这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贵院作为执行机关难辞其咎,而案件的承办法官则是违法行为的直接执行者,必然要承担违法审判的法律责任。

另外,据悉贵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常务副院长黄*夏曾在湾里区检察院担任副检察长,并参加了对刘*培受贿案的侦办工作,目前又主管贵院刑事审判工作。本辩护人目前没有确切的证据,但诚如是,再由贵院审理此案,明显不合适。

刘*培的其他辩护律师也对贵院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审法官于7月14日向本律师说明:贵院也曾以书面形式报告南昌市中级法院,南昌中院只是口头而不是相应的、必须的书面形式维持了对贵院管辖的指定。据同案中其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向中院有关人员询问,得到的信息却是南昌中院并没有指定!

本律师再次就管辖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强调:上级法院的违法行为不能成为下级法院违法审判的理由,而审理此案的合议庭成员无疑是违法审判的直接责任人。作为辩护律师,本人将会对贵院的严重违法问题行使一切法律不禁止的控告和申诉权。

二、贵院违法管辖,强行审理中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违法行为或严重的失职行为。

(一)刘*培于20xx年4月16日晚被湾里检察院侦查人员从湖南长沙明珠酒店抓走,并于次日解押回湾里检察院。而案卷里的法律文书显示,同年4月23日才对刘*培实施刑事拘留。也就是说,从4月16日到4月23日长达七天的时间里,刘*培被侦查机关及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于湾里检察院的审讯室,对这一严重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刘*培在庭审中多次强调,但贵院并没有查明。

(二)贵院曾召集诉讼参与人观看部分审讯同步录像(应当是全部录像),但并没有让作为直接当事人的刘*培参与,严重侵犯了刘*培的诉讼权利,也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连走过场都显得太不完美。

(三)没有真正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被告人刘*培刑讯、威逼之下形成的供述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

(四)未按照刑诉法第182条第3款的规定,给被告人送达开庭传票,这样使得被告人对庭审没有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贵院在20xx年10月30日开庭审判此案,直到次年7月3日才拿庭审笔录到看守所让被告人阅读、签名。且整个庭审笔录没有审判长、辩护律师的签名,违反了刑诉法第201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解释第238、239条的规定。

(六)法庭拒绝辩护律师查阅、复制贵院向上级法院报批延长期限或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的这些重要诉讼文书。这严重地违反了刑诉法38条的规定,侵犯了辩护律师起码的知情权,影响了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因此,我有理由认为贵院对刘*培一案的审理已经严重违反了刑诉法第96、97条的规定,应当立即释放刘*培或变更强制措施。

(七)庭审笔录第2页倒数第7行记载:“刘*培故意伤害一案”,如果是笔误,本律师表示可以谅解;如果说要用捏造出的“故意伤害案”来搪塞违法指定,则十分荒唐。

一、立即释放刘*培或变更强制措施,因为本案不但程序上严重违法,实体上更加荒唐。少羁押一天,少被动一分。

二、立即将此案退回公诉机关或南昌中院,此案在贵院搁置一天,违法状态就持续一天;待同案的焦*军、江*才二人起诉后(如果有起诉的可能的话),一并与万*扬案并案审理。

尊敬的各位法官:

马克思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作为法律人,辩护律师应当也必须尊重法官,但法官也必须尊重法律这个唯一的上司。我们也深知在不好的法治环境里,法官的上司可能不是法律或不主要是法律。但是一个肆意草菅人命、枉法裁判的法官注定不会有好结果。请记住:“在法律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语)。

此致以法律人的敬礼。

刘*培的辩护人:

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志强。

某某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

李某涉嫌。

合同。

诈骗一案,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接受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20xx年12月29日,因证据不足未被批捕,同日贵局对李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现已三月有余。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根据以上规定,李某被取保候审期间,贵局也不得中断对该案的侦查,亦即不得拖延。

实体上分析,李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从辩护人的角度来看,不是证据不足的问题,而是是否构成该罪。批捕程序中,辩护人已向某某县检察院递交书面律师意见书,其中就详细阐述了本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从本罪的主客观要件上分析,本人还是坚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请贵局再仔细斟酌之。

从证据收集程序上,涉案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已到案,先后被取保候审。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几天后即被取保。就是说,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均已获取。被害人(控告人)的陈述早已有之,也提交了相应的书证——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虽然未亲眼所见控告人提交的该书证,但推测缺少不了这一控告关键的证据;李某父亲处也保有一份《购车协议》)。关于涉案车辆的转让、过户信息,我想贵局也应已掌握。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的主要证据应该说都已基本收集到位。凭此如仍不能确凿定案的话,时间恐也难以改变这一切。

实践中,有些案情并不复杂、取证并不困难、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的案件,往往会被拖延至取保候审期满后再结案:或移送,或撤案,甚或不了了之。甚至,取保候审结束后,再变更为监视居住措施,继续拖延。辩护人认为,这些都是违背法律精神的行为,既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威信,也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不能及早得到最终的司法处理结果,而使其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辩护人请求贵局依法尽快侦结此案,或移送,将李某交由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或撤案,还李某清白之身。以上意见,请贵局慎思,并期待尽快给予答复。

此致

尊敬的检察官:

河南国基律师所接受嫌疑人王某之配偶王某某的委托,并取得了王某的同意,指派张胜利律师依法承担王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的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详细听取委托人所介绍的情况,依法会见了王某,并与委托人及其亲属实地查看了交通事故现场,也向承办交警提交了相关辩护手续文书,简单了解了案件情况;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更是详细研究,也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法提起了复核。虽然辩护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不能全部的了解案情,但是基于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性,现就荥阳市交警部门隐瞒核心事实、错误认定事故责任、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等问题,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提出以下意见:

就基本事实而言,事发路口属于干路与支路交叉路口,在支路南北两个路口,也就是被害人安某某南北通行的两个路口均设置了八角形红底白字的“停”字警示性交通标牌。

但令人奇怪的是,在郑公交认字(20xx)第00047号事故认定书中,关于“道路情况”中却没有记载、没有认定南北通行路口设置的这两个“停”字交通警示标牌!这显然属于事实不清!

实际上,依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依据交通标牌国家标准,在此交叉路口,依法享有优先通行权的是干路的机动车辆。

另一方面,即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9条第二项,被害人安某某在交叉路口也应该依法慢行、瞭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也就是说,即使忽略“停”字警示标牌,事故发生时候依法享有优先通行权的不属于被害人,而是属于机动车驾驶司机王湘。

正是因为被害人违反交通规则,强行、抢占道路,方才发生交通事故。而事故恰恰发生在北半幅,就在申请人安某某由南向北的右侧。

所以,方方面面来看,荥阳市交警部门所认定的被害人享有优先通行权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法律法规——根本上就属于故意混淆事实,任意、违法的认定被害人拥有优先通行权。

二、根据《河南省道路细则》附件“过错行为分类表”中第14条、15条、44条,被申请人安青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9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第一款——而过错行为分类表”中第14条、15条、44条,均属于主动型行为过错类型,都是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的。

《河南省道路细则》是公安部明文授权地方公安机关制定的,是根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所制定的,是明确、具体的责任认定规定——其更重要的意义也是对于交警行政权力的一种限制!

但涉案事故认定书明显违反这个细则,也是属于违法的!

首先,6月22日上午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王某当日就被刑事拘留;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的时间则是6月28日——没有认定事故责任,没有深入调查取证,就已经刑事拘留肇事司机,这不仅仅是违反刑诉立案程序问题,分明就是别有用心、试图巧取豪夺。

其次,根据《道路事故程序规定》第47条第二款,发生死亡事故的,交警部门应当在事故认定书制作之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但荥阳交警大队至今未向申请人方面公开证据。这也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

总而言之,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被害人安某某严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强行抢占道路所引发的。若果说肇事司机存在过错行为的话,则是没有按照三角形黄底黑字“慢”的指示标牌减速行驶——但若果被害人骑行自行车闯入机动车道,对于限速80公里每小时的平整路段,机动车即使减速也不能完全避免事故的发生!所以,肇事司机的这种过错行为充其量属于被动型的过错行为!

纵观本案,荥阳交警部门故意颠倒事实、加重肇事司机责任、又严重违反程序,不由得让人疑窦纵生,这似乎就是别有用心、意图巧取豪夺!

另外,嫌疑人王某年龄已经55岁,没有犯罪记录,也属于在编在职人员,收入稳定,拥有住所;况且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实在没有逮捕必要。

以上意见,望检察官予以采纳。

律师起草的意见篇三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并尊敬的魏*丽审判长、左*娜法官:

本律师接受刘*培受贿一案被告人之妻孙*琴委托并经他本人确认,作为刘*培的辩护律师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首先对法庭能接受我的辩护工作表示赞赏:因为尽管刑诉法第43条对当事人在诉讼中更换辩护人有明确规定,但有的法庭还是百般阻挠、十分不情愿。在这个问题上贵院及法庭自觉尊重法律、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应当得到肯定。

在了解本案前段的诉讼过程后,我十分遗憾地发现贵院在审理此案期间存在不少的于法无据或有法不依的情形。作为辩护人因职责所在,我不得不向贵院和诸位法官提出。

一、贵院对刘*培受贿案没有管辖权。

刘*培被控的犯罪行为或结果没有一起发生在湾里区。贵院所受理的湾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由南昌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刘*培受贿案(庭审笔录记载由中院于20xx年8月19日指定,之后主审法院也向本律师说明由中院指定)不是一个单独案件。在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中,没有一起是刘*培一人单独所为,均与他人共同实施受贿行为,也就是说此案分明是明确的共同犯罪。我们注意到同案当中的万*扬案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宋*民、李*忠、李*勇等人的案件分别由南昌市下属的各个区县法院管辖,并且已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2条第4款也明确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出这样强制性管辖规定,不仅是查清本案事实的需要,也不仅是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更是对同案犯起码的司法公平考虑。按照目前的违法分案审理,同案不同审级的情形,也就等于剥夺了刘*培等人的实质上的上诉权。

因此,你院审理此案是严重的程序违法,毋庸置疑,严重的程序违法之下的一切审判活动都是违法的。

不管这样强行的人为分案起诉、分案审判的决定是南昌市检察院、南昌市中级法院作出的,还是由省级司法机关,哪怕是更高的什么机关或者领导作出的,这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贵院作为执行机关难辞其咎,而案件的承办法官则是违法行为的直接执行者,必然要承担违法审判的法律责任。

另外,据悉贵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常务副院长黄*夏曾在湾里区检察院担任副检察长,并参加了对刘*培受贿案的侦办工作,目前又主管贵院刑事审判工作。本辩护人目前没有确切的证据,但诚如是,再由贵院审理此案,明显不合适。

刘*培的其他辩护律师也对贵院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审法官于7月14日向本律师说明:贵院也曾以书面形式报告南昌市中级法院,南昌中院只是口头而不是相应的、必须的书面形式维持了对贵院管辖的指定。据同案中其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向中院有关人员询问,得到的信息却是南昌中院并没有指定!

本律师再次就管辖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强调:上级法院的违法行为不能成为下级法院违法审判的理由,而审理此案的合议庭成员无疑是违法审判的直接责任人。作为辩护律师,本人将会对贵院的严重违法问题行使一切法律不禁止的控告和申诉权。

二、贵院违法管辖,强行审理中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违法行为或严重的失职行为。

(一)刘*培于20xx年4月16日晚被湾里检察院侦查人员从湖南长沙明珠酒店抓走,并于次日解押回湾里检察院。而案卷里的法律文书显示,同年4月23日才对刘*培实施刑事拘留。也就是说,从4月16日到4月23日长达七天的时间里,刘*培被侦查机关及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于湾里检察院的审讯室,对这一严重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刘*培在庭审中多次强调,但贵院并没有查明。

(二)贵院曾召集诉讼参与人观看部分审讯同步录像(应当是全部录像),但并没有让作为直接当事人的刘*培参与,严重侵犯了刘*培的诉讼权利,也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连走过场都显得太不完美。

(三)没有真正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被告人刘*培刑讯、威逼之下形成的供述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

(四)未按照刑诉法第182条第3款的规定,给被告人送达开庭传票,这样使得被告人对庭审没有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贵院在20xx年10月30日开庭审判此案,直到次年7月3日才拿庭审笔录到看守所让被告人阅读、签名。且整个庭审笔录没有审判长、辩护律师的签名,违反了刑诉法第201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解释第238、239条的规定。

(六)法庭拒绝辩护律师查阅、复制贵院向上级法院报批延长期限或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的这些重要诉讼文书。这严重地违反了刑诉法38条的规定,侵犯了辩护律师起码的知情权,影响了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因此,我有理由认为贵院对刘*培一案的审理已经严重违反了刑诉法第96、97条的规定,应当立即释放刘*培或变更强制措施。

(七)庭审笔录第2页倒数第7行记载:“刘*培故意伤害一案”,如果是笔误,本律师表示可以谅解;如果说要用捏造出的“故意伤害案”来搪塞违法指定,则十分荒唐。

一、立即释放刘*培或变更强制措施,因为本案不但程序上严重违法,实体上更加荒唐。少羁押一天,少被动一分。

二、立即将此案退回公诉机关或南昌中院,此案在贵院搁置一天,违法状态就持续一天;待同案的焦*军、江*才二人起诉后(如果有起诉的可能的话),一并与万*扬案并案审理。

尊敬的各位法官:

马克思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作为法律人,辩护律师应当也必须尊重法官,但法官也必须尊重法律这个唯一的上司。我们也深知在不好的法治环境里,法官的上司可能不是法律或不主要是法律。但是一个肆意草菅人命、枉法裁判的法官注定不会有好结果。请记住:“在法律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语)。

此致以法律人的敬礼。

刘*培的辩护人:

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志强。

律师起草的意见篇四

怀揣着学生时代的热情,xx年8月我来到了梦想中的舞台——机关二幼。在那里,我用辛勤的汗水,真挚的爱心浇灌着一株株的幼苗,陪伴着一届又一届孩子们的成长,度过了青春岁月中的九年。这九年的历练,让我从一个稚嫩的“老师姐姐”变成一位“老师妈妈”。这九年的工作经历,让我逐渐的走向成熟。

一、政治思想方面。

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教师职业。坚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并透过听广播、看电视、看报纸等多种形式来学习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了解国内外的时事政治。与时俱进,忠诚党的事业,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用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努力培养高尚的人格与道德情操。认真做到热爱幼儿,勤奋工作,乐于奉献,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二、工作表现。

教育教学方面“努力成为孩子们喜欢的老师”,是我的工作目标。有这样一句名言:“教育者没有情感,没有爱,如同池塘里没有水一样。”实际工作中,我努力为孩子们创设一个充满爱的“池塘”。当孩子有困难时,我会随时关注给予帮忙。尤其对有特殊状况的孩子,我更是给予格外的爱护,帮肋每一位孩子树立起自信心,教会他们尊重别人,培养他们良好的生活与学习习惯,教会他们自己动手寻找答案。这些对于他们来说,一辈子都是受益的。

对于班级各项工作,我是用心主动地承担,在教学中刻苦钻研业务,认真备课,精心选取教学方法,充分准备教具,勤勤恳恳,踏踏实实。工作这几年,我带过大、中、小、托班的孩子,对于不同年龄阶段的孩子,其表现出的特点也是不同的。设计教学活动时,我注意做到有针对性。设计活动目标时,以孩子为主体,以孩子的终身发展为前提,让孩子能跳一跳摘到属于自己的那颗果实。

九年的幼教工作,使我与孩子们结下了难以割舍的情谊。幼儿园的孩子已成为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我挚爱这份职业,对它,我一往情深,因为它——托着明天的太阳。

律师起草的意见篇五

今年寒假,我在海南省三亚市恒誉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计实习,这是我第一次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课程实习。在这短短的一周当中,我从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一无所知,到对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从一个什么都不会做的实习生,到能为所里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我觉得自己成长了许多。

我是在年后开始联系的实习单位。2月7日,我给三亚市的各个会计师事务所打电话。开始的几个事务所都说刚过完年,业务不多,不需要实习生,或者是说实习生已经很多,不再招人了。当我打给恒誉会计师事务所的时候,是一个姐姐接的电话,她说可以帮我问问所长。我很兴奋,终于有希望了!所长说我可以带上简历下午去面试

那天下午我很早就去了,上午接电话的那个姐姐给我倒了一杯水,让我可以先看看报纸。到了三点钟,进来了一个个子不高的大叔,那个小吴姐姐说他就是所长,我跟着进了办公室,递上了我的简历。所长看了看,跟我简单解释了一下事务所所承担的业务都有哪些,然后说我第二天可以来实习,还给我安排了一位“师傅”——慧芳姐,我以后就跟着她,让她给我安排任务。我就这样开始了我的事务所实习。

海南恒誉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30万,现有注册会计师12人,注册资产评估师5人,现有的工作人员共21人。主要承担的业务可从事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注册资本验证、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财会人员培训、代理记账等多种业务,是本市一个中等规模的事务所。

开始的几天,慧芳姐让我先看一下他们做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证据的载体,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全部审计工作纪录和获取的.资料。包括注册会计师在制定和实施审计计划时直接编制的、用以反映其审计思路和审计过程的工作纪录,审计工作的全部内容是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结论、发表审计意见的直接依据。审计业务有一定的连续性,同一被审计单位前后年度的审计业务具有众多联系或共同点,审计工作底稿对未来的审计业务具有参考备查价值。审计工作的整个过程就反映在工作底稿中。如果能把工作底稿看明白,那就能理解审计是怎样完成的了。

以前年度的审计工作底稿要整齐的装订,然后装在牛皮纸盒子里。大部分企业单位的工作底稿很厚,要订成2—4本,一些事业单位如小学医院的审计工作底稿就是一本。审计工作底稿包括七个部分,一、初步业务活动工作底稿,二、风险评估工作底稿,三、进一步审计程序工作底稿,四、其他项目工作底稿,五、业务完成阶段审计工作,六、实质性程序工作底稿,七、附录。

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人员记录审计工作的轨迹,审计证据是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如原始凭证、合同等。因此每一个审计过程所需要的审计证据是不同的。例如关于库存现金,核对现金日记账与总账得到货币资金审定表,抽查大额收支得到货币资金收支检查情况表,对其他应收款采用了替代测试,后面要附上记账凭证的复印件。资本公积对企业至关重要,也是经常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因此需要资本公积审定表,追加投资款的记账凭证,收款收据和记账凭证,电子汇划划(收)款补充报单。还有要附上一些许可证的复印件,比如“琼海大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房地产开发和旅游项目为主营项目,那么就要附上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在涉及到某个审计期间签订了合同时,要有设备合同复印件等等。

在看审计工作底稿的过程中,我也只能是从表面的层次上去了解某个程序需要的证据,知道他们之间存在着相互关联的关系。但是如果让我去决定某个程序到底要查哪些证据,我就不知从何下手了。这需要清楚的了解审计准则,也需要实际工作经验的积累。

律师起草的意见篇六

大学生实习鉴定表的实习单位。

评语。

需要由大家所实习的单位开具,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好的实习律师鉴定意见,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在实习期间工作认真负责,展示出比较扎实的法律基本功,对不同的案件都能提出比较有深度的想法和思路。能较好的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反映出该同志的思路比较严密。同时,该同志能认真执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各项工作,和事务所同事之间相处融洽,有很好的团队合作协调能力。

2.该同志品行良好,政治坚定,觉悟较高。谦虚谨慎,勤奋好学,在工作中能够仔细观察、切身体会、独立思考、综合分析,能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各种问题和困难;工作积极主动,学习认真,尊重他人,待人诚恳,团结同事,认真负责的完成所里交给的任务。一年来,理论水平也有很大的提高,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对该同志的表现都予以肯定。

3.该同志一年来认真领会职业操守,努力掌握执业技能,能够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其他律师的关系,正确处理与法官、检察官和仲裁员之间的关系,基本树立了正确的执业理念,逐步形成了健康的律师理念。总之,该同志具有了较强的律师个人执业能力和团队工作精神,综合素质较高,具备了作为一名合格律师的条件。

同志于xxxx年xx月xx日起在我单位实习,实习期为一个月。xx同志工作积极主动、高效,学习认真,待人诚恳,能够做到服从指挥、认真听取老同志的指导,不怕苦、不怕累,表现有较强的求知欲,积极观察、体验、思考,并能够灵活运用自己的知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她的突出表现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

同志谦虚谨慎,勤奋好学。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将大学所学的课堂知识能有效地运用于实际工作中,认真听取老同志的指导,对于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可以虚心听取。表现出较强的求知欲,并能够仔细观察、切身体验、独立思考、综合分析,灵活运用自己的知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同志积极主动,态度端正。实习期间,她主动要求到各科室了解学习,努力从多方面开拓自己的眼界。她先后去了财务管理科、招标办公室、企业管理科、设备管理科、法制办公室等主要业务部门。通过学习书面材料和与各科室人员的交流,她比较全面地了解了我单位科室的主要职能和重点工作,还协助完成了一些她力所能及的行政事务工作。这种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获得了各科室人员的一致好评。

同志踏实肯干,吃苦耐劳。有创造性、建设性地独立开展工作的思维;具有一定的开拓和创新精神,接受新事物较快,涉猎面较宽,在工程计算领域不断地探索,有自己的思路和设想。能够做到服从指挥,认真敬业,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效率高,执行公司指令坚决。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加时加班、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同志待人诚恳,作风朴实。该学生严格遵守我单位的各项。

规章制度。

实习期间未曾出现过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现象并能与单位同事和睦相处交流融洽善于取长补短虚心好学注重团队合作。

同志主动与人接触交流,与局内人员相处融洽,她虚心好学的向上精神和刻苦踏实的工作态度得到了不少人的一致称赞和肯定。

10.该生综合素质较好,业务能力较强,政治表现良好,法纪观念充实,服从安排听指挥,与同事友好相处,短短实习工作期间,能够做到爱岗敬业,认真负责,相信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出色的成绩。希望xxx同志继续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不断总结提高,为毕业后投身祖国建设打下扎实基础。

1.在我所实习期间,能虚心接受指导律师的意见,积极参与办理各项律师业务,认真负责,大胆实践,努力掌握律师实务的操作技能。同时,在政治上,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品行良好。

2.经在本所一年时间的实习,已基本掌握了各项律师业务的操作技能和技巧,能独立办理不复杂的各项律师业务,符合律师法规定的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同意其申请律师执业,实习鉴定意见为优秀。

3.在我院实习期为一个月。工作积极主动、高效,学习认真,待人诚恳,能够做到服从指挥、认真听取老同志的指导,不怕苦、不怕累,表现有较强的求知欲,积极观察、体验、思考,并能够灵活运用自己的知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实际问题。

4.该生综合素质较好,爱岗敬业,工作能力强,有一定的工作组织能力,能和同事友好相处,短短实习工作期间,是个出色的教学能手,相信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取的出色的成绩。

6.工作主动,踏实,肯干,和老师同事关系处理的很好,耐心学习不断的努力工作,以提高技术的自身,受到大家好评,望今后发扬成绩。

同志在-xx年8月x日至8月x日期间在我所实习,该同志在xxxx法院民事审判所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出色地完成了本所所交办的工作任务,达到了实习所应有的效果。

8.在实习期间,该同志能按时上下班,不擅离工作岗位,自觉遵守本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9.该同志理论基础扎实,工作态度积极主动,为人谦虚谨慎、勤学好问,能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去,通过实习基本掌握了民事审判工作规律、所审规则和审判程序,能独立担任书记员完成所审记录工作,且记录质量能达到所审记录的要求,积极协助审判人员拟写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且拟写裁判文书质量较好,积极参案件的装订归档工作及内勤工作,对所内审判人员交办的工作任务能认真负责并及时完成,且完成质量较高,领悟能力强,对xx同志的实践能力我所给予充分肯定。

10.该学生实习期间工作认真,勤奋好学,踏实肯干,在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地方,能够虚心向富有经验的前辈请教,善于思考,能够举一反三。对于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可以虚心听龋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加时加班完成任务。能够将在学校所学的知识灵活应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该学生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期间,未曾出现过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现象,并能与公司同事和睦相处,与其一同工作的员工都对该学生的表现予以肯定。

11.该学生实习期间工作认真,勤奋好学,踏实肯干,在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地方,能够虚心向富有经验的前辈请教,善于思考,能够举一反三。对于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可以虚心听取。

12.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加时加班完成任务。能够将在学校所学的知识灵活应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该学生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期间,未曾出现过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现象,并能与公司同事和睦相处,与其一同工作的员工都对该学生的表现予以肯定。

13.该学生练习时期工作仔细,勤劳勤学,踏实肯干,在练习判定练习时期勤劳仔细,有很强的顺应能力和创新意识,能够使用所学的知识迅速投入到实际的盘算机使用程序编写当中,并能够联合自己的特点发挥上风弥补不足,在练习历程当中迅速的发展起来,不仅历练了本身,能够将在学校所学的知识灵活使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14.该学生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练习时期,不曾出现过无故出勤,迟到迟到现象,并能与公司同事友爱相处,也为我单位带来了一股新风,与其一同工作的员工都对该学生的体现予以一定肯定。

律师起草的意见篇七

该学生在我院实习期间工作认真,勤奋好学,踏实肯干,在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地方,能够虚心向富有经验的同事请教,善于思考,能够举一反三。对于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可以虚心听龋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加时加班完成任务。能够将在学校所学的知识灵活应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该学生严格遵守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期间,未曾出现过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现象,并能与同事和睦相处,与其一同工作的同事都对该学生的表现予以肯定。

律师起草的意见篇八

xx同志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在本律师事务所实习。xx同志在思想政治上,注意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能够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去分析和观察事物,明辨是非,坚持真理,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在工作上,能够严格遵守并执行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主动配合同事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了法律文书的写作要点和技巧。尊敬他人,待人诚恳,能够积极主动的向执行律师学习,弥补自己的不足。工作中服从安排,团结同事,不怕苦,不怕累,能灵活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一年来理论水平及工作能力均有很大程度的提高,在实习期间得到事务所领导和同事们的普遍好评。实习鉴定意见为优秀。

律师起草的意见篇九

意见的指导性很强,有时是针对当时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发布的,有时是针对局部性的问题而发布的,意见往往在特定的时间内发生效力。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不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供大家参考!

广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车某某的父亲车某先生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车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本辩护人及时会见了车某某,听取了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本辩护人认为,车某某并不构成盗窃罪,不符合逮捕的条件,请求对车某某不予批准逮捕。具体理由如下:

一、据车某某本人陈述,其是因为准备和朋友合作开送水店,需要购买一辆电动三轮车作为送水工具,故购买了涉案车辆。该车辆是其花800元人民币向路人购买的,并非是其盗窃得来。辩护人认为,虽然公安机关在查扣该车辆时发现车上有开锁工具,但并不能据此就推定车某某盗窃了该车辆。如果要证明车某某盗窃该车辆,尚需要比如作案现场的监控录相、看见其作案的证人证言或者在作案现场有提取到其指纹等其他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方可。否则,根据无罪推定的刑法基本原则,仅能推定其不构成犯罪。

二、涉案车辆已较为陈旧,价值不大。据车某某陈述,该品牌车辆即使是购买新车,也仅需两千元左右,故远不可能达到三千元的追诉标准。虽然车某某曾因涉嫌盗窃被拘留十五日,但仍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不能对其适用一千五百元的追诉标准。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根据目前的证据情况来看,并不能证明车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并达到应予进行刑事追诉的标准。所以,辩护人恳请贵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相关证明标准进行审查,慎用逮捕措施,对车某某不予批准逮捕为盼。谢谢!

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律师事务所受吴妻子宋委托,分别指派李律师和律师担任吴淦在侦查期间的辩护人。20xx年6月27日,律师接到你院电话通知,称厦门市公安局分局已向你院提交《提请批准逮捕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辩护人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现辩护人对吴淦涉嫌寻衅滋事、诽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的批捕事宜,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试图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但侦查机关以此案中吴淦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为由,并未做任何介绍。故辩护人的意见所指向的案情,只能以等媒体报道中所涉内容以及与吴本人会见过程中所了解的有关情况作为参考,但辩护人认为新华社等媒体的报道所反映的事实并非客观真相,所做出的评价更是极尽诬蔑,且媒体审判本身已经妨害了司法独立与公正。

一、吴其人。

吴x本是复员军人,在这个急剧变革的时代,他目睹社会的种种不公与不义,在邓玉娇案中挺身而出进行公民调查,从此走上自动自发的公益维权之路。面对肆虐的官权和官威,他不畏烦难,无惧艰险,在各种公共事件中,他始终坚持为弱势群体鼓与呼,并对违法公权力勇敢说“不”。吴淦及吴淦式维权行动的出现、存在和彰显,客观上有利于促进对真相的追寻、对公权的监督和制约、对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毫不夸张的说,他是现代版的侠客,是中国版的“罗宾汉”。

二、寻衅滋事。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共有四种形态:(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很明显,本案中,吴淦的任何行为均与(一)(三)两种形态无关。那么吴淦是否实施过(二)(四)两种形态的行为呢?辩护人根据新华社等媒体的报道所涉内容逐一梳理后即可充分证明,吴淦的任何行为,均不构成寻衅滋事行为的第(二)或第(四)种形态。无论是所谓的侮辱女干部,还是“三头肥猪”、滑县维权中的“腿枪”、“戏犬”以及江西高院声援律师阅卷等,均属于以“行为艺术”的方式表达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抗议,是一种正当的言论表达行为,并不构成刑事意义上的“辱骂”行为,当然更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六种“情节恶劣”的情形。且上述行为多数未在公共场所发生,个别在公共场所发生的,也不属于“起哄闹事”,更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在庆安事件中,吴淦也只是将自己所获取的有关事实做完整呈现,并未编造虚假信息,因此其行为并不构成寻衅滋事。

辩护人认为,公职人员属于公众人物的范畴,而公众人物尤其是掌握公共权力的政治人物,很容易利用司法公器对公民监督者、维权者进行所谓的“合法”报复。正是基于此,世界各国对公众人物尤其是政治人物名誉权的保护即便在民事领域都是审慎和节制的,更不会出现由国家司法机关直接利用侦查、公诉等方式予以刑事追究的情形。

三、诽谤。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才属于公诉案件。

根据《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侮辱、诽谤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以侮辱罪、诽谤罪立案侦查,作为公诉案件办理:(一)以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二)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三)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吴淦并未实施任何“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更显然没有任何“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也未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明显不存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不属于公诉案件的管辖范围。在没有“受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越权进行侦查,显然已突破了自诉和公诉的边界,属于滥用国家公器。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20xx年8月发布的《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诽谤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批。”也即,在本案中,即便你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也应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审批。

四、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之所以在向你院提请批准逮捕时增加这一在最初刑拘时没有的罪名,纯粹是为了恶意使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达到阻挠律师会见的目的。吴淦并未实施任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其一些与政治制度有关的言论表达,是其个人政治观点和思想理念的正常流露,并未超出一个公民言论自由的边界,根本不构成犯罪。

五、郑重建议。

辩护人认为,对吴淦的刑拘和报捕,是一些逆历史潮流而动的个人和组织,企图通过对维权群体中的典型代表的打压,以期阻遏维权运动、压制公民社会发育、震慑权利意识已苏醒并开始向当权者主张权利的广大民众。这样的用心,完全是“刀俎”对“鱼肉”的迫害和屠戮,根本置民众利益、社会公义和国家前途于不顾,无疑将受到所有正直公民的指责和唾弃。

在这样是非善恶的历史关头,辩护人希望你院及具体负责人员能谨持司法正义、善尽权力职责、恪守道德良知,慎思慎处、迎难克艰、勇担大义,最终本着对法治敬虔和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先贤孟子曰:“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同为法律人,希望我们到晚年都能俯仰无愧,笑对天地与子孙。

此致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李方平律师。

燕薪律师。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交通肇事者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辩护人,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交通肇事罪嫌疑人陈某某,男,51岁,汉族,1963年12月11日出生,住简阳市某镇某村。于20xx年9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现向贵局简明扼要阐述不批准逮捕理由如下,请参考:

一、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存在自首及坦白情节,对其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再危害社会。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报警,等待警察现场处置、勘察,事后积极配合公安机构调查,每次均是随传随到,态度较好。以上行为表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再危害社会。

二、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且为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据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非诉讼羁押、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条件。。

1、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本案中嫌疑人陈某某以前从未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社会评价及当地群众口碑较好。通过本次案件,陈某某已经充分认识到安全驾驶机动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本案中,陈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保险曾经是购买了的,但由于其粗心大意及风险意识差,未能及时续保,但陈某某表示愿意积极赔偿所有受害人损失,截止被采取强制措施日前,嫌疑人陈某某已经向亲戚朋友借款支付了死者家属6万元,伤者家属9.5万元,这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已经尽到了努力。

3、嫌疑人陈某某表示愿意继续尽到最大努力赔偿受害人,如果能够取保,陈某某之弟愿意代陈某某向死者家属支付12万元。本案死者为农村户籍人口,按照现有相关法律规定,陈某某所支付费用已经超过农村人口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额,这充分说明了陈某某积极的赔偿态度。

4、如继续羁押嫌疑人陈某某,势必会影响到陈某某的赔偿能力和赔偿积极性。陈某某本身并无积蓄,由于其年幼丧父丧母,作为长兄,拉扯弟、妹长大成人,如果能采取取保候审,陈某某必定能够争取到亲人、朋友的支持,更好的履行赔偿义务。

陈某某本人还从事农副产品中介工作,如能取保,或多或少能够增加其收入,并保证不会因为羁押而导致客户流失。否则有可能会因羁押导致其中介工作断接,影响其生产生活能力。

5、犯罪嫌疑人亲友、所在村民委员会具有监管、帮教条件,对犯罪嫌疑人不予羁押不致引发其他社会危险。

6、如果嫌疑人陈某某被羁押的时间过久,有可能造成其心理发生变化,而不予再积极赔偿受害者亲属,而其亲友也有可能在心理上发生变故,最终不利于本案的和谐解决。

三、家属愿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并严格遵守《刑诉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且不影响案件继续侦查。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案发前后犯罪嫌疑人的综合表现,全面分析,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是全面贯彻落实我国倡导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切实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正确实践。故根据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的请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不批准逮捕。

特此申请,请审查。

申请人:四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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