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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认定协议书简短(通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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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认定协议书简短(通用9篇)
2023-11-21 02:53:13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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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认定协议书简短篇一

车主(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

搭车人(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搭车的事宜上达成协议如下:

1、搭车路程。

出发地点:_____目的地点:_____。

2、搭车费用:_____元。

1、甲乙双方都承诺友好互助,遵守交通规则,不得故意影响和阻碍车辆的正常行驶和车内的正常秩序。乙方在车上不得发生吸烟、吐痰等非文明行为,因乙方过失或过错使人员伤害、车辆发生事故及车辆、产生违章罚款以及设施受到损坏,乙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2、甲方提供按国家规定缴纳保险的车辆。双方约定,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构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除与车辆有关的保险公司赔偿外,甲方不承担乙方的其他任何连带责任和赔偿。

3、出行过程中发生的第三方导致的责任事故以及损失,本车驾乘人员之间互不承担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

4、双方约定,不得携带危险品等法律法规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地震、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甲乙双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由于乙方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车内污染或车辆附属设施损害,由乙方负责清洁、修复或赔偿。

5、在搭车期间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或者中断协议的,必须提前通知对方,协商后解决。

6、双方承诺无传染病、心脏病、严重晕车以及不适宜乘坐车辆出行的疾病与缺陷,若发生上述情况,需终止或者中止本协议的,应第一时间中止或终止。

7、拼车是朋友结伴而行,非赢利行为,双发不得引发商业行为,如:过分强调按时乘坐与到达、向他方提出投诉、索要发票等;参与者是在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上组成的。

8、乙方下车时应注意携带自己的物品,如遗失在甲方车上,无论协议终止与否,甲方均有义务归还物品,并由乙方自行领取。

1、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协议及其补充条款内空格部份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和补充条款及附件共有贰页,壹式俩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有同等效力,签字即生效。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火灾认定协议书简短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借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应双方共同尊守:

1、出借方将所借的车型为用方,借车时间以双方签字确认为准。

1、出借车方自___月___日使用,至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时收回。

1、不承担出借车辆在出借期间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2、不承担出借车辆于出借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1、借车期间拥有所借车车辆的使用权。

2、借车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酒驾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3、不得把所借的车辆转借给任何第三者使用,不得用借用车辆进行盈利性经营,以及参加竞赛、测试、实验、教练等活动。

4、承担车辆借用期间的油料费用。在借用期间应对水箱水位、制动液、冷却液因每日检查的'责任,在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借用方应立即通知出借方或将车辆开至出借方指定维修厂,借用方不得自行折卸、更换原车设备及零件;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借用方承担。

5、如需续借车辆,须提前24小时到出借方办理续借手续。

6、依照借车协议的规定借用方应有全权责任。

1、出借方为出借的车辆办理了车辆全险。

2、应按时归还车辆验收时发现车辆有所就的划痕、刮伤、碰撞、损坏、设备折损、证件丢失等现象借用方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他相应的费用。

3、车辆在借用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借用方应立即通知出借方,出借方及时应协助借用方向保险公司报案及协助出借方办理此事故的相关事宜,借用方并支付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费用有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由借用方承担。

4、借用方在借用期间发生操作不当或其他外部原因引起的车辆损伤,如可办理保险索赔的,借用方应向出借方支付总维修费用(以保证公司评估为准)30%的加速折旧费和停驶损失;如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的,由借用方承担全部的维修费用、以及加速折旧费和停驶损失。

1、未经出借方许可借用方多用时间内,出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车辆解除合同,并不负一切法律责任。

2、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车辆,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借用方承担:

(1)、借用方利用所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

(2)、借用方将所借用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等。

(3)、从事其他有损出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本合同自出借方、借用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共两页一式两份,由出借方、借用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方(签字盖章):_____

出借方电话号码:_____

借用方(签字盖章):_____

借用方电话号码:_____

出借方身份证号码:_____

借用方驾驶证号码:_____

签订时间:_____

火灾认定协议书简短篇三

甲方:

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试验过程中应承担的安全责任,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在全部试验期间,甲方应服从乙方对试验现场的安全管理;

4、如试验过程中因甲方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的乙方设备损失及人员伤亡事故,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1、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试验全部完成甲方及其产品撤出本试验室后自行终止。

甲方责任人:(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责任人:(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火灾认定协议书简短篇四

甲方:xxx,机动车轿车方,身份证号:

乙方:,摩托车驾驶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摩托车撞上机动轿车造成车损人伤事故,就事故责任认定事前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摩托车速度快,轿车速度慢,就事故现场判定,双方承认摩托车方应承担主要责任,轿车方承担次要责任。

(二)但考虑摩托车方经济困难,甲方愿意主动承担全部责任。

(三)乙方保证责任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再找甲方任何经济及其他责任,(甲方本人不再承担任何经济及其他责任,其责任全部转移与保险公司,除保险公司赔偿外,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纠缠甲方,否则视为违约,)但甲乙双方都有协助办理保险理赔事宜。

(四)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生效,均不得反悔,若一方反悔,事故责任书都必须同意重新认定,并且赔偿对方违约金五万圆整。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证明人(签字)。

20xx年7月24日。

火灾认定协议书简短篇五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摩托车撞上机动轿车造成车损人伤事故,就事故责任认定事前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摩托车速度快,轿车速度慢,就事故现场判定,双方承认摩托车方应承担主要责任,轿车方承担次要责任。

(二)但考虑摩托车方经济困难,甲方愿意主动承担全部责任。

(三)乙方保证责任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再找甲方任何经济及其他责任,(甲方本人不再承担任何经济及其他责任,其责任全部转移与保险公司,除保险公司赔偿外,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纠缠甲方,否则视为违约,)但甲乙双方都有协助办理保险理赔事宜。

(四)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生效,均不得反悔,若一方反悔,事故责任书都必须同意重新认定,并且赔偿对方违约金五万圆整。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证明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火灾认定协议书简短篇六

为了丰富业余生活,我们自愿、自发组织自驾游活动。为使每一位参与者的权利、义务、责任得到明确,我们自愿遵循以下约定:

总则。

一、本次自驾游活动名称、时间、路程。

自驾游拼(搭)车活动名称:

活动时间(大概):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

参考行车路线(以实际行进路线为准):。

二、本次自驾游活动是自愿、自发的临时组合,没有任何人是专职的或专业的工作人员,活动的发起、联系或组织者都是热心朋友的自愿工作,是为大家提供免费和无偿的服务。参与者均是在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上组成的。自驾游活动存在很多不可预见的危险,道路行驶、旅游过程、食宿、自身身体健康、自然灾害等等,均有可能造成对自己生命财产的伤害和损失。由于活动为自由组合性质,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将不承担事故任何责任,但可以根据自身能力互相援助。即便从法律上认定活动的发起、联系、协调或组织者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话,均视为报名者及其近亲属完全自愿放弃。

三、所有自驾游活动的参与者应发扬团结互助、助人为乐的精神,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给予他人便利和帮助。但任何便利和帮助的给予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义务,更不构成对其他参与者在法律上承担或分担损失或责任的根据。

四、凡报名参加者年满18岁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18周岁的,由其活动时的监护人负责其全部行为安全,并承担全部监护责任。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组织者和参与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驾车及拼车(搭车)。

五、“驾车人”是指在参加自发组织的活动中的拥有自有或对所驾车辆有合法使用权并具有合法驾驶资格的人。“拼(搭)车人”是指参加自发组织活动中为完成参加活动的目的,自愿免费拼(搭)乘驾车人、委托驾车人帮助自己完成活动过程的人。

“免费拼(搭)车”,系指驾车人不收取拼(搭)车人劳务费用的行为。

六、驾车人陈述与保证:

1、拥有合法驾驶资格;。

2、所驾车辆具备合法上路条件;。

3、未收取拼(搭)车人劳务费用;。

4、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基本对自身及乘客人身安全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5、没有身体不适或酒后不适合驾车的情况下驾驶车辆。

拼(搭)车人陈述与保证:

3、自愿、主动分摊活动中产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因车辆产生的费用;。

4、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应积极配合驾车人解除故障;。

5、发生交通事故后,协助驾车人报警、维护现场,配合解决与第三方纠纷;。

6、若在自驾游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除从第三方或保险公司取得的赔偿外,拼(搭)车人放弃对驾车人的赔偿请求,并配合驾车人向第三方或保险公司进行索偿。

七、费用说明。

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拼(搭)车人分摊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因车辆产生的费用,计入自发组织的活动费用,并非驾车人收取的劳务费用,不得以该分摊的费用作为承担任何责任的理由或依据。

驾车人应小心、谨慎、安全驾驶。驾车人在驾车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所驾车辆及他人车辆损坏的,由驾车人依据相关责任自行负责相应的损失。拼(搭)车人不承担该损失,但可根据自愿原则自行决定给予驾车人一定的补偿,但不是应尽的义务。

附则。

八、协议有效期。

所有活动参与者,包括驾车人与拼(搭)车人在每次活动集结开始之时签署该协议,至每次活动结束时该协议失效;如发生人身损害或其他争议,该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至争议处理完毕之日。

本协议文本可制作一式数份供活动参与者审阅,并在审阅无任何异议后共同到组织者跟前的该份协议书上签名并共同委托组织者保管。

活动参与者在本协议签名时,视为已经完全接受本协议的所有约定,并自愿签名。参与者自愿填写签名后即对该参与者(及其未成年亲属)产生法律效力。参与者自愿填写签名如下:

真实姓名。

网名。

身份证号。

电话。

20xx年x月xx日。

火灾认定协议书简短篇七

甲方:

乙方:

20xx年4月10日,甲方因火灾造成乙方世嘉汽车服务会所,损失严重。先经甲乙双方协商:

1.甲方愿赔偿乙方为8(扒万)元损失。

2.付款方式:20xx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4万元;20xx年12月30日一次性付4万元。

3.如到期不付,支付违约金30%。甲方愿用尉犁县9号小区b5-2-502室,108.07平方米房屋作抵押。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火灾认定协议书简短篇八

认定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土地使用证号。

规划许可证号。

总用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住宅建筑面积。

住宅总栋数。

容积率。

绿化率。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开发建设单位。

资质及证号。

设计单位。

资质及证号。

施工单位。

资质及证号。

委托单位。

通信地址。

负责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1、工程所在具体位置及周边环境;

2、建设类型;

3、市政基础设施条件;

4、当地一般住宅建设成本、销售价格及销售情况,说明性能等级确定的依据;

5、开发模式;

6、进度安排。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火灾认定协议书简短篇九

马怀德。

如果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方式和途径,那么行政赔偿程序则是实现赔偿责任的根本手段。从世界许多国家看,行政赔偿程序通常分为二大阶段,第一阶段由行政机关内部解决赔偿责任问题;第二阶段由法院解决赔偿问题。由于体制上的差异,各国在行政行政赔偿程序的两个阶段既存在一些相通的内容,也各具特色。在我国,由于受行政复议、诉讼制度的影响,赔偿程序更为复杂。因此,如何借鉴有益的国外经验并结合目前我国实际,确定一套完备的行政赔偿程序显得十分必要。

一、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原则。

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原则解决赔偿问题。该原则因赔偿方式上的差别又被称为协议先行原则、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等。在美国,涉及国家赔偿的案件,大约有80%至90%是在行政机关得到解决的。在捷克,司法部和财政部有权审查所有违法决定案件,赔偿诉讼以前的初审目的是为了通过友好的方式,在法庭之外解决争端。先行处理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赔偿请求权人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前,一般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与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协商,若不能达成协议或请求权人不满意行政处理决定,或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处理,才可以向法院起诉。先行处理犹如一张过滤网,将行政机关能够自行解决的赔偿限制在行政机关内部,而不进入司法程序。一方面减少了法院诉源和讼累,减轻了法院在处理赔偿事件上的负担;另一方面又方便了当事人,使受害者可以不经过复杂繁琐的诉讼程序及时得到赔偿,同时也是对赔偿义务机关本身的尊重。当然,这一原则也有某种局限性,强制要求所有受害人向侵权机关申请并协商赔偿问题,可能造成一部分受害人不敢或不愿与侵权机关继续合作的结果,因受害人从心理上更倾向于第三者充任裁判人。

(一)两种先行处理模式。

从行政机关处理赔偿事务的方式看、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分“决定式”和“协议式”两种。它们在处理方式和结果上有一定差异。

“决定式”的最突出特点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的请求采用“决定”形式处理,一般不与请求权人进行协商或讨论,受害人只能被动接受或拒绝此决定。例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虽未明确提出“决定”为解决方式,但其内容实际排除了正式协商形式,而只用了“处理”一词。规定虽然含糊,但实践中多采用半协商半裁决形式。奥地利《国家赔偿法》第8条也规定:“被害人应先向有赔偿责任之官署以书面请求赔偿。书面送达官署三个月后,未经官署确认,或在此期间内对赔偿义务全部或一部分拒绝者,被害人得以官署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韩国、瑞士也有类似规定。

“协议式”则以赔偿义务机关与受害人双方协商为基础,以协议为最终处理结果。许多国家和地区之所以采用“协议”方式,主要是考虑到赔偿争议复杂多端,要求当事人间能够共同协商,对损害赔偿额请求达成折衷妥协方案。例如,美国《联邦侵权赔偿法》第2675条第1项规定:“除非请求权人先向有关联邦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而且被请求之行政机关……作出终局之拒绝,不得对美国政府……提起请求金钱赔偿的民事诉讼”;该法2672条规定:“对于受害人的请求,每一联邦行政机关的首长或其指定人必须依法予以考虑,评估、调解、决定或妥协、和解、受害人如果接受了这种决定或妥协、和解,则发生终局之效力,不得再行请求或起诉”。

(二)先行处理程序的提起方式。

在行政机关内部提起赔偿请求一般有两种方式,一为单独请求赔偿;二为附带提出赔偿请求。

如果受害人仅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单独提出请求,而不涉及其他要求,则视为单独式请求。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接受这类请求无须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需就侵权事实成立与否及赔偿数额等问题与受害人共同协商,达成共识。例如,某公民在被拘留期间,受到警察刑讯和殴打,如果他仅就被殴打受到损害请求行政机关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无须审查该殴打行为合法与否,而只须确定损害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该行为侵犯造成损失而请求的行政赔偿。我认为这一范围过窄。单独式请求包括两部分,一是对已经确认为违法侵权的行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二是对无须确认的明显违法行政行为直接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因为行政侵权行为很普遍,确认机关却只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果要求所有受害人对侵权行为提起赔偿请求之前都要经过确认阶段,势必增加受害人的负担。况且有很大一部分行政侵权行为明显损害事实,而不涉及确认其合法与否问题,更无须通过复议或诉讼途径先确认为违法,再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如行政机关公务员殴打侮辱行为、狱政管理中的事实行为等,既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诉讼范围,也没有适当的确认机关,因此,赋予受害人直接的请求是必要的,即受害人可就赔偿问题直接向行政机关单独提起,由赔偿义务机关与受害人协商处理。

附带式请求,是指行政赔偿请求权人在提出行政复议或其他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程序的同时,附带请求以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为主要内容,以赔偿损失为附带内容。受害人可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申诉,在要求有权机关审查并确认某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同时,还可以附带要求侵权机关赔偿其损害。当然,附带式请求往往须经过两道不同的程序,一是先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二是就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所遭受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由于确认机关未必都是赔偿义务机关,因此,会出现确认机关与原机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或确认机关责令原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例如,我国行政复议条例第44条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为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的,复议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赔偿”。

二、赔偿请求权及受理。

在行政机关内部赔偿程序中,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请求都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履行法定手续。这些要件和手续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实体要件。

请求权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示赔偿,应当具备以下实体要件:

1.请求权人原则上是因行政机关及公务员执行职务行为而直接受损害的人。如被违法拘留的人,被非法没收财物的人,被殴打、拘禁的人。至于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的、被抚养人、支付丧葬费的人为请求权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受侵害而提出赔偿请求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2.被请求人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3.请求依据是能够证明的损害事实。包括已受损失和必然的可得利益损失,不是假想、预料、期待的非现实损害,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确定行政机关赔偿义务和受害人请求权的一般赔偿法和特别法。

(二)程序要素。

从许多国家、地区行政赔偿立法及实践看,程序要素是请求权人提出赔偿请求,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步骤、方法、形式要求等综合因素。它主要包括:书面申请、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机关决定或协议期限、协议及赔偿金额限制等。

1.书面请求。

受害人等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请求赔偿行为属要式法律行为,因此,仅以口头表示请求赔偿的意思是不够的,难以构成具有。

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例如,《美国联邦侵权赔偿法》第2401条规定:“除非于求偿权发生后二年内对于有关联邦行政机关以书面提出赔偿请求,……对于美国联邦政府的侵权行为之诉,即归于消灭。”我国法律目前并未规定向行政机关提起赔偿请求须以书面形式为之,但实践中做法则多采用书面形式。如行政复议程序中附带请求赔偿的,须以复议申请书为基础提出附带请求,一般均采用书面形式。

2.法定期限内提出请求。

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这与诉讼上的消灭时效是一致的。许多国家、地区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请求期限,即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其意义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求偿权利,义务人早日履行其义务,以免时过境迁,发生举证困难,解除请求人与赔偿机关及公务员的顾虑。如果请求权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则丧失胜诉权,即丧失要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当然,即使在时效届满的情况下,权利人仍提出请求,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有权受领。行政赔偿的请求期限也就是消灭时效、诉讼时效。由于它与民事赔偿有一定区别,因此多采用短时效。

3.行政机关决定或与请求人协议的时限。

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请求权人的书面申请后,一般会出现三种结果,一是认为无赔偿义务,作出拒绝赔偿的决定;二是认为可以赔偿,与请求权人进行协议;三是既不拒绝,也不协议而是拖延不答复。为了保证请求权人及时获得赔偿,督促赔偿义务机关尽早履行义务,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均规定了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或协议的期限。例如,韩国法律规定赔偿审议会作出认可或拒绝的期限为两个月,超过两个月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权人可直接起诉。奥地利法律规定,被害人提出赔偿请求三个月内,如赔偿义务机关拒绝或未确认,被害人有权起诉。

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请求后的决定或协义期限有利于尽快解决赔偿纠纷,防止一案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和行政效率。我国目前尚无明确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条例规定,附带请求行政赔偿的,与复议期限一致,复议机关应在两个月内作出裁决。今后国家赔偿立法也可规定为两个月的协议或决定期限。

4.协议或决定赔偿的'金额限制。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为安抚受害人滥用赔偿权,有些国家和我国台湾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决定赔偿数额的限制。美国《联邦侵权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对超过25000美元作出赔偿裁决,妥协与和解,应事前获得司法部长或其指定人的批准始为有效。我国台湾“国家”赔偿法施行细则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权在一定金额限度内,迳行决定赔偿金额,超过限度,应报请其直接上级机关决定。金额限度,由行政院依据机关等级、性质、事权大小和经济状况决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尚无规定,可以考虑在今后的国家赔偿法细则中对不同级行政机关决定赔偿的数额予以规定和限制。

三、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或协议的效力。

赔偿请求权人与赔偿义务机关达成的协议或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裁决具有确定力和拘束力,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反悔更改,这是多数国家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例如,美国《联邦侵权赔偿法》第2672条规定,除非前项之行政调解系以欺诈方式达成,行政机关所为的妥协、和解、裁决或决定,在本法关于对美国联邦政府基于侵权行为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的规定限制下,对联邦政府全体官员均有终局的效力“。”请求权人接受前述的裁决、和解或妥协,对于该请求权人应产生终局的拘束力,并对美国联邦政府及其人员因其行为或不行为所生的赔偿请求构成完全之免除"。

可见,在行政赔偿的先行协议程序中,赔偿义务机关与请求权人所达成的赔偿协议与法院的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既可以成为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依据,又可以成为请求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具体而言,赔偿决定或协议发生以下效力:

(一)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由于赔偿协议具有与法院判决、调解书同等的效力,因此赔偿义务机关与请求权人达成协议后就负有履行协议的赔偿义务,应当向请求权人支付赔偿金、或按协议内容恢复原状。此项履行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我国台湾法律规定为20日。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履行期限,但不宜过长。赔偿义务机关在协议前或协议中已先行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和其他费用,应于履行赔偿金时扣除。

(二)请求权人取得执行名义。

赔偿协议的效力还存在于请求权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时,该赔偿义务机关不得拒绝或延迟履行。否则,请求权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常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为赔偿义务机关所有的财产,但由于行政机关的财产性质特别,有些情况下不宜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例如,机关公用的实物、公务员的工资等。许多国家和我国台湾均有一定限制。例如,在英国、法国、美国、西班牙、澳大利来等国,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国家赔偿责任。在美国由国会编列预备金支付赔偿费。德国虽然曾规定财政财产可以强制执行,但公有物仍不能强制执行。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赔偿裁决或与请求权人达成协议后拒不执行该裁决或协议的处理办法,因此,请求权人能否就裁决或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仍无定论。但从国家赔偿立法的趋势和规律看,规定请求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必要的,这是保证赔偿义务机关及时履行义务的重要途径。但由法院强制行政机关执行协议存在一定难度,同时还可以开辟另一个途径,即赔偿义务机关超过期限拒不履行协议的,请求权人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赔偿义务机关与请求权人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出具一定证明文书,作为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证明,便于请求权人提起诉讼。如不出具证明,则请求权人自协议开始后一定时间为限,有权向法院起诉。

四、行政赔偿协议中的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

行政赔偿的协议程序中,请求权人可能因知识、经验、精力及时间、环境所限而不亲自参加协议程序,在这种情况下,请求权人可以委托或依法要求他人代理参加协议,这是请求权人自身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不得剥夺。有些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在申请协议程序中,应当为请求权人指派律师。行政赔偿协议程序中的代理人有两类,一是法定代理人,二是委托代理人。前者是依照民法和其他法规代理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请求权人参加协议的人。如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是受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此项代理权的取得依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定。后者是受赔偿请求权人委托而与赔偿义务机关协议的人,其代理权限有一定限制,如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撤回请求以及领取赔偿金、选任代理人等,均须请求权人特别委托。代理权一般不因请求权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破产而消灭。请求权人解除、变更代理权,一般须书面告知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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