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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后不再提起上诉申请书 一审没有上诉申请再审驳回(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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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后不再提起上诉申请书 一审没有上诉申请再审驳回(4篇)
2023-01-11 13:27:09    小编:ZTFB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精选一审后不再提起上诉申请书(推荐)一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_______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上诉人称______年______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_______区_______街_____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_____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

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______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作出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那倘若上诉人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精选一审后不再提起上诉申请书(推荐)二

答辩人:

答辩人就上诉人_______提出返还原物纠纷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属于公民合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后引起的返还原物的侵权纠纷案件,并非单位内部分房纠纷,应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非法侵占诉争房屋的事实认定清楚。

二、答辩人名下只有诉争房屋房产证上登记的唯一套房产,上诉人凭空捏造所谓答辩人与前妻骗取其他公房以及用非正常手段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的事实纯属乌有,也与本案审理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不再赘述。

三、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一审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但是上诉人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企图永久占有答辩人的物权。在国家大力倡导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的今天,答辩人相信正义一定能伸张,违法一定会受到制裁。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明镜高悬,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xxx年xx月xx日

附:

答辩书副本x份;

证据材料x份

精选一审后不再提起上诉申请书(推荐)三

答辩人:

答辩人就上诉人_______提出返还原物纠纷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属于公民合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后引起的返还原物的侵权纠纷案件,并非单位内部分房纠纷,应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非法侵占诉争房屋的事实认定清楚。

二、答辩人名下只有诉争房屋房产证上登记的唯一套房产,上诉人凭空捏造所谓答辩人与前妻骗取其他公房以及用非正常手段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的事实纯属乌有,也与本案审理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不再赘述。

三、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一审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但是上诉人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企图永久占有答辩人的物权。在国家大力倡导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的今天,答辩人相信正义一定能伸张,违法一定会受到制裁。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明镜高悬,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xxx年xx月xx日

附:

答辩书副本x份;

证据材料x份

精选一审后不再提起上诉申请书(推荐)四

答辩人:陈某

被答辩人:福建省某公司。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福建省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现针对被答辩人之上诉状,答辩如下: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指当事人可以采取放弃、让渡等方式自主处分自己的权利,但当事人在处分自己的权利时不得以损害第三方的利益为前提。

本案被答辩人放弃对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过高违约金的抗辩,但要答辩人去承担其放弃抗辩的不利后果,是不符合民法基本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0xx年5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规定正是对之前调整违约金的理论观点和实践做法的肯定,虽然被答辩人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是在该解释实施之前判决的,但如果答辩人提出调整违约金的抗辩,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法院既也有可能支持也有可能不支持,姑且不论支持的可能性有多大,但至少存在可能性,可正是被答辩人未提出抗辩的过错行为让这种可能性成为“零”。

在被答辩人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答辩人只要依照法律规定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不会产生迟延履行金和执行费,在上述案件中答辩人只是案外人,不存在承担包括认错在内法律义务的问题,即便被答辩人履行义务后要向答辩人追偿也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的问题。

正是因为被答辩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过错行为才产生了额外的费用,应由被答辩人自行负担。

综上,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中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诉讼费的部分正确,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予以维持,驳回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

此致

敬礼!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〇xx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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