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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废旧回收采购制度范文通用(大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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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废旧回收采购制度范文通用(大全10篇)
2023-11-22 18:20:36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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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回收采购制度范文通用篇一

为了规范废旧物资管理,杜绝固定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包含对已经过审批同意报废处理的固定资产、回收的废机器、加工造成的废料、加工产品不能利用的边角余料、钢铁屑、石材,损毁的设备零部件等管理。

三、废旧物资管理单位

废旧物资统一由碎石厂集中回收存放管理,所有废旧物资安排一名保管员管理,要求登记存档,每月月底上报公司综合部。

四、报废固定资产和废旧材料的处理。

1、对已报废的设备应及时办理设备报废的相关手续,已经过审批同意报废处理的废旧设备,应与其他物资隔离统一码放管理。

2、对回收的'废旧材料实行集中处理,由保管人提出意见,公司审批同意后再行处理。

五、废旧物资的处理

1.由保管员与副总经理核定需变卖的废旧物资,公司安排专人处理,对有再利用价值的废旧材料不得变卖处理。

2.由保管员监督出卖合同、过磅称重的全过程。出卖合同和每次称重的过磅单由保管员保存一联以便和财务对帐。

3.严格检查出门的废旧物资运输车辆,不得将除废旧材料以外的物资运送出厂。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物资管理,理顺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管理工作,使其有章可循,从而合理利用现有的物资资源,盘活资金,杜绝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工业垃圾的判定、日常管理及处置工作。

3.职责

生产类废旧物质的回收及报废处置等相关工作由公司派专人统一集中管理。

3.1 废包装箱、纸张、生活垃圾、危废物由人事行政部统一处理。

3.2 闲置物资、工业余废材料由公司委派的专人进行处理。

4. 管理内容:

4.1 定义

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是指公司在一定的时间内产生的、无使用价值生产类原辅材料,包括废旧生产工具,废弃的劳保用品等。

4.2 基本原则

在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4.2.1 集中管理原则

生产类废旧(闲置)可回收利用的物资由专人归口集中管理。

4.2.2 定期处理原则

各相关部门定期对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定期上报,组织相关人员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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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处理。

4.2.3 再利用优先原则

对经过修理仍有较高使用价值的物资应优先考虑重新利用。

4.2.4 调剂优先原则

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应优先选择在公司内部及项目生产调剂使用,当公司内部及生产项目确实不再使用时,方可考虑变卖及报废处理。

4.3 回收及保管

4.3.1 外购件、可利用包装品由仓库负责回收及保管。

4.3.2 其他废旧、闲置物品的回收及保管由人事行政部统一安排堆放点,由生产部门按物品属性分类收集存放。

4.4 报废、处置

4.4.1 适用本制度处理的废旧、闲置物品不包括任何具有公司及生产项目再利用价值和需求之物品,本制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4.4.2 生产物品的报废、处理,由物资供应部会同售后及制造部技术人员等共同商讨决定,经研究可以报废处理的,由采购部提出报废产品清单报总经理审批,特殊物资报董事长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作报废处理。其他行政物资报废处理由行政部负责办理。

4.4.3 废旧、闲置物品相关部门按批定价,报副总审批,财务审核,审计部监督,报总经理批准。

4.4.4 危废物品的处理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由具有相关处理资质的企业负责。

4.4.5 公司门卫人员凭物资出门单,方可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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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回收采购制度范文通用篇二

为了规范公司废旧物资的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已经得到公司领导批准的可回收变现的选出的毛料,废旧包装物,废托盘边条,废油桶,废机油、不能利用的边角余料,废旧钢铁以及玻璃类、纸类、饮料瓶等废旧物资的处理。本制度不适用于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处理。

3职责

3.1公司所有的废旧物资及其它各种可回收废品统一归口于行政管理部集中管理, 公司对废旧物资实行统一管理,其他部门无权擅自处理。

3.2行政管理部应及时对已经审批的废旧物资根据废旧物资分类处置方案(卖给废品收购站、回收利用、委托外部处置、废弃、进入专用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

4可回收类物资处理程序。

4.1 物资报废处理程序

4.1.1生产类废旧物资(龙骨、布袋、废机油、废托盘边条、废旧包装物、废油桶、不能利用的边角余料、废旧钢铁等)

4.1.1.1有生产类废旧物资需要处理的部门须由本部门经理首先填写《物资报废处理审批单》并向行政管理部提出申请。

4.1.1.2行政管理部接到申请后应在3日内组织有关部门鉴定是否报废,经鉴定部门负责人、调度长或生产经营副总签字确认可报废处理的,由行政管理部拟出处理意见后报行政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4.1.1.3行政管理部将经公司领导在审批后的《物资报废处理审批单》的回执单交与需处理废旧物资的部门。即日起行政管理部着手处理该物资,处理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处理起来有困难的,管理部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

4.1.2选出的'毛料(不合格原料矿类)的报废处理

4.1.2.1原料矿报废时首先要由公司品质技术部质检室开具的“废品通知单” 随同实物转交生产部签收。

4.1.2.2处理废矿时由生产车间经理填写《物资报废处理审批单》报生产部审核,经调度长或或生产经营副总签字确认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可报废处理的由行政管理部拟出处理意见后报行政副总经理批准。

起来有困难的,管理部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

4.1.3 生活类废旧物资的报废处理

玻璃类、纸类、饮料瓶等废料直接由行政管理部直接开具《物资报废处理审批单》报行政副总审批后处理。

4.2已经过批准报废的可回收废旧物资的存放

各部门要按5s标准管理废旧物资。

4.2.1 需处理废旧物资部门应根据物资实际状况,对需报废处理的物资应与其他物资隔离管理。

4.2.2各部门应将已被批准报废的废旧物资由本部门运至公司统一指定点,其中设备动力部、生产部等报废的边角料、更换下来的备件、筛网等金属废料进入设备动力部北部金属废品存放处;仓储、生产等部门报废的吨袋、纸板等非金属可回收物入本部门指定点暂存。

4.2.3 各部门运送废旧物资、垃圾过程中不得随意丢弃,如有洒落必须清扫干净。

4.2.4运至垃圾池的不可回收物资必须从里往外堆码,不得乱堆乱放。

4.2.5对吨袋、废旧纸箱纸袋等要打捆、收缩紧卷码放整齐。

4.3 可回收类废旧物资的销售

4.3.1废旧物资定价:

4.3.1.1行政管理部应积极拓展信息渠道,寻找大宗物资的终端收购商,减少中间环节,从而确定不少2家的长期定项收购方,以便得到最好的价格,为公司争取最高的经济效益。。

4.3.1.2由管理部根据市场行情对不少于2家的长期定项收购方至少应进行一次竞标定价,价高者中标。

4.3.2废旧物资定价后,行政管理部要填具废旧物品处理审批单报公司行政副总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具体执行价应传递财务部)。

4.3.3 以件数为计量单位的废旧物资处理要全部点数,以重量为单位的废旧物资处理一律检斤过磅。外卖的废旧物资处理由仓储部称重并计量,保安队员监称,并在计量单上签字确认, 购买废料方购买废旧物资时必须每次过皮重,行政管理部可随机抽查,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20~200元/次的罚款,对购买方将按价值的5~10倍给予罚款。

4.3.4废品处理工作由管理部指定人员负责,相关部门指定人员,并派一名保安随同到现场进行监督处理废品,填妥《废旧物资处理审批单》,与处理废品残值所得的款项上缴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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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回收采购制度范文通用篇三

为了规范废旧物资管理,杜绝固定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对已经过审批同意报废处理的固定资产、回采巷道回收的废旧锚杆和铁丝网、加工造成的废料、加工产品不能利用的边角余料、钢屑、铁屑、损毁的设备零部件等的管理。

三、 废旧物资管理单位

废旧物资统一由机电一队集中回收存放管理,所有废旧物资一律要求登记实物台帐,每月月底上报机电科和企管科。

四、报废固定资产和废旧材料的处理。

对已报废的设备应及时办理设备报废的相关手续,已经过审批同意报废处理的废旧设备,应与其他物资隔离统一码放管理,对回收的'废旧材料如锚杆、铁丝网、铁屑等,集中存放,由机电科按量报矿企业科,按照股份公司下发的有关废旧物资管路办法的相关规定,在需要集中处理时,提出处理申请,报请股份公司机电机电科和企管部批准,经批复后,由设备租赁站联系有资质的卖家按照废旧钢材变卖处理。

五、废旧物资的变卖程序

废旧物资的变卖主要由设备租赁站主持,通知企管科、机电科、供应部门、武装保卫科、机电一队相关人员参与。

1.由机电科、供应部门和机电一队核定需变卖的废旧物资,对有再利用价值的废旧材料不得变卖处理。

2.由企管科监督出卖合同、过磅称重的全过程。出卖合同和每次称重的过磅单由企管科保存一联以便和财务对帐。

3.武装保卫科门卫要严格检查出门的废旧物资运输车辆,不得将除废旧材料以外的物资运送出矿。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物资管理,理顺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管理工作,使其有章可循,从而合理利用现有的物资资源,盘活资金,杜绝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工业垃圾的判定、日常管理及处置工作。

3.职责

生产类废旧物质的回收及报废处置等相关工作由公司派专人统一集中管理。

3.1 废包装箱、纸张、生活垃圾、危废物由人事行政部统一处理。

3.2 闲置物资、工业余废材料由公司委派的专人进行处理。

4. 管理内容:

4.1 定义

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是指公司在一定的时间内产生的、无使用价值生产类原辅材料,包括废旧生产工具,废弃的劳保用品等。

4.2 基本原则

在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4.2.1 集中管理原则

生产类废旧(闲置)可回收利用的物资由专人归口集中管理。

4.2.2 定期处理原则

各相关部门定期对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定期上报,组织相关人员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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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处理。

4.2.3 再利用优先原则

对经过修理仍有较高使用价值的物资应优先考虑重新利用。

4.2.4 调剂优先原则

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应优先选择在公司内部及项目生产调剂使用,当公司内部及生产项目确实不再使用时,方可考虑变卖及报废处理。

4.3 回收及保管

4.3.1 外购件、可利用包装品由仓库负责回收及保管。

4.3.2 其他废旧、闲置物品的回收及保管由人事行政部统一安排堆放点,由生产部门按物品属性分类收集存放。

4.4 报废、处置

4.4.1 适用本制度处理的废旧、闲置物品不包括任何具有公司及生产项目再利用价值和需求之物品,本制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4.4.2 生产物品的报废、处理,由物资供应部会同售后及制造部技术人员等共同商讨决定,经研究可以报废处理的,由采购部提出报废产品清单报总经理审批,特殊物资报董事长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作报废处理。其他行政物资报废处理由行政部负责办理。

4.4.3 废旧、闲置物品相关部门按批定价,报副总审批,财务审核,审计部监督,报总经理批准。

4.4.4 危废物品的处理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由具有相关处理资质的企业负责。

4.4.5 公司门卫人员凭物资出门单,方可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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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回收采购制度范文通用篇四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规范废旧金属收购活动,防范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性废旧金属、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经营活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报废旧机电设备和报废船舶及其部件、配件等。

本规定所称的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废旧金属。

本规定所称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是指因自然损坏或者人为损坏而产生的,含有金属物质的市政公用设施、设备、仪器、雕塑及其他物资。

第四条 (管理部门的职责)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本市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综合协调和行业管理。

上海市公安局及其区、县分局(以下统称公安部门)负责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违反有关规定收购、处置、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等活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区、县分局(以下统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固定场所无照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收购废旧金属的经营活动。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各区、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流动无照收购废旧金属的经营活动。

本市建设、交通、规划、房地资源、质量技监、环保、市容环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废旧金属收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废旧金属收购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并组织、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布局规划和技术标准)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和收购企业的设置技术标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编制的布局规划,确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定点设置。

第七条 (登记注册)

设立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经营范围应当注明“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或者“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字样。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在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范围前,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地应当与其实际经营场所相一致。企业在其注册地以外另行设立经营场所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手续,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还应当事先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八条 (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和收购企业的设置技术标准;

(二)符合治安、消防、房地资源、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卫等管理规定;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本市居民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者,并有固定住所;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未有不良记录;

(五)经营场所与铁路沿线、机场、港口、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军事禁区的周边距离大于500米。

第九条 (许可和发放)

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经审查予以许可的,颁发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由上海市公安局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十条 (建立台账和收购登记)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当建立收购台账,台账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清单,并如实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

第十一条 (处置)

企业应当将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送交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进行处置,出于循环利用的目的交付其他企业再行投入生产的除外。

第十二条 (指定处置)

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应当由指定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以下简称“指定处置企业”)上门收购、统一处置。

指定处置企业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公安局、相关行业协会在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中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指定处置企业应当与市政公用企业及其所属的市政建设、维护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

第十三条 (目录)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会同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目录》,确定本市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种类,并书面通告本市各废旧物资收购企业。

第十四条 (运输管理)

指定处置企业运输或者委托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应当签署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列明运输物品品种、数量、运输目的地等事项。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对运载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车辆、船舶进行查验。

本市陆路、水路、铁路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发现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运输者无法提供有关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个体工商户或者未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活动。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不得收购来源不明的生产性废旧金属。

除指定处置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处置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

第十六条 (报告和举报)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发现有赃物嫌疑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来源不明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收购、处置生产性废旧金属、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违法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由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收购来源不明的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由公安部门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范围。

违法收购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由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其中,属于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吊销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范围;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未建立收购台账或者未如实登记的,由公安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范围。

市政公用企业及其所属的市政建设、维护单位违法处置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无照经营的法律责任)

无照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办理手续和换发执照)

本规定实施前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部门办理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具体实施办法,由上海市公安局另行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换发营业执照手续。具体实施办法,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目的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管理,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再利用,以及废旧物资处理审批制度,防止物资流失,确保废旧物资及时回收再利用, 明确废旧物资回收管理程序,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减少资源浪费。

二、基本原则:

2、加大折旧设备综合利用分析,进一步提升利用水平。  

三、适用范围:公司生产、建筑业废旧物资处理。

四、具体内容: 物资回收范围包括废金属(包括有色金属和黑色金属),木包装箱、架、废旧电缆电线、淘汰或更换的旧机电产品、废油及其它有回收价值的物品。

废旧回收采购制度范文通用篇五

设备函【2017】 03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废旧物资的管理,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管理程序,降低物料消耗,促进公司增收节支工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适合于设备检维修或生产装置改造过程产生的废旧物资的管理。

二、废旧物资回收原则

统一回收,定点存放。

三、废旧物资的分类

1、可利用的闲置设备(改造退下的.旧设备)。

2、可回收利用物资(旧管道、旧型材等)。

3、有色金属类(不锈钢、铜、铝等)。

4、不可回收利用的废品物资(各种废弃的钢材边角料、不可修复的旧阀门、腐蚀严重不可利用的旧管道等)。

5、非金属类。

四、 废旧物资的回收

1、废旧物资回收坚持“能修则修、降低费用”的原则,凡能够利用或通过修复后能够再利用的物资,转化为备用品。

2、各单位处理废旧物资时,设备主任、设备员与设备科现场鉴定后,填写《物资回收鉴定表》,须详细列出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物资站凭借《物资回收鉴定表》进行回收,分类存放,并做好记录,车间负责转运到指定区域。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废旧物资,发现一次处罚本单位200元。

3、阀门、轴承、有色金属、电机等物资,物资站要严格执行“以旧换新”制度。交旧材料后,凭物资站开据的废旧物资收据领取新的材料(特殊情况也可事先领用物资材料,但事后必须立即补办手续)。

4、旧管道、阀门所带的法兰 ,车间先回收 ;有色金属与钢的组合件,车间必须先行拆分;按分类要求上交物资站。否则一次处罚50元。

5、非金属物品按材质分类,统一上交,存放到规定区域。

6、不按分类规定,混杂乱放,一次处罚车间100元。

五、废旧物资的存放区域划分:

1、报废物资区域:公寓楼宿舍后东侧,存放待出售的废旧物资。

2、有色金属区域:机修车间西南处,存放不锈钢、铜、铝等废旧物资,电缆及有色金属小件物管仓库存放。

3、大型闲置设备区域:公寓楼宿舍后西侧,存放检维修及技术改造更换退役的设备。

4、闲置利用区域:反渗透厂房北侧,存放阀门、管道、钢材类等废旧物资。

5、非金属区域:公寓楼宿舍后中部地段,存放玻璃钢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木制品等废旧物资。

本规定从 2017 年3 月15日 起执行。

设备科

2017年3月12日

一、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废旧物资回收,保障企业信息资料安全,明确公司废旧物资回收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 废旧物资类型

本制度规定了对公司过期招标文件、报刊杂志、内部函件、打印文件、纸皮箱、矿泉水瓶、硒鼓等废旧品的回收管理。

三、 废旧物资回收流程及要求

3.1废旧品统一归行政服务中心生产服务室集中管理,所有废旧品回收时一律要求登记回收记录单。

3.2 废旧品的回收

3.2.1 废旧品回收申请

四、 废旧物资的管理

4.1行政服务中心生产服务室根据“废旧品回收记录单”做好废

旧品库存管理,并负责登记实物台账。

4.2废旧品分类

4.2.1由清洁人员将废旧品分类后放置于废旧品仓库内。

4.3定期清理废旧品,同时冲减实物台账。

五、 资金监控

清理废旧品时,通知废品回收站工作人员到场回收,由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被回收后的所得款项进行逐笔记录,并登记现金台账。

六、 考核

6.1各部门人员未经允许私自变卖、带走废旧品,一经发现,将予以公司通报;若合作方人员,则扣减该人员所属公司当月考核成绩及服务费,情节严重的,可对该公司予以终止合同处理。

6.2若因废旧品管理不善,按直接经济损失考核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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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回收采购制度范文通用篇六

第一条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保障人体健康,加强废旧油脂的回收处置管理。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废油的产生,并对生产及清洗零件所产生的废旧油脂进行合理回收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废旧油脂是指煤炭筛分厂各设备在生产运行和维护保养过程中产生的不可再重复利用于机械等设备中的油脂,如废旧的液压油、齿轮油、机油等。

第三条 煤炭筛分厂废旧油脂回收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 煤炭筛分厂所属各设备在生产和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旧油脂将有组织、有目的性的进行回收,并对废旧油脂的回收实行全过程性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筛分厂所属各部门、班组必须严格执行此制度。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筛分厂成立废旧油脂回收管理领导小组,厂长任组长,各部室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组员。

第七条 生产调度部、安质部负责废旧油脂回收制度的监督管理,综合部负责废旧油脂回收制度档案的建立和保存工作。

第八条 生产调度部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废旧油脂回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废旧油脂回收检查、监督、考核管理。

第九条 安质部负责废旧油脂在回收过程中的人员及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并负责对废旧油脂回收的`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综合部负责废旧油脂回收管理,编制回收计划及相关报表,根据本厂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实施、检查、考核管理细则并建立健全废旧油脂回收的档案。

第三章 废旧油脂回收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 各班设专人负责对本班组所产生的废油进行收集管理。

第十二条 对机体各部放油时应使用容器接好,清洗人员在油盆中清洗零件时应轻拿轻放,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应避免清洗废油飞溅。

第十三条 为了加强对废旧油脂的管理,要做到定具、定点、定时、定质、定期回收,要求作业人员在每次作业完毕后必须对其进行收集,统一存放到废油库内,并做好登记。

第十四条 废弃油脂应设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废弃油脂要及时回收,另桶存放,应有专门标有“废弃油脂 专用”字样的密闭容器存放,由公司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第十七条 对收回的废旧油脂的容器要统一存放到规定的仓储库内,并且要在仓储库内放置必备的有效的灭火器具。

第十八条 仓储库存放废旧油脂的位置必须有明显的标识牌,避免混乱。

第十九条 要有专人负责废旧油脂的管理工作,建立废旧油脂的回收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回收时间、种类、数量、使 用单位、用途等情况。

第二十条 加强废旧油脂回收人员的的环保意识培训,加大环保

保护宣传力度。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废旧油脂回收管理的实施情况由生产调度部定期对各部门本组进行检查考核,并纳入五型企业绩效考核中,月末用加权平均分对各部门进行兑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筛分产所属各部门班组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此制度的规定制定各自的废旧油脂回收的详细办法或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生产调度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保障人体健康,加强废旧油脂的回收处置管理。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废油的产生,并对生产及清洗零件所产生的废旧油脂进行合理回收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废旧油脂是指木担坝煤矿各设备在生产运行和维护保养过程中产生的不可再重复利用于机械等设备中的油脂,如废旧的液压油、齿轮油、机油等。

第三条 木担坝煤矿废旧油脂回收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 木担坝煤矿所属各设备在生产和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旧油脂将有组织、有目的性的进行回收,并对废旧油脂的回收实行全过程性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木担坝煤矿所属各工区、班组必须严格执行此制度。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木担坝煤矿成立废旧油脂回收管理领导小组,厂长任组长,各部室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组员。

第七条 生产调度部、安质部负责废旧油脂回收制度的监督管理,综合部负责废旧油脂回收制度档案的建立和保存工作。

第八条 生产调度部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废旧油脂回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废旧油脂回收检查、监督、考核管理。

第九条 安质部负责废旧油脂在回收过程中的人员及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并负责对废旧油脂回收的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综合部负责废旧油脂回收管理,编制回收计划及相关报表,根据本厂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实施、检查、考核管理细则并建立健全废旧油脂回收的档案。

第三章 废旧油脂回收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 各班设专人负责对本班组所产生的废油进行收集管理。

第十二条 对机体各部放油时应使用容器接好,清洗人员在油盆中清洗零件时应轻拿轻放,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应避免清洗废油飞溅。

第十三条 为了加强对废旧油脂的管理,要做到定具、定点、定时、定质、定期回收,要求作业人员在每次作业完毕后必须对其进行收集,统一存放到废油库内,并做好登记。

第十四条 废弃油脂应设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废弃油脂要及时回收,另桶存放,应有专门标有“废弃油脂 专用”字样的密闭容器存放,由公司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第十七条 对收回的废旧油脂的容器要统一存放到规定的仓储库内,并且要在仓储库内放置必备的有效的灭火器具。

第十八条 仓储库存放废旧油脂的位置必须有明显的标识牌,避免混乱。

第十九条 要有专人负责废旧油脂的管理工作,建立废旧油脂的回收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回收时间、种类、数量、使 用单位、用途等情况。

第二十条 加强废旧油脂回收人员的的环保意识培训,加大环保

保护宣传力度。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废旧油脂回收管理的实施情况由生产调度部定期对各部门本组进行检查考核,并纳入五型企业绩效考核中,月末用加权平均分对各部门进行兑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筛分产所属各部门班组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此制度的规定制定各自的废旧油脂回收的详细办法或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生产调度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废旧回收采购制度范文通用篇七

为加强企业管理,降低物料消耗,节约开支,特制定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及处理制度。

一、废铁、废料、报废设备等废旧物资的回收

1、各单位废铁、废料、报废设备等废旧物资在清理分类后,及时回收至废旧物资仓库;

3、各单位废铁、废料、报废设备等废旧物资由磅房出具磅单并由仓库保管员签字后有效;

5、废铁、废料、报废设备等废旧物资由公司按废旧物资收购价值5%-10%奖励给交料单位。无法确定价格的由经营部进行估价。

二、废铁、废料、报废设备等废旧物资的处理

2、中标客户到经营部办理相关手续;

3、企管部仓库及计量人员负责对车辆进行检查,须先对车皮计量;

5、中标客户到财务部结算付款,出具手续,并在出门证上盖章后,方可放行;

6、计量时间:周一至周五8点—12点;14点至17点30分;节假日不出货。

第一条: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认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赃物嫌弃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弃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弃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废旧物资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止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物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废旧物资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六条:禁止回收的物品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废旧回收采购制度范文通用篇八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规范废旧金属收购活动,防范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性废旧金属、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经营活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报废旧机电设备和报废船舶及其部件、配件等。

本规定所称的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废旧金属。

本规定所称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是指因自然损坏或者人为损坏而产生的,含有金属物质的市政公用设施、设备、仪器、雕塑及其他物资。

第四条 (管理部门的职责)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本市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综合协调和行业管理。

上海市公安局及其区、县分局(以下统称公安部门)负责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违反有关规定收购、处置、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等活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区、县分局(以下统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固定场所无照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收购废旧金属的经营活动。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各区、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流动无照收购废旧金属的经营活动。

本市建设、交通、规划、房地资源、质量技监、环保、市容环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废旧金属收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废旧金属收购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并组织、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布局规划和技术标准)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和收购企业的设置技术标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编制的布局规划,确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定点设置。

第七条 (登记注册)

设立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经营范围应当注明“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或者“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字样。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在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范围前,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地应当与其实际经营场所相一致。企业在其注册地以外另行设立经营场所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手续,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还应当事先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八条 (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和收购企业的设置技术标准;

(二)符合治安、消防、房地资源、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卫等管理规定;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本市居民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者,并有固定住所;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未有不良记录;

(五)经营场所与铁路沿线、机场、港口、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军事禁区的周边距离大于500米。

第九条 (许可和发放)

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经审查予以许可的,颁发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由上海市公安局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十条 (建立台账和收购登记)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当建立收购台账,台账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清单,并如实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

第十一条 (处置)

企业应当将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送交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进行处置,出于循环利用的目的交付其他企业再行投入生产的除外。

第十二条 (指定处置)

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应当由指定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以下简称“指定处置企业”)上门收购、统一处置。

指定处置企业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公安局、相关行业协会在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中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指定处置企业应当与市政公用企业及其所属的市政建设、维护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

第十三条 (目录)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会同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目录》,确定本市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种类,并书面通告本市各废旧物资收购企业。

第十四条 (运输管理)

指定处置企业运输或者委托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应当签署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列明运输物品品种、数量、运输目的地等事项。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对运载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车辆、船舶进行查验。

本市陆路、水路、铁路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发现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运输者无法提供有关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个体工商户或者未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活动。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不得收购来源不明的生产性废旧金属。

除指定处置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处置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

第十六条 (报告和举报)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发现有赃物嫌疑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来源不明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收购、处置生产性废旧金属、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违法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由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收购来源不明的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由公安部门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范围。

违法收购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由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其中,属于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吊销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范围;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未建立收购台账或者未如实登记的,由公安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范围。

市政公用企业及其所属的市政建设、维护单位违法处置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无照经营的法律责任)

无照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办理手续和换发执照)

本规定实施前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部门办理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具体实施办法,由上海市公安局另行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换发营业执照手续。具体实施办法,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废旧金属收购及销售、存储、运输和相关治安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废旧金属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公路、广播电视、电力、电信、水利、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生活的资料、小型农具等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照本条例对废旧金属收购、销售、存储、运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治安管理职责:

(一)对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个人进行许可;

(二)对开办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和从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个人进行备案;

(三)指导督促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和个人建立落实治安管理制度;

(四)组织对废旧金属收购从业人员进行免费治安培训;

(五)建立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和个人信息记录制度;

(七)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治安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八)对涉及废旧金属收购的违法行为以及接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九)向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和个人及时通报寻查的赃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废旧金属收购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废旧金属收购的自律性规范,完善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收购、销售、存储、运输废旧金属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立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已建立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场所应当统一设置在市场内。

第八条 建立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应当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开办后15日内,开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治安管理制度、治安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及其培训证明;

(四)市场出入口、过磅处等主要通道和存储点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施的情况;

(五)传输治安管理信息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

第九条 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经营负责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下列工作:

(一)市场治安巡查;

(二)对市场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三)进出市场货物的`门卫检查和过磅监督、登记;

(四)对有赃物嫌疑的货物进行检查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向市场内的单位和个人通报公安机关寻查赃物的情况。

第十条 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许可。

申请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经营场所房产证或者3年以上租赁合同;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在经营场所所在地有固定住所;

(四)能够传输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信息(在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内经营的除外);

(五)有治安管理制度或者遵守治安管理承诺书;

(六)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周边距离1000米以外,在铁路、矿区、机场、港口、重点建设项目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地的周边距离500米以外。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和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或者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或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应当送交公安机关公布的单位或者个人收购,同时出具相关证明和物品清单。

第十三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当查验、留存、录入出售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明和清单,并在收购当日向公安机关传输下列信息:

(一)出售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出售人(经办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以及联系方式;

(三)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照片等。

录入的信息应当保存3个月以上。

在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内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经营者按照前两款的规定,负责向公安机关传输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证视频监控设施每日24小时不中断运行。监控资料应当留存30日以上,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收购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统一存储在经营场所内。禁止在经营场所外存储。

第十六条 从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 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和个人从事流动收购的,应当持单位证明或者本人身份证明到行业协会进行登记,领取统一标识。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定期收集本行业治安信息,建立完善流动收购人员及其活动区域的信息台账,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

第十九条 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机动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有赃物嫌疑或者来历不明的物品。

第二十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或者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未领取标识从事流动收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和个人不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注销、变更手续和重新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收购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物品的,由公安机关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购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所列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物品,可以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建立后不备案的;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录入、留存和传输信息的;

(三)将监控资料擅自删改、挪作他用的;

(四)擅自改变治安管理设备、设施用途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其正常运行的;

(五)在经营场所外存储生产性废旧金属的。

第二十六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和个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公安机关累计处罚6次或者在1年内被处罚3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许可。

废旧金属收购市场未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导致市场内的经营者1年内发生2次以上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的;

(三)对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废旧回收采购制度范文通用篇九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物资管理,理顺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管理工作,使其有章可循,从而合理利用现有的物资资源,盘活资金,杜绝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工业垃圾的判定、日常管理及处置工作。

3.职责

生产类废旧物质的回收及报废处置等相关工作由公司派专人统一集中管理。

3.1 废包装箱、纸张、生活垃圾、危废物由人事行政部统一处理。

3.2 闲置物资、工业余废材料由公司委派的专人进行处理。

4. 管理内容:

4.1 定义

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是指公司在一定的时间内产生的、无使用价值生产类原辅材料,包括废旧生产工具,废弃的劳保用品等。

4.2 基本原则

在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4.2.1 集中管理原则

生产类废旧(闲置)可回收利用的物资由专人归口集中管理。

4.2.2 定期处理原则

各相关部门定期对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定期上报,组织相关人员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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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处理。

4.2.3 再利用优先原则

对经过修理仍有较高使用价值的物资应优先考虑重新利用。

4.2.4 调剂优先原则

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应优先选择在公司内部及项目生产调剂使用,当公司内部及生产项目确实不再使用时,方可考虑变卖及报废处理。

4.3 回收及保管

4.3.1 外购件、可利用包装品由仓库负责回收及保管。

4.3.2 其他废旧、闲置物品的回收及保管由人事行政部统一安排堆放点,由生产部门按物品属性分类收集存放。

4.4 报废、处置

4.4.1 适用本制度处理的废旧、闲置物品不包括任何具有公司及生产项目再利用价值和需求之物品,本制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4.4.2 生产物品的报废、处理,由物资供应部会同售后及制造部技术人员等共同商讨决定,经研究可以报废处理的,由采购部提出报废产品清单报总经理审批,特殊物资报董事长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作报废处理。其他行政物资报废处理由行政部负责办理。

4.4.3 废旧、闲置物品相关部门按批定价,报副总审批,财务审核,审计部监督,报总经理批准。

4.4.4 危废物品的处理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由具有相关处理资质的企业负责。

4.4.5 公司门卫人员凭物资出门单,方可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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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管理,严格物资报废技术标准,以及废旧物资处理审批制度,防止生产物资流失,确保生产废旧物资能及时回收, 明确废旧物资处置管理程序,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原则:

1、在满足技术要求、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发挥废旧物资的作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2、加大折旧设备综合利用分析,进一步提升利用水平。

3、在处理废旧物资时,应遵循“先鉴定、后共同议价”、“先讲价、后制票、再出货”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

公司生产、基建废旧物资处理。

四、具体内容:

(一)废旧物资回收范围:

废金属(包括有色金属和黑色金属),木包装箱、架、废旧电缆电线、淘汰或更换的旧机电产品、废油及其它有回收价值的物品。

(二)废旧物资回收

1、运检部负责废旧物资的回收工作。

1.1各班组,在生产维修、更新改造过程中,拆除更换的各种废旧电缆、旧金属、废弃包装及在生产中不能继续使用的原材料及时作好登记,填写《废旧物资回收单》交到库房管-理-员处回收登记造册、报各部门审核、公司批准后统一处理。

1.2《废旧物资回收单》上应写明废旧物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项,班组移交废旧物资时,库房管-理-员应按《废旧物资回收单》点交,双方签字认可。

1.3库房管-理-员回收废旧物资后,应作好废旧物资的分类清理登记和保管工作。

2、外委检修合同单位应将检修中换下的设备(材料)及时送到运检部库房管-理-员处,并作好交接记录。若合同单位因未及时回收移交而造成设备(材料)丢失,则由合同单位按丢失物价值全额负责赔偿。

现象、更换日期、更换人。检修结束后将更换备品情况汇总上交部门经部门组织鉴定确认不能维修再使用和利用的废旧物资,填写备品报废申请单,由部门主任、副主任确定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移交库房进行统一管理。

4、废旧物资需要拆件作为备件使用的,必须经运检部主任批准,并办理拆除设备备件的'相关手续。运检部对不易移动和暂时存放变电站内的设备,负责代为保管。

5、运检部将废旧物资的报废申请单、鉴定结果等资料送交财务部,并对相关件复印件和废旧物资实物进行管理;根据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对入库废旧物资品名、规格、型号及数量,出具入库单,登记废旧物资台账,并于当月将入库单传递到财务部门,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6、对于改造、检修过程中拆换下来的材料、设备,经相关部门鉴定有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由库房回收到库房并明确数量、种类,建帐并与其他物资隔离管理。领用时经部门主任审批。

(三) 废旧物资的鉴定

1、报废设备:由班组提出申请,运检部组织鉴定后,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2、备品、备件类物资:由使用班组提出申请,运检部组织鉴定后,报主管生产领导审批。

3、材料类物资:由班组鉴定,由使用班组提出申请,运检部组织鉴定后库管进行分类存放。

4、其它废旧物资:由班组进行鉴定。

(四)废旧物资处置

1、为防止物资流失,运检部在处理废旧物资前,必须填写《废旧物资处理申请单》报公司领导及上级部门审批,由运检部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报废物资技术标准进行技术鉴定。符合报废技术标准的,方可处理。

2、运检部不得擅自处理或变卖废旧物资,若擅自处理或变卖废旧物资,公司将按物资原值考核运检部。

3、处理各类废旧物资时,成立以运检部、生技部为主,财务部门参加的废旧物资处理小组,共同协商议价,计量过磅,办理出门手续。

4、废旧物资出售时,运检部根据废旧物资台账和相关批准文件办理出库,出具出库单,调整废旧物资台账,并及时将出库单送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作废旧物资的账务处理。

5、财务部、运检部应定期与物资管理部门核对盘点废旧物资情况,做

到账实相符,运检部门按照统一、集中、快速原则,及时处置废旧物资,降低库存,减少损失,提高经济效益。

6、公司废旧物资定价:根据市场行情,由运检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竞标定价,价格报财务主任审核、经总经理批准方可执行(具体执行价应传递财务部)。

五、考核

1、无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由运检部统一指定点存放,各班组不得随意乱堆、乱放,且不得私藏、私卖废料物资,若发现,按价值的5~10倍给予处罚(但罚款金额最低不得少于50元/次),对检举者以罚款金额的50%给予嘉奖。

2、对废旧木包装箱、架、进入废旧物资库时必须按照库管指定地点堆放整齐;不得随意松散乱堆放,违者罚款20元/次。

3、废旧物资管理不善,按直接经济损失考核物资责任人。

附件:

l、废旧物资回收单

2、报废申请单

3、废旧物资处理申请单

4、废旧物资台账

5、回收可利用物资台账

附件1:废旧物资回收单

银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单

银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单

银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单

附件2:报废申请单

报废申请单

附件3:废旧物资处理清单

废旧物资处理清单

附件4:废旧物资台账

废旧物资台账

附件5:回收可利用物资台账

回收可利用物资台账

废旧回收采购制度范文通用篇十

设备函【2017】 03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废旧物资的管理,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管理程序,降低物料消耗,促进公司增收节支工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适合于设备检维修或生产装置改造过程产生的废旧物资的管理。

二、废旧物资回收原则

统一回收,定点存放。

三、废旧物资的分类

1、可利用的闲置设备(改造退下的旧设备)。

2、可回收利用物资(旧管道、旧型材等)。

3、有色金属类(不锈钢、铜、铝等)。

4、不可回收利用的废品物资(各种废弃的钢材边角料、不可修复的旧阀门、腐蚀严重不可利用的旧管道等)。

5、非金属类。

四、 废旧物资的回收

1、废旧物资回收坚持“能修则修、降低费用”的原则,凡能够利用或通过修复后能够再利用的物资,转化为备用品。

2、各单位处理废旧物资时,设备主任、设备员与设备科现场鉴定后,填写《物资回收鉴定表》,须详细列出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物资站凭借《物资回收鉴定表》进行回收,分类存放,并做好记录,车间负责转运到指定区域。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废旧物资,发现一次处罚本单位200元。

3、阀门、轴承、有色金属、电机等物资,物资站要严格执行“以旧换新”制度。交旧材料后,凭物资站开据的废旧物资收据领取新的材料(特殊情况也可事先领用物资材料,但事后必须立即补办手续)。

4、旧管道、阀门所带的`法兰 ,车间先回收 ;有色金属与钢的组合件,车间必须先行拆分;按分类要求上交物资站。否则一次处罚50元。

5、非金属物品按材质分类,统一上交,存放到规定区域。

6、不按分类规定,混杂乱放,一次处罚车间100元。

五、废旧物资的存放区域划分:

1、报废物资区域:公寓楼宿舍后东侧,存放待出售的废旧物资。

2、有色金属区域:机修车间西南处,存放不锈钢、铜、铝等废旧物资,电缆及有色金属小件物管仓库存放。

3、大型闲置设备区域:公寓楼宿舍后西侧,存放检维修及技术改造更换退役的设备。

4、闲置利用区域:反渗透厂房北侧,存放阀门、管道、钢材类等废旧物资。

5、非金属区域:公寓楼宿舍后中部地段,存放玻璃钢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木制品等废旧物资。

本规定从 2017 年3 月15日 起执行。

设备科

2017年3月12日

为加强企业管理,降低物料消耗,节约开支,特制定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及处理制度。

一、废铁、废料、报废设备等废旧物资的回收

1、各单位废铁、废料、报废设备等废旧物资在清理分类后,及时回收至废旧物资仓库;

3、各单位废铁、废料、报废设备等废旧物资由磅房出具磅单并由仓库保管员签字后有效;

5、废铁、废料、报废设备等废旧物资由公司按废旧物资收购价值5%-10%奖励给交料单位。无法确定价格的由经营部进行估价。

二、废铁、废料、报废设备等废旧物资的处理

2、中标客户到经营部办理相关手续;

3、企管部仓库及计量人员负责对车辆进行检查,须先对车皮计量;

5、中标客户到财务部结算付款,出具手续,并在出门证上盖章后,方可放行;

6、计量时间:周一至周五8点—12点;14点至17点30分;节假日不出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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