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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二审抗诉申请书 二审上诉申请书(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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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二审抗诉申请书 二审上诉申请书(四篇)
2023-01-11 15:51:12    小编:ZTFB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推荐民事案件二审抗诉申请书(精)一

1首部

在标题位置写“民事上诉状”;在当事人栏先写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

2、上诉请求

说明具体的请求目的,是要求撤销原审裁判,全部改变原审的处理决定,还是要求对原审裁判作部分变更。离婚案件,相对地说比刑事案件的情节还要复杂一些,因此,请求目的,更要写得明确、具体、详尽。想达到什么目的,就一针见血地提出来,不能含糊其辞地只说:_________________“请求上级法院予以照顾,适当变更原判”,“请求上级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或者是“请求上级法院给我作主”等类的空话。同时,要把请求目的全部写出来,有几条就写几条,不要疏漏。当然,如果属于考虑不周,在上诉审审理过程中再提出补充或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允许的。

3、上诉理由

离婚上诉状,在论证理由上,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说话,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的;民事起诉状则完全是论述对方当事人的无理之处,这就是离婚上诉状和离婚起诉状在写法上的根本区别之点。我们必须切实加以掌握。否则,如果上诉时,再将给原审的起诉状或答辩状拿来,改头换面,照抄照摘,这不仅仅是不符合上诉状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论指向不明,文不对题,使上诉请求变成没有基础的东西,往往不能被上级人民法院所采纳。

4、尾部及附项

(1)致送机关,可分三行写为:_________________此致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转报_______________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写为:_________________此致_______________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2)右下方写:_________________上诉人: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3)附项写明:_________________①本上诉状副本_____份;②证物__________(名称)_____件;③书证__________(名称)_____件。

推荐民事案件二审抗诉申请书(精)二

答辩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某某,男,汉族,xxxx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xx市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某某,女,汉族,xxxx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xx市。

答辩人因培训费用纠纷将被答辩人起诉至贵院的()惠城法民一初字第多少号案件,被答辩人提起反诉。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的反诉,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要求支付违约金6000元人民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xxxx年7月31日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答辩人依《承包协议书》完全正确履行了协议书的第二项约定,详见答辩人提交的证据1、学员名单,2、约考回执,3、学员的证人证言,4、收据,5,教学日志。被答辩人在签订《承包协议书》时,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有法律效力,更知道善用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车辆使用费、折扣费等共1000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承包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非常明确,答辩人自负盈亏(只是包括油费、修理费、交通事故产生的维修费用及赔偿);况且依据合同约定,答辩人即是自负盈亏,同时也是被答辩人的教练,负责培训被答辩人的学员,顺利拿到这人驾驶证。

三、被答辩人要求支付所欠4名学员学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因为该四名学生,未到韶关考试,因此并不存在交学费事实。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单方面违约,且想不支付答辩人的培训费及保证金是事实,被答辩人提出的反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依法保护答辩人的本诉,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致

xx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推荐民事案件二审抗诉申请书(精)三

申诉人:,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

被申诉人:,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

被申诉人:,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

被申诉人:,男,汉族, 年 月 日,住址: 。

申诉人因与上列各被申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 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判决,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撤销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改判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死亡赔偿金 元,其他被申诉人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认定被申诉人与是合伙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原有证据可充分证明被申诉人是雇工。事实证据如下:

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诉人是被申诉人雇工,因此对于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1已先生效的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 中院刑事判决书)第六个证据:

2 中院刑事判决书第七个证据:

3故意伤害案公安分局案卷材料:

以上被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书所采用的证据完全可以相互印证,足以充分认定雇佣事实。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原审对于上述证据不予采用,反而认定与属于合伙关系,该认定缺乏证据支持,且导致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分别作出互相矛盾的认定。

二、原审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欠缺法律依据及认为雇员遭受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损害的,雇员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xx年5月1日期施行)第18条与29条规定:在人身损害死亡案件中,赔偿权利人既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同时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者并不重复,而原审法院却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赋予赔偿权利人选择权,即既可追诉第三人,也可追诉雇主。而原审法院却认定为申诉人已向第三人主张赔偿,就不能向雇主主张赔偿,显然也是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申诉人一家在痛失亲人后,到处奔走,消耗大量精力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却未能追到一分钱赔偿款,家庭陷入绝境之中。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诉人与属于合伙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且与先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查明事实相矛盾,同时,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六)项规定,特提起申诉,请贵院再审并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推荐民事案件二审抗诉申请书(精)四

答辩人:xx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五台山1号。公司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杜xx,该公司董事长。

答辩人:xxxx建设有限公司xx项目经理部。住所地:xx县xx镇元田坝老街。

负责人:陈某某,男,系该项目部经理。

因原告谭某某诉答辩人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起诉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

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是“xxxx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及“xxxx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桐楚大道项目部”。而通过工商档案资料查阅,xx却根本就不存在这是诉讼主体,同时,也没有这个工程项目部。答辩人的企业主体为“xxxx建设有限公司”,答辩人为修建桐楚大道而设立的项目部名称为“xxxx建设有限公司xx项目经理部”,并不存在原告所起诉的“桐楚大道项目部”。因此,本案答辩人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不是本案的被告。

二、原告诉称“桐楚大道系答辩人承建”是事实,但是,原告诉称“自己于xxxx年2月29日在答辩人承建的工程现场被摔伤”证据不充分,其主张难以成立。

首先,原告诉称的是“自己于xxxx年2月29日下午4时,在老家桐楚大道旁元田村石坝组玩耍,在放风筝奔跑的过程中掉进一个井洞中受伤”。而xxxx年的2月就仅仅只有28天,并没有29日这一天。因此,原告起诉的侵权时间更本不存在。

其次,答辩人承建桐楚大道道路扩建工程虽然是客观事实,但是,在xxxx年2月28日这一天,答辩人全天均有工人在现场施工,但是,答辩人当天并没有发现有任何人在施工现场及工地被摔伤,答辩人也没有接到有关任何人员受伤的报告及反映。因此,对于原告诉称是受伤事实,答辩人不予认可。

再次,根据原告的起诉:“自己当天是和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一起在桐楚大道上放风筝受伤”,但是,令狐某某及令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又相互矛盾。令狐某某xxxx年3月3日在公安机关陈述说“三四天前的中午12点,自己和谭某某、令狐某三人邀约在xx石坝高速公路边的一块空地上放风筝,谭某某在跑的时候没有注意就掉到前方的洞里去了,自己还和令狐某一起去把谭拉了起来”。按照令狐某某的陈述,三四天前,就应当是2月27—28日期间,且时间是发生在中午12点钟,可原告主张的事发时间却是“2月29日下午4时”,时间不能够衔接,存在矛盾。而且,从受伤地点来看,原告所说的是在“公路上,是在施工现场摔伤”,而令狐某某又说“是在一块空地上”,并没有谈到是在公路上或者说施工现场,这在地点也不能够衔接,存在矛盾。

而令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中,又交代“自己于xxxx年2月29日下午4点30分和令狐某某、令狐某某、谭谢琳四人在两栋在建房屋边上的空地上放风筝,看见谭谢琳在跑的时候掉进洞里,随后就叫谭谢琳的爸爸把谭送到新街去上药去了”。这与原告及令狐某某的陈述也相互矛盾,令狐某说的“2月29日下午4点30分”与原告的陈述几乎一致,但这一天却又不存在。而且,令狐某某交代的是3个人,令狐某交代的又是4个人,而且是在“空地上”。因此,原告主张“自己于xxxx年2月29日这一天在答辩人施工现场公路上受伤”证据不充分,且主张难以成立。

此外,根据证人令狐某的陈述,2月29日原告由家人护送到新街去上药去了。但是,从xx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来看,原告并没有“在其他医院清创缝合上药”的既往史,原告是于xxxx年3月1日入院,于xxxx年3月10日出院,一共住院10天。且根据病历记载,原告曾经于2月28日到xx县人民医院作了一个ct检查,但其检查结果显示“未见明显脑挫裂伤及骨折征象”,且原告是xxxx年3月1日才到xx县人民医院进行“行头皮裂伤清创缝合并肌注破伤风后”。因此,不排除原告有二次以上损伤的可能,且原告是在xxxx年3月1日b超显示,才发现腹腔有积液。

三、本案应当追加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及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原告未起诉其他共同侵权人,在诉讼程序上可能存在遗漏当事人。如果说原告的确是在答辩人的施工现场放风筝被摔伤,那么,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证人令狐鑫语、令狐某在公安机关的的陈述可以看出,他们四人邀约一起外出放风筝,并在现场奔跑,属于实施共同危险行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实施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共同参与者均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应当追加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及监护人作为被告,并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如果不申请追加,将减少其他人赔偿责任。

四、被告已做到安全警示义务和防范义务,本次事故的发生答辩人没有过错,故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首先,答辩人在施工的地点以及有危险的地方均设立了许多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提醒过路的行人和施工人员注意安全,履行了安全提示义务。其次,原告所诉称的地方不论是否属实,但是,该地点不属于公共通道或者210国道上,而且,根据原告的诉称“自己是奔跑着放风筝,自己不看路掉到洞里”。因此,被告没有任何侵权的.事实和侵权行为,原告的损害后果与答辩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答辩人在中也不存在过错,故,依法不应当对原告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五、原告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主要原因或者全部责任。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但是由于监护的监护不力造成的损害,应当减轻赔偿责任。其次,原告已经年满11周岁,有相当的认知能力和水准,应当预见和知晓危害后果,但是,原告却奔跑着放风筝,故其本身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

六、原告部分诉讼请求明显过高,且没有法律依据。

1、对于误工费问题:答辩人认为,原告作为未成年人,不具备劳动能力,故其主张误工费依法不能够成立。

2、遵义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鉴定天数,已经表明仅供参考,不具有确定性。而且,鉴定书表明,原告本次受伤的总计营养期为60—90日、护理30—60日,其已经包含了住院期间,故原告主张分别计算住院护理及出院护理存在重复,且天数及计算标准均不符法律的规定。根据xx县医院人民医院的出院记录体现,原告住院期间就只有陪员一人。因此,原告主张按两人护理进行计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原告的住院情况,本案只能够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一人或者30天。营养期限可考虑60日,但标准最多只能够参照住院伙食补助标准30元每天计算。

3、残疾赔偿金不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居住在xx县xx镇元田村,且病历体现,所缴纳的保险也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故,残疾赔偿金只能够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而且,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入学和就医的,即便居住在城镇,也不能够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4、车旅费1000元过高,请人民法院综合就医及鉴定酌情确定;对于精神抚慰金10000元,答辩人认为,原告本身存在重大过错,故依法不应当支持该费用,且该标准也明显偏高。

5、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9031。67元,答辩人恳请人民法综合相关证据及病历资料依法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鉴定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答辩人没有异议。但认为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之后,依法判决答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为谢!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建设有限公司

xxxx公司xx项目经理部

(盖章)

代理人:张xx(律师)

xxx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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