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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白蚁协议书范本 防止白蚁协议书范本大全(二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1 16:33:00 页码:11
防止白蚁协议书范本 防止白蚁协议书范本大全(二篇)
2023-01-11 16:33:00    小编:ZTFB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如何写防止白蚁协议书范本一

1、通过观看安全教育专题片、上网查找防溺水知识并结合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情况,使学生了解有关生命的来之不易与宝贵,感悟生命的可贵。

2、使学生懂得溺水的主要原因和自救的方法,知道每一个学生(包括公民)都要提高安全意识。

二、活动准备

1、在黑板上写出班会主题:珍爱生命、预防溺水;

2、收集有关防溺水事故发生的资料;以及夏季游泳溺水自救方略资料。

三、活动过程:

1、导入:教师讲述近期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一起溺水死亡事故听了这件事,我想在座的每一位同学心里都不会感到轻松。你是否感叹,是否惋惜,一个生命就这样在世界上转瞬消失?此刻,你在想什么?请同学谈谈你的看法。

小结:人,应该珍爱生命。今天这节课我们就来上一节“珍爱生命,预防溺水”主题班队会。

2、溺水是游泳或掉入水坑、水井等常见的意外事故,一般发生溺水的地点通常在:游泳池、水库、水坑、池塘、河流、溪边、海边等场所。夏天是溺水事故的多发季节。每年夏天都有游泳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在溺水者当中,有的是不会游泳的人,也有的是一些会游泳、水性好的人。因此,为了防止溺水事故的发生,要求学生必须做到“四不”:

①在上、放学途中不擅自下水游泳;

②不在无家长或老师的带领下私自下水游泳;

③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

④不到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

3、夏季游泳溺水自救方略介绍

视频一

对水情不熟而贸然下水,极易造成生命危险。万一不幸遇上了溺水事件,溺水者切莫慌张,应保持镇静,积极自救。

(1)对于手脚抽筋者,若是手指抽筋,则可将手握拳,然后用力张开,迅速反复多做几次,直到抽筋消除为止;

(2)若是小腿或脚趾抽筋,先吸一口气仰浮水上,用抽筋肢体对侧的手握住抽筋肢体的脚趾,并用力向身体方向拉,同时用同侧的手掌压在抽筋肢体的膝盖上,帮助抽筋腿伸直;

(3)要是大腿抽筋的话,可同样采用拉长抽筋肌肉的办法解决

视频二:自救与救护

当发生溺水时,不熟悉水性时可采取自救法:除呼救外,取仰卧位,头部向后,使鼻部可露出水面呼吸。呼气要浅,吸气要深。因为深吸气时,人体比重降到0.967,比水略轻,可浮出水面(呼气时人体比重为1.057,比水略重),此时千万不要慌张,不要将手臂上举乱扑动,而使身体下沉更快。

会游泳者,如果发生小腿抽筋,要保持镇静,采取仰泳位,用手将抽筋的腿的脚趾向背侧弯曲,可使痉挛松解,然后慢慢游向岸边。

救护溺水者,应迅速游到溺水者附近,观察清楚位置,从其后方出手救援。或投入木板、救生圈、长杆等,让落水者攀扶上岸。

视频三

1)若溺者口鼻中有淤泥、杂草和呕吐物,首先应清除,保持上呼吸道的通畅;

(2)溺者若已喝了大量的水,救护者可一腿跪着,另一腿屈膝,将溺者腹部放在屈膝的大腿上,一手扶着溺者的头,将他的嘴向下,另一手压在背部,使水排出;

(3)若是溺者已昏迷,呼吸很弱或停止呼吸,做完上述处理外,要进行人工呼吸。可使溺者仰卧,救护者在身旁用一手捏住溺者的鼻子,另一手托着他的下颚,吸一口气,然后用嘴对着溺者的嘴将气吹入。吹完一口气后,离开溺者的嘴,同时松开捏鼻子的手,并用手压一下溺者的胸部,帮助他呼气。如此有规律地反复进行,每分钟约做14—20次,开始时可稍慢,以后可适当加快。

4、学唱“防溺水七字歌”。

我防溺水有高招,大人陪伴第一招。

私自游泳很危险,不去深水很重要。

我防溺水有高招,游前热身第二招。

伸手踢腿弯弯腰,预备动作不可少。

我防溺水有高招,解除抽筋第三招。

赶紧上岸很重要,喝补糖水解疲劳。

防溺措施要知道,不可逞能不骄傲。

安全二字记心中,远离危险身体好。

5、防溺水“四不”签名承诺活动

6、小结。

生命只有一次,幸福快乐掌握在你的手里。同学们,珍爱我们的生命吧!在日常生活中提高安全意识,安全第一,防患于未然。水无情,人有情。希望同学们通过这次班会活动,学会珍惜生命,远离所有的不安全!

如何写防止白蚁协议书范本二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哪三个规定?

(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范围?

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二)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三)遇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时司法人员应该怎做?

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四)领导干部应当做到“五个不得”

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

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范围?

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含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

(二)哪些情形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1.“三个不得“

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

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2.“三个应当”

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

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

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四)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时办案人员应该怎么做?

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范围?

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二)本规定所称其他相关人员范围?

1.特殊关系人

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2.中介组织

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三)哪些行为属于违规接触交往?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四)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做到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将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对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人员,根据情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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