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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智能电子学生证申请书范本 智能电子学生证如何设置号码(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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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智能电子学生证申请书范本 智能电子学生证如何设置号码(四篇)
2023-01-11 17:43:56    小编:ZTFB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精选办理智能电子学生证申请书范本一

乙方: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

联系人:【__________ 】

电话:【__________ 】

传真:【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经营与移动通信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备销售、以及其他电信及信息服务的,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有效的一家中国公司。

__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__x,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有效的一家中国公司。

为充分发挥合作双方在各自领域的资源优势,为甲方所服务的集团客户提供符合行业应用计划要求的应用,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定义

(一)乙方作为拥有专业的研发和内容提供能力的云应用提供商,负责向甲方提供成熟的产品、应用、内容,作为甲方的合作业务进行运营合作。

(二)经双方友好协商,开展云应用 的业务合作。由乙方负责合作业务的内容提供、产品运营及业务服务。

(三)乙方通过信息化手段为甲方的客户在办公通信、生产控制和营销服务等方面提供解决方案或信息服务,其服务对象是甲方的集团客户或集团客户的目标客户或个人客户。

(四)集团客户指与甲方签署协议,订购并使用甲方的产品和服务,并在甲方建立起集团客户关系管理的法人单位。本协议所指集团客户也包含集团客户的目标客户。

(五)集团客户的目标客户指纳入集团客户的客户关系管理的集团客户或个人客户。

(六)云应用指由乙方担任开发工作,辅助甲方为集团客户或个人客户提供的业务与服务。

(七)商务模式应由合作双方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客观、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

二、合同条款

第一条 合作范围

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客户需求的云应用 。

第二条 合作内容

(一)合作分工

甲乙双方合作分工界面如下:

1、甲方为引入的云应用提供免费的云资源,提供统一的互联网线上营销平台及一级客服,并有选择地提供线下营销渠道,负责面向客户的销售和协议签署,负责业务受理、计费、收费、服务。注:针对乙方提供的应用超出双方引入前约定的基础资源使用量或消耗甲方过多基础资源的情况,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以甲方相关资源的最新市场价格向乙方收取使用费。开始收费前,甲方将提前十个以上工作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负责提供应用和内容,并负责根据移动客户的需求对应用进行定制、升级、优化,以及日常运营、技术支撑、营销支撑、运营分析、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及业务培训等工作。

(二)商务模式

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客观、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基本要求,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采取按业务功能费实收收入扣除甲方所投入的营销资源后,由甲方向乙方按【r比例结算;s固定费率】费用的商务模式。

业务功能费(或信息费)以实收收入为基础,具体口径是指甲方boss出具的该业务扣除退费、用户欠费、业务处罚、用户拒绝付费等费用之后的收入。短彩类合作业务需剔除沉默单高用户。

(三)资费约定

1、甲乙双方约定云应用 的业务功能费为:如x元/人/月。

注: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实际发展需要与乙方协商变更该业务功能费,变更前甲方将提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的同意。

2、乙方在业务合作过程中须提供使用业务功能或服务所必要的内容、配套软件、配套平台等与业务相关的、必要的配套硬件设备。

3、对于首次订购业务的客户,甲方可向该客户提供1个月免费体验,处于免费体验期内的客户不统计其业务功能费收入,不向乙方进行结算。

(四)收益分配

按照云应用 业务的商务模式分配云应用业务功能费收益,甲方根据本业务功能费实收收入,在扣除甲方为本业务所投入的营销资源及费用后,与乙方进行分成,分配比例根据乙方在业务合作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源确定,甲乙双方业务功能费分成比例为x:x,即甲方占%,乙方占%。如乙方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变更或未按本合同要求提供所需提供的资源,甲方有权根据分成规则重新协商调整业务功能费收益分配比例。

通信费收入归甲方所有,不参与结算。通信费指客户使用甲方通信网络服务(包含基础通信和基础设施,如专线、语音、流量、短彩信、idc、云iaas等)而支付给甲方的费用。

(五)营销资源

营销资源指甲方在推广业务的营销活动中所投入的有价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手机上网流量、通话时间、话费等。

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有效证件以及知识产权权属等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资料,并负责办理需要的行政许可。

(二)甲方有权将因乙方提供的云应用 引起的用户咨询和投诉转到乙方处理。

(三)甲方有权制定考核指标和流程,对乙方的支撑效果和信用情况实施分级考核管理,并根据考核结果向乙方进行结算(详见附件一)。

1、三级分类: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考核,乙方每年各月的考核得分平均值,作为年度合作满意度等级;a 级:90 分(含)-100 分;b 级:75 分(含)-90 分(不含);c 级:75 分(不含)以下。

2、乙方1次月度考核得分低于60分或连续2次月度考核得分低于75分或年度合作满意度为c级或未达到后评估考核期业务量考核标准,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出终止合作。

3、在月度考核管理过程中,乙方出现以下状况的,甲方可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额外扣分,最高可扣除100分,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乙方采取处罚、停止结算、业务暂停、终止合作、扣除保证金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作并报送相关司法部门。

(1)乙方在合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开展业务,由于业务内容涉及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内容,并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一次以上且情况属实的。

(2)因乙方单方面撕毁协议,导致甲方声誉受到不良影响或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要求其消除影响,作相应的经济赔偿,同时甲方有权保留追究由此造成连带损失赔偿的权利。

(3)在合作期内乙方出现重大经营亏损导致无法正常运营,未能及时缴纳协议约定费用。

(4)乙方私自篡改变更业务内容、业务开展频次、业务开展时间。

(5)乙方未按业务上线流程开展申请、测试、安全扫描、安全评估和审批,私自进行业务和功能上线。

(6)乙方对其所提供的业务集成支撑系统账号无法做到责任到人,不能提供安全管理,被他人擅自使用或盗用而造成客户经济损失或造成甲方声誉受到不良影响或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

(7)乙方发生泄露用户资料、通讯信息诈骗、涉恐涉暴、淫秽色情违法有害信息传播、欺诈用户及强行订购等信息安全事件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等恶性违规行为。

(8)在特定时间内,由于乙方原因引发大规模集团客户或集团客户的目标用户投诉,对甲方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9)因各种非网络问题导致的投诉,索赔纠纷,乙方应负一切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10)由于乙方原因(如网络攻击、非正常业务拥塞等)给甲方系统和业务造成危害,不能及时解决问题。

(11)乙方无法提供对集成设备定期巡检。设备巡检周期可参照:至少每半月远程巡检一次、每季度现场巡检一次。

(12)乙方无法提供业务保障团队,不能及时在各种突发情况下制定应急保障预案,对业务集成设备运行状态无法进行实时监控,产生故障及告警无法及时处理。故障处理时限可参照:对于业务耦合告警信息要放在第一优先级处理(如与行业网关断开连接告警),严重告警处理时限不超过1小时,重要告警处理时限不超过4小时,一般告警处理时限不超过24小时。

(四)甲方针对云应用 提供计费、收费及结算服务,云应用 的计费结果以甲方的boss系统统计数据为准。

(五)甲方为乙方提供云应用 接入的接口技术规范和技术支持,确保乙方顺利接入甲方的网络平台及相关管理平台。

(六)甲方在确定或变更云应用 的收费标准时应当征求乙方的书面意见。

(七)甲方应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接入甲方相关平台的技术培训。

(八)以甲方的管理平台、网关设备与乙方的应用平台的接口为界,甲方负责其自身一侧的所有设备的维护,确保这些设备能正常提供服务。

(九)甲方负责自有网络平台的日常维护,对由于甲方原因而产生的技术故障,甲方负责进行处理,以保证合作业务的正常运作。

(十)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络端口服务,协助乙方进行相关的测试工作并将合作业务接入甲方网络平台。

(十一)甲方面向客户提供咨询和投诉服务,受理用户对于因网络、运行平台、计费等甲方原因引起的咨询和投诉;对于因乙方原因引起的咨询和投诉,甲方向乙方通报相关情况,责成乙方迅速解决。

(十二)云应用 业务系统由乙方独立开发或乙方获得原厂授权使用,甲方只能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不得复制、拷贝或用于第三方经营,若甲方进行复制、拷贝或用于第三方经营,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十三)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形势或业务发展需要,根据甲方相关业务管理办法,针对本次业务合作与乙方重新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并按照重新签订后的业务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继续开展业务合作,如乙方拒绝重新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甲方有权终止本次业务合作。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甲方指导下,有权与甲方共同协商确定所提供云应用 业务的收费标准。

(二)乙方发现其他云应用业务提供商有违反甲方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或与其他云应用业务提供商发生纠纷时,可及时向甲方反映情况。

(三)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获得相应的云应用 业务功能费收益分成。

(四)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计费数据存在较大异议,且异议超过甲方提供的计费数据5%时,有权要求与甲方进行对账。

(五)乙方有权对甲方网络质量和其他服务质量进行投诉。

(六)乙方应遵循本协议附件二《云应用 合作分工界面》所明确的各项要求和义务。乙方负责业务营销过程中所需的第三方授权。若因乙方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而引发争议、索赔、诉讼等,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其他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七)乙方承诺其拥有承接本合同项下业务集成服务所需的全部资质;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及银行账户等相关的资料。

(八)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乙方保证提供的云应用 业务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需签署《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保证书》和廉洁承诺相关的保证材料。

(九)以甲方的管理平台、网关设备与乙方的应用平台的接口为界,乙方负责其自身一侧的所有设备的维护,确保这些设备能正常提供服务。乙方需对集成设备定期巡检及安全检查。巡检周期至少每半月远程巡检一次、每季度现场巡检一次。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合作产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并对由于自身产品原因(含黑客攻击)造成的故障、影响用户使用或影响双方合作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十)乙方应保证联络渠道每周7天×24小时畅通和7天×24小时的维护人员,同时制定及时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运行,针对特殊时期(如与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期)的安全和业务质量, 出现故障的响应时间不得超过 0.5 小时。由于乙方原因而造成的合作业务的故障,乙方应负责迅速解决;并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不再发生类似的故障。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对甲方集团客户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需提供业务保障团队,各种突发情况下及时制定应急保障预案,对业务集成设备运行状态必须进行实时监控,产生故障及告警必须及时处理。故障处理时限应按照业务耦合告警信息为第一优先级处理原则。严重告警处理时限不超过1 小时,重要告警处理时限不超过4 小时,一般告警处理时限不超过24 小时。

(十一)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利用甲方的品牌和渠道进行宣传推广或单方面向甲方客户提供未经甲方许可的其他服务。

(十二)乙方若实施系统调试、维护、升级或其他可预见性的,可能造成合作业务中断的变动操作,应提前七个以上工作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包括具体的中断原因、时间和周期。必要时甲方可告知集团客户。乙方要设立专人与甲方进行接口联系,并设立固定的联系方式,保证在人员流动时双方的正常合作。在接口联系人发生变动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前做出书面说明,并保证相关工作的正常交接和完成对新接口人的培训。

(十三)乙方按照其获得的收益自行承担相应的税赋。

(十四)乙方保证其在云应用 业务中所提供或使用的信息和功能服务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不损害集团客户的利益,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由此引起的索赔、纠纷及诉讼,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且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 收益结算

甲方按照以下约定向乙方支付云应用业务功能费收益分成:

一、结算周期:甲方根据考核指标和流程对乙方的业务质量、运营支撑效果和信用情况进行考核评分(详见附件一),依据考核结果按自然月与乙方进行结算。

二、稽核规则:

结算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云应用业务功能费结算付款、合作业务结算金额调整以及结算局数据(结算基础信息)变更等三个方面。

(一) 乙方云应用业务功能费结算付款

根据合作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乙方云应用业务功能费金额的统计,并根据约定的商务合作模式向乙方支付结算款。

(二) 乙方结算金额调整

因结算考核、违约罚款等特殊原因需对乙方的结算业务功能费进行补收或者扣减。

(三) 乙方结算局数据(结算基础信息)变更

因乙方企业主体、商务合作模式以及资费发生变更等原因,由甲方集团客户公司提出对结算数据进行调整的需求。

(四)乙方结算金额根据确定的商务模式和与签订的合同进行计算。

对业务稽核发现的异常费用,不与乙方结算。稽核规则可由甲方根据业务运营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五)应按照上述考核、稽核、结算等管理原则、要求与流程,计算考核结果与结算金额,在经过甲方审批通过后,将考核结果通知乙方,并进行与乙方的结算。

三、双方的结算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集团客户分公司】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h】

户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集团客户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琅东支行】

帐号:【9】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7号】

联系电话:【】

乙方名称:【 】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

户名:【 】

开户行:【 】

帐号:【 】

地址:【 】

联系电话:【 】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四、由于乙方问题造成集团客户拒绝支付业务功能费的收益双方不做结算;通信费收入归甲方所有。

五、乙方同意功能费收益以甲方计费结果为准。原则上按照甲方boss系统出具的扣除退费、用户欠费、业务处罚。

六、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

七、乙方应按各期付款数额以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承诺其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若乙方不开具或开具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甲方在收到乙方合格发票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

八、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发票,并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若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九、如果乙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甲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

十、由于乙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一、如乙方主管税务机关未将其属于营改增范围的业务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乙方应承诺其业务被主管税务机关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后向买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二、免税业务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三、双方有意向合同期满后继续合作的,应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由甲方组织对乙方开展业务合作协议续签后评估,后评估考核期为考核启动前9个自然月。

十四、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业务发展情况考核标准进行调整。对业务上线未满1年的合作业务,后评估中不对业务发展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保证金

一、为保证服务质量,甲方有权向乙方一次性收取保证金,用于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每个应用的保证金采取如下收取方式: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自签署合作协议之日算起,第1年免除保证金;第2年开始,如合作业务的单月所得结算收入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则乙方须一次性缴纳10万元作为保证金。如乙方违反本合同或以下条款:

(一)乙方在合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开展业务。

(二)被上级主管部门裁定立即终止经营的。

(三)由于合作伙伴违约运营导致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四)因乙方违反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有关要求,或者在协议期内出现重大经营亏损而无法正常运营,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私自篡改变更业务内容、业务开展频次、业务开展时间,或者项目合作期间将项目合作信息透露给竞争对手,对甲方或甲方客户利益造成损害。

(五)发生泄露用户资料、通讯信息诈骗、涉恐涉暴、淫秽色情违法有害信息传播风险等违约事件。

(六)乙方未达到考核标准的,或者由于乙方原因引发大规模用户投诉,对甲方造成负面影响。

(七)发生特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的。

甲方有权扣除相应保证金来保障甲方合法权益。对未造成甲方合法权益损失的,双方在结束合作后,由甲方向乙方退还保证金。

二、乙方在退出业务合作时,需配合甲方解决因退出带来的客户服务、业务延续等问题,如有用户投诉未处理完成、欠费未结算等遗留问题,需妥善解决。同时,乙方须在其门户网站上显著位置发布即将停止服务的通知,告知客户后续服务安排,并继续配合甲方做好后续相应的技术、服务支持工作。

三、对于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的,乙方应配合甲方在合同到期后 个月内做好相应的技术/服务支持、客户安抚和处置等工作后方可退还保证金,如乙方未按要求配合的,甲方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第七条 保密条款

一、为本协议之目的,“专有信息”指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一方从另一方(“披露权方”)得到的披露权方开发、创造、发现的、或为披露权方所知的、或转移至该披露方的、对该披露权方业务有商业价值的信息。

二、未经信息披露权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应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除为正常履行本协议下义务之目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人披露这些专有信息。

三、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若有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

二、若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则对方有权追究该方责任,要求其消除影响、作相应的经济赔偿,并有权终止协议。

三、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发票的,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发票次数达【 3 】次的、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乙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在甲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四、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五、若乙方在业务中所提供或使用的信息和功能服务违反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损害甲方客户的利益,或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的,乙方应负责解决由此引起的索赔、纠纷、仲裁、诉讼及承担解决该等问题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其他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六、合作期内,乙方因自身原因主动要求终止合作的,必须至少提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退出,在此期间乙方应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若乙方未经同意擅自退出的,甲方将追究其违约责任。主动退出造成甲方或客户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同时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相应保证金。

七、出现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要求乙方强制退出,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相应保证金:

(一)乙方在合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开展业务;

(二)被上级主管部门裁定立即终止经营的;

第九条 不可抗力

一、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或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于15日内提出事件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并提供政府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按照事件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协议。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一、本合同项下需由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应以中文书面作出,并采用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或传真方式发至另一方的联系地址。

二、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一)以专人递送的通知应在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二)以特快专递发送的通知,以接收人所在地快递公司送达特快专递之日视为送达;

(三)以传真发送的通知,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时间视为送达。

三、双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如本合同第1页,一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四、本合同项下的通知自送达之日依据本合同约定发生效力。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因为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由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三、如果双方 30 日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提交甲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在任何争议期间和/或对争议仲裁期间,除争议所直接涉及的条款外,任何一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其他条款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同时,应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及其他

一、本合同的效力

(一)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有效期【 贰 】年。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生效的,则从其规定。

(二)本合同对每一方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和合法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但是,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无论是通过法律运作、证券或资产的销售和其他方式)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任何企图在违反本条规定情况下进行的转让均无效。

(三)任何一方未行使其于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得构成或被视为该方对这些权利或其它权利的放弃或丧失。

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任何一方都有权利提议进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二)一方要协议变更合同的,应该提前十五日向对方发出通知,然后进行协商;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合同的,该变更无效。

三、本协议及附件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 年月日

乙方:__x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 年月日

精选办理智能电子学生证申请书范本二

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

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

因本人购买房地产有限公司所开发的项目幢号房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贷款银行)借款,需由本人向贷款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人特委托上列代理人全权代理我本人与贷款银行办理该贷款抵押担保所涉的法律事务。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1、与贷款银行洽商、确定贷款抵押担保等事务;

2、与贷款银行或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协议或向贷款银行出具保证书以及签订与贷款抵押担保有关的其他法律文件;

3、与贷款银行和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和担保的延期、展期以及贷款合同(协议)或抵押合同(协议)的变更、补充等事宜。

4、本人授权:贵行在发生与本人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1)审核本人的个人贷款申请;

(2)审核本人的个人担保申请;

(3)对本人名下存在的个人贷款或个人担保进行贷后管理;

(4)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查询本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5、与贷款银行签订房屋诚信保证书;同时授权贵行可以将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代理人在上述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以及因此所签署的贷款合同或抵押合同、协议、承诺书等法律文件,本人概予承认,其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概由本人承担。

委托人:年月日

代理人:年月日

精选办理智能电子学生证申请书范本三

鉴于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代收业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代收”指乙方根据甲方通过柜面提交的相关资料,扣划特定关系人的银行账户资金,并直接向甲方指定账户归集或通过乙方内部专用代收专户向指定账户归集。

1.2 “指定账户”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交通银行代收付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格式见本协议附件一)中“单位基本信息”栏位记载的“单位结算账户”。

1.3 “乙方内部专用代收专户”是指专用于办理代收业务的银行内部账户,即《申请表》“清算方式”栏位所载的“专用账户”。

1.4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甲方存在直接且真实关系的机构及个人。

1.5 “特定关系人的银行账户”是指特定关系人在交通银行开立的个人太平洋借记卡、存折或单位结算账户。前述账户应真实、合法、有效,且未处于被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

第二条 申请、变更和注销

2.1 甲方申请办理代收业务的,应按乙方的要求和提供的格式填写《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交乙方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代收业务的具体种类及清算方式等内容以《申请表》的约定为准。

2.2 乙方根据甲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在系统中设置甲方的指定账户账号、户名、代收业务种类、清算方式、扣款类型等相关信息,并在收到甲方提交的《申请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后开通代收业务功能。甲方应在代收业务功能开通后及时核对上述设置,如发现乙方设定的信息与《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不符,应立即告知乙方。

▲▲2.3 甲方在使用代收业务的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或申请的代收业务的内容如有变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指定账户账号、户名、代收业务种类、清算方式、扣款类型等事项发生变更,应按乙方规定重新填写相应表格并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4 甲方如不再使用代收业务,应前往原申请代收业务的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注销手续。在甲方注销代收业务功能前乙方已受理的代收业务,甲方应承担其后果。

第三条 费用

3.1 甲方应按照《申请表》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3.2 《申请表》中,甲方可选择“默认清算账户”或其他账户作为“收费结算账户”,其中“默认清算账户”指单位结算账户(清算方式选择“结算账户”的)或乙方内部专用代收专户(清算方式选择“专用账户”的)。

▲▲3.3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从《申请表》约定的收费结算账户自动扣缴本协议约定的费用。若因账户余额不足造成自动扣缴不成功,乙方有权继续从前述账户进行扣缴直至本协议约定的费用全部缴清,甲方有义务按乙方要求立即支付应付未付费用。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办理代收业务前应获得特定关系人的真实书面授权。

4.2 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及乙方营业网点等渠道发布的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代收业务规则)办理代收业务。甲方已阅知并承诺遵守乙方代收业务规则。

▲▲4.3 甲方应在乙方预留印鉴印模,因预留印鉴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4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交通银行代收业务汇总清单》(以下简称《汇总清单》,格式见本协议附件二)、代收数据盘片等资料,《汇总清单》应加盖甲方单位公章。甲方应确保该等资料合法合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4.5甲方应指定专人办理代收业务申请,向乙方提交符合约定《汇总清单》和代收数据盘片,并正确使用乙方提供的代收业务数据文件制作工具。甲方应自行制作代收业务数据文件并对数据文件进行加密,不得委托乙方工作人员代为办理。

▲▲4.6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并由甲方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因指定专人与乙方进行数据、资料的传送或交接对乙方造成损失的;

(2)甲方未按约定制作代收业务数据文件并进行加密,或因甲方原因致使代收业务数据文件泄漏或信息错误。

4.7 如甲方认为乙方根据甲方通过柜面渠道提交的代收业务资料办理代收业务有误,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错误发生之日起30 日内与乙方联系。

▲▲4.8 甲方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不得利用乙方代收业务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甲方通过代收业务违法、违规使用银行账户,由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9 甲方保证与特定关系人存在直接且真实关系,并自行解决与特定关系人或其他第三方间就代收业务项下各类款项发生的任何纠纷。前述纠纷与乙方无关,甲方不得以与特定关系人或其他第三方的纠纷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特定关系人与乙方签署或向乙方提交有关授权乙方从其账户中扣款的书面文件前,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办理代收业务。

5.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代收业务数据文件文本格式以及数据文件制作工具和密钥,对甲方进行数据文件制作工具安装和使用的培训,并协助甲方解决代收业务数据文件制作中出现的问题。

5.3 乙方接到甲方通过柜面渠道提交且符合本协议约定及代收业务规则的资料的,应完成代收;甲方提交的资料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或代收业务规则的,乙方应及时退给甲方修改。如因乙方擅自修改甲方提供资料导致代收失败,由乙方依法承担责任。

▲▲5.4 乙方对甲方通过柜面渠道提交的资料是否合法合规没有审核义务,对由此造成的错收、延误等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根据上述资料办理代收业务而遭受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5.5 乙方因下列原因而无法完成代收业务的,对由此造成的代收业务项下款项全部或部分延误扣账及其他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1)特定关系人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

(2)甲方的行为是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3)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或代收业务规则向乙方提交资料;

(4)特定关系人的银行账户不处于真实、合法、有效状态或处于被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

(5)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所能控制的事件。

▲▲5.6 因监管要求、技术进步或业务发展等原因,乙方有权变更代收业务规则、修改、暂停或终止代收业务种类或功能,但应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要求提前在乙方营业网点或交通银行门户网站/网上银行网页进行公告。

甲方不同意关于变更代收业务规则、修改或暂停代收业务种类或功能的公告内容的,有权在公告执行前依本协议约定终止本协议。甲方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相关业务的,视同接受公告内容。

▲▲第六条 信息披露与保密

6.1 对于在本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甲方的未公开信息和资料,乙方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应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3)乙方为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向乙方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和允许乙方的外部专业顾问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甲方同意或授权乙方进行披露的。

6.2 在本协议第6.1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进一步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甲方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基本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或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①为开展代收业务或与代收业务有关;②为乙方向甲方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

本第6.2条是否适用,以双方在本协议第11.2条约定为准。

第七条 通知

7.1 甲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均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甲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乙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乙方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

7.2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乙方对甲方的任何通知,乙方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乙方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乙方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甲方者为准。

(1)公告,以乙方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甲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传真号码、甲方指定的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至日视为送达日。

7.3 甲方同意,除非乙方收到甲方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甲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是法院向甲方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本协议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通过邮寄(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送达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通讯地址的,以甲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甲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法院对甲方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权通过7.2条约定的任一通讯方式进行。法院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讯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递失误、缺漏或迟延承担责任。法院同时选择多种通讯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甲方者为准。

第八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本协议项下争议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九条 协议终止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本协议终止,乙方在协议终止前已受理的代收业务,双方仍按本协议执行:

(1)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注销全部代收业务功能;

(2)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终止全部代收业务功能;

(3)甲方有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乙方书面通知记载的终止日或甲方收到书面通知之日(以二者中较早日期为准)终止。

(4)甲方连续24个月未发生代收业务且未至原申请代收业务的乙方网点办理注销手续,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甲方收到书面通知之日终止。

第十条 其它条款

10.1 甲方按乙方要求填写并提交的《申请表》及双方确认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0.2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1.1 甲方的联系方式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电话:

移动电话号码:

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

11.2 双方同意,本协议□适用□不适用第6.2条。

11.3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11.4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负责人:

通讯地址:

甲方已通读协议全部条款,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作了详细说明,甲方签署本协议时对所有内容无疑问和异议,理解协议条款尤其是带▲▲标记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甲方(公章) 乙方(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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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因本人购买房地产有限公司所开发的项目幢号房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贷款银行)借款,需由本人向贷款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人特委托上列代理人全权代理我本人与贷款银行办理该贷款抵押担保所涉的法律事务。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1、与贷款银行洽商、确定贷款抵押担保等事务;

2、与贷款银行或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协议或向贷款银行出具保证书以及签订与贷款抵押担保有关的其他法律文件;

3、与贷款银行和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和担保的延期、展期以及贷款合同(协议)或抵押合同(协议)的变更、补充等事宜。

4、本人授权:贵行在发生与本人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1)审核本人的个人贷款申请;

(2)审核本人的个人担保申请;

(3)对本人名下存在的个人贷款或个人担保进行贷后管理;

(4)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查询本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5、与贷款银行签订房屋诚信保证书;

同时授权贵行可以将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代理人在上述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以及因此所签署的贷款合同或抵押合同、协议、承诺书等法律文件,本人概予承认,其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概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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