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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找客户的故事范文 关于律师的小故事(三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1 17:52:38 页码:11
律师找客户的故事范文 关于律师的小故事(三篇)
2023-01-11 17:52:38    小编:ZTFB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推荐律师找客户的故事范文(精)一

1、 业务学习

一年来,通过从事具体的律师业务,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不断加深,也越来越体会到理论也实践的差异。一条看似明确的法律规定,运用到现实中,问题层出不穷,一个看似简单的实际问题,反馈到法律上,往往模棱两可,而在自己进入律师行业以前对这种现象可能既看不到,也想不到,而正是律师赖以生存的空间,实习一年,自认为在业务上最大的收获不是理解了多少法条,学会了多少技巧,而是明白了终身学习能力对于一个律师业务发展和业务能力的重要性。

2、执业态度

一年来,跟随所里面各个律师办理业务,勤奋和认真是他们共同的特点,这给我感受很深,这是一个律师应有的职业态度,在这一点上我要检讨自己的惰性和准备不足,这反映自己对律师工作的认识和从事律师执业仍显准备不足。律师不仅不是一个轻松休闲的职业,而且是一个充满挑战、需要付出艰辛的工作,独立、勤奋、认真是一个律师必须具备的执业态度。人固有惰性,但为了从事的职业和自我实现,必须克服这种惰性,和依赖,以自我实现成为习惯,而不是惰性和依赖。

3、人际交往

良好的交际能力是一个优秀律师必备的素质,自己在人际交往上还存在缺陷,一年实习期,在这方面还未得到多大改善,紧张、无序、混乱、拘谨的场面依然如故,这应该是缺乏自信的表现。对此,在以后的执业过程中,自己要尽可能多学习、充实自己,提升自信心,人际交往从日常生活做起,从身边做起,做到不卑不亢,不急不躁,在人际交往中找到自己,实现自己。

经过一年的实习,我深刻认识到,终身学习能力对于一个律师业务发展和业务能的重要性。以前的学习只是为从事律师职业打下了一些基础,或者说是仅仅为了迈向律师殿堂的门槛。社会飞速发展,新的情势不断变化,法律持续更新,现在是一个学习型的社会,根本不存在一劳永逸的学习,律师行业更是如此,没有自我更新能力的律师注定是要被淘汰的。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不仅仅要不断学习专业理论知识,还要学习与之相关的各学科知识。

实习岁月已经结束,即将迎来我们的职业生涯,我希望用自己的汗水与辛勤的努力,书写新的人生篇章。

推荐律师找客户的故事范文(精)二

x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已依法接受x有限公司的委托,我们经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与贵公司联系有关支付我方委托人货款x元的事宜。

根据我方委托人陈述,x年xx月xx日,贵公司与我方委托人……

根据我方委托人的陈述,贵公司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我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和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及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贵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方委托人有权要求贵公司支付货款。

如果我方委托人对于本案事实陈述有不清楚的地方,请按照特快专递上的地址通知我们。如果我们在x年xx月xx日时之前收不到贵公司任何回复,我们将认为我方委托人所陈述的事实是准确无误的。

总之,此函作为要求贵公司支付货款的通知。

如果我们在x年xx月xx日时之前得不到贵公司的任何回复或支付货款,我们将根据授权依法提起诉讼及采取其他法律措施,以寻求我方委托人因为财产权被侵犯所应得到的最大的法律保护,并由贵公司来承担诉讼费用,并支付相关费用!

顺颂商祺!

律师事务所

律 师:

推荐律师找客户的故事范文(精)三

金*: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受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袁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您辞职与事务交接一事致函如下:

1.在发表本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已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并要求其作出了真实性承诺;

2.本函目的在于告知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本函所载内容并不代表受指派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代理意见,也不代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的观点;

4.本函不表明委托人对您的诚信状况发生任何怀疑;

5、本函不代表委托人放弃了诸如诉讼等其它追索方式。

20__年12月7日您与委托人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您的工作岗位为行政专员。

年5月7日您在微信发布要求委托人为您办理离职手续等信息,年5月14日委托人主管(微信名称:amy王)回复您,要求您在年5月17日前至办公地址办理交接手续,并结算相应薪资,但您至今未来委托人处办理交接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您于年5月7日发布的微信信息具有辞职性质,经催告至今未办理工作交接,已对委托人的生产、经营工作产生重大影响。鉴于此,本所律师郑重致函如下:

1、请您在收到本函后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联系,交出公司物品,并办理相应的工作交接。如因您迟延办理交接或拒不办理交接而导致委托人产生损失的,委托人有权向您主张赔偿;

2、您在收悉本函后如有任何意见的,可采取电话、邮寄信件等方式联系委托人或本所律师。

以上内容,敬请斟酌,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

袁 丽 律师

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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