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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华全国总工会申请书怎么写(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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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华全国总工会申请书怎么写(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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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申请书怎么写篇一

中华全国总工会简称全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它是中国共产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重要社会支柱之一。

目录组织简介历史沿革组织职能改革方针收缩展开组织简介。

中华全国总工会(all-chinafederationoflabor),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唯一官方全国性工会联合会(nationaltradeunion),惟并非国际工会联盟(ituc)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的领导机关;其下有中国大陆31个省级总工会和多个全国性产业工会总会。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之一,是免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

历史沿革。

中国工会在中国工人运动发展的基础上诞生。197月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不久,就成立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作为全国工会的通信联络机关,张国焘、邓中夏先后任主任。1922年5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广州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确定筹备全国性工会组织。1925年5月1日在广州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正式成立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抗日战争时期暂停使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名称,成立陕甘宁边区总工会和各抗日根据地总工会。解放战争时期边区总工会和各根据地总工会联合为解放区总工会。1948年8月1日由解放区总工会和国民党的统治区工会在哈尔滨联合召开了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决定恢复中华全国总工会。1978年10月召开了中国工会九大,修改通过了《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地区工会组织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为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工会组织和带领工人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斗争和政治斗争,掀起了多次大罢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全总团结带领广大职工,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并致力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和文化技术水平,改善和丰富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对外遵循独立自主、广泛联系的方针,到1990年底,已与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工会组织建立和发展了友好关系。

组织职能。

1988年10月召开的全总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工会要遵循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利益的指导原则,履行以下社会职能:1.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2.吸引职工参加改革,努力完成经济与社会发展任务。3.代表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4.引导和教育职工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和文化技术素质。

改革方针。

工会工作的方针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立足改革全局,把发展社会生产力和维护职工具体利益结合起来,增强基层活力,实现工会的群众化、民主化,团结教育广大职工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奋斗。工会改革的目标是:把中国工会建设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独立自主、充分民主、职工信赖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在国家的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政治团体。工会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进一步明确工会的社会职能,理顺工会与共产党、工会与政府、工会与企事业行政方面的关系,以增强基层工会活力为中心环节,密切工会与群众的关系,改革工会的组织制度和活动方式,实现工会的群众化、民主化。

中华全国总工会申请书怎么写篇二

第一条。

„集团决策和监督中的作用。根据《公司法》、《工会法》、《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会和职工代表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监督的重要途径,也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客观要求,其目的在于促进公司的科学决策,共谋企业发展大计。

第三条。

„集团及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应占有一定比例,一般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其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条。

第二章。

第五条。

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坚持邓小平理论,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思想政治觉悟和科学文化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熟知本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业务技术,有较强的参政议政、参与决策的能力。

第七条。

密切联系群众,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能够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敢于善于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职工的信任和拥护。

第九条。

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三章。

第十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人选应从本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中推选。工会主席、一名副主席应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首选候选人。

第十一条。

(二)根据职工群众的推荐意见,由企业工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建议名单,报企业党委审核。

(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首先,介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简历;其次,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选举;最后,获得应到会代表人数1/2以上同意者,方可当选。

第十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董事会、监事会其他成员的任期相同。对不称职或者有严重过失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代会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更换按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章。

(一)在董事会中,职工董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参与审议决定集团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内部管理机构的改革,基本管理制度等事项,参与审议决定公益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二)在监事会中,职工监事代表职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参与对公司财务的检查,参与对董事会、经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

(三)职工董事与其他董事,职工监事与其他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在工作过程中,有权对企业经营、改革发展状况及相关业务进行咨询,查阅相关资料,阅读有关文件,企业应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落实其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四)有权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董事会、监事会上行使职权不是代表个人意见而是代表职工群众的共同意愿。

(五)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六)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参与企业决策时,应充分表达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董事会在研究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若对董事会的有关决议持不同意见,可要求记录在案,要及时向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代表团长联席会报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带头执行职代会决议,并将职代会决议精神贯彻到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中。不辜负职工群众的重托,努力做好工作。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每年向职代会报告一次工作,并进行述职和接受职代会的评议与监督。

(四)维护企业和职工利益,爱护企业形象,促进企业发展,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公司制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就职工董事与企业重大决策、重要议案审议和职工监事参与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规范咨询、论证、通报、收集意见等工作步聚和相关事项;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在企业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每年就自身职责履行情况向职代会至少做1次述职报告,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职代会每年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1次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反馈给本人。

第十七条。

企业行政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和监督的能力,支持他们发挥应有的作用,以适应形势的要求。

第十八条。

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议题,应事先通告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使其有充分的时间作好准备。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围绕议题,广泛收集职工代表意见。在涉及职工利益问题上,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和采用其他渠道广泛收集职工意见和建议,或与工会委员会充分协商后再做出决定,并在会议记录上注明。

第十九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把董事会、监事会形成的有关重大决策及时迅速地通过各种形式向职工群众通报。

第二十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调阅企业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到有关部门及下属单位检查工作,索取资料,调查研究,询问情况,有关方面必须提供方便,协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子公司分别成立“职工民主议事会”协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也可以采取其它形式听取有关方面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咨询和论证,并把意见和建议体现到重大问题的决策中。

第二十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者,应予表彰奖励;对不称职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者,应及时罢免。

第二十四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按民主程序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内一般不宜调动。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调动,其空缺席位实行替补制,由工会提出更换意见。新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仍需按民主程序产生,同时免去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席位空缺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期间及不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后三年内,企业不得以其履行职务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作不利其就业条件的岗位变动(除个人严重过失外)。若在任职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则劳动合同自然延长至董事、监事任期止。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集团公司第二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修改权为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为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申请书怎么写篇三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指在公司制企业中,由职工民主选举出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担任董事、监事,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和监督和制度。

职工董事、监事是依照法规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职工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中主人翁地位和权利的体现;是协调劳动关系的客观要求。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将进一步推进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段指导方针在企业中的贯彻和落实;进一步完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经营决策者与劳动者之间的联系;保证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工作,是随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逐步开展起来的。

1999年,为配合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全总把建立职工董事会、职工监事制度列人“五突破一加强”,作为工会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

在各级工会组织大力推动下,这项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1、《公司法》第4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56条和第121条分别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在第56条和第122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规定:“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

2、设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主要是为了职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监督,保证企业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始终与职工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直接听取来自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从而增强企业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并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和管理过程实施监督。要坚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从本企业工会干部、一般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一线工人中的职工代表中产生。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条件首先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监事任职条件的规定以及必须是职工代表等硬性规定。

除此之外,鉴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特殊身份,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突出以下三个条件:

三是必须公道正派,敢于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敢于抵制各种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否则,势必会在参与决策和监督过程中,特别是职工意见与企业管理层意见不一致时,不能坚持原则,人云亦云,甚至坐错位置。

4、对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比例问题,《公司法》中都未作明确规定,目前,全国各地出台的有关规定也不尽一致。重庆市规定:“国有控股公司职工董事人数不得少于2人,职工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河北省规定:“职工董事人数一般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职工监事人数应不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5、工会是党领导下的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劳动法》、《工会法》明确规定的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工会主席是经全体会员民主选举,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工会主席作为职工董事、监事的首选候选人是顺理成章的。

从工作上讲,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有工会分会、工会小组等健全的网络,工会主席、副主席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可以依靠工会组织网络和职代会开展工作,既可以全面准确地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还可以通过工会组织和职代会,把董事会的决策迅速传达到每一个工会小组、每一位会员和职工。

现实中,有的单位认为,工会主要是起民主监督作用,工会主席应作为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可以更好地发挥工会的监督作用。但职工监事只能列席董事会,在决策中没有表决权。工会主席不进入董事会,企业的决策层就缺乏代表性,不利于决策的科学、民主,也影响工会的源头参与。因此,工会既要有人进入董事会,也要有人进入监事会。

一般的做法是:工会主席作为职工董事首选候选人进入董事会,工会副主席作为职工监事的首选候选人进入监事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申请书怎么写篇四

(2006年5月31日)。

未担(兼)任工会主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

职工监事要定期监督检查职工各项保险基金的提取、缴纳,以及。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有关。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和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

要加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培训工作。各级工会要研究制定培训方案,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培训,保证培训质量,提高职工董事、(此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华全国总工会申请书怎么写篇五

敬爱的公司工会组织:

通过学习,我认识到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中国工会的主要社会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综上所述,我自愿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积极参加工会活动,为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

申请人:

申请日期:

中华全国总工会申请书怎么写篇六

1.考生须于2月11日前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将下列材料寄至全国总工会组织部:

(1)报名登记表;。

(2)已获得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

(3)报考职位要求的有关证书及证明材料复印件;。

(5)社会在职人员另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

(7)留学回国人员另须提供留学回国证明和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报名登记表、报名推荐表须粘贴一寸彩色近照,照片应与报名时上传网络的照片一致。上述材料不再退还,请予谅解。

2.考生应对本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材料,全国总工会组织部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面试资格。

3.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0号全国总工会组织部机关干部处,邮编:100865。(仅接收ems,请勿使用其他快递方式)。

中华全国总工会申请书怎么写篇七

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的利益是对立的,工人们在反抗资本家压迫和剥削的斗争中,认识到必须团结起来,联合起来,才能适应同资产阶级斗争的需要,才能维护自身的利益,取得斗争的胜利,因而,根据工人阶级斗争的需要,便产生了工会。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按产业原则组织工会逐渐为工人接受,越来越多的工人群众按产业系统组织起来,凡在同一企业内的工人都参加同一产业工会,有利于工人阶级的团结和统一,增强了工会的战斗力。工会能以各种方式,不同程度地代表和维护工人群众的利益,通过内部协调、互相帮助,解决工人内部的竞争,争取和维护工人的利益,改善工人的工作、生活条件,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争得工人群众的社会政治利益。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工会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我自愿加入中国人民总工会,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深想通过工会的学习和教育,从而成为一名合格的工会成员,工会是以劳动者为基础的集体组织,它的作用是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集体组织,作为一名员工能加入中国人民总工会,我深感荣幸,为响应工会领导的号召和扩大工会的力量,从而在自我素质方面有一个新的认识和提高,通过认真学习和认识工会的方向,将工会的知道和力量带到工作中来做一名合格,优秀的员工。为此,我自愿加入工会,希望工会领导给予批准和考验。

加入工会组织是每个职工的愿望,公司的兴旺发达是每个职工的荣耀,也是每个职工的职责,我愿意把自己的力量献给公司,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再次请求工会组织考验我,审查我,批准我加入公司公会。祝公司事业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张平。

20xx年9月20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申请书怎么写篇八

为了全面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公司法》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决策权利、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称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职工持股会选派到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监事,不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名额。

1、本公司职工;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和参与经营决策和财务监督的能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应当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审核确定,并报告上级工会。没有党组织的公司应当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审核确定。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当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辞职等原因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从出缺至完成补选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新补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任前,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务。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进行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补选和罢免要经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公司的或者其他原因长期不在岗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公司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经常或者定期深入到职工中听取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代表职工行使权利,充分发表意见。

事项时,要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要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

4、职工监事要定期监督检查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1.知情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可以定期调阅公司有关的经营、财务报表;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公司要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工会要主动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2.保密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接受职工代表质询时,要按照信息有序披露原则,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保守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涉及的公司商业秘密。同时不得向本公司以外的人员泄露。

3.报告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遇到工作受阻、待遇不公等情况时,有权向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

4.委托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公司其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或者公司董事、监事代为出席,并在委托书中明确授权范围。

5.培训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自觉加强有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公司要创造机会,安排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职培训。

6.述职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年至少一次。报告内容或者提纲应当提前一周告知职工代表。

7.评议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在认真述职的基础上,对职工代表提出的质询予以答复,接受职工代表的民主评议。评议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

8.奖惩制度。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要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考核,实施必要的奖惩。对履行职责好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给予表扬奖励;对不称职或者有渎职行为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进行撤换或者罢免。

9.保障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除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出不利于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务时的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参照公司董事、监事执行。

各级工会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指导公司合法规范地推荐、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落实各项工作制度,指导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提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水平,尤其要指导其他公司建立职工董事制度;对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和拒绝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的行为,依法要求相关行为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提请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应当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公司,按《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变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求备案的,应当及时办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解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劳动合同及其他侵害他们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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