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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申诉书范文范本(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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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申诉书范文范本(汇总8篇)
2023-11-21 18:34:14    小编:ZTFB

每个人都会面临挫折和失败,重要的是如何从中汲取教训,继续前行。总结的完美是基于对自身成长的深入思考和整理。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总结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刑事案例申诉书范文范本篇一

申诉人:张××,女,××岁,汉族,河北省卢县人,××文化,捕前系天津市××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路××号。现在天津市××xxx服刑。

申诉人因故意杀人罪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津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特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予以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原判决认定申诉人系对被害人林×调戏行为不满而产生杀人之念,造成被害人身中二十余刀而亡,并不存在防卫目的,这与事实不符。事实是申诉人与被害人素无交往,根本没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和目的。20xx年7月22日下午2时许,被害人应邀前来向申诉人解释申诉人男友李××之事,见李××不在,被害人遂起歹意,对申诉人进行调戏并欲行强奸。为免遭不法侵害,申诉人借口到另一房间喝水,顺手藏起一把小宝剑。出来后被害人欲再行调戏,申诉人欲行反抗,但不是被害人的对手。无奈之下,申诉人用小宝剑将被害人刺伤,被害人被刺伤后,凶相毕露,申诉人为避免被害人继续伤害,情急之中不知所措,连续捅了被害人几剑,制止了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从申诉人的遭受伤害的事实来看,完全符合《刑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原审判决将申诉人行为单纯地定为故意杀人罪而忽视了申诉人的行为是具有防卫性质的,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也有不当。

刑事案例申诉书范文范本篇二

申诉人:陈xx、男、生于1965年、汉族、河南省xx人,系被告人之父。

申诉人:张xx、女、生于1970年、汉族、河南省xx人,系被告人之母。

申诉人因“陈xx故意杀人”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法刑一终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现依法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仅因康家对发回重审的正直法官不满,河南高院就撤换成能让康家满意的法官,帮助歹徒达到谋害善良的罪恶目的,可见司法腐败之一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梁xx,对被告定性时,却做着与本院关于执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第8条规定截然相反的行径,欲把守法善良逼成仇视社会的疯狂罪犯,公然采用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的歪曲事实的郑州中院初审判决的同一说法“趁康不备之机,持刀朝康xx头面部砍击,在康xx倒地后仍继续砍击致康xx死亡”,也就是郑州中院承办法官王xx竭力要向人们表达的“康无辜被砍和陈把康xx砍倒后继续砍击康xx,使其当场死亡”歪曲事实的真正意图,更是多处颠倒黑白枉法炮制(2013)豫法刑一终字第156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荒唐裁定,严重损害司法权威,践踏公平正义,特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公开审理、公正判决,惩恶扬善体现法律的正义。

1、依法明确认定康xx在案中的重大过错,并充分体现在对被告量刑中;。

3、依法认定被告的正当防卫性质;。

4、依法对被告故意伤害康xx的行为正确定性;。

5、对被告公正量刑并减轻处罚。

事实和理由:

一、康xx在案中的重大过错:

而一审(重审)判决第6页第4段“关于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意见,经查,被害人康xx与被告人陈xx在一起吃饭时,因敬酒问题发生争斗,继而发生厮打,被人劝开后,被害人仍辱骂被告人,综观全案,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责任,但并不能认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该意见不予采纳。”结合终审判决充分证明了康xx的重大过错。

2、警卷及庭审录音可证,康xx无端骂人、纠集同伙用酒瓶、凳子照人头部猛砸、掐人脖颈、又追打围堵在别人住处、电话召集帮凶明确叫骂着非弄死别人不可,康xx及其同伙前期已构成严重的寻衅滋事犯罪,由郑州中院提交上网的《李卫云寻衅滋事一案》、《张航天寻衅滋事一案》、《梁国豪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惠庆中寻衅滋事一案》及“李天一寻衅滋事一案”等有力证明!

3、警卷及庭审录音可证,康xx后期犯罪升级,更涉嫌“故意杀人”犯罪(未遂),参照检察院和法院定罪被告“故意杀人”的同一标准,康xx团伙客观上对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被告用酒瓶、凳子照头部猛击、掐脖颈,在被告血流满面已遂殴打目的后,又追打围堵被告住处,多人多次劝阻不止,明确叫喊着非弄死被告不可,按照承办法官梁xx“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明显”的判定标准,康xx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远超被告,只是因被告采取了及时有效的防卫才未遂。

二、本案中康xx同伙王xx、关健已构成刑事犯罪,应该“违法必究”震慑犯罪,彰显司法公正。

理由同上,承办法官梁xx于12月15日在柘城县法院当众所言“对一个死人定罪,不觉得残忍吗?”,那么康xx同伙关健和王xx性质恶劣、激发命案的刑事犯罪,不应该依法追究吗?姑息包庇犯罪只会纵容犯罪、只会逼发犯罪!

三、被告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本案中不法侵害人康xx等人,对被告陈xx实施了辱骂、殴打等不法侵害行为,并造成被告头部受伤、血流满面的侵害后果,这一事实既有证人证言证明,又有郑州市公安局(郑检伤字2588号)法医鉴定书(卷59页)佐证,陈xx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2、被告已被打得血流满面,已逃至家中,对方变本加厉、疯狂追打到被告住处,围堵殴打并高声叫骂、指使手下拿凶器、打电话召集更多帮凶、扬言非弄死被告不可,多人多次劝阻不止,这时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并持续进行中,被告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根据198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第3条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停止正当防卫:1、不法行为已经结束;2、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3、不法侵害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这一规定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终止明确了判断标准。

(1)本案中,康xx虽然躲闪跑开,并不存在不法侵害已经终止的情形。因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是指在防卫之前存在不法侵害,但当防卫行为开始实施时,已经不存在不法侵害。本案中在防卫行为开始时,不但康xx情绪激动地叫骂着电话召集帮凶进一步加害被告,扬言弄死陈xx,而且其同伙王xx手持砖头扬言要拍死陈xx女友,其另一同伙关键更是进一步激化矛盾的挑衅说“我就不信他(指陈xx)掂刀敢砍你(指康xx)”,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

(2)本案中也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的情形。因为不法侵害确已自动中止,是不法侵害人自动停止了侵害行为,因而构成犯罪中止。这里的中止是指发生在防卫行为实施之前,本案中被告依法防卫时,康xx一方对被告的非法侵害正在进行,因而不存在不法侵害确已自动中止的情形。

刑事案例申诉书范文范本篇三

刑事案件是社会治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牵动着人们的心,引发社会的关注和讨论。近年来,我国连续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刑事案件,这些案件既凸显了我们司法体制中的存在问题,也对公众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接触和学习这些案例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人性的复杂与扭曲以及社会的力量与进步。下面,我将结合几个重大刑事案件,就这些方面进行分析与思考。

首先,这些案件让我意识到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无论是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的“百名红通人员”案例,还是涉及重大经济犯罪的案例,法律都始终以其庄严又不可侵犯的形象呈现在我们面前。令人激动的是,这些案件的办理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法律的重视和尊重,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从最高层的领导到最基层的办案人员,都以极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待这些案件,坚守底线,守护法治,使得社会得以清明,人民安居乐业。

其次,这些案件也揭示了人性的复杂与扭曲。世界上没有完全善良的人,也没有完全邪恶的人。就如涉及恶势力犯罪的案例,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些恶势力组织的形成与我们社会的某些问题是直接相关的。其中,一些暴力犯罪分子或许曾是普通工人、农民、退伍军人,因为生活困难、社会环境不良等多种原因,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虽然他们的行为不可饶恕,但对于这些罪犯,我们不能简单地下定义,而应抱持一种理解与包容的心态。同时,也需要我们警醒自己,正视自己内心的善与恶,保持自卑谨慎的態度,远离邪恶的诱惑,不做任何伤害他人利益的事。

最后,这些案件还启示我们要相信社会的力量与进步。尽管这些案件引起了公众的恐慌和忧虑,但我们不能因为个别案例而质疑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底线。这些案件只是个别现象,不能代表社会的全部。我们应该相信法治的力量,相信正义的赢得,相信社会的进步与变革。尤其是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必须坚守法治信仰,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总之,在了解和思考这些重大刑事案例的过程中,我领悟到了法律的庄严与权威、人性的复杂与扭曲以及社会的力量与进步。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能以这些案例为警醒和反思之镜,做一个守法守纪、遵守常理的社会成员。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作为个体,我们的素质与道德,举手投足间的行为,都反映着我们的家庭、学校与社会背景,因此我们要自觉增强自身的文明素质,培养正确的道德观念和法治信仰,为社会的稳定繁荣贡献自己的力量。

刑事案例申诉书范文范本篇四

范文一:

申诉人:李x华,男,现年32岁,汉族,籍贯:重庆市人,捕前在广东省深圳市打工,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盖米里克xxx四监区。

原一审案号:(199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xx号。

原二审案号:(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

申诉人因抢劫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人认为:原判存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及适用法律等方面错误,导致量刑过重,申诉人申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纠正错误判决。

申诉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认定方面: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但判决书未予以认定。

两审《提审笔录》均记载申诉人提出的带深圳东州派出所公安人员抓获李海全(当时冒名李海勇)的立功情节。申诉人当时认识李海全的舅舅,知道他常到舅舅处,就带公安人员到其舅舅处抓他,并告知公安人员李海勇是他弟弟的名字,李海全才是他的真名。但两审判决书对此均未提及,更没有认定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

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4月17日,法释【1998】8号)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这一量刑斟酌情节若得以认定,对申诉人的量刑是意义重大的。

二、诉讼程序方面:二审法院没有依法为申诉人指定辩护人。

刑事案例申诉书范文范本篇五

申诉人:

申诉人因***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沪一中刑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书,后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该院于5月12日发出驳回申诉通知书((2010)沪一中刑监字第12号)。

请求事项:请求撤销原裁定,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予以从轻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事实不清。

1、7.51克毒品无证据证明是贩卖。

(1)、无任何证据证明7.51克毒品属于贩卖的性质,《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而本案无证据证明该7.51克毒品贩卖的主观故意、交易相对方、交易场所、交易价格等因素,故不能认定。本案没有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等材料证明****是贩卖该7.51克毒品的.并且****到案后的供述一直非常稳定,均称是自己吸食.

(2)、****的供述也多次表示,该7.51克毒品是准备自己吸食所用.(详见案卷17页、22页)。我们认为结合全案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的供述是符合客观事实的,应该得到认定.

(3)、不能因为前一天贩卖毒品0.3克,进而推测第二天带在身上的毒品也是用于贩卖.刑事案件需重证据,而不是完全依靠推理.事实上,不管相隔多长时间,只有有充分的证据,才能认定为贩卖.刑事案件应该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能仅靠推理断案.而且这两批毒品属于两宗独立的事实,不能用第一起的犯意来直接适用该7.51克毒品.

(4)、****有长时间的吸毒史,其供述该批毒品为自己吸食的解释也合情合理。

(5)、在公安侦察阶段,也并无证据认定7.51克毒品性质为贩卖,因此,公安机关在移送起诉的时候,也仅认定贩卖的数量为0.3克.

2、认定情节严重缺乏法律依据。

(1)、****涉案数额仅0.3克,而且是*****主动要购买该毒品.

(2)、0.3毒品及被告人身上搜查的7.51克均被公安机关及时没收,未流向社会.

(3)、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时仅是形迹可疑,而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有关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而且据****称,其在抓捕过程中亦未有任何反抗。

(4)、****主动交待了*****吸毒的事实,虽不构成犯罪,但对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现象、净化社会环境起到一定作用。

(5)、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也积极举报,有可能构成立功。

(6)、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证明其悔罪态度。

(7)、****虽有吸毒史,但未被刑事处罚过,属于初犯。

二、本案适用法律错误。

1、裁定书并未写清具体适用的法律依据,裁定书第三页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从上诉人****身上搜出的甲基苯丙胺7.51克应计入贩卖总量”.驳回申诉通知书中也称:相关法律规定了应一并作为贩毒的数量。具体适用的是何法律第几条第几款,均不明确,难以让人信服。刑事案件需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如果适用法律都不明确,如何来保证结果的准确。

2、本案不应该适用上海高院的《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312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抓获贩毒分子以后,在其住所等藏匿地点查获的毒品,应一并计入贩毒数量,酌情从轻处罚,而不能另行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对于以贩养吸的毒品犯罪分子,其处理方法亦同。

3、本案应该适用《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一条中如下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被告人****正属于这种情况,对7.51克毒品不应该进行刑事处罚.

4、从时间上来看,前者是文件,后者是20;从层级上来看,前者是上海高院的文件,后者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前者的最后仍强调: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同问题作出新的司法解释的.,遵照司法解释执行。

5、驳回申诉通知书中称的“情节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这是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上得出的结论,事实认定错误,再适用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则不能得到正确的结论。

三、本案量刑过重。

1、被告人******仅应该被认定为贩卖0.3克,且有自首.立功是否构成仍需进一步研究.

2、该案并无从重情节。

3、该案被一审法院量刑两年半,二审法院维持,显然过重。

四、本案存在的问题。

1、认定7.51克毒品属于贩卖错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2、法律适用错误。二审裁定书、申诉驳回通知书均对适用法律避而不谈,这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刑期长短,涉及人身自由与家庭幸福,更关键的是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被告人有罪,但不至于应该量刑两年半之久。在一个公正的司法环境中,被告人合法的人身权利应该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3条、204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的量刑畸重,恳请贵院充分考虑上述事实和理由,公正司法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对******从轻改判。

以上意见,恳请贵院予以考虑。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刑事案例申诉书范文范本篇六

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一案,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看守所。作为家属现在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我同意为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人。

对其实行取保候审不致会发生对社会的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和第52条的规定,特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请予批准。

此致

检察院(公安局)。

申请人:

刑事案例申诉书范文范本篇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案件数量和种类也日益增多。这些案件背后涉及到许多重大的问题,不仅影响到受害者和犯罪者本人,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在处理一系列重大刑事案例的过程中,我不仅感触颇深,也从中吸取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教训。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所处理的五个重大刑事案例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引起更多人对于社会治安的重视和关注。

在2015年,我参与处理了一起恶性杀人案。这起案件中,受害者被残忍地杀害在自家卧室中。当时我刚进入警察局担任助理,这是我处理的第一起重大刑事案件。通过对现场进行细致地勘查和证据收集,我逐渐获得了凶手的线索。经过长时间的侦查和艰苦努力,最终我们成功将凶手抓捕归案。这起案件让我深刻认识到了对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侦破,团队合作和坚持是至关重要的。

2017年,我参与了一起特大贩毒案的侦破工作。这个案件涉及到一支庞大的贩毒团伙,威胁到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我们通过破获一起小规模贩毒案件获取到了重要线索,并逐渐深入挖掘出了整个贩毒网络的背后推手。经过精心策划和行动,我们成功将这个贩毒团伙一网打尽。这个案件让我认识到贩毒活动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威胁。只有通过打击贩毒活动,我们才能够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2018年,我在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中担任主要负责人。这个案件涉及到一家大型企业的腐败行为,损失巨大,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侦破过程中,我们面临很大的压力和困难。然而,通过深入调查和证据收集,我们最终将案件水落石出。这个案件让我深刻认识到经济犯罪的严重性和复杂性。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腐败行为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除了以上三个案例,我还参与了一起绑架勒索案件和一起恶意放火案件的侦破工作。这两起案件的共同点是都涉及到了对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侵害。通过对证据的逐一分析和团队的协同合作,我们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绳之以法。这两个案件让我认识到保障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我们作为执法者的职责之一。

这些重大刑事案例的处理不仅让我深刻认识到了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普遍性,也让我更加珍视了法治社会的重要性。作为执法者,我们应该始终保持对社会治安的高度警觉,并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只有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持续打击,我们才能保障人民的安全和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总之,处理这些重大刑事案例让我受益匪浅。我深刻认识到了犯罪行为对个人和社会所带来的伤害,也对执法工作有了更深的理解。希望通过我的努力和不懈的追求,能够为社会治安的维护和改善,做出更大的贡献。

刑事案例申诉书范文范本篇八

申诉人: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xxx。

申诉人因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xx一案,对某某县人民法院宜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洛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08)宜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洛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

2、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认定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犯xx罪,xx受害人张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审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刘某某和邵某某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xx张某某,xx之说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刘某某、邵某某在被羁押期间,被公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逼供情况具体确定,该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应予排除。

三、邵某某涉嫌犯罪时不满18周岁,提起公诉审判时不满18周岁,开庭审判时刚刚过了18岁生日3天,审判时无法定代理人和指定辩护人在场,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二审疏于审查,错误维持。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再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无罪。

此致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程某某。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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