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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事上诉人装范文(汇总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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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事上诉人装范文(汇总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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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对过去的一种尊重和回顾,也是对未来的一种规划和展望。怎样才能写出一篇简明扼要、清晰明了的总结?接下来是一些总结片段,您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适当的取舍和整合。

民事上诉人装篇一

答辩人:李xx,男,汉族,19xx年9月6日出生,太原市迎泽区地税局工作,住xx市xx区xx路西二巷15号3单元6号。

答辩人就上诉人^v^提出返还原物纠纷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属于公民合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后引起的返还原物的侵权纠纷案件,并非单位内部分房纠纷,应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非法侵占诉争房屋的事实认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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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答辩人名下只有诉争房屋房产证上登记的唯一一套房产,上诉人凭空捏造所谓答辩人与前妻骗取其他公房以及用非正常手段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的事实纯属乌有,也与本案审理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不再赘述。

三、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一审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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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但是上诉人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企图永久占有答辩人的物权。在国家大力倡导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的今天,答辩人相信正义一定能伸张,违法一定会受到制裁。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明镜高悬,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李xx。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答辩人:甲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民事上诉人装篇二

答辩人:麦小某(系被害人黄xx之子),男,壮族,1974年12月29日生,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xx.

委托代理人: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伍志锐律师,电话:13077797853。

答辩人麦某、麦小某、麦小小某与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已经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港北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不服判决而提起上诉。

现针对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答辩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黄xx适用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是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的。

本案中的被害人黄xx被害时已经72岁,其丈夫麦某也72岁,而且丈夫瘫痪在床,为了方便照顾两个年迈的老人,作为大儿子的麦小某自从年开始就把他们两个接到自己所在广西贵港市港北区xx单元102房居住,由于母亲黄xx尚有一定的劳动能力,而儿子麦小某工作地方又远在港南区瓦塘乡,平时上班早出晚归或者隔几天才回一次家,所以平时照顾瘫痪在床的父亲麦某主要由母亲黄xx承担。

现在母亲黄xx走了,孝顺而经济困难无法请保姆的儿子麦小某不得不把父亲带在自己身边方便照顾。

这些都有相关的证明和房产证等证实,若上诉人觉得可疑,可以申请法院到现场核实。

另外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及《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城镇生活一年以上并且有固定住所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按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被害人黄xx被害时72岁,计算赔偿年限为7年多,所以该案中一审认定的赔偿标准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

二、一审认定数额正确。

该案中,答辩人为了处理被害人黄锦云的后事客观上确实耽误了工作时间,产生了误工费;同时也产生了交通费和住宿费;而且因为黄锦云的死,造成两个孩子从此失去母亲,瘫痪在床的丈夫没有妻子照顾的悲剧,给原告造成经济上极大的损失,精神上极大的痛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和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所以该案中一审认定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和数额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

三、该案中,造成黄锦云的死亡是三方共同侵权。

若没有一审被告李永干驾驶桂r—02917号大型普通客车对黄锦云的碰檫,黄锦云就不会被无名氏逃逸车撞倒,不被撞倒就不会被一审被告黄世海驾的车碾压,不被碾压黄锦云当然就不会在该事故中死亡。

所以造成黄锦云的死亡是三方共同侵权的结果。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类型所作的规定。

该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包括共同故意的行为、共同过失的行为。

要求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连带责任源于责任主体的整体性,责任主体的整体性则源于主观过错的共同性,从而认为须存在一种共同过错把共同侵权行为人连接成为一个共同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成为一个共同的行为主体,该共同的行为主体应当对其共同的行为结果负责。

共同侵权行为人的不可分离性,产生于他们的共同过错。

二是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主要指虽无意思联络,但损害结果不可分割的侵权行为。

要求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依据不可分割的损害事实,基于当代民事法律保护弱者、保护无过错者、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价值取向,要求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李永干、无名氏与黄世海三个司机素不相识,因先后对黄锦云的碰、撞、碾压,造成了黄锦云死亡的后果。

三人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但黄锦云的死亡是由李永干、无名氏与黄世海三个司机的违法驾车行为共同造成的,且不可分割,所以,可以认定李永干、无名氏与黄世海的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因此,李永干、无名氏与黄世海应当对黄锦云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多承担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另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予以赔偿”的规定,受害人有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也有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直接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该案中一审判决后承保黄世海驾驶的湖南ma—h960号农用运输车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在5月10日以为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已经把它该承担的赔偿款打到了港北法院的帐户上,真正体现了快速理赔原则。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的判决。

此致

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麦某、麦小某、麦小小某。

代书人:

201*年6月2日。

民事上诉人装篇三

答辩人(被上诉人):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仙桃人,农民,住xxx。

答辩人于x年x月x日收到仙桃市人民法院转来上诉人xx对(2009)仙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不服的上诉状副本,现对其上诉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上诉人认为雇佣关系有特定条件,一般属于私人劳动,而xx是法人单位,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能形成雇佣关系。

其实这个观点已经过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用工形式的多样化。

在司法理论和实践当中,恰恰相反,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以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则是单一的,是特定的,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本人,另一方只能是用工单位。

故上诉人所述观点不成立。

实际上,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或承揽关系,其理由见一审代理词(附后)。

二、上诉人说“如果被上诉人是在所谓的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那被上诉人是工伤呀?”被上诉人认为,这是基本常识的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这里恰恰是对雇佣关系的规定,而不是对工伤的规定。

上诉人以此来说明是工伤,简直是无稽之谈!

三、上诉人说被上诉人与老板xx形成了雇佣或承揽关系,简直匪夷所思!被上诉人根本就不认识xx,更没有与xx谈过搬运价钱的问题,每吨五元的搬运费是上诉人与xx商定的,而且是由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xx的妻子代表上诉人在次日平均发放给参加搬运的全部雇员的。

四、上诉人说“从xx送谷子到xx直至被上诉人受伤xx均不在场”,更是弥天大谎!几份证据都印证了当晚xx指挥过现场,而且是xx发现被上诉人受伤晕倒在厕所,叫证人xx等人一起将被上诉人拉出厕所,运往医院的。

这些不可辩驳的事实,居然为上诉人矢口否认,实在令人震惊!

审判长,本案由于上诉人自持财大气粗,故意刁难,从中作梗,使得案件一波三折,让被上诉人经历了漫长的等待与痛苦的煎熬。

自2008年10月事故发生以来,被上诉人经历了起诉、被迫撤诉,申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再次起诉等一系列的诉讼与劳动工伤认定程序,终于有了法院判决的结果。

虽然被上诉人对赔偿数额不尽满意,但也能识大体,在律师的建议下,放弃了上诉的权利。

可是,没有想到财大气粗的老板竟然反身过来提出上诉,故意造成讼累,以便将被上诉人拖垮,以达到其不愿承担社会和法律责任的目的。

其目的有违社会的公平正义、道德良心,望合议庭予以明察。

该起人身损害事故给被上诉人及家庭所带来的巨大悲痛是难以用金钱弥补的,而上诉人的故意讼累、逃脱责任的做法,令正处于痛苦中的被上诉人更加心寒。

被上诉人恳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此致

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年7月16日。

民事上诉人装篇四

起诉状。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

原告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

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帐号。

被告名称。

所在地址电话。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

注:1.本诉状供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2.被告是法人、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民事诉讼的`被告是公民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3.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4.起诉人署名栏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民事上诉人装篇五

答辩人(被上诉人):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仙桃人,农民,住xxx。

答辩人于x年x月x日收到仙桃市人民法院转来上诉人xx对(xxx9)仙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不服的上诉状副本,现对其上诉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上诉人认为雇佣关系有特定条件,一般属于私人劳动,而xx是法人单位,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能形成雇佣关系。其实这个观点已经过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在司法理论和实践当中,恰恰相反,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以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则是单一的,是特定的,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本人,另一方只能是用工单位。故上诉人所述观点不成立。

实际上,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或承揽关系,其理由见一审代理词(附后)。

二、上诉人说“如果被上诉人是在所谓的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那被上诉人是工伤呀?”被上诉人认为,这是基本常识的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这里恰恰是对雇佣关系的规定,而不是对工伤的规定。上诉人以此来说明是工伤,简直是无稽之谈!

三、上诉人说被上诉人与老板xx形成了雇佣或承揽关系,简直匪夷所思!被上诉人根本就不认识xx,更没有与xx谈过搬运价钱的问题,每吨五元的搬运费是上诉人与xx商定的,而且是由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xx的妻子代表上诉人在次日平均发放给参加搬运的全部雇员的。

四、上诉人说“从xx送谷子到xx直至被上诉人受伤xx均不在场”,更是弥天大谎!几份证据都印证了当晚xx指挥过现场,而且是xx发现被上诉人受伤晕倒在厕所,叫证人xx等人一起将被上诉人拉出厕所,运往医院的。这些不可辩驳的事实,居然为上诉人矢口否认,实在令人震惊!

审判长,本案由于上诉人自持财大气粗,故意刁难,从中作梗,使得案件一波三折,让被上诉人经历了漫长的等待与痛苦的煎熬。

自xxx8年10月事故发生以来,被上诉人经历了起诉、被迫撤诉,申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再次起诉等一系列的诉讼与劳动工伤认定程序,终于有了法院判决的结果。虽然被上诉人对赔偿数额不尽满意,但也能识大体,在律师的建议下,放弃了上诉的`权利。可是,没有想到财大气粗的老板竟然反身过来提出上诉,故意造成讼累,以便将被上诉人拖垮,以达到其不愿承担社会和法律责任的目的。其目的有违社会的公平正义、道德良心,望合议庭予以明察。

该起人身损害事故给被上诉人及家庭所带来的巨大悲痛是难以用金钱弥补的,而上诉人的故意讼累、逃脱责任的做法,令正处于痛苦中的被上诉人更加心寒。被上诉人恳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0年7月16日。

民事上诉人装篇六

答辩人:揭阳市„„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

上诉人„„为与答辩人揭阳市„„深圳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2010)深福法民四初字第„„号裁定提出上诉,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上诉人谎称工伤,其行为是有目的,有预谋的,其妄图利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恶意欺诈答辩人,其诉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第一,上诉人未到答辩人工地前已屡有诈骗陋习,游手好闲,因工头周玉明介绍暂住工地,仍多次教唆其他工人行骗。这说明上诉人行为素来不良。第二,2010年5月5日,试工不到10分钟上诉人故意慢慢倒地(软沙地),不到半分钟自己又爬起,还问其他工人有无看到他摔倒,因担心他,工头让他休息,他表示没有任何受伤情况。5月6日,他收工头200元钱;5月10日上诉人不同意在街道办主持下验伤,并大闹答辩人的办公场所;5月13日,上诉人索要答辩人500元钱后自愿办理了退场手续,并写下协议书表示日后一切事情与答辩人无关。从相关的时间以及上诉人的一系列行为不难看出,上诉人只在答辩人工地做事不足10分钟,就意图借《劳动法》大做文章,变相敲诈答辩人。第三,5月18日,答辩人送上诉人到深圳市龙华人民医院做了脑部,肩部ct检查,显示上诉人没有任何受伤的问题。试问,没有任何受伤的问题何来工伤赔偿一说?由此可见上诉人的居心——企图明显,仅仅就是妄图从答辩人处得到不属于自己的工资以及工伤赔偿!

三、支配上诉人行为的主观动机不纯,恶意较强,若法律支持其做法,势必带来非常不好的`社会影响,对其他妄想不劳而获的人却起了一个反面引导作用。

上诉人假装受伤,以此要挟答辩人,企图得到巨大的经济利益,这一行为是违法的,是不应得到法律保护的。53周岁,大好时光不去工作,整日游手好闲,混迹于救助站,采取各种手段骗取社会同情,企图不工作而获得较大经济利益。答辩人本想给其一工作机会,奈何上诉人本性不改,短短工作不到10分钟,假装受伤,变相敲诈答辩人,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若其得到法律维护,诉求得到法院支持,那势必给抱有相同想法的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应当维持。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揭阳市„„深圳分公司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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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人装篇七

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答辩人就上诉人不服法院(2014)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上诉人并非因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而被(以下简称“新单位”)解雇,也未因此而产生相应损失,其主张答辩人支付赔偿金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1.《离职证明通知书》、《劳动合同、关系终结书》三份证据相互矛盾。一方面《聘用通知书》中新单位要求上诉人必须于报到当日,即年月日提供原公司离职证明书,《聘用通知书》正式生效的条件为上诉人与其它任何单位均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提供离职证明通知书》中,新单位再一次强调基于上诉人与上家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上诉人必须于年月日提供离职证明,否则双方的劳动关系于年月日解除。那么,在上诉人根本无法提供离职证明并被新公司认为与上家公司劳动关系并未解除的情况下,根据《聘用通知书》及《提供离职证明通知书》所述,《聘用通知书》要么并未生效,要么双方的劳动关系也应于年月日解除。而事实上从《劳动合同、关系终结书》中我们可以看出上诉人入职时间为年月日,而离职时间为年月日,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并已实际履行了一个多月。因此,我们认为新单位与上诉人已达成合意或以默许的方式同意上诉人入职而无须提供离职证明。

2.从《劳动合同、关系终结书》中我们可以看到离职类型为“试用期内离职”,并非上诉人所称因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而被新单位解雇,我们有理由认为新单位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终止与答辩人无关而另有缘由,不排除上诉人自愿提出辞职的可能性。上诉人声称因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而被新单位解雇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迟迟不愿前往,在此期间,上诉人曾经对答辩人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表示不愿前往的原因在于其自知在答辩人处工作时的确存在工作失误而给答辩人造成损失。本案经劳动仲裁至诉前调解阶段,答辩人曾多次表示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先行交予上诉人,但上诉人代理人拒绝接受,建议交予其本人,而当答辩人公司人资工作人员再度与上诉人联系时,上诉人手机提示已停机,因此,非答辩人不愿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而是上诉人不愿签收。

4、退一步说,即使上诉人的确因答辩人原因而被新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答辩人也不应支付其在新单位工作期间的赔偿金。《劳动合同、关系终结书》可以证明上诉人与新单位已于年月日建立劳动关系并实际履行至年月日,那么,就此期间,上诉人应已领取相应的劳动报酬,上诉人主张的自年月日至年月的赔偿金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并不包括未办理退工手续及社保减退手续导致的损失,一审法院关于答辩人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义务的截止时间认定并无错误。

三、上诉人因返乡辞职,并非其所称因答辩人未及时发放工资而辞职。其关于答辩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依法应予以驳回。

1、上诉人与答辩人于年月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条第三款中约定:甲方于每月日支付乙方上个月日至个月日的工资。也就是说,上诉人年月工资应发时间分别为年月日与年月日,而上诉人于年月日就已提出辞职,显而易见,上诉人辞职时并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答辩人未及时发放工资的情形。

2、上诉人亲笔填写的《员工离职手续表中》中离职原因明明白白地写着返乡,在事实真相如此一目了然的情况下,上诉人仍试图欺瞒法庭,以获取利益,依法应予以驳回。

四、一审判决关于答辩人承担年月日后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赔偿金超越上诉人针对被新单位解雇所主张的赔偿金的诉求范围。

上诉人自劳动仲裁、一审就支付赔偿金的诉求均十分明确,为因答辩人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而被新单位解雇的赔偿金,其一惯主张的赔偿金标准也均为其在新单位的工资收入,除此之外,上诉人从未就其它损失提交相应的证据并主张赔偿,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答辩人支付上诉人自其与新单位劳动合同终止后至年月日期间未出具解除合同书面证明赔偿金元超越了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并且,上诉人从答辩人单位辞职后已实际至新单位就职,而新单位在年月日与上诉人终止劳动关系时业已同时出具《劳动合同、关系终结书》,上诉人完全可以凭借该证明而寻找新的工作。在对一审判决存在异议的情况下,答辩人考虑到涉案金额不大,上诉人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谋生不易,同时也不愿再耗费过多的.精力,所以不愿就此而提起上诉,但未想上诉人得寸进尺,视事实而不顾,不惜浪费司法资源与答辩人一再纠缠。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在综合考虑上述事实理由的情况下依法予以驳回。

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〇xx年月日。

民事上诉人装篇八

答辩人(被上诉人,后简称答辩人):许xx,男,xxx3年11月2x日生,汉族,xx省xx人,无业,住xx市xx镇xx村委会一组xx号。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上诉人,后简称被答辩人):xx市xx镇xx村民委员会九组。

法定代表人:周xx,村民小组长。

电话:xxxxxxxxxxxx。

掀起了我国农村改革的兴潮和必须査处以权压法、假公实私的贪腐行为和官与商勾结行为等一系例损害党的形象、损害国家制度、损害民众(城乡居民、农民)利益的违宪、违纪、违法、违规等行为必须一查到底。

致此,答辩人依法对被答辩人的上诉內容依法进行答辩。

答辩请求。

1、请依法维护xx市人民法院(xxx2)大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的合法判决,剥回被答辩人的无理之上诉。

2、请依法剥回被答辩人上诉要求答辩人偿付33333元未付租金及利息1xxxx.x元。

合计52132.x元之无理上诉。

3、一审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自负。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许xx认为“被答辩人xx市下关镇xx村民委员会九组上诉书中认定xx市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存在明显的错误。

”是不对的。

在今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理念和xx州、市等行政、司法、审判等为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建设法制社会、建设法制xx的宗旨,公开、公正、公平适应法制、法律。

宣传法律的社会公开、公正、公平性等作用下,xx市人民法院(xxx2)大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不具外因,保证法律的公正做出了公开护法实例。

障显了“十八大”会议的护宪、护法启示航标。

答辩人深信二审法院定汇依法审理,剥夺被答辩人xx市下关镇xx村民委员会九组要求答辩人许xx偿付、承担等上诉之三项无理诉求。

1、在该项民事上诉状中,被答辩人xx市下关镇xx村民委员会九组再次认定了答辩人许xx已向被答辩人自已交了承包款5xxxx元、公证费3xx元和投资工程款364xx.1x元等事实。

只是纠集于答辩人使用租用场地2x个月之事,并还要答辩人交x个月租金为33333元和1万元的搭伙费等之无理诉求。

答辩: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八十五条、八十四第一款、八十八条第一款、八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六条、九十二条、九十三条、九十七条、九十八条、二百一十六条、二百二十九条等之规定,被答辩人都是在无理取闹,拿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的经济效益不顾。

2、被答辩人xx市下关镇xx村民委员会九组再次承认了与答辩人许xx的承包事实。

租赁合同生效履行了2x个月后因xxxx年3月2x日被xx市政府征用建设汽车北站而导致了被答辡人与答辩人定立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及被答辩人以其种种借口想以xx市政府征用场地建设汽车北站为由来转题削灭自己的合同法定义务,这是依理、依纪、依法等不能达到的自愚自享行为。

答辩:依照我国建设项目的相关法行规定,征用场地的相对方是产权(所有权)人财产,征用人帖贴征地通告是对产权人或向公众告知所建设的项目及所有权变更;而被征用人(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只存在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而非所有权关系。

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所以,在权利变更的情事下,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在情事变更的情况下有通知、协助、保密(相对方)等的法定义务。

如没有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就构成违约。

而被答辩人不但不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还明目张胆地拉拢刘胜基一起侵害答辩人的使用权权益。

再者,xx市政府征用建设汽车北站是有偿征用。

是我国法定的征用方式,并且是有利于xx以北方面的运输发展的大事。

不构成不可抗力的法定范围。

只是被答辩人的自愚理念,想玩自愚的表演。

3、被答辩人再次提到答辩人前期投资款364xx.1x元工程款不知是那部法律那个条款的自愚说法和由xx市政府如数足额的赔偿给他了,他一点都沒有损失。

并将被答辩人自已的违约行为与刘胜基的合伙侵权行为加罪于xx市人民法院“这是那家的法律规定的,那只有一审法院才解释得清楚。

”的.错误认识,证明了被答辩人xx市下关镇xx村民委员会九组的违约、侵权、证据等行为、事实的背后存在“十八大”会议提出的“以权压法、以人代法”的阴影。

答辩:首先,364xx.1x元工程款的来源。

(1)xxxx年4月12日在xx市公证处邱敏等两位公证员的调解中,由被答辩人法定代表人周xx在与答辩人交换证据中复印的1xxx年x月14日xx办事处九社未完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预算书和xxxx年11月3x日办理,郑文进等三页证据。

(2)xxx2年5月x日xx市下关镇政府《关于对许xx信访事项的答复》关镇信复字【xxx2】14号第四款1、项中经审计部门审计决算价为364xx.1x元。

(3)被答辩人认定xx市政府如数足额的赔偿给他了,他一点都沒有损失。

被答辩人所指的他是谁?并且被答辩人应该提供签字证据。

但是xxx2年5月x日xx市下关镇政府《关于对许xx信访事项的答复》关镇信复字【xxx2】14号第四款2、项中“经xx九组前任组长及村民代表共同协商一致、村委会同意,并经审计部门审计通过,由九组垫付你拖欠刘胜基的工程尾款214xx.1x元。

”等等无权代理的侵权行为事实,证明了被答辩人的再次绞辩。

xx市人民法院依法纠正被答辩人等的一系例违约、侵权答辩人的事实,难到有错吗?答辩人深信二审法院会依法审理。

二、在本上诉款中,被答辩人认定答辩人拖欠了x个月的租金来认定答辩人违约,而被答辩人不违约。

(1)被答辩人上诉所提的x个月租金。

只是在上诉状中一在藏头露尾地一再提到认定被答辩人使用场地的日期是一年零x个月,即2x个月等事项的剩余日期。

那止时就是1xxx年3月。

(2)在这x个月中,答辩人未接到被答辩人的任何主张权益的通知。

(3)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就算答辩人未支付租金或者迟延支付租金,被答辩人可以依法要求答辩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

或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但被答辩人只是在与刘胜基等恶意地串通实施侵害答辩人的法定权利并如实地达到了被答辩人等所期望的违法目的,违约、侵害了答辩人的法定权利。

三、被答辩人再次提出了《承包场地协议书》第九款的约定事实。

想进一步蒙骗过关,自打自嘴的自愚嘴脸,更进一步不功自破。

答辩:被答辩人在该款的上诉内容记录与《承包场地协议书》第九条的约定事实并无二意,只是对上诉诉求自导自演,体现自已黑白不清的才华。

被答辩人在上诉状的该项中记录,“九、以上各条,由双方信守执行,不得反悔,如有一方反悔,由反悔方负责经济损失,甲方反悔负责乙方的投资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反悔,甲方不退己交承包款并责令其交清协议规定年限的承包款。

(1)在被答辩人的该项上诉中,1款、2款、3款、4款、5款等记录与《承包场地协议书》第九条的记录一致。

事实更进一步证明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定了《承包场地协议书》第一条至第八条的内容及法定情由。

(2)在被答辩人的该项上诉中第6款约定了被答辩人(甲方)反悔负责答辩人(乙方)的投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这里投资造成经济损失包括法定的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所以被答辩人上诉书中第一项第1款、第3款等中的投资款364xx.1x早在此约定范围,请二审法院依法审查,一审法院并非如被答辩人糊想的只有一审法院才解释得清楚的恶人自立清洁枋的想像。

民事上诉人装篇九

答辩人:曾xx,女,汉族,1936年8月15日出生,现住在xx市xx区xx路xx号xx家园6b.

被答辩人:*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上诉答辩人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合理合法。

1、被答辩人作为被告人冯xx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有权依法承担被保险车辆所造成的人身损害。

被答辩人根据保险合同,有义务对投保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必要共同诉讼人,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原告的申请列为共同被告,所以被答辩人作为原审被告出庭并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我国司法实践,也符合保险公司存在的社会责任。

未可知,另一方面这些案件并非发生在xx因此没有任何司法实践意义,更何况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所以被答辩人的意见完全是一家之言。

2、驾驶人冯xx是否离开案发现场,不影响被答辩人的赔偿责任。作为被告人冯xx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答辩人有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优先赔偿答辩人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不足部分由被答辩人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答辩人与投保人之间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只适用于被答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纠纷,不得对抗第三人,被答辩人完全可以另行起诉争取法律支持。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原判。

1、原审参照的《广东省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依法有效。

根据《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本案是在2010年11月26日开庭审理,适用的是2010年5月15日颁布的赔偿标准,当然合法有效。至于被答辩人提出应当按照2009年度的标准执行,是被答辩人的错误理解。

2、原审判决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对法律的正确理解。

足以认定答辩人实际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至于被答辩人提出所谓“高血压”、“糖尿病”的费用与交通事故无关,但是被答辩人却没有提供任何否定的证据来证明前者与交通事故完全无关,因此该意见应当被驳回。

答辩人的护理费用,是由于被告人冯xx的侵权行为导致答辩人支付了护工支出费用,当然要以答辩人的实际付费为基准。至于所谓参照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只是在答辩人无法举证的情况下才适用。答辩人的伤残赔偿金,鉴定虽然是答辩人单方面委托,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单方面委托就必然无效。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足以反驳鉴定结论,只是单方面的臆想,毫无疑问是拖延时间的一种拒绝理赔行为,是对生命的蔑视和对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逃避。

答辩人的交通费用,一方面答辩人有私家车,加油票据当然属于有效凭据,不能设想一旦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就必须借助公共交通;另一方面答辩人实际支付的交通费用不可能全部都有票据留存,所以原审法院酌情支持2000元合情合理。

相对于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而言,远远不能弥补,何况被答辩人完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数额畸高。

关于司法鉴定费,是答辩人实际支付的费用,由于被告人冯xx的侵权行为而导致,属于答辩人的实际损失,作为保险公司的被答辩人理所当然应该予以赔偿,以弥补答辩人的损失。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的上诉固然是其一项法定权力,其实质是被答辩人滥用上诉权企图拖延判决,从而对答辩人构成“二次伤害”。“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及时依法判决,维护受害人的正当权益,避免本案的过分拖延。

民事上诉人装篇十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p市x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d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d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上诉作出答辩如下:

第一,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何定性并不会对本案产生任何程序或实体上的影响,况且被答辩人在原审答辩状中已经自认了“实际履行时双方并未按照加工合同之约定履行”的事实。因此,原审以买卖合同纠纷立案并判决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第二,被答辩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料价格上涨”的试试,因此,原审判决根据被答辩人开具的增值税#5@p显示的价格,认定双方交易的单价为16,900元是正确的。

认的基础上作出相关认定并无不当。

第四,被答辩人已经在原审答辩状中自认:“在合同期间我公司提供的货物其中有一批36吨,以抽检不合格为由被退回,我公司提出异议后,并请原告检验人员重新检验为合格”。但是,被答辩人并未提供能够证明被退回的36吨货物再次交给原告的证据。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也是正确的。

民事上诉人装篇十一

答辩人(被上诉人):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仙桃人,农民,住xxx。

答辩人于x年x月x日收到仙桃市人民法院转来上诉人xx对(xxx9)仙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不服的上诉状副本,现对其上诉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上诉人认为雇佣关系有特定条件,一般属于私人劳动,而xx是法人单位,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能形成雇佣关系。其实这个观点已经过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在司法理论和实践当中,恰恰相反,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以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则是单一的,是特定的,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本人,另一方只能是用工单位。故上诉人所述观点不成立。

实际上,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或承揽关系,其理由见一审代理词(附后)。

二、上诉人说“如果被上诉人是在所谓的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那被上诉人是工伤呀?”被上诉人认为,这是基本常识的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这里恰恰是对雇佣关系的规定,而不是对工伤的规定。上诉人以此来说明是工伤,简直是无稽之谈!

三、上诉人说被上诉人与老板xx形成了雇佣或承揽关系,简直匪夷所思!被上诉人根本就不认识xx,更没有与xx谈过搬运价钱的问题,每吨五元的搬运费是上诉人与xx商定的,而且是由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xx的妻子代表上诉人在次日平均发放给参加搬运的全部雇员的。

四、上诉人说“从xx送谷子到xx直至被上诉人受伤xx均不在场”,更是弥天大谎!几份证据都印证了当晚xx指挥过现场,而且是xx发现被上诉人受伤晕倒在厕所,叫证人xx等人一起将被上诉人拉出厕所,运往医院的。这些不可辩驳的事实,居然为上诉人矢口否认,实在令人震惊!

审判长,本案由于上诉人自持财大气粗,故意刁难,从中作梗,使得案件一波三折,让被上诉人经历了漫长的等待与痛苦的煎熬。

自xxx8年10月事故发生以来,被上诉人经历了起诉、被迫撤诉,申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再次起诉等一系列的诉讼与劳动工伤认定程序,终于有了法院判决的结果。虽然被上诉人对赔偿数额不尽满意,但也能识大体,在律师的建议下,放弃了上诉的`权利。可是,没有想到财大气粗的老板竟然反身过来提出上诉,故意造成讼累,以便将被上诉人拖垮,以达到其不愿承担社会和法律责任的目的。其目的有违社会的公平正义、道德良心,望合议庭予以明察。

该起人身损害事故给被上诉人及家庭所带来的巨大悲痛是难以用金钱弥补的,而上诉人的故意讼累、逃脱责任的做法,令正处于痛苦中的被上诉人更加心寒。被上诉人恳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此致

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0年7月16日。

民事上诉人装篇十二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因其诉答辩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xxxxx人民法院二〇一四年xx月x日xxx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1、上诉人称证人xxx在一审庭审中所称,进答辩人单位大门时是跟着人过的,没有车的证言与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所称,进答辩人单位时前面过了一辆三轮车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是明显不合情理的。

按照一般常理,即使是三轮车、自行车我们也都习惯称其为车,证人证言中所表述的没有车,应理解为没有机动车以及三轮车和自行车。

而且,如果没有车辆经过,答辩人大门口的电动栏杆也不会升起。

所以一审法院认为证人xxx的证言与上诉人所述不能相互印证,是符合事实的。

2、答辩人xxxx的“行人和非机动车请走侧门”警示标识早已设立,上诉人所称,一审法院进行实地勘察没有任何必要,非常荒谬。

一审法院进行实地勘察,正式本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思想,确保本案的`审判能够公平公正。

上诉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否认法院的实地勘察,是对法院乃至法律的极大不尊重。

并且一审法院并未使用勘察结论作为证据,而仅仅是确认答辩人所提供的厂区西门照片证据。

上诉人试图通过污蔑答辩人厂区西门的警示标识是事后所为来混淆视听,掩盖事实真相。

3、上诉人虽经过两次手术,可病情并不严重,恢复较快。

徐州仁慈医院的出院诊断中明确表示,适当加强左肩关节运动,出院后建议休息一个月。

由此,可以判断一审法院酌定误工时间70日,是符合事实的。

上诉人所称有失公平,不合常理,没有依据。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依法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正确的。

答辩人在侵害上诉人的健康权上存在过错,但上诉人对损害发生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所以原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妥。

基于以上的事实与理由,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答辩人恳请二审法院在。

审理后,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xxxxxx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xxxx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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