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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因果鉴定范文(大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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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因果鉴定范文(大全14篇)
2023-11-23 09:32:14    小编:ZTFB

总结是对过去的回顾,对未来的展望。借鉴他人的经验和教训,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总结和规划自己的行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一些启示。

医疗事故因果鉴定篇一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医院,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

职务。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下午,申请人之子______(病人)因身体不适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并住院治疗。至____月____日下午,经检查,诊断为“肺血栓”,并将病情告知病人。至____月____日凌晨,申请人接到医院病危通知后,赶到医院时,看见病人躺倒在离病床2米远的地上,左脸有一伤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脚冰凉,已死亡。因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护理常规,草率治疗,未及时做转院处理,抢救不力,导致病人不治身亡。

一、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常规,未给病人进行病理检查就让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____月____日已经在给病人用肺血栓针(已经证实得了肺血栓,当天费用清单为证),第三天下午,才检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误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时救治,而不治身亡。不仅如此,被申请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及时给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时,采取的均为二级护理,病房中无任何救治设备放置,且病人死亡时,并非死在自己的病床上,而是死在离自己病床2米远的地上,且脸上有血。从以上情形不难看出,院方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对病人未给予及时救治和护理,是导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二、被申请人诊断出病人的病情为“肺血栓”后,根据诊疗常规,在明知自己无医治条件的情况下,对病人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或特级护理,也未及时通知申请人陪护,亦未及时将病人病情严重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即下发病危通知书)。使病人的感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恶化,且抢救不力,也是导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在诊断结论出来后,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还不及时告知病人家属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使病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病人身体损害,病情迅速恶化,最终导致死亡。

四、被申请人在病人死亡后,其工作人员对病人的死亡原因的解释前后不一致,先前说是“肺血栓”,过后又不承认(此有病人的亲属及校方、同事的质询为证)。对院方的此做法,让人难以理解,使申请人有理由相信院方在对病人的死亡原因上,有推托医责的嫌疑。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护理常规,抢救不力,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并且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病人病情恶化,最后不治身亡,因果关系明显。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现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此致

区卫生局。

申请人: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事故因果鉴定篇二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是当前经常发生的民事赔偿案件。根据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能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医疗单位尖立即进行调查和处理。病员及其家属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的,可申请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结论或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疗事故赔偿。

司法界认为,法院不应把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为唯一证据。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坦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根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也必须经过法院的查证属实才能采信。从公开、公正和保护病员的角度,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应具有当然证据效力,病员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向其他佥鉴定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另行鉴定。而且,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应作为赔偿的要件。《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医院只要在医护中有过错,不管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医疗事故对病人千万损害的赔偿范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十三条规定“因医疗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赔偿数额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参照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根据该规定,医疗单位因医疗事故造成病人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和住宿费,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裣费。

另外,人民法院的赔偿判决中还有一项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是近年来司法界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是批量行为人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或者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健康权给受害人带来精神痛苦的,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对侵害公民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权利的行为,省教委有明确规定。对侵害公民生命、身体、健康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否赔偿,我国法律虽没有明文规定,但已为司法界普遍认可和广泛接受。

因为现代社会中,人们不再满足于省教委单纯对财产权和外部人身的保护,而更关注于自身人格尊严的完整和内心世界的安宁,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由于精神损害结果的主观性、抽象性和无形性,赔偿的具体赔偿难以统一,各地作法也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千万精神损害后果、侵权人的认错态度、双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的经济状况等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第七条凡发生医疗事故,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呈报书面情况报告。

第八条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报省卫生行政部门。企业系统的医疗单位还应及时报告其主管部门。

第九条凡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均应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亡后四十八小时以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以及在病员死亡四十八小时之后提出查处要求,以致影响或无法判定死因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第十条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意见,交当事医务人员、病员或其家属、病员所在单位各一份,并同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企业系统的医疗单位还应及时报送其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医疗单位、病员及其家属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或上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诉者应提供;。

1、申诉书;。

2、医疗单位的处理结论和技术鉴定书;。

3、如死亡,应提供尸体解剖材料。

(二)医疗单位应提供:

1、调查报告或当地鉴定委员会鉴定材料;。

2、原始医疗病历、档案;。

3、尸检报告。

医疗事故因果鉴定篇三

申请人:

性别:女民族:汉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医院院长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10月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经b超探察为胆结石,并住院接受被申请人的腹腔镜取石手术建议。2010月日,申请人接受了腹腔镜取石手术。2014年10月日,申请人被开腹修补胆总管及左右肝管失败。2014年10月日,申请人因胆管损伤,腹腔感染,双侧胸腔积液,切口及重复切口感染严重及重度贫血,重度营养不良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抢救。经长达60多天的全力抢救和治疗后,保住了性命。现在康复阶段,半年后需要再进行胆肠吻合手术。

根据上述事实,申请人认为:

一,2014年10月日,申请人被推进手术台,接受腹腔镜取石手术,术中发现石头过大(直径超过3cm),被申请人没有及时改变手术方案,仍然用直径仅为0.3―1cm的腹腔镜野蛮取石,造成申请人总胆管及左右肝管断裂,而被申请人并未及时进行修补就结束了手术。被申请人违反医疗常规,未对申请人做细致全面的正确诊断而盲目手术,术中发现问题也未及时调整手术方案,以直径0.3―1cm的腹腔镜头去取直径大于3cm以上的结石,毫无客观依据,凭借主观臆断,盲目蛮干,草率从事。导致申请人胆肝管损伤的事实充分说明了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二,2014年10月日,申请人开始出现胆漏并黄疸症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开腹缝补胆管手术,荒唐的是,被申请人不能胜任胆管修补手术,却坚持开腹。后以未找到胆管为由,没有进行胆汁引流,又将切口缝合,导致申请人出现重度腹膜炎合并双侧胸腔积液。在既不请示上级医生,又不及时将申请人转院的情况下,任由申请人在病房中躺了三天,直至病情加重濒临死亡,不得已术后第二天就离开病房前往个旧的被申请人主管医生才匆匆赶回医院,将申请人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经过全力抢救入院60多天后才保住了性命。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申请人违反了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常规所造成的。而被申请人主管医生也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没有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术后被申请人未及时进行切口清创和引流,导致申请人的切口及重复切口出现重度感染,被申请人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是造成申请人人身多重损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在明知申请人病情已经很严重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告知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使申请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申请人身体损害,病情迅速恶化,濒临死亡的边缘。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及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及护理常规,诊查失误,手术错误,抢救不力,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申请人人身损害,病情恶化(虽经抢救脱离危险,但还需要再进行一次胆肠吻合手术。)因果关系明显。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了更加清晰明确地证实被申请人的过错行为,特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请求贵局给予依法鉴定。

此致

医疗事故因果鉴定篇四

【正文】。

导致法律因果关系争论不休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人们法律因果关系的认识不一样。法律因果关系,从表面上看,似乎就是法律上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实际上,根据现代非线性系统科学分维分型理论,每一个质点依然可以多维度多层次的区分,而且每一个维度都具有自组织性。因此,就法律因果关系而言,要真正认识她,必须进行多维多层的解读。过去人们往往习惯于质点思维,对考察对象的细粒性把握不够,以致无法深入、准确的认识事物。从人们对法律因果关系的争论来看,各种理论从各自的立场、角度分析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符合某一个维度或层次的事实,但大家争论不休,很难统一意见。或许我们对法律因果关系的认识,正如古诗所言:“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或许我们正在犯类似“瞎子摸象”的错误。

四维统一理论——尝试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多维多层解读。我们探究法律因果关系,最终的落脚点是探究危害行为与法律责任后果之间的联系。法律归责理论要求: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追究法律责任。本文尝试以刑事法律因果关系为考察对象,从四个维度或层次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解读。

一、法律规范层面的因果关系。

先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来分析,根据法理学相关教材,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从逻辑的角度看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来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含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假定条件属于规范事实范畴。

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2)应为模式。(3)勿为模式。

行为模式属于规范价值范畴。

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消、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法律后果属于规范实践范畴。

在法律规则假定条件中,规范了适用法律规则的事实行为或者事实行为及其事实结果。虽然许多法律规范对适用法律的事实行为与事实结果及其因果关系都作了规定(即结果犯的情形),也有一些法律规范只对适用法律的事实行为作了规定(即危险犯的情形),这里没有对事实行为与事实结果的因果联系作出规范。

从事实的维度看,危害事实行为因素与危害事实结果之间的联系,是客观的,是确定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是无法改变的,但不是必然的。

危害事实行为因素与危害事实结果之间的联系是否为必然联系,一直是理论界争议的焦点。笔者以为危害事实行为因素与危害事实结果之间的联系不是必然联系,而是可能与现实的关系。这可以从哲学联系和发展的几个基本环节来论证:

基本环节。

一、原因和结果。

在哲学上首先要把原因与因素区别开来。原因,从字面上解释就是原来的因素,可以理解为原来的某种或某些因素,也可以理解为原来的全部因素。如何理解哲学因果关系中的“因”。传统教科书认为:“每一种事物或现象都是由另外的事物或现象引起,它自己也必然引起另外的现象。事物、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因果联系或叫因果关系。原因,是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结果,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摘自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马克思主义哲学》71页)。这里传统教科书是将原因理解为某种因素。

随着现代系统科学与非线性科学的发展,人们认识到原因是一个巨大无比的系统,是一个多维多层统一的巨系统。原因是结果之前所有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总和。在这里原因是指原来的全部因素(包括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她不是仅仅用某种或者某些现象就能涵盖的。哲学因果联系并不仅仅是一种现象引起另一种现象的联系,即原来的某种或某些因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哲学因果关系还可以理解为原来的全部因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具有时序性的普遍联系。

区别原因与因素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有利于正确认识哲学因果性,有利于澄清因为原因与因素不分而造成对因果联系不同理解的种种争议。例如有利于认识因果关系的必然性问题,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哲学家们。对哲学因果关系中的“因”如何理解呢?如果我们接受“原因是结果之前所有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总和”这种观点,那么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就是一种必然联系,它们之间具有等当性。如果我们认为“结果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把某种或某些引起结果产生的现象,应称之为因素的现象而当作“原因”,那么这个应称之为“因素”的所谓“原因”与结果之间并无必然性联系,也不具有等当性。

我们探究法律因果关系,重点是探索危害事实行为与危害事实后果的关系,当一个损害事实后果产生,必须进行法律责任追究,这时人们就要寻找和分析产生损害事实后果的相关行为(作为、不作为)因素。

探究法律因果关系并不要求全面把握结果之前所有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总和,法律因果关系从事实层面上看是危害行为因素与危害事实结果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并不具有等当性,也不具有必然性。

基本环节。

二、必然性与偶然性。

必然性它是指客观事物变化发展中不可避免的一定要发生的确定不移的趋向。必然性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居于支配的地位规定着事物发展的前途和方向。必然性的特点是确定性。

偶然性它是指客观事物变化发展中并非是不可避免地必定发生的而是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可以这样出现也可以那样出现的不确定的趋向。

必然性与偶然性揭示事物在联系和发展中两种不同的趋势。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是两种事物现象之间的联系,与事物在联系和发展中两种不同的趋势,分属两个不同的范畴。如果一定要在危害事实行为与危害事实后果之间找出必然性或偶然性,那么也只能找出偶然性。例如:从危害事实后果考察,一个年轻人被罪犯谋杀死亡,这个年轻人死亡具有偶然性,从正常情况看,一个人从出生,成长至壮年,最后衰老死亡,这是一个客观规律,具有必然性。年轻人被谋杀属于偶然事件,其死亡具有偶然性。

基本环节。

三、可能与现实。

危害事实行为与危害事实后果之间没有必然性,却与可能性有关。可能和现实揭示事物在联系和发展过程中所经历的两个不同阶段之间的关系。可能性是现实事物包含的预示事物发展前途的种种趋势。相对于现实性来说,可能性是潜在的尚未实现的东西。当某种事物或现象还没有成为现实之前,只是某种可能。现实是已经实现了的可能。

从危害行为考察,罪犯谋杀年轻人,年轻人可能死亡、可能幸存。危害行为导致的结果有种种可能性。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是可能与现实的关系。

评价认定层面的因果联系,涉及到两个方面:对危害事实行为与危害事实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评价,和对客观事实层面的因果关系与法律规范层面的因果关系是否相符的认定与评价。评价认定层面的因果关系属于评价主体主观层面的因果关系,由于评价主体的立场、观点、角度不同,对客观事实对象的认定往往不同。如何科学正确评价认定危害事实行为与危害事实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法律因果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可能性风险因素与事实结果之间的关系。从现实的法律事实后果,分析行为因素是否有可能产生法律事实后果。可能性风险是归责的基础,没有增加危害风险的可能性不追责。法律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一是否增加产生损害后果风险的可能性,二是否具有直接相关性。这两个标准中第一个标准容易判断,但第二个标准却很难判断,与评价主体的主观性有密切的联系。因此,想在确定法律因果关系的活动中完全排除主观性,往往是不会成功的。

我们探究法律因果关系,最终的落脚点是探究危害行为与法律责任后果之间的联系。法律归责理论要求: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追究法律责任。归责层面的法律因果关系是规范、事实、评价三个层面因果关系的统一。

首先要正确理解法律规范层面的因果关系,在法律规则假定条件中,规范了适用法律规则的事实行为或者事实行为及其结果。虽然许多法律规范对适用法律的危害事实行为与危害事实结果及其因果关系都作了规定(即结果犯的情形),也有一些法律规范只对适用法律的危害事实行为作了规定(即危险犯的情形),这里没有对危害事实行为与危害事实结果的因果联系作出规范。

其次要正确认识客观事实层面的因果关系。危害事实行为因素与危害事实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是客观的,是确定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是无法改变的,但不是必然的。

第三要在主观上科学评价认定法律因果关系。涉及到违法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认定评价(风险性、直接相关性),和客观事实层面的因果关系与法律规范层面的因果关系是否相符的认定评价(违法性)。

最后在规范、事实、评价统一的基础上进行法律责任追究。

医疗事故因果鉴定篇五

××年××月××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经b超探察为胆结石,并住院接受被申请人的腹腔镜取石手术建议。××年××月××日,申请人接受了腹腔镜取石手术。××××年××月××日,申请人被开腹修补胆总管及左右肝管失败。××年××月××日,申请人因胆管损伤,腹腔感染,双侧胸腔积液,切口及重复切口感染严重及重度贫血,重度营养不良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抢救。经长达60多天的全力抢救和治疗后,保住了性命。现在康复阶段,半年后需要再进行胆肠吻合手术。

一、2011年10月日,申请人被推进手术台,接受腹腔镜取石手术,术中发现石头过大(直径超过3cm),被申请人没有及时改变手术方案,仍然用直径仅为0.3—1cm的腹腔镜野蛮取石,造成申请人总胆管及左右肝管断裂,而被申请人并未及时进行修补就结束了手术。被申请人违反医疗常规,未对申请人做细致全面的正确诊断而盲目手术,术中发现问题也未及时调整手术方案,以直径0.3—1cm的腹腔镜头去取直径大于3cm以上的结石,毫无客观依据,凭借主观臆断,盲目蛮干,草率从事。导致申请人胆肝管损伤的`事实充分说明了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二、××年××月××日,申请人开始出现胆漏并黄疸症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开腹缝补胆管手术,荒唐的是,被申请人不能胜任胆管修补手术,却坚持开腹。后以未找到胆管为由,没有进行胆汁引流,又将切口缝合,导致申请人出现重度腹膜炎合并双侧胸腔积液。在既不请示上级医生,又不及时将申请人转院的情况下,任由申请人在病房中躺了三天,直至病情加重濒临死亡,不得已术后第二天就离开病房前往个旧的被申请人主管医生才匆匆赶回医院,将申请人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经过全力抢救入院60多天后才保住了性命。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申请人违反了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常规所造成的。而被申请人主管医生也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没有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术后被申请人未及时进行切口清创和引流,导致申请人的切口及重复切口出现重度感染,被申请人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是造成申请人人身多重损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在明知申请人病情已经很严重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告知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使申请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申请人身体损害,病情迅速恶化,濒临死亡的边缘。

被申请人及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及护理常规,诊查失误,手术错误,抢救不力,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申请人人身损害,病情恶化(虽经抢救脱离危险,但还需要再进行一次胆肠吻合手术。)因果关系明显。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了更加清晰明确地证实被申请人的过错行为,特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请求贵局给予依法鉴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医疗事故因果鉴定篇六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与患者关系: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时间:________________。

医疗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

医疗机构地址:________________。

有关事实:________________。

请求理由:________________。

具体请求: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卫生局。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事故因果鉴定篇七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出生,民族,地址:__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医院。地址:__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院长。

申请事项:

1、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_____________医院对_____________患者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

2、_____________医院对_____________患者的诊疗过错行为与_____________患者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3、_____________医院对_____________患者的诊疗过错行为与_____________患者的死亡后果如果有因果关系,对其参与度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_____________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现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_____________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请法院依法核准。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医疗事故因果鉴定篇八

答辩人:xx市某某人民医院。住所地:xx市某某县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院院长。

因原告余某某诉被告xx市某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答辩如下:

一、原告于“xxxx年9月28日因外伤致右下肢不能够站立伴胸腹疼痛,到答辩人医院就诊”是事实。同时,本案经过xx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已明确为“四级医疗事故,院方承担主要责任”也是事实,但是,原告请求支付四级医疗事故的赔偿金74800元于法无据。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规定,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轻微人身损害后果的医疗事故,该标准中的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在本案中,由于原告的损害后果为四级医疗事故,未能够达到最低的伤残等级标准,故答辩人依法不应当承担残疾赔偿金。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医患纠纷,经过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其他医疗损害纠纷进行处理。就本案而言,本案虽然经过鉴定,已经明确构成了四级医疗事故,院方承担主要责任。但是,由于原告是自己被摔伤入院,答辩人的过失(漏诊)行为,只是在客观上延误了原告的治疗时间,故答辩人只应当承担延误治疗部份60%的责任。而且,由于原告的受伤情况,本身也应进行保守治疗,原告在检查后,自己也未将摄片后的报告单送交医生值班医生作进一步确诊,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依法应当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

三、由于原告是自己被摔伤入院救治,其治疗“原发性”的摔伤,也需要产生大量的医疗费用、误工期限、护理期限等相关费用,答辩人的漏诊行为,导致的后果,只是治疗期限的延误,而治疗费用,大部份答辩人已经报销,故对于原告的损害,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责任大小,对延误的损害部份进行责任分担。

四、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人认为:医疗费用部份,答辩人已经全额承担和报销了大部份,故对于未报销的部份,答辩人只应当承担60%以下;对于误工费和护理费部份,因原告治疗“原发性”伤害也需要误工和护理,而且,原告也未实际住院治疗,故对于该部份,答辩人认为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对于残疾赔偿金部份,答辩人在前面已经谈到,因未达到最底等级,故依法不应得到支持;对于交通费1300元,答辩人只认可到xx医学院检查往返的部份,对其他的依法不予认可;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由于未达到伤残,故依法不应得到支持;对于精神抚慰金,根据法律规定,也只有达到伤残等级才可以酌情得到支持,因本案未达到伤残程度,故依法也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并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告的原发性损伤情况,对本案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为感!

答辩人:xx市某某人民医院。

xxxx年五月六日。

医疗事故因果鉴定篇九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北京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一、申请:

病员或家属对医疗单位的医疗提出质询或鉴定申请后,该医疗单位的医疗委员会部门应认真调查核实,组织本单位内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及有关专家予以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以书面形式送交病员或家属。

医疗单位对每一起医疗事故或事件病员方的接待须由专人负责。

鉴定结论应在病员或家属正式向医疗单位提出质询或鉴定申请书面材料的一个月内作出(进行尸检者,自尸检报告作出后计算)。

医务人员应邀、聘在外单位工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事件,由邀请单位承担责任。但对定为医疗事故的责任者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理。

对于病员死亡的医疗事件应按有关尸体解剖检验规定动员家属进行尸体解剖以明确诊断。医院应在家属提出质询时,明确说明进行尸体解剖检验的.必要性,并将家属意见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

双方当事人在对医疗事故或事件处理有争议时均可持医疗单位书面鉴定结论向该医疗单位所在地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填写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表并同时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双方当事人对医疗事件已协议解决,若提出鉴定申请,则须先履行废止该协议的有关手续,再予以鉴定。

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接到书面鉴定申请后,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并在十五日之内予以正式答复。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做出后,送交双方当事人,同时将参加该鉴定会专家名单及鉴定结论报市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备案。

双方当事人若对区(县)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均可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市级鉴定(以寄送出时间为准),填写申请表,并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二、病历的处理原则: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医疗质量管理部门专人妥善保管有关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各种原始资料,并予封存。

临床科室因鉴定需要摘抄病历时,应得到病历封存部门同意后方可就地摘抄。原始病历允许对因抢救工作紧张未能及时记录的内容在24小时内实事求是地补记。

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医疗单位应负责提供原始病历和必要的医学资料复印件。

医疗单位所在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可调阅原始病历;法院、检-察-院在受理双方当事人诉讼后需要查阅原始病历时,持正式介绍信并履行调阅手续,方可调阅(借阅单上应标清份数、页数),其他人员不得查阅。但允许患者或家属在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陪同下复印病历并将复印病历封存,存放在医院医疗行政管理部门,于医疗事故鉴定会上由专家启封。复印病历所需费用由提出复印者支付。

在法院、检-察-院受理当事人起诉后,经司-法-部门同意,当事人委托的律师须持委托书、律师证,在履行手续手后可就地查阅。

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各种原始资料,经发现有以上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并在经济上按对应等级医疗事故补偿金额进行罚款处理及通报批评。

由于病员及家属抢夺、毁损病案及有关原始资料者,将不予进行各级医疗事故鉴定。

三、鉴定会的组织:

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是经市政府聘请的北京地区医学界知名的、具有权威性的医学专家。各区(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由本区(县)政府聘请。

根据鉴定需要还可以特别邀请在某一学科具有专长和权威性的专家出席鉴定会,他们与鉴定委员会成员具有同等权利。

鉴定委员的邀请必须本着当事人回避原则,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及参加过该病员诊治、检查、会诊的人员及病员亲友均不得做为鉴定专家参加鉴定会。

根据被鉴定事件的情况,由行政秘书指定有关学科专家5~9人参加鉴定会。

凡参加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会的鉴定委员会不得参加同一病例的市级医疗事故鉴定。但市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可要求区(县)级鉴定委员会的秘书到会介绍区县级鉴定会的情况。

受法院、检-察-院委托的鉴定,法院或检-察-院可派1~2人参加鉴定会听取陈述并可向专家询问有关医疗技术方面的问题,但一般不参加专家讨论。

四、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鉴定会分为两阶段:

第一阶段为陈述、询问阶段。双方当事人同时到会,由双方当事人向专家陈述并回答专家提出的有关问题。陈述、询问结束后,双方当事人退出会场,此阶段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行政秘书主持。

第二阶段:由专业组组长主持,组织专家进行讨论阶段。专家们应本着公正、科学、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医疗事故或事件予以技术鉴定,并做出结论。

鉴定书由专业组专业秘书拟稿后经鉴定委员会专业组组长及或正副主委审阅后签发。

鉴定书应在召开鉴定会之日起一个月内一式三份送达双方当事人及医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情况应向当事人说明后可适当延长。

由法院、检-察-院委托的鉴定书一式三份送交法院、检-察-院。

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对市级鉴定结论在未发现新有、有力证据情况下原则上对同一医院事故或事件不予以重新鉴定。

五、鉴定书: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以书面形式发出,内容应包括:

医疗事故因果鉴定篇十

申请人:×××,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农民。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重新委托对本人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事实与理由:

x年xx月xx日时许,本人的妻子与长兄因地界纠纷发生争执,当我去现场时在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被大哥用刺丝网杆在头顶猛击后打昏在草场上,当时血流满面并处于昏迷状态,失去意识。妻子也被打倒在地。后经爬起来的妻子和闻讯来的邻居将我唤醒并搀扶回家,后用车送x人民医院缝合伤口并住院治疗。旗人民医院病例记载“入院医院专科情况为:右顶部头皮裂伤,伤口长约8㎝。”x年xx月xx日经公安局法医鉴定为却为“…头顶部有5.5㎝长的头皮裂创,系钝器性暴力所致…”并结论为“轻微伤”。根据当时伤情创裂及意识状态和医院病历记载、法医照片显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和“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本人伤情应鉴定为轻伤。

综上,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为了本案处理上能够客观公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请求公安机关对本人的伤情进行重新二次鉴定。望贵所给予帮助。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医疗事故因果鉴定篇十一

x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严重的伤害,肯请人民法院对伤情级别进行鉴定,从而确定原告的伤情级别。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医疗事故因果鉴定篇十二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街道。

诉讼请求。

1、判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___________万元(具体数额见附表)。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原告骑电动车时不慎摔伤,导致右肱骨中段骨折,在当地医院进行肱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伤口愈合后出院。原告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中心卫生院进行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术后原告右上臂至右手活动受限、麻木。而原告在做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之前,右手臂及右手活动均正常。

被告在对原告进行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原告桡神经断裂。原告在被告处出院时,原告右手背麻木,虎口处麻木非常明显,握拳尚可,肌力较对侧偏弱,手指外展不灵活,拇指翘起困难,手腕抬起困难,经会诊确定为桡神经损伤。经被告与原告方协商,要求原告转院治疗,后来原告同意转院,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治疗。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诊断为“右上臂术后桡神经断裂”。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中心卫生院的诊疗行为直接造成原告组织器官损伤及右手功能障碍。

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严重的违反诊疗常规,同时存在手术操作上的不当,损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且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严重的违反诊疗常规,损害了原告身体健康,且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20条、第121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请贵院依法秉公裁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医疗事故因果鉴定篇十三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8004元(7001元/年**0.2),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70元(77天*10元/天),护理费10010元(130元/天*77天),误工费8913.1元(83.3元/天*107天),鉴定费700元,车费1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合计62497.1元。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xxxx年7月11日被告xxx与被告xx公司签订将被告修建+499水平高位水池承包给被告的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工程要求,包工价款,结款方式、施工安全、违约责任等事项。xxxx年7月15日被告雇佣原告从事地面杂工,并与被告建立了劳务关系,xxxx年9月20日下午5点过,原告在被告xx承包的高位水池处上班时停电,原告到搅拌机内打扫废物,后被突然来电转动的搅拌机将原告搅伤,原告被送往大竹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骨盆骨折,肝肾亏虚,耻骨联合分离,髂骨骨折,双侧坐骨骨折,双侧耻骨骨折。原告在大竹县人民医院住院77天后出院(即xxxx年12月6日出院),出院遗嘱:1、休息1月。2、慎用重力,三月内不能负重,扶拐下地活动,定期摄片。现第二被告已支付了医疗费。原告陈xx于xxxx年5月14日经达州市竹民司法所进行了伤残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玖级。

综上所述,原告和被告之间已经形成雇佣关系,被告xxxxx有限公司将水平高位水池发包给不具有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被告江文志。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望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相关知识。

a、基本程序。

1、医疗纠纷发生,患者及家属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

2、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应主动提出尸体解剖。

3、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1)调查病人及家属。

(2)调查有关当事人主要是被投诉人员。

(3)调查旁观人员。

(4)查阅有关医疗文书等资料。

(5)进行技术咨询。

为慎重起见,调查时最好请被调查人将情况写成文字材料,有条件时应进行录音。调查的内容主要是事件发生的经过。

4、熟悉有关法规和制度。

5、处理医疗纠纷时,如出现患者及其家属殴打医务人员,扰乱医疗工作秩序,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请求协助处理。

6、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

7、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具体研究,查找问题,吸取教训,制订出处理意见。

8、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如确属医疗单位问题,必要时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应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9、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

10、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11、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县区级法院,由法院进行最终判决。如对县区级法院判决结果不服,可诉诸更高一级法院,直至高级人民法院。

12、根据法院判决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2、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医疗纠纷的基本情况。

3、学习有关法规文件和规章制度。

4、鉴定调查:复习病情资料,包括查阅病历,病理切片和尸体解剖结果以及有关当事人的记录和录音资料等。

5、鉴定辩论。

6、鉴定:

(1)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鉴定。

(2)应用医疗事故(事件)辅助鉴定系统进行鉴定(优点是可以将鉴定者的意见和鉴定结论全部保存下来)。

8、依照鉴定结论作出相应处理。

法院诉讼、判决基本程序。

一、起诉。主要是原告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个别情况下可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

二、受理与立案。法院接到起诉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合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三、开庭前准备。

1、向当事人发送起诉状、答辩状副本。

2、确定审判组织。

3、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

4、确定审判人员是否自行回避。

5、审查并确定案由。

6、确定当事人范围、通知遗漏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7、审核诉讼材料。

8、认真调查和收集证据。主要方法有:询问当事人、第三人;要求当事人、第三人提供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提取物怔、书证、视听资料为证据;勘验物证、现场。

9、查清是否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情况。

10、查清是否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

11、查清是否有需要合并审理的情况。

12、查清是否有分开审理的情况。

13、查清是否有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况。

14、制定庭审提纲。

19、开庭通知及公告。

四、开庭审理。

1、开庭预备。

2、审理开始。

3、法庭调查。

4、法庭辩论。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4)互相辩论。

5、法庭调解:行政案件不适调解。

6、合议庭评议。

7、宣判。案件审理终结,合议庭就当事人在事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或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作出决定后,当庭予以宣读。

医疗事故因果鉴定篇十四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________年年____月____日入住被申请人妇产科分娩,于____日0时55分接受被申请人施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1时03分顺利产下一男婴,并安全返回病房,婴儿于1时08分转被申请人儿科治疗,转科诊断:1、早产极低体重儿,2、新生儿肺透明膜病。鉴于婴儿肺透明膜病,需要使用机械通气机(呼吸机)进行机械通气治疗,在医护人员告知后,申请人当即签字同意被申请人采取该措施治疗。但因被申请人缺乏充足的治疗设备(其呼吸机正在使用),致使被申请人束手无策,一直没有对婴儿进行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更甚的是,直至3时05分,被申请人才迟迟告知申请人建议转茂xx市人民医院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申请人为抢救孩子,使其能及时得到治疗,二话没说,亦当即签字同意转院。可是,直至4时,被申请人才迟迟办理转至xx市人民医院。市人民医院收治婴儿后,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出具转院记录,需要重新化验、诊断,确诊病情,至5时,才使用呼吸机治疗。

被申请人在婴儿病历中记录使用固尔苏治疗,有诸多疑点:一是固尔苏价格昂贵,被申请人使用固尔苏没有记录使用时间,其记录顺序反而出现在出院以后;二是被申请人医嘱与处方为不同医生书写,伪造假处方的可能性很大,因被申请人在要求申请人购买固尔苏时并未开具处方,只是书写一便条,申请人凭该便条到收款处交款,凭收款单到药房取药,整个过程从来没有过处方的出现;三是申请人领取的药品性状与固尔苏不符,固尔苏为低温保存的水剂,申请人所领的药品为常温状态下的粉剂;四是固尔苏的使用需要与呼吸机配合,没有呼吸机显然不能使用固尔苏,即是说,在病房没有呼吸机情况下使用固尔苏是违规的;五是如果使用了固尔苏,在8小时内不能吸痰,被申请人在转院前没有出具转院记录,实为掩盖其没有使用固尔苏的结果。

婴儿到xx市人民医院后,经人民医院的全力抢救,因婴儿出生后需要及时使用呼吸机辅助治疗,而被申请人没有该设备,使婴儿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长期处于低氧状态,最终导致肺出血死亡。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为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证实被申请人的过错,特向贵局提出医疗鉴定申请,请求贵局依法给予鉴定。

xx市卫生局。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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