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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协议书如何写 破产重整协议书如何写才有效(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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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协议书如何写 破产重整协议书如何写才有效(四篇)
2023-01-11 22:09:54    小编:ZTFB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2023年破产重整协议书如何写一

营业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经理

债务人:××贸易公司

营业地址:××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

申请目的:请求决定债务人为破产人和破产重整。

债务人是以经营家用电器为主的贸易公司,债权人自1985年5月以来,与债务人进行洗衣机和电冰箱交易,现有附表1所记载的××债权的债权人井具有附表2记载的××债权,共计有233,563元债权。

债务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至×××年×月×日止,负债总额为1,367,575元,但其财产总额不过如下记载的约432,000元,有显著的债务超过情况。现在银行通知本公司债务人“无款支付”,并已停止向该公司贷款和贴现,可以断定债务人已没有信用。

建筑物320,000元;

商品80,000元:

债券32,000元;

合计432,000元。

由此请求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债权人××家用电器公司(章)

年月日

2023年破产重整协议书如何写二

各位债权人代表:

______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于________年__月__向____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年__月__日以(________)__经破字第__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宣告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并于__月__日在《人民法院报》予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及有关政策规定,____人民法院于__月__日指定______事务所、市审计局、市土地规划局、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组成该厂破产清算组。清算组于__月__日正式进驻破产企业,接管了该企业的全部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清算组本着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各债权人及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据清算工作计划的内容及日程安排,以全面彻底清理破产企业债权债务、库存商品、资产评估及责任审计查清破产原因为主要内容,积极开展工作。现清算工作已经结束。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清算工作情况做如下报告,请各位债权人代表审议。

一、破产企业基本情况

______企业始建于________ 年,现隶属于________公司,是____行业建厂最早的企业。企业产品主要有________和____系列二十几个品种。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到“六五”期未为国家实现利税______万元,曾为我国化工行业的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企业现有在职职工____人,离退休职工______人,企业总占地面积________平方米,总建筑占地_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由于企业建厂较早,长期投入不足,设备陈旧,技术落后,产品结构调整缓慢,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加之企业技术改造不足产品成本高,效益低,缺乏竞争能力。同时,企业管理混乱,盈亏不实,损失浪费现象比较严重,生产经营水平日趋下降。

自1985年起企业开始出现亏损,债务负担日趋沉重,只能勉强维持生产,直至流动资金枯竭,使企业陷于困境。针对企业生产经营逐步恶化的状况,________年____月__日,经市政府批准对该厂实施了关停整顿,企业全面停止了生产。该厂停产后,经过两年多的认真整顿,始终没有产品方向,工厂停产,职工放假,出现了内外交困,步履艰难、资产流失越来越严重,资产负债越来越高的局面。

因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纷纷起诉,工厂的银行帐户、运输车辆、仓库多次并经常被法院查封,企业已无法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由于工厂长期停产,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独生子女费高达________万元,造成职工生活困难,特别是许多职工几乎全家都在工厂工作,生活更无基本保障,曾发生过集体上访事件,形成了不安定因素。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被迫申请破产。

二、财产清算与评估情况

由于____企业是个老企业,再加上多年来管理混乱.给清算工作带来极大困难。清算组进驻后,在留守人员配合下,根据企业现状并尽量收集有关清算资料,利用三个多月的时间,完成了企业资产、债权、债务的清理、认定和评估等工作:

l.企业资产认定及清理情况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应收帐款:

其他应收款:

存货:

合计:

固定资产:原值:

折旧;

净值:

其中会福利设施:原值:

净值;

在建工程:

合计:

无形资产:

用电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

其中福利设施占地(价值):

资产总额;

2.破产企业的债权清回情况

该企业在申请破产时帐面债权为______万元,总计677家,清算组通过与企业原销售、财务人员认真对帐、核查,编制了应收帐款清理明细帐,对已知债务人单位,清算组全部发出催收通知信函,因地址不详,债务单位地址迁移等原因退回信件____封,仅收到回信____封,并多数表示对该债务不予承认或提出异议,清算组还组织了____人的专门清收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清讨工作,共清回欠款__________万元,退货价值____元,并取回有关证据____份,由于该企业应收帐款形成的情况十分复杂,陈年老帐多,管理十分混乱,经多次催讨,效果不够理想,其中主要原因是:

(1)欠款单位许多已解体、倒闭、破产或原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走死逃亡;如:__ __公司欠________,__ __化工厂欠 元,等共计____家,累计金额____万元。

(2)欠款单位只同意退货或以物顶帐,由于质次价高,甚至合不上运费,无法将货物发回。如;____厂欠________元等共8家,累计金额________元。

(3)对于路途远,欠款金额小的单位差旅费将大于清收的数额,故只能发函并电话联系,坦皆无音讯或百般搪塞。如:__ __欠 ____元等共____家,累计金额______元。

(4)受一些行业及单位经济状况普遍恶化的影响,这一部分欠款虽经反复催讨,仍无法追回。如____欠________元,等共计25家,累计金额________元。

(5)有很大部分单位的欠款时间巳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如:__ __公司欠 ________元等共____家,累计金额__________元。

(6)由于企业管理混乱及历史遗留问题错综复杂等原因,企业内债无清讨效果。

3.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清理认定

______企业的应付帐款帐面数为________元,债权人______家,对已知债权人清算组逐一发出了申报债权通知,按法定程序申报的有______家,申报金额为________元,其中含有中国工商银行__ __ __支行抵押贷款 ________元(申报额为________元,超出部分按普通债仅对待),.普通债权总额为________元。对上述申报,经清算组反复对帐、核实,依法予以确认。债权申报通知、公告期满后没有申报债权的有 ______家,金额顿为 ________元,依法应视为自动放弃。

该企业原有实收资本______元,但经过多年生产经营,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出现严重亏损,亏损额高达__________元,巳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

各位代表,近四个月来,清算组在法院的具体指导下,在有关方面,特别是许多债权人的支持配合下,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巳完成了法律赋予及法院指定的破产清算工作。现将清算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

______企业清算组(印)

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2023年破产重整协议书如何写三

1、破产申请书又叫破产申请文书,是指当企业法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为请求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而向法院递交的 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2、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破产申请书的申请人。

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xx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第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

第八条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

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解散公司相关法律

解散公司的条件:(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一般解散的原因:(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强制解散的原因:(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3)被吊销营业执照。

请求解散的原因: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明确的:司法解释还明确,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公司股东决议解散公司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法院受理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条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特别提示: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注销分公司的程序

我们公司在外地成立一个分公司,现因经营需要,想注销掉这个分公司,请问分公司的注销程序如何?注销分公司要清算吗?

答:具体操作流程:1、申请报告;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董事会决议;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5、《营业执照》和ic卡。办理程序:办理程序:(开业)受理→审核→核准→发照办理程序:(变更)受理→审核→核准→发照办理程序:(注销)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一、分公司注销登记期限: 是指自注销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二、分公司注销登记条件 :是指那些 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三、分公司注销需要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提出申请时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要具有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并且需要注明注销的原因

4、其中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还需要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本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需要提交提交复印件的情况,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清算组在诉讼中的地位

公司清算在涉及到诉讼时,是由处于解散状态的公司来起诉或应诉还是由清算组来为之,似乎法律或司法解释或司法实践活动已给出了答案。该答案是否符合公司法的基本理论?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第一、公司法基本理论对清算组在公司中法律地位的界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是资本、章程和机关。公司机关,是指能就公司的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法人管理机构;它对外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它代表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参加诉讼。在公司的正常阶段,该管理机构,仅指公司执行机构(董事机构及其聘请的经理)和监督机构(监事机构)。在公司设立阶段,是由发起人组成的临时机构,;在公司整顿阶段,是根据法律规定组成的整顿机构;在公司清算阶段,是清算机构,或称清算机关或清算组。可见,作为公司特别阶段的清算组,代表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参加诉讼,须以公司法人的名义进行。处于解散状态的公司,其法人资格将要消灭,但还未消灭,此时经营范围内的一切活动已经停止。当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后,原来代表公司的董事机构、监事机构也停止活动,丧失代表公司的资格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取而代之的是公司清算组。尽管清算组的产生方式和成员构成不同,但它在清算范围内的职权应是大致相同的。主要有,取代董事机构接管公司全部财产,对之予以清理,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了结公司业务;收取公司债权、清偿公司债务,包括代表公司起诉、应诉(这一职权体现在上述《公司法》第193条第7项中);申请公司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正常清算下的清算组将被破产清算组所取代);分派剩余财产;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可见,作为公司特别阶段的清算组,相当于公司通常阶段的董事机构(董事会),只不过代表公司活动的内容不同。

第二、清算组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的有关规定。《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第2款规定,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应包括公司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公司法》第193条第7项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并没有规定允许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活动。2001年1月26日最高法院原经济庭庭务会对企业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问题形成的意见,也认为清算组可作为诉讼当事人。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原经济庭曾分别针对辽宁高院和甘肃高院的请示作过答复。答复的主要内容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前,该企业法人视为存续,允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该答复表明,清算程序中的清算组可以不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第三、清算组在民事诉讼中应以公司的名义起诉和应诉。清算组在公司中的地位,决定着其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最高法院在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清算组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显属与清算组在公司中的地位不相协调,实际上混淆了处于存续状态的公司与其机关之间的关系。从颁行时间上看,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颁行于1988年1月26日,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颁行于1992年7月14日。这与当时对公司及其内部组织缺乏理论上的透彻阐述有关。为此建议最高法院尽快对自己的司法解释作出修改,使清算组回复到其在民事诉讼中的本来法律地位上去。起诉时,没有成立清算组的处于解散状态的公司,由清算主体(投资主体)共同以公司的名义提起;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以公司的名义提起,由清算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应诉时,没有成立清算组,债权人以处于解散状态的公司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以处于解散状态的公司为被告,由清算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这样的安排,充分体现了清算组仅是公司的一个代表机关,公司的行为能力由代表机关代表进行的基本法理。

需要说明,其他企业法人清算组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与公司法人清算组应是一样的。

清算过程中,公司法人人格还存在吗

义务人拒不清算要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经过专家、学者和法院系统的论证,最高院有关公司解散、清算的司法解释初稿已经完成,正等待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金剑锋博士,参与了该司法解释的调研和起草工作。近日,围绕公司清算的有关问题,记者对金剑锋进行了专访。

债权人、股东、公司均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清算

记者: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必须进行清算,但是如果公司不进行清算,哪些人可以请求法院启动公司清算程序?

金:我国《公司法》第184条仅规定了债权人的清算申请权,对股东或者公司能否请求法院指定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未作规定。我们认为,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股东或者公司也应有权申请法院启动强制清算程序。因为公司如不及时进行清算,不仅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可能损害部分股东的利益。公司清算关系到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东是公司的利害关系人。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对公司的债权,只是这种债权推后居次于外部债权清偿。我国《公司法》承认债权人的清算申请权,因此,没有必要限制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记者:公司法第184条规定的特别清算应适用何种程序?是否实行两审终审?

金:公司法第184条规定的适用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特别清算适用何种程序、是否实行两审终审,法律未作规定。我们认为,债权人请求法院强制清算,应当作为非诉案件,类似于破产程序的启动,不应视为一般的诉讼程序,因此,债权人不宜列为“原告”,而应列为“申请人”。因为,《公司法》第18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受理该申请”,而非起诉。

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记者:清算义务人和清算人这两个概念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金:进入清算程序首先应当确定清算义务人,由清算义务人选任清算人,并由清算人接替原公司法人机关执行清算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因此,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清算义务人,是指在公司解散后依法负有组织清算人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责任主体,也可称为清算主体。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清算主体)是股东、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即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人,也可称为清算组,是指公司解散后,由清算义务人依法成立的,从事清算事务,处理公司财产和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组织,包括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我们认为,公司解散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原有代表和执行业务的机关均丧失其职权,而由清算人代表公司行使权力。所以,清算人是清算中公司的代表人和业务执行机关,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清算中公司。

清算组织将无权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

记者:清算过程中,公司法人人格还存在吗?此时公司具有什么法律地位?

金:公司解散后,其法人人格仍然存在,公司存在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清算。因此,其权利能力只存在于清算范围内,而不得从事清算目的外的其他法律行为。公司超越其清算范围而继续从事经营业务的,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清算中公司的法人人格并不随公司解散而消灭,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仍为同一法人。

企业法人解散后,其债权债务未清理完毕的,其性质属于清算法人。清算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因企业解散而消灭。清算法人享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权利,可以从事以清算为目的的民事行为,并以清算法人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那么,原司法解释中将清算组织列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允许其以清算组织的名义参加诉讼,还将继续适用吗?

金:我国《公司法》对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作了规定,因此上述司法解释应当废除,因为企业法人解散后,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可以以企业法人的名义主张债权和清偿债务,可以起诉、应诉。清算中法人相比原企业法人虽然因解散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不应影响其主体资格的存在与否。清算法人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该清算组织行使清算法人机关的职能,清算组织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其地位属于清算法人的执行机关。

清算组织将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记者:请介绍一下公司清算的整个流程?

金:(一)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接管和清理公司财产。清算组成立后,应当立即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当评估价格和变现方案未获通过、表决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清算组应当申请法院裁决。

(三)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理债权、债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五)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算公司的财产分配必须依据公司法规定的分配规则进行,公司财产分配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

(六)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清算中公司发生诉讼的,由清算组代表清算中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组成为清算中公司的法人机关,对内负责清算工作,对外代表公司。

(七)清算的终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清算可以因两种事由而终止:

1、清算完结。在经过债务清偿和剩余财产分配后,清算即告终结。

2、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按照《公司法》第188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清算主体拒不清算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清算行为违法的清算人或者解散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法定清算人,将对债权人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金:1、清算责任。公司解散、清算诉讼中,如果债权人以公司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的,应当判决公司承担给付义务,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并以清理的公司财产承担公司的清偿责任;如果债权人仅起诉清算主体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的,可以判决清算主体对公司进行清算,承担清算责任。

2、赔偿责任。为了保证公司解散后清算的及时进行,必须让负有清算义务的人对其不履行清算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公司解散时的控制权在法定清算人手中,公司会计账簿等文件归其保存,债权人很难举证证明公司解散时存在多少财产,无法证明自己受到多大损失,法院无法判定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数额。法律关于清算责任的规定因此而流于形式。我们认为,可以将公司财产状况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清算主体承担,即举证责任倒置,如果法定清算人不能证明公司解散时的资产状况和其行为造成公司财产价值减损的数额,或者公司现有财产已经下落不明的,则推定解散时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法定清算人应对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权人的部分承担全部责任。

3、补充责任。原则上公司应以其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不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股东没有缴足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转移公司财产,在公司解散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在出资不实、抽逃或者转移财产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4、担保责任。如果在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承诺对公司未了结的债务承担责任或者负责处理时,要对公司未了结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5、无限责任。针对清算义务人逃债意图明显的严重违法行为,应该突破有限责任的限制,要求法定清算人赔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损失,也就是让法定清算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清算中发现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导致资金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违背了资本法定原则,则其不具备法人资格,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属于挂靠性质,挂靠公司自筹资金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则其不具备法人资格,由被挂靠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3)清算中发现股东有公司法第20条规定情形的,应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清算程序中清算人拒不清算或者违法清算的,实际上是利用公司控制地位不尽清算义务,发生人格混同,由清算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公司法人资产不明,账目不清,无法清算时,可以推定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或者董事故意侵权,由他们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清算责任

记者: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的股东如不进行清算,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金:吊销营业执照被取消的是企业的营业资格,其法人资格并未取消。吊销营业执照导致公司被强制解散,公司解散后的债权债务和公司剩余财产必须进行清算。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主体不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和其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要求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

即使公司被注销后股东并未从公司实际取得任何财产,债权人同样可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正是由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才导致公司财产流失或者被他人侵占,股东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23年破产重整协议书如何写四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被申请人xx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申请人 向被申请人xx提供借款x元,被申请人书写相应借据,没有提供财产担保。20xx年xx月xx日约定借款日到期,申请人多次催要,因被申请人因经营恶化,资金周转不灵,不能清偿申请人的到期债务,并有多起债权均已到期都无法偿还,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破产重整。

此致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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