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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金融行业的风险报道范文怎么写(精选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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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金融行业的风险报道范文怎么写(精选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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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的风险报道范文怎么写篇一

包风险监管指引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2013年2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科技外包活动,降低信息科技外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外包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原本由自身负责处理的信息科技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处理的行为,包含项目外包、人力资源外包等形式。原则上包括以下类型:

(三)业务外包中的信息科技活动:市场拓展、业务操作、企业管理、资产处臵等外包中的系统开发、运行维护和数据处理活动。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关联外包是指服务提供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母公司或其所属集团子公司、关联公司或附属机构提供信息科技外包。

第五条。

信息科技外包可能产生如下风险,并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战略、声誉、合规风险:

(二)业务中断:支持业务运营的外包服务无法持续提供导致业务中断;

(四)服务水平下降:由于外包服务质量问题或内外部协作效率低下,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服务水平下降。

第六条。

本指引所称机构集中度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信息科技外包服务集中交由少量服务提供商承接而产生的风险,该风险可能造成集中性的服务中断、质量下降、安全事件等。

第七条。

本指引所称同业托管机构是指作为外包服务提供商为其他同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信息科技外包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本机构信息科技战略目标相适应的外包管理体系,控制或降低由于外包而引发的风险。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科技外包管理组织架构,制定外包管理战略,定期进行外包风险评估,通过服务提供商准入、评价、退出等手段建立及维护符合自身战略目标的供应商关系管理策略。

第十条。

(一)以不妨碍核心能力建设、积极掌握关键技术为导向;

(二)保持外包风险、成本和效益的平衡;

(三)强调外包风险的事前控制,保持管控力度;

(四)根据外包管理及技术发展趋势,持续改进外包策略和措施。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对于不涉及银行客户及内部信息转移的信息科技产品采购、维保,及通讯线路租用、支付或清算系统接入等信息科技公共基础设施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评估其信息科技风险,按照本指引第五章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章外包管理组织架构。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应当严格落实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的相关职责,明确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的主管部门,制定并审批信息科技外包战略,审议信息科技外包管理流程及制度,督促并监控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效果。

第十四条。

信息科技外包风险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外包风险进行识别、评估与风险提示;

(二)监督、评价外包管理工作,并督促外包风险管理的持续改善;

(三)向高级管理层定期汇报信息科技外包活动相关风险管理情况;

(四)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确定的其他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信息科技管理部门或信息科技外包活动执行部门内建立信息科技外包管理执行团队,并配备足够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实施信息科技外包战略;

(二)制定并执行信息科技外包管理制度与流程;

(三)执行供应商准入、评价、退出管理,建立并维护供应商关系管理策略;

(四)制定保障外包服务持续性的应急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演练;

(五)对外包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活动进行监控及分析,定期向信息科技及外包风险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外包活动情况。

第三章信息科技外包战略及风险管理。

第一节信息科技外包战略。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以提升信息科技队伍能力,提高科技管理及创新水平,掌握信息科技核心技能为目标,基于信息科技战略、外包市场环境、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和风险偏好制定信息科技外包战略,包括:不能外包的职能、资源能力建设方案、供应商关系管理策略和外包分级管理策略。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外包战略制定资源、能力建设方案,通过补充人员、提升技能、知识转移等方式,有针对性地获取或提升管理及技术能力,降低对服务提供商的依赖。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与自身规模、市场地位相适应的供应商关系管理策略。通过准入和退出机制合理管控各类高风险服务提供商的数量,实现以下目标:防范行业垄断和机构集中度风险,通过引入适当的竞争在降低采购成本的同时提高服务质量,合理管控服务提供商的数量从而降低风险及管理成本等。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外包服务性质和重要性程度对服务提供商进行分级管理,对不同级别的服务提供商采取差异化的管控措施,在有效管理重要风险的前提下降低管理成本。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同母公司或集团公司协同做好外包服务及服务提供商的管理工作,但应当保持关联外包有关决策的独立性,避免因关联关系而降低外包活动的风险控制水平。

第二节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外包风险管理评估,保持评估的独立性,并向高级管理层提交评估报告。评估内容包括:信息科技外包战略执行情况、外包信息安全、机构集中度、服务连续性、服务质量、政策及市场变化对外包服务的影响分析等。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重要的外包服务提供商进行定期的风险评估,保持评估的独立性。至少在三年内覆盖所有重要的服务提供商。评估内容包括:服务提供商合规情况、服务的执行效果等,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服务提供商准入及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审计工作,至少每三年对重要的外包服务活动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发生外包风险事件后应当及时开展专项审计。

第四章信息科技外包管理。

第一节外包风险评估及准入。

第二十五条。

外包项目立项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审慎检查项目与信息科技外包战略的一致性,根据项目内容、范围、性质对其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处臵措施,不因外包活动的引入而增加整体剩余风险。重大外包项目应向董事会、高管层报告。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供应商关系管理策略,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及服务提供商的准入标准,对备选服务提供商进行初步筛选,防范引入高机构集中度风险特点的服务提供商、或引入增加整体风险的服务提供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外包服务提供商为同业托管机构的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本节内容对其进行管理。

第二节服务提供商尽职调查。

第二十八条。

对重要的服务提供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其签订合同前应当深入开展尽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调查。

第二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尽职调查时应当关注服务提供商的技术和行业经验,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能力和支持技术、服务经验、服务人员技能、市场评价、监管评价等。

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尽职调查时应当关注服务提供商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流程的完善程度、内部控制技术和工具等。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尽职调查时应当关注服务提供商的持续经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从业时间、市场地位及发展趋势、资金的安全性、近期盈利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服务、处理突发事件等。

第三十三条。

对于外包服务提供商为同业托管机构的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本节内容对其进行管理。

第三节外包服务合同及要求。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实施外包服务项目前,应当与服务提供商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应当根据外包服务需求、风险评估及尽职调查结果确定详细程度和重点。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合同或协议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九)报告条款,至少包括常规报告内容和报告频度、突发事件时的报告路线、报告方式及时限要求。

第三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服务提供商在安全和保密方面的责任,以及针对安全及保密要求需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三)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服务提供商不得以所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四)服务提供商接触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时,需满足安全和保密相关条款的要求;

和纠正措施。

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要求服务提供商不得将外包服务转包和变相转包。在涉及外包服务分包时应当要求:

(一)不得将外包服务的主要业务分包;

(三)主服务提供商对分包商进行监控,并对分包商的变更履行通知或报告审批义务。

第四节外包服务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和落实信息安全管控措施,防范因外包活动引起的信息泄露、信息篡改、信息不可用、非法入侵、物理环境或设施遭受破坏等风险。具体措施包括:

(三)对重要或核心的信息系统开发交付物进行源代码检查和安全扫描;

(四)定期对服务提供商进行安全检查,获取服务提供商自评估或第三方评估报告。

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关联外包服务提供商定期进行的安全检查,不得以服务提供商的自评估替代,不得因关联关系而影响检查的独立性、客观性及公正性。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关注外包服务引入的新技术或新应用对现有治理模式及安全架构的冲击,及时完善信息安全管控体系,避免因新技术或应用的引入而增加额外的信息安全风险。

第五节外包服务监控与评价。

第四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外包服务过程进行持续监控,要求服务提供商建立阶段性服务目标及任务,并跟踪任务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异常情况。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信息科技外包需求、合同、服务水平协议等建立明确的服务质量监控指标,并进行相应监控。常见指标包括:

(一)信息系统和设备及基础设施的可用率、设备的开机率;

(二)故障次数、故障解决率、故障的响应时间;

(三)服务的次数、客户满意度;

(四)各阶段业务需求的及时完成率、程序的缺陷数、需求变更率;

(五)外包人员工作饱和率、外包人员的考核合格率。

第四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明确的服务目录、服务水平协议以及服务水平监控评价机制,并确保外包服务监控基础数据和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且数据至少需保存到服务结束后一年。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服务提供商的财务、内控及安全管理进行持续监控,关注其因破产、兼并、关键人员流失、投入不足和管理不善等因素引发的财务状况恶化及内部管理混乱等情况,防范外包服务意外终止或服务质量的急剧下降。

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监控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督促服务提供商采取纠正措施,情节严重的或未及时纠正的,应当约谈服务提供商高管人员并限期整改。

第四十六条。

外包服务结束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服务提供商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服务提供商准入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七条。

对于关联外包,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应当推动母公司或所属集团将外包服务质量纳入对服务提供商的业绩评价范围,建立外包服务重大事件问责机制。同时,应当要求服务提供商在其内部建立与外包服务水平相关的绩效考核机制。

第六节外包服务中断与终止。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考虑信息科技外包的引入对业务连续性管理的影响,有针对性地完善业务连续性管理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一)识别出重要业务所涉及的服务提供商和资源;

(二)通过合同、协议等形式明确要求服务提供商提前准备并维护好相关资源;

(三)对服务提供商业务连续性管理进行监控,并评价其管理水平;

(四)在进行业务连续性计划演练时将相关的服务提供商纳入演练范围。

第四十九条。

为降低外包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事先对业务连续性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外包服务建立风险控制、缓释或转移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三)要求服务提供商制定服务中断相关的应急处理预案,如提供备份人员;

(四)对于涉及重要业务的外包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考虑预先在其内部配臵相应的人力资源,掌握必要的技能,以在外包服务中断期间自行维持最低限度的服务能力。

第五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针对重要外包服务中断的场景,拟定相应的应急计划,并定期进行演练,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二)事件持续时间和恢复可能性;

(三)事件影响范围和可能的应急措施;

(四)服务提供商自行恢复服务的可能性和时间;

(五)备选的服务提供商以及外包服务迁移方案;

(六)外包服务过渡给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运作的可能性、时效及资源需求。

第五十一条。

对于无法满足外包服务要求或发生重大事件的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充分评估其影响及制定退出计划的前提下,考虑主动要求服务提供商终止服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考虑取消准入资质,并报监管机构申请对其备案。对于关联外包,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因为关联关系而影响服务提供商退出机制的落实。

第五章机构集中度风险管理。

第五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服务提供商所承接外包服务的数量、金额在本行重要信息科技服务中的占比,服务提供商所承接外包服务在银行业服务市场占比情况,识别具有机构集中度特点的外包服务提供商。同时,还应识别服务提供商之间为集团子公司、关联公司或附属机构所产生的机构集中度风险。

第五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采用分散信息科技外包活动、提高自主研发运行能力等形式,降低机构集中度,减少对外包服务提供商的依赖。

第五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具有机构集中度特点的外包服务提供商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内部控制和管理能力、持续运营能力等。

第五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具有机构集中度特点的外包服务提供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备相对独立的资源,包括服务团队、场地、系统、设备等;并对资源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资源及时到位。

第五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具有机构集中度特点的外包服务提供商在外包服务中断应急预案中,明确外包服务的优先级,并进行服务中断应急演练,服务提供商应当至少参与服务交接、敏感信息处臵等演练过程。

第五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特别加强对具有机构集中度特点的外包服务提供商的财务、内控、安全管理情况的持续监控,建立信息收集机制,及时掌握风险事件情况,防范外包服务意外终止或服务质量急剧下降对本机构产生大面积影响。

第五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具有机构集中度特点的外包服务提供商增强监督频率与力度,必要时可指派专人进行现场监督。

第五十九条。

对于具有机构集中度特点的外包服务提供商为同业托管机构的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本节内容对其进行外包管理。

第六章跨境及非驻场外包管理。

第一节跨境外包风险管理。

第六十条。

跨境外包是指在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实施的信息科技外包服务活动。

第六十一条。

跨境外包除具有本指引前述风险外,还包括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变化及事件而产生的国别风险,及由于外包实施场地远离银行业金融机构而产生的非驻场风险。

第六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了解并持续监控服务提供商所在国家或地区状况,通过建立业务连续性计划防范跨境外包所带来的国别风险。

第六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关注国外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对其获取服务提供商外包管理信息可能造成的影响。实施跨境外包应当以不妨碍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外包服务监控管理职能及监管机构延伸检查为前提。

第六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选择跨境外包时,应当明确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已与银监会签订谅解备忘录或双方认可的其他约定。

第六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选择跨境外包时,还应当充分审查评估服务提供商保护客户信息的能力,并将其作为选择服务提供商的重要指标。涉及客户信息的跨境外包,应当在符合监管法规政策并获得客户授权的前提下开展。

第六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实施跨境外包时,其合同应当包括法律选择和司法管辖权的约定,明确争议解决时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管辖权,原则上应当要求服务提供商依照中国的法律解决纠纷。

第二节非驻场外包风险管理。

第六十七条。

非驻场外包是指服务提供商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提供服务的外包形式。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对其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措施进行直接管控,应当在信息安全、知识产权保护、质量监控、法律合规等方面加强对服务提供商的风险管理。

第六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针对非驻场外包服务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要求的最低标准,该标准应当作为选择服务提供商的最低要求。

第六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重要的非驻场外包服务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原则上一年不少于一次,检查结果作为外包服务提供商项目考核及准入的重要指标。

第七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外包服务提供商非驻场外包服务内部控制、质量管理、信息安全的有效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供应商准入的重要依据。对于高风险的服务提供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责令其进行限期整改,对于逾期未改的服务提供商应当暂停或取消其服务资格。

第七十一条。

对于非驻场外包服务提供商为同业托管机构的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参照本节内容对其进行外包管理,但同业托管机构须将为其他同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科技外包服务视同自身信息科技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得区别对待,降低对自身提供外包服务的风险管控水平。

第七章银行业重点外包服务机构风险管理要求。

第七十二条。

银行业重点外包服务机构是指集中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外包服务,同时满足下述条件,如其外包服务失败可能导致银行业大面积数据损毁、丢失、泄露或信息系统服务中断,造成经济损失的机构,具体条件如下:

(一)承担集中存贮客户数据的业务交易系统外包服务;或承担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资料、交易数据等敏感信息的批量分析或处理服务;或承担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中心、灾备中心机房及基础设施外包服务;且上述服务均为非驻场外包服务。

(二)服务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服务合同金额占有本服务领域市场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或服务的跨区域经营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达到3家或以上;或服务的其他类型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达到10家或以上。

第七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监管机构发布的银行业重点外包服务机构风险提示,按照如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银行业重点外包服务机构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注册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

(二)银行业重点外包服务机构应当拥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并针对所提供的外包服务建立有效的风险治理架构,至少应当建立由公司高级管理层直接领导、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服务的、专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团队,为持续的外包服务提供保证。

(三)银行业重点外包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与所承担的服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服务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服务质量、服务持续性等管理制度体系,拥有有效的检查、监控和考核机制,确保管理规范有效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要求银行业重点外包服务机构具有如下相关领域资质认证:(一)具有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并通过业界公认较为权威的信息安全管理和业务连续性管理资质认证。

(二)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业界公认较为权威的质量管理资质认证。

(三)承担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中心、灾备中心机房及基础设施外包服务的银行业重点外包服务机构,其机房及基础设施应当达到国家电子计算机机房最高标准。

(四)承担集中存贮客户数据的业务交易系统外包服务,或承担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资料、交易数据等敏感信息的批量分析或处理服务的银行业重点外包服务机构,应当具有完善的运行服务管理体系,并通过业界公认较为权威的运行服务管理资质认证。

第七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风险管理、审计方面对银行业重点外包服务机构提出如下要求:

(一)银行业重点外包服务机构应当具有信息科技风险的管理体系,有效识别、监测、评估和控制风险。银行业重点外包服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所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外包风险监控报告,针对监控发现的潜在风险或风险事件,及时采取控制或缓释措施。

(二)银行业重点外包服务机构应当每年聘请独立的审计机构,对自身外包服务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需报送所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抄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三)银行业重点外包服务机构应当对其外包服务团队成员进行背景调查,确保其过往无不良记录,且应当与项目成员签订保密协议,并保留至少10年的法律追诉期。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以下信息科技外包服务时,应当在外包合同签订前二十个工作日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等措施。

(一)信息科技工作整体外包;

(二)数据中心或灾备中心整体外包;

(四)以非驻场形式实施的、集中存贮客户数据的业务交易系统外包;

(五)关联外包;

(六)涉及跨境的信息科技外包;

(七)其他银监会认为重要的信息科技外包。

第七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活动中发生如下重大事件时,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二)数据损毁或者重要业务运营中断;

(四)其他重大的服务提供商违法违规事件;

(五)银监会规定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七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外包风险管理评估工作后,应当将风险评估报告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七十九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

第八十条。

对于风险较高的信息科技外包服务,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暂缓、中止该类外包服务,直至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服务提供商有效改正。

第八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指引规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要求其纠正或采取替代方案,并视情况予以问责。因管理过失导致外包活动严重危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责任。

第八十二条。

银监会应当对具有机构集中度特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服务进行重点风险监测、评估,根据需要,可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重点外包服务机构会谈,就其外包服务活动和风险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八十四条。

银监会应当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实地核查银行业重点外包服务机构承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服务活动,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也可以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审计的形式实施。

第八十五条。

银监会可以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服务活动风险评估和实地核查结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监管提示,要求其督促银行业重点外包服务机构对风险问题实施整改。

第八十六条。

银行业重点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监会的风险监测和实地核查。

第八十七条。

银监会组织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银行业信息科技外包服务提供商建立服务管理记录,并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和评级。

第八十八条。

服务提供商在外包服务中存在以下情形的,银监会定期向银行业发布服务提供商风险预警,公布机构名单、服务信息等,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禁止相关服务提供商承担银行业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禁止期至少为两年。外包服务提供商两年内仍未整改的,延长其禁止期。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情节严重的;

(三)因管理过失,多次发生重要信息系统服务中断或数据损毁、丢失、泄露事件的;

(四)服务质量低下并给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损失,多次提示仍未整改的;

(五)对风险监测和实地检查发现的问题,逾期仍未整改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其他重大信息科技风险事件的。

第八十九条。

银监会负责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信息科技外包服务提供商实施准入管理。对于存在重大风险的外包活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立即评估外包的适当性,对信息科技外包服务提供商进行风险预警提示,要求其进行整改并设定期限;逾期未整改的,禁止其承担信息科技外包服务。

第九章附则。

第九十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修订。第九十一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融行业的风险报道范文怎么写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管理,规范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程序,提高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质量和时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以下简称案件风险信息)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以下简称案件信息)。

案件风险信息是指已被发现,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确认案件事实的风险事件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非正常原因无故离岗或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发生异常;收到重大案件举报线索;媒体披露或在社会某一范围内传播的案件线索;大额授信企业负责人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可能涉及案件但尚未确认的情况;其他由于人为侵害可能导致银行或客户资金(资产)风险或损失的情况。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称银监局)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和案件风险信息的报告工作。

第六条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应当立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案件风险信息。案件风险信息的报送时点是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24小时以内。

对符合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应当在按照该制度要求的方式报送的同时,抄送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

对不符合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应当以《案件风险信息快报》形式(见附件一),报送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快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事发时间及案件风险事件概况;涉及人员及情况;风险情况及预判;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的涉案金额和风险金额以上报时了解的金额为准。

第八条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在报送案件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对报送的风险事件进行核查和确认。

第九条如经调查确认案件风险信息不构成案件,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应当立即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送《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附件三)。

第十条案件风险信息在确认为案件之前不纳入案件统计系统。

第十一条案件风险信息经调查确认为案件的,或者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未经报送案件风险信息直接确认为案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附件二)。案件信息报送的时点为案件确认后24小时之内。

案件的确认标准为: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并立案的;银监局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并立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涉案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确认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间及案情概况;涉及人员及情况;涉案金额及风险情况;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本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案件涉及金额以立案时公安、司法机关确认的金额为准。

第十四条银监局在首次接到案件(风险)信息报告后,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告,并建立台账登记有关内容;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在接到银监局报告后也应当建立台账。第十五条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分为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和案件信息台账。

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应当包括: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事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情况、事件登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

案件信息台账应当包括:

(一)案件信息: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情况、案件登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

(二)案件调查情况: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案件调查报告及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情况等。

(三)案件审结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方案、责任人追究意见及审核意见,采取的监管措施,案件审结报告等。

(四)后续整改情况:后续整改报告、责任追究及后续评价情况等。

第十六条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信息确认报告》确认为案件后,银监会相关部门和银监局应当将原案件风险信息台账转登记为案件信息台账。

第十七条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撤销后,银监会相关部门及银监局应当立即在台账中登记撤销。

第十八条台账登记原则上应当在各环节工作结束后及时完成,登记内容应当要素完整,且与向上级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的报告内容相一致。

第十九条台账是案件处置工作档案的起始部分,应当与此后案件处置各环节形成的记录、纪要、报告和分析资料等,作为案件处置工作档案材料,统一存档。

第五章案件统计。

第二十条案件经司法机关结案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填报案件统计信息。案件性质与金额以司法机关结论为准。

第二十一条司法机关结论与原案件信息报送时填报情况不相吻合的,按司法机关结论填报案件统计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有关单位不得瞒报、漏报、迟报、错报相关信息,或者漏登、迟登、错登相应台账。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金融行业的风险报道范文怎么写篇三

(1)税率下调引致商业银行进项抵扣下降,增值税税负上升。为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国家从2019年4月1日开始对增值税率进行了调降,原适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调整为9%,而一般计税法商业银行其销项税率维持6%不变,也不在进项加计抵扣的优惠政策范围之内,因此在购进货物或购买服务时,商业银行面临进项抵扣下降,成本上升的情况。同时,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贷款利息支出不能抵扣,而其他可抵扣项目也较少,这些因素一起导致银行税负较高。

(2)普惠金融优惠政策覆盖面有限,中小银行机构难以达到政策门槛。部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难以达到“两增”考核要求,无法享受税收减免。2019年3月,银保监出台的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相关文件中,明确提出在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中实行差异化考核:在法人机构信贷计划总体完成“两增”考核目标的前提下,可对部分机构实行差异化考核,相关标准或条件由各地银保监局自主制定。由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为实现政策目标,迅速抢占了当地优质小微企业资源,导致中小银行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下滑,难以符合“两增”考核要求。

(3)部分政策执行标准前后不一,企业所得税税负快速攀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税务部门在以前年度并未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计提但尚未支出的应付未付利息作纳税调整,但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税务部门却依据收付实现制原则要求银行机构对该支出作纳税调增处理,引起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税负大幅攀升。

(4)金融政策和税收政策缺乏配合,使得银行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上存在困难。一是存款保险费抵扣不足增加商业银行税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文件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不超过0.16‰存款保险费率缴纳的存款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实际执行中部分商业银行由于风险差别费率过高不能足额抵扣引致负担进一步增加。如,山西长治辖内某商业银行反映,因2018年修订了存款保险费费率水平和级距差额,地方性商业银行存款保险费率总体上升,该行2018年度申报存保的总体费率水平分别为0.32‰、0.21‰,企业所得税规定只能按0.16‰扣除,因执行费率原因,导致企业所得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4.65万元,税负上升53.66万元。二是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比例高于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比例。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扣除规定,银行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按照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贷款扣除比例分别为2%、25%、50%。但银监部门要求损失准备金计提比例分别为3%、30%、60%,税务部门可抵扣金额小于银监部门要求,导致银行机构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贷款损失准备金纳税调增,引起税负上升。

(5)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抵债不动产面临高额税费,加重银行机构损失。近年来,部分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出现上升,其取得抵债不动产较以往年度大幅增加,而抵债不动产从取得至处置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契税、房产税等多种税费,导致商业银行债权难以保障。同时,法院判决的抵债资产主要依据市场评估价格,未实际考虑变现情况,抵债价值过高,导致承担过高的过户费用。在实际办理过户时,银行除承担自身过户费用,还需面对承担对方过户费用的被动局面。

(一)进一步降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增值税税率并合理扩大抵扣范围。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率的调整,银行业的贷款服务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等仍维持6%的税率。由于制造业税率的降低,导致营改增之后的商业银行税负没有实质性下降,因此建议进一步降低商业银行增值税税率。同时,要充分考虑银行机构的经营特点,应尽快研究制定利息支出可抵扣的适合银行的增值税模式,并允许以实收利息缴纳增值税,扣除不良贷款利息。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金融政策和税收政策。

多数农商行、城商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时,以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业主作为承贷主体,实际用途用于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业,这些贷款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占比较大,应尽快研究制定相關政策,让这部分贷款适用财税[2018]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享受相应的贷款优惠政策。

(三)进一步改进银行机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改革。

营改增之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体税负水平不降反升,与所得税税负的增加有很大关系。所以建议要进一步推进银行业所得税改革,确实保障“税负只减不增”落到实处。同时,要更多考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尤其是农商行等涉农金融机构对支持三农方面的贡献,调整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税率和核算方式,进一步实现减税效果。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尽快适应政策的变化,不断优化自身税控服务管理系统,继续加强对涉税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其业务能力,同时要加强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提升涉税工作人员的税收筹划意识和能力;不断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将税收筹划和涉税分析纳入银行重要事项。

参考文献:

[1]杨晶晶.“营改增”对农村商业银行的税负影响分析[j].财税探讨,2018.

[2]陈海芹.农村商业银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探析[j].全国流通经济,2017(16).

金融行业的风险报道范文怎么写篇四

按照××《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项工作方案》部署要求,现将××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报告如下:

(一)、大队召开全体会议,传达《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项工作方案》文件精神,并对各项工作进行部署。成立了以大队长为组长,教导员为副组长,各中队负责人为成员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扎实推动风险排查工作。

(二)、大队结合辖区道路安全设施以及事故多发点段实际,全面摸清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数量、分布情况和风险等级,按照隐患危险程度和风险等级,科学梳理分类,逐一建立台账,全部纳入管理视线,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一)、定期对辖区内团雾多发路段、国省道交叉路口、城市道路安全隐患和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安全防护设施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建档立案。

(二)、对“两客一危”、校车服务机构及列入红橙色监管单位每15天检查一次,对使用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的学校或幼儿园要每个月检查一次,对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在发现事故隐患或遇重要时间节点时,要随机进行重点抽查。

(三)、依托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将逾期未检验重点车辆信息及时录入缉查布控系统,每日开展稽查布控行动,集中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假牌套牌假证违法。

(四)、始终对酒驾、醉驾保持“零容忍”态势,结合辖区酒驾醉驾发生的规律和特点,每周开展两次治理酒驾统一行动,通过拓展整治区域、调整整治时段、扩大检查车型等方式,做到严管严控,严查严处。

(五)、以创建“无超载城市”为目标,组织开展全域治超,持续深化车辆污染治理行动,每隔10天组织一次专项行动,大力整治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六)、定期深入辖区重点运输企业、农村、市场、中小学校等开展交通安全源头教育,扎实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安全守法意识。

(一)、要把事故预防作为当务之急来抓。全体民警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促发展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牢记保安全、保畅通的责任担当,落实“三降一保”的工作目标,提高路面见警率、管事率,把握好国省道和农村县乡道路等重点区域,加强无牌无证货车管理,加大督导通报力度,坚决遏制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要把创建“无超载城市”摆上重要日程。创建“无超载城市”、开展“全域治超”是王浩书记、丁绣峰市长提出的城市管理理念,要从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入手,积极建议政府完善体制机制的顶层设计,要从地方立法的角度研究大货车交通事故查处办法,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积极发挥主观能动作用,把处理驾驶人、处理车主、处理运输企业合并执行,使利益链成为责任链,形成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社会氛围。

金融行业的风险报道范文怎么写篇五

大家早上好!很高兴时隔六年再次参加这个论坛。

党的十八大以来,xxx同志作为党的领袖,对金融工作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全面系统深刻地阐述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题,不仅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前所未有,在国际政治实践中也极为罕见。

有商品生产和货币交换就有金融风险。无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都会发生不平衡、不协调。但是迄今为止,多数国家仍然通过危机来强制调整,付出沉重代价后,恢复经济金融平衡。只有在我们国家,才能够做到由中国xxx统一领导,各级政府主动作为,集中动员全社会力量,及早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防止生成系统性金融危机。

xxx关于金融工作的理论和政策论述,深刻把握现阶段经济金融运行的内在规律,形成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中国方略,充分体现了中国智慧。其核心要义就是,从国情现实出发,以自我革命的理念和方法,主动消除经济金融隐患,成功跨越重大关口,确保“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顺利实现。“自我革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动力源泉,是处理新时代各种社会矛盾的基本方式,因而也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根本途径。

我国现阶段的金融问题具有极大的特殊性。总的历史背景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新兴市场经济、“三期叠加”,同时处于市场化、国际化不断深入,经济增长正在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特定时期。这种特殊性决定了我们面对的矛盾更为复杂,有些风险的形成有着深远的历史原因,必须以更积极的态度处置各类隐患,以经常的“小震”释放压力,避免出现严重的“大震”,总体上要用事先的而不是事后的、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整体的而不是零散的方法,去矫正各种偏离,及早恢复经济金融平衡。

以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以xxx同志为核心的xxx直接领导和指挥下,我们展开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一系列战役。在工作实践中,有以下几个方面体会较深。

二是稳定大局逐步加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既是一场攻坚战,也是一场持久战。治理金融业内部层层嵌套、自我循环,必须充分考虑机构和市场的承受能力,在保持国民经济列车平稳运行中拆除“炸弹”,防止出现“处置风险的风险”。在化解“类信贷”业务风险过程中,我们没有全线出击、四面作战,而是合理安排过渡期,先由机构自查再由监管部门检查,有计划、分步骤,渐次达成目标。在整治同业业务时,先从规范同业投资和同业理财入手,使特殊目的载体投资放慢增幅,继而出现负增长。同业理财余额逐月下降,至今已压减三分之二。与此同时,同业存放和同业存单则只有较小变化。直至去年底今年初,才开始启动规范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同样没有采取“一刀切”和急刹车的办法。

三是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必须善于抓主要矛盾,优先处理最可能影响全局、威胁整体的问题。在推动去杠杆过程中,金融管理部门坚持以结构性去杠杆为基本思路,优先推动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降低杠杆率。针对交叉金融野蛮生长、影子银行急剧膨胀等突出问题,我们及时开展市场乱象综合整治,有力遏制了银行业和保险业资金脱实向虚势头。一年多来,银行业在保持12%以上信贷增速的同时,总资产规模少扩张20多万亿元。在发展方式转变和总保费收入下降的情况下,保险业的保障功能不断增强,今年前4个月,人身险中纯保障类产品占比上升个百分点。

四是区别对待分类施策。根据不同领域、不同市场的金融风险情况,采取差异化、个性化的办法。工作实践中,对于不法分子控制的金融集团等“恶性肿瘤”,毫不手软,及时实施“外科手术”。对于情况复杂、牵涉面广的案例,采取徐缓调理的办法,通过“慢撒气”逐步缓释,条件具备时再果断出手。在这方面我们要特别感谢上海市的支持和配合。对于“金融科技”,英国等国家提出了“监管沙盒子”的概念,而我们采取的实际上类似“监管沙房子”的框架,可能需要逐步调整优化。

五是抓住时机攻坚克难。xxx指出,应对金融风险和挑战必然要付出代价、经历痛苦,我们必须勇于直面问题,敢于碰硬、善于碰硬,把握时机,主动出手,及时消除隐患。去年以来,我们督促银行利用当前拨备较充足的有利条件,做实贷款分类,真实反映信用风险。目前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之比,已由高峰期的近120%降至100%以内。同时鼓励银行综合运用坏账核销、现金清收和批量转让等手段,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2017年以来共处置不良贷款万亿元。有的观察家将这些行动解读为银行的负面讯息,恐怕不太合理。

六是标本兼治依法规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系统性工程,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强力治标,有效处置重大风险事件,同时,要对所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严肃处理,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把市场上的歪风邪气压制下去。但是从根本建立起规范有序的金融市场体系,更要注重加强金融法治建设,补齐监管短板,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巩固治标成果。2017年,银行业重点推进70多项补短板项目,已完成48项,今年又新提出40多项;保险业去年以来修订出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0多项。

七是回归本源服务实体。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金融系统坚持以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国成立万个债权人委员会,积极推动企业的财务重组和破产重整。在着力破除无效供给的同时,支持培育新动能,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2017年银行业新增减费让利440亿元,今年一系列新的降成本措施正在陆续出台。信贷增速继续明显超过货币供应量和国内生产总值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持续实现“三个不低于”目标。目前,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申贷获得率,但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还需做出新的努力。

八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xxx指出,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发展历程,解决影响和制约金融业发展的难题必须深化改革。在利率、汇率市场化不断深入的条件下,我们积极推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股权管理,优化机构布局,健全市场体系,持续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有的同志对金融业对外开放心存顾虑,认为开放金融服务业可能冲击中国的金融市场,引进外资股东可能威胁国家金融安全,这种担忧是多余的。到目前为止,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市场份额只有,外资保险公司也不过6%左右。事实上,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中国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更无法想象有许多中国金融企业进入全球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前列。金融业扩大开放是增强我国服务业竞争力、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的迫切需要。按照xxx提出的“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的要求,我们正在加快落实金融业对外开放举措。

九是党的领导和群众路线。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必须坚持xxx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金融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并服从服务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xxx强调,要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人民群众既是金融监管保护的对象,更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和依靠力量。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注重发动群众,让群众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过程中实现自我教育,提升自身免疫力,同时成长为治乱象的生力军。在打击非法集资过程中,努力通过多种方式让人民群众认识到,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收益率超过6%的就要打问号,超过8%的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一旦发现承诺高回报的理财产品和投资公司,就要相互提醒、积极举报,让各种金融诈骗和不断变异的庞氏骗局无所遁形。

在充分看到成绩、树立必胜信心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还面临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自我革命本身意味着许多特有的困难。刮骨疗伤,壮士断腕,知易行难。既有传统观念的束缚,也有利益固化的藩篱,大多涉及体制机制调整,需要更大的决心和勇气。二是道德风险根深蒂固。相当多的金融机构仍然存在“垒大户”情结,不少企业高度依赖债务投入,各类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没有真正打破,“预算软约束”“投资饥渴症”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市场化法治化破产机制远未形成。三是一些地方、部门、银行和企业缺乏应有的紧迫感和危机意识,对去产能、去杠杆心存侥幸,对不良资产处置和“僵尸企业”出清等待观望、犹豫不决,总希望国家出台政策给予救助。四是平衡各方利益面临很多制约。随着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兼顾多重利益的难度越来越大,调整越来越困难,有待于各个方面付出更大的努力。

金融行业的风险报道范文怎么写篇六

摘要:本文以盐城市银行业为例,通过对近年来盐城市银行业税收负担水平进行对比分析,针对现行银行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革和完善银行税制体系的相关政策建议,以期使得国内银行业的税收负担水平更加合理、规范,从而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经营竞争力。

关键词:银行业;税收制度;建议。

加入wto后,按照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我国正逐步开放金融市场,银行业的竞争将越来越激烈。我国银行业如何面对竞争,除了自身加强经营管理外,极需一个公平、合理的税收政策环境。然而我国银行业税收政策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加以解决和完善。因此,近期笔者以盐城市为例,对银行业税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

我国银行业税收政策是1994年税制改革确定的,期间虽经几次调整,但基本格局没有大的变化。目前银行业需缴纳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证券交易税等,其中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是银行业的主体税种,约占所纳税额的90%。从调查情况看,内资银行业税收负担明显偏重,名目繁多的税费直接、间接加大了财务成本,税后利润减少,难以实现资本的有效积累,制约了我国银行业的持续良性发展。

(一)银行业缴纳税金的主要特征。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盐城市金融业已成为第三产业增加值的主要增长点,银行业税收收入增长迅速,税收增速在2004、2005两年达到峰值,之后增速有所下降(详见表1)。但从不同类型银行机构的税负情况分析,存在以下主要特征:(1)国有商业银行是银行业纳税的主要贡献者,税负明显高于其它类型金融机构,约占纳税总额的70%~80%之间;(2)农村金融机构的税负同样显现上升趋势,尽管其机构遍布城乡,但纳税总额仍在相对低位徘徊,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得益于国家对涉农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银行业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

2002―2007年盐城市银行业缴纳的地方税税额逐年增长,但对地方税收收入的贡献率基本维持在7%左右(详见表2),相对稳定;2002―2007年盐城市银行业缴纳的各项收费(主要是地方政府非税收费)也是逐年增长,但对地方非税收入的贡献率由2002年的7.33%降至2007年的2.54%,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详见表3)。通过近年来盐城市银行业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分析,虽然地方政府的税外收费不同程度加重了银行的经营成本,但从总体上看,银行业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是呈下降趋势。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重新划分了中央、地方间的税收分享比例,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相对下降,为弥补其下降的财政汲取能力,便通过对银行信贷流向的干预,导致了金融功能的财政化,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功能。

(三)银行业总体税收负担分析。

首先,按照美国研究中国经济的著名专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计算方法“(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税前利润”计算,从表4可以看出,2002―2007年盐城市银行业的实际税负居高不下,总体税负在48%-139%之间,而以银行业发达的美国、日本为例,美国银行业是实行累进税率的所得税制度,最高税率为39%,平均税率为35%,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款;日本银行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30%,也不征收营业税。由此可见,盐城市商业银行业承受了远高于外国同业的税负水平。

其次,通过对税收结构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是盐城市银行业总体税负中的主体税重,约占纳税总额的90%左右(详见表5),盐城市银行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负担呈逐年波动递增状,由2002年的87.18%升至2007年的91.58%;而在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中,国有商业银行两税占纳税比重最高,而农村金融机构则相对偏低(详见表6),这主要是由于国家对涉农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营业税率则下调至2%。因此,盐城市银行业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主体是国有商业银行,而这类税种主要是上缴中央财政收入。

(一)营业税计税依据不合理。

调查中发现,由于国内银行业仍以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为主,中间业务起步较晚,利润主要来自存贷款利差,贷款利息收入占总收入的80%以上,且近年来并没有出现明显弱化的趋势;尽管国家自2001年起调低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使其名义税率从8%调低到5%,降低了3个百分点,但现行银行业营业税以贷款利息收入全额作为计税依据,不受费用开支、盈亏状况的影响,有利于保证中央财政收入,而由于盈利再差也要缴纳营业税,客观上给银行业增添了沉重的税收负担,影响了银行业的长期稳健发展。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承担了一部分没有盈利甚至亏损的政策性贷款,银行营业税负担过重也不利于国家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制过多。

银行业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与其它行业差异较大,应该说,与银行业经营有关的合理支出和费用都应该允许在税前如实扣除,但现行银行税制对许多支出项目制定了过于严格的税前扣除标准,且税务部门审批周期较长,这些限制性规定不符合银行业防范经营风险的要求。呆账认定和核销标准过于严格,商业银行在呆账申报、核销时要涉及多个部门,要提供有关借款人营业执照吊销证明或公告、审计材料、法院判决书等数十种证明材料,而客观上银行难以做到,使得一些事实上的呆账因不符合条件而被排除在外,例如市某一国有商业银行2002-2007年呆、坏账累计核销54383万元,而市国税局实际同意税前扣除4949万元,税前扣除率仅为9%。

(三)现行会计政策使得银行业实际税负高于名义税负。

现行会计政策规定,银行业应收未收利息逾期(含展期后)未满90天,银行应予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逾期90天以上,无论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是于实际收到时计处当期损益。通常情况下,银行正常和逾期90天以内的贷款一旦逾期,其收息率是较低的,但银行仍要对虚增的利息收入计征营业税及附加,并对净利润中的虚增部分计征所得税,造成银行在没有应收利息收入的实际现金流入的情况下却要垫付税金的奇怪现象。

(四)在抵债资产业务中,存在重复征税。

银行在接收以物抵债业务时,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由于受地方政府或借款企业的影响,抵债物的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往往高于实际价值,加之抵债物处理市场不够完善,抵债物很难变现;[1]即使变现,银行业还要缴纳各种税费,如:处置抵债资产而发生的销售或转让房地产行为,需要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和印花税等。由此可见,上述税收规定无形中加大银行业的成本,使得银行业既要承担抵债资产变现损失,又要承担多重征税,信贷资产价值难以实现。

(五)贷款拨备税收政策与国际惯例存在冲突。

在计提呆账准备方面,国际通行做法是要求银行按照五级贷款分类提取呆账准备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但我国《银行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2年9月9日国税总局令第4号)第五条规定:“银行企业按下列公式计提的呆账准备允许在税前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而银行业作为特殊的高风险行业,尤其是作为支持三农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远远大于这个数字,导致资本充足率不断下降。

(六)内外资银行流转税税负不公平。

从流转税看,我国目前对一般性贷款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对外汇转贷按利差征税。表面上看,内外资银行税收政策一致,但实际上,内资银行以人民币存贷款业务为主,中间业务不到总收入的10%,而外资银行以外汇转贷业务为主,中间业务比较发达,非利息收入占总收入的50%左右,外资银行的实际税负远低于内资银行。[2]此外,内资银行还要以其计征的营业税为税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外资银行则无此要求,外资银行享受了超国民待遇,使得内资银行在竞争中明显处于不利地位,构成了对内资银行的“逆向歧视”。

如何完善银行业的税收制度,逐步减轻银行业的税收负担,为银行业营造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兼顾,已成为当前一个现实而紧迫的课题。减低银行业税负短期会减少财政收入,长期则助推商业银行的稳健发展,有助于涵养税源。因此,建议对以下相关税收政策加以改进。

(一)改革营业税制度。

1.逐步降低营业税税率。国有商业银行营业税税率在目前5%的基础上可以适当降低,由于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为了不大幅度减少中央财政收入,可以逐年降低营业税税率,每年降低一个百分点,直到营业税税率降至2%,从而增强银行业的盈利能力,不断提高资本充足率。待条件成熟时,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使我国银行业的税收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增强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2.按净收入征收营业税。由于银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时,可以按利差净额(贷款利息收入减存款利息支出)征收,同时允许银行将代收邮电费、凭证手续费等费用直接冲减相关费用支出;对金融机构的受托收款业务则按其受托收费减除支付给委托方款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3.改进权责发生制的计算方法。银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其利息收入不能等同于其他行业的收入,对银行业利息收入的会计核算应当将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有机结合。在会计核算时,对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项目的收益可采取权责发生制核算收入,以应收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3]对属于损失类贷款的应收利息按收付实现制核算,以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

(二)完善所得税制度。

(三)对抵债资产业务实行免税政策。

抵债资产是在信贷资产收回无望的情况下为保全信贷资产而采取的措施,并不是一种交易行为,而是实现实物资产向货币资产的转化行为,它并不以盈利为目的,政府应给予税收政策的照顾,避免信贷资产遭受损失,确保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5]可以参照国家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出台的有关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财税[2001]10号),对银行在接收、管理和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免税。如:商业银行接收和处置抵债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时,免征契税、房产税和营业税;商业银行拍卖、变现抵债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包括土地、厂房等)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等;对抵债房地产,为弥补信贷资产损失,在闲置或出租期间,免征房产税和营业税等。

(四)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为规范银行业税收制度,实现内外资银行的税负平衡,建议取消目前仅对内资银行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此而减少的税金收入可以通过规范的、符合国际惯例的其他税种筹集。

(五)鼓励和扶持对金融创新的税收优惠。

参考文献:

[1][5]郭晓红.构建和谐银行业税收制度的思考[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5).

[2]李红坤.减轻银行业税负提高银行业资本充足率[j].涉外税务,2006,(18).

[3]杨奕淼.中外银行业税制的比较与借鉴[j].经济论坛,2005,(13).

[4][6]潘功胜.对外开放中的银行业税制改革[j].中国金融,2006,(23).

金融行业的风险报道范文怎么写篇七

1,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案件防范工作责任制。深入贯彻省分行年纪检监察保卫工作会议精神。制定并印发了《--分行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防案件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分行年纪检监察保卫工作意见》,层层签定了《--分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防案件目标责任书》。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经营管理、业务绩效指标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从而增强了各单位各部门责任人的责任感。

2、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案件防范工作机制。强化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单位“一把手”对反腐倡廉和案件防范工作切实负担起了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各负其责。市行纪委、监察认真履行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和案件防范工作,督促辖内各行部负责人履行对本行、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责任单位和协同责任单位工作职责,并责任到人,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3、认真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完善和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制度。全行党员干部和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市分行领导和各级管理人员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持勤俭办行,反对铺张浪费和大手大脚。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讲操守、重品行,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和高尚的精神追求,正确处理与客户及亲友的关系,自觉保持“三个距离”,净化自已的社交圈。全年未发生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情况,并对照《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进行自查自纠。

4、加强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制度约束。

一是认真执行述职述廉制度。全年--名分支行领导向上一级行进行述职述廉。二是认真落实纪委、中组部有关要求,上半年在全辖县支行以上的党组织增开了一次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为主题的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对照总书记总书记倡导的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进行剖析和自查,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重点,落实整改责任。下半年又召开了一次党委(支部)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以“树立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业务;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加强授信管理,防范风险”为主题,从思想观念,政治素质,经营业绩、作风形象、团结协作及自身工作等方面广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同时针对思想、作风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原因,并提出了今后的改进措施和努力方向。三是开展民主评议。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度,重要事项和决策必经集体研究,做到公正、公开、透明。五是坚持诫勉谈话制度。对4名业务后进单位负责人进行了诫勉谈话。六是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分、支行主要领导按要求填报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七是坚持任期和离任稽核制度,今年对---支行、==支行、==支行、==分理处等负责人变动进行了离任稽核。八是发挥专业委员会作用。对大额采购、基建装修、资产处置及人员提拔使用等进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了腐败现象发生。九是推行行务公开。始终坚持每周行务例会制度,议事和决策内容通过会议、内部网络向全行员工发布信息,加强了同全行员工信息沟通和情况了解,全年未发生上访和群众来信来访事件。

5、进一步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一是根据市银监分局转发关于《银行业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行对辖内各单位的自查自纠及自我评估工作进行了检查和重点核查。通过市分行和全辖11个行处自查评估,整体情况良好。进一步增强了全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和抵制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觉性,正确区分了正常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规范经营行为。二是认真落实了《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调研活动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分局转发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开展了调研活动。三是开展了防止银行资金流入房市、股市的全面检查。

6、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纲要》。

一是加强领导。按照市行下发的《==分行贯彻落实〈实施纲要〉主要任务分解表和责任分解表》要求,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以预防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和防范操作层违纪违法问题为重点,紧紧围绕教育、制度和体系建设、监督、惩治、深化改革等五个方面主要内容,抓好任务分解和责任落实。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履行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把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工作不断推向深入,保障各项业务健康稳步发展。二是按照省分行纪委“关于开展落实《实施纲要》工作情况自查”(==中==银纪[]1号)通知的要求,对贯彻落实〈实施纲要〉情况进行了自查,总体良好。

7、深入开展教育学习。

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市行党委和支行党支部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认真学习领会总书记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的重要意义,树立了讲政治、讲正气、讲学习、讲大局的氛围,提升了全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二是深入开展了“xx大”文件学习,行党委把学习贯彻xx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安排,认真组织党员和员工研读党的xx大报告和党章原文,坚持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联系实际开展讨论,领悟要义,掌握实质,以进一步把全行员工的思想统一到党的xx大精神上来,更好地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全行业务发展和内控管理中,进一步明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目标与任务,扎扎实实地推动本单位的工作,确保学习贯彻xx大精神取得实效。三是加强廉政思想教育。组织学习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和《中国==银行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教育监督的若干要求和措施》,教育引导各级党员干部和管理人员进一步坚定信念,加强党性锻炼和职业修养,自觉抵制腐朽思想侵蚀,规范操守,廉洁从业。以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促进党风行风建设。打牢全员廉洁从业的思想道德防线。四是开展了“双十禁”学教活动。全辖管理人员和员工认真学习、宣传,严格遵守、执行。与此同时,在学习“双十禁”中,注意做到三个结合。即:把学习“双十禁”与做好内控、防范风险相结合,与当前防风险教育相结合,与风险自查相结合;全行参学参测人员达300多人。五是组织全辖干部员工观看了《“赌之害“——党员领导干部参赌警示录》纪录片。使大家认识到由赌而贪,几成定律。赌博不仅使干部自身犯罪,还造成了国家财产损失,对党风、社会风气也造成危害。六是落实市委二届六次全会关于在市直机关继续开展“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机关”活动。制定了活动方案和学习计划,开展了教育学习,并响应金融系统倡导的“==发展我发展,我为==作贡献”活动,增强了为地方经济发展竭诚服务的意识。

(二)认真落实防控工作制度,注重关口前移。

1、牢固树立全员防案思想理念。一是利用正面教材和反面案例教训开展教育,使全行每位员工都充分认识无案件无事故对单位对自己利益有着重要意义。二是认真贯彻《中国==银行加强案件防查工作指导意见》,明确各级机构、管理人员和所有员工在案件防范上的责任和义务。三是领导重视,全面推动。市分行领导先后多次主持召开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会议,带头学习并贯彻落实省银监局关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案件防控工作会议精神。7月12日晚==行长主持召开了全行职工大会,传达学习了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大型银行案件防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省银监局==副局长讲话。强调在全行开展好合规文化建设及案件防范大讨论活动。8月3日晚市行再次召开了全行员工大会,副行长===作了“加强内控管理,强化执行力度,努力做好内控和案件防控工作”报告。进一步提高了全行员工案件和风险防控意识。

3、认真落实防案工作制度,排查异常,化解风险。一是坚持案件形势分析会制度。市分行和各支行、处按要求召开,并形成会议纪要报送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到部分支行、分理处参加案件形势分析会,促进基层行会议取得效果。二是对经营机构负责人和重要岗位员工实行轮岗、交流。全年全辖交流轮岗72人,完成年计划轮岗人数120%。同时加强了基层经营性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定期轮岗交流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岗位交流、强制休假等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和督促。三是加强对基层负责人重要岗位员工“八小时之外”及其社交圈的监督,每半年开展一次员工行为排查,掌握异常行为表现,及时消除风险隐患,防范案件发生。四是建立全员抵制违规行为激励机制,落实《员工堵截、举报和抵制违法违纪行为奖励办法》。

4、进一步开展案件专项治理。为了推进案件专项治理工作,防范案件和风险发生。一是认真落实了银监会关于防范操作风险“十三条”和“十个联动”的要求,开展专项治理,防范操作风险。二是制定了《中国==银行==分行案件治理整改方案》和《==分行年案件治理具体措施及落实计划任务分解表》,落实责任抓整治。三是落实年度风险金考核奖惩制度,对未发生经济案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了奖励,对发生经济案件,不仅扣除年了度风险金,而且同单位、个人绩效考核评价及奖惩进行挂钩,实行了一票否决制。四是制定了《==分行重大突发事件紧急预案》,预防突发事件发生。五是落实了《关于加强银行金库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和《关于==银行金库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对检查中存在的隐患及时整改。五是围绕创建“平安==市”的总目标,开展创建“平安单位”活动,促进了社会和单位稳定、和谐。一年来由于高度重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使各级管理者和全行员工增强了案件防范意识,加强了内控管理,杜绝了各类案件的发生。

5、建立差错信息记录平台,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针对以往检查中发现的差错屡查屡犯的情况,为了掌握全辖各项业务在历次内查外审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对业务差错整改落实的监督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市分行利用《==分行业务差错管理系统》,《==分行业务差错系统管理办法》和《==分行业务差错处理办法》。对业务差错情况和屡查屡犯问题进行跟踪检查,统计和公告发布。截止今年11月末,记录各类差错信息903条。上半年绩效考核对35名柜面经办人员,29名业务经理,20名网点负责人进行了经济处罚,罚款金额3150元。对少数员工无视三人当班,双人临柜制度,违反劳动纪律,给予了记大过处理。

6、认真做好反洗钱工作。

今年以来,市分行规定对反洗钱工作由监察内控保卫部统一管理调整为条线管理,从而理顺了关系,提高了工作效率。使反洗钱的业务监控面覆盖国内结算、国际结算、清算、银行卡、储蓄等银行业务的所有方面,形成了覆盖面广、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可操作性强的反洗钱组织管理体系。一是按要求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基本完成系统维护和验平工作。二是进行反洗钱检查,省分行于年10月对我行本部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等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市分行对反洗钱工作进行了自查。通过检查,发现了我行在反洗钱工作中还存在不足之处,针对存在的问题,市分行下发了整改报告,相关单位均进行了整改,有力地促进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三是市分行举办了反洗钱知识讲座,对全辖所有报告员和信息员进行了培训。四是各经营性分支机构均能本着“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账户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五是在办理企业开、销户过程中进行尽职调查;在柜面办理业务中注重对有效证件审核,无匿名、假名和无效证件办理业务的情况。

(三)加强内控建设,扎实开展内控各项工作。

1、整合内控职能。一是按照调整架构、优化流程、合理分工、明确职责的要求,整合了风险管理部和个人金融部的内控职能,监察内控保卫部负责履行内控第二道防线的相关职能。二是落实《==分行内部控制委员会章程》,在全辖调整充实了内控合规员。监察内控保卫部承担内部控制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按季召开会议,研究防风险事项,报告全行内控防范情况。三是制定了《==分行年内控工作要点》,并按照条线监控原则,对内控体系建设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细化,由各责任单位逐项予以落实。同时,强调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真正做到齐抓共管。

2、加快内控“三道防线”建设。一是扎实开展了内控“三道防线”宣传月活动。充分认识三道防线建设的重要意义。宣传、张贴“三道防线”材料。二是组织学习“三道防线”内容,抽查“三道防线”内容测试,收到良好效果。三是明确职责。内部控制第一道防线就是全行各级机构、各业务管理部门和每位员工。每个机构、部门和员工既是业务的直接经办者,又是风险的所有者,也是内控的第一责任人。

3、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夯实内控管理的基础。一是落实《中国==银行==省分行内部控制第二道防线管理办法》,履行监察内控保卫部所承担的内部控制第二道防线工作职能和任务。制定《===分行监察内控管理工作考评标准》,对全辖进行考核。二是制定《===分行事后监督部门员工考核管理办法》。三是制定《==分行库存限额考核办法》《关于规范柜员汇款限额变更申请程序的通知》《关于加强客户柜面遗失重要物品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的紧急通知》、《关于确实加强银企对账工作的通知》等,进一步完善了我行相关业务操作的制度规定,对内控风险防范起到了积极地作用。

4、实行银行业务全面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不断提高事后监督工作质量。,我行进一步加强事后监督工作,业务监督已涵盖储蓄、会计、信贷、银行卡、国际结算、财务等银行业务的所有方面。事后监督方式实现了从普遍监督向一般监督和重点监督的转移。在工作方法上改变以往的单纯审查传票的审核模式,每月开展对长期不动户、长期未解挂业务、冲正授权等高风险业务的现场检查;同时在市分行事后监督中心设立了质量控制岗,加大对县支行派驻员工作质量的监督,按月抽查监督过的会计凭证,提高事后监督派驻员的工作责任心。按月在自主开发的“==分行事后监督差错管理系统”中发布《事后监督报告》,对带有共性的业务差错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风险警示。今年发现各类问题179个,其中一般差错43个,较大差错86个,重大差错50个。

5、加大检查和整改力度,规避操作性风险和监管风险。今年以来,一是市分行根据银监局《关于对中国==银行==省分行辖内分支机构进行全面现场检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由监察内控保卫部牵头组成联合检查组,1月18日-2月12日在全辖开展了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操作性风险大检查,检查面达100%。检查内容涉及存款及柜台操作、会计结算、信贷业务、票据承兑及贴现、银行卡、利率管理、安全保卫及金库管理等12个方面,发现各类问题30个。4月11日-23日,监察内控保卫部对全辖各经营性分支机构的异地存款及利率执行检查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采取通过ondemend系统采集账户信息,人工分析判断,并对市分行营业部异地存款的账户资料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各类问题5个问题,目前已全部整改到位。二是在职能管理和业务部门自我检查、评估的基础上,监察内控保卫部坚持按季度检查。5月和9月份,市分行组织两次对辖内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案件防范工作责任制情况、纪检监察内控会议、文件及相关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建议。并督促和帮助其落实整改,切实改变内控薄弱的状况,强化内控管理工作。三是为了有效防范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操作风险,保障我行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7月下旬—8月上旬,在全辖开展了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操作性风险大检查和自查,检查面达100%。发现各类问题56个,目前已整改45个,11个正在整改中。在开展各种检查活动中同时对内外审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检查,11月对16项未彻底整改事项进行督办。四是配合省分行开展专项检查和稽核检查。年8月,开展了授信业务专项检查,检查内容涉及资产质量真实性、授信前中后期评估、管理、住房、汽车消费贷款。对省分行检查组提出的整改要求,认真督促整改,及时上报现场和非现场要求的各种报告和资料。五是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评估自评工作。通过检查,降低了操作风险,全面提高了业务和工作质量。

6、积极开展代职管理和离任稽核。完成了全年计划代职10个经营机构负责人的代职管理任务,并按时上报代职情况报告。一是将代职管理和柜面常规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大了代职管理检查的深度和广度,公正、客观地对每位基层管理者的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进行评价。二是积极开展对离职干部的稽核审计工作。今年以来先后完成了==支行、==支行、===分理处主要负责人的离任稽核。通过代职管理及相关检查,共查找出业务发展、规范操作、内部管理、队伍建设、文明优质服务等方面的各类问题43项,经过督促现已整改。通过代职管理及相关检查进一步强化落实了各项内控管理措施,加强了网点的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和内控监督机制在日常工作中的有效运作。

7、开展集中对账工作,防范高风险银行业务环节。截止11月底,我行客户对账单送达率为99%,较年底上升了7个百分点;重点客户对账单回收率86.59%,非重点客户对账单回收率72.26%,虽较上年度都有所上升。主要做法:一是开展了对账客户通讯地址专项清理。成立了由分管行长任组长的对账客户通讯地址专项清理工作组。制定了全辖的对账客户通讯地址专项清理方案。组织开展规了范采集客户通讯地址的培训,在全辖进行了信息梳理,客户清理,规范采集、维护客户的通讯地址。总计清理重点客户836户,非重点客户1327户,重点客户清理维护率达100%,非重点客户清理维护率99.92%,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成果。二是加强内部对账。将外围系统、自有账户的对账内容纳入其中,每月通过信箱发送对帐单,要求七日内盖齐印鉴送到对帐中心,目前回收率100%。三是采取上门对帐。对市区无法收回对帐单的企业,对其中129户重点客户进行了上门对帐。对县支行重新制作上门对帐单,计上门对帐48户。通过对帐本年度累计发出对帐整改通知书89份,对帐不符通知书46份。并监督各行.各分理处进行了整改,整改率100%。

8、认真开展平账巡查工作。今年以来,股市、房市异常火爆,大量的储蓄资金流入两市,为了防止对银行的潜在风险,在全省实行平账巡查制度。市分行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亲自带领监察内控保卫人员参加每天的检查大库,抽查现金尾箱,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巡查人员自备交通工具,牺牲节假日休息,坚持巡查工作不间断。平账巡查工作开展以来,我行及时纠正了两笔业务差错,有效降低了现金库存的规模。各行处同样认真做好每日库、箱现金平帐工作,防止了案件苗头。

9、实行营业机构业务经理派驻制,监督业务经营以法合规,防范操作风险。市分行计财部门对全辖业务经理的工作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按时召开业务经理工作会议,不定期抽查业务经理工作开展情况,对网点的合规问题实时监控并及时上报。

10、根据总、分行要求,1月份和十月份全辖分别完成了“重要控制测试”工作,并对测试结果进行了评价。三季度根据《中国==银行==省分行经营性分支机构员工个人合规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分行全员合规档案实施方案。此外、还开展了规章制度清理,印章管理全面地清理工作。

通过各项内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我行的内控管理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业务差错率大幅下降,每万笔业务差错由年初的万分之1.1下降到目前的0.8。

(四)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提高防范能力。

1、落实安全责任制。坚持分级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负总则”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市行领导与各县支行行长、各部室主任、城区各分理处主任签订了风险防范与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真正做到了一级抓一级,把安全保卫工作落到实处。

2、抓检查监督,抓整改落实。今年以来,抓检查监督工作不放松,一是行领导亲自带队检查。全年对县支行和城区网点检查达6人次,检查次数达7次。即元旦、春节、四月中旬、五一和十一期间;二是监察内控保卫部对县支行、城区分理处进行了6次综合检查,每次检查都做到了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做到有的放矢,有针对性的对县支行实行同业寄库保卫工作重心转移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重点检查,并对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表》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细致检查,检查面达100%。全年共查出各类存在问题7项,有的当场进行了整改,有的限期整改,并对检查情况进行了通报,与此同时在对检查中限期整改的进行跟进检查,认真抓好督促整改的落实。三是做好节假日期间的重点安全检查。如元旦、春节期间,根据上级行和公安、银监局要求,认真抓好“两节”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市分行领导高度重视,成立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制定了检查实施方案、提出了具体要求。先是认真做好自查,而后对自查情况进行了跟踪检查。由于此次安全大检查工作中,领导重视,工作扎实,在迎接省银监局、公安厅“两节”安全大检查联合检查中获得了好评。

3、积极做好营业网点安全达标和图像联网工作。根据省分行统一安排布署,市行加强了技防工作,充分发挥技防、物防在安全保卫工作的积极作用。明确了今年技防工作主要抓好两个联网:即大力推广报警联网和图象联网传输,规范监控值班和预警运行机制。两个达标:即继续做好网点和金库安防新标准达标的工作。一是完成了全辖营业网点报警联网。二是图像联网传输工作正在紧张安装调试。截止11月底,前端27个的图像及声音全部调试完毕效果良好。年底前全部安装调试验收结束,正式投入运行。三是根据公安部和银监会对金融系统营业网点实施安全达标的工作要求,我行积极对营业网点的安全达标工作进行了整改。截止11月末已对8个营业网点进行了老网点改造,增加安装了共计21路电视监控、20副防尾随联动门锁具以及拾音器、对讲器。已通过公安部门、监管分局对营业网点达标整改审核方案、风险等级的审定,并通过公安部门验收,已完成19个营业网点的安全达标,安全达标合格率达95%。提前完成了公安部门、监管分局要求的三年达标任务。

4、加强技防设施的保养,充分发挥技防在业务经营中的作用。目前,全辖共有数字柜员式监控30套,“110”报警系统18套,独立红外报警系统6套,为确保上述技防设施的正常运作,我们积极地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基本上做到对城区网点有报告的在6小时内就维修到位。今年以来共对城区分理处柜员电视监控、atm机检修了12次。在做好对atm机的工作中加大了对atm机的防范工作力度。在对城区的atm机检查中做到了每月不少于两次,并做好与市其他金融机构的相互沟通。截止11月末,==市有3家金融机构的atm机被犯罪嫌疑人先后张贴小广告、安装卡槽卡扣就达到了5次。我们做到积极与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沟通情况,并及时对我行的atm机进行跟踪检查和巡查,截止目前我行在市区的atm机未发生一起异常情况。

5、认真做好录象检查回放工作。由监察内控保卫部牵头,相关部室参与,对录象回放实施联合检查,做到每周由监察内控保卫部到城区各分理处将录象资料拷贝回来,然后再发出通知,做到每周5全天对录象进行集中回放查看,各部门对在查看中存在的问题做到有记录、有签字、有反馈,监察内控保卫部每月集中整理并发出月度录象查看回放情况通报。

6、加强与保安公司的监督协调和沟通。今年以来,保安公司配合营业部门收款20余次,前往==缴、调款达9次。为保证公司业务部大客户的上门收款,确保收款任务的万无一失,事前与保安公司相关领导进行了沟通,确保了上门收款的安全。在平时工作中,经常与保安公司的管理人员就工作中的事项、保安队伍的管理和如何加强守押工作进行了沟通,由于平时的沟通协调增进了彼此进一步相互了解,确保了经营业务的安全运行,实现了全年安全无事故。

7、做好节假日值班和分行办公楼装修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一是做好节假日全辖值班安排和市分行综合值班室的值班工作,坚持实行行领导代班制度和行政人员值班制度,营业网点坚持做到3人当班2人临柜,并经常检查值班人员的在位情况。二是认真做好装修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办公室搬迁当中做好大楼门卫的值班工作和楼层之间的巡查,严格了大楼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执行夜间的大楼巡查制度。三是积极做好大楼装修期间的消防保障工作,把每一楼层配备了消防灭火器材。从而保障了大楼装修改造施工期间的安全。

(五)存在问题与不足。

尽管我行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防案件方面,在内控制度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我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防案件主要工作任务及内控工作的实际要求仍有差距,还有待改进和完善。主要表现在:

1、少数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员工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防案件认识不够深刻,对内控建设思想认识有差距。认为这些工作与本部门没有多大关系,是务虚工作,是监察内控保卫部一个部门的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不能处理好与业务发展关系,使得具体任务停留在表面,落实不力。

2、内控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方面存在薄弱环节。一是整改问题不彻底,屡查屡犯现象时有发生。二是管理不到位,执行制度不到位。对文件的学习、落实打折扣。如个别行因在印章清理工作中有疏漏,给别有用心的人留下了可乘之机。三是部分职能部门履责不到位。对内控检查工作不重视,检查次数偏少,上报信息、资料、反馈报告不及时。四是内控检查工作操作不够规范,缺少相应书面记录,有的检查登记不齐,没有形成检查报告制度。

3、内控检查手段落后于业务发展和产品创新。现阶段,开展各项业务检查仍停留在查看各种登记薄、监控录像、审阅会计报表、抽查会计传票、核打各类账卡和询问业务当事人等方式方法,不能通过科技手段从庞杂的业务流水中提取出特定的业务种类,有的放矢地开展专项检查,从而节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做到既提高管理效能又降低管理成本。

此外,人员素质急待提高,急待知识更新。有的对新业务,新产品科技含量没有完全理解和掌握,操作使用和专砖研不够,造成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浪费。

二、明年工作展望。

我们将紧紧围绕省市行党风廉政建设暨纪检监察内控保卫工作会议和市分行年度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深入推进《实施纲要》贯彻落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以预防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和案件防范为工作重点加强内控建设和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狠抓规章制度落实杜绝重大案件和事故为我行业务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认真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1、认真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深入开展xx大文件和《党章》学习,注重事前监督和防范,及时发现和纠正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继续抓好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的落实,执行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诫勉谈话、民主生活会、责任审计、函询等党内监督制度,推进行务公开,加强群众监督,增强监督的合力和实效,促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2、督促检查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单位、各部门和领导干部个人;完善全行绩效考核中的案件和内控指标;继续贯彻《总行党委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不断推进《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

3、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继续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总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管人员教育监督的若干要求和措施》等,不断发挥内部监督机制作用。

4、加强廉洁从业教育。不断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广大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根本上夯实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不断提高我行案件防范的能力。

1、进一步落实案件防范工作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银行加强案件防查工作指导意见》和市分行内控委员会的有关决策,对6个县支行、5个城区支行、7个城区分理处和市行营业部、监察内控保卫部“一把手”实行年度风险金考核奖惩制度。

2、进一步加强企业合规文化建设,增强广大员工依法合规经营意识。组织广大员工认真学习《员工守则》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等,严格遵守、认真执行“双十禁”,在注重一线员工的教育管理和排查的同时,做好对各级机构负责人和部室员工的教育管理工作,教育引导员工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业务发展和内部管理并重,正确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之间的关系,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3、进一步落实案件防范制度。一是抓好案件排查和整改制度落实。坚持案件形势分析会制度。组织人员到部分支行、分理处参加案件形势分析会,促进基层行会议取得实效。二是加强基层经营性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定期轮岗交流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岗位交流、强制休假等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和督促。三是抓好《八小时之外考察管理意见》的落实,做好员工行为考察,建立全员合规档案。四是建立全员抵制违规行为激励机制,落实员工堵截、举报和抵制违法违纪行为奖励办法。

4、加强监督检查。对全辖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案件防范责任制的贯彻落实进行检查。着重检查案件防范制度的落实工作,帮助和指导各行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整改要求,抓好督办,切实改变内控薄弱的状况,强化内控管理工作。

(三)坚持从严治行,强化责任追究。

1、落实案件查办责任制。一旦发现经济案件,立即执行案件查处预案,及时逐级向主管部门报告,控制涉案人,限度降低损失,提高办案效率,严格履行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

2、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检查发现或暴露的案件,依据《违规处理办法》,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双线问责”,严格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同时追究业务管理部门的失职责任。

(四)、做好信访举报核查工作,发挥信访监督作用。

1、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受理和核查工作,对重要信访或举报,及时报行领导批办。对群众反映强烈、举报不断、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及时组织核查,研究解决所反映的问题。

2、落实信访核查责任制,保证信访办结率达到100%。对上级机关和行领导批示明确查处结果的信访,在一个月内组织核查,三个月内上报调查和处理情况,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办结的,按规定汇报进展情况。在信访核查过程中,坚持客观公正、不徇私情,严肃维护信访工作纪律。

(五)深入推进案件专项治理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一是全面落实银监会关于防范操作风险“十三条”和“十个联动”的要求。加强对重点单位部门、重点业务、重点环节、等控制和管理。突出对银行票据、重要空白凭证、异地客户存款、大额资金支付、理财、印章、印鉴卡、授权卡、柜员卡、现金尾箱、消费信贷、对公贷款等12个案件多发部位的专项检查,重点防范违规办理票据业务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伪造银行存单骗取质押贷款、挪用盗用客户资金等主要风险点。对各类检查,尤其是稽核和内外审、监管部门检查指出的问题,认真抓好整改落实。二是继续深入开展防治商业贿赂教育,进一步增强全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和抵制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觉性。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授权(授信)管理、资本约束管理、财务收支管理、基建工程和大宗物品采购招投标、人力资源管理等各项制度,建立防范商业贿赂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堵塞漏洞。

(六)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切实履行内控职责。

1、加强内控建设。明确各部门内控任务,强化各部门内控责任,提高一道防线与二道防线的协调配合,做到齐抓共管。

2、加强内控制度执行和落实,充分发挥内控合规员队伍作用。加强三道防线建设,落实岗位制约机制,对不相容岗位兼职问题认真排查和整改,严禁业务操作“一手清”。强化事后监督对基层机构日常操作风险的监督和控制。

3、加大检查和问责。加强职能部门的检查工作力度,规范检查方式,

以资金运营监管为关键,以基层营业机构为重点,通过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对重点部门、重点业务、重点环节进行多层次、多角度、高频率的事后监督和检查,有效遏制案件的发生。加大对违规事件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4、大力推进员工合规档案管理工作,对我行现有的“事后监督差错管理系统”进行改造,使之成为“员工合规档案管理系统”,更广泛地记录员工的合规行为。

5、积极开展代职管理、离任稽核、集中对账、平账巡查,岗位轮换等工作,严防案件苗头。

6、实行营业机构业务经理派驻制,监督业务经营以法合规,防范操作风险。

7、认真做好“重要控制测试”工作,并对测试结果进行评价。

8、落实《中国==银行===省分行内部控制第二道防线管理办法》,明确第二道防线人员责任,做好第二道防线各项工作。加强全辖内控合规员培训,提高内控工作能力。

(七)认真做好保卫工作。

1、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强化责任。进一步坚持分级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负总则”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切实提高对安保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履行职责,扎扎实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全辖无得逞四类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2、完善图像联网传输的后续工作。加强报警联网和图象联网传输管理,确保报警联网和图象联网传输有效畅通运行,规范监控值班和预警运行机制。金库监控图象和报警信号上传率达到100%;在市分行逐步建立以本部为中心对本部金库、办公大楼及支行、网点的防抢、防盗进行综合监控值班。建立网点、atm机、办公楼的安防预警运行机制。

3、巩固安全保卫基础工作,确保无抢劫、盗窃案件及火灾事故发生。一是加强安全检查工作。充分利用联网图象监控对各县、城区(支)行、分理处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各单位综合值班情况,营业网点防抢、办公楼防火、防盗及守库押运监督协调情况。二是坚持对网点检查面达100%,做到检查前有计划、有重点,检查中(被检查单位)有记录,检查后有检查反馈意见书,每季有安全检查情况通报。将对各行处安全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列入市分行年度考核内容。

4、认真落实营业网点监控录象检查工作。定期召开分析会和防诈骗协调会。及时收集、归纳有关案件通报和媒体披露的相关案件,对营业网点监控录象资料,做到认真检查,分析,综合利用,发现情况及时通报并提出整改建议,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责任,从而消除一切隐患。

5、做好技防设施的使用,管理,保养和维护。

6、进一步做好与保安公司工作协调,做好守押保障工作,完善操作程序,确保我行业务需求,确保我行资金和人员的安全。

金融行业的风险报道范文怎么写篇八

随着银行业电子化金融服务的迅猛发展,电子银行已成为当前金融服务的主角。然而,电子银行在为广大客户提供便利、快捷服务的同时,由于其隐蔽性等特点,也可能被金融犯罪分子所利用,充当其洗钱的工具。因此,如何有效避免电子银行业务中的洗钱风险,已成为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电子银行业务中存在的洗钱风险。

1.重视程度不高,阻碍电子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

目前,多数银行机构仍将可疑交易的关注重点放在传统业务上。例如现金的大额存取、转账等柜面业务,电子银行因其资金汇划快捷、身份运作隐蔽以及操作地点任意等特点,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作为洗钱的渠道。然而各银行都忽视了对电子银行业务的甄别,缺乏资金支付交易的事中监控和事后分析。同时,由于各银行机构对电子银行反洗钱的业务管理涉及各业务部门以及管理等职能部门,部门间对电子银行反洗钱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归属认识不统一,工作中常出现推诿现象。相关职能部门间难形成有效合力,电子银行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效能难以发挥。

2.电子银行转账金额限制标准执行不严,引发洗钱风险。

电子银行属于电子支付范畴,应遵从人民银行对电子支付转账金额的相关限制规定。如人民银行发布的《电子支付指引》。实际工作中,各家银行在安全认证、保护客户资金的安全方面工作做得比较到位,但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限制方面却执行不严。有的银行仅设置了每日累计支付金额上限,未设置单笔支付金额上限;有的银行完全没设上限,任凭资金自由进出;有的虽设置了单笔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上限,却都突破了人民银行在《电子支付指引》(第1号)中所规定的金额上限。如2008年沈阳分行协助破获的“5·22专案”,犯罪分子就是通过网上银行在1个月内疯狂转账16万笔,金额达186亿之巨。转账金额限制标准执行不严在一定程度上为洗钱者提供了方便之门,容易诱发洗钱风险。

3.“了解客户”不全面为反洗钱工作留下隐患。

“了解客户”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然而一些银行在利益驱使下行使“了解客户”职责更多只是程序性的。加之缺少资料信息的有效识别手段,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也不健全,银行工作人员难以识别开户资料的真伪,给电子银行业务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同时,客户只有在网络银行开户时才与银行发生接触,以后交易都在网上进行,客户几乎完全离开了银行的视线。就算最初开立账户时可辨别客户真实身份,但在以后的网络交易中,使用该账户的交易人可能不是开户人,不法分子可通过各种手段,比如利用他人或虚假账户交易逃避银行监控。

并且,金融业务的自助交易可匿名操作,客户只需借助电话、互联网和自助银行等渠道便可完成划款转账,支付交易过程完全避开了金融机构的监督,给反洗钱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障碍。

4.电子银行业务因其隐蔽性特点备受犯罪分子青睐。

与传统业务相比,电子银行业务采用的是账号(或者id)验证及证书验证方式,只要客户提供正确的账户信息、客户证书和密码,甚至只需输入手机号,银行系统则认可交易操作的有效性。并且,只要在账户余额不透支的情况下,客户便可通过互联网随意地汇划资金,无须注明用途。银行很难对其资金进行事中的监控和事后的分析。

电子银行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局限,客户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通过互联网络或电话完成各种支付交易,实现7×24小时全天候操作,使洗钱者进行资金转移更加便捷,存在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资金快速转移的极大风险。

5.可疑支付交易甄别力不强,影响反洗钱信息报送质量。

目前,各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识别上报多采用自行开发的系统软件。依靠系统自动提取,缺乏人工分析与判断,导致部分金融机构上报可疑交易数据患上了严重的系统依赖症。同时金融机构为逃避人民银行的处罚,上报的大多是防御性数据,垃圾数据多,极大影响和制约了反洗钱监测分析效能。

此外,各银行机构会计核算基本都实现了大集中。其电子银行客户的交易信息大多以电子集中备份方式保存,不保留纸质凭证,同时交易信息被定期覆盖。这种保存方式不便于银行工作人员对电子银行交易进行监测,增加了监管部门对电子银行可疑支付交易特别是历史交易数据核查的难度。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迅猛,网上支付交易数据以成倍数量增长,仅凭人力甄别海量数据,无法满足反洗钱工作的需要。且目前各家银行机构还未针对电子银行业务的特点,开发出一套跟踪监测比对发现可疑交易的系统,使可疑支付交易的发现和甄别困难重重,容易造成银行可疑支付交易的漏报和迟报,带来了洗钱风险。

二、电子银行反洗钱的对策和建议。

1.增强银行内部合力,提高对电子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重视。

金融机构首先要对电子银行洗钱的资金汇划的快捷性、身份运作的隐蔽性、操作地点的任意性给予高度重视。充实反洗钱力量,设立专职人员,确保反洗钱工作尤其是可疑交易信息核查落到实处。同时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新业务进行一次重点排查,重点防范电子银行渠道洗钱风险。其次,各银行要加强反洗钱的内部组织协调工作。由于网上银行的反洗钱工作涉及银行内部诸多部门,应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杜绝工作中互相推诿现象发生,使银行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反洗钱工作。

2.严把客户的审核关,切实履行“了解客户”义务。

银行应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客户调查工作,从源头防范洗钱风险。首先,在银行开立账户必须通过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验证,并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及开户材料。第二,对电子银行设置严格的准入条件。经严格审核和筛选,符合条件、信誉度好的客户,才能为其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签订规范、严密的服务协议,以明确责任。第三,金融机构对开通电子银行业务的账户应适当提高风险等级,并对客户基本信息至少每半年审核1次,经审查认为使用网银业务理由不合理的,应拒绝受理其申请。第四,在客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后,银行发现客户的交易行为违反协议、交易情况存在疑点,应暂停或中止其电子银行业务,从源头缩小洗钱活动的生存空间。

3.建立、健全电子银行支付规范,完善内控机制。

为规范银行业电子支付发展,人民银行虽然出台了《电子支付指引(第1号)》。它虽然规范了电子支付业务申请的条件和程序,强调了电子支付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但它仅是指导性的文件,缺乏法律约束力。因此,应尽快拟订电子银行反洗钱的法律法规,明确电子银行的市场准入规则以及跨境银行业务的监管标准和要求。可以参考美国等国家设立一部严密的《电子交易法》,通过建立和完善电子支付业务规则,指导金融机构应对、防范电子支付风险。

商业银行应建立电子银行风险评估机制,明确电子银行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内部审计、合规和后续评价机制,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且,应针对电子银行的业务特点建立系统化的电子银行反洗钱内部工作机制,细化标准,以利于执行过程中把握政策尺度,保障反洗钱全过程有效涵盖电子银行业务。

4.提高监控工作水平,加大对电子银行业务的监控力度。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从事反洗钱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在可疑交易数据的监控、上报工作中明确建立人工识别流程。改变单纯依靠系统提取数据上报的做法,做到系统提取与人工甄别相结合,避免上报垃圾信息。银行机构要根据自身业务系统的实际和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加大科技投入。针对电子银行业务开发实时监控软件,对开通电子银行业务的账户实行实时监控,依靠现代化的监测手段增强反洗钱监测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提高可疑交易的报告水平。

金融行业的风险报道范文怎么写篇九

亚洲金融危机和最近爆发的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使人们对银行业的风险有了清醒的理解,虽然我国遭受亚洲金融危机和美国金融危机创伤比较轻微,但也惊出了一身冷汗。随着wto的加入和外资银行的涌入,我国银行业的风险将越来越受到国人的关注。因此,在我国,进行银行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研究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金融风险的现状。

1、金融效率递减。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银行业还无法与西方发达国家的银行业相抗衡。随着外资银行的纷纷抢滩,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放开,我国银行业面对的挑战将更艰巨。一方面国内人民币业务的蛋糕将与外资银行分享,另一方面外汇国际结算业务将逐步被拥有人才、技术、资金优势的外资银行所垄断。如果按照目前流行的说法,20%的客户拥有80%的存款,那么外资银行只要搞定20%的客户,就能在我国资金市场上呼风唤雨,这并不是天方夜谭。把炒得沸沸扬扬的“爱立信事件”和美国花旗银行在中国分支机构对小额存款收费这两件事连起来看,外资银行的竞争是有备而来,目标非常明确。对中资银行来说,“引狼入室”已成定局,如何“与狼共舞”靠自身的努力,求生存、求发展才是燃眉之急。

2、信贷资产质量差。

我国银行业信贷资产质量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偏高的不良资产率正困扰着金融业的发展。2003年,xxx为强化对金融业的监管工作,将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成立了银监会。近期,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委重拳迭出,一是连下三道银行令,反xxx;二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大局初定。成立农村商业银行也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加强全体联合,提高农商行整体抗风险能力的处置意图已十分明朗。

无论是站在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还是站在某一单一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需要角度看,加强对金融业的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是一件刻不容缓的大事。结合我国金融业的实际,需要在盘活存量、放活增量上下工夫。就微观经济而言,关键要健全银行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杜绝不良贷款的“超生”。

二、如何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

建立有效的银行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是指建立银行风险防范的识别机制、银行风险防范的分析机制。

(一)建立银行风险防范的识别机制。

风险识别是一种实践。更多的是凭识别者的判断能力、识别手段和经验总结。建立银行风险防范的识别机制,目的是为了认识风险。

宏观的风险,由于我们所处位置的局限性,事实上很难把握。结合我们自己的工作实际,风险识别应侧重于微观风险的识别,风险识别的关键是抓好两方面工作。

1、建立较完善的信贷档案。

“信贷档案是银行发放、管理、收回贷款这一完整过程的真实记录,是进行贷款管理的必备资料。”参照国际金融机构的做法,结合自身实际,较完善的信贷档案应包括:(1)基本情况。(2)财务状况。(3)担保抵押文件。(4)分析报告。(5)备忘录。根据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所有企业贷款和大额个人贷款均需实行一厂一档管理,尽可能完善。特别是农村商业银行,现在又在搞信用村镇建设,发放信用贷款,对千家万户的农民也应一一摸底登记,否则,信用贷款的风险就无法有效控制。这是建立风险识别机制的基础。而要真正建立较完善的信贷档案,关键靠信贷人员自身的努力。如要建立一个企业信贷档案,就是腿勤、手勤、脑勤。和工办、税务、工商等部门经常保持联系,看企业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已吊销营业执照,是否还生产正常;对其竞争对手合作伙伴,以及住所地的村(居)干部要加强联系,以了解其人品和诚信状况;对其自身要经常联系,正面了解,必要时深入车间,就产供销情况进行现场解剖,并按季写出分析报告。

2、关注早期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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