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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上交协议书 找到文物上交国家(三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1 23:11:37 页码:7
文物上交协议书 找到文物上交国家(三篇)
2023-01-11 23:11:37    小编:ZTFB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文物上交协议书(精)一

好了,现在大家所处的位置就是有‘石质书库’美誉的西安碑林博物馆了。

走进西安碑林石刻艺术博物馆,首先看到的是西安孔庙的旧址,这里保存着太和元气坊、泮池、棂星门、戟门等孔庙建筑。

碑林博物馆是典型的中国传统庙宇式建筑群。它的前半部分是由孔庙改建而成,至今仍处处可见孔庙的痕迹。自古孔庙无南门,礼门仪路两边开。所以孔庙的门开在东西两侧,西门称礼门,东门称仪路。走进去之后映如我们眼帘得是高大而不失精巧的太和元气坊,它是在明万历年间有皇族资助400两黄金建造而成,墙外侧刻有由清末著名书画家刘晖书写的“孔庙”二字。一会我们参观完出了博物馆大门就能看见了。

好了,转过身来大家眼前看到的这两个半圆形的水池,叫做“泮池”。“泮”是三滴水加个一半的半。汉字讲究象形,“泮”就是半个水池。孔子提倡学无止境,学问永远没有满的时候,就像这水池,永远也不可能成为满圆形的。在古代,只有考中秀才的人才可以走上泮池中间的小桥,那今天我们大家都有幸做一回秀才。

走过泮桥所看到的这个门叫棂星门,门的上端有麒麟。在元代时为两扇门,到了清代改为三个门。每个门的门额上刻有文字,中门额书“文庙”,即孔庙,东门额刻“德配天地”,西门刻“道冠古今”。棂星是二十八星宿之一,是神话中主管取土的神。在古代,天子祭天先祭棂星,给门起名棂星,比喻祭孔子如祭天。在过去,进出这三个门有着严格的规定,每到祭孔大典时,中门只能进出主祭人员或最高官员,一般官员走西门,东门是供工作人员出入的。大家远道而来参观,当然算是贵宾,所以我们从中门进入。

过棂星门后,人们便会发现孔庙里也有控马桩,只不过此处的拴马桩比平时见到的要大得多。其实,这是石柱型的华表,起仪卫和祥瑞作用。北京天安门前和山东曲阜庙的盘龙华表,代表了最高等级的华表,而西安碑林里的这对华表均为八棱形石柱,通高445厘米,周长163厘米,也是较引人注目的一景。

戴门位于棂星门以北,属于明代后多次翻建的古建筑物。这是古代孔庙陈列兵器用的,两侧室则为祭孔人员熟悉仪规和整理衣冠而设。

孔庙的两点,也叫东西庑,指正房对面和两侧的小屋子,是孔庙里不可缺少的建筑之一,为祭把孔子七十二弟子而设。

好了,关于孔庙的内容我就讲到这里。现在请大家随我看两件国宝级文物,它们分别是唐景云钟和大夏石马,现立于戟门内的左右两侧。

文物上交协议书(精)二

有些地段的长城况令人担忧。大量游人涌入,给长城带来了显而一见的破坏。塑料袋、矿泉水瓶、废纸、果皮等垃圾随处可见,城墙被乱涂乱画。当地村民“靠山吃山”,在垛口处和通往长城的小路上私自搭设梯子,设点收费。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保护区内建起了许多与长城很不协调的建筑物,加速了长城周围自然景观的破坏。

近年来,旅游成了人们一大爱好,有的喜欢登山,有的喜欢观景,还有的喜欢了解中国历史古迹,这显然是好事.可是有些人却不珍惜文化遗产,甚至破坏文化古迹;在古迹上乱写乱画,任意踩踏花草,垃圾乱扔等.总之,

这让文物古迹受到很大的损害. 所以我们要加强对长城进行保护!

为了让祖国悠久的历史传得更久远,为了让人们提高保护文物的自觉性,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在墙壁上悬挂保护文物的字样;

二.对随地扔垃圾的人要受到罚款;

三.在古迹容易受到破坏的地方修建护栏;

四.在人群聚集的地方放置垃圾桶。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长辈们、同学们,积极行动起来,保护好长城文物,让长城文物更好地造福我们的子孙后代。

文物上交协议书(精)三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损毁等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

(二)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的管理、使用单位,拒不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文物安全,或者破坏文物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的;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修建人造景点或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的;

(四)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立即停止施工、生产,造成文物损毁的;

(五)建设和施工单位拒不配合或者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

(六)建设单位拒不支付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的;

(七)建设单位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未事先确定文物保护措施,或者未将事先确定的保护措施报请批准的;

(八)擅自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或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等活动的;

(九)擅自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新闻报道、电视直播或者制作专题类节目的。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文物拍卖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文物拍卖许可证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经营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勘探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勘探,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文物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签订责任书或者不履行责任书规定义务的;

(二)考古发掘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出土文物损毁、丢失的;

(三)擅自处理出土文物以及科研标本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进行文物征集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征集的文物,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文物销售标识和文物拍卖批准文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征求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意见,或者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审批建设项目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追缴的涉案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三十日内无偿交还失主或者移交给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拒不按时交还或者移交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流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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