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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范本(优秀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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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范本(优秀16篇)
2023-11-12 17:10:17    小编:ZTFB

报告是一种结构严谨的文字材料,通常包括引言、主体和结论三个部分。在报告中使用图表、表格或其他可视化手段,可以更直观地呈现数据和结果。请大家阅读下面这份精心准备的报告,相信会有所收获。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范本篇一

乐清市公安局xx镇派出所是我此次寒假见习所在单位,在为期二十多天的见习期里,所里领导,民警和协警给予我无微不至的关怀和帮助,使我学到了很多书本上难以学到的知识,技能。深刻体验到了基层民警的苦辣酸甜,更加真切地感受到了警察职业的神圣感和使命感。

在见习期间,我以切身经历感受到了xx派出所在执法规范化上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特别是自去年新办公楼落成以后,乐清市公安局南岳派出所各项治安防范、执法办案工作走在了乐清市公安的前列,执法行为更加规范,执法效果明显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逐年上升。以下为我在所里领导和指导教官帮助下,对南岳派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所作调研报告。

一、强势推进功能分区,实现执法全程视频化。

自上级公安机关提出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以后,xx派出所对照规范化的细节标准,以功能分区为载体的硬件建设为抓手,强势推进了派出所办公场所的功能分区建设;以规范化执法办案为核心,兼顾便民服务为原则,将派出所分为办案区、办公区、服务区、生活区,对各区域的门窗、办公桌椅等设施全面焕然一新,对信息采集、询问、讯问等办公室按照标准配备了相关设施,使民警从意识上转变执法理念,把规范办案牢树心中。据统计,该所功能分区建设斥资30万元,区域配置合理,现已全面投入使用。

为提高执法办案质量、规范执法行为、监督办案程序,该所在涉及执法的多个环节借功能分区建设,全面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在办案区实现了无缝视频。审讯室、侯问室、询问室、案情分析室、走廊等办案区角落均安装了红外线视频监控;对执法办案的任一环节全程监控,并将监控画面与邹城市局监控中心实现了对接,督促办案民警注意执法过程中的一举一动。为提高办案民警的证据意识,为办案民警配备了便捷式摄录设备,供民警所外调查取证时使用。

二、重视队伍管理,务实提高民警综合法律素质。

xx派出所十分重视队伍管理工作,在做好日常执法工作的同时,严格干警的内部管理,要求干警以优良的作风开展执法工作。对有违反案件查处程序倾向的民警及时对其教育,组织民警学习爱民模范,树立服务人民的理念;还积极开展了案件回访,使执法工作最大限度的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使案件全部纳入内部监控,该所实行教导员总体负责、案件内勤逐一登记的制度;对该查处而不查处,该处罚而调解的违规行为及时督促纠正;还定期开展了每周五下午案件通报研讨制度,以使执法工作团队力增强,民主化增大。

三、细化执法操作流程,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2010年,省厅印制了《基层公安机关常用执法操作规范指引》,此书下发后,该所安排分管副所长精心组织学习,以规范派出所涉及的执法行为。为学好此操作指引,还安排学习组对《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同步学习,借此机会制定了《xx派出所执法办案责任追究规定》,以提高民警规范办案的责任意识。在暑假之际,还动员了民警分片对全镇中小学校师生进行了集中法制教育课。为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还动员了民警学习“三考”题库,以实现民警在执法资格升级认证中顺利过关。对部分执法辅助人员严加管理,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杜绝了协勤执法的发生。

为使执法工作程序理顺,该所依据有效法规,提炼出了清晰的执法流程表,供出警、调查、处罚时参照使用。为使案件证据得到有效固定,为执法民警购置了摄录机,并对摄录机的管理运用进行了责任到人,现轻微案件的现场该所民警均可自行完成。

执法工作责任重大,档案性执法手续管理更是特别严格。该所专门设立了执法档案管理室,固定专人归档执法档案,对档案的借阅、查找,均设置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执法常用的台帐也安排内勤精心保管、依法登记;规定了案件组民警24小时随时待命的执勤办案制度,还要求了综合服务大厅人员用语规范、解答到位、警容严整,协助处理简单的内务事件。为严格档案的管理,该所实行每案一结制度,即对办结的案件,在次日运用一天的时间全部归档到位,避免积压带来的混乱局面。

四、规范化执法成效显著,无违法违纪现象。

该所始终将执法工作纳入治安管理的主线,以规范化入手,以纪律监督为保障,使多年来的执法工作走向了派出所序列的前列,多年来未发生因执法过错被当事人提起复议诉讼国家赔偿的案件。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范本篇二

调查对象:

调查时间:

调查地点:

学生问卷,内容涵盖教育价值观、学习态度、学习需求和学习目的四个方面。问卷调查在成都市某中学高二·一班进行,共发问卷36份,回收有效问卷36份!

整个调查召开了一次学生座谈会。座谈会中同学们积极发言气氛活跃,交流自己的感想和感受.通过座谈,不仅为我提供了大量生动的典型材料,而且为理性分析提供了基础。

本调查报告立足于该班的现实现状,旨在激发学生学习动力,认清自我现实,同时树立明确而长远的目标和学习方向。该班是一个非常普通的班级,班级成员家庭环境优越,但是整体学习成绩偏低。本次调查为准确地把握该班学生的学习心理动向,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育教学的针对性,提高教育教学的实效性,提供了客观依据。

通过对学生问卷调查,和座谈,以及班主任老师的谈话结果显示,该班学生的学习心理有明显的特征。分析和领悟学生学习的心理,对未来走上讲台,更好的开展教师工作会有很大的帮助。对帮助学生提高学习积极性和学生正确认识自己有极大的作用。

本班共36人在高考目标设定的调查中,其中想上本科的人达到80%。但是根据该班目前学习状况和班主任老师的了解情况来看,这个目标设定太脱离实际。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从众可以看出本班人员的学习意识是非常强烈的。

本班学生大都家庭环境优越,其中绝大部分部分是独生子女,处于一种相对优越的生活环境中,备受家人的宠爱,他们一般表现为意志不坚强,缺乏进取精神,耽于生活享受。多数人不担忧未来前程问题。这也成为不愿意学习的一个主要因素。

本校的学生素质,学习氛围,教学质量,以及学风建设都对该班学生的学习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相较于其他成绩拔尖的班级来说,我班更重视特长教育和培养学生的个性。因此,我们在除了文化课的教育外更鼓励学生学习特长,如音乐,美术,舞蹈,鼓励学生考取相应高等艺术学校.。

此外,粗心大意等问题所占比例为67%,几乎成为现阶段本班学生成绩的头号杀手。城市快速的生活节奏也在不时的影响着现代的学生群体,浮躁成为现代学生的通病!

调查员: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范本篇三

虽然孔局长提出写这样一个题目的调研文章,但是我觉得以目前学习的情况,实在不足以写出一篇真正的调研文章,所以更多的是谈一点自己的感想和看法,算是一篇给领导的思想汇报吧。

正如孔局长在授课中提到的,司法行政工作主要包含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基层基础工作。对于我们现阶段而言,法律服务恐怕涉及的不多,主要还是普法和基层基础的工作。首先是普法这方面。我个人觉得普法工作作为一个前期的法律宣传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谓的知法犯法这样的情况毕竟不多见,大多数时候帮助群众了解法律,还是能够避免一些纠纷问题的发生的。就比如说新出台的《新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方面就做了较大的调整,如果是对此不了解,将来就会产生很多的婚姻纠纷。作为普通百姓来说,谁也不会去特意关注法律变动修改这方面的信息,而实际上有些内容就是与他们息息相关的,我们普法工作的重点,应该就是把这些他们需要知道的,日常也许会用到的法律知识予以告知,这样就会阻断后期很多问题的发生。

其次就是真的与我们切实相关的基层基础工作,这里面主要就是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和人民调解方面的内容了。

在进入司法局之前,我几乎完全就不了解什么是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甚至也不清楚这。

是基层司法所所要负责的工作。而现在通过这几天领导的反复强调,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恰恰又是我们工作的重头戏也是一个难点。尤其是社区矫正,作为一个比较新的事物,却并没有很多先例可循,也没有足够的经验供我们学习,更没有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就像我进入司法岗位之前,就完全不了解这方面的内容,社区矫正对象们也未必很了解自己所负有的义务和责任。这些都要靠我们先去摸索研究,找寻一套可行的办法,然后才能对具体人员进行具体的管理。但是真正要制定实施方案,现在仍然是毫无头绪可言,更不要提真正实践起来又会遇到的各方面的问题,这些只有等我们真正走上工作岗位之后,对实际情况有了大体的了解之后,才能切实的予以确认。

可以说,和人打交道是最麻烦的事情,而和特殊人群打交道就更是麻烦中的麻烦。首先我们要做到的一点是,必须完全弄清自己辖区里的矫正对象的情况,给每个人做好完整的档案,这样才能保证下一步工作的正常开展;然后,我们必须了解这些矫正对象所具有的特殊性,进一步具体到了解每一个对象的特性,毕竟每个人的情况都不尽相同,我们不可能统一用一个方法来管理,必须因人而异地量身订做一套管理方针。同样,安置帮教也是如此,要清楚什么人需要帮,什么人不需要帮,什么人有什么样的困难,可以怎样帮助解决。

另外,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需要接触的,是普通人眼中的特殊人群,虽然说我们因为他们身份的特殊性需要给予严肃认真的对待,但是我们的角色既然是要给予监督与帮助,就不应该过多的戴着有色的眼镜去看待他们,也不要认为是在为他们提供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毕竟谁也不是天生的破坏分子,很多人也并非是犯了什么不可饶恕的罪行,他们应当和我们服务的其他人一样,得到我们真诚的帮助,让他们能尽快的适应社会,找到自身的价值,从而有所发展有所成就。当然,也许我这样的想法过于天真和单纯了,但是这确实是一个美好的愿望,如果能实现,那么社会的安定团结也能够得以保障了。

对于人民调解这方面,虽说是在理论上要比社区矫正这方面知道的多一些,但在运作程序、内容等方面,还是一知半解的状态。以前学校就单纯的是学习理论,没有能与人民群众接触的机会,也不知道他们需要解决的到底是什么方面的问题。倒是短期的法律援助中心的实践经验,让我接触了一些人民群众的纠纷或其它法律问题。我觉得人民调解固然是很神圣庄严的司法活动,但是也还是与法院的审批工作有所区别的。人民调解只要是需要双方自愿达成一种共识,而不是强制性的,所以有时也不能很死板教条地去进行工作,还是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了。有时很多的群众并不是真的需要我们用法律知识给他们说出个子丑寅卯,大多数时候他们都是在陈述自己的故事,所以我觉得聆听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我们不能很主观很机械的就告诉人家在法律上这件事情应该如何如何,而是需要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为人家设身处地的考虑如何解决事情才是最合适的方式,这样也才能有利于调解的达成。

以上就是我对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些浅薄的看法,也许有些还是很幼稚的看法,将来在这方面还是要继续进行学习。

老实说,在没有真正工作过的情况下,通过一些最基本的了解来谈怎样做好未来的工作,也只能说一些很抽象、空无的话,也许并不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我也就是谈谈我现阶段的一些想法和看法,也许在工作了几个月甚至几天后,这些想法都会发生改变。

首先,作为一名新人,必须要摆正自己的位置,端正自己的态度。无论是年龄还是资历,任何人都比我们要长,所以我们必须有一个谦虚谨慎的态度去与领导、同事相处。领导指出的问题要虚心接受,同事提出的建议也要认真听取。我们现在就是一个向别人学习的阶段,我们来到工作岗位上,其实还是一张白纸,光靠自己的揣测构思,自以为是的去描绘上色,是很难完成一幅传世佳作的,必须先临摹大家的作品,学会了其中的奥秘和精髓,然后加以自己的创作,才能诞生一幅完美的画作。所以愿意学习,学会学习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只有学到了足够多得东西,有了足够深厚的积累,我们才能扎实地走好脚下的路,取得优异的成绩。

其次,是张局长讲到过心态问题。我觉得作为刚参加工作的新人,心态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既然已经决定要做基层工作,就必须做好吃苦耐劳的准备,所谓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年轻的我们都怀有建功立业的宏图壮志,但同时,我们也很容易在现实中受到挫折和打击,对自己的信念产生怀疑,然后就开始出现悲观主义。越是在挫折中、逆境中,我们就越是要摆正自己的心态,既要有务实精神,又要有革命乐观主义精神。坚定自己要做的事情,在维护自己底线的同时不断地进行变通,以更好的适应工作需要。

第四要及时总结。总结是一个好的习惯,如曾国藩那样日日记录自己的缺点不足也许并不是人人都能够做到的。但是一段时间一总结,每逢大事一总结,新的领悟一总结,却是不难做到的。对自己的工作定期总结,既有利于清楚的了解自己每一段时间都做了哪些工作,算是对自己予以一个肯定,也有利于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出来马上改正,这样才不会在同一个地方跌倒两次。

第五要有责任心。所谓在其位司其职谋其事,我们踏上了工作岗位,不管其重要性大小,都自然而然的担负起了一份责任,也许他是无形的,但却是实际存在的,也是我们无法忽视的。即使撇开工作不说,责任心是一个人的最重要的品质。正如张局长所说,我们找老公都想找个有责任心的,但是我们也必须这样要求自己,不然不也配不上人家嘛。所以在工作上,只有是自己分内的事,就绝不能够推脱。有时即使我们并没有做错什么,但是也会由于我们没很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产生一些问题。所以我们要把责任时刻记在心上,这样才有可能做好自己的工作。

最后,要再次感谢司法局各位领导这些天来对我们的指导与帮助。可以说,这是我们在踏入社会后上的第一堂课,也是受益匪浅的一堂课,我相信不仅会终生难忘,还会终生受益。我们即将带着领导对我们的期望踏上工作岗位了,虽然我们有很多的缺点和不足,但是我们怀着一颗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心,我们有踏实工作的决心和激情,我相信我们一定不会让领导失望,我们会交上一份让领导满意也让我们自己满意的完美答卷。

2011年9月1日。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范本篇四

缺席审理是指一方当事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不中止案件的审理,对一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审核证据,并对不出庭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判决的诉讼活动。在当前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审理。离婚案件的显著特点首先是当事人对婚姻意愿的表达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已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例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其次,离婚案件所查明的法律事实有相对的隐蔽性,有很多事实只有夫妻双方知晓,其他人难以证明。基于离婚案件的上述特点,我们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慎用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流动性加大,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涌入城市务工,导致夫妻双方长期分居,这种情形日益增多,使很多夫妻常年聚少离多,严重的影响了夫妻感情。一旦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由于其往往不能准确提供对方的详细地址,使得法院常常很难通知被告应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过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往往只能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

此外,有的当事人缺乏家庭责任感,对婚姻无所谓,常常行踪不定,表现为不辞而别,独来独往,另一方很难把握其行踪;还有一种当事人是恶意缺席,故意规避法律,不愿承担不利后果,如不想离婚,不想抚育小孩或不想让对方获得财产之利益。故意不到庭,造成对方当事人举证困难,人为增加法官判决离婚难度;还有的拖延诉讼,迫使对方当事人让步。

1、双方感情是否破裂难以查明。在缺席审理时,由于被告未到庭,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质证程序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审判中,法官主要看原告的举证,不能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时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夸大其词,甚至杜撰一些不实的事实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确实难以判断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2、财产及债权债务状况难以查明。原告在庭审中提供的财产情况,可能有遗漏,因为对被告在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告不知情,亦无法查清,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的分割仅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原告所得的财产;同时还可能存在虚假,因为原告为了达到多得财产的目的,也有可能隐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这种情形如果涉及的财产多、数额大,缺席判决后,一旦被告重新出现,新的财产分割纷争必起无疑。同时,因为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对夫妻间的共同债权、债务亦无法查清。在共同债务问题未查清的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子女抚养问题难。缺席审理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跟谁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当原告不同意抚养子女,对被告公告送达缺席审理时,若判决由原告抚养,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对原告来说是不轻的负担,且对原告不公平;若判决由被告抚养,而其又下落不明,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1、依法通知被告应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第十条规定“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述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辨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对恶意缺席的被告,法院可以依法要求其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然后向其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其签收与否不影响送达的法律效力。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若用《民诉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采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对一方以下落不明起诉离婚的案件,要把查明对方当事人是否确属下落不明作为案件审理的重点,因为查清该事实是确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的关键。诉讼中对原告提交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因无法质证,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审判人员应根据这类案件的特殊性,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除调查核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外,还应当调查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因为一方当事人若非下落不明,其一定会和近亲属保持联系。如果其近亲属也不知道其下落,那么结合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可认定被告下落不明。在程序上应尽可能保证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多渠道获取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信息,在发出公告的同时,应在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直系亲属住所地张贴公告,防止原告采用欺诈手段,骗取法院适用缺席审理。

3、认真审查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由于离婚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离婚纠纷除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外,还涉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否,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在审理涉及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特别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人证言,应该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并核实其证言的真实性。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最好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在无法查清时,应暂不处理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问题,待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出现后再行处理,充分保障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诉权。同时,加强与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亲属的沟通,尽量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缠诉。对被告恶意缺席的离婚案件,审判人员要耐心做被告的思想工作,争取让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对被告明确表示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应要求被告出具对婚姻、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的书面意见或将其意见记入笔录,或采取就地调解或到案发地开庭等措施,解决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的问题。

4、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xxx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实践中因被告未到庭,对于子女应由谁来抚养,人民法院认定的难度较大。对被告恶意缺席的离婚案件,一般可根据子女目前抚养的现状,判决子女由原告或被告抚养。对被告下落不明而判决离婚的案件,原告有先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判令子女由原告携带抚养;若夫妻有共同财产的,可将被告方应得的共同财产份额作价后交付原告抵作抚养费,多余部分也可交由原告保管,待被告出现后主张权利时,再由原告交还给被告。若没有什么共同财产,可判令被告负担部分抚养费,待其出现时再申请执行,被告如有异议时则可由被告另行主张。这样判决既不会影响被告事后再主张要利的诉权,也保持了子女抚养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也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

子女并有能力抚养时,告知其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范本篇五

2006年是xxx确定的三年“基层基础年”的开局之年,如何做到一年强基础,两年创品牌,三年上台阶的目标,真正达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目的,我们中队结合辖区治安情况,从辖区实际出发,本着务实的态度,以压降案件、力争为提线破案提供新的支撑点、服务现实斗争、打牢基础工作入手,开展了多措并举的群防群治及人口管理工作尝试。具体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强化责任心,深化“三项”会战为依托,采取入户调查的工作方法,增强房屋出租户的管控和流动人口管理的能力。房屋出租户管控是社区民警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也是社区警务工作的重中之重,实际工作中正反两方面的案例教育我们要清醒认识紧紧抓住犯罪分子利用出租屋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藏匿在出租户内的特点,以入户调查作为主要勤务式,以按年度核签《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书》和建立房屋出租户档案为抓手,坚决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问题掌握。

1、依托房屋载体,实行分层管理房屋出租户的工作关键在于管控,必须坚持“以房管人”的工作思路,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掌握工作主动权。根据社区的实际楼幢的分布情况,定时定阶段调整工作重点,侧重于高层商住楼、零散居民楼等容易漏登漏管的部位。在狠抓房屋出租户和承租人登记质量的前提下,对承租人分层次管理,对有固定职业及现实表好、正常生活的承租人只须掌握基本情况;对游手好闲、单身租住、无业人员租住等重点承租人纳入视线,进行重点监控。坚持一般人口面上管、高危人群监控管的原则,提高发现控制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将房屋出租户也实施等级管理:分为放心户、不放心户,对放心的依靠他们,不放心的重点管控,按分类等级进行“周、月、季”上门走访,分层管理。

2、依托法律武器,强化查处力度。针对平时社区管理中所接触的房屋出租户户主大多只关心租金,对治安不闻不问,出租户难发现难管理的现状,我所以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为契机,加大对该法57条的宣传,在全面签定《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书》的基础上,用足用好法律法规。对出租屋内发生违法犯罪的,除依法进行打击处理外,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狠抓落实加大查处力度,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相应的处罚,增强其依法出租的意识。

3、依托社区团体,分类分层管理。根据我所流动人口多的特点实行三种管理模式。一是委托管理型。对居住在饭店、建筑工地的暂住人口采取委托用工单位管理方式,由派出所与相关单位签定治安责任书,要求用工单位充分发挥其内部管理、集体管理、直接管理的优势,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报告,每月向派出所呈报一次流动人口变动情况。派出所针对有关单位呈报情况进行抽查,定期开会,对好的予以表彰,对差的予以处罚,主要强调用工单位抓落实情况。二是双重管理型。针对散居在小区内的流动人口,充分调动社区可利用资源,由民警牵头组织社委会等有关部门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及时上门登记办证。三是直接管理型。对散居在路边店的流动人口,结合治安巡逻由社区民警协管员直接登记办证管理。对流动人口实行分两层管理,第一层为控制层,对那些居无定所、无业可就、有较大违法犯罪危险性的,或来自特定具有地域性犯罪地区的高危人群,由社区民警直接管控制,强化对这部分人员见面率和日常表现的掌握;第二层为知晓掌握层,对有固定工作和收入,表现较好的外来人口及时登记办证录入微机,做常住人口管理。

二、以抓现形为突破口,提升治安防范质态。

1、紧紧依靠社委会,密切警民关系,充分调动社委会参与治安巡逻的作用。依靠社委会,充分发动群众是弥补警力不足,克服责任区偏大困难的重要措施之一。针对我辖区实际情况,我们及时与社委主任进行交流提高统一认识,抓住社委会考勤低保人员参加社区义务工作的特点,由社委会出面成立了低保人员巡逻队伍,填补了巡逻时段的空白。如成立了红杉树社区低保巡逻队、大坝社区绿橄榄巡逻队等都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3、建立科学的勤务巡逻模式。在巡逻方式上我们坚决做到公开与秘密相结合,坚持警力跟着警情走,以抓现行为出发点,坚持着装巡逻和便衣巡逻相结合,着装人员对社区面上巡挤压犯罪空间形成面上震慑,对易发案地区采用便衣巡逻、蹲点守侯等方式,力争抓现行,改变民警以防为防的思想,确立提高打击也是防范的工作理念。

化分析,梳理研判,促进巡逻防范工作上台阶。我们中队坚持每天对今日警情进行分析研判,从中及时掌握了解辖区当前治安形势和特点,利用每周一点评一周巡逻工作的“碰头会”将信息及时传达给一线巡逻人员,增强巡逻工作针对性,同时建立业绩考核机制,为增强巡逻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我们加强对巡逻人员的量化考核:(1)巡逻时间段的案件考核及抓获考核,坚持做到每周一评每月一结年终汇总的工作机制,强化巡逻工作责任心。(2)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制定专门的考核奖惩办法,及时兑现奖励,提高巡逻人员工作的主观能动性,确保奖勤罚懒,打牢巡防人员以抓促防的工作理念。

总之我认为要做好基层基础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向社会借人力,把广大群众当成参与主体,通过扩大治保人员、单位保卫人员治安极积分子,调动广大市民参与防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向各界借物力,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缓解自身经费压力,创造必备物质保障;向媒体借势力,把新闻媒体作为宣传主阵地,营造一个浓厚的基层基础工作社会氛围。2006年是xxx确定的三年“基层基础年”的开局之年,如何做到一年强基础,两年创品牌,三年上台阶的目标,真正达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目的,我们中队结合辖区治安情况,从辖区实际出发,本着务实的态度,以压降案件、力争为提线破案提供新的支撑点、服务现实斗争、打牢基础工作入手,开展了多措并举的群防群治及人口管理工作尝试。具体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强化责任心,深化“三项”会战为依托,采取入户调查的工作方法,增强房屋出租户的管控和流动人口管理的能力。房屋出租户管控是社区民警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也是社区警务工作的重中之重,实际工作中正反两方面的案例教育我们要清醒认识紧紧抓住犯罪分子利用出租屋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藏匿在出租户内的特点,以入户调查作为主要勤务式,以按年度核签《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书》和建立房屋出租户档案为抓手,坚决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问题掌握。

1、依托房屋载体,实行分层管理房屋出租户的工作关键在于管控,必须坚持“以房管人”的工作思路,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掌握工作主动权。根据社区的实际楼幢的分布情况,定时定阶段调整工作重点,侧重于高层商住楼、零散居民楼等容易漏登漏管的部位。在狠抓房屋出租户和承租人登记质量的前提下,对承租人分层次管理,对有固定职业及现实表好、正常生活的承租人只须掌握基本情况;对游手好闲、单身租住、无业人员租住等重点承租人纳入视线,进行重点监控。坚持一般人口面上管、高危人群监控管的原则,提高发现控制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将房屋出租户也实施等级管理:分为放心户、不放心户,对放心的依靠他们,不放心的重点管控,按分类等级进行“周、月、季”上门走访,分层管理。

2、依托法律武器,强化查处力度。针对平时社区管理中所接触的房屋出租户户主大多只关心租金,对治安不闻不问,出租户难发现难管理的现状,我所以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为契机,加大对该法57条的宣传,在全面签定《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书》的基础上,用足用好法律法规。对出租屋内发生违法犯罪的,除依法进行打击处理外,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狠抓落实加大查处力度,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相应的处罚,增强其依法出租的意识。

3、依托社区团体,分类分层管理。根据我所流动人口多的特点实行三种管理模式。一是委托管理型。对居住在饭店、建筑工地的暂住人口采取委托用工单位管理方式,由派出所与相关单位签定治安责任书,要求用工单位充分发挥其内部管理、集体管理、直接管理的优势,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报告,每月向派出所呈报一次流动人口变动情况。派出所针对有关单位呈报情况进行抽查,定期开会,对好的予以表彰,对差的予以处罚,主要强调用工单位抓落实情况。二是双重管理型。针对散居在小区内的流动人口,充分调动社区可利用资源,由民警牵头组织社委会等有关部门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及时上门登记办证。三是直接管理型。对散居在路边店的流动人口,结合治安巡逻由社区民警协管员直接登记办证管理。对流动人口实行分两层管理,第一层为控制层,对那些居无定所、无业可就、有较大违法犯罪危险性的,或来自特定具有地域性犯罪地区的高危人群,由社区民警直接管控制,强化对这部分人员见面率和日常表现的掌握;第二层为知晓掌握层,对有固定工作和收入,表现较好的外来人口及时登记办证录入微机,做常住人口管理。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范本篇六

2018年是*基层基础建设年,结合我县刑侦基层基础工作实际,组织人员对刑侦基层基础工作到各派出所、辖区刑侦中队、技情中队进行了调研,现就调研情况向县局报告如下:

一、加强责任区刑*队建设。

责任区刑*队是刑侦最基层的队伍,是破案办案的主力*,我县现设有三个责任区刑侦中队,一个派出所刑侦中队,就目前进行情况,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力不足。我县辖区大,人口多,地处边境山区,点多、面广、线长是我县刑侦办案的主要特点,又属于刑事案件高发区,就2018年的情况来看,全县共侦破发刑事案件254起,我县辖区较散,路线长,因责任区刑侦中队人员较少,办案人员多数时间忙于在路途中奔波和应负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工作,无法深入辖区开展侦查破案及刑侦基础工作,致使刑事案件破案率偏低、办案的质量不高、基础工作薄弱等。

2、经费欠缺,装备落后是制约刑侦工作健康发展的又一原因。目前,责任区刑侦中队每个中队有一辆*车,从车辆数量上无法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耗油量大。

二、切实加强刑事技术工作。

刑事技术工作在刑侦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是侦查破案的支柱。我县刑事技术中队目前开展法医、痕迹检验、影像、文检几个*,为我县的刑侦工作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但仍然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制约着刑事技术工作的发展。

1、人员素质相对不高,我县刑事技术中队目前的技术人员虽都是毕业于*院校、且有多年*技术工作经验,但参加工作后得到进修、培训的时间少,对一些新的*知识、技术不能掌握应用。

2、*技术人才缺乏,就目前的工作情况看,我县刑事技术中队的痕迹、文检、影像等几个*较为薄弱,理化(xxx、毒化)、*犬等*还为开设。

3、硬件设施不足,技术设备落后。从硬件建设方面来说,主要还是经费不足的原因,因近几年*经费总体不足,许多先进的技术设备无法够置。

三、派出所侦办刑事案件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派出所是*机关最基层的一线战斗实体,也是刑事办案的重要力量,但目前我县各派出所侦办刑事案件的能力较弱,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原因:

1、派出所民*最近几年变化较快,多为学校刚毕业不久的年轻民*,对刑事办案、现场勘查、保护业务不熟悉,接到群众报案后不能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2、派出所装备不齐,派出所的勘查箱内的工具材料不齐,需要及时提取、固定的痕迹物*不能及时提取固定。

基于以上几方面原因,要提高派出所侦办刑事案件的能力,除了要配齐派出所需的必要设备外,还必须加强对派出所民*刑侦业务的培训,目前,派出所民*多为*学校毕业的学生,在学校里就掌握了很大一部份*知识,如果在参加工作后,再从刑事侦查、现场勘查、痕迹物*的提取保护等方面给予培训锻炼,使其能够掌握应用,既提高了派出所民*对侦办刑事案件的积极*,又提高了派出所侦办刑事案件的能力。

四、刑侦基础工作薄弱。

以阵地控制、刑嫌调控和刑事特情为方要内容的刑侦密侦工作是刑侦工作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刑侦密侦工作又是刑侦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侦查破案的基础和手段。目前,我县刑侦基础工作薄弱,主要是刑侦民*对密侦工作的重要*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致使密侦工作推动和支撑侦查破案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全县侦查破案的方法简单、模式单一、效率低下或发案后无法下手、久侦未破就是刑侦密侦工作滞后的具体表现;其次是刑侦*力、经费不足,广大侦查员只能应负于日常的办案,没有充足的时间和必要的经费来满足基础工作建设的需要。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范本篇七

法的滞后性,导致审理土地补偿款分配争议诉讼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一定难度,尽管最高法院在土地承包纠纷解释中对涉及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的问题作出相关的解释,但面对司法实践中大量涌现出来的土地补偿纠纷,第一线从事民事审判的审判人员还是感到难于处理,尤其在补偿主体方面存在许多问题。

1、涉及人员多。土地补偿分配纠纷案件,涉及的人员比较多,有时涉及几十人,有时涉及上百人,最少也有几个人。这种案件处理不好是经常引起村民集体上访的导火线,因此处理好土地补偿分配纠纷案件对稳定社会,创造和谐社会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己经属于乡(镇)农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然而,现行的立法模式并没有为“集体”作出严格界定,对所有权主体多级性和不确定性的规定,反而造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导致了集体土地人人所有,却人人无权当面临补偿金的时候,潜在的问题就充分暴露出来还有,截留补偿金的不正常现象大量存在,补偿金落实到真正土地权利人手中的所剩无几争议最多的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许多地方并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发放,甚至完全没有发放到农民手中,而是被层层的截留

3、被告出庭少。土地补偿分配纠纷案件,都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由于农村土地不断的减少,使得依靠土地维持生存的农民更加注重土地补偿分配的多少,村小组一般是争议案件的被告方,对于土地补偿款项的分配来说,参加分配的主体越少,分配人员的人分得的土地补偿款就越多,参加诉讼的代表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多数是小组长,在村民小组的利益与原告利益冲突时,选择不出庭,导致缺席的判决多。

4、纠纷原因单一。这类案件发生的原因,一般情况多是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补偿款项时,在村民中实行不平等分配,不分给一小部分村民而引发纠纷。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村民小组认为户口新迁入或者新生入户或已经出嫁女户口未迁出的,认为这些人对村民小组贡献较少不分给土地补偿款,从而引起纠纷。

实践中,土地补偿分配主体的确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纠纷双方对此争议相当大,主要表现在:

1、

强调。

户口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大多是原告一方,多数是出嫁女户籍还在原籍,其认为其本人的户口尚在村民小组,没有迁移,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

强调。

村民的观点。持这一观点的大多是被告一方,村民小组一方认为,虽然出嫁女户籍在原籍,但其已经不具备村民条件,不能以户口为由申请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另一种情况是入赘男子,其户口虽然迁入本村,但其属新入户本组,未能与其他村民一样承担以前相关的费用,不能享受与其他村民一样的待遇。

1、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分配征用土地补偿费的处理。

村民小组有权决定本小组对集体所有财产的分配,这一法律规定相违背。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应当受到保障。因此,出嫁女及其子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来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而获得的补偿的权利,对于被告的主张,实践中,一般均不给予支持,基本上均败诉。

2、入赘男子要求分配征用土地补偿费的处理。

作为被告一方,经常以村民小组通过了村规民约,村规民约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通过,而且村规民约已经生效为由,拒绝分配给入赘男子土地分配补偿款。但该约定是必须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不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前提的,否则,这种约定是对村民自治的滥用。实践中,关于入赘男子能不能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的问题,多数法院认为,村规民约或者村民小组的分配方案,违反了宪法、婚姻法、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条款无效,入赘男子也应当与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同等待遇。

3、新生子女要求分配征用土地补偿费的处理。

被告一方认为,新生子女在征用土地前,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刚出生就要求分配补偿费,显得不公平。实践中,我们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新儿从出生时就是该村的一分子,就应享有同等的村民待遇。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农民的土地是有限的,一旦土地被征用后,其将可能永远失去依靠该土地生存,土地补偿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因此,应当支持新生子女要求相应的补偿份额。

4、对于全家移居到城镇面户口还在农村的人员要求分配征用土地补偿费的处理。

针对这种情况,实践中经常遇到,如果要按户口来讲,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用土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这与民法通则规定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平等原则相矛盾,对于已经全家迁移到城镇的,应当区别对待,如果其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与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同等待遇,但如果其未尽到相当的义务的,不应分给相应的补偿费。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范本篇八

安仁中学党总支:

按照县委《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实施意见》和县委组织部《关于全面开展基层党组织现状大调查实施“三分类三升级”活动的通知》要求,我党支部于3月22至3月24日组织开展了党组织现状大调查,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入户走访等方式(其中座谈32人次、走访16人次),重点调查了解了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引领发展等情况。通过调查摸底,摸清了底子,找准了问题。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支部学校党组织建设的战略意义和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整体的工作规划和工作目标不够明确,工作停留在一般性布臵上,面对新情况,不能及时调整思想,转变观念,使教育和管理跟不上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导致党组织工作难于有所创新和突破。二是党支部活动内容、工作方法与形势发展及任务要求不相适应,工作机制不够科学,作用发挥不好,工作方式单一,党员教育形式缺乏创新和活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党支部的政治影响力,影响了党支部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三是一些党员干部的思想观念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不能科学把握新时期党员的思想特点,教育工作的内容和形式也不能体现时代特征,不能主动深入到广大党员和群众中开展有的放矢、细致耐心的教育引导工作。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下一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此报告,望上级党委加强指导,以期实现我支部的提档升级。

安仁中学第二党支部。

2012年3月24日。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范本篇九

至今全国新增驾驶人员近一半左右,这无疑给社会新增许多“马路杀手”。损害赔偿案件也成为继债务、婚姻案件之后的第三大持续上升的民事案件,而且这类案件普遍存在执结率低的现象。

我院通过对本院20x。

x年。

赔偿案件的执行情况的总结、分析和调查,针对损害赔偿执行难的这一现象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一些看法和意见。

××县人民法院20x。

x年。

执行立案共230件,损害赔偿执行立案共计46件,占总立案数的20%;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共52件,的案件需要强制执行;新收执行案件结案率约47%,而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结案率约为;损害赔偿执行案件总标的为万元,而结案标的为万元;此类执行案件牵涉到的当事人为200人次。

通过对上述数据的分析,反映出此类执行案件的如下特点:

1、赔偿执行案件占法院执行案件的较大比例,且有上升趋势;

2、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低,赔偿基本需要依靠法院强制执行;

3、赔偿案件的执行难度大,执结率只为平均结案率的一半左右;

4、赔偿案件赔偿标的较大,牵涉众多当事人,造成执行工作难以开展;

5、执行期限较长。本院有80%以上的案件执行期限超过三个月,同时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成为“骨头”案件,久执未结。

通过对其他法院和本院赔偿案件执行情况的数据分析来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分析。

(1)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是自然人,有经济能力的,在交警部门的处理中一般会调解解决。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出具责任认定书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被执行人经济状况普遍较差,赔偿能力相对较低。且事故不仅造成申请执行人一方伤亡,被执行人一方也存在不同程度损伤。因此,面对超出被执行人心理承受能力和实际履行能力的巨额损害赔偿金,被执行人根本无力偿还。

(2)交强险强制实施后,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本应包括保险公司,但由于基层法院案件中的车辆多为几次转手、车况不良、准报废车辆,甚至手续不全而无法办理保险;或者由于车主的侥幸心理,导致保险公司在案件中的缺位。即使保险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往往也不认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而是按照行业标准或内部规定重新计算,计算后的数额一般会减少10%—40%。这部分权益的争取又需要车主通过诉讼与之解决,使执行案件案上加案,执行过程旷日持久。

(3)有些个人或者个人合伙出资购买车辆,为了服从管理部门对营运车辆管理的要求,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营运,也就是通常所谓的车辆挂靠。因此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就经常出现一些专门从事经营挂靠业务的汽车运输公司,而这类公司往往从案件发生后就不见踪影,法人变更电话号码,企业变更工作地点,根本无从寻找,更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2、损害赔偿案件执行前的执法状况分析。

(1)前期处理期限较长,客观上导致了法院执行的被动。由于受处理程序的制约,道路交通人身赔偿案件首先必须经过公安交管部门调解处理,且处理期限一般长达数月,公安交管部门在处理时往往只能依职权对车辆予以扣留,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无法进行控制,客观上为部分被执行人伺机转移其他财产提供了便利;在案件进入法院审理、执行环节后,出现了义务人除被扣车辆外无其他财产可供诉讼保全或执行的被动局面。另一方面经过交管部门调解和诉讼程序,少则三个月多则一年的时间,车辆在交管部门的保管场所环境较差又多为露天停放,价值迅速贬损。所剩不多的价值还需交纳高昂的保管费用,以××为例停车费为20元/天,车辆保管费用一般需数千元。再扣除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基本就所剩无几。更不用说有些外壳受损较重的车辆根本无法变现。

(2)进入诉讼程序后部分法官缺乏执行意识,就案判案,造成执行难。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到法院后,有的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及时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则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而有的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认为案件诉讼到法院就是法院的事,法官又未尽到提醒义务,该保全的财产既没有通知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亦没有依职权进行保全,这就给肇事者创造了转移财产的机会。

3、损害赔偿案件的外部执行环境。

(1)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无诚信意识,规避执行情况严重。义务人在法院判决偿付高额赔偿费用后,往往迅速将保险公司理赔的商业险转移,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或者躲避在外的方法来逃避执行,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客观上造成执行人员无法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来敦促其履行义务,使执行通知书变成“逃跑通知书”,给执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2)申请人大多缺乏基本的诉讼常识,对诉讼风险的认识不足,对法院执行的期望值过高,普遍存在着“案件到了法院,法院肯定会帮我全部执行到位”的认识误区,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过分依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及时申请诉讼保全,在执行中也未积极配合查找侵害人的财产线索,只是一味地认为只要官司打赢了,立案申请执行了,法院就能够把钱送到他们手中,而忽略了实际执行中的困难和风险,而一旦希望落空极易造成与法院的对立。

(3)损害赔偿案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效果也并不显著。××县地处温厚高速公路旁,为交通要道,每年有大量的都发生在温厚高速公路××段,因此很多申请人、被执行人均在外地,××县法院无法执行只能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但因被执行人居住地也不稳定,跨区域性和流动性大,委托执行同样难以发挥作用。

1、从立法方面,增加有利于保护受害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和内容。

(1)有关道路损害赔偿案件责任主体的法律规定,决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对赔偿主体的确定,也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执行。特别是对于车辆在挂靠经营、承包经营、出租出借,擅自驾驶、受雇驾驶、职务行为驾驶、无偿搭乘等情形下责任主体分别应如何确定,应有明确的规定。避免不同法院之间,或同一法院不同案件中,发生确定主体的原则不一致,出现主体漏判、误判的情形,从而影响到判决的执行。

(2)道路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由于道路发生后是由事故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当事人一般都向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起诉。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此类案件也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实践中,受害人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几乎没有。而此类案件执行本身就较难,加上委托执行也难,造成了一些案件原审人民法院无力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不愿执行。因此,可以考虑修订有关此类案件管辖的规定,直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更便于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有利于案件的最终执行。

(3)执行车辆的保险理赔款项和执行中拍卖、变卖、抵债的车辆过户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使得人民法院在执行保险理赔款和肇事车辆时经常遇到阻碍,应从立法上对执行肇事车辆的保险理赔款和执行中拍卖、变卖、抵债的车辆的过户问题作出规定。此外,已经颁布实施的《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交强险,投保数额有限,对一些较大的道路损害赔偿案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应在实践中,完善和调整。这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道路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4)建议完善委托执行制度。当前由于各种原因,委托执行制度发挥作用不大,导致异地执行问题突出。

2、在执行前的执法活动中,充分考虑日后执行工作的延续性。

(1)绝大多数是因为当事人的文化素质不高、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比较淡漠而引发的,要使赔偿案件得到有效遏制,要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使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深入每个公民心中。

(2)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一是xxx门可责令肇事者交纳足额的事故保证金或提供有效担保,提示受害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二是xxx门可积极收集肇事者及车主单位联系方式、车辆保险情况等信息。三是xxx门应大幅降低扣押车辆的停车费用。四是加快xxx门的事故处理程序。五是加强车管部门对车辆的查控力度,法院采取的限制过户查封方法,难以实际控制车辆,车管部门应在验车和日常管理等环节配合法院对流动车辆及时控制。

(3)加大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力度。法院应在诉讼保全中切实加强财产查控,同时可在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准确的情况下,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及伤情治疗的需要,及时裁定先予执行治疗费,保证被害人得到及时治疗,避免在长期的诉讼和执行中导致车辆价值贬损以及被执行人员无法寻找,缓解以后的执行压力。

3、加大执行力度,采取多种执行措施。

(1)在执行中,执行法官要使用规范用语、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换位思考,缓和矛盾。要细心留意每一个执行细节,巧挖每一条执行线索,强化执行中的人情味,从根本上防止和避免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2)对没有一次性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但履行义务的态度诚恳,而且有持续履行义务能力的被申请执行人,采取灵活的执行方法,促使执行和解。充分考虑让双方共同生存和发展,积极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切实可行的还款协议,并监督协议的履行。

(3)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其进行曝光;大胆适用搜查令,给被执行人造成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压力;对有财产而拒不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坚决采取拘留、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长期逃避或转移、隐藏财产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于经查实确无偿还能力且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要说服申请执行人,先中止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偿还时再恢复执行。同时,动员无偿还能力的被执行人近亲属代其履行部分义务,减轻被执行人的压力。在被执行人赔偿相当部分款额后,动员其执行权利人达成和解,达到使执行权利人减免原执行标的,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5)建立受害人救济制度。

设立道路救助基金,对那些生活困难,而被执行人又确实无履行能力的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经过严格审查的情况下实施救助。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条款规定了救助基金,但对救助范围限制得比较狭小和严格。由于执行法院直接面对当事人,对其经济状况比较了解,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法院提出的救助建议决定救助,加大对经济困难的受害者的救助力度,拓宽救助基金的来源渠道,防止因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济而引起社会上不稳定因素产生。

随着机动车辆的日益增多,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已成为威胁人们生命健康的重要问题。从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除了更好的发挥交通、交警、司法等部门的协调职能外,更重要的一点是完善法律规定,加强和发展保险事业,加大交通强制保险的额度,拓宽交通强制保险的范围,分散个案风险,是妥善解决这类案件的有效途径。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范本篇十

在民事纠纷案件中,离婚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该类案件是一种发生率高,存在面广、恶性转化快、连带问题多的特殊民事纠纷。离婚案件是否能够妥善处理,不但关系到法院的办案质量,也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生活和命运,更关系到社会稳定及发展。因此,笔者对近三年来宜州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收案情况进行了统计:2010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560件,其中离婚案件220件,占总案件的%;2011年共受理民事案件635件,其中离婚案件300件,占总案件的%;2012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651件,其中离婚案件326件,占总案件中的%;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宜州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理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相当大,占到一半左右,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一、目前离婚纠纷案件存在的特点。

(一)离婚诉讼多数由女性提起。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女性在家庭生活的地位不断提高,女性逐渐摆脱对男人的依靠,她们拿起法律武器,通过离婚诉讼,结束一段对于他们来说是不幸和痛苦的婚姻。在调查过程中,笔者发现女性提起离婚诉讼案件的比例达到七成,这与传统的离婚诉讼中,男方占主导地位提起“休妻”之诉,已经发生明显变化。

(二)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多为农村村民。此类案件占离婚诉讼的八成以上,只有少部分当事人为职工和教师,国家公务员离婚比例很少,这是宜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所决定的。宜州市法院管辖共计6个镇和12个乡,农村人口基数大,而且农村居民法律结婚时多数都是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婚姻感情基础淡薄。婚后,双方面对生活琐事时未能理性对待甚至采用暴力方式解决矛盾,从而导致离婚。

(三)当事人离婚年龄呈低龄化趋势明显。年龄结构多数在30-40岁之间,在近几年受理的离婚诉讼中,“八零后”离婚呈明显增多趋势,甚至出现“九零后”提起离婚之诉。结婚在一年至三年内离婚的案件也很多。在农村,有很多青年没有达到法定婚龄,有的是通过各种手段修改自己的真实年龄而达到结婚的条件,由于结婚时双方年纪太小,婚姻和家庭意识不够成熟,婚前缺乏足够了解,仅凭一时感情冲动就草率结婚,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从而产生家庭矛盾,最后导致离婚。

(四)被告下落不明或者不出庭应诉的案件逐年增多。由于户籍制度以及对外出人口的管理制度没有规范和健全,导致经常居住地无法用现有的法律规定作出判断,根据现有的法律对此类案件只能缺席判决,因此法官就无法了解被告的意图,无法查清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从而影响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审理,最终对被告有害而无益。

二、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

(一)因夫妻长期分居导致婚姻逐渐走向终点。随着社会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来到城市工作,由于种种原因,夫妻之间无法共同生活,因为长期分居导致双方的价值观念与生活需求发生了变化,双方沟通交流的时间也有所减少,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薄,最终导致婚姻名存实亡。笔者在审理部分离婚案件时发现,由于双方分居时间过长,原告多年不知被告的具体下落,只是在开庭审理时才有机会见到被告一面,夫妻感情已经相当生疏。

(二)因家庭暴力而提起离婚之诉。在夫妻生活中,家庭暴力这一不和谐音从未消失过,在部分农村地区还有残留的封建意识作祟,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女方长期忍受精神和肉体的折磨,家庭暴力仍是导致离婚的主要杀手。笔者发现,大部分离婚案件是由于男方有“大男人主义xxx情节,随意动手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的。导致女方承受不了长期家庭暴力才离家出走。随着妇女经济地位逐渐走向独立,对丈夫的依赖逐渐减小,一些饱受婚姻折磨的妇女不再逆来顺受,敢于运用法律武器来寻求解脱,追求幸福生活。

(三)婚外情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因素。笔者调查发现,婚外情主要存在外出务工的农民工身上,其根源是由于双方长期分居和工作压力过大,难以忍受精神寂寞与生理折磨,这一双双隐形的手,促使离婚诉讼当事人和第三者组成“临时夫妻”,双方为避免他人的道德评判都过着地下情人的生活,最终让留守家庭支离破碎。

(四)经济利益成为离婚诉讼的软肋。近年来,宜州市人民政府依托产业优势,大力发展城乡经济,我市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部分地区的土地被不同程度的征用。而作为对失地村民的补偿,征地部门会向他们发放数额丰厚的补偿款。很多农村家庭为增加人口数量,多获得一份补偿款,在双方没有感情基础的情况下,选择草率结婚。由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离婚也为必然。

三、审理离婚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诉讼调解,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笔者建议调解离婚案件应从六个方面进行,1、审查案件事实,找出案件争议焦点;2、倾听当事人的诉讼,找到当事人的问题结症,以便对症下药;3、根据法律的规定,阐述法理,法官应讲明法律和政策,让他们知法明理,分清是非;4、揭示矛盾的来源,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材料进行剖析,揭示其矛盾实质分清过错方,促使过错方能认清自我,检讨自己;5、化解矛盾,通过事实、证据、讲法律,用法官的真诚和公心化解当事人的内心矛盾,达成双方言和的目的。

(二)加强司法宣传教育,尤其要提高农民的素质。宜州市农村人口基数大,离婚率较高,提高农民素质至关重要。宜州市政府、新闻媒体应加强普法节目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对《婚姻法》和《xxx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宣传,扩展农民获取法律知识的多样性。宜州市法院要坚持开展“公正司法为民”的法律宣传活动,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民事审判人员应以庭审讲法为平台,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阐述法理,从不同角度宣传法律,使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端正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三)公民应提高个人修养与素质。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应相互包容、理解,共同维护婚姻稳定。双方要有正确的择偶观,相互之间要充分了解,切忌草率结婚;夫妻之间应当提高自身修养,培养共同的兴趣爱好,理性对待矛盾,使家庭气氛充满爱和关怀。

(四)设立专门的婚姻家庭处理部门。离婚案件是否能妥善解决,不但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如果处理不好可能引发恶性的刑事案件。因此,笔者建议可设立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选择一些经验丰富和调解能力强的法官,着力化解夫妻双方的矛盾,促使相互沟通,使双方重归于好,破镜重圆。

总之,离婚案件的妥善处理是一门很有学问的工作,也是一门艺术,离婚案件是否妥善处理关系到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对离婚案件的处理应当本着“以人为本、司法和谐的”理念,慎之又慎,细之又细,从社会大局出发,以小家和睦,促大家和谐。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范本篇十一

作为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最后环节——案件审理工作,是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在调查结束后,所进行的审核工作。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对违纪人员的处分是否恰当。切实坚持案件审理制度可以保证案件质量,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检验,对于正确执行纪律和维护纪律的严肃性,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下面谈一下案件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建议。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同时肩负着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职能。特殊的工作特别要求审理人员,要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责任感。坚持原则、刚正不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xxx纪国法的行为作坚决斗争,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主观臆断,坚持调查研究,不偏听偏信,善于听取不同意见,要耐得住寂寞能坐、守得住关口有原则、有超凡的胆识敢斗争。因此审理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做好审理工作的意识,才能在原则面前能坚持、在压力面前不退缩、在委屈来时能承受。

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高度,来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案件审理工作的责任感,用严格的审理、严肃的执纪保证案件质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气和,认真做思想工作,坦诚与之交换意见,听取他们的申辩,消除查办处理与被处分人员之间的误会、矛盾,使他们深刻认识所犯错误,真正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三是树立六种意识,努力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树立政治意识、加强党性锻炼、提升干好工作的思想深度,从审理工作的好坏关系、纪检监察工作是否有效的高度,增强做好审理工作的使命感。树立质量意识,提高依纪依法审理案件的工作水平。树立公正意识,从切实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的角度,做好审理工作。树立政策意识,多学习、深探究,推进审理工作的规范化进程。树立监督意识,强化审理内部监督的职能作用,处理好复杂的“人”“事”关系,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协调机制。树立创新意识,不断开拓审理工作新思路,建立健全“乡案区审”工作制度,探索“公开审理”的工作方式。

始终坚持把提高案件质量作为审理工作的核心和首要职责任务,并在案件审理的每一个环节,时刻想到这一点、时刻牢记这一点,既严肃惩处违纪行为,又注意保护广大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并在工作中重点把握三个方面、处理好三个关系,使查办的案件做到组织满意、各方认可。

因此必须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通过秉公执纪惩处违纪干部,警示广大党员干部更好的工作、更严格的要求自己坚持原则,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从而有力的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更好的为经济发展服务。

二是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处理好严肃执纪与保护干部的关系。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着“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干部的职能,在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从而更有效的发挥案件查处的治本作用,对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要认真贯彻落实“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做到不偏、不错、不软、不过,使被处分人员吸取教训、受到教育。三是讲政治、顾大局,处理好严肃执纪与区别对待的关系。既保证严肃纪律的执行,又注重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给犯错误党员干部一个改错的机会,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使他们更好地为地方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工作职能,做到社会、政治和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

围绕案件审理工作中心,贯彻落实各级案件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和工作中的不足,多措并举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

一是细心制定工作计划,不断推进案件审理工作。在认真学习上级纪委案件审理工作要点的基础上,必须突出特色突出工作重点,做到月月有计划、周周有总结、天天有进展。

的发展,法规的日益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对审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增强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创新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通过大胆探索实践,来提高审理工作水平。

三是加强对审理干部的管理。纪检监察干部要“公正无私、刚直不阿、不徇私情、敢于碰硬”,审理干部更应如此。因此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注重自我学习、自我提高,通过平时工作中的影响和锻炼,使审理干部具备“坐得住、能静心、严把关、有原则”的基本素养,自觉抵制利的诱惑,排除情的干扰、防止权的滥用、警惕丑的侵蚀、顶住势的压力,在审理案件时真正做到公心、公平、公正。

四是坚持审理工作制度。坚持“一案三审”制,保证“二十四”字方针的落实,确保案件质量。案件进入审理环节,首先确定一名主审人员进行“初审”,主要是针对案件材料,进行事实、证据的应证,初步定性量纪,其次是在审理室内进行“二审”,由其他人员向主审人提问,所提疑问全部解决后进入“三审”环节,由审理小组成员在一起讨论,互提疑虑、互解难题,最后提交纪委常委会。坚持“首诉必受有申必答”制度,认真办理申诉复查案件,切实保障申诉人权利。坚持“乡案区审”制度,加强对基层纪委的业务指导,提高基层纪委办案水平,确保整体案件质量。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范本篇十二

面。在卫生资源总量不足的情况下,却又造成卫生资源的浪费,如此的非良性循环,必然影响两极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影响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提高。由此,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医疗条件差就完全凸显了出来。

主要突出在以下几个方面:

力和向心力,团队精神也难以体现。

中央强调在新医改过程中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范本篇十三

xx年1月份对**、**、**三家电厂进行青年工作调查和团员档案统计,由于近年未新进年轻员工,因此三家电厂28岁以下的团员青年总数不足100人,人员年龄结构老化,极大影响了基层共青团组织活动的正常开展,团组织的职能难以有效发挥。

(二)共青团的工作内容单一。

(三)共青团的工作环境未能改善。

在基层中普遍存在着共青团工作“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共青团工作被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缺少必要的活动经费和场所,导致共青团工作的正常开展受到影响。

(四)共青团的干部队伍下滑。

基层团干部由专职向兼职化发展。三家电厂的团干部年龄均超过35岁,并且身兼数职,工作精力相对分散,做团工作全凭个人主动和平时的奉献。有的团干想做一些事情,而苦于对团工作无法投入必要的时间和精力,使工作处于停滞状态;有的团干因业务工作繁忙将团工作停留于表面,工作缺少主观能动*,拔一拔,动一动,不拔不动。另一方面,团组织吸纳优秀人才的机制尚未建立,共青团作为“人才库”、“后备*”的优势弱化,优秀人才不愿进入团干部的行列,而在岗位的团干部也不安心,轻视团的岗位,注重生产技术工作。

二、做好基层共青团工作的途径。

(一)加强组织建设,提高凝聚力和战斗力。

要牢固树立基层第一和为基层服务的思想,切实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要按照有利于党组织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团组织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有利于团组织服务青年成长成才的原则,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鼓励基层团组织在实践中探索加强自身建设的新途径,克服我公司团组织老龄化的缺点,增强积极*,把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成具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坚强集体。

(二)加强党建带团建。

团组织应紧密配合党支部工作的部署,主动向同级党组织汇报工作,使党组织了解团组织,及时给团组织指路子,压担子,使党组织将团组织建设纳入议事日程,纳入党的基层建设总体规划,积极争取党委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通过*党建带团建相关政策文件、联合督导检查等措施,加强和改进对党建带团建工作的领导,使党建和团建紧密结合。基层团组织应号召团员青年围绕本级党组织的工作中心,努力成为党的工作突击队,充分发挥助手和后备*作用,使共青团工作深入到企业工作的每一个细胞中。

(三)加强教育培训,促进共青团工作可持续发展。

1.努力培养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共青团干部队伍。团干部是团员青年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其思想*素质、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及言行举止将直接影响团的工作质量。基层团干队伍建设首先应抓好团干部的选拔工作,把优秀人才选拔到领导岗位;其次是抓好团干部培训工作,要一如既往地坚持抓好*立尝理想信念教育,提高知识素养;再次还要切实注重让团干部通过合理兼职这个有效途径来提高综合素质向复合型人才转变,使团干部的素质技能、工作方法、工作效率能够适应新形势多功能的要求,适应公司改革需要。同时建立团干部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惩。

2.加强团员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对团员的培养和教育,提高广大团员的思想*素质,增强团员的光荣感和发挥模范作用的自觉*,使团员保持先进*,号召团员青年成才立业,为企业的生存发展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为企业的兴衰而思考,为企业的效益而担忧,献策献力,多作贡献。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范本篇十四

派出所工作是整个公安工作的基础,在公安基础工作中处于重中之重的地位,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对公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狠抓基层基础工作,强化队伍建设,建立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立场坚定,勇于拼搏,执法公正的人民警察队伍是当前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维护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证。对此,我们近期专门对基层派出所的综合情况进行调研。

派出所的基本概况。

县位于市最北端,面积1000余平方公。

派出所目前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一、警力严重缺乏派出所现有警力严重不足,平均每名民警管辖着5000多人口,加之工作繁忙,更显不足。国家规定农村每名民警管辖3000人,而我县大大超过这个比例。如城关派出所所辖1镇2乡74个行政村,辖区人口47970人,只有7名民警,平均每名民警6000多人口;北社派出所,辖区人口36211多,只有4名民警,每人管8000多人口,故城所辖1镇1乡54个行政村辖区人口26295人,共5名民警,每人管5000多人口。加这重点人口,出租房屋,特种行业,流动人口刑释解教人员等,可以想象工作量之大,民警工作状态只能是疲于应付。推行市公安局“十个一”工作法中,我县遇到的问题是由于辖区人口多,警力少,困难大。如城关派出所7名警力,辖区有11935户、47970口人,现划为七个管段,每名民警平均管近1700户,居民按每周熟悉2户居民计算,需要约15年才能熟悉所在辖区居民,而民警根据工作需要有调动情况,不可能10多年呆在一个地方不动,即使不动,也不能高效完成所承担工作,因此警力缺乏是当前派出所工作的一个制约因素。

9个派出所的人员中,45岁以上的有21人,占58%,这些人多担任所长、指导员职务,并且担任这些职务已多年,虽然有丰富经验,但文化程度不高、体力下降,加之有保本守摊思想,有一部分年轻的同志是以工代警,干了多年,又不能到执法岗位,而警力得不到及时补充,对工作有影响。

三、干警素质偏低派出所现有民警中,高中以下文化的有16人,文化素质较低,加之人员不足,不能进行正常的理论业务培训学习,因此,与现代科技建警,人才兴警的形势不相适应,由此带来,民警业务素质得不到及时提高,办案效率不高。个别干警对待群众有“冷、硬、横、推、拖”的现象,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因此,基层警力必须充实,实现年轻化,提高素质。

四、制度建设尚有欠缺。

基层派出所工作重点是防范和管理,如。

何在农村为农民提供治安形势预报,开展治安防范,加强治安管理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明确干警的职责任务和考核办法。个别地方存在乱罚款,乱摊派,抛弃“管理就是收费,处理就是罚款”的陋习,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靠严格的制度。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范本篇十五

求实创新与时俱进扎实做好国企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hycbzx)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必经的法定工作程序,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强调,xxx必须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着力解决重点领域的腐败问题,近年来,国有企业纪检xxx门惩处了多起违...

2010年小河纪委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廉洁办案年活动工作总结为进一步提升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廉洁办案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案件检查工作再上新台阶,小河纪委严格按照(小河纪办„2010‟15号)文件要求开展案件查办工作,下发工作方案,要求各单位牢固树立依法依纪安全文明办案意识,始终以xxx人人能办案.个个会办案.案案成铁案xxx为工作要求,着力...

关于新时期发挥查办案件综合效应的思考李建社明确提出,要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发挥查处案件的综合效应.这是新时期xxx对查办案件工作的明确要求,也是当前纪检监察机关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之一.为此,我们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不断研究和把握新时期查办案件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拓展新思路,探索新方法,在依纪依法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

从五个方面着手,不断提高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体制转型时期,腐败案件呈上升趋势,纪检监察机关面对执政条件和社会环境的深刻变化,必须不断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不仅是依法执政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和促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一、深刻认识查办案件的重要意义,端正办案思想,是提高办案能力的动力之源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是惩治腐...

县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工作依纪依法文明办案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整改措施近年来,--县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室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纪检监察工作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相关规定,在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时始终把安全文明办案放在首位.在办案过程中,注重以人为本,坚持人性化办案,切实从探索安全文明查办案件方法上找准突破口,充分保障依法依纪文明办案,实现了办案工作的良性持续发展.但是,我们通过这次全县纪检监察机关依...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全市环保系统2006年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郑环办„2006‟69号各县(市).区环保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2006年,全市环保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要坚持以xxx理论和xxx三个代表xxx重要思想及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xxx.省.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和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以及省.市纪委工作部署,结合环保工作实际,...

基层办案工作调研报告范文范本篇十六

1月1日正式施行,急需在实务中将其精神贯彻落实,挖掘一些解决审判实务的办法,以正确地定纷止争。现仅就公诉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问题进行讨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是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结合。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同一行为引起的,被告人被指控的行为,在刑法上是犯罪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在民法上则是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本质上附带民事诉讼仍属于民事诉讼,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对刑事的依附性。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在程序运用和法律适用上均优先适用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严格限定在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民事侵权范围之内。附带民事诉讼的依附性还体现在诉讼时效、地域管辖、上诉期限、审判组织、送达等方面的一致性。

2、相对独立性。

附带民事诉讼可分开审理、分别判决;在适用民事诉讼相关法律,即民事诉讼规定的原则和制度可在附带民事诉讼中适用,如诉讼启动的自愿原则、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则等。

3、赔偿范围的物质性和直接性。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因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而且,物质性损失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间接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权利主体及义务主体。

1、赔偿权利主体。

(1)被害人。即被刑事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被害人为未成年人、患有精神病等,由其监护人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出现。

(2)已死亡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近亲属按继承法等民法规定的顺序行使,应根据具体案情,按照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3)犯罪致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由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的实际扶养的人提起。被扶养人包括抚养、扶养、赡养三种情形,应根据具体案情,按照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4)人民检察院。在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因种种原因未提起时提起。

(5)财产保险关系中,先行支付赔偿金的保险公司。

2、赔偿义务主体。

(1)刑事被告人。

(2)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它共同致害人。

(3)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及共同犯罪中无刑事责任能力致害人的监护人。

(4)共同犯罪中,已死亡犯罪人的遗产继承人或财产保管人。

(5)单位犯罪中的单位。

(6)其它与犯罪相关的民事责任承担者。如交通肇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按劳务关系、职务关系等转由行为人之外的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犯罪的,赔偿权利主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高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4、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5、在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将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说明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第三者强制保险的存在,则应当将承担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断。而对于那些并不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直接规定,而是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签订的其它保险合同而发生的保险,由于保险公司不是法定的其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及赔偿范围要另行审理才能确定的,不应将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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