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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单位岗位意见范文简短(汇总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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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单位岗位意见范文简短(汇总11篇)
2023-11-12 23:01:00    小编:ZTFB

总结是回顾过去、规划未来的关键环节。总结需要用心用脑,不怕费时费力,只要能对自己的发展有所帮助就是很值得的。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总结写作的经典案例,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单位岗位意见范文简短篇一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中央军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2月19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同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紧密关联,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扭住构建新发展格局目标任务,更加精准地出台改革方案,推动改革向更深层次挺进,发挥全面深化改革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关键作用。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李克强、王沪宁、韩正出席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0年。

工作总结。

报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1年工作要点》。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的意见》、《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县以下事业单位建立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关于持续防范和整治“村霸”问题的意见》、《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

会议指出,过去一年,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把握形势发展变化,充分发挥改革突破和先导作用,将改革作为应对变局、开拓新局的重要抓手,把推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部署改革任务的落实同完成“十三五”规划主要目标任务、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紧密结合起来,把防风险、打基础、惠民生、利长远的各项改革有机统一起来,紧紧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更深层次改革、更高水平开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制度优势应对风险挑战冲击,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会议强调,发挥全面深化改革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关键作用,要围绕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深化改革,完善党对科技工作领导的体制机制,推动科技创新力量布局、要素配置、人才队伍体系化、协同化,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坚决破除影响和制约科技核心竞争力提升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攻克重要领域“卡脖子”技术,有效突破产业瓶颈,牢牢把握创新发展主动权。要围绕畅通经济循环深化改革,在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建设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等方面推出更有针对性的改革举措来,促进各项改革融会贯通、系统集成。要围绕扩大内需深化改革,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健全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深化土地制度、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机制,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扎实推动共同富裕。要围绕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化改革,深化商品、服务、资金、人才等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推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建设,完善市场准入和监管、产权保护、信用体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推动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围绕推动全面绿色转型深化改革,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法律法规,完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统筹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使发展建立在高效利用资源、严格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基础上,推动我国绿色发展迈上新台阶。

会议指出,要把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推动改革落地见效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一要有系统观念,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主动识变求变应变,强化全局视野和系统思维,加强改革政策统筹、进度统筹、效果统筹,发挥改革整体效应。二要有辩证思维,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一,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新发展阶段,解决影响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突出问题,解决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问题,以重点突破引领改革纵深推进。三要有创新意识,改革系统集成有的需要从中央层面加大统的力度、集中力量整体推进,有的需要从地方基层率先突破、率先成势,根据实际情况来推动。四要有钉钉子精神,落实落细改革主体责任,抓好制度建设这条主线,既要在原有制度基础上继续添砖加瓦,又要在现有制度框架内搞好精装修,打通制度堵点、抓好制度执行,推动解决实际问题。

会议强调,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关系基本民生的重要商品,紧紧围绕畅通生产、流通、消费等多个环节,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等作用,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提升价格调控能力和水平,有力保障重要民生商品有效供给和价格总体平稳。

单位岗位意见范文简短篇二

据新华社北京7月6日电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7月6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在深化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成果的基础上,不失时机推进重大全局性改革,全面深化改革取得新的重大进展。继续推进改革,要把更多精力聚焦到重点难点问题上来,集中力量打攻坚战,激发制度活力,激活基层经验,激励干部作为,扎扎实实把全面深化改革推向深入。

构建长效机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关于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开展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关于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的方案》等。

会议指出,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要牢牢把握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集中承载地这个定位,围绕创造“雄安质量”,赋予雄安新区更大的改革自主权,在创新发展、城市治理、公共服务等方面先行先试、率先突破,构建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和未来发展方向的制度体系,打造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全国样板。

会议强调,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是深入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个重要载体,要着眼于凝聚群众、引导群众,以文化人、成风化俗,调动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创新方式方法,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牢牢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动员和激励广大农村群众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会议指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要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强化学校教育的主阵地作用。

会议强调,推动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是党和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重要民生工程。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学前教育规律,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单位岗位意见范文简短篇三

各级职员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公民-意识和职业道德、办事公正、廉洁奉公、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维护研究所和科技人员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职员分为三等十级,即分为高、中、初三个职等和一至十、十个职级,其中一、二、三、四、五级为高级职员,六、七、八级为中级职员,九、十级为初级职员。

1、初级职员的基本条件:

(1)、承担并胜任某项具体的管理工作,在部门领导和高、中级职员的指导下能保质保量地完成规定的任务,协助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和关系。

(3)、有基本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完成一般性的工作报告和总结,起草一般性文稿;能熟练地使用计算机进行文字处理和网络操作(目前尚未使用计算机管理的岗位对此不作要求)。

2、中级职员的基本条件:

并组织实施。

(2)、熟练掌握本职管理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方法,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系统分析能力,具有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3)、有一定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独立起草文稿(包括规章制度、作计划、报告),在任现职期间曾独立撰写、完成过3篇及以上具有一定水平的工作报告、总结或规章制度等。能够熟练地使用计算机进行文字处理、网络操作,比较熟练地解决计算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目前尚未使用计算机管理的岗位暂不作要求)。

3、高级职员的基本条件:

(1)、分管某一部门或我所某一方面的工作或承担复杂的管理工作;拟定本职工作中的中、长期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起草重要文稿。为改进工作和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出积极建议和设想并能组织实施,独立综合、平衡、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和关系,指导下属职员的工作。

(2)、系统地掌握本职管理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方法,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分析研究综合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及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

(3)、有较高水平的文字表达能力,在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或发表过3篇及以上有较高水平、具有一定指导、惜鉴作用的管理方面的论文、报告或在实际工作中证明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有较强的计算机使用能力和一定的英文读、写能力。

十级职员的资格条件:中专或高中毕业、工作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

九级职员的资格条件:大专毕业、工作满2年,大学毕业、工作满1年,或任一级职员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

八级职员的资格条件:硕士毕业、工作满1年,或任九级职员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在任初级职员期间,经过专门培训。

七级职工的资格条件:博士毕业、工作满1年,或任八级职员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

六级职员的资格条件:大专及其以上学历、任七级职员满3年。年度考核合格。

五级职员的资格条件:入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任六级职员满3年。年度考核合格。在任中级职员期间经过专门培训。

四级职员的资格条件: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任五级职员满4年。年度考核合格。

三级职员的资格条件: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任四级职员满4年。年度考核合格。

1、职员实行聘任制。初级职员聘期为1-2年,中级职员聘期为2-3年,高级职员聘期为4年。聘任期满根据聘期内的工作表现、能力及岗位需要决定是否续聘。

2、对不具备职员条件、或不胜任管理工作、或所在岗位不是管理岗位者,将不续聘。职工和研究所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双向选择,对于不适宜晋升职员职级的可转入工人系列。

3、实行最高任职年限制。担任初、中级职员在各职级满任职年限后的五年内晋升不了高一职级的,不再晋升职员职级。任高级职员的人员在各职级满任职年限后的六年内晋升不了高一职级的,一般也不再晋升。

4、考试与考核。

(1)、凡申请晋升职员职级人员需进行计算机应用考试(对目前尚未使用计算机管理的岗位暂不作要求,但应考相关知识),对申请六级及其以上职员职级的人员还需加试英语。

(2)、考试内容:

计算机进行实际操作。申请六级职员英语限于2014年前作为参考条件,自2014年起作为重要条件。

5、申请者须提交以下材料。

单位岗位意见范文简短篇四

国家人事部出台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要求事业单位进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其重要作用在于通过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并打破职务终身制。

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更是建立事业单位高效的激励机制的基础和依据,能够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中,事业单位不停地对激励机制进行探索,获得了很多阶段性的研究成果,并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但是伴随着时代的进步,过去的激励机制慢慢地失去了效用,急需进行完善和补充。

因此,结合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在事业单位中的实施,深入地了解影响事业单位激励机制的因素,摸索完善和补充当前事业单位激励机制的有效措施,进而真正地充分调到事业单位职工的积极性,对于事业单位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1.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没有落实,激励机制缺乏竞争性。

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形成长效激励机制的前提和保障[1]。

从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开始至今,虽然大部分事业单位已经基本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但是仍然存在很多理由:

第一,没有把岗位分析工作落到实处,而是走过场,走形式主义;。

第三,不能形成按岗聘用,竞聘上岗的用人机制,论资排辈的做法仍然比较严重;第四,职务“终身制”没有被打破,“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能高不能低”的理由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这些未解决的理由直接导致事业单位内一部分人在工作上没有压力,没有动力,进而形成了安于目前状况和不思进取的懒惰思想。

这种情况严重地打击了很多优秀人才和青年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2.激励机制单一,不能满足各类职工的需求。

虽然大部分职工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共性,但是他们之间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异。

职工不同的年龄、工作时间、学历、职称等因素会影响他们在一个时间段上的需求[2]。

例如刚工作的青年职工可以用职称来激励他们,但是对于那些已经获得高级职称的职工而言,职称这种激励方式就不再是推动他们进步的动力。

一些事业单位在制定激励策略时没有认真地去分析不同群体职工的需求差异,激励方式比较单一,难以做到有效地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3.分配平均主义,具有激励导向的分配制度没有形成。

一些事业单位在分配制度上存在“吃大锅饭”的现象,没有将职工的贡献、业绩和创新等绩效因素很好地体现在分配制度中。

这种行为违背了岗位设置管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使优秀人才和许多职工产生不公平感,并且严重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长久以往会严重影响事业单位的工作氛围,不利于事业单位的发展。

4.考核评价体系不科学,激励作用有限。

岗位设置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建立一套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

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评价体系是激励职工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条件。

但是目前一些事业单位的考核评价体系不尽如人意。

第一,由于事业单位中的很多职工从事的是脑力劳动,考核评价指标不容易量化,因此很多事业单位都没有花功夫来研究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

最后形成为了完成考核评价任务而考核的局面。

第二,考核评价过程受到人为主观随意性的影响很大。

评价者的人际关系、情感因素、轮流思想等因素都能影响考核评价的结果。

这样就会造成考核评价的最后结果与真实情况存在很大的偏差,使得考核评价过程流于形式。

这样的考核评价体系难以体现出公平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三,考核评价结果与职工的薪酬联系程度也不够紧密。

考核评价结果往往只是用来评价职工的薪级工资下一年度是否能够得到晋升。

而且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职工也很少。

一些单位更是出现年度推优轮流坐庄的现象[3]。

这样做虽然表面上看是为了维护单位内部稳定,但是却严重打击了那些努力工作的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四,考核评价结果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反馈。

在pdca循环中,关键的一个环节就是沟通与反馈,这样才能发现目前体系存在的理由,并积极寻找改善措施,最后做到持续改善。

但是一些事业单位并不重视这个环节。

每年花费大量的时间来实施考核评价,但是事后不与职工沟通和交流。

一方面职工不知道自己哪里做得好,哪里做得不好,自然不知道在今后的工作中往哪方面去改善;另一方面单位也不能发现考核评价体系中不足的地方。

由于这些理由的存在,事业单位激励机制的作用很有限。

第一,要重视岗位分析工作。

应由单位领导成立专门的委员会,统筹规划,认真细致地做好岗位分析工作,明确各个岗位的权利与义务、工作职责与工作内容、岗位任职条件等信息,为后续工作打好基础。

第二,要科学设岗。

在工作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岗位。

在科学设岗中一定要坚持“因事设岗”的原则,合理配置相关的人力资源。

第三,竞聘上岗,推行全员聘任制,打破职务终身制。

实行公开招聘,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岗位竞聘机制,逐步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

提高员工职业发展意向和岗位的契合度,建立“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性运转机制。

激励职工长期保持对工作的动力与热情,增强职工工作的积极性。

2.分析职工需求,构建多元化的激励机制。

马斯洛的层次需求理论认为,人的需求包括五个方面:生理的需求、安全的需求、社交的需求、尊重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

事业单位在制定激励机制时要充分考虑职工在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4],运用灵活、多样、全面的激励措施来满足职工不同的需求。

例如对于青年职工,主要的需求是收入水平、婚姻、子女抚养和教育、个人职业生涯规划等;而对于中年职工,他们除了关注收入水整理提供,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平的需求外,还比较关注健康、尊重感、成就感、自我实现等方面的需求。

因此,需要对职工进行深入访谈和调查,真实地了解职工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主导需求是什么。

然后根据公平理论、期望理论、双因素理论等著名的激励理论,充分结合实际调查情况,制定符合职工不同发展阶段需求的激励机制。

3.构建具有激励导向的分配制度。

要根据岗位设置管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构建以岗定薪、优绩优酬的具有激励导向的分配制度。

具体实施时,可以建立薪酬与聘任岗位和绩效水平严格挂钩的分配制度,将职工的贡献、业绩和创新等绩效因素体现在分配制度中。

职工的薪酬严格按照聘任岗位和完成业绩情况来发放,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4.构建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

第一,丰富考核评价指标,360度考核职工的业绩水平。

根据不同类别和工作特点的职工制定不同的考核评价指标,客观、真实、全面地考核职工的业绩水平。

第二,完善考核评价制度。

在考核评价策略的选择上可以考虑他评和自评相结合、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

考核评价过程中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在一些需要主观考核评价的环节,要尽可能做到量化和细化考核评价指标,加强监督和指导工作,最大程度降低人为主观因素对考核评价结果的影响,客观真实地反映出职工的业绩水平。

第三,考核评价结果与绩效工资紧密挂钩。

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于那些业绩突出的职工应该兑现绩效工资,并且给予精神上的褒奖。

同时,对于那些考核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人员应该采取一些约束和惩罚措施,从反方向激励他们努力工作[5]。

第四,完善考核评价结果的沟通和反馈。

管理人员应该充分利用考核评价结果,与职工进行交流,让他们知道自己的优势和不足,确定以后继续努力和改善的方向。

同时,也要聆听职工对于考核评价体系的意见和倡议,以及他们完成某些考核指标时遇到的困难。

管理人员再根据沟通和反馈的情况改善和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参考文献:

[5]周晓辉.浅谈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激励策略[j].东方企业文化,2013(16):111.

单位岗位意见范文简短篇五

关于县以下事业单位职级并行,全国的推进时间表前后跨度至少有四年。

2018年8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开展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首次提出保持现有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岗位等级设置和晋升制度不变,改造现有职员等级,拓宽基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业发展空间。这是中央首次提出在县以下事业单位试点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之后,甘肃、海南等省相继开始试点。

2021年2月19日,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了《关于县以下事业单位建立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的意见》,正式以官方名义明确在县区一级推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

2021年10月,中办印发2021【29】号文,正式以明文确认从2022年1月开始在全国范围推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事业单位迎来职级并行时代。

2021年11月和12月,各省市相继转发中央文件为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职员等级晋升预热。

2022年1-2月,市县两级相继召开会议传达文件精神,开展调研、摸底等工作。

2022年3-5月,部分县区开始实行晋升,套改职员等级。套改多半采用分级进行,先行套改六级和七级职员,空出职数后以此类推改套晋升。

从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目前全国除少数县区落实政策外,其余绝大部分县区仍处于政策解读、方案推行、酝酿改套阶段。参照2019年公务员职级并行经验,预计这些县区从动议到执行预料仍需三个月到半年时间,也就是说,全国县以下事业单位要全部普及“职级并行”至少要到2022年底。

单位岗位意见范文简短篇六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鼓励高等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8.根据高等学校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高等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在确定岗位总量时,应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综合确定。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高水平大学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可适当提高。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9.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0.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分为9个等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高等学校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1.高等学校现行的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二至十级职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水平,以及高等学校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总体目标控制的要求,按照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高等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合理确定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适当高于普通本科高校,普通本科高校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适当高于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高等学校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在总结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

15.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6.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高等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7.高等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8.高等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左右。高水平大学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

19.高等学校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应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20.高等学校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高等学校特点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高等学校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高等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1.高等学校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2.高等学校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23.高等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24.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5.高等学校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6.高等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高等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7.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8.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职员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校职员的具体条件。要积极探索符合高等学校特点的高校职员制度。

30.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1.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2.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33.高等学校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

3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35.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6.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37.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38.高等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结构比例以及最高等级限额等事项。

39.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学校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40.国务院各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41.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属高等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42.地(市)以下政府所属高等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3.高等学校设置特设岗位,按照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程序进行。

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40条、第41条和第42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高等学校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5.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6.高等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47.高等学校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高等学校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48.高等学校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学校要成立聘用委员会,院(系)成立相关聘用组织,分别负责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在聘用工作中,学校应充分发挥院(系)聘用组织和专家教授的重要作用,积极建立校内外同行专家学术评价制度。根据本校和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学校在新聘用教职工时,应积极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49.高等学校应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受聘人员,积极探索短期、中期、长期合同相结合的聘用合同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与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高等学校和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前,高等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50.高等学校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51.根据高等学校的特点,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2.高等学校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高等学校管理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严格控制。

53.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及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5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55.高等学校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八、组织实施。

56.地方人事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工作。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对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工作标准、职责任务等作出具体规定。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周密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高等学校的稳定和发展。

57.岗位设置工作是高等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高等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这项改革作为学校改革发展中的一件大事,精心组织,稳慎实施。要深入调研,认真分析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58.各地在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高等学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9.本指导意见由人事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义务教育实际情况和义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1.承担义务教育的小学、中学适用本指导意见。

2.义务教育学校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

3.义务教育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包括具有行政、党群等管理工作职责的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义务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义务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义务教育的特点,义务教育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义务教育学校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根据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设置。

义务教育学校可实现社会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应按照中小学编制标准,原则上以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确定。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对寄宿制学校可适当增加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初中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5%。普通小学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0%。

三、岗位等级设置。

8.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一般设6个职员等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0.义务教育学校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全国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2.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小学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的实施办法之前,暂按现行的教师职务制度实施岗位设置和聘任工作。

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制度,义务教育学校中学教师岗位共划分为9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小学教师岗位暂按6个等级划分。现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小学二级、三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三级。小学中评聘了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按现行规定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

13.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义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合理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农村地区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与本地城镇同类学校大体平衡。

教师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八到十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十一级、十二级之间的比例为5:5。

对于乡镇以下规模小、人员少的义务教育学校(或教学点),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以学区为基础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

高级、中级教师岗位的设置要兼顾不同学科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的实施。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总结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

15.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6.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7.义务教育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8.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特设岗位设置。

19.义务教育学校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特点和义务教育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义务教育学校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

20.特设岗位不受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1.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组织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2.义务教育学校中学教师岗位名称:中学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学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学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学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义务教育学校小学教师岗位名称: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3.义务教育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办法和标准执行。

24.义务教育学校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5.义务教育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义务教育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6.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7.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义务教育学校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9.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0.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同时,应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学生,善于学习,敬业爱岗,团结协作,严于律己。

31.义务教育学校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

3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义务教育学校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33.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4.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五)义务教育学校校长。

3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受聘校长岗位的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管理岗位基本条件,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团结同志,作风民主;具有中级(含)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

36.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37.义务教育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结构比例以及最高等级限额等事项。

38.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学校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39.县(县级市、区)所属各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县(县级市、区)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高等学校附属普通初中、小学的岗位设置的程序,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人事管理权限,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4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39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义务教育学校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1.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2.义务教育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学校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应向优秀班主任和其他优秀教师倾斜。

43.义务教育学校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44.义务教育学校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45.义务教育学校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学校要成立聘用组织,负责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

46.义务教育学校与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前,义务教育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等决定。

47.根据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特点,在教育教学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原则上应直接从事部分教学工作,其他管理岗位人员及工勤人员应积极实行一岗多责,提高用人效益。

48.对于乡镇以下规模小、人员少,对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义务教育学校(或教学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49.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特点,对义务教育学校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教师,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0.义务教育学校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51.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以及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义务教育学校,可以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及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52.义务教育学校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53.各地应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所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聘用教师,满足教育教学和课程设置对各级各类岗位教师的基本需求。要坚决制止在有合格条件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对学校按规定要求聘用的人员,经教育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办理相应人事关系,兑现工资待遇,严禁产生新的代课人员。

54.地(市)以上教育督导机构要按照国家和当地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的指导标准,以及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依法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人员聘用及配置状况的督导检查。按照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城镇学校之间、城镇学校与农村地区同类学校之间的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均衡,保证农村地区学校不低于城镇同类学校标准。

55.义务教育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八、组织实施。

56.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工作事关义务教育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分工协作,加强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工作标准、职责任务等作出具体规定。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科学核定各义务教育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持续健康和均衡发展。

57.岗位设置工作是义务教育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学校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要坚持以人为本,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认识。要按照积极、稳妥的方针,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58.各地在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义务教育学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9.本指导意见由人事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实际情况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1.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适用本指导意见。

2.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3.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特点,其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可实现社会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在确定岗位总量时,应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正式工作人员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实行动态管理。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人员岗位。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5%。幼儿园教师岗位占幼儿园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2%。

三、岗位等级设置。

8.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学校各类岗位及结构比例的确定,要充分体现学校的性质和特色,特别是适应中等职业学校重点专业、紧缺专业建设和普通高中实施新课程改革的需要。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管理岗位一般设6个职员等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0.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全国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2.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专业技术岗位与相应教师职务序列相对应,设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共划分9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设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中级岗位设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初级岗位设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

幼儿园教师岗位等级划分,参照普通小学岗位等级设置的规定执行。

13.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职务结构比例现状,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合理确定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与本地普通高中相协调。

教师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八至十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十一级、十二级之间的比例为5:5。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在总结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

15.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6.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7.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8.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技能操作任务较重的中等职业学校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特设岗位设置。

19.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特点和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

中等职业学校可设置一定比例的特设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办学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

20.特设岗位不受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1.中等职业学校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高级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下同)一级岗位、高级讲师二级岗位、高级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下同)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理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下同)一级岗位、助理讲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普通高中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幼儿园使用小学教师岗位名称。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2.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办法和标准执行。

23.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4.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5.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6.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主管部门以及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8.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9.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同时,应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学生,善于学习,敬业爱岗,团结协作,严于律己。其中,受聘至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备相关实践操作技能和实践教学能力。

30.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

3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主管部门以及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32.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3.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五)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校(园)长。

34.校(园)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聘任。受聘校(园)长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校长和幼儿园园长岗位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应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具有中级(含)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

35.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36.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结构比例以及最高等级限额等事项。

37.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学校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38.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政府所属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9.县(县级市、区)所属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县(县级市、区)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0.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38条、第39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2.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3.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聘用人员,应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在严格掌握聘用条件,完善考核评价办法的基础上,依照有关规定程序,由学校自主聘任到相应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在教师高级岗位聘任中,应向优秀班主任和其他优秀教师倾斜。

44.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45.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46.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学校要成立聘用组织,负责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47.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与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48.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工作的特点,教育教学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原则上应直接从事部分教学工作,其他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应积极实行一岗多责,提高用人效益。

49.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实施意见》相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50.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工作的特点,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1.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以及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可以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及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聘用合同期满前,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52.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53.各地应按照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以及幼儿园所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聘任教师,满足教育教学和课程设置对各级岗位教师的基本需求。要坚决制止在有合格条件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对学校按规定要求聘用的人员,经教育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办理人事关系,兑现工资待遇。

54.地(市)以上教育督导机构要按照国家和当地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的指导标准,以及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依法加强对上述学校人员聘用及配置状况的督导检查。

各地在实施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后,幼儿园教师参照小学教师职务管理办法执行。

八、组织实施。

55.地方人事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分工协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岗位设置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工作标准、职责任务等作出具体规定。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周密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科学核定各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确保学校的人力资源供给和持续健康发展。

56.岗位设置工作是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学校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要坚持以人为本,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认识。要按照积极、稳妥的方针,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57.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8.本指导意见由人事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单位岗位意见范文简短篇七

xxx同学,实习鉴定实习期间工作认真,勤奋好学,踏实肯干,在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地方,能够虚心向富有经验的前辈请教,善于思考,能够举一反三。对于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可以虚心听取。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加时加班完成任务。能够将在学校所学的知识灵活应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该学生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期间,未曾出现过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现象,并能与公司同事和睦相处,与其一同工作的员工都对该学生的表现予以肯定。

在校期间,该生学习努力认真,严格要求自己,尊敬师长,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与老师同学和睦相处,能说一口流利地英语,还在自学国际金融专业相关课程。她始终坚持“修德、博学、求实、创新”的治学态度,对知识努力钻研,在广博的基础上力求精益求精,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知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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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岗位意见范文简短篇八

据新华社北京7月6日电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中央军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7月6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在深化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成果的基础上,不失时机推进重大全局性改革,全面深化改革取得新的重大进展。继续推进改革,要把更多精力聚焦到重点难点问题上来,集中力量打攻坚战,激发制度活力,激活基层经验,激励干部作为,扎扎实实把全面深化改革推向深入。

构建长效机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关于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开展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关于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的方案》等。

会议指出,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要牢牢把握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集中承载地这个定位,围绕创造“雄安质量”,赋予雄安新区更大的改革自主权,在创新发展、城市治理、公共服务等方面先行先试、率先突破,构建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和未来发展方向的制度体系,打造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全国样板。

会议强调,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是深入宣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个重要载体,要着眼于凝聚群众、引导群众,以文化人、成风化俗,调动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创新方式方法,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牢牢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动员和激励广大农村群众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会议指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要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强化学校教育的主阵地作用。

会议强调,推动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是党和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重要民生工程。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学前教育规律,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单位岗位意见范文简短篇九

摘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是转换用人机制,解决人尽其才的理由,并且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可以说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形成长效激励机制的前提和保障。

事业单位应该以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为动力,针对单位内部激励机制中存在的理由,采取积极的措施完善激励机制。

单位岗位意见范文简短篇十

会议强调,全面推行县以下事业单位建立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要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着眼于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干部队伍,改造现有职员等级,将县以下事业单位职员等级与岗位等级适当分离,建立主要体现德才素质、个人资历、工作实绩的等级晋升制度,拓展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业发展空间。

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其他方面,据人社部网站此前报道,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在事业单位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此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事业单位全面实施岗位管理制度。

2014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将岗位管理制度上升为法规规范,规定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确定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岗位,自主聘用人员,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主要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省(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分别结合行业、地区特点,制定本行业、本地区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不同行业、不同地区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特点,在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基础上,对不同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和结构比例调控机制。

单位岗位意见范文简短篇十一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2月19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同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紧密关联,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扭住构建新发展格局目标任务,更加精准地出台改革方案,推动改革向更深层次挺进,发挥全面深化改革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关键作用。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李克强、王沪宁、韩正出席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的意见》、《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县以下事业单位建立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关于持续防范和整治“村霸”问题的意见》、《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

会议指出,过去一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把握形势发展变化,充分发挥改革突破和先导作用,将改革作为应对变局、开拓新局的重要抓手,把推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部署改革任务的落实同完成“十三五”规划主要目标任务、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紧密结合起来,把防风险、打基础、惠民生、利长远的各项改革有机统一起来,紧紧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更深层次改革、更高水平开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制度优势应对风险挑战冲击,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会议强调,发挥全面深化改革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关键作用,要围绕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深化改革,完善党对科技工作领导的体制机制,推动科技创新力量布局、要素配置、人才队伍体系化、协同化,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坚决破除影响和制约科技核心竞争力提升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攻克重要领域“卡脖子”技术,有效突破产业瓶颈,牢牢把握创新发展主动权。要围绕畅通经济循环深化改革,在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建设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等方面推出更有针对性的改革举措来,促进各项改革融会贯通、系统集成。要围绕扩大内需深化改革,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健全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深化土地制度、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机制,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扎实推动共同富裕。要围绕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化改革,深化商品、服务、资金、人才等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推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建设,完善市场准入和监管、产权保护、信用体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推动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围绕推动全面绿色转型深化改革,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法律法规,完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统筹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使发展建立在高效利用资源、严格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基础上,推动我国绿色发展迈上新台阶。

会议指出,要把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推动改革落地见效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一要有系统观念,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主动识变求变应变,强化全局视野和系统思维,加强改革政策统筹、进度统筹、效果统筹,发挥改革整体效应。二要有辩证思维,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一,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新发展阶段,解决影响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突出问题,解决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问题,以重点突破引领改革纵深推进。三要有创新意识,改革系统集成有的需要从中央层面加大统的力度、集中力量整体推进,有的需要从地方基层率先突破、率先成势,根据实际情况来推动。四要有钉钉子精神,落实落细改革主体责任,抓好制度建设这条主线,既要在原有制度基础上继续添砖加瓦,又要在现有制度框架内搞好精装修,打通制度堵点、抓好制度执行,推动解决实际问题。

会议强调,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关系基本民生的重要商品,紧紧围绕畅通生产、流通、消费等多个环节,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等作用,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提升价格调控能力和水平,有力保障重要民生商品有效供给和价格总体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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