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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完善申请书结构范本(实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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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完善申请书结构范本(实用14篇)
2023-11-23 01:43:45    小编:ZTFB

总结是对过去的一种回顾,也是对未来的一种规划。5.总结要具有清晰的逻辑思维和正确的表达方式善良是我们应该努力追求的目标,它会给我们带来无尽的正能量。

完善申请书结构范本篇一

尊敬的团组织: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为使自己成为新一代的共产主义接班人,建设共产主义的预备军的一员,我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

如果我申请入团成功,那么我将会坚决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勤奋学习,积极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为了完成团的现阶段基本任务,我还会尽自己所能不断加强团的建设,发扬优良传统和作风,积极、富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团建设成为团结的坚强核心。坚持做到: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尽自己所能将其在团的工作中得到全面发展。

在加入共青团后,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习,不断提高学习成绩和政治思想觉悟,提高自己的自制力,尽自己所能为大家服务,自觉并严格遵守团规、维护团的利益,虚心向他人学习,热心帮助他人进步。在课余时间阅读一些有益身心健康的书刊,培养自己高尚的情操,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新一代的接班人。我保证:作为一名共青团员,我一定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履行团员的义务,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好助手和后备军。

我郑重地向团组织提交入团申请,希望团组织吸纳我为共青团员!请团组织监督并考验我!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__月__日。

敬爱的团组织: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青年的先进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的有力助手和后备军,是中国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大学校,是一个有纪律的组织,是中国革命和建设各历史时期发挥青年先锋作用、为中国共产党培养和输送优秀合格先进分子的模范组织,因此我应该争取加入共青团。

我是一名高一的学生,自从上初中以来,我就对团有了很大的好奇心。我一直以来的希望就是入团。因为共青团是一个属于青年人自己的组织。从初一到现在,在这几年间,我通过对团和团章长期的学习,我已经对共青团有了很深入的了解。而我对入团的心就更加热切了。

共青团是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性组织,是党的可靠的、得力的助手和后备军,是培养青年学习共产主义,具有“四有”“五爱”品质的大学校。我已经认识到作为一名跨世纪的青少年,就更应该积极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我要从现在开始不断地锻炼自己,为祖国的将来而积极奋斗。正是如此,我更应该争取加入中国共青团。

我向团委申请:我一定用实际行动积极争取及早日加入共青团,请考验,请批准。如果我被批准了,我决心遵守团章,执行团的决议,遵守团的纪律,履行团员义务,参加团的工作,做一名名副其实的共青团员,处处起模范作用,为“四化”贡献自己的全部力量,为祖国的未来继续努力。

如果我能够加入共青团,我也不会感到骄傲,因为这只是我过去的表现不错,不代表我将来不会犯错误。我一定会继续的努力学习,努力团结同学,积极帮助学习不好的同学补习,将他们的学习带上去。

希望团委组织可以批准我的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20__月__日。

敬爱的团支部:

我通过团章的学习,团员同志的教育,知道中国共青团是领导青少年的先进组织,是广大青少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对青少年有着深远而积极的影响,是青少年迈向21世纪的光明道路。

团支部组织是一个先进的集体,能成为团支部的人都是有文化、有道德、有理想的新青年。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它领导着青年,培养出先进的青年,使一批又一批的人才涌现,加强民族的自尊,使青年们认识到只有文化、有道德、有理想的社会主义强国,才能成为新一代强国。

我通过初中一年多的学习,明白到只有入团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学生,才能使自己的初中生活过得更加充实、有意义。

本人热爱学校,热爱班级体。能够做到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守则》。在班上担任音乐科代,对工作认真负责,督促同学做好劳动工作,协助老师解决一切问题,起模范带头作用。积极举手发言,课后认真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在家复习当天所学知识的重点、难点。遇到困难时,积极、主动去面对,尽自己的所能去解决。本人成绩良好,本人还积极参加各种活动,曾参加__市钢琴比赛(青年组)第三名,现在,钢琴已经考了7级,准备在寒假考8级。

希望团支部批准我加入中国共青团。如果我被批准,我决心遵守团的纪律、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做一个名副其实的共青团员,继续努力,爬上最高峰。如果我未被批准,我决不放弃,补足自己的缺点,接受更多的考验,争取早日入团。

我知道我的我还存在很多的缺点,但是我有信心改正我的缺点,我一直在不断的进步中,虽然进步不是那么的明显,可是我想,既然我已经进步了,我就应该积极的申请加入到中国共青团之中来,那样我的进步还会更明显。

希望团组织认真考虑和审查我,给我一次机会,加入团的大家庭,为团作贡献。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敬爱的团组织:

我是初一(2)班的学生___,志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团组织的领导,严格遵守共青团的所有章领和规定。希望在青年团学到更多的知识,结交更多的朋友。

在小的时候,爸爸总爱看关于红军的电视电影。于是受他影响,我也慢慢的喜欢上了正义的八路军叔叔。自从进入初中,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便成为本人一直为之奋斗的目标。青年团是在革命的风暴中诞生的,在艰苦的战斗历程中成长的组织,它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突击队,是培养建设社会主义接班人的熔炉。

它具有漫长的历史,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指导思想,是用共产主义教育青年的,是中国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学习共产主义的大学校。我作为一名二十一世纪的青年,感到加入这个组织是十分重要的。

现在我已是一名青少年。在这段时间里,我认为对于我来说无论是在学习方面还是在思想方面都有了一定的进步。在学习方面,我能够积极学习,向老师、同学请教我在学习上遇到的问题,从过去我在小学时的为考试而学习改变为现在的为了解知识、追求学问、不断提升自己的知识水平而学习。在思想意识方面,由于我作为一名班干部更使我明白到集体观念、集体意识的重要性。

我认为,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是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的,集体是个人存在的条件与保证,个人是集体存在的基本因素,二者是不可分割的。从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来说,又必须要求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要牺牲个人利益去维护集体利益。所以,我作为一名班干部在做好我的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团结好同学们如组织他们一起参加体育运动等一些群体性的活动,以增强他们的集体主义观念。

中国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的后备力量,是党的有力助手,是少先队员前进的一个新的台阶。所以,希望团领导批准我成为青年团的一名成员。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尊敬的校团委:

我志愿加入共青团!

通过学习,我知道了成为团员的必要条件: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自愿意参加团的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缴纳团费。才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青团。通过学习我还知道了团员的义务是什么。就是要宣传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它社会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等各项内容。

我印象最深的就是:团员要在学习、劳动、工作以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所以我要在平时的学习中,带头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处处以团员的要求约束自己,在同学中起到表率的作用,做一个优秀的共青团员。学习团章是增强团员意识教育活动的一部分,而增强团员意识教育活动是对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延拓。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员是作为党的后备军而存在的,增强团员意识,自觉地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为祖国建设添砖加瓦.。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昂首阔步,奋勇前进。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虽然我还不是一个团员,但是我从没有一刻的松懈,请组织考验!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日。

完善申请书结构范本篇二

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是在特殊的环境下起步的,发展之初就将上市公司的股份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非流通股不允许上市流通。在上市公司的股本构成中,已流通股份只占35%左右,而尚未流通股股份却达到65%左右(参见表1)。上市公司的股份被人为分割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造成场外交易价格与场内交易价格相差悬殊,在可流通股份所占比例过低的情况下,通过场内交易的方式对公司进行收购兼并不仅成本极高,而且几乎不可能实现,这也使得上市公司在场内几乎感受不到直接来自兼并与恶意收购的威胁,市场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外在约束力明显不足。不仅如此,股权的分割使得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明显不对称,比如就上市公司分红而言,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收益率就相差很大。

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主要是国家股和法人股,其中国家股又居于主导地位。19以来,国家股的持股比例还呈上升趋势。从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可以看出,总体而言国家股股东在上市公司中居于控制地位,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因此将在很大程度上受国家股股东的影响。问题在于,国家股股东不同于流通股股东和其他法人股股东,国家股股东不仅关心上市公司的回报(意味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且还关注就业、社会稳定、财政收入等指标,即国家股股东的特殊性在于其目标是多元的,在多重目标约束下,国家股有时会为了其他目标而并不将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放在首位,因此国家股股东的利益与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

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还呈现出明显的“一股独大”特征。《2002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蓝皮书》对204月30日之前披露年报的1135家a股上市公司的调查结果表明第一大股东平均股权比率为43.93%,而这些第一大股东80%以上是国家机构或国有法人,“一股独大”现象十分严重。

一般来说,公司治理是解决股东、董事会、公司管理层以及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从制度框架上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理层、监事会构成。从三个组织机构的关系看,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聘任或解聘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对董事和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但由于股权结构、股权性质以及制度设计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使得“新三会”的治理结构并未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一)股东大会受控股股东控制。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呈现出明显的“一股独大”特征,受此影响,控股股东很容易获得股东大会的控制权,而受各种条件所限,流通股股东几乎很少参加股东大会则使股东大会演变成了大股东会。根据湘财证券(2001)的调查统计,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参会人员严重偏少,平均出席股东大会人数为74.65人,最少为1人。从参会代表的结构看,国家股股东的出席率最高,法人股股东其次,流通股股东最低。流通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人数占流通股股东总数的比例平均仅占0.21%。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的权力机构,控制了股东大会也就意味着控制了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被单一或少数股东掌握后则无疑加大了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二)董事会受制于控股股东和内部人的特征十分明显。

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主要通过大股东对董事会的控制来实现,即通过自己推荐的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进入董事会发挥作用。大股东由于持有的股份较多,通常可以直接或委派自己的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因此在董事会中能够很好地保障自己作为股东的权利。不仅如此,由于中小股东持股份额较少,并且居住地分散,小股东间的沟通渠道不通畅,因此中小股东的代表很难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进入董事会,这使得大股东在董事会中所占席位的比例很可能超过其持股比例、甚至董事会完全被大股东所控制。李东明等()对6月至1999年5月期间发行上市的全部222家公司的董事会构成情况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74.33%的样本公司董事会代表的股权比例超过50%,43.69%的样本公司董事会代表的股权比例超过2/3。董事会代表的股权比例低于30%的公司只占样本总数的5.86%。《2002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蓝皮书》对股权结构及各代表席位构成的研究也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基本上是第一大股东控制,很难体现中小股东的参与意识。在其所调查的1135家上市公司中,从总体上看,人民币普通股35.95%的股权比率,仅占其董事会成员的7.42%。

虽然大股东控制董事会能较好地保障大股东的权益,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积极性。但大股东控制董事会的结果常常成为大股东操纵,董事会则成为大股东的一言堂。大股东控制下的董事会决定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很难得到直接体现,在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制度基础相对薄弱的情况下,中小股东就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群体中利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一部分。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因大股东控制所导致的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并不少见,比如通过关联交易变相转移公司资产从而侵犯其他股东利益的事情曾频频发生。

由于国有股的委托代理问题一直未能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我国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严重。根据《2002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蓝皮书》的调查统计,在内外部董事构成方面,外部董事席位数仅占7.24%,这说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主要被内部董事控制。值得注意的是,李东明等(1999)的研究发现当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为国有资产管理局或经营公司时,往往在董事会或监事会中没有最大股东的代表,从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人员来看,呈现出典型的内部人控制模式。内部人控制董事会虽然有助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和实施,但董事会目标与股东利益相背离的风险也会加大,比如董事会可能会追求内部利益最大化而不是股东利益最大化,导致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不仅如此,由于国家股在上市公司中居于主导地位,股权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国有股的委托代理机制还存在很大问题,表现为虽然国家股东的性质以及国有股权的代表人是明确的,但国有股权代理人的利益与股权的利益并不直接相关,因此国有股权常常并未代表国家的利益,而成为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甚至是内部人利益的代表。这使得上市公司的行为也常常并不代表大股东的利益,而成为内部人控制的工具。

(三)对经理层的激励约束机制与股东利益的关联度低。

层激励约束机制的扭曲则进一步弱化了经理层利益与上市公司利益间的关联性。魏刚()的研究表明,上市公司对经理层的激励机制中,非报酬激励作用大于报酬激励,其主要表现是:上市公司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取报酬的比例很低,平均仅为50%;报酬结构形式单一,总体持股数量较少、持股比例偏低;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酬与公司经营绩效相关程度不高,年度报酬对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产生显著的激励作用。斯道延·坦尼夫等(2002)的研究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对经理人员激励机制的扭曲将不可避免导致经理人去满足实际控制人(或监督人)的利益。由于非报酬激励仍然是对经理人员激励的重要方式,而非报酬激励主要是由政府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等)做出,因此经理人员会有很大的动力去满足政府部门的要求。政府部门的目标是多元的,满足政府部门的目标通常意味着会在一定程度上偏离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单一目标。而在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下,经理人员可能会依靠其实际控制权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监事会居于从属地位难以起到监察作用。

从形式上看,我国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与德国相同,即公司的监督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立,分别由监事会(德国称监督董事会)和董事会(德国称执行董事会)承担。在德国模式的双层制董事会中,监督董事会由非执行董事组成,行使监督职能。执行董事会由执行董事组成,行使执行职能。德国公司法规定,监督董事会的主要职责,一是任命和解聘执行董事,监督执行董事是否按公司章程经营;二是对诸如超量贷款而引起公司资本增减等公司的重要经营事项作出决策;三是审核公司的帐簿,核对公司资产,并在必要时召集股东大会(李维安,2001)。由于德国公司监督董事会的权力高于执行董事会,这样无论从组织结构形式上,还是从授予的权力上,都保证了监督董事会确实能发挥其应有的控制与监督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要求在上市公司建立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等五项,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监事会主要承担对上市公司的监督职能。监督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两点:一是监督者的权力或能力要强于被监督者;二是监督者具有独立性,通过制衡机制形成有效的监督。问题在于,我国的上市公司虽然从形式上看是由监事会承担监督职能,并且法律也赋予了监事会监督的的责任,但由于现有的法律框架实际上将监事会和董事会平行设置,监事会的权力并不高于董事会,实际上也就限制了监事会监督的“权力”;此外,由于对监事的任职资格未做详细规定,比如未规定至少应有一名监事具备会计或审计方面的任职资格,这使得监事会行使职权的能力也不够;从监事会的构成看,监事会也不具有独立性。“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特点决定了大股东的代表更容易进入监事会并成为监事长,职工选举的监事会成员则在很大程度上受公司经理层和董事会的制约。无论从监事会的构成看,还是从监事会的权力看,监事会事实上都居于从属地位,因此也就难以起到有效的监察作用,监事会监督“失灵”有其必然性。

三、建议。

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是我国上市公司当前也是今后要长期面临的任务,根据我国的公司治理状况,结合国际经验,在改善公司治理方面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一)股权结构的调整是改善公司治理的基础。

从国际经验看,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选择与公司股权结构的状况密切相关。然而,虽然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上可能存在差异,但不论哪一种公司治理模式都十分重视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之间制衡机制的'有效性,而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种权利利益指向的一致性则是制衡机制能够发挥作用的基础。比如,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导向的公司治理模式中公司通过对经理层激励机制的设定使决策权和执行权的利益趋向一致,同时通过独立的审计公司和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作用来行使监督职能;以日本和德国为代表的银行导向的公司治理模式中主同时也是公司的大股东和主要的监督者,决策权和监督权的利益趋向一致,同时公司以低薪和很高的社会声望来实现对经理人员的激励。需要指出的是,英美模式的公司治理和德日模式的公司治理虽然存在一定差异,但在股权的平等性和股权利益的一致性方面却是相同的,而这恰恰是制衡机制发挥作用的隐含前提。各国的实践证明,所有权和治理模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企业自身的成长和外部环境变化在不断调整,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公司经营跨国化、资本市场全球化以及证券市场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各种公司治理模式的发展日渐呈现出趋同的趋势。

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并不是我国上市公司所特有的状况,根据斯道延·坦尼夫等(2002)的研究,中国上市公司所有权的集中度(持股比例)与绝大多数西欧国家相似。不同的是,中国很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是国家(或国有法人),而缺乏有影响力的个人和家族股东,同时金融机构和机构投资者几乎不起作用。虽然从国际经验看,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有助于其获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治理会存在很大问题,因为在第一大股东的股权利益同其他股东的股权利益相一致,并且是同股同权同价的情况下,第一大股东的高持股比例事实上使其成为积极的投资者。我国上市公司在股权方面的特殊性在于一股独大的是不可流通的国家股,而且其目标多元化,这使得国家股股东在股权的平等性和股权利益的一致性方面都同流通股股东有很大差异,国有股的委托代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则不仅使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很容易落在董事会和经理人员手中,而且常常造成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目标与行为并不代表甚至是损害所有者的利益。因此,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调整主要是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通过国有股减持或国有股的分散持有形成股权利益的一致性和单一性——资本收益的最大化;二是通过解决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分割问题真正形成股权的平等性——同股同权同价。

(二)重视董事会的建设。

无论从国际经验看,还是从我国公司治理的现有框架体系看,董事会都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机构,而随着上市公司制度建设的不断推进,董事会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强化,因此,改进公司董事会将是改善公司治理状况的一个必然选择。

从各国董事会的发展历程来看,有三点受到普遍关注。一是董事会要能够真正代表所有者的利益。比如,oecd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认为“治理结构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二是董事会必须具有独立性。由于董事会成员的构成状况会对董事会的独立性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对董事会的构成、特别是对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最低比例做出规定日益受到重视。oecd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提出“为了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通常要求相当数量的董事会成员不受聘于本公司,也不能与公司或管理人员有重要经济的关系,家庭或其他密切关系,这并不妨碍股东成为董事会成员”。三是日益重视对董事的评价。能够对董事会成员进行有效评价的前提是董事会的分工相对明确,同时董事会成员真正具备履行职责的权利。从各国经验看,董事会下建立专门委员会已成为董事履行职责和对董事进行评价的基础。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会职责的规定表明董事会是重要的决策机构,需要对股东大会和上市公司负责。《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发布则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实际已开始具备监督职能。总体来看,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从形式上看虽然更象德国模式,但董事会所具有的职能则表明实际上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美国模式更为接近。在明确董事会职能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董事会制度要在借鉴其他国家董事会制度的经验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及当前公司治理所面临的股权结构、股权性质及现有制度设计中的一些问题,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突破。一是要通过重建公司董事会探索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理关系和合理的股权结构形式,进一步把国有资产的职能从政企不分下的职能转变为资本职能;二是要通过引入独立董事进一步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防止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利益侵害;三是要通过在董事会下建立执行、审计、薪酬和提名等专门委员会,一方面更好地发挥董事的专业优势、提高上市公司的决策质量,另一方面将有助于上市公司股东对董事进行评价,从而强化对董事的约束力,增强董事的责任感。董事会制度的逐步完善将会不断促进上市公司对公司治理的全面深入理解,并将带动股东大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等的进一步完善。

(三)监管部门的积极推动在改善公司治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一系列规章规定。然而,由于受发展阶段、股权结构、股权性质等方面的影响,总体来看,上市公司对公司治理的理解还相对滞后,很多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只是简单地满足了监管部门形式上的要求而远未达到有效治理的实际效果。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客观要求监管部门承担起两方面的责任,一是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上市公司所面临的股权结构、股权性质方面的问题,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铺平道路;二是要在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上市公司实际,通过各种措施(比如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规范等)引导并推动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的实践。

完善申请书结构范本篇三

[摘要]近年来,我国许多上市公司接连不断地出现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了我国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这些已暴露的问题或潜伏着还未显露的隐患,不仅证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而且也说明我国证券市场等方面存在着不少的弊端。这就是说,我国上市公司产生的种种问题,不仅仅是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造成的,而且还与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相关的系统“失灵”密切相关。因此,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必须多管齐下方可奏效。下面,我仅就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几个关键问题谈一点看法。

一、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前提是必须明确确定我国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就是单一目标----“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建立有效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首先必须回答这样一个“古老”而一直又未扯清但不必须明确回答的问题:现代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是什么?换言之,现代公司的作用是什么?如何认识和回答这个问题,直接关系着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功能定位和治理形式等,直接决定着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对于这个问题,国外学术界的认识分歧很大,有多种不同的看法,美国罗伯特・c・克拉克(1986)曾把这些观点概括为“二元论:严格利润最大化准则;一元论:公私利益的远期一致;适度理想主义:自愿守法;高度理想主义:利益集团的调和与作为剩余目标的公共利益目标”。同样,国内学术界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分歧也很大,概括地讲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与上述的“二元论”相同,即坚持传统的“股权至上主义”,公司治理的目标就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并据此强调公司要实行“单边治理”;另一种则与上述的“高度理想主义论”一样,即要扬弃“股东至上主义”的逻辑,强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并据此强调公司要实行“共同治理”。

持上述观点者各自都有很多理论根据(杨瑞龙、周业安,),一时谁也很难说服谁。我个人认为,理论来自于实践,反过来又服务于实践,因此判断上述哪一种观点更为科学,关键是要看哪一种观点在实践中对企业的发展更为有利。

日本公布的《日本公司治理原则》(以下简称(原则))中对日本与英、美公司治理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深刻地反思了日本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弊端,指出日本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日本公司的目标不象英、美那样是“单一目的”,而是“复数目的”。《原则》指出:“作为竞争过程的一个侧面是日欧与英美企业组织效率的竞争,即还原于股东利益的‘单一目的’的组织与称之为劳资利益的‘复数目的’的组织之间的竞争。经济效率性基本来源于企业的活动,所以行为是非标准明确的企业,可以容易快速地做出与目的相适应的判断。并且‘单一目的’的企业采用长期报酬制度,有可能整合性地实现‘复数目的”’。该《原则》还以日本为例,证明“若在组织上不能取消解雇,那么企业必成为非效率的温床”,并得出结论:“在‘复数目的’的组织中有明显的保留非效率的倾向”(转引自李维安,2001)。最近,越来越多的日本企业纷纷告别了影响劳动力流动的终身雇佣制、告别有吃“大锅饭”之嫌的“年功序列制度”(赵文斗,2001)。

《原则》对日本公司实践的反思,有力地证明了“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的“单一目的”比“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最大化”的“复数目的”更为合理、更为有效。罗伯特・c・克拉克(1986)指出:“高度理想主义,即使被采用,也只能削弱商业公司的主要优势及其有效地实现确定目标的能力,同时还会放大政府的基本缺陷,使其迷失方向,并陷于利益集团的无休止的竞争中”。我国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人人都是主人,人人都对企业不负责任的恶果也说明了这一点。

坚持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并不是说公司可以忽略公司利益相关者(包括雇员、债权人、顾客、社区等)的利益。实际上,公司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其前提就是公司必须履行它对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所有法律义务。应该特别指出的是,公司与上述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都是事前约定的,若有纠纷可以通过谈判或法律程序来解决,因而不需要通过公司治理结构来保障。也正是因为如此,各国公司法中都强调只有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只有股东对公司的剩余价值拥有请求权。

从法学意义上讲,股份公司本身就是一个虚拟法人,被作为具有自然人的某些特征的“人”来对待,并具有自己的内在目的或目标。在美国,尽管公司法没有明确回答公司的目标,但“律师、法官和经济学家通常假定商业公司的更终极的目的是为股东谋利”(克拉克,1986)。从委托和代理理论的角度看,股东既是初始委托人,是公司所有权力的初始源泉,又是终极风险的承担者,所以,股份公司的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这是天经地义之事。如果我们承认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那么我们就需按照这个目标的要求来构造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才能真正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否则,我们若是追求高度理想主义的“复数目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就有可能重蹈日本企业之辙。

我国许多上市公司之所以接连不断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就在于公司治理结构失灵,而公司治理结构之所以失灵,就在于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畸形股权结构现象普遍存在。据最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公布的统计结果,截止7月30日,深、沪两市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数占总股本的66%,其中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政府机构持股数占总股本的51.16%,国有股所占比例居绝对统治地位。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它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控制权方式、运作方式乃至效率等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要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必须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

这里应该特别强调的是,我们否定的是国有股“一股独大”,而不是笼统地反对其他股“一股独大”。不论是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上看,“一股独大”并非都是坏事。从理论上讲,只要大股东产权清晰,承担风险,直接拥有公司剩余价值的请求权,自然有着强列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强烈愿望和发展壮大企业的动力,大股东的行为一般自然就会正常化。从实践上来看,美、英的股份公司都曾经历了家族资本主义、经理资本主义与机构资本主义三个阶段,其股权结构也曾经历了由集中到分散、再由分散到相对集中的变化。无论是在股权高度集中在少数私人手里的家族资本主义时代,还是在股权相对集中在机构投资者手中的今天,“一股独大”或股权相对集中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沃伦・巴菲特在希尔公司、比尔・盖茨在微软公司、李嘉诚在和记黄埔公司都曾占有很高比例的股权,这些“一股独大”不但没有妨碍公司的发展,反而成为公司快速发展的基本动力源。

我们之所以否定国有股“一股独大”,关键是国有股股东行为非理性化,发生了严重的扭曲。

关于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的讨论和分析文献已有很多,概括地讲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国家所有权的代理行使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国家所有权的代表是“形至而实不达”,“缺位”现象比较普遍,缺乏能真正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的人格化代表二是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原有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都明显带有传统旧体制的“胎记”,传统的国有资本管理经营中干好了得不到相应好处,干坏了不负责任,不担风险,经营效果缺少客观评价标准等弊端在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依然存在三是国有股“一股独大”导致许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层基本上都由原企业的管理人员所组成,从而形成了国家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局面四是国有股不能流通,中、小股东又存在有“搭便车”行为,致使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市场对公司的治理(诸如公司控制权市场、职业经理人市场等)“失灵”,从而加剧了国有股股东行为的扭曲,五是法制不健全,打击不力,助长了部分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总之,由于国有股东带有“天生”的内在缺陷,因而国有股“一股独大”必然致使公司行为非理性化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失灵。

彻底改变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关键是要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的要求,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正确认识“继续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的真正含义。笔者过去曾提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关键不在于国家直接控制企业的数量,而在于国有资本的质量,在于用现有的国有资本去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本,不断扩大国有资本的辅射范围,迅速使国有资本增值,所以,大幅度缩小国有股在公司中的比重,不但不会否定公有制,而且只会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公有制(冯根福,)。时至今日,我仍认为我的上述看法是正确的,我认为,只有认识问题解决了,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方向就明确了。具体地讲,就是要审时度势,逐步降低上市公司的国有股的比重,直至其不能控股为止(处于公有产权领域的上市公司除外)。只有形成了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才能为构造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必须做好这样一件事:就是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建立一种制衡关系,而制衡关系的核心就是董事会。然而遗憾的是,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我国学者与政府有关部门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互制衡以及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问题上,而对如何充分发挥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董事会的作用则重视和讨论不够,这也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效率低下的一个基本原因。

公司董事会的主要职能有二:一是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战略决策;二是对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然而,我国许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并未很好地履行这些职能。究其原因,主要是国有股“一股独大”使董事会丧失了“独立性”。在“一股独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有相当多的公司董事会成员是公司内部管理人员。董事会“内部人控制”是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一个显著特点。据抽样调查统计,我国样本公司董事会中执行董事尽管近些年来逐步递减,但目前仍然高达57.4%(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在这样一个主要由内部执行董事组成的董事会中,期待由下一级执行董事来监督和约束自己的.上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显然是不现实的。被董事长或总裁任命的董事自然不是忠诚于全体股东,而是忠诚董事长或总经理。这样一个由所谓国有股东“内部人控制”的董事会,难免会做出许多侵犯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等非理性的事情。

西方许多国家公司发展的实践已经证明,保证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是董事会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前提条件,也是约束“一股独大”行为的有力措施,近年来,美国大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一直在增强。据统计,在,美国标准普尔500家公司的董事会中的外部董事已达到66.4%,比1995年的64.7%有所增加(克里斯塔・丁・伯克等,)。在美国这样一个主要崇尚市场治理公司且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相当发达的国家里,还对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如此的重视,那么,像我们这样一个公司外部治理机制还很不发达的国家,更应重视和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

为了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中国证监会最近颁发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要求“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之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我个人认为,该《意见》提出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抓住了健全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要害,但是《意见》提出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仍然太低,难以充分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尤其是我国上市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完善还需假以时日,因而在这个阶段更需依靠强化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机制--董事会的“独立性”来弥补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不足。所以我建议应该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意见》,规定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之前或某个时间之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当包括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为了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的作用,除了要保证其有“独立性”之外,还应加强重视对董事会运作模式尤其是董事会运作实务系统的研究。具体地讲,就是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借鉴国际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重构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组织模式;二是要设计一套可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运作实务体系,其中包括董事会职责的设计、董事会履行职责的设计、董事会成员选拔制度的设计、独立董事的激励与约束制度的设计、董事会评估制度的设计,等等。只有完成了上述这些运作制度的设计并加以实施,才能使公司董事会充分发挥作用的理想变为现实。

长期以来,为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人们都比较关注公司治理结构或公司内部治理机制问题,而对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则重视不够。国外公司的发展实践证明,公司治理是一个有机的系统,缺一不可。因此,要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仅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或内部治理机制,而且还要完善与公司治理结构相适应的公司外部治理机制。

我认为,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主要由以下三种机制所构成,即市场机制、行政机制与社会机制。

十分活跃,对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控制权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是一种十分有效的约束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市场机制。然而,我国股票市场发展了近,但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发展仍严重滞后,究其原因,就在于占控股地位的国有股不能流通;从而妨碍了上市公司的敌意兼并和收购,这也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今后不但需努力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而且还需审时度势地加大国有股流通的比重,积极为公司控制权市场发挥作用创造必要条件。

同样,我国职业经理人市场也很落后,究其原因,还是国有股“一股独大”所致。由于国有股控股,公司经理的选择主要是依靠行政部门,这样职业经理人市场对公司在职经理来说没有构成任何威胁。因此若要职业经理人市场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把公司职业经理人交由市场选拔和淘汰。

公司外部治理行政机制主要是指政府对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管理机制。我们现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暴露出的许多问题,充分地说明我国公司外部治理行政机制存在有严重的弊端。今天许多上市公司发生的问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当初推荐公司上市时没有严格把关,使许多在治理结构及其它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的质量较差的公司蒙混过关上市。更应引起人们关注的是,今年发行实行了核准制之后,仍然出现了像麦科特和华纺股份这样的问题。因此,要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还必须从“源头”抓起,努力提高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水平,严格掌握企业募股及上市的标准。同时,我们还应看到,许多公司上市之后,有的热衷于快捷地在股市上“圈钱”,有的为了配合庄家炒股蓄意制造和发布各种假信息;有的则千方百计地转移公司资产,如此等等,都说明我国二级市场管理还有很多漏洞。因此,要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还必须加强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二级市场的运作制度,加大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公司外部治理社会机制主要是指中介机构的信用机制。“银广厦”等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不少中介机构(包括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证券公司)缺乏社会信用,从而恶化了公司治理结构和助长了一些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必须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与管理,使其能够诚实守信地开展中介活动,真正成为一道阻止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防火墙”。

最近我在思考一个问题:为什么我国引进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日本及欧洲大陆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形式上很接近,而产生的问题远远比它们严重得多呢?为什么在西方国家能够正常运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一引进我国就变了味?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公司治理文化”方面存在着重大的差异。

什么是公司治理文化?就是指指导和约束公司治理行为以及员工行为的价值理念。通俗地讲,就是指公司治理结构的“软件”。一个上市公司可以引进出色的治理结构和政策,但如果不改变其传统的公司治理文化,公司的发展仍然很难成功。我国许多上市公司是由传统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传统的国有企业管理文化几乎以各种形式仍然笼罩着现在的公司。比如,传统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负责任的习惯,在上市公司就转变为对股东利益不负责任的理念;传统国有企业干好干坏一个样、吃“大锅饭”的习惯,在上市公司就转变为不承认人力资本价值,经理报酬与员工不能拉开太大差距的理念;传统的国有企业党委书记领导厂长的习惯,在上市公司就转变为董事长领导总经理的理念,如此等等。所以,要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除了要搞好制度建设外,还应积极创造和建立一个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相适应的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

创造和建立一种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涉及的内容很多。我认为,我国当前应着重培育和树立以下几种公司治理文化理念:

一是树立“股份公司是股东的,股份公司的主要目标就是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如上所述,许多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仍然是国有控股。在这些公司,许多董事长和总经理仍然认为这些公司是国家的,所以根本不把中、小股东的利益放在眼里。我国上市公市之所以出现很多问题,主要原因就是不重视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利益。所以,我们必须倡导上市公司所有员工尤其是董事会和经理层人员以及国内公民转变观念,形成共识,真正树立“股份公司是股东的,股份公司的主要目标就是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理念。

二是树立“股份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大会,核心机构是董事会”的理念。时至今日,我国许多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仍由党的组织部门或政府的人事部门所任免,或者党的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仍然对其任免有决定性的影响力。在许多人的心目中,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不是股东大会,而是上一级党的组织部门或政府的人事部门。这实际上仍然是传统国有企业管理的习惯。如果要真正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就必须树立“股份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大会,核心机构是董事会”的理念,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和选拔任命总经理。否则,上市公司就不能称之谓股份公司了。

三是树立“人力资本价值”的理念。所谓人力资本,主要是指两种人:一种人叫作公司技术创新者;另外一种人叫职业经理人。这两种人之所以成为人力资本,关键是他们使企业拥有了别人没有的核心技术。现在国外企业文化变化很大的一个内容,就是强调等级制,强调拉开收入差距,而强调等级制和拉开收入差距就是为了充分激励人力资本(魏杰,2001),就是为了打破企业分配方面的平均主义。由于我们过去不承认人力资本价值,给公司经理人员的报酬很低,严重地挫伤了公司经理人员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因此,我们今后一定要树立“人力资本价值”的理念,借鉴国际经验,给予公司经理人员应得的报酬,充分挖掘和调动他们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总之,只要我们认真地研究并解决好以上几个关键性问题(也应包括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问题,由于讨论该问题的文献较多,且认识较为统一,故本文未加讨论),就一定能够顺利实现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

参考文献。

冯根福,1996:(中国大中型公司治理结构模式选择的理性思考),《新华文摘》第7期。

[美]克里斯塔・丁・伯克,等2000:(19实务:标准普尔1500家超大型企业的实践,转引自粱能主编:《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实践与美国的经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李维安,2001:《中国公司治理原则与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魏杰,2001:《企业前沿问题研究》,中国发展出版社。

杨瑞龙、周业安,2001:《企业共同治理的经济学分析》,经济科学出版社。

赵文斗,200。

1:《日本企业告别终身雇佣制》,《经济日报》9月13日。

作者: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冯根福加入时间:2004-7-2。

完善申请书结构范本篇四

敬爱的团支部:

你好!

我现在是一名初二学生,“长大”的我,做任何事,都要瞅瞅胸前的“责任”,尽管我还并不能理解它真正的含义,但我也只能虚无缥缈的乘着这只透明的小船独自在漫无目的的大海上飘着。在我升入初中时,我知晓了共青团的存在,对于这个优秀的组织,我是极其敬仰的,非常想成为其中一员,我申请加入共青团!

共青团是先进青年人才辈出的组织,是促使人上进、严格要求自己的组织。是以毛泽东思想、马列主义和邓小平理论为行动的主导思想,是党的得力助手。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有力助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伟大领袖毛主席亲自缔造和培育的,它在不同的条件下,各个历史时期都有着自己的任务,四化建设中它将是长征的英勇突击队,它仿佛是一个大熔炉,汇聚了许多有志青年。回顾共青团的成长历史,无不感到自豪和骄傲。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共青团员始终站在最前列,完成这崇高的职责。

共青团是先进青年的先锋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的后备军,还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的大学校。团员要积极上进,热心为大家服务,先人后己,不计较个人的得失。共青团委是中学最主要的组织成分。

我认为自己已达到了入团的标准,恳请团组织批准我成为团员。我加入团的原因是因为:在各位老团员的表现中,我知道了入团可以使我得到更多的科技知识,还可以通过参加团的各项有意义的活动,加深自己对社会的认识,提高社会实践经验。还有因为我更想为祖国做出一份贡献。

本人热爱祖国,热爱团组织,希望能为祖国、为人民、为团做出一份贡献。在班里,我担任历史科代表和组长职责,工作积极负责,力求做到最好。纪律方面,我严格要求自己,因此成绩优良。在校能够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能够尊敬老师,团结,帮助同学。在家能够经常帮助妈妈做家务,尊老爱幼。

如果我被批准了,我一定会遵守团的规章制度,以先进团员为榜样,努力学习,认真完成团交给我的每项任务,做一名合格、优秀的共青团员。如果我落选了,我决不灰心,认真反省自己,找出自己的不足,改正自己的缺点,争取下一次能够入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敬爱的团组织:

您好!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它领着青年,培养出先进的青年,加强青年的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树立远大的了理想,使我国成为有文名、有文化、有道德、有理想的社会祖义强国,造就祖国、为护祖国的作用。

青年团对青年有约束力、有团结作用、有吃苦耐劳的精神、能加强组织性和纪录性的效果。正是如此,我必须加入共青团。

本人遵守纪律,上学不迟到,准时到校,仪表齐全,遵守每天做到上学不搞小动作,按时做两操,在这几个星期里德育量化考核总保持优。与同学之间有良好关系,同学有些地方不懂我会乐意帮助,解开他心中的问题,只要自己能帮得到的就劲力去帮。本人还有遵敬师长的习惯,见到老师叫“老师好”,做错了什么就认真听从长辈的教导。在班上的成绩是排在前列,先在还不断努力学习希望能进一步达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并且在学生手册上老师总是给我很好的评语。

团支部如果真的批准了我,会用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用认真的态度实行团交给我的任务,做个有职责的共青团员,并且决心维护团组织,遵守团章,遵守纪律,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它社会活动中起到模范作用,处处为班着想、为校着想、为国家着想新的人。

如果这次未能批上,我会考虑自身的条件是否达到团的要求,找出错误加以改正,改善自己的不良之处,可能这次是给我的考验,继续创造良好的条件,争取早日入共青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完善申请书结构范本篇五

[摘要]本文认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困难在于上市前的企业旧体制被上市公司沿袭下来,比如所有者缺位,政府对上市公司的过多干预等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因此,要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需要政治、法律和经济体制的配套改革。对于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本文提出,有效运作的董事会是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最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但由于《公司法》形成于我国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很多方面已经不适应建立健全现代公司制度的要求,因此,修改《公司法》已成当务之急。

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完善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十年来,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经历了不断完善、不断规范的发展过程。特别是近几年随着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加强和规范化程度的提高,证券市场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高级组织形式,其通过严格的规则要求、透明的监督机制、市场化的激励手段等等大大地促进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和完善,有力地推动了中国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但是,目前中国经济尚处于由计划向市场的`转轨过程中,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而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新兴市场,这些都决定了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优化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任重而道远。

我国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

[1][2][3][4]。

完善申请书结构范本篇六

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叫unjs,于209月26日进入公司,根据公司的需要,在技术部担任结构工程师一职,负责结构设计工作,本人工作认真、细心;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富有工作热情;性格开朗,乐于与他人沟通,具有良好和熟练的沟通技巧,有很强的团队协作能力;责任感强,确实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和公司同事之间能够通力合作,关系相处融洽而和睦,配合各部门成功地完成各项工作;积极学习新知识、技能,注重自身发展和进步。

我自20参加工作以来,一直在沿海地区从事产品和模具结构设计工作,因此,我对公司这个岗位的工作可以说驾轻就熟,并且我在很短的时间内熟悉了公司、以及有关工作的基本情况,马上进入工作状态。

现将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初入公司的一段时间内,我认真学习了解公司产品特性,虚心像同事请教学习。在过去几个月的工作中,完成了日本客户p25的箱体设计,p16交通诱导屏的结构设计,和多种钢架设计,以及业务要求的各种相关效果图的设计等工作。获得了本部门领导和同事的认同。当然,在工作中我也出现了一些小的差错和问题,部门领导也及时给我指出,促进了我工作的.成熟性。

要不断的学习与积累,不断的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完善自我,使工作能够更快、更好的完成。我相信我一定会做好工作,成为优秀的新亚胜公司的一份子,不辜负领导对我的期望。

总之,在四个月的工作中,我深深体会到有一个和谐、共进的团队是非常重要的,有一个积极向上、大气磅礴的公司和领导是员工前进的动力。公司给了我这样一个发挥的舞台,我就要珍惜这次机会,为公司的发展竭尽全力。

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希望自己能成为新亚胜公司的正式员工。

恳请领导予以批准。

申请人:unjs。

完善申请书结构范本篇七

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叫unjs,于9月26日进入公司,根据公司的需要,在技术部担任结构工程师一职,负责结构设计工作,本人工作认真、细心;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富有工作热情;性格开朗,乐于与他人沟通,具有良好和熟练的沟通技巧,有很强的团队协作能力;责任感强,确实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和公司同事之间能够通力合作,关系相处融洽而和睦,配合各部门成功地完成各项工作;积极学习新知识、技能,注重自身发展和进步。

我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在沿海地区从事产品和模具结构设计工作,因此,我对公司这个岗位的工作可以说驾轻就熟,并且我在很短的时间内熟悉了公司、以及有关工作的基本情况,马上进入工作状态。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对公司也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让我很快进融入到公司这个大集体中。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团结同事,搞好同事之间的关系。要不断的学习与积累,不断的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完善自我,使工作能够更快、更好的完成。我相信我一定会做好工作,成为优秀的新亚胜公司的一份子,不辜负领导对我的期望。

总之,在四个月的工作中,我深深体会到有一个和谐、共进的团队是非常重要的,有一个积极向上、大气磅礴的公司和领导是员工前进的动力。公司给了我这样一个发挥的舞台,我就要珍惜这次机会,为公司的发展竭尽全力。

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希望自己能成为新亚胜公司的正式员工。

申请人:unjs。

完善申请书结构范本篇八

提供一篇转正。

申请书。

(一)概念解说。

转正申请书,是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时向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材料。

转正申请书包括五部分:标题、称谓、正文、结尾、落款。

1、标题。一般为“转正申请书”,居中书写。

2、称谓。即申请人对党组织或党支部的称呼,一般写“敬爱的党组织”或“党支部”。顶格书写在标题的下一行,后面加冒号。

3、正文。它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简况。要向党组织说明自已是何时被批准入党的,什么时候预备期满,并正式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

三是努力方向。针对自己在预备期的表现,特别文章整理编辑:是对存在的缺点和不足之处,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改正措施和今后的努力方向。最后在申请转正报告中应表明自己对待转正的态度,如果还不具备转正条件,不能按期转正时,自己应该抱有正确的态度。

4、结尾。一般在转正申请书正文后写“此致”,再另一行顶格写“敬礼”。

5、落款。在转正申请书的最后,要署名和注明申请日期。一般居右书写“申请人×××”,下一行写上“××××年×月×日”。

1.转正申请书要适时写出,交给党组织太早、太晚都不行,一般在转正到期前一两周为好。

2.转正申请书不能过分简单、概括,要体现思想进步的连续性。既要与预备期思想相联系,也要与申请入党过程中的思想变化相联系,注意思想的深度。

此致

敬礼申请人:

时间。

完善申请书结构范本篇九

1、关于股权结构。

《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城市合作银行股本由当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地方财政入股资金构成。其中,地方财政为最大股东,其入股比率不得超过城市合作银行股本总额的30%”。根据规定,城市商业银行的最大股东为地方财政,即地方政府,其他出资人除城市信用社原有的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两者加起来占股本的比例都很小)外,实际运作中基本上都是当地国有企业。

也就是说,国有成份占有绝对多数,而且出资人出于同一座城市。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地方政府表现出较强的金融控制力,从而使城市商业银行依附于地方政府,变成地方政府的准行政部门,导致盲目投资和金融风险积累。同时,由于地方政府作为大股东,这一虚拟主体对剩余索取权的追逐要求无形中被软化,因此,很难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会、经营班子形成约束机制,“三会四权”的制衡职能严重弱化。

应该说20后,随着民营资本进入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主体突破了地域的限制,股权结构开始逐渐分散,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地方政府的股权比例出现明显下降,民营资本参股比例有所提高。但是,随着民营资本投资比例增加并取得实际控制权后,在城市商业银行内外部制约机制原本就不到位的情况下,民营资本急功近利的逐利性特征显现出来,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治理问题开始凸现。

2、关于外资参股。

关于外资参股国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的入股主体,仅仅包括当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地方财政,明确排除了外资参股的可能。在1994年发布的《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也明确禁止外资、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应该说,这是和当时中国金融环境相适应的,但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中资金融机构逐渐有所开放。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随着对外资和合资金融机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开放不断推进,许多城市商业银行逐渐被外来资本所关注。外资金融机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在带来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同时,还在董事会层面强化了制衡关系。从上海银行、南京银行、西安商业银行和济南商业银行外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的情况来看,各行均为外资方提供董事会席位,增加外资话语权,强化双方合作与技术协助,对城市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但是,由于所占股权比例和董事会席位有限,外资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十分有限,很难起到点石为金的效果。

3、关于信息披露和外部监督。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作出了整体规范,规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应当披露的内容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要求,包括主要财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股东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公司治理和重大事项六个方面,涵盖了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整体状况。自月起,银监会多次下发文件、通知,针对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试点工作中的不足进一步分类明确了要求。

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城市商业银行审慎经营,加强自我约束,但由于所披露信息的关注主体主要是监管机构和股东等利益相关者,而且披露信息的详细程度还有待于加强,因此,很难对管理层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压力。从目前来看,由于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受众群体十分有限,很难受到市场公众的监督,因此,其外部监督主要来自于监管部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应接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4、关于股权激励。

关于商业银行的股权激励问题,目前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相关的条款或规定,对银行高管实施股权激励和薪酬制度改革,虽然许多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在进行尝试,但也只有部分上市银行才获得批准。在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形成之初,有部分员工持有公司股票,这种员工持股与资本形成过程有关,严格意义上不属于股权激励的范畴,确切地说是员工持股。

在公司资本形成过程中,员工和外部投资者出资取得股权,与通过股权激励获得股权有本质上的不同。而且,这种形式形成的部分员工持有公司股票的状况,能否在公司未来发展中体现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是否能提高公司治理效率,还不能确定。

完善申请书结构范本篇十

尊敬的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各位与会代表:

早上好!

首先,我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对《欧洲货币》“中国论坛”的召开、对选择“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这么好的一个题目来进行讨论表示衷心的祝贺,同时我也非常感谢中国工商银行、汇丰银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香港交易所、穆迪亚太公司对本次会议的支持。公司治理问题对中国的发展非常重要,其涉及的内容和影响十分广泛,所以我想利用有限的时间,讲一讲关于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公司治理在中国是一个令人激动的题目。我国从开始试图引进公司治理的概念到现在时间还很短,发展的年头还不长,期间曾遇到了很多的困难和艰辛。我们也曾经历了一些很初级的问题的争论,就像是小学生的讨论似的。但是经过这些年的发展,我国在公司治理方面进步很快,非常令人激动。当然,到目前为止,关于公司治理我们也还有许多剩余的问题尚未解决,需要我们进行深刻的研究。我想借此提出12个议题,希望这次论坛能够在这些方面进行讨论,取得进展,对中国今后的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一、希望讨论的12个议题。

首先,公司治理的概念是从国际上引进的,我国对公司治理的认识和实践经历了一定的过程。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开始尝试把公司治理的概念写入,文件中明确了“出资人、董事会、管理层和职工”之间的相互制约的关系,应该说初步提出了公司治理的基本概念。但是公司治理一词的正式引入一直到,十五届四中全会才正式被写入了党的主要文件。在公司治理的指引方面,在坚持学习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政府最好能明确对19oecd发布的《关于公司治理的五项原则》的态度,如何发挥政府在制定公司治理的整体制度和法律框架方面的推动作用,这也是oecd在发布《关于公司治理原则》(修订版)时所特别重视的。近年来,我国一些部门,包括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以及其他部门都发布了一些很好的公司治理指引,但从政府角度,推动公司治理指引还需要做哪些进一步的努力?还很值得讨论。

第二,从国际实践经验看,公司治理存在不同的模式,例如安格鲁-萨克森模式、莱茵河模式、日韩模式等。过去十多年的实践经验表明不同模式之间有收敛的趋势,在一些问题上更加一致,但在很多方面仍有不同,中国必然需要根据本国国情进行模式选择。其中,在哪些方面究竟需要借鉴哪些模式、选择哪种模式,仍然需要积极的探讨。

第三,90年代初,中国之所以开始要引进公司治理,最重要的原因是我国不少企业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和所有者缺位问题。时至今日,这个问题还是一个没有完全解决好的重大问题,还需要我们正视和讨论。

第五,从中国的实践看,目前在公司治理方面做的最好的总体上还是上市公司,因为上市公司有监管机构对公司治理的指引,有投资者、公众和市场的监督。上市公司的实践也使人们开始认识到股份制改革是改革的一个主要方向,推动大中型公司上市是改革的一个重要且有效的措施。如果没有股份制改革,如果不推动大中型公司上市,想获得公司治理的实质性进步是否可行?我认为恐怕会有很大的困难。

第六,中国的国情之一是,在投资者、董事会、管理层、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之外,在公司治理中还需要考虑党委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有关的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明确。

第七,我们接受了国际上很多关于公司治理的好经验,但在oecd关于公司治理的五项原则中,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中国实际上始终在回避,始终没有提出任何正面或反面的意见。20oecd关于公司治理原则的修订版,比1999年版更加强调发挥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所起的作用。如何准确解释并让大家了解stakeholder的内涵,正面发挥其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议题之一。

第八,我们仍旧可以看到中国在公司治理方面出现的比较明显的偏差是忽视股东的利益。例如一些传统的国有企业,到目前为止,始终不对股东分红。今后如何体现股东利益依然是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的议题之一。

第九,令人欣慰是,近年来,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巨大进展。尽管刚开始引进独立董事时有很大疑问,担心独立董事一时成长不起来,只是些花瓶,事实上,经过培训和锻炼,独立董事在中国公司治理中开始发挥越来越明显的积极作用。今后如何进一步发挥好独立董事的作用仍旧是需要讨论的议题。

控制问题还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这些机构投资者究竟是选择美国模式作消极投资者,还是采取更积极的态度来参与公司治理,也是需要讨论的议题。

第十一,我国很多企业的财务杠杆率非常高,从银行贷款的金额大而自有资本金比率低,银行是非常重要的债权人。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债权人权利保护机制、有效的清偿框架都是oecd公司治理原则中十分重视的问题。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在公司治理中应当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是值得中国的银行界深入探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最后,关于公司治理在中国出现的一个重大的进步,就是公司治理已经不仅是国有企业改造的课题,同时也是各类非公有制企业改革中要强调的同样重要的课题。过去写政策性文件,总是把国有企业改革专门写一段,非公有制企业似乎不存在类似的公司治理问题。近来,更多的人对公司治理的共性问题加以强调,企业改革的多数内容也将更具有共性。这将给企业改革提出不少需要探讨的共性议题。

以上列出的.是我希望能够听到与会者意见和建议的关于公司治理的十二个题目。

我们也希望会议的参与者,特别是中方代表,能够关注到年oecd关于公司治理原则的修订版本在公司治理原则方面所取得的主要进展。

二、2004年oecd《关于公司治理原则》(修订版)所取得的主要进展。

1999年oecd公布的《关于公司治理的五项原则》,已经被政策制定者、投资者、公司、利益相关者等参与者广泛关注。随着环境的变化、有关公司治理新事件的不断发生,关于公司治理的五项原则面临新的挑战。为此,自从开始,oecd就如何有效保证公司治理原则的实施,例如如何发挥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如何强化股东的知情权、如何强化审计独立性、如何提高所有权结构的透明度等问题进行了全球性的调查和磋商,最终在2004年4月公布了《oecd关于公司治理原则》(修订版)。

和1999年版相比,2004年版在五个方面取得了新进展:

第一,增加了新的一章-“确保有效公司治理框架的基础”,该章着重阐述了政府在为公司治理制定整体的制度和法律框架方面应该发挥的作用,提出政府在倡导和建立公司治理监管框架时应遵循的原则,包括建立公司治理原则的贯彻和执行机制、如何建立公司治理参与者的权利保护机制、同时如何防止过度监管所带来的成本加大等。因此,2004年oecd关于公司治理的原则增加到了六项。

第二,强化了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其中在四个方面,增加了股东的声音:(1)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应由董事会确定、公布,并与高管的长期业绩相挂钩。股东有权知道董事会成员和高管的薪酬政策,任何股权性的薪酬均应由股东同意。(2)股东有权更换董事会成员、有效参与董事会成员的提名和选举。(3)作为受托人的机构投资者要公布其自身的公司治理政策、其投票权的执行方式,以及当其面临利益冲突时如何实施投票权。(4)任何影响跨境投票的障碍应被消除。

第三,更加关注利益冲突问题的解决。在1999年版强调对利益冲突进行披露的原则基础上,2004年版公司治理原则要求有利益冲突的人要声明其处理利益冲突的方式,另外新版本还关注到了新兴市场中普遍存在的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1)新增一条原则,要求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评级机构和分析机构,在提供公司信息时,合理处理利益冲突问题;(2)强化审计责任,明确审计要向董事会负责;(3)强化审计的独立性,强化审计在管理、降低潜在的利益冲突时应采取的步骤;(4)更加关注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提出“对于来自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的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应该受到保护,并提供有效的补偿”。

第四,更加强调对利益相关者和投诉者(whistleblower)的保护。在利益相关者方面,更加强调员工和债权人作为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作用。(1)在员工方面明确提出,应发展“提高员工参与程度的机制”。利益相关者,包括单个员工和他们的代表机构,应该能够自由地和董事就公司所发生的违法或不道德行为表达他们的看法,员工表达的看法和员工表达看法的权利都应该受到重视和保护。要建立信息能够安全保密地到达董事会的渠道。(2)在公司治理的环境中,提高参与程度的机制要能够使员工所掌握的特殊技能,快捷地传递到公司,从而使公司直接或间接受益。员工参与机制的例子包括:在董事会中增加员工代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包括养老金投入在内的利润分享机制等。例如,养老金类投入应建立一个独立的基金,基金的托管人应该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等。(3)强调了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强调债权人对公司运作发挥外部监管者的作用,并提出建立有效率、有效果的清偿框架和有效的债权执行机制是对有效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补充,是对股东权利的有效保护。对员工和债权人的关注在新版本中被提升到了一个更重要的高度。

第五,进一步强调董事会的责任。(1)强调董事会在建立较高公司伦理标准、遵纪守法、监督内控和财务报告体系方面的职责。(2)强调董事会的独立性,不仅表现在独立于高管,而且要和控股股东保持相对的独立;(3)强调对关联交易、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的决议、会议程序和构成等问题的信息披露。

2004年oecd关于公司治理原则的修订版进一步扩展了对公司治理的理解。我国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引入了公司治理概念,初步引入了公司治理的原则。还需要进一步借鉴国际经验,跟踪国际上关于公司治理原则的新进展,不断增强对公司治理的讨论和认识,丰富对公司治理的实践。

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市公司的质量,上市公司的质量和公司治理紧密相关。随着我们对公司治理认识的不断提高和实践的不断深入,我个人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充满信心。因为我们对公司治理的绝大部分问题都进行了讨论,对一些重要问题的认识已经逐步到位,随着我们对剩余问题认识的逐步一致,解决问题的实践和规则必然也会逐步到位。公司治理的完善一定会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也会对我国银企关系的模式探索及实践改进发挥重要的作用。

完善申请书结构范本篇十一

20xx年年底,成功做市的企业中经营时间超过2019年的占比60.37%,而在协议转让的企业中这一比例仅为48.85%。从企业规模及利润水平上看,做市企业的净资产和净利润的中位数为6471万元和918万元,分别为协议转让企业的2.2倍和3.56倍。就成长性而言,做市企业过去两年营业收入总增长率的中位数为43.03%,虽高出协议转让10个点,但优势并不如体现在企业规模上的明显。以下是由网小编j.l为您整理推荐的新三板做市制度供需失衡收入结构待变正文,欢迎阅读参考。

20xx年,a股市场整体估值居高不下、大盘指数剧烈动荡、系统性风险难以规避、ipo再度暂停……面对主板颇不乐观的投融资环境,不少拟融资企业和投资者将目光投向新三板市场。截至20xx年12月31日,从1572家到5339家,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在去年一年内完成了三倍增长。

曾经饱受诟病的流动性难题一直是制约新三板发展的障碍。因此,做市转让制度一经推出便被给予厚望。截至20xx年年底,挂牌企业中做市转让的公司数量占比已超过20%。而在去年年初,这一比例仅为8%,做市企业数量增速远超协议转让。

如今,新三板做市转让制度启动已一年有余。回顾20xx年,这项起源于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交易制度在增强流动性、平抑价格波动方面确实起到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受限于做市商供需失衡及政策约束影响,做市商相对于挂牌企业更有谈判话语权,其获取利润的主要来源也较其市场定位有所偏差,而这恰恰给新三板市场的稳定发展埋下隐患。

20xx年,新三板做市交易的挂牌企业新增1047家,惊人的增速折射出企业对提高自身股票流动性和估值水平的渴望。与此同时,由于对新三板挂牌企业估值较为困难,财务规范性要求低于主板企业,做市商为避免风险必然会对拟做市企业进行更为严格的筛选。

截至20xx年年底,成功做市的企业中经营时间超过2019年的占比60.37%,而在协议转让的企业中这一比例仅为48.85%。从企业规模及利润水平上看,做市企业的净资产和净利润的中位数为6471万元和918万元,分别为协议转让企业的2.2倍和3.56倍。就成长性而言,做市企业过去两年营业收入总增长率的中位数为43.03%,虽高出协议转让10个点,但优势并不如体现在企业规模上的明显。可见,与短期爆发性成长能力相比,做市商对企业长期持续经营能力以及企业规避风险的能力更为看重。

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中符合创业板最低财务要求的约有1800家,其中选择做市转让的企业约有660家,占比37%,远高于新三板全部挂牌企业中做市转让企业所占比例。同时,这660家企业占全部做市转让企业数量的57%,而协议转让的企业中符合创业板财务条件的占比仅28%。做市企业的财务稳健性更强。

事实上,做市商在选择做市项目时,企业的主营业务、所处行业、商业模式等都是其关注的重点。以行业为例,信息技术的做市率达25%,高于其他挂牌企业集中的行业。做市商因看好信息技术产业的创新性和成长性而乐于为其做市,也会相应考虑到该行业轻资产的特征而降低对企业规模的要求。总体而言,企业的资产、盈利、成长性等财务状况为做市商选择企业设下了一道标准。很多时候,这个标准甚至比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财务要求更为严格。

20xx年实行做市转让交易的股票,做市区间内全年成交天数占区间内总交易日的比例平均值为67.05%,远高于协议转让所对应的该比例平均值。即使排除协议转让中全年成交日数小于10天的流动性极低的股票,其占区间内总交易日的比例平均值也仅有30.2%。做市交易使股票的流动性明显增强。

从波动性来看,做市后成交日不小于100天的股票年振幅的中位数为195.5%,考虑到成交天数对振幅的影响,这一波动水平与创业板大体相当。相比之下,协议转让下成交日数不小于10天的股票年振幅为246.58%,若将样本范围缩小到成交日数不小于30天的股票,这个振幅可高达326.33%。不难看出,做市商在平抑股价、保证市场稳定方面作用显著。

估值方面,以20xx年12月31日的参数来看,做市转让股票的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的中位数相比于协议转让并没有明显差别,与主板、尤其创业板相比总体处于极低水平。此外,相对于协议转让的企业,做市企业估值指标的标准差要小得多,各股票间估值水平更为相近,极端情形较少出现。新兴行业、初创企业的估值一直备受关注,从传统指标的绝对数值上看,做市商的估值尚处在合理区间。

不过,如上文分析,做市企业的总体规模、盈利能力、财务稳健性较协议转让企业更为优异,而做市企业和协议转让企业在行业分布上的差异甚微,因而估值完全可以更为乐观。在这一点上,做市股票的估值也应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虽然做市后股票的流动性改善明显,区间内有实际交易的日数显著增加,但从日均换手率上看,做市股票的整体成交量依然十分低迷(见表3)。事实上,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的增速和市场上交易资金的增速完全不成比例。纵然做市商有意提高做市股票的流动性,但也常常因缺少对手盘而难以达成目的,甚至出现做市商将股票“左手倒右手”的情形。

在做市商制度业已成熟的美国,做市商赚取利润的主要方式为买卖双边报价的价差。由于股票为多家做市商联合做市,价格操纵的可能性极低,做市商在每股股票买卖报价上也难以大做文章,因此,成交量成为决定做市商收入的最关键因素。反观国内新三板市场,股票成交量的低迷使做市商的买卖价差收入大打折扣。

依照20xx年做市股票的平均交易情况,对做市商在单只股票上的买卖价差收入进行测算。20xx年,做市个股平均成交日数占交易日数比值为67.05%,全年成交均价的均值为10.72元,每只股票的做市商数量的中位数为3家,日均成交量的中位数为2.18万股(仅统计成交量大于0的日数),假设股票买卖数量均衡,则买卖各成交1.09万股。按照规定,做市商买卖报价的价差不得超过5%。若以5%记,则一家做市商在单只股票上的全年平均价差收入仅为32.68万元(1.09*250*67.05%*10.72*5%/3)。

相对于券商其他业务,这一收入水平确实缺乏吸引力。做市商在交易中介的角色上所获得的买卖价差收入不理想,于是便寻求在投资者角色、甚至在自营商角色上获得收益,更多地将眼光瞄准定向增发市场,或是在二级市场上进行高抛低吸的阶段性操作。

定向增发是做市商获得库存股的主要方式。与买卖价差相比,新三板做市商在定向增发上所获得的溢价收入要可观得多。

不同于a股市场,新三板市场对于股票定向增发的价格并没有严格限定,投资者可以与企业协商谈判确定发行价格,所获得的股份亦没有严格的锁定期限制。以增发股份上市后30个交易日内的平均收盘价为参照,在20xx年机构投资者参与的做市企业定向增发事件中,定增股份溢价率的中位数为54.53%,平均值超过100%。依据20xx全年做市股票成交均价的均值10.72元测算,在54.53%的溢价率下,卖出库存股的每股溢价收入高达3.78元。相比之下,做市商获得的每股价差收入0.536元显得微不足道。

做市商的主要功能在于维持市场价格稳定、给出股票合理估值、增强市场流动性。然而,巨大的定增溢价收入并不能帮助做市商履行职责,反而可能会成为其发挥自身功能的阻碍。高额溢价下,做市商即使以大幅低于合理估值的价格卖出股票依然能够获利颇丰,做市商提高做市股票市场价值的愿望因此被削弱,甚至不排除有做市商为了迅速获利而不惜以压低价格的方式尽快卖掉库存股份。

极低的定增价格相当于挂牌企业对自身收益的让步,这反映出做市商在价格谈判中的优势地位。而导致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正是做市商的供需失衡。与挂牌企业数量的迅猛扩容速度相比,新三板做市商数量增长缓慢。截至20xx年年底,做市商总数不过83家,已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供不应求下,做市商对意向做市企业的选择权被放大,企业为获得做市商的青睐不得不提供更加诱人的条件,包括降低对股票估值和定增价格的期望。此外,做市商数量的紧缺也降低了平均每家企业做市商的数量。截至20xx年底,约有30%的做市企业仅有两家做市商。单一股票做市商数量的稀少降低了做市商之间的竞争,从而增加了做市商操纵股价的便利性。

除了市场流动性不足和做市商供求失衡外,估值困难也是做市商试图压低定增价格的原因。由于新三板市场良莠不齐、财务披露要求不如主板严格、企业与做市商之间信息不对称,做市商搜寻和深入调研企业的成本大大增加。另一方面,做市商在对初创企业、新兴行业企业、微利甚至负利企业进行估值和定价时也难以遵循客观统一的标准,压低一级市场上的定增价格成为了做市商为规避估值不合理所带来的风险最常使用的手段。

定增溢价为做市商带来了一二级市场间丰厚的套利收益。这既是做市商所享受的现有政策的红利,也是现有政策和市场环境下做市商为保证自身利益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然而,这一现象对于新三板市场稳定健康的发展并无益处。要解决做市商供不应求和新三板流动性不足的问题还需依赖政策的支持。20xx年11月《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分层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未来具有可观规模、高成长性或是高流动性的企业将会被划入创新层。以现有方案的征求意见稿来看,创新层的准入标准将比创业板上市条件更为严苛,进入创新层的企业资质优异,投资安全边际高,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中等的散户投资者。在此背景下,创新层试点差异化制度、放宽投资者准入门槛的预期也不再遥不可及。

若放宽投资者准入门槛,新三板市场资金会大幅增加,从而提高市场流动性,推动做市商更好地履行其市场中介的职能。另外,分层后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势必会受到更多做市商的追捧,从而增加了优质企业与做市商谈判的话语权,削弱了做市商在定增上所能取得的溢价空间。

除了放宽投资者准入条件,交易所也应适当放宽对做市商资质的要求,增加市场上做市商的数量,解决市场上做市商供不应求的问题。同时,提高对单个企业做市商数量的要求,促使更多的做市商形成竞争,完成对挂牌企业更合理的估值和报价,推动新三板向更健康的方向发展。让做市商回归其中介职能,更好地在其职能范围内提供服务,市场各方利益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完善申请书结构范本篇十二

敬爱的校团委:

我已经在初中的学习生活当中度过了一年的时间,逐渐开始慢慢适应初中的生活,同时我对自己在思想上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当看到身边的同学们都加入了共青团之后,我开始意识到共青团作为一个进步青年的组织团体,是每一个初中生对自己的基本要求。共青团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组织,为祖国的建设和发展输送了一批又一批的青年才俊。因此我志愿加入共青团,希望能够在共青团广阔的天地中发展和进步。

如果我能够加入到共青团当中,我不会骄傲自满,而是能够比较谦逊地进行学习和提升,做同学们榜样,让大家看到团员的光辉形象。希望团组织能够批准我的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__年__月__日。

完善申请书结构范本篇十三

[摘要]本文认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困难在于上市前的企业旧体制被上市公司沿袭下来,比如所有者缺位,政府对上市公司的过多干预等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因此,要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需要政治、法律和经济体制的配套改革。对于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本文提出,有效运作的董事会是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最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但由于《公司法》形成于我国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很多方面已经不适应建立健全现代公司制度的要求,因此,修改《公司法》已成当务之急。

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完善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十年来,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经历了不断完善、不断规范的发展过程。特别是近几年随着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加强和规范化程度的提高,证券市场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高级组织形式,其通过严格的规则要求、透明的监督机制、市场化的激励手段等等大大地促进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和完善,有力地推动了中国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但是,目前中国经济尚处于由计划向市场的转轨过程中,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而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新兴市场,这些都决定了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优化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任重而道远。

我国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第一,在股权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没有完全解决“一股独占、一股独大”的问题。在国有股“一股独占、一股独大”的情况下,董事会是由第一大股东所控制的,第一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越多,其所占有的董事会席位也越多,而这第一大股东一般是国家股或受政府控制的法人股。在此股权结构下,在董事会中形成了代表国家股或政府控制的法人股的“关键人”(keyman)控制局面。这就很难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使新建的公司往往换汤不换药,仍然由上级主管机关控制,成了所谓“翻牌公司”。而现在的上市公司虽然吸收了一些非国有股份,但其中不少公司由于国有股所占份额仍然过大,非控股股东在董事会中的发言权很小,他们的利益往往难于得到保证。第二,上市公司经理班子与董事会高度重合,或者执行董事在董事会中占优势,从而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众所周知,现阶段我国发展证券市场的主要目的是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其他的目标都要服从于此。正因为此,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绝大部分是由国企改制而来,由国有资本相对或绝对控股。国有上市公司作为名义上的现代股份公司,虽然都设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所组成的企业组织管理机构,但其中大部分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几乎就是由原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原班人马组成:有些是原来的厂长担任新公司的董事长并兼任总经理;有些则是由原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象征性地派出一名董事长,而由原厂长担任总经理。绝大多数公司的监事会主席都是原企业行政首长的助手,或工会主席,或党委领导。在这种存有明显缺陷的组织结构下,经理层受不到严格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的产生和强化也就自然而然了。第三,作为上市公司重要资金来源的债权人如商业银行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较小。由于受到《商业银行法》的限制,商业银行不能持有公司的股权,导致银行不能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治理;另外,在《公司法》的规定中,董事、监事代表的是股东的利益,排除了债权人在公司正常经营条件下参加公司治理的法律途径;最后;我国商业银行自身产权结构的特点也决定了银行的经理人员缺乏足够的动机去争取参加公司治理的权利。第四,我国上市公司的薪酬结构比较单一,不能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起到足够的激励作用。总体上看,上市公司经理的激励机制缺乏动态化,强度太弱,个人收入和公司业绩未建立规范的联系。不少企业经理人员在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往往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条件决策,为自己谋取私利,明显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采取什么样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公司经理人员按照股东的利益行事,有待进一步探索。

阻碍我们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症结究竟在那里?笔者认为,首先,因为我国上市公司大都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公司上市之后,领导体制、决策过程依旧,管理制度、管理方法依旧,经营机制、政企关系依旧,没有完全超越旧体制。因此,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有赖于政治、法律和经济体制的配套改革,特别是政府职能要相应转变,在企业上市之后,仍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干预企业的做法是行不通的。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公司改制成功上市,就会自然而然地按照规范的公司机制动作。其次,在传统公司治理结构下的既得利益者有意及无意的阻挠。这些既得利益者包括上市公司的原主管部门的官员,改制前的'有关公司管理人员等等,如果新的公司治理结构损害了他们的既得利益,自然会受到他们有意及无意的阻挠。最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虽然,国外进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已有多年的经验,但由于“美英模式”和“德日模式”孰优孰劣,哪种模式更适合中国的国情,尚无定论。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时间来鉴别优劣。

对于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基本取得一致的观点有:通过国有股减持和国有股流通,降低股权集中度,减少目前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弊端;培育竞争性的市场环境;增强董事会的功能;培育有效的公司控制权市场和经理人才市场;建立市场化的、动态化的、长期的激励机制;完善监督机制;为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相应的法律框架等等。本文着重谈到有效运作的董事会是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及修改《公司法》已成当务之急这两个重要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权力设置中,缺乏足够的制衡机制以监督董事履行诚信、勤勉和谨慎义务,董事会的构成为控制上市公司的关键,也是决定上市公司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就目前国内经过股份制改造上市的公司董事会的实际状况来看,存在明显的不足:一方面是董事长与总经理职位的合二为一,另一方面则是经营层占据董事会的大多数席位,形成内部董事占据优势的格局,于是管理层可以对自我表现进行评价。根据实证分析,19我国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制度(即内部董事人数/董事会成员总数)为100%的有83家,占样本数的20.4%;50%以上的公司占78.2%;在所选530家样本上市公司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的有253家,占样本总数的47.7%,可以说,董事会实际上很大程度地掌握在内部人手中。这种局面的产生当然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过分集中有关,同时也与第一大股东对董事会过分渗入,第一大股东与上市公司“混为一体”,使上市公司董事会失去应有的独立性有关。董事会作为所有者股东和经营者经理阶层间的重要枢纽,若不能较好地实现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应有的作用,则对股份公司的长期发展和保护外部股东利益危害甚大。从实际情况分析,需解决以上问题其核心要素在于保证董事会相对独立于公司控股股东、内部经理阶层,从而保证董事会独立判断公司事务、决策公司经营。

大股东控制或内部人控制董事会,都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平衡。因此,实行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两职分离,即将公司的“立法”系统和“执法”系统分开,也许能够部分地解决公司内部制衡缺乏的问题。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是否应当分离,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从委托代理理论来说,董事长作为董事会代表,与总经理的职位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如果两职合一,就意味着总经理自己监督自己,而且导致董事会被内部人控制,为了维护董事会监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两职应当分离,并且两职分离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防止控股股东侵害其他小股东的利益。而现代管理理论认为,两职合一有利于作为公司资产“管家”的总经理提高创新和开拓能力,使企业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及时决策,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还有一种基于资源依赖假定的理论认为,两职是否合一,要根据企业具体面对的环境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地确定两职分离好还是合一好。

一个有效动作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到底具备那些特征呢?首先从它的人员构成看,董事会多数成员应该是本公司各类股东的代表,避免一种类型股东垄断董事会的情况,而且,代表非控股股东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在若干关键问题上具有否决权,对于防止控股股东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十分重要。其次,从它的组织构成看,由于董事会的主要功能,一项是检查和监督公司的长期投资战略。为了履行这一职能,公司董事会倾向于专门成立财务委员会和长期战略委员会,或称战略发展委员会。另一项功能就是减轻和缓和股东和最高管理层之间的代理冲突。一般而言,倾向于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和报酬委员会这样两个委员会来扮演独立监督者的角色。大型上市公司还可能设立提名委员会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来辅助董事会进行公司治理。

三、修改《公司法》已成当务之急。

1993年12月,新中国第一部《公司法》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从199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公司法》是在《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对促进国有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和规范公司动作具有重要作用,为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了重要的法律环境。

但由于《公司法》形成于我国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其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1)现行的《公司法》比较突出地表现出对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不同的规定,带有一定程度上的“所有制歧视”,如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条件上可以放宽、国有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可以优先、国有企业可以设立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等,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一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法,(2)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四者之间的权力制衡机制不平衡,导致该拥有的权力没有得到,不该拥有的却被赋予。比如,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策权、公司增减资的决策权、公司债券发行的决定权等权力,我国《公司法》将它们赋予了股东大会,而西方公司法流行的惯例是将它们授予董事会;(3)到底应该是公司董事长还是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很大。西方国家一般规定为ceo(首席执行官),我国公司法规定为董事长,这是中国特色,但同时公司法对董事长职权的规定却很少、很模糊,和法定代表人的地位不相称;(4)对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规定比较欠缺;(5)《公司法》调整的内容与其他法律有重叠之处。如职代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三者之间的监督权力重叠问题等。

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现行《公司法》需要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1)确立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2)全面恢复股票的流通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禁止流通改为限市流通;(3)设立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的法律制度,增设累积投票制条款,增设限制控股股东表决权条款,增设关联交易股东回避表决条款,增设股份购回请求权条款,增设股东对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享有提案权的条款,增设派生诉讼条款;(4)增设独立非执行董事,完善监督机制,提供监事会更多的监督措施和手段;(5)引入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者期权机制,完善激励机制;(6)为挽救行将破产的大公司,增设重整制度;(7)强化对董事、监事的约束,建立董事、监事个人赔偿责任,提高处罚力度,等等。

四、结语。

本文认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困难在于上市前的企业旧体制被上市公司沿袭下来,比如所有者缺位,政府对上市公司的过多干预等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因此,要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需要政治、法律和经济体制的配套改革。对于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本文提出,有效运作的董事会是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最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但由于《公司法》形成于我国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很多方面已经不适应建立健全现代公司制度的要求,因此,修改《公司法》已成当务之急。

作者:李连军。

完善申请书结构范本篇十四

[摘要]本文认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困难在于上市前的企业旧体制被上市公司沿袭下来,比如所有者缺位,政府对上市公司的过多干预等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因此,要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需要政治、法律和经济体制的配套改革。对于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本文提出,有效运作的董事会是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最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但由于《公司法》形成于我国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很多方面已经不适应建立健全现代公司制度的要求,因此,修改《公司法》已成当务之急。

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完善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十年来,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经历了不断完善、不断规范的发展过程。特别是近几年随着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加强和规范化程度的提高,证券市场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高级组织形式,其通过严格的规则要求、透明的监督机制、市场化的激励手段等等大大地促进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和完善,有力地推动了中国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但是,目前中国经济尚处于由计划向市场的转轨过程中,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而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新兴市场,这些都决定了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优化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任重而道远。

我国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第一,在股权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没有完全解决“一股独占、一股独大”的问题。在国有股“一股独占、一股独大”的情况下,董事会是由第一大股东所控制的,第一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越多,其所占有的董事会席位也越多,而这第一大股东一般是国家股或受政府控制的法人股。在此股权结构下,在董事会中形成了代表国家股或政府控制的法人股的“关键人”(keyman)控制局面。这就很难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使新建的公司往往换汤不换药,仍然由上级主管机关控制,成了所谓“翻牌公司”。而现在的上市公司虽然吸收了一些非国有股份,但其中不少公司由于国有股所占份额仍然过大,非控股股东在董事会中的发言权很小,他们的利益往往难于得到保证。第二,上市公司经理班子与董事会高度重合,或者执行董事在董事会中占优势,从而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众所周知,现阶段我国发展证券市场的主要目的是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其他的目标都要服从于此。正因为此,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绝大部分是由国企改制而来,由国有资本相对或绝对控股。国有上市公司作为名义上的现代股份公司,虽然都设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所组成的企业组织管理机构,但其中大部分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几乎就是由原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原班人马组成:有些是原来的厂长担任新公司的董事长并兼任总经理;有些则是由原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象征性地派出一名董事长,而由原厂长担任总经理。绝大多数公司的监事会主席都是原企业行政首长的助手,或工会主席,或党委领导。在这种存有明显缺陷的组织结构下,经理层受不到严格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的产生和强化也就自然而然了。第三,作为上市公司重要资金来源的债权人如商业银行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较小。由于受到《商业银行法》的限制,商业银行不能持有公司的股权,导致银行不能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治理;另外,在《公司法》的规定中,董事、监事代表的是股东的利益,排除了债权人在公司正常经营条件下参加公司治理的法律途径;最后;我国商业银行自身产权结构的特点也决定了银行的经理人员缺乏足够的`动机去争取参加公司治理的权利。第四,我国上市公司的薪酬结构比较单一,不能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起到足够的激励作用。总体上看,上市公司经理的激励机制缺乏动态化,强度太弱,个人收入和公司业绩未建立规范的联系。不少企业经理人员在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往往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条件决策,为自己谋取私利,明显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采取什么样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公司经理人员按照股东的利益行事,有待进一步探索。

阻碍我们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症结究竟在那里?笔者认为,首先,因为我国上市公司大都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公司上市之后,领导体制、决策过程依旧,管理制度、管理方法依旧,经营机制、政企关系依旧,没有完全超越旧体制。因此,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有赖于政治、法律和经济体制的配套改革,特别是政府职能要相应转变,在企业上市之后,仍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干预企业的做法是行不通的。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公司改制成功上市,就会自然而然地按照规范的公司机制动作。其次,在传统公司治理结构下的既得利益者有意及无意的阻挠。这些既得利益者包括上市公司的原主管部门的官员,改制前的有关公司管理人员等等,如果新的公司治理结构损害了他们的既得利益,自然会受到他们有意及无意的阻挠。最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虽然,国外进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已有多年的经验,但由于“美英模式”和“德日模式”孰优孰劣,哪种模式更适合中国的国情,尚无定论。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时间来鉴别优劣。

对于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基本取得一致的观点有:通过国有股减持和国有股流通,降低股权集中度,减少目前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弊端;培育竞争性的市场环境;增强董事会的功能;培育有效的公司控制权市场和经理人才市场;建立市场化的、动态化的、长期的激励机制;完善监督机制;为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相应的法律框架等等。本文着重谈到有效运作的董事会是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及修改《公司法》已成当务之急这两个重要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权力设置中,缺乏足够的制衡机。

制以监督董事履行诚信、勤勉和谨慎义务,董事会的构成为控制上市公司的关键,也是决定上市公司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就目前国内经过股份制改造上市的公司董事会的实际状况来看,存在明显的不足:一方面是董事长与总经理职位的合二为一,另一方面则是经营层占据董事会的大多数席位,形成内部董事占据优势的格局,于是管理层可以对自我表现进行评价。根据实证分析,1998年我国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制度(即内部董事人数/董事会成员总数)为100%的有83家,占样本数的20.4%;50%以上的公司占78.2%;在所选530家样本上市公司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的有253家,占样本总数的47.7%,可以说,董事会实际上很大程度地掌握在内部人手中。这种局面的产生当然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过分集中有关,同时也与第一大股东对董事会过分渗入,第一大股东与上市公司“混为一体”,使上市公司董事会失去应有的独立性有关。董事会作为所有者股东和经营者经理阶层间的重要枢纽,若不能较好地实现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应有的作用,则对股份公司的长期发展和保护外部股东利益危害甚大。从实际情况分析,需解决以上问题其核心要素在于保证董事会相对独立于公司控股股东、内部经理阶层,从而保证董事会独立判断公司事务、决策公司经营。

大股东控制或内部人控制董事会,都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平衡。因此,实行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两职分离,即将公司的“立法”系统和“执法”系统分开,也许能够部分地解决公司内部制衡缺乏的问题。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是否应当分离,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从委托代理理论来说,董事长作为董事会代表,与总经理的职位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如果两职合一,就意味着总经理自己监督自己,而且导致董事会被内部人控制,为了维护董事会监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两职应当分离,并且两职分离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防止控股股东侵害其他小股东的利益。而现代管理理论认为,两职合一有利于作为公司资产“管家”的总经理提高创新和开拓能力,使企业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及时决策,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还有一种基于资源依赖假定的理论认为,两职是否合一,要根据企业具体面对的环境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地确定两职分离好还是合一好。

一个有效动作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到底具备那些特征呢?首先从它的人员构成看,董事会多数成员应该是本公司各类股东的代表,避免一种类型股东垄断董事会的情况,而且,代表非控股股东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在若干关键问题上具有否决权,对于防止控股股东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十分重要。其次,从它的组织构成看,由于董事会的主要功能,一项是检查和监督公司的长期投资战略。为了履行这一职能,公司董事会倾向于专门成立财务委员会和长期战略委员会,或称战略发展委员会。另一项功能就是减轻和缓和股东和最高管理层之间的代理冲突。一般而言,倾向于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和报酬委员会这样两个委员会来扮演独立监督者的角色。大型上市公司还可能设立提名委员会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来辅助董事会进行公司治理。

三、修改《公司法》已成当务之急。

1993年12月,新中国第一部《公司法》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从199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公司法》是在《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对促进国有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和规范公司动作具有重要作用,为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了重要的法律环境。

但由于《公司法》形成于我国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其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1)现行的《公司法》比较突出地表现出对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不同的规定,带有一定程度上的“所有制歧视”,如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条件上可以放宽、国有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可以优先、国有企业可以设立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等,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一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法,(2)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四者之间的权力制衡机制不平衡,导致该拥有的权力没有得到,不该拥有的却被赋予。比如,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策权、公司增减资的决策权、公司债券发行的决定权等权力,我国《公司法》将它们赋予了股东大会,而西方公司法流行的惯例是将它们授予董事会;(3)到底应该是公司董事长还是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很大。西方国家一般规定为ceo(首席执行官),我国公司法规定为董事长,这是中国特色,但同时公司法对董事长职权的规定却很少、很模糊,和法定代表人的地位不相称;(4)对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规定比较欠缺;(5)《公司法》调整的内容与其他法律有重叠之处。如职代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三者之间的监督权力重叠问题等。

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现行《公司法》需要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1)确立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2)全面恢复股票的流通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禁止流通改为限市流通;(3)设立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的法律制度,增设累积投票制条款,增设限制控股股东表决权条款,增设关联交易股东回避表决条款,增设股份购回请求权条款,增设股东对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享有提案权的条款,增设派生诉讼条款;(4)增设独立非执行董事,完善监督机制,提供监事会更多的监督措施和手段;(5)引入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者期权机制,完善激励机制;(6)为挽救行将破产的大公司,增设重整制度;(7)强化对董事、监事的约束,建立董事、监事个人赔偿责任,提高处罚力度,等等。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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