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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协议书的处罚规定简短(汇总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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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协议书的处罚规定简短(汇总17篇)
2023-11-23 01:27:16    小编:ZTFB

提高自己的学习动力和积极性,更好地投入学习。科技领域如何进行总结?有没有一些科学的方法和步骤?下面是一些总结的参考文献,请您仔细阅读。

协议书的处罚规定简短篇一

引导语:逆向行驶,指机动车、非机动车靠左侧通行,则视为逆向行驶。车辆逆行不仅违反道路安全法规,而且还会造成安全隐患。小编整理了以下高速逆行的处罚规定,望各位车主引以为戒!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扣3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扣12分。同时,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高速逆向行驶是逆向行驶中情况较为严重的情形,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根据第123号,车辆逆行的扣分标准为:

1、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2、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律快车相关经验普及——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协议书的处罚规定简短篇二

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2、饮酒后驾驶。

机动车: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300元罚款。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一律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

3、超载或超员。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尚未达到20%或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尚未达到30%的,一律处500元罚款。对公路客运超过额定乘员20%的或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一律处2000元罚款。

4、超速。

对机动车行驶时超过最高限定50%的,一律处1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5、无证驾驶。

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被暂扣期间继续驾车的,一律处500元罚款,并处15日拘留。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并处200元罚款。

6、驾驶拼装或报废机动车。

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改装或者应该报废的机动车一律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一律处15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7、使用伪造驾驶证。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它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一律处2000元罚款。

8、记满12分继续驾车。

对机动车驾驶人记满12分继续驾车的一律处800元罚款。

9、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0、肇事后逃逸。

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1、不给急救车让道扣3分。

1月1日起式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把不让行急救车纳入扣分细则中。其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逆向行驶的,一次记3分。

12、无牌照车违章停车双重处罚扣6分罚200。

对于司机摘号牌逃避违法停车处罚的情况,交警将通过记录和拍下车架号来开罚单,还会进行双重处罚。

13、公安部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3号令)下的交通违章处罚。

随着元旦的临近,公安部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3号令)又一次引发市民的关注。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解读了这一被戏称为“史上最严”的交规。

闯红灯一次记6分。

扣分,是新交规的重要关键词。从元旦起,一次记12分的有未悬挂或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等11项违法行为,比原来多了5项。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14项违法行为一次记6分,也比原来多了5项。

用旧驾照最高罚200元。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含记分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安部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和《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办法》及地方制定的法规、法令而订的,该处罚依据和标准分为《普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和《高速公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两个部分,已经印制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的附页上向群众公开。

(一)普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2、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3、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记分12分。

4、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记分12分。

5、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

6、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2分。

7、驾驶员不按规定学习驾车,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分。

8、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3分。

9、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移开造成严重堵塞交通,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5个月,记分6分。

10、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记分6分。

11、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驾驶员经审验不合格仍驾车,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

12、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

13、驾车穿越、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记分6分。

14、驾车逆向行驶,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6分。

15、驾车下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6分。

16、驾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3分。

17、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罚款50元。

18、驾驶转向、制动、灯光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6分。

19、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6分。

20、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21、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3分。

22、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后车强行右转,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6分。

23、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2分。

24、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6分。

25、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车、救护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3分。

26、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记分2分。

27、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记分2分。

28、不按规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灯、远光灯、示宽灯、尾灯、雾灯,记分2分。

29、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记分2分。

30、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记分2分。

31、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上不按规定行驶,记分1分。

32、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牌或移动证,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2分。

33、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3分。

34、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35、不按规定掉头,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6分。

36、货运汽车不按规定载人,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1分。

37、学习驾驶员不按规定驾驶大客车、电车、起重车或带挂车的汽车,罚款2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1分。

38、驾驶噪音、排气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罚款2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1分。

39、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罚款2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

40、不按规定驾驶履带式车辆,罚款2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2分。

41、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指示,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3分。

42、违反车速规定,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43、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3分。

44、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45、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3分。

46、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47、其他车辆违反装载规定,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1分。

48、不按规定安装使用报警器或标志灯具,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49、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50、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罚款5元,记分1分。

51、驾车不携带驾驶证、行车证,罚款5元,记分1分。

52、驾车和乘座二轮摩托车不戴头盔,罚款5元,记分1分。

53、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十二岁儿童,罚款5元,记分1分。

54、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罚款5元,记分1分。

55、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罚款5元,记分1分。

56、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的行为,罚款5元,记分1分。

57、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音量超过标准,罚款100元,记分3分。

58、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罚款5元,记分2分。

59、小型客车前排不使用安全带,罚款5元,记分1分。

(二)高速公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

1、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2、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6分。

3、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4、不按规定停车,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5、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罚款100元,并处吊证9个月,记分3分。

6、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记分6分。

7、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行驶的,罚款50元,记分3分。

8、载人不符合规定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1分。

9、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6分。

10、在高速公路上载货超过载质量未达30%的,记分2分。

11、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警告标志的,罚款100元,并处吊证9个月,记分3分。

12、载物超过核定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12分。

13、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记分2分。

14、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20公里以上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

15、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最低时速行驶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

16、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

17、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

18、实习驾驶员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记分3分。

19、在高速公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

20、在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的地方,违反管制措施的,记分3分。

21、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及其他人员违反规定的,罚款20元。

22、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的,记分2分。

23、不按高速公路分道行驶的规定在主车道上行驶的,罚款10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2分。

24、压车道分界线行驶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2分。

25、在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上落客(货)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2分。

26、在行车道上检修车辆或试车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6分。

27、未经许可,在高速公路上拖引车辆的,罚款200元。

28、施工人员、机械场地不按规定着反光衣、喷涂标志、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罚款200元。

29、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

30、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31、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32、因故障、事故在行车道上停车时驾驶员和乘车人没有立即转移到右侧安全地带的,罚款100元,记分12分。

33、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

34、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罚款20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12分。

35、不按规定停车或因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移开造成严重堵塞交通,罚款200元,并处吊扣驾驶证5个月,记分6分。

36、驾驶与驾驶证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罚款100元,并处吊证4个月,记分6分。

37、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驾驶员经审验不合格仍驾车,罚款100元,并处吊证4个月,记分3分。

38、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罚款100元,并处吊证4个月。

39、驾驶穿插、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罚款100元,并处吊证4个月,记分6分。

40、驾车下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罚款50元,并处吊证3个月,记分6分。

41、驾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3个月,记分3分。

42、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罚款50元。

4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30元,并处并处吊证3个月,记分6分。

44、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罚款30元单处吊证1个月,记分2分。

45、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记分3分。

46、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记分3分。

47、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信号牌、试车号牌或移动证,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

48、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记分3分。

49、驾驶噪音、废气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罚款20元,记分3分。

50、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指示,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3分。

51、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罚款5元,记分1分。

52、驾车不携带驾驶证、行车证,罚款5元,记分1分。

53、驾驶和乘座二轮摩托车不戴头盔,罚款5元,记分1分。

54、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罚款5元,记分1分。

55、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罚款5元,记分1分。

56、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的行为,罚款5元,记分1分。

57、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音量超过标准,罚款100元,记分3分。

协议书的处罚规定简短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建筑施工企业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__]478号)规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井巷)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第六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费中单列,并按照规费的计算规定计取。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类别测定并公布安全生产费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第五条的提取标准。

第七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

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和主管部门测定的安全生产费率单独报价,不得删减。

招标方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生产增加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生产增加项目单独报价。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九条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十条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报批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和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障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在工程量或施工进度完成50%时,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__)填报《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申请表》,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监理企业。监理企业应当在3日内审核工程进度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监理企业审核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经审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总监方可签署《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并提请建设单位及时支付。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收到监理企业《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后,5日内支付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报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变更,应当按施工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变更价款,按照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增加费,作为与其余安全生产费用同期支付的依据。办理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应当以工程竣工结算价为依据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五条进行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

第十六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及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支付。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__]478号)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现行的标准规范定期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应当督促该项目立即整改。

第二十二条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责。总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评价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对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监理。

工程监理企业发现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施工企业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五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认真审核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列情况、投标报价按本规定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审批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及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计划。建设单位未提交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第二十七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办理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备案手续、进行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验证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

第二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和安全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以及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未按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__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提供虚假的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申请施工许可或报批开工报告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施工许可或报批开工报告。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提供虚假的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许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施工许可或报批开工报告。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撤回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备案手续、在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未提交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__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未按本规定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有关内容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20__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八条施工企业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费用提而不用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监理企业未按本规定及时签署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__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监理企业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为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协议书的处罚规定简短篇四

公司制定处罚规定,是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严明公司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下面是爱汇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管理者处罚规定的范文,供大家阅读!

1、保持工作桌面整洁,认真整理、保管好本岗位文件资料。下班时认真清理文件资料,并整理归类;每天办公室必须进行卫生清理,由人力资源部进行不定期检查。每周一进行卫生大扫除。

2、离开座位、下班后将座椅推到桌面内。

3、办公区域严禁乱扔、乱倒、乱吐等不良行为,切记维护地毯清洁。

4、为保持办公环境的整洁卫生,员工不得在办公室内进餐或携带食物上班。一线员工在餐厅用餐。

5、严禁在办公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吸烟。吸烟请至楼梯口吸烟区,吸烟完毕烟头放入指定区域。

6、下班后自觉关闭电脑及本区域电灯,尤其是休息日及节假日个体值班时,更要注意关闭电灯等。

7、保持工作环境的安静有序,上班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串岗、脱岗、扎堆聊天、看小说。

8、非工作需要的上网、睡觉、大声喧哗、吃喝谈笑、听音乐等扰乱秩序及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

9、公司电话勿打私人电话,如有违反发生电话费用由个人承担。

10、会议期间,电话必须调成振动或静音。

11、打印机不得打印或者复印个人用品。

对违反本规定者,每次罚款20元/人/次。

办公用品管理

1、办公用品的申购由申请员工填写“办公用品申购表”,由其部门经理、行政人事部主管签字同意后,交由行政人事部统一购买。

2、员工离职时,依据个人台帐明细将耐用物品交回人力资源部,如果耐用办公品丢失,按照成本价的80%赔偿。各部门在离职申请表上予以确认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钥匙管理

1、员工需使用公司门、柜子、抽屉等钥匙者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领用其使用之钥匙。

2、由人力资源部按实际情况分配使用各类柜子,人力资源部负责保管、发放、做好领用签收记录。

3、原则上所有钥匙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备份一把,特殊部门除外。

4、员工离职将其领用之钥匙全部交回人力资源部,必须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签字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5、钥匙如有遗失需按如下规定金额赔偿:

(1)所有门钥匙50元/把。

(2)柜子、抽屉钥匙10元/把(交人力资源部备份钥匙者)。

(3)柜子、抽屉钥匙50元/把(未交人力资源部备份钥匙者)。

名牌(胸卡)管理

1、名牌作为员工身份识别的标志,员工上班时必须佩戴名牌。

2、保持名牌的卫生整洁,不得擅自将名牌上的信息进行涂改,人力资源部将进行不定时检查,一旦发现有未佩戴名牌者,给予20元/次的处罚。

3、各部门负责人上班前需检查部门员工名牌的佩戴情况,督促员工佩戴名牌。

4、名牌遗失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补办,并交补办手续费20元。不办或未办的员工将给予50元/次的处罚。

员工工作服管理

1、根据公司规定,行政人事部统一订制员工工作服,并负责统一发放,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2、按公司规定穿戴工作服,做到衣冠整洁,朴素大方。未穿着工作服者,给予20元/次的处罚。

3、员工不得擅自更改工作服款式和颜色。

4、工作服遗失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补办,并交重新订制费。

补充说明

1、员工如有违规行为发生,人力资源部依本制度执行处罚手续。出具处罚通知,并张榜公告。

2、员工罚款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归入公司奖励基金。

3、本制度的批准执行及相关条款的变更均由总经理批准进行。

4、本制度的日常执行管理及解释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2.处罚实行以思想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

4.本规定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一、处罚种类

依据过失情节轻重,处罚分为口头警告、记过、辞退等(以上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二、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必须尽职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对于出现下列情形者,公 司将依据本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口头警告处罚:

对上司不礼貌、顶撞、违背或不服从直接主管人员或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的; 对公司其他人员或外公开谈论薪资收入或询问他人薪资收入的; 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给予警告处罚; 其他应给予警告处罚的行为。

注:累计两次及以上口头警告处罚将给予行政记过处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处罚

一年内受到3次及以上警告处罚的;

公司认为其他应该予以记过处罚的行为。

注:累计两次及以上行政记过处罚给予辞退处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辞退处罚:

渎职或因其它原因,严重损害公司声誉;

未经授权泄漏公司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

依据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可接受

三、经济处罚标准:

1、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取消年度绩效奖金。

1、处罚程序

由公司行政部提出处罚意见,经其部门领导确认、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向受处罚人员送达处罚通知单,纳入人力资源部留档,记过(含)以上的处罚3日后在公司oa系统上公布处罚结果。

2、救济途径

2、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行政部所有

为加强员工管理,规范公司纪律处罚政策及管理程序,规范员工行为,创造一种高效、公正、公平的工作环境,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一、 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不佩戴胸卡或者佩戴不规范每次罚款20元。

第二条 自行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不按指定地点停放,每次罚款50元。

第三条 在工作场所吵闹喧哗,妨碍他人工作,每次罚款50元。

第四条 不遵守公共卫生,乱扔果壳纸屑、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罚款50元。

第五条 踩踏草坪、攀摘花草树木,每次罚款20元。

第六条 不按规定开关电灯、空调,浪费电源的,处罚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各20元/人。

第七条 在浴室内洗衣物,不关水龙头,浪费水电资源罚款50元。

第八条 随意损坏名贵树种或花草、盆景、办公用品等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另罚款50元;对蓄意破坏者,情节严重的,由行政部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偷拿夹带、侵占公司财物,均按偷窃论处,除全额退回公司财物外,另罚款2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作出开除或辞退的处理。

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在社会上犯罪,依法刑事拘留以上处分,公司给予辞退处理。

第十一条 在本公司范围内调戏妇女、传播色情书刊杂志、黄色光碟,造成有损公司形象的,罚款100~300元,发生不良后果的,给辞退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保安人员对外来闲杂人员或小贩进入厂区不制止,每次罚款50元。对来厂区挑衅事端的人,不履行保安职责的给予辞退处理。

二、 岗位纪律

第十四条 无故不执行工作指令或拖拉执行工作指令,或不服从工作分配、不听指挥、扯皮、推诿、拖拉、消极怠工者,每次视情节罚款50~200元,并且作待岗或辞退处理。

第十五条 酒后上岗,每次罚款50元;当班喝酒,每次罚款100元(业务需要除外)。造成未遂事故扣除当月工资的20%,并予以警告处分。发生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200~1000元罚款,并作辞退处理,扣除当月的工资及奖金。

第十六条 在公司内赌博,罚款100~500元,围观者罚款50元。

第十七条 保安人员上岗不穿整齐保安服,每次罚款20元;

第十八条 配电室、化验室、中控室、一车间、二车间、库房等处均是公司的禁烟场所,工作人员不得吸烟,发现一次罚款50元200元。

第十九条 私自委托他人代班、换班,当事人双方各罚款50元。

第二十条 上班吵闹、无理取闹者,罚款200-500元;公司内打架的每次罚款500-2000元;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作待岗或劝其辞职,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用车未经主管领导(夜间厂部值班负责人)调度私自出车,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处以事故损失的100%~200%赔款。

第二十二条 准时参加公司、部门召集的各种会议、培训等活动,迟到罚款20元;无故缺席者罚款50元。

第二十三条 工作失职,致使所管财物被盗窃、诈骗、流失,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不同损失程度予以赔偿,或作辞退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印鉴存放、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度给予2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作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 清洁工不按规定清洁的,一次罚款20元。

第二十六条 个人领用的公司财物因个人原因损坏的由本人负责修复或购买更换。

三、 现场管理与环境卫生

第二十七条 车间地面、办公室、楼层等地方积灰、积料、积油、堆放杂物等不整洁,处罚车间或部门100~500元。

第二十八条 外来运输车辆将废弃物遗留在厂区内,每次罚对口部门负责人及接洽人各50元。

第二十九条 固体废弃物未定点堆放、定期清理,罚部门主管人100元,罚相关责任人50元。

第三十条 未经行政部同意,擅自处置危险废物、露天焚烧破包纸袋等,每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一条 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罚相关责任人500~3000元。

四、 安全生产

第三十二条 生产操作人员设备检修时必须做到“专人监护”,监护不到位罚款100~500元,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处罚监护人200~1000元。

第三十三条 公司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由于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导致主机设备停产,或造成设备和人身安全事故的,当事人罚款200~1000元,并处劝退或辞退处理。除个人按规定处罚外,车间还应并处损失总额的1~3%罚款。

第三十四条 在检修设备时岗位交接班应交接清楚,交接班未交代清楚,而造成未遂事故的处以100~500元罚款;造成事故,作待岗或辞退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进入生产现场必须规范穿带安全防护用品,违者每次罚款50元。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每人次罚款100元,造成严重事故的,处2~3倍处罚,予以辞退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严禁穿拖鞋及赤膊作业,生产车间女工不得穿高跟鞋,长头发必须盘起,违者每次罚款20元。

第三十七条 违章作业、冒险作业或不服从指挥,视情节罚款50~200元。

第三十八条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违章作业,罚指挥者100~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待岗或辞退处理。

第三十九条 消防器材管理不善,造成丢失、失效、数量不足的,全额赔偿并罚款50元。 第四十条 私自挪用消防器材的处罚责任人50元,部门负责人私自挪用的加倍处罚。 第四十一条 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每次处罚责任人50元。

第四十二条 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或未经批准擅自电焊、气割、动明火,每次罚款50-200元。 第四十三条 高压柜、变压器、配电箱无警示标志或未关门,机电设备未接地或接零,每项处罚责任人50~200元。

第四十四条 新招职工或调换岗位员工,必须经公司批准后录用,并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方可上岗。未经公司批准、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擅自安排的上岗的,处罚该部门负责人200元。

五、 补充条款

以上条款未涉及的,但已违反公司行为规范/岗位纪律/环境/安全秩序等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1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予以辞退。

协议书的处罚规定简短篇五

1.可以通过代办缴纳网站查询处理。

2.到好易机代缴。

3.银行代缴交通违章罚单。

4、到本市各区县交通支大队的办公大厅通过触摸查询终端查询。

5、通过编写手机短信查询违章。

车辆被现场执法或电子眼执法后,可以在1周内查询到违章记录,非省内的违章需要7-15天查询到记录。对于现场执法的罚款,请在15天内完成缴费。否则将会产生滞纳金。

协议书的处罚规定简短篇六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

15、撤销婚姻纠纷。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1、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

23、探望权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

34、排除妨害纠纷。

35、消除危险纠纷。

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37、恢复原状纠纷。

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六、所有权纠纷。

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1)业主专有权纠纷。

(2)业主共有权纠纷。

(3)车位纠纷。

(4)车库纠纷。

41、业主撤销权纠纷。

42、业主知情权纠纷。

43、遗失物返还纠纷。

44、漂流物返还纠纷。

45、埋藏物返还纠纷。

46、隐藏物返还纠纷。

47、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通行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4)相邻通风纠纷。

(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48、共有纠纷。

(1)共有权确认纠纷。

(2)共有物分割纠纷。

(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七、用益物权纠纷。

49、海域使用权纠纷。

50、探矿权纠纷。

51、采矿权纠纷。

52、取水权纠纷。

53、养殖权纠纷。

54、捕捞权纠纷。

55、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56、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57、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58、地役权纠纷。

八、担保物权纠纷。

59、抵押权纠纷。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

(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

(5)动产抵押权纠纷。

(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

(7)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

(8)最高额抵押权纠纷。

60、质权纠纷。

(1)动产质权纠纷。

(2)转质权纠纷。

(3)最高额质权纠纷。

(4)票据质权纠纷。

(5)债券质权纠纷。

(6)存单质权纠纷。

(7)仓单质权纠纷。

(8)提单质权纠纷。

(9)股权质权纠纷。

(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

(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

(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

61、留置权纠纷。

九、占有保护纠纷。

62、占有物返还纠纷。

63、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64、占有消除危险纠纷。

65、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十、合同纠纷。

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73、悬赏广告纠纷。

7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互易纠纷。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76、拍卖合同纠纷。

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84、供用电合同纠纷。

85、供用水合同纠纷。

86、供用气合同纠纷。

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88、赠与合同纠纷。

(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89、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

(3)企业借贷纠纷。

(4)民间借贷纠纷。

(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90、保证合同纠纷。

91、抵押合同纠纷。

92、质押合同纠纷。

93、定金合同纠纷。

94、进出口押汇纠纷。

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96、银行卡纠纷。

(1)借记卡纠纷。

(2)信用卡纠纷。

97、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9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99、承揽合同纠纷。

(1)加工合同纠纷。

(2)定作合同纠纷。

(3)修理合同纠纷。

(4)复制合同纠纷。

(5)测试合同纠纷。

(6)检验合同纠纷。

(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101、运输合同纠纷。

(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102、保管合同纠纷。

103、仓储合同纠纷。

104、委托合同纠纷。

(1)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2)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4)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10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06、行纪合同纠纷。

107、居间合同纠纷。

108、补偿贸易纠纷。

109、借用合同纠纷。

110、典当纠纷。

111、合伙协议纠纷。

112、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113、彩票、奖券纠纷。

114、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15、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116、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117、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118、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11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

(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

(6)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120、服务合同纠纷。

(1)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2)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4)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5)旅游合同纠纷。

(6)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

(7)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

(8)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9)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10)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11)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12)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1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1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1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16)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17)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18)殡葬服务合同纠纷。

(19)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20)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21)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2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121、演出合同纠纷。

122、劳务合同纠纷。

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124、广告合同纠纷。

125、展览合同纠纷。

126、追偿权纠纷。

127、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十一、不当得利纠纷。

128、不当得利纠纷。

十二、无因管理纠纷。

129、无因管理纠纷。

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130、著作权合同纠纷。

(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2)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3)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5)出版合同纠纷。

(6)表演合同纠纷。

(7)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

(8)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

(9)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

(10)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1)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1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1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31、商标合同纠纷。

(1)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3)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132、专利合同纠纷。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2)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3)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4)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5)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6)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133、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

(1)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

(2)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3)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

(4)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13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35、商业秘密合同纠纷。

(1)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

(2)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3)经营秘密让与合同纠纷。

(4)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36、技术合同纠纷。

(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2)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3)技术转化合同纠纷。

(4)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5)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6)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7)技术培训合同纠纷。

(8)技术中介合同纠纷。

(9)技术进口合同纠纷。

(10)技术出口合同纠纷。

(11)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

(12)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

137、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138、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

(1)企业名称(商号)转让合同纠纷。

(2)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纠纷。

139、特殊标志合同纠纷。

140、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1)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

(2)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

(3)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41、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

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142、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1)著作权权属纠纷。

(2)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

(3)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

(4)侵害作品修改权纠纷。

(5)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

(6)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7)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8)侵害作品出租权纠纷。

(9)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

(10)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

(11)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12)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

(1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14)侵害作品摄制权纠纷。

(15)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

(16)侵害作品翻译权纠纷。

(17)侵害作品汇编权纠纷。

(18)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19)出版者权权属纠纷。

(20)表演者权权属纠纷。

(2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

(22)广播组织权权属纠纷。

(23)侵害出版者权纠纷。

(24)侵害表演者权纠纷。

(25)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26)侵害广播组织权纠纷。

(2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28)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14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1)商标权权属纠纷。

(2)侵害商标权纠纷。

144、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2)专利权权属纠纷。

(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5)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6)假冒他人专利纠纷。

(7)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145、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1)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

(2)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

(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14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

(2)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

147、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

148、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

149、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

(1)网络域名权属纠纷。

(2)侵害网络域名纠纷。

150、发现权纠纷。

151、发明权纠纷。

152、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

153、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

协议书的处罚规定简短篇七

为加强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公司员工安全行为,控制和减少各种违反安全纪律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对操作人员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造成的损害,推动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福建鼎信镍业有限公司员工及在所有公司作业的施工单位及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三、管理职责。

1.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2.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3.公司安环办具体负责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落实与《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

4.公司安环办负责与外方施工单位安全合同的签订与施工安全监管。

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安全管理执行“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和所有外方施工单位“先订安全合同后施工”的原则,实施全员安全管理。

五、奖惩规定。

1.奖励:对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中表现突出、出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及时预防和制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为公司挽回损失有功人员,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通报表扬、记功、发放奖金、晋职晋级、晋升工资等形式的奖励,并记入个人档案。正常情况下,奖金额度在500~5000元,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公司将给予5000元以上的奖励。

2.惩罚: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定不听劝阻者,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记大过、罚款、解除劳动关系等不同形式的处罚,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1)进入车间、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和正确系好安全帽下颌带,发现未戴安全帽和未按规定系好安全帽下颌带者,通报批评,每次罚款100元以上,直接领导罚款20%,该区域负责人罚款10%。

2)上班时间必须正确穿戴本公司发放的工作服,着装整齐、一致,正确穿戴好劳保用品,发现未穿好工作服或正确穿戴劳保用品的每人次罚款50元以上,直接领导罚款20%。

3)各部门及外方施工单位管理部门必须放置一定数量灭火器,灭火器放置在明显、无遮挡区域,检查发现区域内没有灭火器或灭火器过期,对该区域负责人罚款100~500元,安全员罚款20%。

4)安全通道必须畅通,各类材料、设备、器具不能侵占安全通道,侵占安全通道的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5)公司员工和外单位施工人员2米以上高空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系好安全带,违反规定者每人次罚款200元以上,直接领导罚款20%,部门主管罚款10%,区域负责人罚款10%,所有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6)维修工维修设备前必须签好设备安全维修确保单,并由部门主管、区域负责人和相关设备操作工签字,如检查发现设备维修时无设备安全维修确保单将对维修负责人罚款200元。维修工维修设备时,必须按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如在维修区域拉彩旗、挂警示牌、维修行车时要装好临时碰头、设立高空监护人和地面监护人),发现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对维修负责人罚款200元,直接领导罚款50%,部门主管罚款20%。

7)公司内油库必须有相应警示牌,没有挂好警示牌的对油库安全责任人罚款200元,直接领导罚款50%,如发现员工或外单位施工人员在油库吸烟或进行明火作业(已签好危险作业审批单并经安全员确认防火措施的除外)的,视其情节罚款500元以上。

8)电工作业必须切断电源,挂好“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违反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直接领导罚款50%。公司各部门及外方施工单位接用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或指定人员进行,禁止私拉乱扯电线,对违反规定私自接线或接线不符合标准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罚款200~1000元处分。

9)公司内所有升降机一律禁止乘人,发现员工或外单位施工人员乘升降机上下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升降机操作者罚款200元,双方直接领导各罚款20%。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0)公司员工及外单位施工人员上班期间禁止饮酒。上班期间饮酒者,视其情节每次罚款200~500元,给予记过处分,直接领导罚款50%,部门领导罚款20%。

11)维修工维修设备时操作工必须监守现场,离岗者每次罚款50元,因离岗造成损失的将对离岗者给予通报批评、罚款100~500元处分(按损失的实际情况确定)。

12)行车驾驶室内必须配有灭火器、绝缘板、交接记录,如检查行车上未按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对行车操作工罚款100元以上,行车负责人罚款20%。行车楼梯无关人员禁止通行,有特殊情况需上行车的必须通过经理批准,未经经理批准擅自上行车人员罚款200元以上,行车操作未进行阻止或上报的对行车操作工罚款100元以上。

13)特殊工种员工严格按本专业操作规程操作,发现违章操作对责任人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100~500元处分。

14)危险作业(超负荷起重、油库区动火、大型设备安装、设备大修等)前必须通知公司安全员,并签好危险作业审批单,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发现危险作业未签危险作业审批单的将对危险作业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罚款200元以上,部门主管罚款20%,区域负责人罚款20%。

15)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各施工单位配合,在施工区域及危险地带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造成的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安全负责人罚款500元以上。

16)公司员工和外单位施工作业人员在发现危险源和安全隐患时,要及时报告安全主管部门,隐瞒不报或谎报升级为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危险源和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当事人视其情节罚款100~5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安全管理员罚款100元。若安全管理员在接到报告后未及时处置或上报引发安全事故的,安全管理人员罚款300元以上,安全责任人罚款500元以上,安全负责人1000元以上。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安全管理员罚款500元以上,安全责任人罚款1000元以上,安全负责人罚款20xx元以上,公司总经理罚款2万元以上。外方施工单位在接到我公司的整改通知后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外方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解除劳动关系或施工合同关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7)公司各部门、员工和外部施工人员都应积极查找安全隐患,及时消除。隐患整改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治理”的原则,由公司统一按照“隐患整改通知单”形式下发,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执行,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或整改未达到预期效果,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以上(已审批除外),公司每月将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汇总统计,连续整改不到位时,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接受50%处罚。

六、解释与实施。

本条例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七、监督检查。

《安全管理处罚条例》的监督检查由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案,上报安全管理委员会,作为考核、奖惩的依据。

协议书的处罚规定简短篇八

酒驾一般指酒后驾驶。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酒驾处罚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酒驾处罚标准规定,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酒驾处罚标准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触觉能力降低。由于酒精会对人的中枢神经起麻醉抑制作用,饮酒后踩制动踏板时软弱无力,方向盘掌握不稳,车辆易失控,这时,驾驶人踩刹车已慢了1至2秒。而车辆时速60公里时,1秒可驶出16.67米;若时速100公里时,1秒则驶出27.78米,这种相差后果相当危险。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研究发现,没饮酒驾车发现前方有险情,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器动作反应时间为0.75秒。饮酒者每百毫升血液中含酒精50毫克时,反应能力即下降,达到100毫克时,下降35%,达到150毫克时,下降50%。酒精还影响判断能力,当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94毫克时,判断能力下降25%。酒驾操作能力降低还表现在反应时间要减慢2至3倍。酒精还会使驾驶人反应时间延长,操作错误增加,当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至49毫克时,简单反应时间和选择反应时间都比饮酒前缩短;当酒精含量达50至70毫克时,选择反应时间延长,错误反应增加46%。人呈微醉状开车,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为没有饮酒情况下开车的16倍。

3、视觉能力变差。饮酒首先使驾驶人感觉能力降低,尤其色彩感觉和视觉能力降低。人获取外界信息有80%靠视觉,驾驶人对车内外感知也不例外。因此,驾驶人饮酒后色彩感觉能力降低,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酒精还会使驾驶人视觉敏锐度下降,难以看清运动物体,空间知觉能力、眼睛对光适应能力下降。如一般人平常状态下视觉角度为180度,而酒后视觉角度会减小,眼睛只盯前方目标,难以发现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

4、心态不正常。在酒精的刺激下,驾驶人酒后往往过高估计自己能力,判断能力、分析能力、操作能力明显迟钝,对周围人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从心的事。

5、身心易疲劳,注意力降低。酒精对脑组织有较强的亲和力,饮酒后会麻醉抑制人的中枢神经,导致驾驶人注意力涣散,反应能力下降。

第一步:抽血。等待验血。

报告。

大约四到五天时间。(根据当天酒醉状态在血液报告没出来前需找关系的抓紧时间)。

第二步:通知拿验血报告(交300元验血费)。根血液酒精含量定性,小于80/mg的为酒驾,处罚结果:掉扣驾证六个月,罚金2000元。酒精含量大于80/mg的为醉驾,处罚结果:吊销驾证,五年禁考驾证,由交警移交检察法,提起公诉。

第三步:交警队告知户籍派出所,办理取保后审(需交10000元保证金)。由派出所指定办理gps手机号,并保持随打随接状态。此程序快点一天办完,慢点两天,根据个人情况,每天月26号到所里报到,并手写一份思想汇报。

第四步:案件将会转交给检察院。等待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约要一个半月到两个月的时间。

第五步:检察院下达起诉书。

第六步:等待法院开庭宣判,十天到半个月。

第七步:法院下达传票,告知开庭时间和地点,由法院委托司法局做社会调查,同时到司法局报到。

第八步:司法局受权当地司法所做调查,视情况而定,快点两天,慢就不好说了。

第九步:由司法所向司法局提交调查报告,再由法司局向法院提交建议,法院根这些调查定刑。约要三到四天。

第十步:法院下达判决书。

第十一步:拿着判决书,找交警队办案民警,到派出所取消,取保后审,再凭保证金票居,到市局退还保证金。

第十二步:服刑。整个事件带服完刑。(轻判)用时5个半月。

喝酒时酒精的刺激使人兴奋,在不知不觉中就会喝多,当酒精在人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时,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降,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对于酒后驾车者而言,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发生撞车的几率越大。

协议书的处罚规定简短篇九

机动车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

暂扣6个月驾照后,如何拿回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重新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

科目一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注意:暂扣状态要半年期满才能够解除,也就是在暂扣状态期间可以参加满分学习及考试,等到期满后,到车管所拿回驾驶证。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有关2017年酒驾处罚标准相关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协议书的处罚规定简短篇十

第一条为了依法公正处理交通违章行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理,由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实施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民警发现交通违章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章事实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章。

处罚的权限。

第五条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县(市)、市辖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含)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七条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以上罚款、吊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一般程序,由县以上(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第八条对当事人处以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按下列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上(含)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

第九条对当事人予以处罚的,应当告知下列内容:

(一)交通违章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二)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使用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口头告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十条交通民警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复核。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一人有两种以上交通违章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并可以使用一张处罚决定书。

第十二条当事人拒绝接受处罚决定书或者罚款收据的,在处罚决定书或者罚款收据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予以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

(二)作出处罚决定后,填写《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四)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罚款决定的,同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十四条适用一般程序予以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通知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

(三)书面告知;。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作出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收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五条当事人有饮酒、吸食和注射毒品等嫌疑的,应当及时检验。拒绝检验的,可以强制检验。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违章行为事实清楚,需按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接受处理之时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对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罚期限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驾驶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机动车驾驶员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照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四章。

处罚的执行。

第十八条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十九条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二)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和高速公路上,对非本辖区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二十元以上罚款,机动车驾驶员向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机动车驾驶员主动提出的。

第二十条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处以二十元以下(含)罚款的,由交通民警作出处罚决定后,当场收缴。

第二十一条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二十二条交通民警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交到所属单位。单位应当自收到交通民警上交的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代收机构。

第二十三条对吊扣、吊销非本地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及处罚决定书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不履行罚款处罚决定,拒绝缴纳罚款的,除依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在纠正、处罚交通违章时,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传唤;。

(二)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

(三)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

(四)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

(五)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

第二十七条交通民警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口头告诉当事人下列内容:

(一)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理由和依据;。

(二)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书面传唤、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和当事人因交通事故重伤、死亡、不在现场以及因违法犯罪逃跑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交通民警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九条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的,应当当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受的,在《凭证》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

第三十条交通民警应当在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和非法装置或者牌证交到所属单位。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节传唤。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传唤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一)因交通违章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接受处罚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三)驾驶的机动车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的机动车特征相同的。

第三十三条采取传唤的,报经县以上(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传唤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使用传唤证。口头传唤的,应当当场告诉当事人;书面传唤的,应当制作《传唤证》,并在宣告后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传唤证》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口头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必要时报经县以上(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第二节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及其驾驶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无其他机动车驾驶员代替驾驶、交通违章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侦)查或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接受处罚等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暂扣机动车:。

(一)醉酒、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无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副证被滞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三)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四)驾驶与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五)学习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六)在实习期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七)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驾驶机动车的;。

(八)驾驶两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九)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系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失效的;。

(十)驾驶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的;。

(十一)机动车无号牌和行驶证,且没有其他临时行驶合法凭证的;。

(十二)机动车号牌或者发动机、底盘号码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不符的;。

(十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十四)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机动车特征相同的。

第三十七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及其驾驶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扣非机动车:

(一)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当场不能缴纳罚款的;。

(二)非机动车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

(三)非机动车无牌证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五)与被查缉的被盗抢非机动车特征相同的。

第三十八条暂扣车辆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第三十九条暂扣机动车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规定执行:

(一)需要对机动车驾驶员予以处罚的,暂扣机动车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嫌疑的,暂扣机动车期限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实施。

机动车驾驶员不在《凭证》有效期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节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

第四十条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可以指派清障车将车辆拖曳至不妨碍交通或者指定的地点:。

(一)在道路上违章停放,驾驶人员不在现场或者拒绝将车辆移走的;。

(二)因故障不能行驶且不能立即修复,无法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的;。

(三)因交通事故不能行驶或者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违章停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

(一)采取拖曳可能损坏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员不在现场或者拒绝将车辆移走的。

第四十二条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四)当事人接受处罚和交纳清障费后,应当及时发还车辆或者解除锁定机动车车轮。

第四节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

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滞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机动车行驶证:

(一)受罚款的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员需要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的;。

(二)当场收缴罚款不能缴纳的;。

(三)需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接受处罚的。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滞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正证:

(一)无机动车驾驶证副证又无《凭证》的;。

(二)超过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凭证》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在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凭证》有效期内再次违章的。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时滞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

(一)需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四)驾驶的机动车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的机动车特征相同的。

具有本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时滞留机动车行驶证。

第四十六条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二)除需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收缴非法牌证和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外,滞留理由消除后应当立即发还被滞留证件。机动车有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机动车特征相同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但机动车驾驶员在《凭证》有效期内不缴纳罚款、不接受处理、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除外。

对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嫌疑的滞留期限,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被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的,在《凭证》有效期内,可以持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凭证》驾驶机动车。

第五节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

(一)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系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失效的;。

(三)机动车悬挂、放置非法定标志牌证的;。

(四)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五)非机动车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

第五十条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二)除属于转借和挪用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处罚后,非法装置及牌证予以销毁。

第六章。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却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不缴纳罚款的;。

(二)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

(三)不参加交通违章记分考试的;。

(四)经通知仍不领取被滞留的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正证的。

经通知超过六个月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被暂扣的车辆、被滞留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按规定将车辆上缴财政部门。

第五十二条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应当由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机动车牌证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并制作法律文书,交付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

第五十三条需要对非本地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和登记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撤销的,应当在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后十五日内将有关牌、证及文书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机动车牌证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所说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的外,不包括本数在内。

第五十六条对交通违章行为给予当场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本规定所附文书填发。给予其他处罚的,按照公安部制定的统一文书式样填发。在执行中需要规定或者增加其他文书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二0三月一日起施行。1988年和1991年公安部印发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协议书的处罚规定简短篇十一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坚持教育与惩戒并举的方针,根据《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受处分学生在一定期限以后,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解除原处分决定。学生处分解除后,不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只在学院相关档案中留存,并且在评优评先、党员发展、学位授予等方面享受与学院未处分学生同等待遇。

第三条解除处分的范围: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第四条。

申请解除的时限: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的思想和行为考察期;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的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毕业班学生受处分后表现特别突出的,可适当缩短考察期限。

第五条。

申请解除处分应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受到处分的学生,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才有提出解除处分的资格。

3、受处分后学习勤奋,学习成绩进步明显,无不及格现象(包括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

5、接受教育态度诚恳,主动向辅导员汇报思想,认真撰写思想小结。

(二)必备条件受处分学生,因取得优异成绩,表现突出,在达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即可申请解除处分。

3、获得以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为属名的专利;

4、本科生考取研究生或专科生升入本科者(以调档函为准);

5、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参加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者;

6、有见义勇为等重大立功表现;

7、有其他突出表现,经研究可予解除处分者。第六条以下情形不予解除处分:

1、因触犯法律构成犯罪;

2、在处分期间再次受到处分或解除处分后再次受到处分者;

3、因政治错误所受的各种处分者;

4、弄虚作假、舞弊以达到解除处分条件者;

5、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者;

6、经学院研究决定不予解除处分的其他情况。第七条解除处分的程序:

1、要求解除处分的学生在第四条规定的时限后,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提交申请时,需同时附思想汇报,原处分决定文件的复印件、反映本人有突出表现的相关材料、所获荣誉证书的原件等,交其所在学部学生工作办公室。

2、经申请人所在学部学生工作小组,组织申请人的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学生代表,对其申请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意见。申请人所在学部学生工作小组根据民主评议意见,经集体研究后,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建议。

3、申请人所在学部将是否解除处分的建议及申请人相关材料统一报学院学生工作处,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解除处分的决定由学院统一行文,由院长签发。第八条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1、由班主任记录受处分学生的在校表现,并建立受处分学生日常考察档案;

3、受处分学生收到处分文件之后,应当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承诺写一份书面材料,并提交每学期思想汇报。

第九条对受处分学生为学生党员的,其党纪处分报相关党务部门处理,不在此解除范围内。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协议书的处罚规定简短篇十二

一、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主要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2条的行为,包括:

1、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左侧停车,且驾驶员未离开车辆的。

2、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3、在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4、公共汽车、电车在站点以外的地方停车的。

5、夜间临时停车的,不开示宽灯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五元,记二分。

二、违反停车规定停放车辆的,主要是指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1条的行为,包括:

1、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2、在允许临时停车的地方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五元,记三分,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

三、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主要是指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5条的行为,包括:

1、在车行道内停放车辆造成后方车辆拥堵的。

2、在车行道内车辆发生故障造成后方车辆拥堵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200元,记六分,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六个月以下。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协议书的处罚规定简短篇十三

驾驶人实习期酒后驾驶将直接被注销驾驶资格,并罚款1000到2000.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协议书的处罚规定简短篇十四

大家别以为没有驾驶证就不用处罚了,没有驾驶证上路一样会被处罚,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无证驾驶处罚规定,希望大家阅读与收藏!

《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没有驾驶证的;。

2、未经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3、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

4、不符合驾驶条件(年龄和健康状况),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5、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6、驾驶证被暂扣的;。

7、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

8、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

9、驾驶车辆超过最高准驾车型的;。

10、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协议书的处罚规定简短篇十五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xx〕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xx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xx万元的罚款:

(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三)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五)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六)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地下矿山矿领导没有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协议书的处罚规定简短篇十六

很多车主都遇到过类似这样的问题,驾车去异地时由于违章被当地的执法部门拍到一些交通违法行为(超速、闯红灯、违章停车等),往往车主当时对这些并不知晓,事后回到原籍,通过对车辆违章查询或收到处罚通知单时才知道自己违章了,这时应该怎样处理呢?下面为大家简单介绍几种机动车出现异地违章情况后的处理办法:

异地违章处理方法一:本人去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因各地的处罚方式不同,请注意要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或复印件前往。这种处理方法是最常见的处理办法,其弊端是手续繁琐、过程复杂。

提示:手续繁琐、过程复杂。

异地违章处理方法二:通过异地朋友代办,如果违章当地有朋友的话,可以直接把违章通知单、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递送给你的朋友,请朋友代办。

提示:方法二对车主来说好处是一劳永逸,可以节省不必要的舟车劳顿,但是某些省市交管部门不接受他人代办,仍需驾驶员本人办理。

异地违章处理方法三:通过一些开展了异地违章代办的车友俱乐部或其他相关经营机构办理,这些代办机构一般会收取一定的费用,代办前要与车友俱乐部或经营机构签订相关协议,以免事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提示:这种处理方法的好处是简捷方便,省去了车主本人到场的麻烦,但要注意必须选择有正规资质和实力的机构,否则极易上当受骗。

异地违章处理方法四:通过邮政代缴违章罚款的业务。开展邮政代缴异地交通违章罚款业务后,将使车主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办理异地交通违章罚款的缴纳,为车主节省了时间和成本。

提示:由于此项业务的实施需要做到邮政部门、交管部门和物价部门等多个部门的沟通协调,因此目前此项代缴业务只在全国部分地区省市开展。另外,由于邮政部门只能代缴罚款,对于产生扣分的违章情况则无法办理,因此在业务受理范围上存在局限性。

一、由于各地的处罚规定不同,对于现场或非现场处罚都应当留意是否会有接受处理的周期和滞纳金情况;所以需要及时缴费。

三、当收到中国邮政寄来的(落款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信件时,请仔细阅看三联,一联为信件封面,二联为违法内容,三联为违法处理地点;因为现在交警部门实行集中交通违法处理,所以要按照三联上面注明的确切地址,到该地点接受违法处理。

协议书的处罚规定简短篇十七

1002b15000b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1003a吊销0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1003b吊销0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006b15000b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汽车的。

100715000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100815000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

100915000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

1010b15000b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汽车的。

101110000非法安装警报器的。

101210000非法安装标志灯具的。

10132000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10142000驾驶证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10152000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10162000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10171500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

10181500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1019。

1020。

1021。

1026500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10271500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10281500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10291500运载超限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10301500运载超限物品时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10312000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

10322000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10332000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10342000运载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10351000载客汽车载货违反规定的。

10361000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10372000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1038500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10392000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1040。

1041。

1042。

10442000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10452000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

10462000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1047500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10481500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1054500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

10552000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的。

10562000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的。

10571000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的。

10581000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避让行人的。

10591500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

1060。

1061。

1062。

10641500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的。

10651000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路线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10661000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10671000学习驾驶人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驾驶的。

10681000学习驾驶人在教练不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车辆的。

10691000使用教练车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的。

10702000实习期内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

10711000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10721000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

10731000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

11012001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11022001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11031001不按规定会车的。

11041001不按规定倒车的。

11051001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

11061001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110750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1108100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11091001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11101001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

12012002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12025002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

12042002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

12052002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12062002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12101000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12111002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12141002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拖带挂车的。

12151002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大于牵引的机动车的。

12171002牵引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未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的。

1218。

1219。

1220。

12241002驾驶时观看电视的。

12251002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

12281002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

12292002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12302002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

1231502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

1232502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

12332002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的。

12342002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的。

12352002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

12362002实习期内驾驶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

12372002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12382002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13012003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13022003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1303150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1304。

1305。

1306。

13082003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3092003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13121003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13131003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13141003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13171503载货汽车牵引多辆挂车的。

13181503半挂牵引车牵引多辆挂车的。

1321。

1322。

13241503中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

13251503低速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

13261503三轮机动车汽车牵引挂车的。

13272003机动车在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13282003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13292003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13302003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13312003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1332100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13332003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

13341503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

13392003运输剧毒化学品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1601a10006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不足50%的。

1601b15006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不足100%。

1601c6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

1602a10006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足100%的。

1602b20006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

1603a10006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足100%的。

1603b20006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

16043006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16055006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160610006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

1607a5006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3人以下的。

1607b15006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3人以上的。

160920006运输剧毒化学品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70120012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170215001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1703200012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1704b150012b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汽车的。

170520001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1706200012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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