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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秘密案件简短(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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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秘密案件简短(优秀8篇)
2023-11-22 22:52:55    小编:ZTFB

每个人都渴望成功,但实现成功需要付出一定的努力和耐心。写总结时要注意用语得体,注重积极向上的态度与语气。情感表达需要我们关注沟通的双方,以求达到双方的情感需求。

申请书秘密案件简短篇一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或女),19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_____族,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街道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幢_______________室,电话:_________________1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对[20__________]_____刑初第__________号诉申请人__________保护纠纷案中止审理。

事实和理由:贵院受理的_______________诉申请人物权保护纠纷案,因________________(之前诉讼的`原因)已向贵院提起了诉讼,为__________________(终止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待_________________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

此致

敬礼

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申请书秘密案件简短篇二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现住xx市xx新区xxx号。

请求贵院依法裁定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告某花诉被告某一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该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某一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和补发的结婚证。以及民政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原告均有异议。

本案的审理过程及结果,涉及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婚姻关系,结婚证是否合法等本案的重大问题,对本案事实的查清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对结婚证及情况说明的合法予否应通过行政诉讼予以解决。本案应以行政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本案确须待行政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查清本案的事实,正确认定当事人的关系,合法公正地审理本案,申请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和《婚姻法》第8条等之规定,向贵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请依法裁定。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书秘密案件简短篇三

申诉人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汉族,出生地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初中文化,无业,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号。

申诉人__________对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中刑终字第__________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原裁定,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予以改判,宣告无罪。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于_____________年9月13日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____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本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原告人医疗费等5000元。本人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起上诉,__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刑终字第__________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一、原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定性不准。

原裁定认定:__________在申诉人家中砸家具,申诉人进行阻拦时张__________挥拳就打,申诉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回了一拳,被害人并非被打后即倒地昏迷,而是跑走了。但无论是一审判决书还是二审裁定书,对案件起因、被害人有过错这一事实都未加认定。申诉人认为,申诉人是在被害人实施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轻伤害的后果,但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行为的性质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原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庭审中,检察机关所出示的证人证言自相矛盾,甚至出现同一个证人的两次证言内容自相矛盾的情况。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采信上述对申诉人不利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值得怀疑。现场目击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证言完全证实了当时被害人砸东西、打申诉人的事实,但法院却毫无理由地不予采信,这样作出的裁决证据不充分。

三、原裁判量刑畸重。

退一步讲,即使申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具有防卫过当的情节,法院也应当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法院却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上限量刑,显属量刑畸重。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未构成犯罪。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特向你院申诉,请求撤销原裁判,重新审理,依法改判无罪。

此致

___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

申请书秘密案件简短篇四

申请人:覃树蓉,女,生于1976年8月2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东村12组岩洞湾路43号。

申请人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一案,于20xx年10月11日向利川市法院提出再审申诉,请求撤销(20xx)利民初字第1780号民事调解书。如果人民法院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依法撤销该调解书,申请人需要在调解书被撤销的同时,撤回之前对彭银树的所有诉讼请求,再另案起诉。申请人撤回诉讼的理由如下:

一、依法应向申请人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有车主(雇主)彭银树、驾驶员(雇员)曾凡荣和保险公司。如果只在申请人与彭银树二人之间进行审理,将遗漏责任人曾凡荣和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不利于案件审理,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不利于申请人依法维权。

二、申请人之前的起诉,是基于急需筹资继续住院治疗,被迫对前期已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诉讼。诉讼中由于仅在申请人与彭银树之间进行调解而形成的调解书的存在,导致申请人已被迫撤回对曾凡荣和保险公司的诉讼,申请人对前期医疗费用先行赔偿的诉讼目的未能实现。申请人现在只有对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后作一次性赔偿终结的诉讼,不需要通过以前的诉讼来主张部分损失赔偿。

因此,申请人决定撤回20xx年8月4日和20xx年4月9日对彭银树的起诉,并在撤诉后另案同时起诉彭银树、曾凡荣及保险公司,对申请人的人身损害进行一次性赔偿终结的诉讼。望法院准许申请人的撤诉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申请书秘密案件简短篇五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贵院审查起诉的杨吉成伤害罪一案,因我和杨吉成是同一祖父母的叔伯兄弟,自小生活在一起,过去杨吉成在生产、生活活动中,对我及亲属都有很大的关照,本次伤害事件事出又因,他也是一时冲动,下错了手。事后他能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并深表悔恨,我认为其悔过表现很好,特别是他瘫痪在床的老母亲,我的伯母需要他本人日常护理其起居和饮食生活,实在是一天也离不开杨吉成本人的护理。事发后杨吉成当即替杨吉祥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其后又积极对杨吉祥进行了护理和关怀,并主动与我协商进一步赔偿事宜,并已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了全部的赔偿款71000.00元。我本人对杨吉成的行为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杨吉成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撤销对杨吉成伤害罪的追究,不予起诉,撤销案件,请予批准。

申请人:

2014年1月8日。

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领导:。

2007年6月1日,广饶县公安局对我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同年6月20日,我被胶南市公安局拘留,次日广饶县公安局将我带到广饶。6月23日,以涉嫌合同诈骗将我刑事拘留,7月20日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广饶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以给我返还被扣押财产为名将我叫到广饶县,又以涉嫌销售伪劣商品罪逮捕。

案件是广饶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主办的,承办人叫王**。2008年4月19日我再次被广饶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文书编号为广公刑字[2008]063号。取保候审到期后,在我们多次催促下,取保候审于2010年4月被解除。但时至今日,又过去近3年时间,广饶县公安局,终止了案件办理,超过法定期限仍然没有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我及亲属多次向广饶县公安局反映上述情况,但该局办案人说,案件已经交到了县检察院,让我们找县检察院。经到检察机关核实,检察机关刑检部门答复说,我的案件仍然在广饶县公安机关的掌握中。

则》第二十六章对此也有同样内容的规定:“经济犯罪案件,经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后十二个月,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应当撤销案件。

我认为,长期将案件挂起来,已经严重影响到我的正常生活,对于我精神摧残很大。现依据上述规定,请贵局立即撤销案件并通知我本人。

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领导:。

2007年6月1日,广饶县公安局对我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同年6月20日,我被胶南市公安局拘留,次日广饶县公安局将我带到广饶。6月23日,以涉嫌合同诈骗将我刑事拘留,7月20日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广饶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以给我返还被扣押财产为名将我叫到广饶县,又以涉嫌销售伪劣商品罪逮捕。

案件是广饶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主办的,承办人叫王支河。2008年4月19日,我再次被广饶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文书编号为广公刑字[2008]063号。在我们多次催促下,取保候审于2010年4月被解除。但时至今日,又过去近3年时间,广饶县公安局,终止了案件办理,超过法定期限仍然没有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我及亲属多次向广饶县公安局反映上述情况,但该局办案人说,案件已经交到了县检察院,让我们找县检察院。经到检察机关核实,检察机关刑检部门答复说,我的案件仍然在广饶县公安机关的掌握中。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经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后十二个月,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3我认为,长期将案件挂起来,已经严重影响到我的正常生活,对于我精神摧残很大。现依据上述规定,请贵局督查广饶县公安局依法撤销案件并通知我本人。

山东省公安厅领导:。

2007年6月1日,广饶县公。

安局对我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同年6月20日,我被胶南市公安局拘留,次日广饶县公安局将我带到广饶。6月23日,以涉嫌合同诈骗将我刑事拘留,7月20日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广饶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以给我返还被扣押财产为名将我叫到广饶县,又以涉嫌销售伪劣商品罪逮捕。

案件是广饶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主办的,承办人叫王**。2008年4月19日,我再次被广饶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文书编号为广公刑字[2008]063号。在我们多次催促下,取保候审于2010年4月被解除。但时至今日,又过去近3年时间,广饶县公安局,终止了案件办理,超过法定期限仍然没有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我及亲属多次向广饶县公安局反映上述情况,但该局办案人说,案件已经交到了县检察院,让我们找县检察院。经到检察机关核实,检察机关刑检部门答复说,我的案件仍然在广饶县公安机关的手中。《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经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后十二个月,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我认为,长期将案件挂起来,已经严重影响到我的正常生活,对5。

有我公司xxx向贵局110报称xxx事,因xxxx误报了此警。现本公司向贵所说明情况。

xxx本人委托公司向贵所申请撤销案件。

本人签字:xx签字:

时间:年月日。

申请书秘密案件简短篇六

申诉人_________,男,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汉族,出生地______省______县,初中文化,无业,住______省______市______镇______村______号。

申诉人_________对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__中刑终字第______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原裁定,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予以改判,宣告无罪。

事实与理由。

______省______县人民法院于____________年9月13日以(______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本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原告人医疗费等5000元。本人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起上诉,_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____________)______中刑终字第______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诉人于____________年3月5日刑满释放。申诉人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定罪证据不足。现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原裁定认定:“……在争执过程中,上诉人_________猛击被害人_________左眼部一拳,致张倒地昏迷。”这与案件事实不符。事实上,被害人与申诉人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____________年___月______日,被害人_________来申诉人家中讨债,申诉人因生意亏本确实无力偿还,并答应有钱肯定归还。但________在申诉人家中砸家具,申诉人进行阻拦时________挥拳就打,申诉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回了一拳,被害人并非被打后即倒地昏迷,而是跑走了。以上事实,邻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当时都在场,均可以证实。但无论是一审判决书还是二审裁定书,对案件起因、被害人有过错这一事实都未加认定。申诉人认为,申诉人是在被害人实施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轻伤害的后果,但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行为的性质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庭审中,检察机关所出示的证人证言自相矛盾,甚至出现同一个证人的两次证言内容自相矛盾的情况。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采信上述对申诉人不利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值得怀疑。现场目击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证言完全证实了当时被害人砸东西、打申诉人的事实,但法院却毫无理由地不予采信,这样作出的裁决证据不充分。

退一步讲,即使申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具有防卫过当的情节,法院也应当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法院却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上限量刑,显属量刑畸重。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未构成犯罪。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特向你院申诉,请求撤销原裁判,重新审理,依法改判无罪。

此致

___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

1.原审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各1份。

2.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市______镇______村____号、____号、______号、____号。

申诉人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书秘密案件简短篇七

申请人: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_____族,_____市人,居民,现住_______号。身份证号:____。联系电话138872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族,_____市人,居民,_______号,身份证号:_____。联系电话139872__。

原上诉案由:__诉__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人__于20__年二月二日向贵院上诉__诉__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__学习了相关法律常识,知道了自己行为的民事违法性,愿意服从__市人民法院“(20__)民二初字第109号”一审判决,配合__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决定撤回起诉。请予批准为盼。

此致

__人民法院。

申请书秘密案件简短篇八

本文涉及案例:

[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高法民三终字第6号。

[2]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冀民终689号。

[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冀民三终字第75号。

[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赣民三终字第22号。

[5]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122号。

[6]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冀民三终字第114号。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是知识产权诉讼领域审理难度较大的一类案件,尤其是侵害技术秘密案件,而秘密点的寻找又是该类案件中的难点。

“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最为关键一点,没有秘密性商业秘密则无从谈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秘密性”具体表现为“秘密点”的寻找与确定,商业秘密权利人起诉前应当明确自身商业秘密的“秘密点”所在是胜诉的基本保证。

笔者在代理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经常发现个别商业秘密权利人往往图省事,或贪大求全,没有考虑自己到底有哪些秘密点被侵权,抱着“撒网抓鱼”的观点,将所有的信息都作为秘密点起诉到法院,主张其掌握的某项技术所有的内容均是“秘密点”。笔者提示如果秘密点过于宽泛,则该秘密点有可能属于公知信息,达不到认定被告侵权的目的。

寻找商业秘密点的原则是,能够涵盖被告所使用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同时该秘密点在公开渠道无法获得。

在正确寻找秘密点的前提下,还要合理确定秘密点的数量。秘密点不在乎多,而在于精。秘密点,更多时候并非指一项技术方案,而是技术方案中的某一技术特征,某一点,如温度、尺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只要被告使用到一项秘密点即构成侵权。当然,仅主张一项技术秘密点显得过于单薄,一般情况下以3-5个秘密点为佳。

秘密点的寻找与确定一般在起诉之前完成,“秘密点”的寻找与确定如不事先完善,原告在法庭上面对被告一项项的公知技术抗辩,效果和结果可想而知。况且法庭也不会允许商业秘密权利人主张所有的技术均是“秘密点”,法庭调查的焦点之一往往商业秘密的秘密点是什么?商业秘密权利人主张所有技术信息均是秘密点既不专业也达不到制止被告侵权的目的。可见,秘密点的寻找及成立与否往往是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所在,也是诉讼成败之所系。

笔者在代理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时,寻找秘密点通常采取两种方式:一是代理律师和/或商业秘密权利人寻找;二是立案前求助于司法鉴定机构。

(一)、律师和/或商业秘密权利人。

专业代理律师和/或商业秘密权利人技术人员寻找秘密点是常见方式之一,一般分以下步骤进行。

第三步,在秘密点数量较多时,应根据被告使用的概率划分优先级,最有可能为被告使用到的技术点作为第一层级的秘密点进行主张。在主张第一层级秘密点的同时,应注意保留继续主张其他秘密点的权利,并做好第二、第三层级秘密点的整理与准备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为应对被告抗辩以及法庭的审查,原告在筛选秘密点时应尽量细化内容,并将其与该领域公知技术信息进行区分。可以借鉴专利法中专利申请人提供书面文件的方式,为自己的技术秘密撰写“权利要求书”,清楚、简要地描述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如主张设计图纸或生产工艺构成技术秘密的,应具体指出设计图纸或生产工艺中的哪些内容、环节、步骤构成技术秘密。

(二)、司法鉴定。

1、借助司法鉴定获得专门机构的鉴定意见成为常态。

遇到难以把握的技术问题,往往求助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是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鉴定机构就委托鉴定的涉案技术等专业问题提供咨询服务的过程。代理律师在涉及司法鉴定的问题上应当给予足够重视,因为,在法官普遍缺乏相关技术背景以及专家证人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鉴定意见在一定程度下可以决定法官的判断以及整个案件的走向。

笔者提示,在当下商业秘密案件权利人维权成功率不高的情况下,专业的商业秘密律师更应当保持与知名的鉴定机构及鉴定机构专家沟通机制,多听取专家的意见,在立案前做到心中有数,争取立于不败之地。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的司法鉴定主要有两类:一是鉴定原告技术信息在某一时间节点前是否属于非公知信息;二是原被告的技术信息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同。

第一类鉴定是在”查新“的基础上论证“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过程,即是确定秘密点的存在与否的过程;第二类鉴定即”同一性“鉴定,即便存在商业秘密,如果被告实施的技术信息与原告不同,同样不构成侵害商业秘密。这一点应引起足够的重视,针对“同一性”问题,以下结合案例进行说明。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专业技术特征不能通过简单的比对得出是否相同或相似的结论,必须通过专业技术鉴定,而该鉴定结论是证明权利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关键证据,故该鉴定结论的举证责任应由权利人承担。原审法院在未对诉争的专业技术鉴定和仅通过简单的比结的情况下,认定存在商业秘密,进而认定侵犯商业秘密,显然缺乏事实依据,应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仅凭专家辅助人的陈述以及陈述所依据玉田县科联实业有限公司的产品说明书认定玉田县科联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产品的技术信息与玉联公司技术信息构成同一的依据。

2、司法鉴定是法官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断的协助而非必要。

商业秘密案件中涉及的技术信息秘密性时,因涉及专业性问题,有时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或其他专门人员的辅助认定事实。但并不是针对每一个商业秘密类案件的“秘密性”都要进行司法鉴定,只有对采取其他方式难以作出认定的专业技术事实问题,才委托司法鉴定。

在笔者代理的玛泰公司等诉窦某、荣昌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3]: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侵权人窦某在公安机关笔录中称其是通过从盗窃者手中非法获取权利人图纸信息等商业秘密及权利人大量详实的证据基础上,认定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构成侵害商业秘密。法院认定权利人系研发、加工制造空气压缩机的专门企业。权利人聘请专业人才,投入巨额资金,自行研发并取得滑片式空气压缩机制造技术,系国内同行业首创。为避免技术成果对外泄露,权利人共同制定了严格详尽的保密制度,并在委托他人加工模具和配件、部件时,均在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加工合同中增加了保密条款。权利人生产滑片式空气压缩机的原材料配方、模具图纸和技术图纸,均系权利人自行研发,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处于行业领先地位,被实际应用后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故此构成商业秘密。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技术图纸均盖有“秘密”印章,并由相关人员保管,非向涉密人员以外的人开放,不为其所属领域的其他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符合秘密性的要求。

二、保密措施。

即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如果不采取保密措施,使商业秘密处于想得知就能得知的状态,商业秘密权利人主张侵害商业秘密的目标同样无法实现。需要提醒的是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并非要做到天衣无缝,只要做到“合理”即可。所谓“合理”是指采取的保密措施应当与该信息的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保密措施的合理性判断只能在个案中综合具体情况来认定。人民法院会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在此,仅说明两个问题:一是注意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的区别;二是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要主客观相适应。

(一)、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时应明确区分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义务,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并以支付经济对价为前提,没有约定则没有此义务,没有对价亦无此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般是两年。保密义务属于法定义务,目的是防止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并不需要以支付保密费作为对价。

由此可见,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并不必然违反保密义务,反之,员工解除竞业限制重新择业,并不影响其继续承担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所以,原告仅以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员工承担保密义务是不可取的,这混淆了竞业限制义务与保密义务之间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单纯的竞业限制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用人单位保密的主观愿望和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的范围,不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保密措施。

(二)、权利人应采取与其主观保密意图相适应的保密措施。

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应当表明权利人保密的主观愿望,并明确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的范围,使义务人能够知悉权利人的保密愿望及保密客体,并在正常情况下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权利人虽然在劳动合同中签订有保密条款,但是被要求保密的内容不明确的,不能证明采取了必要的、合理的保密措施。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仅在解除条款中,空泛笼统的载明“乙方要保守甲方技术经营机密“,而未明确保密的具体内容及范围,无法认定员工已经通过此知悉权利人希望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从而无法认定员工对其工作中所掌握的相关信息的使用具有主观恶意,单凭此类原则性规定不足以认定权利人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

作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原告一方,在加大技术研发投入的同时,权利人思想上一定要树立加强商业秘密保护这根弦,并保持与行动的一致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采取一项或多项保密措施,应从秘密性、秘密点、同一性、保密措施等多方面入手,而不是想当然的认定自己的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如果可自行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并举证商业秘密的存在则不必过分依赖于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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