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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申请书秘密案件怎么写(优秀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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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申请书秘密案件怎么写(优秀13篇)
2023-11-23 03:07:44    小编:ZTFB

学会运用各种修辞手法,可以使文章更加生动和有说服力。在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时,首先要明确总结的目标和主题。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和参考。

申请书秘密案件怎么写篇一

案件要旨。

科技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的影响,现阶段的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呈现出以下四项特点:(1)权利主体以企业跳槽员工为主,并呈显着复杂化、多样化方向发展;(2)商业秘密的侵权客体具有广泛性、专业性;(3)侵权行为的隐蔽性;(4)侵权手段的复杂化和高科技化。

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kkz公司成立于6月,经营范围为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等,被告吴燕在原告处任业务员,月28日原告与被告吴燕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助理。在原告为被告吴燕印制的名片上标明被告吴燕的职务为原告的总经理助理。5月13日被告吴燕向原告提出辞职。被告吴燕与原告交接离职后,原告在其电子邮箱中发现被告吴燕在提出辞职前后的几天内(205月9日至17日),与原告的客户百森实业有限公司、linkiainternational、ters、siu&sons国际贸易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在联系业务,遂于年6月19日、9月13日向上海市长宁区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对被告吴燕与上述客户联系的电子邮件进行了下载和保存。

另查明,原告在其业务员参加广交会等各种会展后会将客户的名片装订成册,名片旁还记载有客户的相关信息,同时将客户的信息整理后输入数据库中。原告通过公司的服务器为业务员设置了电子邮箱,以便于业务员与客户进行业务联系,该邮箱设置时由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设定了密码,除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业务员本人外,他人未经许可不能看到业务员邮箱中的邮件内容。

被告吴燕于年4月在一次广交会上与加拿大siu&sons国际贸易公司结识,此后被告吴燕作为原告的业务员与该公司的heintej通过电子邮件有多次业务上的联系,并见面洽谈。但原告从未与该公司发生过交易关系。

被告、上诉人hs家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15日,经营范围为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股东为被告吴燕及其父亲吴义福,吴义福任法定代表人,被告吴燕任监事。2007年4月11日被告hs家公司与siu&sons国际贸易公司发生了一笔业务,被告hs家公司向siu&sons国际贸易公司提供了2,200箱(每箱100件)晚会气球。该笔业务与被告吴燕于12月与siu&sons国际贸易公司洽谈的气球业务有关。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原告与siu&sons国际贸易公司之间从未发生过任何业务,但由于不断的交流使原告获得了相关的经营信息,如客户对产品的价格承受能力、产品数量、质量要求等,而这些供需信息并不是行业内普遍知悉的信息,也不易从公开渠道获得。且原告获得的经营信息具有实用性,这些信息记载了siu&sons国际贸易公司的需求,是原告获得交易机会的重要资源,能够为原告带来经济利益。同时,原告为这些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故法院认定siu&sons国际贸易公司构成原告的商业秘密信息。被告吴燕作为原告的业务员,也是原告的总经理助理,掌握了作为原告商业秘密的客户资料等经营信息,其应当知道原告对其客户的经营信息进行了管理和维护,并有保密要求,但被告吴燕尚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就成立了一家与原告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并向被告hs家公司披露了原告的客户siu&sons国际贸易公司的需求信息,利用其掌握的经营信息为自己的公司谋利,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原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上海hs家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吴燕共同赔偿原告上海kkz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及合理开支12,684.60元。

判决后,被告hs家公司、吴燕不服,提起上诉。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正确,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所主张的有关siu&sons国际贸易公司的经营信息属于被上诉人的商业秘密,并从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三个方面说明了判断理由,论据充分,说理全面,法院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否认被上诉人所要求保护的经营信息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商业秘密。然而,商业秘密所要求采取的保密措施以及所要求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非要求措施绝对严密或信息不为任何他人所知,而应根据商业秘密的类别和特点,综合案件中的各种因素,作相对的判断。本案中,已有事实表明被上诉人对其经营信息有作为商业秘密进行管理的意愿,而且上诉人吴燕在被上诉人处任职的期间,应负有对被上诉人的忠实义务,其中包括对工作中接触到的经营信息进行保密的义务。同时,本案被上诉人的商业秘密,并非仅指“siu&sons国际贸易公司”的客户身份,而是包含了该客户的价格承受能力,质量、数量的需求信息等等在内的经营信息。因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吴燕没有签订书面的保密协议,或者他人亦可知道“siu&sons国际贸易公司”的客户身份等事实的存在,也不妨碍被上诉人的经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得到法律的保护。此外,商业秘密所要求的实用性,是指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上诉人否认本案被上诉人的经营信息具有实用性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的道理至为明显,法院应不予采纳。

上诉人对原审法院认定其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存有异议。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在查明上诉人吴燕接触并熟悉了被上诉人的商业秘密,而且上诉人hs家公司与被上诉人所长期联系的客户在较短时间内即发生了交易的基础上,同时结合上诉人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系客户自行要求与其交易的事实,推定两上诉人实施了披露、使用被上诉人的商业秘密并无不当,法院应予维持。法院还注意到,在庭审中上诉人吴燕述称:上诉人hs家公司的业务代表李楣林在月份就在广交会上散发产品名册,并与siu&sons国际贸易公司的客户代表交换了名片,后来siu&sons国际贸易公司通过名片上的上诉人hs家公司的网站和联系方式,和李楣林联系了与本案诉讼有关的气球买卖业务。然而,上诉人既不能通知李楣林到庭作证,又没有提交任何李楣林与siu&sons国际贸易公司进行业务联系的证据,相反,在上诉人认为应当予以采信的,其所提交的siu&sons国际贸易公司对气球买卖交易过程所作说明的电子邮件中,却反映出是“sunny”(即吴燕)“以质量较好的产品”与siu&sons国际贸易公司联系。因此,法院认为上诉人关于其与siu&sons国际贸易公司进行业务联系的事实陈述及相关证据均无法采信,其相关上诉理由均不应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非无理由,法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1)权利主体以企业跳槽员工为主,并呈显着复杂化、多样化方向发展。商业秘密侵权主体为一般主体,一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使用商业秘密的,给权利人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可以以侵犯商业秘密追究其赔偿责任。根据近年来的司法审判的经验总结,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主要有以下三类人群:企业员工;在与企业的经济交往中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其他通过非法手段窃取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或个人。

(2)商业秘密的侵权客体具有广泛性、专业性。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但是,根据商业秘密的内涵,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知,商业秘密的外延绝不仅仅上述所列举的相关信息,一切具备法定构成要件的信息都是商业秘密。这就需要权利人在主张权利保护时进行明确指出其“秘密点”,并予以举证说明,否则,则有可能面临败诉的后果。

(3)侵权行为的隐蔽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列举。总的来说,基于商业秘密本身的秘密性,使得侵权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在秘密的状态下进行,即使侵权行为完成,侵权人也是在隐蔽条件下,或将商业秘密改装上阵,进行使用。至于商业秘密本身,往往仍然处于各自的保护中,并未公开,导致侵权行为难以发现。

(4)侵权手段的复杂化和高科技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电脑的普及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如今的商业秘密呈现出电子化、无纸化方向发展,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也更是变得更加多样化。如高科技的窃取技术、黑客等等,都是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日趋隐蔽化,难以被权利人及时发现。

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也越来越朝着科技化、电子化方向发展,这就需要权利人在对企业的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提高自我防范能力之外,更加注重企业员工商业秘密素质的培养,在对外交流的过程中采取更加严密的防范措施,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多重保护,以尽可能减少商业秘密的泄露危险。

1、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由于原告的损失及被告的获利均无法计算,故法院根据两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交易的数量、原告以往的同类产品交易价格、原告为获取客户经营信息付出的努力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额。

2、保密措施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五)签订保密协议;(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本案中,原告将业务员取得的客户名片收集起来装订成册,并将客户的信息输入数据库,由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保管,体现了原告对客户信息的重视。()同时被告吴燕与siu&sons国际贸易公司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交流,该邮箱由原告提供给被告吴燕在业务联系中使用,原告法定代表人设置了密码,除被告吴燕及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未经原告许可不能看到邮件的内容,上述措施使他人无法轻易获得原告的客户经营信息,故法院对原告对涉案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的主张予以支持。

3、从未发生过交易的客户,可否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客户信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权利人经过相当的努力,形成了在一定期间内相对固定的且具有独特交易习惯等内容的客户名单,可以获得商业秘密保护。前款所称的努力,通常是指权利人所作的人、财、物和时间等的投入”。可见,衡量客户能否构成商业秘密,应当以权利人为获取该客户名单是否具有特殊性以及权利力是否为此付出了一定的人、才、物等努力为标准。因此并非所有的一次性、偶然性的交易客户或者尚未发生交易的潜在客户都排除在商业秘密之外。对于经权利人付出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获取的不被公众所知悉的特定化客户信息,也应当综合考虑将其认定为商业秘密。

本案中,虽然原告与siu&sons国际贸易公司之间从未发生过任何业务,但由于不断的交流使原告获得了其相关的经营信息,如客户对产品的价格承受能力、产品数量、质量要求等,这些供需信息并不是行业内普遍知悉的信息,也不易从公开渠道获得;且原告获得的经营信息具有实用性,这些信息记载了siu&sons国际贸易公司的需求,是原告获得交易机会的重要资源,能够为原告带来经济利益。同时,原告为这些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故法院认定siu&sons国际贸易公司构成原告的商业秘密信息。

申请书秘密案件怎么写篇二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或女),19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_____族,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街道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幢_______________室,电话:_________________1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对[20__________]_____刑初第__________号诉申请人__________保护纠纷案中止审理。

事实和理由:贵院受理的_______________诉申请人物权保护纠纷案,因________________(之前诉讼的`原因)已向贵院提起了诉讼,为__________________(终止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待_________________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

此致

敬礼

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申请书秘密案件怎么写篇三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现居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

被申请人一:_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现__________市看守所。

被申请人二: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系第一被告人辉__________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

被申请人三:__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系第一被告人辉__________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

被申请人四:_________________媛__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现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看守所。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故意伤害一案,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___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____号判决书、(__________)刑__________少初字第__________号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拒不执行判决,特申请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及理由。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晚,被申请人辉__________在被申请人媛__________的指使下,闯进了申请人经营的超市,并对申请人进行了殴打,导致轻伤,后经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申请人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赔偿,后经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并判决支持申请人的民事赔偿主张,并作出了(________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____号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少刑初字第__________号判决书,该文书中认定上述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并判决被申请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但时至今日,上述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应当赔偿申请人款项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现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予以支持。

此致

敬礼!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申请书秘密案件怎么写篇四

申诉人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汉族,出生地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初中文化,无业,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号。

申诉人__________对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中刑终字第__________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原裁定,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予以改判,宣告无罪。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于_____________年9月13日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____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本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原告人医疗费等5000元。本人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起上诉,__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刑终字第__________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一、原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定性不准。

原裁定认定:__________在申诉人家中砸家具,申诉人进行阻拦时张__________挥拳就打,申诉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回了一拳,被害人并非被打后即倒地昏迷,而是跑走了。但无论是一审判决书还是二审裁定书,对案件起因、被害人有过错这一事实都未加认定。申诉人认为,申诉人是在被害人实施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轻伤害的后果,但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行为的性质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原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庭审中,检察机关所出示的证人证言自相矛盾,甚至出现同一个证人的两次证言内容自相矛盾的情况。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采信上述对申诉人不利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值得怀疑。现场目击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证言完全证实了当时被害人砸东西、打申诉人的事实,但法院却毫无理由地不予采信,这样作出的裁决证据不充分。

三、原裁判量刑畸重。

退一步讲,即使申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具有防卫过当的情节,法院也应当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法院却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上限量刑,显属量刑畸重。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未构成犯罪。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特向你院申诉,请求撤销原裁判,重新审理,依法改判无罪。

此致

___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

申请书秘密案件怎么写篇五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位于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路_____号住房的具体信息。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继承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交的遗嘱公证书中载明_______________有住房一套,该房屋的`相关证件在被申请人手中。现被申请人对该份证据材料拒绝提供。该房屋原属单位分配住房,后由职工补缴价款后取得的个人住房。以上证据材料_________________均有档案材料可查。庭审前,申请人曾多次前往,请求予以查阅,但均被拒绝。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17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便于法庭的正常审理,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以上证据材料。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申请书秘密案件怎么写篇六

案件要旨。

在商业秘密的维权过程中,权利人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所掌握的有关证据,并结合自身的维权主张,综合确定商业秘密的侵权被告。具体来说,商业秘密案件的被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将跳槽职工与其所在单位列为共同被告;仅将跳槽职工列为被告;不涉及跳槽职工时,将侵权(人)单位列为被告。

基本案情。

原告重庆市hx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x公司)于201*年3月成立,经营范围为代理记账、企业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登记代理及咨询服务。

201*年9月,罗xz应聘进入hx公司从事会计工作。201*年5月25日,hx公司(甲方)与罗xz(乙方)签订有《企业员工保密合同》,约定,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已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该合同的第十四条约定,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

审理过程中,hx公司向法庭提交了hx公司(甲方)与罗xz(乙方)于2008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一份,以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罗xz负有保密和禁业限制的义务。该合同书的主要内容为,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9月4日止;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会计岗位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是会计工作,为客户进行代理记帐;乙方月工资为1000元,支付项目为底薪950元,保密费50元。该合同并对双方的其他权利及义务进行了约定。

罗xz在hx公司工作至2009年1月。hx公司向法庭提交的罗xz2008年1月至2009年1月的《工资签收表》均未载明有保密费。

2009年2月,罗xz因个人原因向hx公司提出辞职。2009年2月28日,hx公司向罗xz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09年9月,罗xz任法定代表人的重庆智奥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奥公司)成立。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hx公司主张停止侵权的前提是hx公司拥有商业秘密。hx公司应当对其拥有商业秘密这一法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庭审中,hx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拥有商业秘密。《企业员工保密合同》只是约定了罗xz应当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至于本案所涉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载体,hx公司均未明确,也没有举示相关证据证明。因此,hx公司停止侵权的这一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201*年5月25日,hx公司与罗xz签订了《企业员工保密合同》,合同第八条约定,乙方罗xz承诺,其在甲方hx公司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并约定违约金为100000元。庭审中,hx公司认为罗xz违反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对于罗xz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法院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被告罗xz受聘至hx公司工作后,双方签订有《企业员工保密合同》和《劳动合同书》,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hx公司每月给付罗xz保密费50元,但上述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应属对罗xz劳动合同履行期内严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补偿,而不是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一定期限内对罗xz的竞业限制的补偿。且hx公司在庭审过程中举示的2008年1月至2009年1月罗xz的《工资签收表》并不足以证明hx公司已按《劳动合同书》的约定向罗xz支付了每月50元的保密费。虽然本案原、被告双方所签《企业员工保密合同》中载明了罗xz在离职后二年内仍负有竞业限制的义务,但合同并未约定hx公司在罗xz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付竞业禁止补偿金,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也未对罗xz给付劳动合同终止后竞业禁止的补偿金,因此前述约定对罗xz没有法律约束力。hx公司在本案庭审中亦未举证证明其在罗xz离职后按月向罗xz支付了竞业禁止补偿金。据此,原告hx公司要求被告罗xz停止侵权,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重庆市hx财务顾问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相关规定,“明确的被告”是原告提取民事维权诉讼的条件之一。商业秘密的被告应该是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因此,商业秘密案件的被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将跳槽职工与其所在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如上文所言,员工很大程度上是出于跳槽的目的,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带到新单位,并加以披露和使用,从而构成商业秘密的侵权。因此,权利人在能够确定跳槽员工与其所在新单位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可以将跳槽员工与所在单位列为共同被告,从而更好的获得赔偿且能够比较彻底的解决问题。当然,这种起诉方式也有一定的缺点:即容易让跳槽职工与其所在单位团结起来,从而增强被告方的对抗力,给胜诉带来一定的难度。这就需要权利人在起诉前进行多方调查和搜集证据,才能在诉讼中取胜。

(2)仅将跳槽职工列为被告。

如果权利人没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跳槽企业的侵权行为,权利人不妨仅将跳槽职工列为被告进行违约或者侵权之诉,这种起诉方式一来可以减轻举证责任压力,同时也能够更加有针对性的进行诉讼,增强胜诉的把握,如本案中,由于原告并没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存在,故仅从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角度对罗xz进行诉讼,是可取的;而且将跳槽员工单独起诉,也能较好的将其孤立,利于在适当的时候与其和解或调解。但另一方面,仅将跳槽职工列为被告,其赔偿能力有限,且不足以让其所在单位停止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

(3)不涉及跳槽职工时,将侵权(人)单位列为被告。

并非所有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都是由跳槽员工引发,相当一部分也是由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者,以及虽然合法获得但违反保密约定或信义义务擅自披露,从而造成的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此时,侵权人或单位就应当成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被告。

根据上文中我们不难得出,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侵权主体往往不止一个,正确确定商业秘密的被告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案件的进程甚至最终的`胜诉与否以及判决的最终执行。因此,在进行维权的过程中,商业秘密权利人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自身所掌握的有关证据,并结合自身的维权主张,综合确定商业秘密的侵权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权利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明确其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商业秘密系由若干部分组成的,权利人应明确整体或组成部分是商业秘密抑或整体与组成部分均是商业秘密”。可见,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权利人都必须先行明确其商业秘密的范围――即明确秘密点,无论是技术信息还是经营信息,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时,都必须明确指出秘密信息的“秘密点”,而不能笼统的说某项技术或者某份资料是商业秘密。

本案中,hx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拥有商业秘密,在其与罗xz签订的《企业员工保密合同》中,也只是约定了罗xz应当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至于本案所涉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载体,hx公司均未明确,也没有举示相关证据证明。因此,对于hx公司提出的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2、未支付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的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做出竞业禁止的相关约定,但是必须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否则,竞业禁止约定对劳动者不产生法律效力”。()《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支付违约金和就业补助金等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条款无效。

本案中,虽然本案原、被告双方所签《企业员工保密合同》中载明了罗xz在离职后二年内仍负有竞业限制的义务,但合同并未约定hx公司在罗xz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付竞业禁止补偿金,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也未对罗xz给付劳动合同终止后竞业禁止的补偿金,因此法院认为,竞业禁止约定对罗xz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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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秘密案件怎么写篇七

案件要旨。

证据的充分收集是原告得以胜诉的关键。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相关证据:(1)权利人自行搜集或者委托律师取证;(2)通过公证机关取证;(3)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查处;(4)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5)通过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某箱包有限公司(下简称某某公司)成立于201*年4月10日,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各种时装包、箱包、袋及相关皮革制品。被告上海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简称某某公司)成立于1992年7月15日,经营范围包括商品进出口经营及代理、投资办实业、国内商业的批发零售等。

被告董某于201*年期间在某某公司担任业务二部经理并兼任公司设计室的临时负责人。被告刘某某于12月至201*年2月一直在原告公司设计科从事箱包设计工作。201*年1月1日,原告与刘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和《上海某某箱包有限公司员工手册》。该《员工手册》规定: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对外泄露公司的技术与商业机密。未经公司许可,任何员工在合同期内不得受聘于公司以外其他雇主。

201*年2月24日,刘某某向原告公司员工沈鱼容索要沈的三款设计稿的coredraw格式,沈通过qq传输给刘某某后,发现刘某某在自己电脑上把该三款设计的牌子由“decent”改为“newest”,原告遂对刘某某的电脑进行了监控,发现刘某某对设计稿进行修改并将商标改为“newest”后存入u盘内。原告于201*年3月26日就刘某某向某某公司提供某某公司设计图稿一事向金山公安分局报案。

201*年5月13日,刘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对其向某某公司提供设计稿的前后过程、设计稿被采用的张数、获得的酬金数额、酬金支付方式等内容的陈述与201*年2月24日其书面材料的内容基本一致。

原告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的商业秘密的范围是:刘某某在书面材料及讯问笔录中承认提供给某某公司的135张箱包设计稿,其中原告能够明确设计稿具体内容的共60张。原告能够明确内容的60张设计图稿中,有58张设计稿系由公安机关从董某电脑中调取、并由董某书面确认由刘某某提供。其中54张设计稿经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鉴定,与原告提供的箱包设计稿属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箱包方案设计稿及同类设计风格的产品。另4张设计稿未进行鉴定,原告提供了原告公司的相关设计稿与其进行比对。经比对,该四款箱包的整体造型设计风格、结构线条比例的视觉效果、装饰配件的造型风格、商标的位置等均基本相同,其中08l-0220号设计稿上关于电绣、车线、拼缝等做工细节的手写内容也完全相同。

原告主张在上述58张设计稿中,被告某某公司已经实际使用的是31张。审理中,根据被告的申请,鉴定机构委派鉴定专家余国兴到庭接受了质询。201*年10月9日,金山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情况说明》称:经我队核查,某某公司201*春、秋季广交会的资料以及之后25页箱包图片资料,系由我队复制于从某某公司调取的电脑主机(系该公司使用)。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金山公安分局调取的广交会资料及箱包图片资料,其证据来源合法,由于董某系某某公司的业务负责人,故其电脑中的相关资料可以反映某某公司对涉案设计稿的使用情况,法院对该部分证据予以认可。原告拍摄的箱包照片上标有某某公司“newest”的标识,照片上显示的展台号10.3a13-16、10.3b09-12与原告提供的201*年第104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商名录中某某公司的展台号相互吻合,故法院对该组照片予以采信。故法院认定,某某公司对上述31张设计稿进行了制作样品、对外许诺销售等程度的使用。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一、原告主张的设计稿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对于编号为08l-0082、08l-f016(1)、08l-0010的三张箱包设计稿,原告未能证明其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时不为公众所知悉,故该三款设计稿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对于其余57张设计稿中的未公开部分,由于原告对否定性事实难以举证,在被告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其尚未公开;对于已公开部分,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公开时间均晚于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即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时尚不为公众所知悉。外观专利的公开时间应以宣告之日为准,被告认为原告申请专利时已经制作样品,故相关设计在专利申请日已经公开的说法缺乏依据,且与常理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原告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要求员工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对外泄露公司的技术与商业机密。被告刘某某与原告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应当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企业制订的厂纪厂规、员工手册等规定。刘某某在合同上签名,即应视为其收到了原告公司的《员工手册》,故刘某某应当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故法院认定原告就涉案的箱包设计稿采取了保密措施。箱包设计图稿是箱包制作工艺流程重要的基础环节,其显然能够给原告公司带来经济价值并具有实用性。

综上,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60张箱包设计稿中,编号为08l-0082、08l-f016(1)、08l-0010的三张箱包设计稿因未能证明“不为公众所知悉”不构成商业秘密,其余57张设计稿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二、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某某公司、被告董某在明知刘某某系原告公司员工的情况下,通过利诱的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公司的57张箱包设计稿,其中55张箱包设计稿由董某书面确认系由刘某某提供,另2张箱包设计稿(5号鉴定书表5、表10)根据原告提供的箱包图片、样品照片及鉴定报告书等证据,与原告的箱包设计稿构成实质性相似,结合某某公司对某某公司的箱包设计稿存在接触的事实,法院认定被告某某公司、董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原告的该两张箱包设计稿。在上述57张设计稿中,被告某某公司共对其中33张设计稿进行了制作样品、许诺销售等使用。被告刘某某作为原告公司的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原告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向被告某某公司、董某披露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三被告的行为互相结合,共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原告的57张设计稿中,尚未对外公开的48张设计稿,仍然是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某某公司应当停止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

关于消除影响及赔礼道歉。由于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主要是原告的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故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某某公司、被告刘某某应当在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内为原告消除影响,由于原、被告均为上海的箱包企业,原告在箱包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原、被告的产品均在海外市场有销售,被告的侵权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故原告要求在《解放日报》、《chinadaily》上刊登启事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责任,被告某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应就其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原告未能证明原告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或被告某某公司的获利,故应适用法定赔偿。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在上海箱包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侵权情节较为恶劣、侵权时间较长、侵权数量较大、被告广交会资料中的价格以及箱包产品的利润率、箱包设计稿的商业价值、原、被告的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上海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某某箱包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上海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刘某某就本案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为原告上海某某箱包有限公司消除影响,上述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上海某某箱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1,020元。

专家点评。

(1)权利人自行搜集或者委托律师取证。

作为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企业对于商业秘密信息本身就是最熟悉最了解,由权利人来收集证据无可厚非。对此,权利人可以从商业秘密的研发进程、备案材料、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或者企业所做出的隔离措施等角度来证明商业秘密。但从同时,商业秘密作为一项专业性较高的知识产权,其精确度和涉密点等都对信息本身由较高的要求,稍有不慎,很可能导致取证的失误,从而影响诉讼结果。

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因此,权利人在取证的过程中,委托一位具有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律师调查取证是一个较为明智和高效的选择。

(2)通过公证机关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对于侵权人有可能进行销毁或者不易保存的证据信息,如网络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权利人可以邀请公证机关到现场取得证明侵权人实施发行、销售侵权物品的相关证据。

(3)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查处。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权利人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可以申请行政机关申请调查取证。工商管理机关在查处过程中,有权对侵权产品进行查封、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相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由此获取的文件、笔录和实物都将成为法庭审理的重要、有力证据。

(4)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材料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于由国家有关机关保存、或者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因客观原因,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当事人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5)通过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是我国法定的侦查案件的机关,拥有强大的侦查力量、先进的技术设备、丰富的侦查经验及较强的侦查能力。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发现侵害事实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满足侦查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并且采用专门的侦查手段调查取证。

1、商业秘密侵权是否可主张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责任?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是公民、法人的人身性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法律救济手段,在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一般不予适用,除非权利人因为侵权行为遭受了商誉的损失和影响。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一般不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形式”。

本案中,法院认为,由于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主要是原告的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故对于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由于原、被告均为上海的箱包企业,原告在箱包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原、被告的产品均在海外市场有销售,被告的侵权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解放日报》、《chinadaily》上刊登启事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2、损害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由于原告未能证明原告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或被告某某公司的获利,故本案应适用法定赔偿。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在上海箱包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侵权情节较为恶劣、侵权时间较长、侵权数量较大、被告广交会资料中的价格以及箱包产品的利润率、箱包设计稿的商业价值、原、被告的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酌定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合理费用人民币101,020元。

申请书秘密案件怎么写篇八

申请人:覃树蓉,女,生于1976年8月2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东村12组岩洞湾路43号。

申请人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一案,于20xx年10月11日向利川市法院提出再审申诉,请求撤销(20xx)利民初字第1780号民事调解书。如果人民法院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依法撤销该调解书,申请人需要在调解书被撤销的同时,撤回之前对彭银树的所有诉讼请求,再另案起诉。申请人撤回诉讼的理由如下:

一、依法应向申请人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有车主(雇主)彭银树、驾驶员(雇员)曾凡荣和保险公司。如果只在申请人与彭银树二人之间进行审理,将遗漏责任人曾凡荣和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不利于案件审理,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不利于申请人依法维权。

二、申请人之前的起诉,是基于急需筹资继续住院治疗,被迫对前期已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诉讼。诉讼中由于仅在申请人与彭银树之间进行调解而形成的调解书的存在,导致申请人已被迫撤回对曾凡荣和保险公司的诉讼,申请人对前期医疗费用先行赔偿的诉讼目的未能实现。申请人现在只有对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后作一次性赔偿终结的诉讼,不需要通过以前的诉讼来主张部分损失赔偿。

因此,申请人决定撤回20xx年8月4日和20xx年4月9日对彭银树的起诉,并在撤诉后另案同时起诉彭银树、曾凡荣及保险公司,对申请人的人身损害进行一次性赔偿终结的诉讼。望法院准许申请人的撤诉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申请书秘密案件怎么写篇九

申请人:

上列当事人,因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于_____年月_____日作出(_____)_____字第号一审(或终审)_____民事判决仲裁委员会于_____年月_____日作出第号裁决,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或裁决)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现将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述如下:

如果是经公证处发给强制执行公证书的,其写法是:

上列当事人,因事项,经公证处于年月日,发给(_____)字第号强制执行公证书。据此,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现将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述如下:

事实和理由:

请求目的`:

此致

人民法院。

年_____月_____日。

申请书秘密案件怎么写篇十

委托代理人:_____系_____有限公司_____申请人与旬阳县房地产业管理局关于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一案诉至贵院,现请求撤回起诉,其理由如下:申请人与旬阳县房地产业管理局关于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一案,已于20xx年12月20日诉至贵院。由于需要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补充,故向贵院依法申请撤诉,请法院准许。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有限公司。

申请书秘密案件怎么写篇十一

申请人: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_____族,_____市人,居民,现住_______号。身份证号:____。联系电话138872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族,_____市人,居民,_______号,身份证号:_____。联系电话139872__。

原上诉案由:__诉__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人__于20__年二月二日向贵院上诉__诉__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__学习了相关法律常识,知道了自己行为的民事违法性,愿意服从__市人民法院“(20__)民二初字第109号”一审判决,配合__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决定撤回起诉。请予批准为盼。

此致

__人民法院。

申请书秘密案件怎么写篇十二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_____族,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街道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幢_______________室,电话:_________________1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对[20__________]_____刑初第__________号诉申请人__________保护纠纷案中止审理。

事实和理由:贵院受理的_______________诉申请人物权保护纠纷案,因________________(之前诉讼的原因)已向贵院提起了诉讼,为__________________(终止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待_________________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

此致

敬礼

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申请书秘密案件怎么写篇十三

贵院受理的_______________故意伤害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予以撤回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告_______________系邻居关系。双方因邻里纠纷经常发生争执,致使双方言语一直不和。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晚7时许,申请人丈夫_______________在外散步路过被告家门前,恰巧碰到被告,双方又因琐事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导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申请人闻讯后,出门劝和,却不料被被告_______________打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治疗期间被告对此不闻不问,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被告请求民事赔偿。后被告因故意伤害被人民检察院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此,申请人认为被告已经因其行为受到了刑事追究,为了缓和邻里关系,特向贵院申请撤回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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