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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捐赠国家协议书 委托捐赠协议(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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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捐赠国家协议书 委托捐赠协议(5篇)
2023-01-12 07:37:16    小编:ZTFB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推荐直接捐赠国家协议书(精)一

元稹的《重赠乐天》描写了两人赠别前的情景和对赠别时的想象,表达对友人离去的依依惜别之情,感情真挚动人。

重赠乐天⑴

休遣⑵玲珑⑶唱我诗,我诗多是别⑷君词。

明朝⑸又向江头别,月落潮⑹平是去⑺时。

【注释】

⑴重(chóng):再一次。赠:赠别。乐天:指诗人的好友白居易。

⑵休遣:不要让。休,莫,别。遣,差遣。

⑶玲珑:中唐时期著名的歌唱家。原诗题下自注:“乐人商玲珑能歌,歌予数十诗”。

⑷别:离别。

⑸明朝(zhāo):明天。

⑹潮:潮水。

⑺去:离去。

【白话译文】

不要让玲珑来演唱离歌,因为演唱的大多是你我过去的赠别之词。

明天我又要在江边送别你,月亮落下潮水平静就是送别你离开之时。

【创作背景】

《重赠乐天》是元稹在与白居易一次别后重逢又将分手时的赠别之作。先前应当是有诗赠别,所以此诗题为“重赠”。

【赏析】

陆时雍《诗镜总论》说:“凡情无奇而自佳者,景不丽而自妙者,韵使之然也。”有些抒情诗,看起来情景平常,手法也似无过人处,但回肠荡气,经久不忘,其艺术魅力主要来自回环往复的音乐节奏,及由此产生的“韵”或韵味。《重赠乐天》就是这样的一首抒情诗。

首句提到唱诗,就引人进入离筵的环境之中。此句用“休遣玲珑唱我诗”作呼告起,发端奇突。唐代七绝重风调,常以否定、疑问等语势作波澜,如“莫愁前路无知已,天下谁人不识君”(高适《别董大》)、“休唱贞元供奉曲,当时朝士已无多”(刘禹锡《听旧宫中乐人穆氏唱歌》),这类呼告语气容易造成动人的风韵。不过一般只用于三、四句。此句以“休遣”云云发端,劈头喝起,颇有先声夺人之感。

好朋友难得重逢,分手之际同饮几杯美酒,听名歌手演唱几支歌曲,本是很愉快的事,问题是何以要说“休唱”,次句就像是补充解释。原来,筵上唱离歌本已添人别恨,何况玲珑演唱的大多是作者与对面的友人向来赠别之词,那不免令诗人从眼前情景回忆到往日情景,百感交集,难乎为情。呼告的第二人称语气,以及“君”字与“我”字同现句中,给人以亲切的感觉。上句以“我诗”结,此句以“我诗”起,就使得全诗起虽突兀而款接从容,音情有一弛一张之妙。句中点出“多”“别”,已暗逗后文的“又”“别”。

三句从眼前想象“明朝”,“又”字上承“多”字,以“别”字贯串上下,诗意转折自然。四句则是诗人想象中分手时的情景。因为别“向江头”,要潮水稍退之后才能开船;而潮水涨落与月的运行有关,诗中写清晨落月,当近望日,潮水最大,所以“月落潮平是去时”的想象具体入微。诗以景结情,余韵不尽。

从艺术特色上看,此诗只说到就要分手(“明朝又向江头别”)和分手的时间(“月落潮平是去时”)便结束,通篇只是口头语、眼前景,可谓“情无奇”、“景不丽”,但却有无穷余味,能留下深刻印象。这是因为该诗虽内容单纯,语言浅显,却有一种萦回不已的音韵。它存在于“休遣”的呼告语势之中,存在于一、二句间“顶针”的修辞格中,也存在于“多”“别”与“又”“别”的`反复和呼应之中,处处构成微妙的唱叹之致,传达出细腻的情感:与故人多别之后重逢,本不愿再分开;但不得已又别,恋恋难舍。更加上诗人想象出在熹微的晨色中,潮平时刻的大江烟波浩渺,自己将别友而去的情景,更流露出无限的惋惜和惆怅。多别难得聚,刚聚又得别,这种人生聚散的情景,借助回环往复的音乐律感,就更能引起读者的共鸣。这里,音乐性对抒情性起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拓展阅读:元稹简介

元稹(779-831),字微之,河南(河南府,今河南洛阳)人,唐朝著名诗人。北魏昭成帝拓跋什翼犍十世孙,父元宽,母郑氏。

元稹聪明机智过人,年少即有才名,与白居易同科及第,并结为终生诗友,二人共同倡导新乐府运动,世称“元白”,诗作号为“元和体”,给世人留下“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的千古佳句。

元稹其诗辞浅意哀,仿佛孤凤悲吟,极为扣人心扉,动人肺腑。元稹的创作,以诗成就最大。其乐府诗创作,多受张籍、王建的影响,而其“新题乐府”则直接缘于李绅。名作有传奇《莺莺传》、《菊花》、《离思五首》、《遣悲怀三首》等。现存诗八百三十余首,收录诗赋、诏册、铭谏、论议等共100卷,留世有《元氏长庆集》

代表作有《菊花》、《离思五首》(其四)、《遣悲怀三首》、《兔丝》、《和裴校书鹭鸶飞》、《夜池》、《感逝(浙东)》、《晚春》、《靖安穷居》、《送致用》、《宿石矶》、《夜坐》、《雪天》、《酬乐天得微之诗知通州事因成四首》、《织妇词》、《夜别筵》、《山枇杷》、《所思二首》、《斑竹(得之湘流)》、《竹部(石首县界)》、《白衣裳二首》、《鱼中素》、《酬许五康佐(次用本韵)》、《一至七言诗》等,其中《菊花》、《离思五首》(其四)和《遣悲怀三首》(其二)三首流传很广,尤其是《离思五首》(其四)这一首极负盛名。该诗写久藏心底的不尽情思,因为与情人的曾经相识而自此对其他的女人再也不屑一顾(“取次花丛懒回顾”),诗中的比兴之句“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语言幻美,意境朦胧,十分脍炙人口。而《遣悲怀三首》表达对亡妻的不尽思念,写得悲气袭人,令人不由得一掬同情之泪,其中第二首的结句“贫贱夫妻百事哀”为世所熟诵。微之其集与居易同名长庆,今编诗二十八卷(全唐诗中卷第三百九十六至四百二十三)。

推荐直接捐赠国家协议书(精)二

尊敬的各位爱心人士:

大家好!

本期的“捐衣服献爱心”活动,已圆满的画上了句号。在此之际,我做为活动的发起人,由衷的感谢大家的支持与关爱。

在这次公益活动中,发现了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爱心可贵、雷锋精神长存。从发布信息到收到包裹中间只隔了4天,从此包裹天天来自全国各地。一张张邮政包裹提货单,就是一份份的爱,虽然是闲置的衣物,但是里面都包含着对青海玉树州藏族人民的关怀,沉甸甸的。

有的地方迅速收集了三四十箱衣物,打电话问青海的地址打算直接运到目的地;还有的打电话咨询什么物流或快递能直接到xx县;还有的来电话说在包裹里放了200元,真是始料不及,考虑到当时的情况,把这200元全部买成了儿童读物1.05元1本,共200本;还有的直接发特快专递,怕耽误了时间;还有的要动员亲朋好友都来参与捐衣服......。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

有一位朋友在短信中说世界“不是缺少爱,而是缺少发现爱的眼睛”。是的,爱就在我们身边,随时随地都可以做,就看我们是否发现了爱。“善行”是生命中快乐的行动。对人常保持微笑,是善行。引导一个浪子走上正轨,是善行。人们所做的善行,并不需要等待有相当基础时去做,而是随时随地的去实行。每次打开电脑,一次次的爱心转发;每次接起电话,一句句关怀的话语。总是一次次的激励着我,心中涌起一阵阵的感动,使我更有信心的走下去,更坚定的做好这次公益活动。大家的爱心,大家的期待,是一种鞭策,一种动力,我一定要做好,必须做好,这样才能对得起大家,对得起自己的心。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我们就应该这样做,哪怕自己付出的是一点微不足道的帮助,也可能温暖一个人的心,人生不需要锦上添花,雪中送炭足矣。犹如黑夜里,再小的光芒,也能照亮周围;犹如困难时,再小的帮助,也能滋润心田。

这次活动的成功都离不开大家的帮助与支持,在以后的日子里,我相信也坚信会做的更好。同时还会继续开展“捐衣”、“助学”等公益活动。

最后真诚的向大家说:感谢您们,感恩!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推荐直接捐赠国家协议书(精)三

甲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电话:

传真: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公益事业发展,支持农村饮水工程,甲方自愿向乙方捐赠,并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合作内容、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等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双方本着平等的原则进行合作,甲方在此自愿向乙方捐赠四十万元,用于解决 村村民吃水困难,决定捐助资金定向资助吃水工程。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签约之日起 日内,负责将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移交于乙方。

2、甲方捐赠如需分期分批完成的,甲方应在其所承诺的每次捐赠移交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将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移交于乙方。

3、甲方有权参与乙方开展的与所捐赠项目有关的社会公益活动,并可以对每期社会公益活动进行实地考察与评估。

4、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可就相关工作的改进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5、甲方有权就所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相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额扣除事宜,要求乙方给予有关协助。

6、甲方因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用途使用捐赠款物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的执行。

7、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条项下的捐赠义务为不可撤消之义务,甲方应在其承诺的数额及期限内向乙方移交相关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甲方如无法依约移交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其移交义务的除外)又不向乙方及时通报无法移交的客观原因的,甲方应承担该捐赠义务20%的违约责任。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捐赠 后的五日内向甲方颁发捐赠证书,并出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文件和财政部监制的公益捐赠收据。乙方并应协助甲方办理相关税额抵扣所需事宜。

2、乙方有权在本协议规定的公益事业活动范围内合理使用捐赠的资金。

3、乙方对于甲方就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的使用和管理等方面所提查询,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并应及时给予客观全面的说明。

4、乙方于每期公益活动活动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交该公益捐赠项目的专项报告。

5、甲方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的接收处理如需有权机关批准方可办理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有权机关办理相关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的批准事宜,乙方所承担的协助办理义务以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限。

6、甲方捐助资金直接划入偃师市水利局打井工程队,用于打深井工程。乙方不得挪用资金。乙方要全力为打井工程提供条件,早日建成农村饮水工程,造福人民群众。

四、双方可就本捐赠协议履行的其他相关问题,达成其他补充协议,双方一致同意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如本协议在履行中遭遇不可抗力之因素(如战争、水灾、火灾、地震等)导致迟延履行本协议或无法履行本协议时,遭遇不可抗力一方不负法律责任,但应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快将有关不可抗力因素通知对方,并应依据客观条件及时出具相应证明资料。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有权签约人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推荐直接捐赠国家协议书(精)四

赠与合同(cac f gf),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②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为。

③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一、社会捐赠合同与附负担的赠与之区别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为一定得给付为条件,或者说受赠人接受赠与后需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

1、受赠人有履行负担的义务,赠与人可以请求其履行。目的性赠与情形中,受赠人的行为并非其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赠与人只能根据合同目的之不能而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负担是从赠与财产中所为的给付行为,其给付的通常是有财产价值的给付。但是,目的性赠与中,受赠人的行为未必是财产上的,例如为求学而所得的帮助,求学这一行为并不是所谓的财产上的给付。

二、社会捐赠合同与为公益事业目的的赠与合同之区别为公益事业目的的捐赠合同,指的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公益事业,自愿无偿的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的行为。其与社会捐赠合同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是否具有人身性不同。社会捐赠是捐赠人基于对特定受捐助人的同情直接为之赠与的行为,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为公益事业目的的捐赠不是直接针对受助人,所以,从捐款的发生和使用情况来看,其不存在人身属性。

2、合同性质不同。社会捐赠合同属于特种赠与之中的一种,在法律适用上,多数援引民法典中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没有特别法予之适用。为公益事业目的的捐赠属于社会公益捐赠,是民法典中规定的三种特殊的赠与合同之中的一种。且法律上规定有特别法。

3、受捐助人的法律地位不同。社会捐赠合同过程中虽然牵涉三方关系人,但合同的主体是捐赠人和受捐助人,募捐发起人被认为是受捐助人的代理人。而为公益事业目的的捐赠合同的主体是募捐人和捐赠人,而受捐助人仅被认为是受益人。

三、社会捐赠合同中三方关系人之间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

1、社会捐赠合同中三方关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社会捐赠合同涉及三方关系人,涉及三种法律关系,即捐赠人与受捐助人之间的社会捐赠民法典律效果归属关系,捐赠人与募捐发起人之间的直接代理行为法律关系,受捐助人和募捐发起人之间的代理权授予法律关系。在我国实践以及理论研究中,对社会捐赠合同的主体认识有不一致的看法,有人认为社会捐赠合同的主体应为募捐发起人和捐赠人,笔者认为,如果将受捐助人排除在社会捐赠合同的主体之外,

首先,不利于保护受捐助人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社会捐赠合同的目的。如果受捐助人不是合同主体,那么其不能向后合同权利,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的债权是不完全的,很难受到应有的保护,例如,合同中的撤销权、解除权、代位权等都因其不是主体而不能享有,此外,我国又没有相应的规范保护受捐助人的利益,因而,排除受捐助人的主体地位是不当之举,把募捐发起人作为受捐助人的代理人,代理受捐助人订立合同等,则能更好的实现社会捐赠合同的目的。

2、社会捐赠合同中三方关系人的权利义务

(1)捐赠人的权利义务。

首先,捐赠人的法定撤销权。除我国《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外,当社会捐赠合同中,特定的目的不存在或者不能实现时,捐赠人有撤销该合同的权利。

其次,捐赠人的法定解除权。“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得,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因穷困而得解除是捐赠人可行使的法定解除权。

最后,对受捐助人适用捐赠财产的监督权。捐赠人对其财产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受捐助人应忍让捐赠人对其的监督。捐赠人有接受政府和社会表彰的权利,有选择是否公开捐赠行为的权利等等。捐赠人的义务: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2)受捐助人的权利义务。受捐助人的权利: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按社会捐赠合同之目的处分所赠财物的权利等。受捐助人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所捐赠财产用途之义务,接受捐赠人对财产使用监督之义务,保证募捐倡议及相关信息真实之义务等等。

(3)募捐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募捐发起人的权利是代为发布募集公告或倡议的权利,接受赠与财产的权利,依诚信原则,披露受捐助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权利等等。募捐发起人的义务是亲自代理募捐之义务,尽勤勉和忠实义务,积极行使代理权限,担保信息可靠真实之义务,基于诚信原则,披露捐赠财产使用情况之义务等等

推荐直接捐赠国家协议书(精)五

亲爱的同学:

为继承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弘扬社会及我院广大师生乐于助人的精神,帮助家庭或个人有重大变故造成严重经济困难或家境贫寒且品学兼优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他们安心学习,立志成才,我院于20xx年设立了爱心基金会。

爱心基金会自成立至今,发出资助款项33.7万元,共资助94名学生,充分体现了学院对学子的殷切爱护。

为了传递爱心,继续帮助那些面临困难的同学,现向全院发出倡议——募捐20xx年爱心救助金。希望广大师生行动起来,伸出您的援助之手,献一份诚挚爱心,让我们共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爱心长城,共建和谐校园。一样的生命一样的梦,每一个梦都呼唤着学友真情,都憧憬着生命的幸福美满;一分一元十元,每一分钱都凝聚着师长和学友的至爱,都昭示着无私奉献的温暖情怀。

我们一定会妥善珍惜您的这份爱心,并把大家爱心的结晶及时地送达到所需要的同学手中,也会定期告诉大家我们的资助情况。

朋友,伸出你的手,将你的爱心加入到我们中来,让我们共同努力,用心点亮每一盏希望之灯,让阴霾不在,阳光遍散在每个汕职院学子心中。学院爱心基金会从即日起开始接受全院师生的捐款,并向捐款单位及个人表示最诚挚的谢意。

捐款方式:教师以学院处(室)系(部)为单位募捐;

学生以各系(班)为单位募捐。

捐款时间:11月18日——23日。

各处(室)系(部)收集捐款后于11月24日前直接将捐款及《募捐登记表》送学院团委办公室,

联系人:陈锦德,联系电话:3582561。

倡议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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