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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建筑公司税务筹划方案范文(大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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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建筑公司税务筹划方案范文(大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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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个人还是团队,只有提前制定好详细的方案,才能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在制定方案之前,我们需要明确我们的目标和需求。在实际工作中,大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

建筑公司税务筹划方案篇一

随着经济的发展,兼并重组已经是现实世界里司空见惯的经济活动。对于国家来说,兼并重组是经济资源重新配置的一种方式,可以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实现帕累托改进。对于企业而言,兼并重组能够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理性人目标。即使在金融危机的阴霾还没有完全散去的今天,如果企业在“危”中善于发现“机”,寻求合适的收购目标,也可能实现超越式的发展。自1993年我国出现第一宗收购案例以来,重组业务在我国走过了将近20个年头,其中不乏一些典型的重组案例,例如联想收购ibm的pc业务,吉利收购沃尔沃,中国平安收购深发展等等。国家也大力鼓励企业通过并购的方式“走出去”,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税收作为重组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关系到企业的收购成本,关系到企业收购方式的选择,关系到重组后企业经营的涉税问题,甚至节税本身就是一些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的动因。因此,重组业务的税收筹划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国内外对重组业务的税收筹划问题做了大量的研究,本文从理论和实证两个层面对国内、国外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总结,希望对重组业务税收筹划的后续研究有所裨益。

一、重组业务税收筹划国外研究。

(一)理论研究主要包括:

(1)税收协同效应理论。国外的理论研究主要从企业重组的动因出发研究重组业务与税收筹划的关系。企业并购重组的动因很多,其中税收协同效应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税收协同效应是财务协同效应的一部分,它是指两个或者多个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方凭借税收法律法规获得的税收纯收益。税收协同效应首先由艾克堡(eckbo,1983)提出,他认为企业可以通过兼并重组很好地实现避税。有些情况下,企业的重组业务是为了实现税收最小化。因为税制中存在着鼓励纳税人进行兼并重组的因素,纳税人在意识到这种因素后,就会充分利用这些因素,在成本效益规则下,选择最佳的重组方案。税制中形成税收协同效应的因素主要包括:税盾效应(taxshield)、税制中的非对称性因素(taxlawasymmetries)和受困权益因素(trappedequity)。

一是税盾效应。当企业进行融资时,可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或者举借债务。税制中股权融资中的股息一般不能够税前扣除;而债务性融资中的利息则可以在税前扣除,从而债务性融资可以降低税负,这就是税盾效应。这种税盾效应会鼓励企业进行债务融资。那么企业为什么不会无限制的使用财务杠杆,以获得税盾效应的好处呢?在这里,我们必须同时考虑财务困境成本。当企业不断提高杠杆比率,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会增大,破产的可能性会增加,也就是说企业的财务困境成本(与破产的可能性正相关)增加。这时,企业再申请贷款的时候,贷款人就会要求一个较高的贷款利率作为风险的补偿。较高的贷款利率所带来的利息负担有可能完全抵消税盾效应带来的好处,这便抑制了企业进一步提高债务融资的比重。此外,贷款人有可能认为企业的破产风险是如此之高,不再愿意为企业提供任何贷款,企业就不再享受到税盾效应带来的好处。企业为了继续享受税盾效应的好处,会通过并购重组来破解困局。并购重组之后,如果一个企业破产了,债权人可以从另一个企业中获得补偿,提高了重组企业的总体债务风险承担能力,降低了财务困境成本。这样,企业就可以继续获得贷款或者以较低的利率获得贷款,继续享受税盾效应带来的好处。税盾效应与重组业务的逻辑图见图1。

二是税制中的非对称性因素。大部分国家的税法规定,公司实现盈利时需要当期纳税,公司亏损时却不会得到相应的税收补偿,可见税制通常以非对称方式对待盈利和亏损。理论上,企业当期的净亏损应该允许无限度地往后结转,直到盈利为止。但是,各个国家一般都不允许永续结转,例如我国规定亏损不可以前转,仅可后转冲抵将来应税所得,结转年限最高为5年。这种对净亏损往后结转年限的最高限制就是一种税制的非对称性。结转年限越短,非对称性越强。这种非对称性是形成税收协同效应的一个重要因素。例如一个企业当年亏损,预计未来也将继续亏损,如果它与一个正在盈利的企业发生兼并重组,把它的亏损转移给盈利企业,盈利企业就可以结转这部分亏损,达到降低总体税负的目的,税收的协同效应由此产生。笔者认为这种解释的有效性随时间和空间的转移而不同。过去出于避税的目的,很多收购方瞄准的是被收购企业的巨额亏损。但近些年,多数国家对亏损结转的使用都有严格的限制。如美国规定,在3年测试期内股权变化超过50%时,目标公司亏损结转的使用需要加以限制,亏损结转的额度不能超过股权变化之前目标公司股票价值与变化当月长期免税债券利率的乘积。根据美国这种最新的规定,税制非对称性因素形成税收协同效应的解释力有所削弱。这种非对称性因素在目前我国的解释力也不强,根据《财政部、国家xxx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如果是特殊性税务处理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但是,加拿大规定只要控股收购结束后不改变原来的经营业务,经营性亏损可以继续抵扣。法国规定被收购企业经营业务保持不变,其亏损向后结转没有年限限制。可以看出,税制非对称性因素产生的税收协同效应在加拿大和法国可得到比较好的解释。

迈尔斯和梅耶斯(myersandmajd,1985)认为即使两个企业当前都是盈利的,它们的合并也会降低未来税收的现值,原因在于企业的合并可以降低未来现金流量的波动性。事实上,只要两个企业的未来现金流量不是正相关的,他们的合并都能起到平滑未来现金流的作用。将来其中一个企业的净利润会被另一个企业的亏损所抵消,或者被另一个企业较低的利润水平拉低平均利润水平,从而获得税收纯收益,产生税收协同效应。迈尔斯和梅耶斯认为这是税制中的非对称性导致的,政府通过非对称税收分享企业的盈利,却不承担企业的亏损。可以把政府对企业的征税要求看成一个税收期权:如果企业存在利润时,政府将行权,对企业课税;当企业亏损时,政府就放弃行权,不对企业征税。根据期权定价原理,期权的价值与未来现金流量的波动性呈同方向的变动关系。企业的合并可以降低合并后企业总体未来现金流量的波动性,降低税收期权的价值,形成税收协同效应。

三是受困权益因素。在多数国家中,对企业向股东派发的股息红利需要征税,而对资本利得免税或者税率比股息红利税低。例如我国,持股超过1年的,股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率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率为20%;而对个人转让股票却免征个人所得税。退一步说,即使资本利得与股息红利的税率相同,但是资本利得要在真正实现时(证券出售时)才会征税,纳税义务的延迟降低了税负。对股息红利的歧视性税收,会扭曲企业的经济行为,理论上企业会把所有的利润留在企业,而不派发股息,这就是权益受困。

企业可以通过并购的方式解决权益受困问题。一个成熟的企业因为权益受困,不发放股息,积累了大量的资金,却没有很好的投资项目;而成长型的企业虽然有好的投资项目,却缺乏资金。这时成熟企业可以通过收购缺乏资金的企业,为其投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等到被收购企业投资项目成功后,再出售其股份,获得巨额的投资回报。由于该成熟的企业完成了一项成功的投资,其股票价格也会上涨,如果股东这时把股票出售就会实现资本利得。这样企业就把股息红利税转化为资本利得税,实现了递延纳税,降低了投资者的税负,产生了税收的协同效应。

(2)其他理论研究。琼斯和塔格特(1984)从税收角度提出了企业所有权的生命周期模型:当企业年轻时,其折旧费与其他税收扣除额较大,这时应采取合伙企业形式;当企业达到一定阶段,折旧额减小,利润额增大,因公司税率低于合伙企业税率,公司制比较有利;当企业变老时,折旧进一步减少,税负沉重时,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通过所有权的改变而增加公司资产的税基。

斯莫劳克、贝蒂和梅耶德(1986)认为,税收因素不仅对并购的动机产生影响,也影响了兼并和收购的过程。重组之后,被收购企业的税收属性会向收购企业转移,被收购企业的所有者也可能获得推迟缴纳资本利得税的机会。如果被收购企业的所有者不能享受到延迟纳税的好处,他们会要求更高的收购价格。

(二)实证研究美国学者alan和davidreishus在1988年对1970~1980年间318个上市公司的并购案例进行研究,得出结论:未使用过的税收抵免额与经营性净亏损在并购交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收购企业能利用其抵消应税所得,从而减轻税负;但是政府的限制措施大大削弱了资产溢价的减税效应。

卡兰海因(xxx)对640家样本公司的数据进行研究,结论是减税效应对企业并购具有重大影响。海因还指出,有些并购发生与否取决于税收优惠,当针对企业的收购行为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有可能放弃收购。

myron和mark(1990)分析了1980年以来发生在美国的兼并行为,指出在美国兼并行为的影响因素中,税制的变化是最重要的。1986年美国的税制改革使得税收对并购产生了抑制作用,因此阻碍了国内企业间的并购活动,但却鼓励了美国企业收购外国企业的并购活动。

二、重组业务税收筹划国内研究。

(一)理论研究我国企业并购重组历史不长,1993年才出现第一宗重组案例,国内学者针对重组业务税收筹划的理论研究也比较缺乏。我国对企业并购的税收动因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李维萍。李维萍(2007)指出:我国企业的重组活动处于追求规模经济阶段,税制中的非对称性刺激作用难以体现;企业并购以横向并购为主,参与并购的公司现金流呈同方向的变化关系,税收期权假说难以成立;根据米勒和罗克股息的信息传递功能,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管理层依然愿意慷慨地分配股息,权益受困理论在我国的解释力比较弱;最终得出结论,税制对我国公司兼并的刺激作用并不明显。

黄凤羽(2003)利用模型分析了企业所得税对并购活动的影响。国外学者的并购分析模型通常包含两个前提假设:第一,完全竞争市场;第二,排除非市场因素对企业决策的影响。在这样的前提假设下,并购企业的收益率仅仅是资本利得税率和已分配股息的纳税比率的函数。黄凤羽不仅对被并购企业的交易条件进行了修正,而且还对举债利息能够全额税前扣除的前提假设进行了修正。通过修正后的模型分析,他指出资本利得税率依然是并购企业收益率的重要影响因子,而已分配股息的纳税比率则不一定包含在并购企业收益率的函数当中,已分配股息的纳税比率对并购企业收益率影响的不确定性源于对举债利息能够全额税前扣除的前提假设的修正。

(二)实证及实务研究重组业务税收筹划的实证研究在国内很少见。笔者只找到一篇张妍的关于税收特征对企业并购行为影响的实证研究。张妍(2009)采用多变量logit模型研究了并购决策的选择与各种税收因素的关系,研究发现我国企业并购行为受到税收因素的影响,我国企业具有通过并购获得税收纯收益的动机,这种动机在通过并购亏损公司而获得抵税效应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企业获得债务税盾效应的动机并不突出,主要是因为企业担心过度的财务杠杆带来的风险。

国内学者结合我国税制,针对重组业务税收筹划的实务性研究却不少。干春晖(2004)在《并购实务》一书中全面地阐释了兼并活动的融资环节、支付环节、会计处理环节等环节的纳税筹划问题。但是因为税收法律法规的时效性,很多分析在现行税收制度下已经不再具有适用性。祝绍雪、万小瑕、夏宗华(2006)也是针对并购活动中的不同环节进行税收筹划分析,他选取并购环节是选择目标企业、选择出资方式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这三个环节。

蔡昌(2005)的《税收筹划八大规律》和盖地(2008)的《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两本书,不仅遵循针对不同并购环节进行税收筹划分析的研究思路,还以税种为切入点,分不同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进行纳税筹划分析。梁文涛(2008)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根据不同税种,说明纳税筹划在企业并购中是如何运用的。

2008年之前,国内仅仅把企业并购活动的税收筹划问题看作是并购理论研究或税收筹划整体研究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没有关于并购活动的税收筹划的专著,但是庄粉荣、陈丽花(2008)的《资产重组业务的税收筹划》填补了这一空白。《资产重组业务的税收筹划》分析了企业不同的重组业务活动,认为筹划的要点在于四个方面:规避涉税风险、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正确选择合并支付方式、合理利用亏损。

张松(2010)认为税务筹划风险是影响企业并购成败的重要因素,指出成本风险、政策风险、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是企业并购的主要税务风险。李翼飞(2010)指出风险因素是企业并购税收筹划不可忽视的问题,尤其要关注政策风险,企业重组活动不能忽视政府税收政策变化带来的风险。因此,企业重组时的纳税筹划应该对现在和未来税收政策有一个理性的预期,同时持续跟踪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以确保税收筹划方案在变化了的税制环境中依然是最优的。

李绍萍、高玮茁(2013)针对上市企业,利用swot分析方法,从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两个维度分析了企业兼并活动中的纳税筹划的优劣势,进而指出了上市企业纳税筹划的发展策略。

三、结论。

从上面对国内外重组业务税收筹划的梳理可以看出,重组中的税收因素受到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节约重组成本,实现潜在的税收利益是企业重组业务税收筹划的一个动因。国外有的研究甚至认为税收节约是企业进行并购重组的首要原因,并且进行了实证检验。需要注意的是,税收的确在重组业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不能把税收因素看成是重组业务的唯一动因,过分夸大税务筹划在重组业务中的作用。

国外针对重组业务的税收筹划在理论上和实证上的研究都比较成熟,这为国内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借鉴资料,但是不同国家之间的税制可能有很大的区别(如上文提到的企业合并的亏损结转,不同国家的税法规定区别较大,从而导致税制的非对称因素在形成税收协同效应方面的解释力有很大差别),所以引进国外的理论时要注意在我国的适用性问题,考虑是否需要对国外理论的前提假设进行修正。同时,针对企业重组业务的税收筹划,国内的实证研究还比较缺乏,这也是研究者们未来努力的方向。此外,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是一个不断修改、发展、完善的过程,研究者要对税收法律法规保持高度的敏感性,长期追踪法律法规的变化,保证重组业务税收筹划的实务研究适应税收法律法规的发展。

参考文献:

[1]eckbo:horizontalmergers,collusion,andstockholderwealth.journaloffinancialeconomics,,,november1983,.

[2]samanmajd,stewart:valuingthegovernmentstaxclaimonriskycorporateassets.nberworkingpaper,,1985.

[3]myron,mark:theeffectsofchangesintaxlawsoncorporatereorganizationactivity.nberworkingpaper,no.3095,xxx.

[4]李维萍:《我国税制对公司并购激励的实效性探讨》,《财经问题研究》2007年第4期。

[5]黄凤羽:《企业购并行为中的税收政策效应》,《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年第10期。

[6]张妍:《税收特征对企业并购行为影响的实证研究》,《商业研究》2009年第7期。

[7]干春晖:《并购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8]夏宗华、万小瑕、祝绍雪:《浅谈企业并购中的纳税筹划》,《税务研究》2006年第2期。

[9]蔡昌:《税收筹划八大规律:规则、规律、技术、案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10]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11]梁文涛:《利用并购对不同税种进行税收筹划》,《企业管理》2008年第9期。

[12]庄粉荣、陈丽花:《资产重组业务的税收筹划》,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

[13]张松:《企业并购中的税务筹划风险与对策》,《现代经济信息》2011年第1期。

[14]李翼飞:《企业并购中的税收筹划与风险防范》,《经营管理者》2010年第10期。

[15]李绍萍、高玮茁:《上市公司并购纳税筹划的优劣势分析》,《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建筑公司税务筹划方案篇二

在合作园区,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企业将在下个月纳税后获得一定比例的财务回报作为奖励。

对于合作园区,地方政府保留50%的增值税,对于所得税,地方政府保留40%,但全部保留。地方政府有权自由支配保留份额,财政回报率一般在75%到90%左右。

在税收洼地成立的业务(或销售)中心,切记于母公司业务要有关联性,同时业务链要真实可查,这样才能保证分子中心在享受政策的前提下,为企业节省大量税收。

如果申请成功核定征收所得税,批准后综合税率将大幅降低,综合税负约3%。

自然人申普不需要工商注册企业,只需提供身份证和合同即可,综合税率仅为%-3%。

在上述三种方式中,注册有限公司最适合企业应对增值税压力;而面对所得税,企业则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户)申请园区核定征收来解决。

建筑公司税务筹划方案篇三

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第二节收入。

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节扣除。

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三十九条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五条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条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四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及其部门,用于《_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五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六十一条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第六十三条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四条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第六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六条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第六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第七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第七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第七十三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第七十五条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建筑公司税务筹划方案篇四

1、通过对兼营的选择和控制来进行企业的税收筹划兼营是指在企业的日常活动中,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包括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也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行为。此外,兼营还包括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上述两种情况的兼营税,法规定企业必须采取不同的税收处理方法:对于前者企业应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而对于兼营不同税率的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按照我国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应分别核算这些不同税率的税目的营业税额。

2、通过对混合销售行为的选择来进行企业的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因为所涉及到的货物和应税劳务有着紧密的从属和依附关系,如:某建筑企业在负责一项工程劳务的同时还提供施工中所需要的有关建筑材料,这就构成了混合销售的行为,企业应当视为提供劳务,一并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纳税人应当考虑货物的销售所占比例,主动调整企业的经营结构,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二)建筑安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1、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如前文所述,选择成立不同性质的企业其税收的缴纳方式会有所不同,对于建筑安装企业来讲,主要有公司与合伙企业的选择、分支机构的选择两种。在此就不作过多的阐述。

2、选择企业的注册地点一方面由于我国税法对于不同的地区制定的税收政策有所不同,甚至是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另一方面,全球范围内各个国家和地区制定的税收策略也有较大的差异,针对同一项业务有些国家是限制有些国家是鼓励的,有些国家实施的是高税率有些国家实施的是低税率。因此,在国内,投资者可以通过选择到税负较低的地方进行注册成立;在国际注册地点的选择上也可以考虑去税率较低或税负较轻的国家或地区注册成立,利用当地的有利条件以达到避税或减税的效果。但是当我们在衡量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税负轻重时,不能只根据该地方税种的数量和某一个税种的税率高低来草率地作出判断,我们应该根据正确的税负指标如税收负担率等来做决策。

3、通过不同的费用分摊方法来进行纳税方案的选择一个企业一定时期内的费用构成了该企业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并最终影响到当期的利润金额。因此,企业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费用分摊方法来改变实际税负的大小。目前我国企业比较常用的费用分摊方法有实际费用分摊法、不规则费用分摊法、平均摊销法三种。以上三种分摊方法对企业利润的影响成度都是不同的,因此建筑安装企业可以通过这三种不同摊销方法所带来的企业利润的差异来寻求最优的筹划方法。

(一)企业的税收筹划是合理避税。

税收筹划的行为是与国家的税收立法意图保持一致的,它是通过事先的筹划和安排以使企业最终的税收负担得到减轻。本文所探究的税收筹划均是指守法意识的避税。

(二)企业应具备风险意识。

目前我国的税制还不是很完善,往往会有一些税收制度的调整和变化,当企业在衡量某一政策法规对企业的影响大小时,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立足于防范,降低企业潜在的风险。

(三)企业要结合自身的特点从整体着手,综合考虑。

建筑安装企业不同于其他一般的生产经营性质的企业,它有投资规模庞大、生产工期较长、工程项目的地点一般不在企业的注册登记地等特点。因此,建筑安装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解读我国税收法规,从企业整体出发制定出适合本企业发展的筹划方案来,切勿全盘照搬其他企业的税收筹划模式。四、结论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对外开放,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在追求企业自身利润最大化的途中,合理的税收筹划对于当今企业来讲是至关重要的。如何在正确理解我国税法制度的前提下做出最适合自身发展的税收筹划方案是企业长足发展的当务之急。但是,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和选择时,还应该注意一些问题,如:顺意我国的税收法律、结合自身实际、从整体着手、正确处理整体和局部的关系等。

建筑公司税务筹划方案篇五

一、税收筹划概述。

1.税收筹划的涵义。

本文认为,税收筹划的目的不仅是为了税收负担降低,而是企业的整体效益最大化,甚至税收负担降低反而引起企业价值减少,这样,追求减少税负就毫无意义。国内以刘蓉教授主编的《税收筹划》中观点为代表,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企业战略管理的高度,在符合国家法律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选择涉税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涉税管理活动。

2.消费税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明文规定的,不仅有税法中规定的减免税政策,还包括对纳税人有利的可以应用的税务处理方法:如折旧方法的选择,税前扣除方法的选择,税收征管方式的选择等;另一方面我国税制的健全发展。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健全,全社会纳税意识不断提高。同时,我国税制与国际惯例逐渐接轨,促使税收筹划研究和从业人员水平提高,使更多纳税人愿意通过税收筹划来降低税负。因此,从长远来看,消费税税收筹划是可行的。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具体方案。

1.对消费税计税依据进行筹划。

按照消费税法基本规定,消费税计算主要有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一是包装物的筹划。消费税相关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押金不应并入销售额中征税。包装物如果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那么企业就可以在包装物商节约消费税。包装物不作价随产品销售,收取押金,这样方式收取的押金并不计入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二是商业折扣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时,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净额作为依据来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单独开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企业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将销售额、折扣额在同一发票中注明,可以降低应税销售额,以达到节税目的。

2.对消费税税率的筹划。

从税率方面来考虑节税问题有以下两种:一是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的筹划。税法规定,多项经营不同税率消费品,应分开计算不一样税率的消费品销售数量和销售额。未分别计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合成套装方式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企业如果想节省消费税,可以将税率一样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套装方式销售,也可将本身不同品牌的产品组装成套装销售。二是混合销售的筹划。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售后服务部等为客户提供劳务,将劳务收入单独核算,单独纳税。

3.已纳税款扣除的筹划。

税法规定,如果将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消费品,可利用本期生产使用的数量计算按规定可以的扣除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允许扣除已缴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只能是从工业企业买入的消费品,对于商业企业买入消费品已纳税款全部不得扣除。企业采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尽可能从厂家直接买入,这样不但降低支出成本,而且可对已缴纳税款进行抵扣,从而帮助企业减轻税负。

4.出口退税的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计算和申报,适用税率划分不清楚的,全部从低适用税率来计算消费税税额。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应当分开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经分析,对于出口业务较多生产企业来说,可以考虑组建独立核算的外贸子公司,由生产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子公司,交纳消费税,再由外贸子公司将应税消费品出口,获得相同金额的出口退税,减轻税收负担。

三、消费税税收筹划风险防范策略。

1.正确理解税收法律政策,注重税收法律政策变动。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国家政策法规是不断修改完善,消费税税法的规定也是不断变化的,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域税收相关政策是不同的。税收筹划是一项长时期工作,因此纳税人不仅要正确把握现行税收政策变化导向,而且要经常关心税收政策变动,企业可安排专门人力来收集和处理税收信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2.加强筹划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税收筹划执业风险与税收筹划人员素质相关,税收筹划人员具有高的专业能力,能够为企业提供高效税收筹划,降低筹划风险。这要求税收筹划人员不仅具备对税收政策的综合分析能力,而且具有丰富经验和完备理论结构。为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素质,减少由于知识结构欠缺所带来的税收筹划风险,企业必须重视人员的培训工作。

3.依法筹划,使税收筹划与税收政策方向相一致。

税收筹划应当严格遵税收相关法律,税收筹划如果违法违规,给企业将会造成重大的损失。税收筹划成功与否,和是否依法筹划息息相关。纳税人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要处理好避税与税收筹划两者关系。税收筹划必须符合税收政策方向,使企业在享受优惠税收政策的同时,也顺应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意图。

参考文献:

刘蓉.税收筹划[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杜,

建筑公司税务筹划方案篇六

合法性,即金融企业所制定的筹划方案不能背离税法精神,一定要在现行税法的许可范围内,且税务机关会认可;成本收益性,即在整个税收筹划过程中要对成本效益进行分析;整体性,即与企业效益最大化的目标相符;长远性,即企业所制定的方案需与组织长远利益相符,同时还要时刻关注税收政策是否出现变化,以便及时调整。

企业在营运过程中会支出成本,目的在于收获利润。大部分企业会采取措施以减少成本,以追求利润的增加。税收也算是企业支出成本之一,但是属于纯成本,且具有强制性。若金融企业不予支付,则属于偷税,需受到相应处罚。若企业可在法律许可情况下减少这种纯成本,例如一个单位,那企业便会收获一个单位的净利润增加,并非营业收入获得一单位增加。

对于金融企业而言,其开展财务与经营管理主要包含三大要素:资金、成本以及利润。企业开展经营管理就是探讨如何促使资金使用率最大化,并对成本进行摊销,以实现经营目标。而税收筹划即促使上述三大要素产生最优效果,故而金融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时与财务息息相关。若在处理会计的过程中其方法不同于税法要求或者可自主选择财务政策与方法,金融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活动调整纳税,使财务报告的编制更具科学性,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纳税主体要开展税收筹划必须十分熟悉国家税法,因此,金融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可促使纳税主体在对合法利益进行谋取的过程中,去主动自觉地研究税收法规,从而提升自身纳税意识。

税法中含有税率与税基,两者差别较大,纳税人可基于税法相关鼓励或优惠政策,开展筹资、投资或者企业重组以及调整产品结构等活动。从主观上而言企业自身税负有所减轻,但是从客观角度而言,企业是通过税收经济杠杆逐渐迈进对产业结构、生产力进行优化配置的道路。

我国税收体制主体为流转税,这意味着企业缴税主要是依据其征税额,并不将企业盈利与否纳入考虑范围。这样一来对于某些资金难以周转或者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而言,税收筹划是一条生死线,可决定其存亡。

主要包括筹资、用资以及经营这三个环节的具体操作,具体如下:

金融企业的经营对象较特殊,主要为货币,而企业运营主要是基于筹资,故而筹资具有重要地位。筹资方式的不同会对金融企业后期所获取的纯利润或者需缴纳的税额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在选择融资方式时一定要考虑其是否能够降低税赋。例如若金融企业开展债权融资,其成本可在纳税前便予以扣除,此时可对股权、债权这两种融资方式的比例进行调整,使其最优化。特别是金融企业若已经上市或者准备上市,则更需要采用类型不一的筹资结构模型开展综合分析,以确保所选筹资方案的最优化。

金融企业若要拓展经营领域,则要做好投资业务,例如贷款、证券、中间业务、外汇以及期货等。在开展具体投资时要基于国家所颁布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品种以及投资企业采取的组织形式进行合理选择,因为类型不一的金融产品在处理其利息税赋时方式也不一样。在某些情况下可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直接使用,而后投资环保项目或者高新技术便可降低税赋。

金融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都在实现利益,故而其全过程中都与税收有所关联。故而在经营环节开展税收筹划也具有较大作用。可在经营过程中选择交易方式,以对收入与支出会在何时发生进行明确,避免成本与利润会在某一个纳税时间段集中。同时,还可充分利用关联方交易形式,由于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税法,可对此差异进行利用,在内部进行价格转移,将赋税较高企业的利润转移到赋税较低的企业中,从而降低企业整体税负。但是一定要保证转移的合理性。此外,还可对成本费用的提取、计算、分配以及财务成果计算等方式进行合理选择,达到养活税负的目的。还有对外进行合法捐赠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合法折旧等方式。

开展税收筹划是为了实现金融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对税收筹划的合理性与科学性进行判断时并非考虑其缴纳税款额是否降低,而应该考虑价值能否实现最大化。税收筹划不同于逃税,只有制定合法的筹划形式与内容,将税收意图明确反映,才会受到税收法律的保护。因此,在开展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需对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细致了解,避免由于粗心或者疏忽导致税收筹划本质转变为逃税。

金融企业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需将各种风险因素考虑进来,例如税制改革、税收政策出现变动或者税种有所调整等。还有一些政治或者经济因素,都会成为风险。结合风险因素对筹划可能产生的收益进行预估从而选取最合理的方案是金融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关键点。因此,企业在制订方案时眼光一定要长远,同时预测与估计各种风险因素,制定补救方案,避免风险出现时措手不及。

金融企业开展经营活动主要在合理进行税务管理的前提下。企业需将税务管理各项基础工作落到实处,采取授权审批与岗位责任制,这样可防止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产生违法行为,降低企业损失。可通过外聘税务管理专家的方式,提供定期咨询服务,在其科学指导下提升税务管理水平,确保税收筹划工作的合法性。

总而言之,对于任何企业而言开展科学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工作其意义重大,金融企业也不例外。因此,可在筹资、用资以及经营环节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同时还需正确认识税收筹划、对其风险进行控制以及提升税务管理水平,以确保企业能够降低税负,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

建筑公司税务筹划方案篇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居民消费结构中,居民文化消费需求所占的比例逐年上升,这为我国图书出版企业提供了市场空间。然而,图书出版企业间的竞争也很激烈,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好地发展,就要在获取的收入一定的同时,尽可能地减少自己各项支出,进而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和利润。而进行税务筹划,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无疑成为一条最直接的出路。增值税在图书出版企业的众多税种中所占的比例最大,因而对图书出版企业的增值税进行筹划很有必要。

一、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标准。

(一)合法标准。

符合法律规定标准是对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最基本的要求。由于我们国家是成文法系,税法对各种税种都有具体的税收法律规定,要求相关企业纳税时必须遵守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所以任何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时,必须遵守现行的增值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也就是说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如果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就失去了立足之本,反而可能成为偷税漏税行为。

(二)经济标准。

经济标准就是指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所取得的效益要大于其所付出的筹划成本,即进行税务筹划的净收益大于零。这样的税务筹划对企业来说才有经济价值,才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才有利于企业实现其财务目标。

(三)及时调整标准。

税务筹划是在特定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根据企业特定的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而进行的。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税收法律环境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企业必须根据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新的税务筹划方案,使企业能够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因而针对同一类型的企业在不同时期所进行的税务筹划方案可能差别很大。如果不能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筹划方案,原来的税务筹划方案在新税收法律法规下就可能成为税收欺诈行为。

(四)全面性标准。

企业缴纳的税种往往不止一种,而且不同税种之间还有一定的联系,因此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全面考虑企业应缴纳的所有的税种,进行整体筹划,防止顾此失彼,实现整体税负最轻。同一个税种在不同的纳税期间会有一定的联系,因此在对同一税种进行筹划时,要从整体出发全面考虑。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根据企业某一个阶段的特点进行筹划,以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二、税务筹划的理论基础。

(一)资源稀缺理论。

经济学对于资源稀缺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以李嘉图为代表的“资源相对稀缺论”,一是以马尔萨斯为代表的“资源绝对稀缺论”。资源的稀缺性要求我们对资源的使用应以效益为原则,努力发挥最大效用。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初衷就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努力优化企业财务资源,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的现金就是相对稀缺资源,而纳税义务是对现金流量的刚性约束力,即要用现金来支付。企业为了获得现金资源的最大效用,在享受定量公共产品的前提下,努力实现支付公共产品的价格最小,也就是支付的税金最少。

(二)公共财政理论。

公共财政理论认为,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以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而税收可以理解为社会公众享受公共产品所付出的代价。由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具有外部性,即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与是否缴纳税金以及缴纳税金的多少无关,即使没有缴纳税金也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由于在公共产品上“搭便车”现象的存在,使企业总是希望尽可能地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即尽可能争取晚纳税、少纳税,甚至不纳税,但同时又希望尽可能争取多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因此,很多企业都选择了进行税务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

(三)博弈理论。

“博弈指在一定条件约束下,各参与方之间的行为具有相互作用时,各参与方根据所掌握的信息,作出有利于自己决策的一种行为,以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成本最小化。”税收的征纳双方之间关系其实也是一种博弈,博弈的协议就是税法,纳税人为了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在选择与运用税收政策中有着明显的博弈特征,征纳双方之间关系中的纳什均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即利益主体的理性自利机制一般会在一定规范下与公共利益达成一致。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一方面可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征纳双方之间的博弈,可以使国家及时发现税收法律制度中不太完善的地方,以便在下次修改税法时完善税制。

三、图书出版业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法。

增值税税务筹划的基本目标不是简单地纳税最晚、纳税最少,而是在遵守现行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选择有利于企业的税收政策实现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从企业的长远利益来看,企业税后收益是用利润衡量还是用净现金流量衡量是一致的,但若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用净现金流量表述更为确切。因为企业的内在价值就是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本文税务筹划方案的选择结合利润和净现金流量衡量。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方法有很多,结合图书出版业的实际情况,图书出版业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利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免税优惠政策。

免税筹划就是利用税法规定的各种免税条件,尽量使企业获取的免税额最大,获取的免税期最长。尽量把纳税人从事的活动变为免税活动。图书出版企业一般都会有一部分滞销图书存在,如果自己销售滞销的图书就要缴纳增值税,但如果利用增值税的免税优惠政策销售古旧图书就可以免缴增值税,如果要利用这一增值税优惠政策,就要求图书出版企业成立一个附属公司,该公司的业务范围为收购销售废旧图书,也就是先把图书出版企业的滞销图书收购,然后再销售给消费者。对企业来说,虽然销售给废旧图书经营公司和消费者都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但企业销售给废旧图书经营公司的价格一般比售给消费者的价格要低,因此销项税也少。所以从整体来看,出版社成立废旧图书经营公司,企业先把滞销书卖给废旧图书经营公司,然后再由废旧图书经营公司销售旧书,这种方式对企业来说可以达到减少增值税的目的,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利用特殊的销售方式如变实物折扣为价格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是销售方采取的一种销售策略,其实就是量大从优,也就是购买方一次性购买的数量越大,销售方给购买方越多的价格折扣。纳税人销售货物,如果采用价格折扣方式,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但如果是实物折扣就不能抵扣,且该实物的价款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此规定,为减轻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增大企业税后净现金流量,企业可以把原来的实物折扣换算为等价的价格折扣,这样对于购买方来说,购买货物的价格和实物折扣时一样,对企业来说销售量和收入与原来一样,但增值税负反而比原来降低了,进而导致现金流增加,所以把实物折扣换算为等价的价格折扣对企业来说是有利的。假设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t,原来每件货物的价格为p元,原来的销售方式为买10件送x件,如果换算为等价的折扣销售相当于以每件的价格折扣销售10+x件,折扣销售方式和原来的销售方式相比是企业少交增值税x・p・t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会相应减少,利润增加,净现金流量也增加。

(三)纳税期限届满时纳税。

纳税期限届满时纳税是一种相对节税的方法,指在增值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范围内,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尽量晚纳税,使纳税人在纳税期届满时才缴纳增值税款。此种方法虽然应纳增值税的绝对数额没有减少,但却利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减少了其相对数额,实际上是降低了企业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纳税期的递延还有利于企业资金的周转,如果发生通货膨胀,还可使企业享受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降低了其实际税负,增加了现金流量。

(四)纳税人身份选择。

增值税法按照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把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情况下对一般纳税人采用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对其征收增值税。由于对两类纳税人征税方法不同,所以对同一企业同一纳税期间,由于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可能导致缴纳的增值税数额不同。图书出版企业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恰当的纳税人身份,以使自己的税后收益最大化。

(五)利用广告业务。

图书出版企业利用其发行的图书、音像制品等从事广告业务时,其购进的货物用于制作、印刷广告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按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来计算。若出版单位不能提供这一比例,则按下列公式来计算:

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进项税额×。

在图书出版企业各项销售收入一定的情况下,销项税额一定,应纳增值税的多少关键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应纳的增值税越少,反之亦然。所以要使当期应纳增值税最少,就要使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最多。假设a为广告的版面占整个版面的比例,b为广告收入占当期总收入的比例,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税务筹划,选择当期税负较低的方案,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当期全部进项税额×(1-min(a,b)),即:

若a=b,则min(a,b)=a=b,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当期全部进项税额×(1-a)=当期全部进项税额×(1-b),则此时是否提供广告的版面占整个版面的比例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没有影响。

纳税人可以根据具体的经营状况来判断是否应该准确提供广告版面比例,以使自己缴纳的增值税较少,达到节税的效果,进而增加其税后净现金流量。

(六)选择委托加工图书方式。

建筑公司税务筹划方案篇八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讲,实现合理的组织结构形式能够使其实施合理的税收筹划。一般情况下,集团式的组织形式更有利于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这是因为基于集团组织模式下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平衡子公司税负,实现各子公司的税后筹划,进而将集团内部的收益进行有效的协调,从而降低集团本身的税负,在实现有效成本控制的基础上,满足集团整体上对资金的需求。

(二)实现合理的收入确定。

建筑施工企业的收入关系到了其应缴纳的税额,进而就影响到了企业利润额,最终对企业所得税的汇算产生影响。在当前施工企业中,其收入的计算可依据工程施工的进度和其完工量来确定,而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一般情况下所需要的工期都很长,因此,在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从自身的实际需求出发,对工程结算收入进行合理的确认,进而通过确认时间段的延长,使自身能够获得纳税合理延迟期间的无息资金,从而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真正的实现税收筹划的意义。

(三)实现合理的会计科目设置。

在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中,其财务工作中无法避免出现很多缺少使用明细支撑的费用,这就给所得税汇算带来了障碍,从而就制约了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作用。如果在企业的会计科目中,没有实现对自身所得税科目的详细设置,这样就会导致会计报表中的各项列支费用无法真实的反映出企业的实际支出,进而使所得税税前扣除部分减少,这就直接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负担。而避免以上情况发生的方法为: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自身要在合理安排资金的同时尽最大程度减少资金的支出;另一方面,需要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要实现对会计科目明细的合理设置,从而将企业自身的各项费用支出等情况记录详细且周全,在实现对各项费用有效调整的基础上,就能够实现合法避税,进而就降降低了建筑施工企业所需要承担的税负。

(一)建筑施工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实现合理税收筹划的途径。

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对成本的有效管控,降低企业税负压力,可以采用如下的方式:基于税法的相应规定,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可以将企业各项损失与成本费用最大化的列支出来,进而在降低自身利润的基础上,合法的降低自身所承担的税负。而要想实现以上这一点,就需要建筑施工企业强化限额控制,以避免因超出限额而影响到税收筹划作用的发挥。与此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实现有效税收筹划的另一有效方式为合理采用存货计价方法,比如:当出现通货膨胀现象时,施工企业需要采用后进先出的计价方法,这样就能够通过销售成本的增加来实现对所得税税额的降低,实现降低赋税压力的目的;如果出现通货紧缩的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选择先进后出的方法来实现降低赋税的目的,从而帮助企业更好的规避市场风险,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二)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承包方方式上实现合理税收筹划的途径。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承包方式的选择上通常为半包或者全包,半包方式指的是建筑施工企业只承包工程但不承包建筑材料,全包就是既包工程也包施工材料。但是,当前的税收法对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纳税的相关规定是:无论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选择全包还是半包,都要按照全包的方式进行缴税。也就是说建筑工程施工单位需要按照自身的营业额进行全额缴税,但是,相较半包的方式而言,选择全包的承包方式会给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带来更大的盈利空间。因此,在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项目的过程中,应最大程度的向业主争取建设项目的全包,从而才能在合法的范围内实现赋税的有效降低,进而实现自身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但是,在选择全包的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注意的是,要想通过全包来实现自身经济效益的最大化,需要实现对施工的有效管理,包括工程施工的进度、工期、施工材料等,从而在保证工程施工质量与工期的基础上,实现施工材料的有效管理,进而才能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提升自身的经济效益。

(三)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合同方面实现有效税收筹划的途径。

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都是以合同的方式来实现对建设项目的承包的,但是,当前的经济合同存在着很对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不利的内容,进而增加了施工企业的税负。针对这一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需要对经济合同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合同的有效筹划,这对于当前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来说也是实现合理税收筹划的有效方法之一。因此,这就要求当前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需要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对于合同的内容进行深入的分析,将能够影响到企业税负的各项条款找出,抓住要点进行有效的对比分析,从而避免因合同的不合理所带来的税收问题,实现对企业税收的全面的筹划,进而降低税负,强化对成本的控制,以实现利益目标,提高自身的综合竞争实力比如:在经济合同中,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注重对承包方式的分析、对于材料费用与施工费用的具体规定等,这些都关系到了工程的成本投入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

综上所述,面对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就需要加强对成本的有效管控,进而提升自身的经济效益,强化对市场风险的抵抗能力。而要想实现有效的成本管控,就需要加强对税收筹划重要性的认识,进而基于自身当前的实际状况,以及税法对行业的基本要求,为构建合理的税收筹划扫清障碍,并在此基础上,针对自身的经营管理、工程的承包方式以及经济合同的分析等方面实施有效的税收筹划,进而实现对成本的有效管控,降低企业的税负,为企业提供充足的资金,以推进自身的稳健发展。

建筑公司税务筹划方案篇九

税收筹划具有诸多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合法性,税收筹划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利用税收政策,从而筹划企业的相关活动,企业税收筹划与逃税、漏税与避税等有着本质的区别,合法性是税收筹划的前提,同时也是税收政策导向性、合理性与高效性的体现。超前性,税收筹划主要是对企业的一系列活动进行筹划,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企业要履行其纳税的义务,但纳税义务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当企业经济活动发生后,企业的税款便已经确定,再筹划将失去其意义。目的性,税收筹划将有效控制企业税收的成本,从而实现企业税收的减负,通过低税负与延迟纳税时间等形式,将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施工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将缴纳各种税,如:营业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与印花税等,各种税种均影响着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要对其进行筹划,税收筹划将提升企业的效益,保证企业的发展。但现阶段,企业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不足,存在一定的偏差,认为企业的经济效益便是税收筹划效益,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将严重影响企业税收筹划的效果。同时,在施工企业中存在较多的异地工程项目,对其开展税收筹划存在一定的难度。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要将税收筹划融入到企业的每个环节,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税收筹划,从而实现节税减税。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有着自身的特点,基于我国税法条款,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策略如下:

(一)在投资方面。

施工企业在投资时,要根据国家的税法对其中存在的优惠政策进行有效的利用,从而开展其投资工作。施工企业要积极利用相关的减免税政策,根据《关于西部大开发弄好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施工企业可以将其子公司转移到西部;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施工企业可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方法的通知》,施工企业可以利用投资技术对国产设备进行改造等,从而获得较低的税率。

(二)在筹资方面。

施工企业的筹资方式主要包括债务筹资与权益筹资,这两种方法都将产生一定的资金成本,因此,施工企业要促进筹资,同时还要控制其资金成本。在新税法中,对不同筹资方式进行了规定,关于负债性资本,其利息可以作税前扣除;关于权益性资本,其利息需要作税后利润考虑。根据此规定,施工企业在筹资过程中,要对其进行全方位的考虑,结合资本结构,对债务筹资政策进行有效的利用,从而发挥优惠政策的作用。施工企业在进行大型工程项目过程时,将需要专业化的固定设备,此时,企业可以对相关的设备进行融资租赁,从而减少对资金的占用,还可以根据税法中计提折旧政策,将设备租金利息进行扣除,从而实现了税率的减少。

(三)在经营方面。

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具有长工期、高价值等特点,因此,需要鉴定合同。施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主要提供的服务为建筑劳务,同时还包括其他服务,在鉴定合同之际,要对不同的税目进行全面的、综合的考虑,从而实现税负的降低。根据《xxx营业税》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在进行安装工程作业时,其安装设备价值将作为安装工程的产值,营业额将包括设备价款。因此,施工企业在工程产值中要将设备价值进行分离,从而实现纳税基础的减少。施工企业也可以将工程进行分包,在工程总额款中减去支付的分包工程费用,进而将其余额作为施工企业的营业额,将此部分进行税款计算,也将减少其纳税基础。同时,在经营过程中,施工企业也可以对纳税地点进行调整,通过内部非独立核算与合作建房等形式,从而实现税收筹划,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施工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要注重以下几方面问题:其一,要正确认识筹划,要依法进行纳税,承担企业的义务与责任,避免企业通过税收筹划而发生避税与逃税等行为;同时也要保证筹划的合理性与科学性,避免通过税收筹划获取非法与不正当的利益。其二,要保持税收筹划的预见性,施工企业在开展经营过程前,企业要进行税收筹划,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从而实现对经营结果的预测,最终实现决策的科学性与高效性。其三,要坚持成本效益意识,税收筹划的目的便是控制企业的成本,提高企业的效益,因此,施工企业税收筹划需要全方位的考量,使其更加系统,保证税收筹划目的的实现。其四,要注重人才培养,税收筹划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要求其工作人员不仅要拥有较强的专业知识,还要有良好的综合能力,通过人才培养将为税收筹划提供高素质的人才。

综上所述,施工企业税收筹划将利于企业成本的控制,同时还将利于企业效益的增长,相信,施工企业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其税收筹划将更加科学、合理、系统。

建筑公司税务筹划方案篇十

所谓的税收筹划其实就是指纳税的相关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了维护自身应有的利益以及合法的权益,通过相关的理财活动或者是投资活动以及实际的企业经营行为等方式来尽可能的在纳税前最好纳税分析,从而有效减少未来纳税成本费用的同时获得较大利润的行为活动。而这种税收筹划也是现今市场发展的必然需求,企业要想适应市场的发展就必须在其运营中纳入税收筹划。除此之外,现今税收筹划已经在企业中开始普及起来,对于邮政企业来讲如果没有及时的将税收筹划纳入财务工作中,就会被其他企业远远的甩在身后,对于其未来的发展也会造成严重的阻碍,因而可以说税收筹划是邮政企业适应市场的重要手段。

(一)在邮政企业运营中起到利益最大化作用。

通常来说税收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无偿性”,这两种性质又具有固定意义,对于税收的意义不仅是企业单位以及个体必须要从事的活动同时也体现出了税收对于企业法律地位的认可,对于邮政企业来讲,税收是其纯利润中的一部分,企业通过对税收相关政策法规进行深入研究,以及通过相关的理财活动或者是投资活动以及实际的企业经营行为等方式来尽可能的在纳税前最好纳税分析,从而有效减少未来纳税成本同时获得较大利润的行为活动。而原因在于政府在进行市场规划以及制定相关产品以及消费投资等政策时其实都是依据了税法来进行的。所以邮政企业在做后续经营时,应当充分结合有关政策与税收合理筹划对运行项目规模等予以安排及调整,通过这样的税收筹划可以充分利用对自身有利的法规来最大限度的获得经营上的利润。

(二)在邮政企业运营中起到提高经营能力作用。

对于邮政企业来讲税收筹划可以在其运营中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可以说邮政企业的经营管理主要是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就是“人”的管理,其二是“物”的管理,而对“物”的管理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资金的管理。而收税筹划则是对资金管理的一种增值活动,具体来说税收筹划可以具体进行资金流向方面的谋划,同时以具体的财务会计作为核算的基础条件,这种状况就需要对税收筹划建立比较健全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建立就会潜移默化的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可以说企业建立了良好健全的税收筹划制度,同时税收筹划这个过程也使邮政企业提高了经营能力。

(三)在邮政企业运营中起到维护企业形象作用。

在邮政企业运营中除了基本的经营管理之外还包括对于企业形象的维护,企业具有良好的形象不仅可以使运营更好的开展,还能使邮政企业的业务量大大增加,而企业税收筹划能力的高低又是企业建立良好形象的重要构成要素,一旦邮政企业在运营中做出了相关违法行为就会使企业在消费者心中的位置大大降低,比如邮政企业没有进行税收筹划就很有可能造成漏税或者逃税等现象的产生,而这种现象会严重使企业的形象蒙尘,严重情节的还要受到法律制裁而轻者其后续的经营也会受到重创,企业形象没有了,经济利益就会大大损失,因而可以说做好税收筹划对于邮政企业营造良好形象有着重要作用,总结来说就是,“愚笨的企业抗税偷税”,而“聪明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

(四)在邮政企业运营中起到引导经营决策作用。

对于邮政企业来讲,税收筹划在其运营中的作用体现在能够对后续的经营决策起到引导的作用。通常来讲邮政企业在进行经营决策的制定时考虑的是六个“w”,具体来说就是“谁,什么时候,在何地,做什么,怎样做,为什么这么做”六大决策因素,而这些因素又往往和税收紧密相关,因此邮政企业在制定决策的时候要充分结合税收筹划,同时参考政府对于税收方面的相关政策,将税收筹划与决策紧密融合起来,利用税收筹划来制定正确的经营决策,从而有效的带动邮政企业利益的提高。

综上分析可知,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变革以及经济的快速增长,企业作为经济市场的核心,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构成要素,对于邮政企业的实际运营有着重要的影响价值。可以说邮政企业能够做好税收筹划是其运营过程中重要的发展手段。

建筑公司税务筹划方案篇十一

:房地产企业存在着开发成本高、资金量大、利润率及销售风险高、投资回收期长等诸多特点。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国家对房地产市场频繁调控,房地产行业竞争越发激烈。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为提高自身经济效益,要做好税收筹划工作。特别是在我国将房地产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为有效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管理水平,降低企业税负,更需要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进行研究,从而为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房地产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

近年来,我国经济保持持续增长的态势,这也使房地产开发水平不断提高。在当前房地产市场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偷漏税情况十分严重,这也使税务机关将房地产行业纳税情况作为监管重点,房地产企业涉税违法的代价也不断加大,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为降低税负,将税收筹划作为一个重要选择。特别是从今年五月份开始,我国房地产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为进一步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管理水平,提出有钍对性的纳税筹划建议,使房地产企业税负能够得以降低。

1.房地产企业纳税金额大、负债率高。

房地企业普遍存在投资大、经营周期长及收益集中在后期等特点,由于房地产企业纳税金额较大,使其具有较大的节税潜力,利用有效的税收筹划,能够有效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税务负担。而且房地产企业存在较高的负债率,融资渠道十分单一,通过税收筹划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2.税收筹划是实现房地产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房地产企业通过税收筹划能有效降低纳税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一直以来,我国房地产企业的依法纳税意识都不强,为降低纳税成本,存在偷税、漏税及避税等现象,这些违法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还会给房地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因此,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讲,要想降低税负,就要利用科学的税收筹划来降低税务成本,从而更好地促进房地产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1.强化管理,确保开支项目获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房地产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土地成本和建筑安装成本进入抵扣链条,因此,企业财务部门要确保在地产项目实施过程中强化管理土地获取、原材料采购、建筑安装成本决算等环节,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合作伙伴,取得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于进行后期的抵扣。同时,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账户要进行相应调整,特别是要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待抵扣增值税”等相应的科目,这样会计核算则会更为准确和规范,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进一步实现对税务风险的有效防范。

2.充分考虑各种运作模式对增值税处理带来的影响。

建筑公司税务筹划方案篇十二

第一段:引言(150字)。

税务筹划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对于公司运营、利润增长和长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创建公司和制定税务策略时,税务筹划显得尤为关键。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负担,提高利润,并为公司的未来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在实践中,我有幸参与了公司税务筹划工作,并从中学到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对于创建公司税务筹划有着深刻的理解和体会。

第二段:制定税务策略(250字)。

创建公司时,制定适合公司的税务策略至关重要。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不同业务模式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根据公司的特点选择最适合的业务模式。其次,应该合理安排公司的资金流动,避免出现税务漏洞或被认定为逃税行为。同时,懂得合理运用税收调节措施,如资金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负担。此外,还需要密切关注税法的变动,及时调整和优化税务筹划方案,以确保公司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获得最大的税务优惠。

第三段:完善内部管理(300字)。

税务筹划不仅仅是外部环境的调整,内部管理也是不可忽视的一环。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体系和内部审计机制,确保公司财务数据的准确度和完整性。此外,公司要加强内部沟通与配合,各部门之间要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及时分享和传递信息,以确保各项税务规定得到有效地执行。此外,要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税务筹划的认识和理解,确保公司税务筹划策略的有效实施。

第四段:注重税务风险管理(250字)。

在创建公司和制定税务策略时,注重税务风险管理是至关重要的。公司首先要确保所采用的税务筹划方案合法合规,避免出现违法行为或纳税风险。其次,要加强对税务政策的了解和研究,及时了解税务政策的调整和变动,及时调整与优化税务筹划方案。此外,要定期开展税务风险评估,发现潜在的税务风险,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避免或降低风险的发生。最后,要建立健全的应对税务风险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税务风险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地应对和解决。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250字)。

通过参与公司税务筹划工作,我深刻地体会到税务筹划对于公司运营和发展的重要性。合理的税务筹划可以为公司创造良好的发展条件,提高企业竞争力,为公司利润的增长和长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不过,税务筹划也面临着日益复杂和多变的税法和税收政策,需要及时了解和适应。因此,我将继续加强对税务筹划的学习和研究,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素质,为公司的税务筹划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结以上所述,我通过参与公司税务筹划工作,深刻体会到税务筹划对于公司长期发展的重要性。制定适合公司的税务策略,完善内部管理,注重税务风险管理是实施税务筹划的关键要素。通过持续学习和研究,我们可以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公司的税务筹划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建筑公司税务筹划方案篇十三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税务筹划对企业来说变得越来越重要。税务筹划是指通过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应交纳的税款,提高税收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在创建公司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税务筹划的心得体会,希望与大家分享。

首先,建立合理的财务结构是税务筹划的基础。企业税收的计算是基于企业的利润额进行的,而利润的计算又与企业的财务结构密切相关。因此,在创建公司之初就要注重建立合理的财务结构,合理分配企业内外贷款的占比,降低企业的财务费用,从而减少企业应交纳的税款。

其次,了解税务政策是税务筹划的关键。税法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法律体系,随着时代的发展,税法也在不断变化。因此,了解最新的税务法规,掌握税务政策的动向至关重要。在创建公司的过程中,我通过翻阅相关法律法规和与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税务政策,不仅为公司避税提供可行的方案,也为公司发展规划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另外,合理运用税务优惠政策是税务筹划的核心。税法中存在许多针对企业的税务优惠政策,企业可以依靠这些政策来减少税负。在创建公司时,我特别关注并合理运用这些税务优惠政策,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入股、地方税费减免等。通过依法合规地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公司在税务上得到了实质性的减免,节省了成本,提升了利润。

此外,规避税收风险是税务筹划的重要一环。税收风险是创建公司过程中必然面临的问题,而规避税收风险则是税务筹划的核心任务。在创建公司的过程中,我注重做好税务合规,合法把握税收政策的底线,关注并防范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避免企业陷入不必要的税务纠纷和罚款。

最后,税务筹划需要专业的团队支持和持续的学习能力。税法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体系,对于个体而言并不容易掌握。而税务筹划又需要从众多法律条款中寻找最优解,因此,需要专业的团队支持。在创建公司的过程中,我从一开始就聘请了专业的税务顾问,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合作,帮助我们制定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同时,我也不断学习税务知识,提高自己的税务素质,以便更好地参与公司的税务决策和筹划工作。

综上所述,税务筹划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在创建公司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重建立合理的财务结构,了解税务政策,合理运用税务优惠政策,规避税收风险,并拥有专业的团队支持和不断学习的能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税务筹划中取得不错的效果,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建筑公司税务筹划方案篇十四

自然人代开的优势就是每人每年可开,而且也不需要成立公司,不需要到现场,最大的优势不用我说也知道了——方便!

增值税也是享受地方园区的优惠政策,在园区成立有限公司、或者成立分公司进行独立核算,最后我们把业务分包给分公司。

分公司、新公司在园区缴纳纳税费后会有一个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奖励,奖励地方留存比例的,根据企业的纳税额来!

增值税奖励:增值税**奖励比例。

企业所得税奖励:企业所得税**奖励比例。

贸易型企业节税的关键。

1、合理合法。企业想要实现税收减负,合法是最基本的要素,在纳税前进行合理筹划,而不是事后解决。

2、熟悉税法。掌握最新税法和节税技巧,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出最合适的节税方案。

3、提前筹划。我们无法改变既定的税务,但可以对未发生的税务进行提前筹划。

不管是贸易业还是其他行业,都必须通过合理的方案来节税,降低企业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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