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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协议书起诉时效 征收决定的起诉期限(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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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协议书起诉时效 征收决定的起诉期限(6篇)
2023-01-12 08:21:53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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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协议书起诉时效(精)一

一、征收项目名称 :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桃园路以南、南山大道以西、学府路(桃苑公寓)以北、常兴路以东,涉及荔香中学教师住宅楼1栋共24套房屋及南山医院职工宿舍1-3栋共三栋96套房屋,详见《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南山区土地整备局。

四、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20xx年11月8日至20xx年2月7日。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及南山政府在线网站上公布。

六、征收行为限制:征收实施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转让和《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行为。

七、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在本《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布之日起60日内可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监督举报方式

监督部门:南山区监察局

办公电话:0755-26662751

九、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覃艳

联系电话:0755-86063320

办公地址:南山区人民医院北门东侧板房(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箱:

附件:

1、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扫描件).pdf

2、

3、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20xx年10月18日

关于征收协议书起诉时效(精)二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xx]28号)的规定,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东关街旧城区改造工程。

二、征收目的: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

三、征收范围:

1.新开路、鞍山路、市场街、长江路、日新街、无名街(唐御宫洗浴南侧)合围。

2.繁荣街、英山街、市场街、华胜街、平和街、长江路合围。

3.长江路、西岗街、平和街、庆胜街合围。

4.长江路、英华街、宏济街、生福街、庆胜街、西岗街合围。

5.西岗街、鞍山路、长江路合围。

6.宏济街、同庆街、无名街(前程国际北侧西起西岗街与宏济街交叉口东南角、东至同庆街)合围,同庆街10号、12号、42号。

四、房屋征收部门:大连市西岗区城区改造办公室。

五、实施时间:自20xx年10月12日起开始实施。

六、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东关街旧城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被征收人领取的《征收手册》)。

xx市xx区人民政府

年10月10日

关于征收协议书起诉时效(精)三

征收人: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县长。

被征收人:郝。

被征收房屋编号:xx县x乡区段002号。

房屋所在地:x乡章京xx村。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相关规定,xx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教育园区所涉及的房屋予以征收,并下发了关于《教育园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x年第1号)和《教育园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为x年1月15日至1月25日。

被征收人郝在本征收范围内自建房屋9间,其中有照房1间,平房,面积为171㎡。无照房8间,分别为:平房面积为23.56㎡;平房面积为46.5㎡;平房面积为13.3㎡;平房面积为110.16㎡;平房面积为34.16㎡;平房面积为98.64㎡;平房面积为54.4㎡;平房面积为26.4㎡。附属物及房屋装饰装修包括:铁大门10.4㎡、厕所1个、电井2眼。

被征收人应于x年1月25日前自行搬迁。但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县政府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评估单位做出的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1.房屋货币补偿金额673,927元((其中包括:平房171㎡×2400元/㎡=410,400元、平房23.56㎡×600元/㎡=14,136元、平房46.5㎡×400元/㎡=18,600元、平房13.3㎡×400元/㎡=5,320元、平房110.16㎡×760元/㎡=83,721.6元、平房34.16㎡×560元/㎡=19,129.6元、平房98.64㎡×650元/㎡=64,116元、平房54.4㎡×760元/㎡=41,344元、平房26.4㎡×650元/㎡=17,160元)。

2.附属物及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款4,240元(其中包括:铁大门10.4㎡×50元/㎡=520元、厕所1个×120元/个=120元、电井2眼×1800元/眼=3,6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5,000元。

以上房屋及附属物等一次性货币补偿金额为683,167.00元。

被征收人应在收到本补偿决定书次日起15日内自行搬迁。

如不服本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年二月十一日

关于征收协议书起诉时效(精)四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现将xx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株石征[20xx] 1号《xx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布。

一、征收目的:xx市xx区清水塘棚户区改造

二、征收范围:xx区铜霞路与响田西路相交处(具体以规划用地蓝线图为准)

三、征收部门:xx市xx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中心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签约期限80日,自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之日开始计算。

七、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到清水塘片区棚改响石岭项目部与征收部门办理补偿有关手续。

被征收人如对株石征[20xx]1号《xx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3月5日

关于征收协议书起诉时效(精)五

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政府决定对苏南运河常州段航道整治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作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常武征〔20xx〕2号)。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苏南运河常州段航道整治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苏南运河常州段航道整治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常州无锡交界处、西至中天钢铁、南至运河、北至铁路,具体详见现场公布的征收范围图。范围内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约9532.34㎡,其中住宅约23户,建筑面积2406.6㎡,非住宅约2户,建筑面积7125.74㎡。

三、启征日期: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征收部门:常州市武进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六、征收实施单位: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人民政府。

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联系方式:横林镇成人教育中心校(横林镇古槐路 1号),联系电话:。

八、监督举报电话:(区征收办) 86310134(区纪委)。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年9月22日

关于征收协议书起诉时效(精)六

征收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葛锐,区长。

被征收单位: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沥青路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正。

公司地址: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席井村。

因上海路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人于20xx年3月2日作出《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决定》(合(包)房征决[20xx]第(3)号),同日发布《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合(包)房征告[20xx]第(3)号),决定对上海路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席井村房屋在上海路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没有房地产权证等合法有效证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现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已过,本征收项目138户已达成协议127户,仅剩被征收人等11户,完成征收比例达92%。经征收实施单位多次沟通,被征收人仍不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现依据《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合政〔20xx〕17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xx〕121号)、《查处违法建设(第一阶段)有关问题的几点解释》(合规〔20xx〕57号)等文件,以及《上海路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单位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沥青路面公司被征收的房屋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对你单位无合法证照房屋不予补偿;

二、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席井村的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门。

如对本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决定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

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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