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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诉状范文模板驳回范本(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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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诉状范文模板驳回范本(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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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范文模板驳回范本篇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和平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南路23号海辰大厦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王位,职务经理。

上诉人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

2、裁定指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与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377号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因为无论从主体上看,看还是从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本案均与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377号起诉书指向的刑事案件均不同。本案的被上诉人为山东和平投资有限公司和蜡笔,而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123号起诉书中的被告人为本案的案外人无畏,和本案的当事人没有重合。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依据的被上诉人蜡笔的担保行为。蜡笔的担保行为发生在无畏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2月15日无畏被拘留,而蜡笔的担保行为发生在203月11日)蜡笔的担保行为(或者说是债务承担行为)发生在无畏的犯罪实施完成以后,担保时无畏已经被刑事拘留。因此蜡笔的担保行为和无畏对犯罪行为之间,无论主观上还是客观是均没有任何联系,蜡笔的担保行为不会在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377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得到评价和审判,被上诉人蜡笔和上诉人之间是典型的担保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认定二者属于同一事实,显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第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依据该法律条款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错误。通过该条款可以明显看出驳回起诉的前提是民事起诉和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

而本案与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377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是同一事实。不是同一事实的不能驳回,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后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也有体现,该解释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诉人认为这两个司法解释对刑民交叉问题的规定并不矛盾,目的无非有两个,第一、不能用刑事和民事来重复评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但是并不阻碍对不属于刑事案件评价范围的担保人的起诉,担保行为人民法院应该通过民事审判来解决。第二、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所得通过刑事案件的途径,以返还的.方式能最大限度使受害人的损失,从涉案财产得到中平等清偿。不必通过民事手段判决或执行,避免利益冲突,和因分配不均导致的不公平。而在本案中我们起诉被上诉人,目的是为了从担保人处,通过担保人的财产实现自己的权利,不会对涉案财物产生二次请求,指向的是担保人的财产。因此本案不会影响受害人通过刑事途径平等分配涉案财物。

就算这两个法条的有关条款规定有所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颁布在后,跟据该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人民法院也应该进行实体审理。

第三、一审判决与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立法目的不符。

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一个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宜通过民事审判手段来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或者刑事手段来解决,或者通过上述手段来解决更合适。就本案来看如果人民法院适用裁定驳回起诉,那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担保纠纷将没有任何其他的救济途径,势必会剥夺上诉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初衷。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和理解法律不对。上诉人望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上诉状范文模板驳回范本篇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和平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南路23号海辰大厦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王位,职务经理。

上诉人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xx)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特提起上诉。

2、裁定指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与济历城检公刑诉[20xx]377号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因为无论从主体上看,看还是从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本案均与济历城检公刑诉[20xx]377号起诉书指向的刑事案件均不同。本案的被上诉人为山东和平投资有限公司和蜡笔,而济历城检公刑诉[20xx]123号起诉书中的被告人为本案的案外人无畏,和本案的当事人没有重合。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依据的被上诉人蜡笔的担保行为。蜡笔的担保行为发生在无畏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20xx年2月15日无畏被拘留,而蜡笔的担保行为发生在20xx年3月11日)蜡笔的担保行为(或者说是债务承担行为)发生在无畏的犯罪实施完成以后,担保时无畏已经被刑事拘留。因此蜡笔的担保行为和无畏对犯罪行为之间,无论主观上还是客观是均没有任何联系,蜡笔的担保行为不会在济历城检公刑诉[20xx]377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得到评价和审判,被上诉人蜡笔和上诉人之间是典型的担保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认定二者属于同一事实,显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依据该法律条款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错误。通过该条款可以明显看出驳回起诉的前提是民事起诉和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

而本案与济历城检公刑诉[20xx]377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是同一事实。不是同一事实的不能驳回,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后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也有体现,该解释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诉人认为这两个司法解释对刑民交叉问题的规定并不矛盾,目的无非有两个,第一、不能用刑事和民事来重复评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但是并不阻碍对不属于刑事案件评价范围的担保人的起诉,担保行为人民法院应该通过民事审判来解决。第二、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所得通过刑事案件的途径,以返还的方式能最大限度使受害人的损失,从涉案财产得到中平等清偿。不必通过民事手段判决或执行,避免利益冲突,和因分配不均导致的不公平。而在本案中我们起诉被上诉人,目的是为了从担保人处,通过担保人的财产实现自己的权利,不会对涉案财物产生二次请求,指向的是担保人的财产。因此本案不会影响受害人通过刑事途径平等分配涉案财物。

就算这两个法条的有关条款规定有所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颁布在后,跟据该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人民法院也应该进行实体审理。

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一个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宜通过民事审判手段来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或者刑事手段来解决,或者通过上述手段来解决更合适。就本案来看如果人民法院适用裁定驳回起诉,那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担保纠纷将没有任何其他的救济途径,势必会剥夺上诉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初衷。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和理解法律不对。上诉人望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上诉状范文模板驳回范本篇三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名字省)。

上诉人不服宝安区法院(20xx)xx法少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之裁定,特依法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进行实体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违反民诉法第119条规定。一审判决书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为:“本院认为,原告的股权已登记在被告(名字省)名下,诉争的饭堂承包收益由贝xx收取,若原告认为被告(名字省)侵害其合法继承权,应以侵权之诉提起诉讼,其以继承权案由主张权利,不符合起诉的条件”(见一审判决书第6页)。仅仅以案由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明显违反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2、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不得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显然,一审也违背了最高院该通知规定。

二、确定案由是法院的职权和职责,当事人没有确定案由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只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上诉人在原审中从来没有说是继承案由,不知一审根据什么认定上诉人在一审时是以继承案由主张权利。当然上诉人也没有确定案由是“侵权之诉”。上诉人只是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至于在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时,牵涉到继承、侵权或者合同等等字眼,不能以此做为确定案由的依据。

三、即使原告的诉求与法院查明事实的法律关系不同,法院也应该行使释明权,由当事人改变案由或者依法改变案由。释明权既是法官的权利,同时也是法官的义务。最高院曾明确,如果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法律关系不同,法院应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告知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是否要改变案由。如果当事人愿意根据法官释明权改变案由,法院应当根据改变后的案由审理并作出判决;如果当事人坚持不改变,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请求判处。不经释明,而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有违最高院规定。

四、如果审判庭经审理认定的案由与立案时确定的案由不同,审判庭可以也应当直接根据查明后确定的案由判决而不应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5、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司法实践中,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均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继承纠纷共有五类:

1、法定继承纠纷:其中包括转继承纠纷和代位继承纠纷;。

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4、遗赠纠纷;。

5、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侵权责任共有分类如下:

341、监护人责任纠纷。

342、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343、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

34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34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46、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34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1)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

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349、产品责任纠纷。

(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2)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3)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

(4)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

35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5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352、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2)水污染责任纠纷。

(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353、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1)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

(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35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355、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1)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

(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

(5)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6)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

(7)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356、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357、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358、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359、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360、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

361、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

362、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

363、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64、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水上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65、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66、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67、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68、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69、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70、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

显然,继承纠纷中没有侵权类,侵犯纠纷中没有继承类,那么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之路将永远停止在案由之争的大门外;众所周知,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就等于没有权利。

六、任何民事争诉均是权利与义务的纠纷,均必然牵涉到权利的被侵犯;将继承纠纷与侵权纠纷完全割裂并对立,是不科学、不现实、不可能,也是不可取的;以案由不相符,驳回起诉更是直接违反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例如合同纠纷,违约方既违反了合同,同时也侵犯了守约方的享受合同利益的权利,所以,合同法给与了当事人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的选择权;又如继承纠纷,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他的继承权,要求获得其应该获得的遗产,这种纠纷,是属于继承纠纷抑或侵权纠纷,原告可以不做选择,原告只需依据民诉法第119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之规定,陈述事实和理由即可。

在本案中,因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继承法,而不是违反了侵权责任法,侵害了继承人的“继承与不继承、继承多与少”这些合法权利,进而引起本案纠纷,该案应为“继承权纠纷”抑或“侵权纠纷”,实在不是上诉人力所能及的事情。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上诉状范文模板驳回范本篇四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xx(其他略)。

委托代理人:王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5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市xx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略)。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于6月8日收到xx市xx区人民法院送达的秀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现不服该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判决维持原审“驳回原告xx市xx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六、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516×3×2=3096元。

以上各项共计18667.78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只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判决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应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将导致上诉人今后申请执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法应当纠正。

本案经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上诉人2008年2月至9月未与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付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共计12985.78元(即本案上诉请求第二、三、四项)。被上诉人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规定“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也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的规定,只有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被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才发生法律效力。而本案一审法院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以不会导致原仲裁裁决发生效力,因为一审判决没有明确判决被上诉人应承担的责任,将导致上诉人将来无法申请执行,上诉人的合法权利将落空。因此,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明确被上诉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辞退上诉人不合法,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又并没有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具体的责任,两者明显自相矛盾。

一审法院已认定被上诉人以殴打员工为由用张贴公告的形式将上诉人辞退不合法,故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同时,由于被上诉人没有为上诉人缴纳过失业保险费,导致上诉人失业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被上诉人应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36条等规定,按照上诉人应得失业保险金的2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只认定其行为违法应承担责任,但却不判决其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是自相矛盾的,应当纠正。

三、虽然上诉人没有作为原告起诉,但本案诉至法院后,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本案,并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法律责任。

上诉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已经提出了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以及失业保险损失等仲裁请求,但仲裁委认为上诉人系自己辞职,没有支持上诉人的上述请求。本案被上诉人作为原告起诉至法院后,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对本案进行全面审查和判决,而不能仅针对被上诉人起诉的事项进行审查和判决,这也是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4号)第二十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上诉人在一审诉讼期间,明确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624×2×2=2496元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516×3×2=3096元,但一审法院未依法判决,有悖法律规定,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及其经济补偿金、支付上诉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和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等。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xx月xx日。

上诉状范文模板驳回范本篇五

上诉人:张xx(居民身份证:.......)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汉。

被上诉人:xx铁路局(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住所地:xx市xx区xx北街x号。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局局长。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沈和民四初字第557号民事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xx]沈和民四初字第557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2、因本案所发生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裁定依据与事实不符,“予以驳回”毫无道理。

事实上,上诉人在xxxx年6月25日,即到xx区法院立案庭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立案。但立案庭却说:“领导有话,凡涉及铁路的劳动争议案件,只登记不立案”。为此上诉人还与立案庭理论了一番。但作为上诉人对此很无奈,也只能是按照立案庭的要求将1.起诉状;2.身份证复印件;3.《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三份材料留下后离开。事后细想感觉不对,立案庭具体是怎么登记的?上诉人一概不清。于是7月4日又到法院立案庭,询问登记没有?何时能够立案?结果并没有登记,而是在上诉人的追问下才在电脑登的记。为此上诉人还特意强调,不能因此使上诉人丧失诉权效力,错过法定起诉讼期限。立案庭则一再承诺说:“只要登了记,就不会的!”事后的7月11日、12月19日上诉人又分别到立案庭,追问何时能够立案?但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她们也没有办法,只能等”。(为防止事后无人认帐,有找立案庭时的录音佐证)。

虽然立案庭这样答复,上诉人仍不放心。便以《按规定应当立案不立案,劳动争议何时解?要求监督xx法院依法立案积极作为解争议》为题,分别于xxxx年8月2日,向市中级法院周维远院长发出了信访函;xxxx年8月14日,向市人大常委会赵长义主任发出了信访函;xxxx年1月17日,又分别以《敦促xx法院立案解争议又息访息讼》为题,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网投了信访函;以《我的劳动争议案应当由谁管辖?》为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网投了信访函;以《谁能为我主持公道?应由谁负责解决?》为题,向国家信访局网投了信访函。

上诉人从事专兼职法律顾问工作20余年,对诉权的时效问题十分重视。来上诉人一直在依法合规,通过各种途径与方法主张合法权益,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侵权与违法违约行为始终处于持续状态。

因此《裁定书》所说的“原告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条件,”与事实不符,“应予驳回”则毫无道理。

二、立案与审判衔接不够,审判庭未审立案条件。

本案符合《民诉法》第119条所规定的四个条件,应当立案受理。上诉人也已于xxxx年6月25日在xx区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将劳动争议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立案所需材料交到立案庭。但立案庭却以“领导有话,凡涉及铁路的劳动争议案件,只登记不立案”为由,长期拖着不予正式立案,导致上诉人正式立案时超过15天法定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期限,其责任应由法院立案庭承担。初审法庭通过普通程序审理,被上诉人违法违约行为的基本事实已清,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违法违约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对被上诉人所做出的“不称职”错误考核认定与“末位淘汰”违法违约行为上诉人一直在通过各种途径与方法(与被上诉人沟通、协调、信访、进京上访等)主张权利,从未停止。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与诉讼主张,没有提供出任何实质性的事实反驳证据;本应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判决;本应庭审前处理的程序问题;然而却在庭审后不判决,而做“驳回起诉”裁定,这说明法院立案庭与审判庭之间的沟通与衔接存在问题。其做法更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不符。请上级法院一并核查。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事由不存在,案件诉讼受理费确定错误!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张xx。

xxxx年7月15日。

1.离婚上诉状的写法。

2.量刑过重刑事上诉状。

3.经典民事上诉状(离婚案件)。

5.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范文精选。

6.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范本。

7.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案例。

9.侵权纠纷民事上诉状范案例。

10.商标侵权上诉状。

上诉状范文模板驳回范本篇六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那么,以下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驳回起诉的行政上诉状,内容仅供参考。

上诉人(一审原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xx市xx区xx镇头xx村。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顺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依法提起上诉。

上讼请求:

1、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顺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上诉人的起诉。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在x年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的《限期拆除。

通知书。

》(下称通知)的内容,无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

那么,是否可以推定上诉人“应当知道”《通知》的内容呢?这要分析被上诉人是否真正的进行了有效送达。

无论《通知》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的文书,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强制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都应当以直接送达为原则,以“留置送达”为例外,且《民事诉讼法》对留置送达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其适用条件为:“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其程序是:“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综上,在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真正实施了有效送达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上诉人在x年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通知》的内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且与事实是不符的。

二、根据上述事实方面之理由,本案的情形,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上诉人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综上,一审法院的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

此致

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上诉人魏,男,x年10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无党派人士,身份证号,现住址xx市桥口区长丰街长丰村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被上诉人xx省国土资源厅,法定代表人孙,职务:厅长。地址:xx市xx区路号,联系电话:,邮编:。

行政诉讼案由:土地征收批文行政纠纷。

上诉请求:

一、确认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鄂桥口行初字第00027号违法;。

二、撤销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鄂桥口行初字第00027号裁定;。

三、裁定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征收土地批文行政纠纷一案于x年3月12日诉至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该院于x年4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驳回原告起诉的行政裁定书。因不服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行政裁定,原告现依法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予依法公平、公正审理与裁定!

一、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违反法定程序审理案件。

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诉书后于x年3月12日正式收费立案,但是,该院从立案到送达驳回原告起诉行政裁定书期间既未告知上诉人合议庭组成成员,更未依法组织开庭审理。上诉人认为,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此举严重违反案件审理法定程序。

二、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错误认定案件事实。

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在行政裁定书中称:“本院认为,……被告经省政府批准作出的鄂土资函[]3258、2088号函的行政行为属于征收土地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行为。……”。上诉人认为,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对该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被告作出的“鄂土资函[]3258、2088号”征收土地批文究竟是否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因本案被告未向原告出示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观点,加上本案未开庭审理,原告对此无从考证。

根据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证据质证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而案件事实仅有当事人的陈述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人民法院依法不能予以支持。十分遗憾,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在未经开庭审理情况下即对本案事实作出上述认定,其审判行为直接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证据未经法庭开庭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规定。

三、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认为,本案的关键事实是清楚明确的,即“鄂土资函[]3258号、2088号”

征收土地批文是被告作出的行为!“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不能改变“被告作出征收土地批文”这一客观事实。

上诉人认为,复议机关针对被告征收土地批文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是最终裁决。理由有二: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仅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而本案的征收土地批文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而是被告自称“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作出的征收土地批文。因此,复议机关针对被告征收土地批文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二、xx省人民政府针对被告征收土地批文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不予受理。基于上述二点,上诉人认为,复议机关针对被告征收土地批文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是最终裁决。

上诉人认为,本案诉争事实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作出的“鄂土资函[]3258号、2088号”征收土地批文的行政行为无论在理论上或是在社会实践中均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而重大地影响,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诉讼,人民法院无论是于法于理均应当依法公平、公正予以审理与判决。

综上所述,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错误认定案件事实与错误适用法律等问题,原告不服,现依法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贵院依法确认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鄂桥口行初字第00027号违法并予以撤销;请求贵院将本案发回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以上诉求,请贵院依法公平、公正审理与裁定!

此呈。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魏x年04月07日。

附:

1、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鄂桥口行初字第00027号复印件一份;。

3、本诉状副本一份。

上诉状范文模板驳回范本篇七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官渡区人民法院()云0111民初7040号民事裁定书,并发回官渡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一案,官渡区人民法院于7月6日受理后,于207月18日出具(2016)云0111民初704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官渡区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属于重复起诉。上诉人不服官渡区人民法院裁定,官渡区人民法院事实认定不清,裁定错误,理由如下: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并不相同。后诉的被告是鄢某某,前诉的被告为昆明×××××公司。虽然前诉上诉人起诉了昆明××××公司和鄢某某,但是法院判决的实际责任人是昆明××××公司。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后诉的诉讼标的是5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前诉的诉讼标的是167075.6元。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承包的昆明××××公司工作时受伤,经官渡区人民法院()官民三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判决昆明××××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5640元。上诉人与昆明××××公司以及被上诉人三方就判决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丙方赔偿甲方经济损失50000元,丙方的赔偿款分三次支付给甲方,第一次于12月30日之前支付甲方17000元,第二次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甲方17000元,剩余的16000元丙方于12月30日前支付给甲方”但是被上诉人到期后拒不支付,被上诉人迫于无奈依据《和解协议》向法院起诉。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并不相同并且后诉的诉讼请求也没有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后诉诉讼请求是以前诉判决为前提,依据《和解协议》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原告赔偿款500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前诉是以受伤为由要求昆明××××公司及鄢某某连带赔偿167075.6元,官渡区人民法院(2013)官民三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昆明××××公司赔偿上诉人105640元。

四、官渡区人民法院下了判决后,上诉人、被上诉人、昆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出现新情况,法院应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四十八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虽然官渡区人民法院对提供劳务受害一案进行过判决,法院判决后,上诉人、被上诉人以及昆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属于发生了新的事实,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综上,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不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不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不同,也没有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根据二百四十八条,出现新情况,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贵院撤销(2016)云0111民初7040号民事裁定书并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范文模板驳回范本篇八

您好!模板如下,您可以参考参考。

针对民事纠纷,如果一审法院最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话,当事人要是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的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上诉就需要写一份上诉状,那么这个驳回诉讼请求的上诉状如何写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上诉状上诉人(一审被告):张xx(其他略)委托代理人:王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5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市xx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略)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于2009年6月8日收到xx市xx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09)秀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现不服该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判决维持原审“驳回原告xx市xx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二、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06年12月4日至2008年9月15日期间休息日的加班费元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元,共计元;三、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06年12月4日至2008年9月15日期间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元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元,共计元;四、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9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付双倍工资差额部分4875元;五、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624*2*2=2496元;六、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516*3*2=3096元。

以上各项共计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只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判决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应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将导致上诉人今后申请执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法应当纠正。

本案经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上诉人2008年2月至9月未与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付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共计元(即本案上诉请求第二、三、四项)。被上诉人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的答复》规定“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也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的规定,只有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被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才发生法律效力。而本案一审法院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以不会导致原仲裁裁决发生效力,因为一审判决没有明确判决被上诉人应承担的责任,将导致上诉人将来无法申请执行,上诉人的合法权利将落空。

因此,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明确被上诉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辞退上诉人不合法,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又并没有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具体的责任,两者明显自相矛盾。

一审法院已认定被上诉人以殴打员工为由用张贴公告的形式将上诉人辞退不合法,故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同时,由于被上诉人没有为上诉人缴纳过失业保险费,导致上诉人失业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被上诉人应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36条等规定,按照上诉人应得失业保险金的2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只认定其行为违法应承担责任,但却不判决其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是自相矛盾的,应当纠正。

三、虽然上诉人没有作为原告起诉,但本案诉至法院后,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本案,并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法律责任。上诉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已经提出了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以及失业保险损失等仲裁请求,但仲裁委认为上诉人系自己辞职,没有支持上诉人的上述请求。

本案被上诉人作为原告起诉至法院后,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对本案进行全面审查和判决,而不能仅针对被上诉人起诉的事项进行审查和判决,这也是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二十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上诉人在一审诉讼期间,明确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624*2*2=2496元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516*3*2=3096元,但一审法院未依法判决,有悖法律规定,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及其经济补偿金、支付上诉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和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等。

上诉状范文模板驳回范本篇九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工作单位: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姓名)。

上诉状范文模板驳回范本篇十

欢迎来到本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驳回起诉裁定上诉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上诉人:张(居民身份证:.......)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汉。

被上诉人:铁路局(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xx市xx区太原北街4号。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局局长。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沈和民四初字第557号民事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沈和民四初字第557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2、因本案所发生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裁定依据与事实不符,“予以驳回”毫无道理。

事实上,上诉人在x年6月25日,即到xx区法院立案庭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立案。但立案庭却说:“领导有话,凡涉及铁路的劳动争议案件,只登记不立案”。为此上诉人还与立案庭理论了一番。但作为上诉人对此很无奈,也只能是按照立案庭的要求将1.起诉状;2.身份证复印件;3.《不予受理。

通知书。

》复印件,三份材料留下后离开。事后细想感觉不对,立案庭具体是怎么登记的?上诉人一概不清。于是7月4日又到法院立案庭,询问登记没有?何时能够立案?结果并没有登记,而是在上诉人的追问下才在电脑登的记。为此上诉人还特意强调,不能因此使上诉人丧失诉权效力,错过法定起诉讼期限。立案庭则一再承诺说:“只要登了记,就不会的!”事后的7月11日、12月19日上诉人又分别到立案庭,追问何时能够立案?但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她们也没有办法,只能等”。(为防止事后无人认帐,有找立案庭时的录音佐证)。

虽然立案庭这样答复,上诉人仍不放心。便以《按规定应当立案不立案,劳动争议何时解?要求监督法院依法立案积极作为解争议》为题,分别于x年8月2日,向市中级法院周维远院长发出了信访函;x年8月14日,向市人大常委会赵长义主任发出了信访函;x年1月17日,又分别以《敦促法院立案解争议又息访息讼》为题,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网投了信访函;以《我的劳动争议案应当由谁管辖?》为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网投了信访函;以《谁能为我主持公道?应由谁负责解决?》为题,向国家信访局网投了信访函。

上诉人从事专兼职法律顾问工作20余年,对诉权的时效问题十分重视。12年来上诉人一直在依法合规,通过各种途径与方法主张合法权益,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侵权与违法违约行为始终处于持续状态。

因此《裁定书》所说的“原告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条件,”与事实不符,“应予驳回”则毫无道理。

二、立案与审判衔接不够,审判庭未审立案条件。

本案符合《民诉法》第119条所规定的四个条件,应当立案受理。上诉人也已于x年6月25日在xx区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将劳动争议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立案所需材料交到立案庭。但立案庭却以“领导有话,凡涉及铁路的劳动争议案件,只登记不立案”为由,长期拖着不予正式立案,导致上诉人正式立案时超过15天法定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期限,其责任应由法院立案庭承担。初审法庭通过普通程序审理,被上诉人违法违约行为的基本事实已清,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违法违约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对被上诉人所做出的“不称职”错误考核认定与“末位淘汰”违法违约行为上诉人一直在通过各种途径与方法(与被上诉人沟通、协调、信访、进京上访等)主张权利,从未停止。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与诉讼主张,没有提供出任何实质性的事实反驳证据;本应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判决;本应庭审前处理的程序问题;然而却在庭审后不判决,而做“驳回起诉”裁定,这说明法院立案庭与审判庭之间的沟通与衔接存在问题。其做法更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不符。请上级法院一并核查。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事由不存在,案件诉讼受理费确定错误!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张。

x年7月15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在审判实践中,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容易混淆,有人分不清哪些该用裁定,哪些该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从实体上判决原告败诉,原告虽然有起诉权,但是丧失胜诉权,主要适用于: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且无中止、中断、延长理由等。而驳回起诉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予以驳回,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人。否则,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人民法院就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2、被告不明确。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些都是起诉中的核心内容。倘若原告起诉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驳回其起诉。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否则人民法院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例如: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涉及城镇企业(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案件;非法集资而引发的纠纷;涉及到大面积土地调整或者群体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农业承包。

合同。

纠纷、追索土地征用补偿费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发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9、对判决、裁定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但从程序上撤诉、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除外。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10、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其他情形。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的,当事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条件,则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被裁定驳回起诉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

上诉状范文模板驳回范本篇十一

上诉人(一审反诉原告):朱德付,住南京市聚宝山庄(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玄武区人民法院(2009)玄民一初字第1029号民事裁定书,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9)玄民一初字第1029号民事裁定书;。

2、依法裁定玄武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上诉人第一项反诉请求;。

3、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当事人进行诉讼都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本毋须多言,但一审法院恰恰曲解了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未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考察上诉人反诉请求所依据法律关系的正当性、合法性,仅仅从字面上揣度,就草率地得出了上诉人的第一项反诉请求是为维护全体业主利益因而上诉人不具有提出第一项反诉请求主体资格的结论。本案中上诉人的第一项反诉请求是针对被上诉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承诺要做到而实际未做到或未完全做到的事项,正是因为被上诉人在履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过程中存在诸多的违约行为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因此才向其提起反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上诉人反诉诉请的表述有利于其他业主,就认定上诉人的反诉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曲解了上诉人第一项反诉诉请的目的,认定事实不清。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存在诸多问题。

1、没有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有失公允。

本案双方当事人纠纷因履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而起,双方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十分明确,基于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双务、有偿性,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可因一方存在违约行为而向另一方主张自己的权利。本案中上诉人提出的反诉请求与被上诉人提出的本诉请求基于同一个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与被上诉人本诉的请求针锋相对,从内容与形式上均完全符合反诉的条件,但一审法院却审理了被上诉人的本诉而驳回了上诉人反诉中的重要诉请,这极大地限制了上诉人的反诉权利,造成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民事诉讼权利上的不平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显然,一审法院没有平等地维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的民事诉讼权利,有失公允。

2、剥夺了上诉人作为业主对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主张权利的资格。

如前所述,上诉人第一项反诉诉请是基于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被上诉人应做而未做或未完全做到的承诺而提,换句话说就是针对被上诉人违反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违约行为而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关于“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在本案中作为业主的上诉人完全有资格针对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主张权利。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并未正确地适用法律,充分保护上诉人这一民事权利,而是武断地剥夺了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的资格驳回了上诉人这一正当的反诉诉请。

3、法律程序适用不当。

根据解释第3条的规定,上诉人作为业主有权向作为物业公司的被上诉人主张权利,该项权利作为上诉人的一项实体权利,一审法院应当充分地予以保护,即使经过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的第一项反诉请求无法得到支持也应当以判决的形式予以体现,而不能以裁定这种处理程序性问题的方式加以处理,而且从一审法院适用裁定的依据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来看,驳回反诉根本不在可以适用裁定的范围之列,一审法院法律程序适用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第一项反诉请求的裁定存在事实认定及法律及适用上的诸多错误,裁定不当。为此,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恳请贵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上诉状范文模板驳回范本篇十二

驳回起诉裁定上诉状如何写?下面请看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驳回起诉裁定上诉状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上诉人:张(居民身份证:.......)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汉。

被上诉人:铁路局(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xx市xx区太原北街4号。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局局长。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沈和民四初字第557号民事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沈和民四初字第557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2、因本案所发生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裁定依据与事实不符,“予以驳回”毫无道理。

事实上,上诉人在x年6月25日,即到xx区法院立案庭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立案。但立案庭却说:“领导有话,凡涉及铁路的劳动争议案件,只登记不立案”。为此上诉人还与立案庭理论了一番。但作为上诉人对此很无奈,也只能是按照立案庭的要求将1.起诉状;2.身份证复印件;3.《不予受理。

通知书。

》复印件,三份材料留下后离开。事后细想感觉不对,立案庭具体是怎么登记的?上诉人一概不清。于是7月4日又到法院立案庭,询问登记没有?何时能够立案?结果并没有登记,而是在上诉人的追问下才在电脑登的记。为此上诉人还特意强调,不能因此使上诉人丧失诉权效力,错过法定起诉讼期限。立案庭则一再承诺说:“只要登了记,就不会的!”事后的7月11日、12月19日上诉人又分别到立案庭,追问何时能够立案?但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她们也没有办法,只能等”。(为防止事后无人认帐,有找立案庭时的录音佐证)。

虽然立案庭这样答复,上诉人仍不放心。便以《按规定应当立案不立案,劳动争议何时解?要求监督法院依法立案积极作为解争议》为题,分别于x年8月2日,向市中级法院周维远院长发出了信访函;x年8月14日,向市人大常委会赵长义主任发出了信访函;x年1月17日,又分别以《敦促法院立案解争议又息访息讼》为题,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网投了信访函;以《我的劳动争议案应当由谁管辖?》为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网投了信访函;以《谁能为我主持公道?应由谁负责解决?》为题,向国家信访局网投了信访函。

上诉人从事专兼职法律顾问工作20余年,对诉权的时效问题十分重视。12年来上诉人一直在依法合规,通过各种途径与方法主张合法权益,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侵权与违法违约行为始终处于持续状态。

因此《裁定书》所说的“原告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条件,”与事实不符,“应予驳回”则毫无道理。

二、立案与审判衔接不够,审判庭未审立案条件。

本案符合《民诉法》第119条所规定的四个条件,应当立案受理。上诉人也已于x年6月25日在xx区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将劳动争议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立案所需材料交到立案庭。但立案庭却以“领导有话,凡涉及铁路的劳动争议案件,只登记不立案”为由,长期拖着不予正式立案,导致上诉人正式立案时超过15天法定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期限,其责任应由法院立案庭承担。初审法庭通过普通程序审理,被上诉人违法违约行为的基本事实已清,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违法违约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对被上诉人所做出的“不称职”错误考核认定与“末位淘汰”违法违约行为上诉人一直在通过各种途径与方法(与被上诉人沟通、协调、信访、进京上访等)主张权利,从未停止。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与诉讼主张,没有提供出任何实质性的事实反驳证据;本应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判决;本应庭审前处理的程序问题;然而却在庭审后不判决,而做“驳回起诉”裁定,这说明法院立案庭与审判庭之间的沟通与衔接存在问题。其做法更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不符。请上级法院一并核查。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事由不存在,案件诉讼受理费确定错误!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张。

x年7月15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汉族,x年8月21日出生,住xx市xx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投资有限公司,xx市xx区路号xx大厦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王,职务经理。

上诉人不服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

2、裁定指令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与济历城检公刑诉[]377号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因为无论从主体上看,看还是从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本案均与济历城检公刑诉[]377号起诉书指向的刑事案件均不同。本案的被上诉人为投资有限公司和蜡,而济历城检公刑诉[]123号起诉书中的被告人为本案的案外人无畏,和本案的当事人没有重合。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依据的被上诉人蜡担保行为。蜡担保行为发生在无畏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x年2月15日无畏被拘留,而蜡担保行为发生在x年3月11日)蜡担保行为(或者说是债务承担行为)发生在无畏的犯罪实施完成以后,担保时无畏已经被刑事拘留。因此蜡担保行为和无畏对犯罪行为之间,无论主观上还是客观是均没有任何联系,蜡担保行为不会在济历城检公刑诉[]377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得到评价和审判,被上诉人蜡和上诉人之间是典型的担保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认定二者属于同一事实,显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第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依据该法律条款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错误。通过该条款可以明显看出驳回起诉的前提是民事起诉和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

而本案与济历城检公刑诉[]377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是同一事实。不是同一事实的不能驳回,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后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也有体现,该解释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诉人认为这两个司法解释对刑民交叉问题的规定并不矛盾,目的无非有两个,第一、不能用刑事和民事来重复评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但是并不阻碍对不属于刑事案件评价范围的担保人的起诉,担保行为人民法院应该通过民事审判来解决。第二、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所得通过刑事案件的途径,以返还的方式能最大限度使受害人的损失,从涉案财产得到中平等清偿。不必通过民事手段判决或执行,避免利益冲突,和因分配不均导致的不公平。而在本案中我们起诉被上诉人,目的是为了从担保人处,通过担保人的财产实现自己的权利,不会对涉案财物产生二次请求,指向的是担保人的财产。因此本案不会影响受害人通过刑事途径平等分配涉案财物。

就算这两个法条的有关条款规定有所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颁布在后,跟据该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人民法院也应该进行实体审理。

第三、一审判决与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立法目的不符。

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一个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宜通过民事审判手段来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或者刑事手段来解决,或者通过上述手段来解决更合适。就本案来看如果人民法院适用裁定驳回起诉,那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担保纠纷将没有任何其他的救济途径,势必会剥夺上诉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初衷。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和理解法律不对。上诉人望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上诉状范文模板驳回范本篇十三

《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7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如认为一审裁定有错误,应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编者注]司法解释规定,

行政相对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裁定错误,在撤销一审法院裁定的同时,应当如何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处理。《意见》第77条第2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8条对《意见》第77条在文字上作了一些修改,内容上稍有变化。该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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