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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水产养殖公司安全制度范文(优秀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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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水产养殖公司安全制度范文(优秀19篇)
2023-11-23 05:59:48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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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公司安全制度篇一

为落实本公司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公司应当自觉遵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本公司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并将健康证明存档备查。

重要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本公司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等管理规范的供货商建立产销挂钩关系,签订协议,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和准入、退出等有关规定,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证明的审查把关工作,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安全。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本公司采购食品,应当检验或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口食品要如是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等内容。

本公司实行计算机收费管理,建立电子台账。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本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基金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食品息公示制度。

本公司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和公示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每天食品监测信息和处理情况等。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对自行检查、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门抽检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货者和消费者退货,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好提高至经营等相关情况。

水产养殖公司安全制度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渔政站设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班,负责我县辖区内水上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必须符合安检标准,配齐消防、救生设备。

第六条严禁渔业船舶超载、搭客、装载危险品。

第七条严禁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出船,严禁夜晚出船作业。

第八条严禁酒后驾船,禁止穿拖鞋作业,进行渔业作业时必须穿戴救生衣。

第九条渔业船舶系岸或锚泊,必须按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以保证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风、防火、防盗。

第十条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工作要实行责任人负责制,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一条水产局,渔政站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以上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渔政站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和渔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并在醒目地段设立安全管理的标语牌,做到警钟长鸣。

第十三条渔政站每年至少举办两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班,对职工、渔民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渔政站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或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水产局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渔政站要组建安全检查队伍,并且发挥主观能动作用。

第十六条渔政站严格管理渔船牌照,规范渔船“三证”发放程序,严格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渔业水上安全事故,渔业船舶事故人员死亡率控制在1.5‰以内。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渔业安全生产的现状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渔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度,按各自职责,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建立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条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

第四条水产局负责对辖区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渔政站是水产局二级单位,作为执法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渔业船舶的更新、建造、购置、报废、入渔许可和船舶修造业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发证、换证、年审和渔业船员的考试、发证,以及船舶进出港签证。

(三)负责传达、起草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

(四)负责组织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查处渔业船舶的违规行为,对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

(五)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把好渔船质量关和救生、消防、信号设备的配备关。

(六)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渔船安全管理网络,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值班制度、通讯联络制度、安全会议制度。

(七)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监督实施本辖区内渔船动态报告制度。

(九)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十一)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能,对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目标,有措施。

(二)督促渔政站落实专职人员,落实经费,完善制度,明确职责。

(三)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渔政站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有检查、有考核。

(四)开展经常性的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和落实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六)定期分析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渔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的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管理。

(一)负责渔业安全法规的组织实施,对本乡镇渔业船舶进行日常性安全检查。

(二)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工作。

(三)督促并做好本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状的签订与落实工作。

(四)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讯网络,落实安全值班制度,及时向渔业船舶通报气象信息。

(五)搞好编组生产工作,落实抢险救灾船只,制定相应的报酬政策。

(六)负责本乡镇渔业船舶相关审核工作。

(七)协助做好本乡镇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和渔船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

(八)劝阻渔业船舶非法搭客,如劝阻无效的,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村民自治委员会、合作社、公司对所属渔船的安全生产进行直接管理。

(一)负责本村、合作社、公司渔民群众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本村、合作社、公司渔业船舶实行“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建立和完善本村、合作社、公司渔业生产安全通讯网络等各项安全保障制度。

(三)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所辖渔船的安全适航状况、持证情况、职务船员配备和安全设备配备情况,随时掌握船员的变动情况及船舶进出的动态况,并按规定上报渔船动态情况,建立各类安全台帐。

(四)对渔业船舶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上报,积极配合职能部门查处。

(五)对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督促渔民整改落实。

(六)严格管理雇用外来劳力,制止无资质劳力进行渔业生产,做好村与各渔船船长《渔业安全责任状》签订工作,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第八条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渔业船舶及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负管理责任,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内河防避碰规则》,切实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航行生产作业,教育督促全体船员共同执行。

(二)服从乡镇、村委会、合作社、公司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按规定及时办理渔业船舶及船员的各类证书,配齐航行安全设施及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保证船舶处于安全适航状态,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航行签证。

(四)切实执行渔业船舶“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制度,保持通讯联络的畅通,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五)积极参加渔业船东、船员互助保险,提高抗灾自救能力。对雇用人员要签订雇工合同,不雇用无资质劳力上船作业。

第九条建立完善渔业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县级半年一议,乡镇(街道)级一季一议,渔业村一季一议,及时交流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切实消除渔业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条渔业船舶生产应认真履行互助互救的义务,一旦发现有船舶遇险求助,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做好抢险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各级安全机构报告。抢险救助实行救助有效补偿原则。

第十一条渔业船舶在各级安全机构的监督管理下,应根据各自的作业特点及不同情况,切实做好各自的安全工作。

(一)木质渔船应加大“三修”投入,做到风前风后对本船灰缝水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查漏补缺。

(二)钢质渔船随着船龄的增加,应及时检查水线下、舱室内、肋骨底部的腐蚀及焊缝情况,不得擅自改变水密舱壁及排水口,确保舱室密封。

(三)捕捞渔船在作业过程中,船员必须戴安全帽、穿救生衣,并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流程作业。

(四)渔业运输船舶,必须严格按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载重线标志装载,严禁超载,严禁违章搭客;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如确需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

(五)渔业船舶应做好防风工作,切实做到不抢风头、不抗风尾,应在安全时间内及早回港,有关规定到指定锚地避风,严禁超航区、超风力航行生产。

第十二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职务船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实行渔船船长考核记分制度,对安全意识淡薄,业务技术素质差,屡次违反安全管理法规和制度的船长及其他职务船员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吊销职务证书。

第十三条渔业行政执法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合作社、公司等组织对渔业船舶违反下列禁令和规定之一的,应坚决予以禁止,并督促整改;对不听劝阻,擅自下水作业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移交司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船长及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严禁无证及三证不齐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二)严禁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及其他船员证书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三)严禁未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信号等安全设备和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四)严禁未按规定配置有效通讯、导航设备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五)严禁擅自改变船体结构,影响船舶设计稳性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六)严禁违章搭客、超载、超航区、超风力航行生产。

(七)严禁其他一切有碍或可能有碍航行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建立渔业船舶船长违规处理制度,切实落实船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有违章、违规情节并造成后果的船长,根据不同情况,可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乡镇府、渔政站、渔业村、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职,失职、渎职,所辖范围内发生重特大渔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切实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政策和本实施办法,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先进单位、渔业船舶和船长要予以表扬奖励。

水产养殖公司安全制度篇三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指单位对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消防安全所制定的一系列的制度、规章、程序、办法、措施的总称;是全体员工在生产经营、技术活动中,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必须遵守的规范和准则。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生产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各种形式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单位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相应的制度是不可想象的。制度是为了满足单位消防安全的客观需要。建立起反映单位特点,反映单位的合理组织生产,反映单位内部上下左右联系和生产经营与消防安全的关系,反映消防工作自身规律,规定消防安全具体内容、程序、办法等规章制度来约束职工的行动。使他们在生产、经营和消防安全活动中有所遵循,从而实现单位消防工作的科学管理,消除工作中的混乱现象。保证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保证单位的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一)生产技术规程。

按照生产经营中的客观要求,对设计、操作、建筑、用电、用火、危险物品管理,设备仪器的使用和维修等做出安全技术规定。它是指导职工进行生产活动、消防安全活动规范化的准则。生产技术规程主要包括设计规范、工艺规程、操作规程、设备维修规程、安全技术规程等。

(二)管理工作制度。

按照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和消防管理工作的客观规律要求,对管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方法所作的规定。是指导员工开展消防各项活动的准则和规范。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工作制度,可使领导和管理人员有效地指挥和组织消防工作,使单位每个职能部门分工明确,责任清楚,互相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单位消防安全目标。

消防岗位责任制是单位的生产和工作岗位上所担负的消防安全工作范围、内容、任务和责任。岗位责任制包括:生产工人岗位责任制;各职能机构专业人员岗位责任制;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等。有了岗位责任制,消防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责任都可以明确在每个人身上,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四)领导责任制。

单位消防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十分重要。一方面,由于领导居于关系全局的地位,应该是责任的第一承担者,一个单位的领导对生产经营和消防工作任务都负有责任,两者不能偏废,特别是消防工作,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都比较强,在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上,还要担负法律责任;另一方面,领导责任中要规定具体的工作内容和标准,使领导在抓消防安全工作时有明确的任务和买际工作量,也便于对领导工作的考核和评价。

消防安全经济责任制指的是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把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任务加以分解:层层落实到部门和个人身上,把完成任务的好坏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与员工的经济利益挂钩。把员工的经济利益与消防安全工作联系起来。从而调动广大员工的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促证和保证消防安全各项制度贯彻落实。

格实行考核,并与经济利益挂钩。考核标准包括:量化了的考核细则,完成任务的时间、要求等。考核办法,一般是根据考核标准,确定基准分,按消防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加、扣分的数值和比例,考查评分一般每月一次。

考核的目的就是要经济兑现,消防工作做得好,奖金多,工资收入多。消防工作做得差,或者发生了火灾,奖金少,甚至扣发基本工资。

在整个责任制体系中,领导责任是关键,生产岗位责任制是基础,经济责任制是核心。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要做到责任与权利的统一。一定的职责是构成了责任制不可缺少的内容,而一定的权利是履行职责不可缺少的条件,两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因此,实行责任制必须规定和充分尊重每个职工群众和每个职能部门应有的权力和责任,相辅相成,互相作用。

订立规章制度要坚持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要根据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和消防管理的实际需要,在认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要统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便于掌握和贯彻执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与其他各项制度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适应。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必须贯彻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布的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的基本精神,保持他们之间的联系和吻合。制度的确定应该与广大员工群众充分讨论,经全体员工代表大会通过和批准。

单位规章制度具有权威性、严肃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等特点,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违反制度的要一视同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分。

水产养殖公司安全制度篇四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船舶所有人未为渔业船舶配备使用符合渔业安全生产要求的设备和设施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渔业船舶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继续从事渔业生产的,由船舶所有人和船长承担直接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一)渔业船舶船长未组织实施航行、生产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的;

(二)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讯终端设备的;

(三)渔业船舶自行变更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内置身份标识的;

(四)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刷写和固定船名、船号、船籍港等渔船标识的;

(五)渔业船舶系岸或者锚泊时,未留足值班人员,不能保证随时操纵的;

(六)从事海上渔业养殖生产的非船舶交通设施未配备和使用相应的救生设施、通讯设备的。

第三十七条拒绝、阻碍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xxx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产养殖公司安全制度篇五

第二十四条水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寻救助工作。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渔业船舶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并对渔业船舶遇险应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五条渔业船舶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发出呼救信号,将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遇险原因等报告水上搜救中心。

遇险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采取措施组织自救。接到报告的水上搜救中心,应当及时组织、协调、指挥救助行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救助行动,接到指令的单位以及船舶应当服从指挥,参与救助。

遇险现场附近的船舶收到呼救信号后,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迅速赶赴现场,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和船舶,并将现场情况和本船船名、位置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渔业救助资金的投入,不断提高救助装备水平和救助能力。船籍港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与救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积极救助遇险船舶、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渔业生产情况,制定和完善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发生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五)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一次重伤100人以上的事故,及时上报xxx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渔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渔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事故调查职责,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渔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中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渔业生产单位、个人和相关部门了解情况,调取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干涉事故调查组依法进行的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所属渔业船舶、本行政区域内和管辖海域内发生的渔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水产养殖公司安全制度篇六

为了加强单位的内务管理工作,确保单位的安全和整洁,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积极维护单位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遵纪守法,树立自我防范意识,增强责任感。

1、不得携带各种违禁品、危险品和进入办公场所;。

2、不得私带公物出单位变为己有;。

3、主动接受门卫保安人员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二)值勤保安对待外来人员,应做到文明礼貌,并主动为来访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做好接待工作。首先询问来意,并做好登记,然后电话联系或引荐对口接待部门或接待人。来访结束后记录好离开时间,并存档备查。

每天下班后,各科室要关掉用电电源,关好门窗,做到防火、防盗、保证安全,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现金、贵重物品及机要文件,下班后应放置于安全的橱柜中;。

(三)如有窃案发生,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单位有关领导和公安部门。

(一)有关人、物、车辆进出的登记、通知、检查、核对;。

(二)预防盗窃、火灾及其他危险事项;。

(三)维护单位秩序;。

(四)单位内警戒警备事项;。

(五)单位环境的日常维护管理;。

(六)所有进出物品的装卸及监督检查;。

(七)单位大门值勤。

水产养殖公司安全制度篇七

第一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关系到公司长远利益,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责任,保障职工在生产建设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公司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领导在各项工作中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第一位,实行安全管理第一领导责任制。

第三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职工都必须在各自工作岗位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法规和规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五条总经理的职责:

一、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按权限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保证公司安全经费开支,有计划的解决重大隐患和职业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三、主持召开重要的安全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响应作出决策,组织实施。

四、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

五、检查指导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批准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

七、按权限主持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八、按权限审定安全生产的表扬、奖励和处分。

九、主持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并积极开展工作。

第六条生产副总的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抓好全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对因生产指挥不当造成的伤亡事故,负指挥失误责任。

二、组织领导安全生产检查、落实整改措施等。

三、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

四、按权限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伤亡事故和重大问题。

五、检查指导下属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按权限审核安全生产的表扬、奖励和处分。

第七条基建部经理职责:

一、基建工程生产动工前,必须组织双方签订安全协议,制订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生产安全,对因无安全协议组织施工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二、技术改造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工程进度、质量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服从安全,危机安全的因素未消除,不得施工。

三、组织进行与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提升等特种设施有关的工程项目时,必须同持有专门许可证的单位施工。竣工验收时,必须通知综合管理部及国家指定机构参加检验,签署意见,并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才能使用。

四、保证从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经费,不得挪用,组织安排安全措施项目的实施。

五、在审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同时,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不留隐患,认真贯彻“三同时”(即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原则。

六、负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经理职责:

一、根据公司编制,配齐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在编写各种考核制度时,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内容列为主要内容之一。

三、不得安排不合适在某特定岗位工作的人员上岗。不得分配职工到有害女工保护的岗位作业,已在有害岗位作业的,应调离并妥善另行安排工作。

四、职工晋升、晋级应把安全生产列为重要考核条件。

五、负责审批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保证实施。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工人入厂后的三级安全教育。

七、协助组织定期的消防安全、职业卫生检查,对重大火灾事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八、对伤亡事故处理的各种争议负责调解,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议建议。

第九条综合管理部经理职责:

一、负责公司治安保卫工作,审核消防安全、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并保证实施。

二、负责与当地消防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联系,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的指示精神。

三、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上报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充实消防器材,指导消防工作。

五、负责公司食堂,公寓、宿舍,浴室,娱乐室、锅炉房、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的安全工作。

六、负责组织定期的消防安全、职业卫生检查,对重大火灾事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总工程师的职责:

一、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在技术上负全面责任。

二、在组织科研、技术公关、改造、设计、施工和生产过程中,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条例、规程和标准,认真组织行业安全、卫生的科研和新技术的应用。

三、组织审定本公司的安全技术规章制度、标准和预防重大事故的技术措施。

四、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组织技术力量对重大事故(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险肇事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进行分析、鉴定,并提出整改措施。

水产养殖公司安全制度篇八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3、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5、负责对本公司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1、制订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

2、落实本部门兼职安全员、消防员人选。

3、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负责本部门的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6、协助和参与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7、定期向安全生产负责人反映和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

8、在每周检查公司5s管理工作的同时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区与5s管理工作责任区的责任人相同),在例会上通报检查情况,及时做好安全总结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三、安全员岗位职责。

1、具体负责相应区域的安全管理、宣传工作。

2、每日巡查相应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检查维护生产设备、消防器材、电路,确保设备器材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及时纠正解决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3、了解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4、及时汇报突发事故,协同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处理事故,维持事故现场,及时抢救伤亡人员,制止事故事态发展。

四、义务消防员岗位职责。

1、接受安全员的工作安排,分管每一具体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2、由安全员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消防演习,确保掌握基本的消防技能。

3、由安全员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刻制止并做好防范措施,向安全员汇报。

4、协助安全员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

五、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1、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活动,增强安全法制观念和意识。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3、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及时向公司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水产养殖公司安全制度篇九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正确协调处理安全工作与生产施工之间的矛盾,使公司在业人员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实现安全工作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真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项目部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安全例会制度,请遵照执行。

1、安全会议必须克服:务虚多,务实少;传达文件细,评定贯彻情况粗;罗列问题和难题多,解决问题、攻克难题的措施办法少;做指示,讲大话多,关于尖锐问题解决办法的决议少而且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现象。

2、从根本上杜绝安全会议流于形式。

3、各级安全会议根据其具体要求确定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严肃会议纪律,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

4、重大问题的研究解决会议必须作好充分的准备,有书面的材料。

5、安全会议必须做好记录,条件允许时在作好书面记录。

6、安全会议所定安全工作安排必须按时、按质完成落实到位,应有相应的监督制度。

1、传达国家、行业、地方政府的重要文件和重要指示精神;总结一个阶段以来的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取得的效果,安全生产现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确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对策;根据存在问题和下一阶段生产经营的实际,确定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任务和安全监控的重点;在发生重大因工伤亡事故或发现重大因工伤亡事故(或职业病危害)隐患时,及时查找事故原因,教育从业人员从中吸取教训,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方案,追究事故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安全基础工作(包括安全台帐资料)和办理各项安全生产手续的情况。

3、结合现场的生产实际,检查、总结一段时期以来各作业层开展安全活动,落实安全教育,装车前、装车后安全检查的情况及其记录;分析各作业层生产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安全技术交底书或者安全作业指导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其在落实这些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学习有关安全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相互解答学习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

4、空车进厂前或装车前,根据生产、质量和进度要求和现场的各种情况,研究制定整体的装、卸车方案,包括安全管理措施、技术措施方案。但对于特殊货物的装、卸,必须将经会议审批会确定的整体方案和安全措施方案呈报上级单位审批。

由公司主管安全经理主持,各工作组负责人及小组成员;各作业层、各驾驶员;现场负责人参加,每周不少于1次。

水产养殖公司安全制度篇十

1、生活区的垃圾具备防护措施,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2、养殖用具每天清洗一次,保持干净。

3、外来人员不得随时进入养殖区。

4、发现局部发生疫病时,养殖用具食料槽,饮水槽专用,并进行消毒,做好发病食料槽,饮水槽的有效隔离。

5、病、死牲畜当天烧毁或深埋,用过的药品外包装等统一放置并定期销毁。

6、购进的种牲畜经过检疫,防止病原体传入。

7、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消毒和疾病防疫药品投放。

水产养殖公司安全制度篇十一

为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教育培训,提高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教育培训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凡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工作由公司安全科主持。

四、培训学习期间,任何人不得请假或因故缺席。

五、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没有参加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准上岗。

六、培训学习内容为交通安全法规、相关条例、制度等。

水产养殖公司安全制度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业生产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从业人员依法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实行渔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的宣传,提高渔业生产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单位应当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播报海区、渔区海浪以及气象预警预报。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与其所辖的海洋渔业生产单位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状,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经常组织渔业安全生产自查活动,建立所属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档案。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渔业生产活动。

第十条渔业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和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为渔业船舶配备符合渔业安全生产要求的设备和设施,保障渔业安全生产。

渔业船舶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责任,组织实施航行、生产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

第十一条渔业生产从业人员依法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一)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三)了解渔船和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防范应急措施;

(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

(七)遵守有关交通、生产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服从管理;

(九)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十)参加事故抢救和救援;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应当办理检验、登记手续,并依法取得相关证书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第十三条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合格船员。职务船员应当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其他船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证书的取得和颁发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从事海上养殖的人员经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海上养殖生产。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设置和存放安全生产设备。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按照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配备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讯终端设备。

第十五条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刷写和固定船名、船号、船籍港等渔船标识。

第十六条从事海上作业的渔业船舶应当编队(组)作业,并保持相互通信畅通。

设区的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有关生产单位根据渔业船舶生产海域,组织渔业船舶编队(组)生产。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和锚泊应当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国家有关海上交通安全和渔业作业避让的规定;从事外海生产作业的渔业船舶还应当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与邻国(地区)签订的渔业协定。

第十八条禁止酒后驾驶渔业船舶。渔业船舶航行、系岸或者锚泊时,应当留足值班人员,保证安全和随时操纵。

禁止渔业船舶超越核定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或者进行海上作业。

禁止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从事载货运输。

渔业船舶应当安装、开启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讯终端设备,禁止自行变更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内置身份标识,禁止虚假报警等违法使用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讯终端设备的行为。

渔业船舶在收到热带气旋、强风等异常天气信息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应对措施,驶离受影响区域或者就近返港避风。

第十九条渔业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渔业纠纷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航行、安全设备的;

(五)未向主管机关缴纳相应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六)收到异常天气信息,应当回港避风而拒不回港,抗风作业的;

(七)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水上交通安全情况的。

第二十条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渔业生产:

(一)达到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仍不符合渔业船舶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的;

(三)在渔业船舶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检验不合格的;

(四)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未参加检验的。

第二十一条各类渔业船舶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一)海洋钢质捕捞船舶。

1.长度24米以下的,为;

2.长度24米以上45米以下的,为;

3.长度45米以上60米以下的,为26年;

4.长度60米以上的,为30年。

(二)海洋木质捕捞船舶。

1.长度12米以下的,为;

2.长度12米以上24米以下的,为;

3.长度24米以上的,为20年。

(三)海洋玻璃钢捕捞船舶为30年。

(四)除捕捞船舶以外,其他海洋渔业船舶的使用年限如下:海洋渔业养殖船舶为;海洋渔业油船为26年;海洋渔业冷藏运输、工程和拖驳船舶为29年;海洋渔业科研、科学和执法船舶为30年。

(五)内陆水域渔业船舶在上述同材质海洋渔业船舶使用年限的基础上延长5年。

第二十二条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应当办理渔业船舶保险,并为其雇佣的海上从业人员办理不低于60万元的人身保险。

第二十三条从事海上渔业养殖生产的非船舶交通设施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配备相应的救生设施、通讯设备后,方可从事渔业养殖生产。

从事海洋渔业养殖生产的渔业船舶应当在养殖证载明的范围内从事辅助性生产作业。

第三章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水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寻救助工作。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渔业船舶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并对渔业船舶遇险应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五条渔业船舶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发出呼救信号,将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遇险原因等报告水上搜救中心。

遇险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采取措施组织自救。接到报告的水上搜救中心,应当及时组织、协调、指挥救助行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救助行动,接到指令的单位以及船舶应当服从指挥,参与救助。

遇险现场附近的船舶收到呼救信号后,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迅速赶赴现场,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和船舶,并将现场情况和本船船名、位置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渔业救助资金的投入,不断提高救助装备水平和救助能力。船籍港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与救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积极救助遇险船舶、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渔业生产情况,制定和完善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发生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五)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一次重伤100人以上的事故,及时上报国务院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渔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渔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事故调查职责,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渔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中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渔业生产单位、个人和相关部门了解情况,调取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干涉事故调查组依法进行的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所属渔业船舶、本行政区域内和管辖海域内发生的渔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船舶所有人未为渔业船舶配备使用符合渔业安全生产要求的设备和设施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渔业船舶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继续从事渔业生产的,由船舶所有人和船长承担直接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一)渔业船舶船长未组织实施航行、生产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的;

(二)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讯终端设备的;

(三)渔业船舶自行变更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内置身份标识的;

(四)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刷写和固定船名、船号、船籍港等渔船标识的;

(五)渔业船舶系岸或者锚泊时,未留足值班人员,不能保证随时操纵的;

(六)从事海上渔业养殖生产的非船舶交通设施未配备和使用相应的救生设施、通讯设备的。

第三十七条拒绝、阻碍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第十二条所称相关证书,包括船舶技术证书、航行签证簿、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电台执照、养殖许可证、捕捞许可证、船舶户口簿和船民证等证书。

(二)第十三条所称职务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等。

(三)第十四条所称安全生产设备,包括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号型、声号、旗号等设备。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水产养殖公司安全制度篇十三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与其所辖的海洋渔业生产单位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状,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经常组织渔业安全生产自查活动,建立所属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档案。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渔业生产活动。

第十条渔业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和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为渔业船舶配备符合渔业安全生产要求的设备和设施,保障渔业安全生产。

渔业船舶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责任,组织实施航行、生产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

第十一条渔业生产从业人员依法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一)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了解渔船和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防范应急措施;

(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

(七)遵守有关交通、生产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服从管理;

(八)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九)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十)参加事故抢救和救援;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应当办理检验、登记手续,并依法取得相关证书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第十三条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合格船员。职务船员应当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其他船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证书的取得和颁发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从事海上养殖的人员经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海上养殖生产。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设置和存放安全生产设备。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按照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配备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讯终端设备。

第十五条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刷写和固定船名、船号、船籍港等渔船标识。

第十六条从事海上作业的渔业船舶应当编队(组)作业,并保持相互通信畅通。

设区的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有关生产单位根据渔业船舶生产海域,组织渔业船舶编队(组)生产。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和锚泊应当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国家有关海上交通安全和渔业作业避让的规定;从事外海生产作业的渔业船舶还应当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与邻国(地区)签订的渔业协定。

第十八条禁止酒后驾驶渔业船舶。渔业船舶航行、系岸或者锚泊时,应当留足值班人员,保证安全和随时操纵。

禁止渔业船舶超越核定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或者进行海上作业。

禁止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从事载货运输。

渔业船舶应当安装、开启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讯终端设备,禁止自行变更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内置身份标识,禁止虚假报警等违法使用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讯终端设备的行为。

渔业船舶在收到热带气旋、强风等异常天气信息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应对措施,驶离受影响区域或者就近返港避风。

第十九条渔业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渔业纠纷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航行、安全设备的;

(五)未向主管机关缴纳相应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六)收到异常天气信息,应当回港避风而拒不回港,抗风作业的;

(七)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水上交通安全情况的。

第二十条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渔业生产:

(一)达到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仍不符合渔业船舶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的;

(三)在渔业船舶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检验不合格的;

(四)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未参加检验的。

第二十一条各类渔业船舶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一)海洋钢质捕捞船舶。

1.长度24米以下的,为16年;

2.长度24米以上45米以下的,为20年;

3.长度45米以上60米以下的,为26年;

4.长度60米以上的,为30年。

(二)海洋木质捕捞船舶。

1.长度12米以下的,为13年;

2.长度12米以上24米以下的,为18年;

3.长度24米以上的,为20年。

(三)海洋玻璃钢捕捞船舶为30年。

(四)除捕捞船舶以外,其他海洋渔业船舶的使用年限如下:海洋渔业养殖船舶为15年;海洋渔业油船为26年;海洋渔业冷藏运输、工程和拖驳船舶为29年;海洋渔业科研、科学和执法船舶为30年。

(五)内陆水域渔业船舶在上述同材质海洋渔业船舶使用年限的基础上延长5年。

第二十二条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应当办理渔业船舶保险,并为其雇佣的海上从业人员办理不低于60万元的人身保险。

第二十三条从事海上渔业养殖生产的非船舶交通设施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配备相应的救生设施、通讯设备后,方可从事渔业养殖生产。

从事海洋渔业养殖生产的渔业船舶应当在养殖证载明的范围内从事辅助性生产作业。

水产养殖公司安全制度篇十四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国家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设备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15)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国华电力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制管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依照本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和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予以公布、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分(子)公司,也适用于其所属承包商。

第二章 消防组织机构

第一节 消防组织

第五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公司总经理是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各分(子)公司总经理(厂长)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各级、各岗位的负责人是该级、该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公司生产负责人(生产副总经理)为公司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公司总经理负责,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各分(子)公司生产(基建)副总经理(副厂长),为本单位生产(基建)区域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生产(基建)区域消防安全责任负责,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各分(子)公司后勤负责人(副书记或副总经理),为本单位非生产(基建)区域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非生产(基建)区域消防安全责任负责,负责配合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公司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委会),统一领导和协调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消委会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委员若干。

1.公司总经理担任主任。

2.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

3.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担任副主任。

4.消委会委员由公司各部门正职和消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推荐人员共同组成。

第九条 消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健环监察部,是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1.办公室设主任一人,由安健环监察部经理担任。

2.办公室成员若干,由生产、基建、消防、事故调查等人员组成。

3. 办公室设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一人。

第十条 各分(子)公司应设立消委会或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1.各分(子)公司总经理担任主任(组长)。

2.各分(子)公司生产(基建)副总经理(副厂长)、后勤负责人(副书记或副总经理)为常务副主任(组长)。各分(子)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担任副主任(组长)。

3.消委会委员由各单位部门正职和主任(组长)、副主任(组长)推荐产生。

4.消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安全技术部),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安健环部是消防安全监督部门。

5.办公室设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一人。

6.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归口管理部门是生产技术部(安全技术部)。

7.各分(子)公司所属各部门设消防安全责任人、所属多经公司设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并设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一人。

8.班组设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一人。

第二节 义务消-防-队

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均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队长、副队长由各级消委会或领导小组任命。

第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建设标准

1.一般防火部门,义务消-防-队员按照不少于员工总数10%的比例标准建设义务消-防-队。

2.防火重点部门,义务消-防-队员按照不少于员工总数70%的比例标准建设义务消-防-队。

3.运行人员、库房人员全部是义务消防员。

4.义务消-防-队员应定期接受消防培训,义务消-防-队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

5.义务消防员消防活动每季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义务消-防-队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义务消-防-队的指定成员。

第三节 专职消-防-队

第十四条  装机总容量400mw及以上大型发电厂应当建立单位消防站,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第十五条  消防站建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的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验收。

第十六条  新建发电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设置,应严格执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建设审查意见。如需成立专职消-防-队,则必须在机组整套试运前完成组建工作。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应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1.专职消-防-队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调动指挥参加社会火灾扑救工作。

2.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3.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专职消防员消防活动每周不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5.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消防车的配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1.按照《消防法》要求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分(子)公司,消防车的配备不少于2辆。

2.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分(子)公司,应设置消防车库,消防车库预留一个消防车位。

3.专职消-防-队员、扑救火灾和紧急救援的器材和设施符合专职消-防-队配备标准。

4.消防车装备、器材应严格执行公司《消防车器材配备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对于装机容量在400mw以下的,未达到《消防法》建立专职消防站标准的各分(子)公司,应当与当地政府专职消-防-队同建共享,建立消防联保机制,并与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签订消防安全服务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以下条款内容:

1.专职消-防-队到达各分(子)公司火灾现场的时间不能超过5分钟。

2.各分(子)公司一级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有专职消-防-队员监护。

3.专职消-防-队对各分(子)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对重点防火区域加强定期检查,对火灾隐患及时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

4.专职消-防-队参与各分(子)公司的消防演练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5.专职消-防-队参与各分(子)公司火灾事故的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章生产厂区重点防火要求

第二十条生产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措施,配置消防器材,制定灭火方案,并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标示牌,其主要内容是:防火重点部位名称、防火责任人、防火重点要求和警告标示等。

第二十二条 对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的岗位人员,应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防火安全技术培训。

第二十三条 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如需动火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工作票管理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区消防设备设施配置应符合公司《生产区消防设备设施配置标准》的规定。

第四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一节 逐级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

1.保障公司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符合有关规定,掌握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安全工作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 批准实施公司消防安全制度、标准,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4. 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5. 批准实施公司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 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7. 监督防火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公司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

1.审核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审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审核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并检查其落实。

3.审核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并检查其落实。

4.组织防火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落实。

5.监督对义务消-防-队、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监督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6.监督各分(子)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维护保养工作。

7.定期听取各分(子)公司执行消防制度、标准和日常工作情况的汇报。

8.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及处理火灾事故。

9.考核各分(子)公司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10.定期向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11.完成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12.组织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总结全年消防安全工作,表彰先进、处罚违章、部署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委员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审核完善公司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及考核各单位贯彻执行情况。

2.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负责做好其管辖责任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3.监督各分(子)公司开展防火、灭火宣传教育及普及消防知识情况。

4.定期听取各分(子)公司消防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5.审核公司重大火灾隐患的解决方案,督查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6.督查各分(子)公司防火组织的建立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执行落实情况,审查消防制度、安全疏散和灭火预案,并组织演练。

7.检查基建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执行消防技术规范和履行消防审核手续工作情况。监督基建工程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安装配备到位情况。

8.检查重点工程消防设施(设备)的安装及验收工作。

9.协调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消防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责

1.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2.拟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标准,拟订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组织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并组织落实。

4.开展防火检查,研究整改火灾隐患,制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

5. 组织开展对义务消-防-队、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6.检查各分(子)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维护保养工作。

7.检查各分(子)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8.审核认定各分(子)公司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及灭火预案。参加基建工程消防建设审查会议,并提出建设审查意见。

9.参加上级召开的消防工作会议,并传达部署落实会议精神。

10.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提出对火灾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1.领导消委会办公室工作,处理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12. 总结年度消防工作及拟订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公司消防委员会办公室成员职责

1.贯彻公司消委会制定的各项工作目标,研究制定全公司消防工作重点,督促、检查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

2.组织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根据不同季节、重大政治活动要求组织防火大检查。

3.协助检查各分(子)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及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 协助审定各分(子)公司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及灭火预案。参加基建工程消防建设审查会议,并提出建设审查意见。

5.参加基建工程消防竣工验收,组织消防设施的交接。

6.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提出对火灾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7.完成公司消防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安排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条 各分(子)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

1.保障本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符合有关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负领导责任。

2.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 批准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确定逐级、各岗消防安全责任制。

4. 批准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5. 批准实施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 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7. 监督防火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8.监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对专兼职消防干部、义务消防组织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工作条件保障。

9.对于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的工程,责成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10.带领员工扑救初级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及处理火灾事故。

11.奖励、表彰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 各分(子)公司的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

1.审核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对本单位管辖区域发生的火灾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2.审核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审核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组织其落实。

3.审核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并组织其落实。

4.组织本单位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落实工作。

5.组织开展对义务消-防-队、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6.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7.定期听取本单位执行消防制度、标准和日常工作情况的汇报。

8. 组织员工扑救初级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及处理火灾事故。

9.考核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10.管理本单位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11.定期向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12.完成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13.组织召开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会议,总结全年各项消防工作,表彰先进、处罚违章、动员部署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 各分(子)公司所属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制度、标准,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熟知本部门火灾风险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对本部门发生的火灾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2. 根据本部门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3. 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认真整改,对本部门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4. 领导义务消防组织,利用各种形式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及培训,提高全员消防知识水平和防火意识,自觉遵守消防法规、规章制度,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5. 委派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本部门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进行管理、检查等工作。

6. 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上级消防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7. 定期向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汇报本部门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8. 每年向公司消防组织申报消防器材的添置、维修计划。

9. 接受上级消防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对上级机关提出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按照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制度、标准的要求,负责实施对本单位的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2.负责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3.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消防教育培训。

4.负责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制定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

5.记录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完善消防档案。

6.认真完成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四条  班(组)长职责

1.领导本班(组)消防安全工作,随时向上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情况,对本班(组)发生的火灾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2.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本班(组)不发生火灾事故。

3.教育员工自觉遵守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实施和完善岗位消防责任制,按区域、岗位责任到人。

4.定期协同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班(组)进行防火检查,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5.熟知本班(组)消防工作要点,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整改,并做好整改记录,对无力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6.检查维护消防器材、设施,保证其完好有效,发现消防器材、设施有损坏、丢失等情况应及时更换或上报解决。

7.发生火灾时,做到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迅速组织员工进行扑救,保护好火灾现场,同时协助上级和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8.支持班组义务消-防-队的各项活动,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9.外出作业要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所在单位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义务消-防-队长职责

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2.熟知本单位的消防状况,对人员、设备、重点部位、仓库储存物资(可燃、易燃)等内容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3.在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领导下,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灭火预案演习等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4.协助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5.发生火灾时,迅速报警和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6.协助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完成其它消防工作。

第三十六条  义务消-防-队员消防安全职责

1.熟知本单位火灾危险性,掌握所配备的各种消防器材、消防设备的使用和操作方法,熟知本单位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

2.学习消防知识,自觉遵守各项消防法规和消防规章制度,督促本岗位其他员工共同遵守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制度标准、操作规程及其它不安全行为。

3.参加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参加消防知识的学习、培训以及灭火预案演习。

4.会维护、保养各类消防器材。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灭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

5.发生火灾时,及时准确向公安消-防-队提供火灾现场情况,在火场指挥员的领导下,配合公安消-防-队疏散物资、抢救伤员、维持秩序、协助灭火。火灾扑灭后,保护好火灾现场,配合调查火灾原因。

第三十七条  员工职责

1.认真学习消防法规,提高消防法制观念。

2.遵守公司消防制度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发现火灾隐患时,应及时整改或上报领导,避免发生火灾事故。

3.认真学习和掌握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各种消防技能培训及演练,增强消防意识,提高自防、自救及逃生能力。

4.有权制止各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拒绝接受违章作业指挥,对各种违章行为(指挥)可越级申诉,有权对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举报。

5.熟知本岗位消防情况,有责任维护本部门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熟知本单位配备的消防器材种类、性能及使用方法,会报警及扑救初起火灾,会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6.每日做好交接-班工作,下班前检查工作现场,切断电源及消除火种。不违章使用电热器具,不在生产现场内吸烟。

7. 全体员工都应做到“四懂”、“四会”,即:懂本岗位产生火灾的危险性;懂本岗位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本岗位火灾扑救;懂疏散逃生方法;会报火警;会使用本岗位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对下级单位负领导和监管责任。

第二节  组织机构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党委组织职责

教育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消防知识,积极参加防火灭火知识培训及疏散预案的演习。

第四十条  工会组织职责

公司各级工会组织,应积极配合所在单位、部门、工种、岗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对职工及家属进行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活动。

第四十一条  共青团组织职责

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遵守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参加义务消防活动,发挥共青团员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带头作用。

第四十二条  公司消委会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部署全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督促、检查、考核各单位贯彻执行情况。

2.检查督促各单位确定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建立各级防火组织,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3.领导全公司适时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及普及消防知识。及时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条件, 完善消防设施。

4.筹集消防经费。组织审核、认定及研究解决重大火灾隐患。

5.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

6.总结表彰先进,考核处罚严重违章行为。

第四十三条  各分(子)公司消委会(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研究部署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制定、完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督促所属部门、承包商等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3.制定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确定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落实消防经费。

4.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研究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及制定整改措施。

5.制定本单位安全疏散和灭火预案并组织演练。督促、检查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义务消-防-队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6.组织年度消防工作总结、表彰先进。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专职消-防-队职责

1.承担企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

2.定期进行企业防火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建立防火检查档案,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防火标志。

4.掌握企业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5.制定企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事故处置和灭火作战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管理及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设施。

6.组织消-防-队员的日常训练和指导培训义务消-防-队。

7.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

8.定期向地方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9.按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义务消-防-队职责

1.在上级消防组织和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单位消防管理规章制度,制止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2.开展防火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灾隐患。有计划的组织灭火训练和演习。

3.熟悉消防知识和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灭火性能和操作方法。

4.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及时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追查火灾原因。

第四十六条  在公司内的项目承包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公司内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可委托统一管理)对消防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辖范围、管理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内员工公寓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防火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除火灾隐患。

2.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识完好有效。

第四十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章  消防安全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司各分(子)公司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第五十条  一般单位消防安全义务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消防规章制度。

2.建立消防组织,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3.对新员工做好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在员工中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定期进行防火知识培训和灭火技术训练,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竞赛活动。

4.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对一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必须采取应急安全措施。对公安消防机关指出的火灾隐患,应按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关。

5.对重点部位安装的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备及消防器材应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并保证完好有效。

6.确定防火重点部位,制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预案,定人、定岗、定责严格管理。

7.制定安全疏散和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积极组织扑救,抢救人员和物资。火灾扑灭后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8.建立有效的值班巡逻制度,值班巡逻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同时掌握正确的防火和灭火知识。

9.对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其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消防部门建审及验收,杜绝人为造成、遗留火灾隐患。

10.建筑物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应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消防责任。

11.落实消防经费,保证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12.建立本单位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奖惩考核,奖优罚劣。

13.对于房屋建筑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进行重新审核,其消防安全设防标准,按消防规范进行改造。

14.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门、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投运状态。

第五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遵守第五十条规定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1.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实际演练。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消防标识。

2.将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等情况向公司消委会上报备案。

3.对本单位员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4.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和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更新。

5.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由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进行评比奖励。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消委会负责监督实施,由公司安健环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1.保持营业、办公现场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综合办为防火责任人。

3.坚持三个月和不定期检修用电设备及线路、开关,切实杜绝和避免电气设备和线路故障引起火灾。

4.加强教育和培训,逐步建立起定期对各班组进行消防防火教育。

5.各班组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或上报,对违反消防条例,玩忽职守造成火灾的或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和通知的班组和个人给予处罚。

6.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 古诗词大全 http://,消防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管理原则。

7.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监督班组消除火灾隐患,设立具有消防专业知识消防监督安全员。

8.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9.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10.在宿舍区内,严禁燃烧容易引起火灾的东西。

11.不准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司。  

水产养殖公司安全制度篇十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学校实际、特点,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疏散应急照明装置,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学校与班主任、住校生管理教师签订安全责任书,在落实消防责任制的过程中,必须掌握以下工作情况,确保消防工作落到实处:学校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防火检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水产养殖公司安全制度篇十六

1、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督促制定、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和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3、督促开展各类安全活动,指导有关部门进行宣传,拟定计划、措施、落实,牵头组织迎接上级部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

4、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促各生产部门每日车辆例保修理及每月车辆安全部件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5、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6、参与重大事故现场抢救处理工作,做到指挥有方、措施得力,将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7、发生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责任例查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按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大小分别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经予行政处分。

1、掌握全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对车辆安全部件的检查和驾驶员遵章守纪检查,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对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行使裁决权。

2、负责驾驶员的年审和安全行车知识考核,召开安全例会和负责安全活动的落实。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3、负责审核车辆事故费用,对各部门安全生产进行业务指导,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较大事故应赶赴现场参与处理,建立建全安全生产各种台帐。

4、负责全公司车辆年审工作及新车牌证的办理工作。

5、负责编制全公司车辆二维检测台帐,并督促实施。

6、负责全公司车辆的统一保险工作,并编制保险台帐,及时做好投保,续保及理赔服务等工作。

7、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8、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安机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好相关工作。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对安机科长给予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经营方针,认真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2、抓好行车安全和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车辆安全部件及场区安全生产工作,积极配合安机科处理好交通行车事故和客伤事故。

3、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生产经营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给予生产经营科长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认真贯彻上级的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人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2、负责公司生产工作中事故的处理,并将结果及时报告公司领导,积极协助公司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认真收集事故中的重要资料。

3、定期对公司安全质量进行考核,监督驾驶员遵章守纪,及时纠正违章,并做好各类安全考核、管理台帐。

4、认真填写安全活动纪录与各类事故记录和分析,准确上报驾驶员个人等各项安全台帐。

5、定期对车辆的安全部件检查并保管好安全资料台帐。

6、按时组织和参加安全例会,组织好部门各项安全知识竞赛活动。

7、严格控制事故费开支,做到帐目清楚,力争将事故费用降低到最低限度。

8、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客伤事故时,安全员均要赶赴现场配合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扣安全员50—4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 行政处分,并将事故发生率列为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1、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职能,积极做好安全预控监控工作,掌握信息,为公司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

2、对重点人员、重点车辆、重点路段,不定期地组织人员上路、上线、上车检查,并进行重点教育、重点跟踪,现场办公、及时纠正违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认真制订上路、上线、上站点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认真实施,健全公司车辆巡回检查制度,做到“不漏查”、“不缺查”,注重实效,不走过场;积极实施公司“事故隐患,危险点监控法”,按时参加安全例会,协助好安机科开展各项活动等。

4、开展安全生产“拉网式”、“地毯式”大检查,严查安全隐患,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整改后必须复查。检查中应认真填写记录,对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开具整改通知书,并按整改内容监督其整改到位。

5、建好检查台帐和资料的归档工作,逐步建立一车一档安全检查台帐,认真落实“三关一监督”工作职责。

6、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队长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扣安全检(稽)查员50—200元,队长扣100—4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撤消职务调离岗位;4、开除留用;5、除名

水产养殖公司安全制度篇十七

为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保护员工人身和公共财产的安全,对公司实行消防安全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望共同遵循。

一、职责:

消防设施使用部门负责对消防进行安全管理、其他部门协助管理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二、消防培训教育。

(一)、各部门必须指定出一名消防具体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区域内的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以及落实安全管理部门对各车间的消防要求。

(二)、由各车间抽调3-5名员工,与保安队人员一起组织成立义务消防队,由保安队长兼任义务消防队长,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其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知识,以应对公司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消防事故。

(三)、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四)、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人员应做到重点教育培训。

(五)、对新员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应做好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一)、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二)、行政科应每月组织人员对各车间作一次消防检查并复查追踪整改。

(三)、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消防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确认。

(四)、检查人员应及时将检查情况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应及时整改,未按时整改的,视情况给予处罚。

四、消防设施管理。

(一)、各部门车间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出口通道。

(二)、应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设施。

(三)、消防箱、灭火器应编号划分确定责任车间,并贴好保养、检查责任卡,统一由行政科监督管理。

(四)、保安队应经常对各车间消防设施检查跟踪,及时督促车间对消防设施的保养更换,保证设施状态良好。

(五)、消防水带、枪头应每月检查一次是否完好,消防栓阀门接口应每月放水一次,看是否好用。

(六)、消防器材消防专用,严禁任何人私自开启消防箱挪用消防器材,如有发现,给予200元/次处罚,特殊情况应征得安全管理部门同意。

五、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之前与本制度有冲突的地方,以本制度为准。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水产养殖公司安全制度篇十八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一、企业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和使用。

7.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二、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四、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五、路试车辆必须由具有驾驶证及技术熟练的试车员进行,并在规定的路段上进行。

六、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压力容器及仪表等应严格按有关部门要求定期校验。

七、根据季节变换切实做好防火、防涝、防冻、防腐及防盗工作,并制定相关措施,配备消防器材。配电设施线路确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动电具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八、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水产养殖公司安全制度篇十九

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关口前移,深入开展渔业安全隐患排查,坚决整改、消除事故隐患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渔业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业主全面自查、行业专项检查、政府综合督查”和风险预警防控“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中必须做到“四个百分之百”即“对渔船检查覆盖率达到100%、排查出的隐患整改率达到100%、隐患整改复查验收率达到100%、专项执法检查登记建档率达到100%。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水产局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行政许可股、渔政站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许可股,负责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四、排查内容。

一是检查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二是清理和整顿“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三是清理和整顿违规作业渔船。四是检查和落实渔船作业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重点检查和落实渔船进出港签证制度。五是检查和落实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持证上岗制度。六是检查和落实渔船保险和劳工保险工作。七是渔港防风、防火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八是24小时安全值班规定及应急等措施落实情况。九是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订及实施情况。

五、排查治理方式。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五个结合”。隐患排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隐患排查与“打非”行动相结合、隐患排查与标准化建设相结合、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相结合、隐患排查与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相结合。完善“五个机制”。隐患排查机制、隐患整改机制、持续改进机制、信息报送机制、考核和奖惩机制。渔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要结合各地区安全生产特点,以遏制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为重点。一要与日常监督检查和港口以及库面巡查相结合。一是航行签证簿办理要严格把关,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二是登临渔船检查,对通讯、消防、救生设施、航行信号设备和职务船员配备不齐以及不适航的渔船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并责令限期整改。三是加水上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和超适航区域、超有效航行期、超抗风力等级航行作业等违法行为。二要与落实渔船安全主体责任制相结合。结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排查治理重点时段。

第一时段:确保重大节假日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时段:围绕春汛、伏季休渔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时段:围绕秋冬季灾害性大风天气扎实做好安全隐患治理工作,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逐级落实领导督查负责制,实施全面细致的隐患排查和整治。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隐患监控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突出重点、全面整治。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三个阶段的工作安排,突出工作重点,扎实开展各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横到边、纵到底,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要把打击取缔“三无”渔船从事渔业生产查处证书不齐、安全设备配备不齐渔船及船员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等违规行为贯穿全年。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重点事故隐患要建档监控、挂牌督办,逐级上报。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消号制度。要强化渔业执法检查,从严查处“三无”渔船从事渔业生产和各类违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渔船要依法予以取缔。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大舆论宣传、充分依靠群众。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大对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组织渔民会议、举办船员培训班、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等途径,教育引导渔民群众特别是渔业船舶经营者和船长深刻认识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形成渔民群众全员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良好氛围。

(五)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和隐患数据库,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

(六)严格管理、加强信息报送。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加强领导和协调,互通信息及时掌握隐患排查治理及“打非”工作进度。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现的事故隐患逐一进行登记,建立隐患信息档案,特别是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做到“一患一档”。实现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为进一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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