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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释股权协议书如何写 公司股权稀释协议(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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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释股权协议书如何写 公司股权稀释协议(四篇)
2023-01-12 11:34:40    小编:ZTFB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关于稀释股权协议书如何写一

代持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代持人");和

委托人姓名:举例,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

在本协议中,代持人与委托人合称为"双方",单称为"一方"。

鉴于,

(___) 代持人以自己的名义取得并持有一家注册资本为 元人民币的有限(责任)公司[即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标企业"),作为该目标企业 元人民币之注册资本及相应股权即 股权的工商登记股东,名义上持有目标企业上述股东权益;

(b) 其中,代持人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取得和/或持有目标企业的 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及相应股权即 股权,系根据委托人的指示,代委托人取得和/或持有的股权(详见下文第1条规定);

(c) 委托人愿意委托代持人代委托人取得和/或持有上述的股权,代持人愿意代委托人取得和/或持有该等股权;

(d) 双方希望通过本协议,明确代持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代持关系解除相关的问题。

因此,

双方就代持人代委托人持有目标企业股权的代持关系,及明确双方与此相关的法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转让条件成就之时转让代持股权的义务),达成协议如下:

1. 代持关系

1.1 双方特此确认代持人代委托人持有目标企业 %的股权即 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以下简称"代持股权",如果因任何原因代持股权增加、因引入新的投资人而同比例稀释或者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代持人处置部分代持股权,则除非双方另行签署书面协议,代持股权的比例应相应增加或者减少,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和可适用性)。委托人系全部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并应享有代持股权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及所有的权益和风险。代持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代为持有和管理代持股权。

1.2 代持人代委托人持有代持股权不收取任何报酬。

2. 股权代持

2.1 代持人应当善意地为委托人的利益持有代持股权并行使作为代持股权股东的权利。

2.2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代持人应根据委托人指示的要求,及时对代持股权进行适当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以委托人确定的价格将全部或者部分代持股权依法转让给第三方或者以代持股权设定质押);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或根据委托人书面指示,代持人不得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或者设置质押或任何权利负担)代持股权,但非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2.3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与代持股权有关的所有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以各种形式派发的股息、红利及与因代持股权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其他利益,如股权转让对价、目标企业清算时因持有代持股权而分得之清算财产)均应归于委托人。对于上述利益中的货币部分,代持人应当在收到该等款项后十(10)个银行工作日内将依据本协议进行扣除后的余额(如有)划转至委托人指定账户或者以委托人书面同意的其他方式支付给委托人。上述利益中如涉及目标企业的股权(如公积金转增股本),新获股权应自动增加至代持股权,其他形式的利益代持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要求处置。

2.4 委托人特此授权代持人就代持股权行使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如有)。

2.5 委托人特此授权代持人就代持股权行使股东投票权(决议权)以及目标企业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知情权利。

2.6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如果代持人发生任何可以被合理认为影响代持人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的事件时,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描述相关情形。

2.7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与代持股权有关或因之而引起的取得价格(如需要缴付的认缴注册资本或需支付的转股价款)、任何税费及其他必要开支,由委托人承担,代持人有权从代持股权有关收益中相应扣除。

3. 代持关系解除

3.1 委托人不再拥有代持股权时,代持关系自动解除。

3.2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代持人承诺,代持人将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将代持股权变更至委托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名下。

3.3 因将代持股权全部或部分变更至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名下所发生的所有税费及其他必要开支将由代持人承担。

4. 赔偿责任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股权处置、通知、授权委托及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等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纠正其违约行为,未及时有效补救的,应赔偿另一方因该等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5. 其他

5.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并将持续有效直至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终止。

5.2 本协议为双方就本协议主题事宜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将全面取代双方此前就本协议主题事宜达成的任何书面或者口头的谅解、共识、协议或其他文件。无论本协议的其他任何规定,本协议的法律效力从属于目标企业的股(期)权激励计划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其他股(期)权激励文件,若有任何冲突或者不一致之处(包含但不限于代持股权的权利行使、处置以及争议解决的约定),以上述股(期)权激励计划及文件为准。

5.3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进行解释。

5.4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当提交目标企业住所地法院予以最终解决。

5.5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应对本协议的存在及其任何条款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一方向其各自负有保密义务的专业顾问进行的披露除外。

5.6 本协议将在代持人不再持有任何代持股权(代持人违反本协议未经授权处分代持股权除外)之时终止;本协议的终止不应影响本协议终止前已产生的义务的履行及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应承担的责任的承担。

5.7 通知。除非有书面通知改变下列地址,有关本协议的通知应通过专人送递、快递或传真送至下列地址。如通过快递,快递回执上的日期应视为送达日期;如通过专人送递,专人送递当日应视为送达日期;如通过传真,则在传真的传送确认单上显示的日期应视为送达,但在传真后应立即通过专人送递或快递将原件送至下列地址:

委托人:举例

地址:

收件人:

传真:

电话:

电邮:

代持人:

地址:

收件人:

传真:

电话:

电邮:

5.8 本协议一式两份,委托人、代持人各执一份,同等有效。

关于稀释股权协议书如何写二

本股权激励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本激励协议")由下列各方于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签署:

期权池持股人:______(以下简称"团队股东")

国籍: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

住址:______

email:______

目标公司: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注册地址位于: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激励对象姓名:______ (以下简称"激励对象")

国籍: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

在本协议中,团队股东、激励对象和公司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一、释__

除非本协议另有定义外,本协议中的下列术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股权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

均指《 目标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

"总利润股数"或"虚拟股数"

均指按照激励计划把公司全部利润分配权虚拟成的份额,总利润分配份数不因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化或董事会决议分配的利润的具体金额而变化。

"利润分配权"

是指激励对象根据本协议条款享有的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为避免疑义,利润分配权的权利人不是公司股东,不享有公司股东享有的投票权、表决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优先受让公司股权的权利权、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清算分配权以及除本协议明确赋予的权利以外的任何其他权利。

"董事会"

指公司的董事会。

"上市"或"挂牌"

指公司在位于中国、香港、美国或其他国际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根据适用法域的证券交易法律法规上市并公开发行公司的股份或公司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

"成熟期"

本协议授予的利润分配权分期获得的期间,具体成熟阶段和比例见协议约定。

"权益负担"

指任何人士为了提供担保或给予优先支付权,而形成的抵押、担保、质押、留置、担保契约、信托契约、权利保留、担保利益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向任何人士授予未来使用权或占有权的任何地役权或保证;

任何有利于任何人士的委托书、授权书、投票信托协议、权益、选择权、优先购买权、优先谈判权或拒绝权或转让限制;

任何关于权属、占有或使用的不利权利主张;权益负担也包括与上述各项有关的协议或安排。

"税费"

任何及一切应缴纳的税收(包括但不限于征收、收取或摊派的任何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或其他税收、关税、收费、费用、扣减、罚金或预提税)。

二、利润分配权

1.获得利润分配权的条件。激励对象最高可累计获得的利润分配权的份数为 10万 份(大写:______ 拾万 份 )。利润分配权分期成熟,具体成熟条件如下:______

如果激励对象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至本协议签订满 12 个月之日内的业绩考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为优良,则所授予利润分配权成熟 3万 份, 占本次授予总数的 30 %;

如果激励对象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至本协议签订满 24 个月之日内的业绩考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为优良,则所授予利润分配权成熟 3万 份, 占本次授予总数的 30 %;

如果激励对象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至本协议签订满 36 个月之日内的业绩考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为优良,则所授予利润分配权成熟 4万 份, 占本次授予总数的 40 %。

激励对象获得上一个阶段的利润分配权的成熟与否不影响下一个阶段的成熟。举例说明:______第一个阶段业绩不符合前述约定,则该阶段利润分配权不成熟,第二个阶段业绩符合前述约定的,则第二个阶段对应的利润分配权成熟,累计成熟的利润分配权即为第二阶段的利润分配权。

2.利润分配权的反稀释。如果公司增资,激励对象可能或已经获得的利润分配权不因此被稀释,即利润分配权的份数不发生变化。

3.程序。激励对象应在阶段一至阶段三的各阶段期满后 12 个月内按照董事会的要求的时间和方式递交其亲笔签署的《利润分配权成熟申请书》(样式见附件)。董事会应在收到激励对象提交的《利润分配权成熟申请书》后 20 个工作日内对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获得利润分配权的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授予的正式决定。

4.申诉权。如果董事会做出利润分配权不予成熟的决定,激励对象有权在董事会做出此等决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董事会复议并说明申请复议的理由;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该等复议申请后 20 个工作日内对是否改变董事会决定做出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5.无条件接受董事会的决定。尽管有本协议第2条第4款的约定,激励对象承认董事会对于是否激励对象的业绩考评是否达到优良享有完全独立的裁量权;如果董事会和激励对象之间对于激励对象的业绩考评是否到达优良存在争议,激励对象兹此承诺无条件接受董事会的决定。

三、利润分配及限制

1.利润分配

当董事会做出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决议时,激励对象有权依据其持有的已成熟利润分配权并按照以下公式获得公司的利润:______

激励对象有权获得的公司利润金额=根据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总金额计算所得的每一份利润分配份数的利润分配权的应分得利润×激励对象届时持有的全部已成熟的利润分配权对应的全部利润分配份数。

各方特别明确,对于未成熟的利润分配权,则不享受利润分配。

如果董事会做出不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决议,激励对象无权要求公司分配利润或要求公司向激励对象提供其他形式的补偿。

2.团队股东代收。团队股东负责代收激励对象有权获得的公司利润,并应在收到上述公司利润后个 20 工作日内将其代收金额扣除应缴纳的税费后的余额转账至激励对象收款账户("激励对象收款账户")。团队股东应向激励对象提供缴纳相关税费的凭证复印件。

3.激励对象收款账户的信息如下: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

账号:______ 。

账户名称:______ 。

如激励对象变更激励对象收款账户,应提前 20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公司及团队股东。

4.权利限制。激励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利润分配权亦不得在前述利润分配权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权益负担。

四、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和权利丧失

1.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及利润分配权的回购。

如果在本协议签订后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及其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激励对象有权在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其亲笔签署的《利润分配权回购申请书》(见附件),要求公司回购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利润分配权(前述全部利润分配权不包括未成熟的利润分配权),回购价格为:______

回购当时公司未分配利润*回购的利润分配权股数/总利润股数。

各方特别明确,若激励对象存在本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权作废、丧失或失效情形的,则公司无须承担回购义务。

自激励对象提交《利润分配权回购申请书》之日,激励对象不再持有任何利润分配权。公司应于收到《利润分配权回购申请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激励对象支付全部回购对价。激励对象逾期不提交《利润分配权回购申请书》的,视为放弃权利。

2.利润分配权的丧失。本协议签订后,在下列情况之一发生之日(无论届时激励对象是否为公司的员工),激励对象立即丧失其已经获得的利润分配权,而且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的激励对象的任意权利自动终止:______

激励对象履行职务时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

激励对象存在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激励对象在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激励对象因故意或严重疏忽大意做出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激励对象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或工作。

3.如果出现本协议第4条第2款约定的情况,则应适用第4条第2款的约定,不得适用第4条第1款的约定,无论届时激励对象是否已经提交《利润分配权回购申请书》;如果届时公司已经向激励对象支付回购对价,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全数返还。

4.本协议第4条第2款约定的履行不能排除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签订的其他协议追究激励对象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5.本协议存续期间:______

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担任公司行政职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其已获授的利润分配权不作变更。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绩答效考核不合格、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而导致的职务变更,经董事会审议并报公司股东会备案,可以部分或全部取消激励对象尚未成熟的利润分配权。

若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不适合持有公司股票或利润分配权计划的人员,则应取消其所有尚未成熟的利润分配权。

激励对象主动提出离职,或因触犯法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绩效考核不合格等行为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成熟的利润分配权即被取消。

激励对象因执行公务负伤导致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所获授的利润分配权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成熟。

(5)激励对象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其所获授的利润分配权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扣减比例并报公司股东会备案后,剩余部分仍可按规定成熟。

(6)激励对象因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其所获授的利润分配权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成熟。

(7)激励对象死亡,自死亡之日起所有未成熟的利润分配权即被取消。但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死亡的,公司应根据激励对象被取消的利润分配权价值对激励对象进行合理补偿,由其继承人继承。

(8)对于上述第1.2.3.5.7项原因被取消或失效的未成熟的利润分配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将该等利润分配权收回注销或另行授予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对象。

五、上市、挂牌及转化为公司股权

1.转化为公司股权。自董事会做出启动公司上市或挂牌程序的董事会决议之日起第 10 个工作日至第 45 个工作日内,公司及股东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所得的股权比例向激励对象以合适的方式转让公司的股权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______

激励对象受让公司的股权比例= 激励对象持有的已成熟的利润分配份数/总利润分配份数 × 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董事会做出启动公司上市或挂牌程序的董事会决议第10个工作日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

前述合适的方式转让公司的股权,包括以向激励对象转让持股平台出资份额的方式使得激励对象间接持股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2.注册资本的缴纳。在团队股东根据本协议第5条第1款向激励对象转让公司股权时,如果该部分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尚未缴纳,则缴纳该部分股权对应的注资资本的义务由激励对象承担。为避免疑义,如团队股东届时持有的公司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的一部分已经缴纳、另一部分未缴纳,团队股东向激励对象转让的股权应视为未缴纳注册资本的股权。

3.自公司将激励对象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之日起,激励对象不再持有任何利润分配权。

4.团队股东转让股权的比例。在本协议第5条第1款约定的情况下,如果激励对象选择要求受让公司股权,团队股东以 应该按照董事会做出启动公司上市或挂牌程序的董事会决议之日向激励对象转让公司股权,如果以转让持股平台份额的方式使得激励对象间接持股的,则团队股东的执行合伙人确定具体的出让人及出让比例。

5.未能成功上市或挂牌。如果董事会做出启动公司 上市或挂牌程序的董事会决议后公司未能成功上市或挂牌,不影响因履行本协议第5条第1款至第5条第4款而产生的结果,任意一方均不得要求撤销或回转本协议第5条第1款约定的股权转让。

六、税费

1.因分配公司利润产生的税费。激励对象根据其持有的利润分配权获得公司利润产生的税费,按照本协议第3条第2款的约定处理。

2.因回购产生的税费。在实施本协议第4条第1款约定的回购时,公司将以一次性补偿金的形式向激励对象支付回购款,因此产生的税费由激励对象承担。

3.因受让公司股权产生的税费。因激励对象根据本协议第5条第1款约定要求受让公司股权产生的税费由均由激励对象承担,包括团队股东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亦由激励对象承担。

七、通知

1.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应以中文书写,并通过专人递送、挂号邮件、电子邮件或使用各方认可的快递公司的特快专递方式交付。通知于收悉时生效并被视为在以下时间收悉:______

如果通过专人递送、挂号邮件或特快专递交付,于交付时;或

如果通过电子邮件交付,于发送时。在任一情况下,如果于工作时间之外交付,则通知应被视为于下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始时收悉。

2.各方的地址和电子邮箱为:______

公司:______ 。

地址:______ 。

电子邮箱:______ 。

收件人:______ 。

团队股东:______ 。

地址:______ 。

电子邮箱:______ 。

收件人:______ 。

激励对象:______ 。

地址:______ 。

电子邮箱:______ 。

收件人:______ 。

八、其他

1.劳动合同关系。本协议以及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不构成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或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承诺,不对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和内容产生任何影响。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照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2.免责。各方签订本协议是依照本协议签订时的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的。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变化致使团队股东无法履行本协议的,公司和团队股东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3.适用法律。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在所有方面依中国法律解释。

4.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任何纠纷,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均有权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5.修改。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6.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是无效或不可执行的,则该条款应在可行的范围内进行解释,以使其可以执行并按原先所述的大致相同的条款使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得以完成;如果没有任何可行的解释能够使该条款得以保留,其应从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中剥离,而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保持完全有效,除非被剥离的条款对各方意图享有的权利及利益至关重要。在该等情形下,各方应尽最大努力依善意进行协商出一条有效、可执行的替代条款或协议,以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各方签订本协议时的意图。

7.生效。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副本。本协议可以在任何数量的文本上签署,所有文本均为原件,但所有文本共同构成一份文件。

团队股东:______

(盖章)

签署:______

目标公司:______

(盖章)

签署:______

姓名:______

职务:______法定代表人

激励对象:______

签署:______

附件一:______利润分配权成熟申请书

致:______ 目标公司

根据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本人与 目标公司 ("公司")及 [期权池持有人] 签订之《股权激励协议》之约定,本人兹此申请公司对本人是否满足获得第 一 期利润分配权的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成熟的正式决定。

签署时间:______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申请人(签字):______

附件二:______利润分配权回购申请书

致:______ 目标公司

根据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本人与 目标公司 ("公司")及 期权池持有人 签订之《股权激励协议》之约定,本人兹此正式要求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全部利润分配权共计 份,公司应于收到本申请书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本申请人支付全部回购对价款。

签署时间:______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申请人(签字):______

关于稀释股权协议书如何写三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市签订:

被投资方:

公司,住所为,法定代表人为。

原股东:

,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投资方:

,住所为,委派代表为。

鉴于:

1、被投资方系于年月日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

2、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被投资方的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具体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 东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出资方式

3、各方拟根据本协议的安排,由投资方以货币资金万元人民币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万元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增资后%的股权。

4、本协议各方均充分理解在本次投资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并同意依法进行本次增资行为。

为此,上述各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本协议如下条款,以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1、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被投资方

公司

、投资方

创始人

原股东

管理层

各方、协议各方

、原股东、投资方

本次投资

或本次交易

投资方本次拟认购新增的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的行为

增资价款

投资方出资认购新增的万元注册资本而应支付的全部价款万元人民币(大写:万元)

公司上市

公司在境内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销售收入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归属于公司的销售收入

净利润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司所有者的税后净利润

关联企业

与中国财政部于20__年发布的财会[20__]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或其日后的相关修订)、《公司法》(或者日后的相关修订)或者证监会相关规定中所述的关联企业具有同样含义的企业

工商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董事会

本次投资完成后,由投资方与原股东委派的董事共同设立的董事会

投资完成

投资方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完成本次投资并经工商局核准登记为公司股东

先决条件

投资方进行本次投资的先决条件,具体含义如本协议第五条所述

权利负担

除原股东陈述或者权属证明相关资料上载明的主体以外的任何人享有的任何利益、权利或股权(在不限制前述规定一般性的前提下,包括任何使用权、取得权、期权或优先权)或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或让与,或查封、扣押等任何司法限制,或任何其他权利负担、优先权或担保权益,或在相关财产上设定的任何性质的安排。

协议生效日

本协议正式生效的起始时间,以协议正式签订日为准

交割日

投资方将增资价款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之日

登记日

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中国法律

就任何人士而言,指适用于该人士的中国政府、监管部门、法院或证券交易所的任何法律、法规、行政或部门规章、指令、通知、条约、判决、裁定、命令或解释。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判例

人民币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工作日

除周六、周日及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任何一个日期

2、其他解释

(1)本协议中使用的“协议中”、“协议下”等语句及类似引用语,其所指应为本协议的全部而并非本协议的任何特殊条款;

(2)本协议的附件为协议的合法组成部分。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对本协议章节、段落、条款和附件的引述应视同为对本协议该部分内容的全部引述;

(3)本协议的条款标题仅为了方便阅读,不应影响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

第二条 本协议书的目的与地位

1、通过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和步骤,投资方将以溢价方式对公司进行增资,并按照本协议约定持有公司相应的股权。

2、本协议系公司引入投资方进行投资的原则性协议,为履行本协议而签署的附件以及其他书面文件或合同,均视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且不得与本协议的原则相违背。各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前签署的文件与本协议内容相冲突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三条 增资价格

1、各方一致同意,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条款和先决条件的前提下,投资方出资万元人民币,认购公司增资后%的股权,其中万元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剩余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 东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出资方式

1

2

3

4

合 计

100%

2、公司原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认缴公司本次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

3、公司应按照与投资方一致同意的资金使用计划(见附件一)使用增资价款,全部增资价款应存于公司的专项账户,不得用于债券投资。

第四条 本次增资的程序及期限

1、本协议签订的同时,公司应取得股东会关于同意投资方增资及修订章程的股东会决议、原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承诺。

2、协议各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完成公司章程、增资后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等文件的签署。

3、投资方应在本协议第五条所述支付增资价款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由投资方以书面方式全部或部分豁免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按照约定的数额将增资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公司开设的指定账户。

4、公司收到投资方增资价款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应由公司开具书面出资证明书予以确认。

5、投资方的增资价款到位后的5个自然日内,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6、投资方的增资价款到位后的15个自然日内,将全部变更资料递交工商部门且受理。

第五条 本次投资的先决条件

1、投资方支付本次增资价款的义务取决于下列先决条件的全部实现:

(1)属于本公司方的本次投资相关的法律文件的修订及签署,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原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承诺及本协议等;

(2)公司不存在任何未决诉讼;

;协议后面有此项

(3)公司及创始人签署的附件三陈述、保证及承诺真实有效。

2、就本条第1款的先决条件而言,除非投资方豁免该等先决条件,如该等先决条件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未全部得到满足的,投资方有权经书面通知其它各方后立即终止本协议,不再支付增资价款,投资方无须就终止本协议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六条 本次增资的相关约定

公司、原股东应当采取一切措施保障投资方享有下列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协议文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1、优先受让权

(1)原股东拟向其他股东或任何第三方出售或转让其持有的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的(以下简称“转让股权”),应提前15个自然日书面通知投资方。在同等价格和条件下,投资方或原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

(2)如投资方及公司其他原股东都对转让股权行使优先受让权,则公司其他原股东与投资方应协商确定各自优先受让的转让股权的份额;协商不成的,则根据届时各自持有公司的相关出资比例受让转让股权。

2、优先认购权

公司股东会决议后续进行增资的,在同等条件下,投资方享有优先认购权;如原股东亦主张优先认购权,则投资方与原股东应协商确定各自认购的增资份额;协商不成的,投资方与原股东按照届时各自持有公司的相关出资比例进行增资。

3、随售权

(1)原股东拟将其持有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出售给任何第三方(“受让方”,不包括原股东)的,应提前15个自然日书面通知投资方。在此情况下,投资方有权选择是否按相同的价格及条件与原股东按照同比例同时向第三方出售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且原股东应保证收购方按照受让原股东股权的价格受让投资方拟出让的股权。本协议签署前已向投资方披露或已取得投资方书面确认放弃该权利的除外。

(2)投资方应于收到通知后的15个自然日内将是否随售的决定书面通知公司,否则,视为放弃随售权。

4、反稀释权

(1)原股东一致同意,本次增资完成后,除非取得届时所有股东的一致同意,公司不得以低于本次增资的价格或者优于本次增资的条件引入其他投资方对公司增资,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批准的员工持股计划除外;

(2)即使届时所有股东一致同意公司以低于本次增资的价格引入其他投资方,原股东一致同意,投资方自动享有公司与后续引入投资方签署的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的最优条款,具体调整方案届时再商议(减资、资本公积定向转增)

5、经营指标承诺

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创始人对公司20__年度、20__年度及20__年度的经营指标向投资方作出如下承诺:

(1)销售收入指标

创始人承诺:公司20__年度、20__年度及20__年度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分别不低于人民币万元、万元、万元,指标的%作为缓冲带,指标低于%则触及对赌条款,指标超过%应有相应奖励

如公司当年度销售收入指标未完成,创始人应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投资方给予股权补偿:

补偿股权比例=(1-当年度实际销售收入/当年度销售收入指标)×投资方届时持有的股权比例

如公司当年度销售收入指标达到奖励标准,投资方应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创始人给予现金奖励:

奖励金额=(当年度实际销售收入-当年度销售收入指标)×奖励比例(如2%)

(2)中心建设指标

创始人承诺:公司20__年度、20__年度分别完成不少于家、家中心的建设,指标的%作为缓冲带,指标低于%则触及对赌条款,指标超过%应有相应奖励。

如公司未达到建设指标,创始人应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投资方给予股权补偿:

补偿股权比例=(1-当年度实际成立中心个数/当年度中心建设指标)×投资方届时持有的股权比例

如公司当年中心建设指标达到奖励标准,投资方应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创始人给予现金奖励:

奖励金额=(当年度实际成立中心个数-当年度中心建设指标)×每家奖励金额(如每家5万元)

(3)如公司同时未达到销售收入指标和中心建设指标,则创始人承诺按照上述两种补偿股权比例较高者向投资方进行补偿;如公司同时达到销售收入奖励指标和中心建设奖励指标,则投资方承诺按照上述两种奖励金额较高者向创始人进行奖励

(4)上述股权补偿逐年实施,公司应在收到投资方关于公司未满足经营指标承诺而要求股权补偿的书面通知后30个自然日内将上述补偿股权比例按照1元转让给投资方,公司、创始人及原股东有义务配合投资方签署相关股权补偿协议、修改章程、股权转让协议及决议等文件,并履行审批及工商变更登记的手续。

(5)如公司没有完成指标任务,与指标任务相差较大,创始人每年最大补偿股权比例为3%。

6、回购权

(1)如公司20__年度、20__年度及20__年度当年经审计的、主营业务销售收入低于本条第5款约定的当年销售收入指标的50%,或20__年度、20__年度公司经审计净利润为负,投资方有权要求创始人或公司按照下列价格回购投资方所持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回购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回购价格=投资方的投资金额+投资方的投资金额×10%×投资方持有公司股权天数/365–投资方持有公司股权期间取得的现金红利

(2)如公司、创始人或管理层发生违背承诺,严重违约的情况,投资方有权要求创始人按照本款规定的价格和条件履行回购义务,回购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回购价格=投资方的投资金额+投资方的投资金额×10%×投资方持有公司股权天数/365–投资方持有公司股权期间取得的现金红利

(3)自本次投资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如投资方委派董事支持公司上市且公司符合上市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否决公司上市计划,则投资方有权要求创始人按照本款规定的价格和条件履行回购义务,回购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回购价格=投资方的投资金额+投资方的投资金额×15%×投资方持有公司股权天数/365–投资方持有公司股权期间取得的现金红利

(4)自投资方书面要求创始人回购股权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公司可协调第三方按照上述回购条件及价格受让投资方持有的公司股权,视同创始人已履行回购义务;

(5)自投资方书面要求创始人回购股权之日起45个自然日内,创始人应支付投资方全部回购价款,投资方收到全部回购价款后15个自然日内应配合公司、原股东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6)公司及创始人无权强制回购投资方本次投资后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7、领售权

在满足本条第6款约定的回购条件的情况下,如创始人或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回购义务、支付股权回购价款,或未能促使第三方按照回购条件及价格受让投资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则投资方有权通过兼并、重组、资产转让、股权转让或其他方式发起向其他第三方(以下简称“收购方”)出售公司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对此创始人承诺如下:

(1)对投资方发起的出售公司股权的提案不行使否决权;

(2)根据投资方或收购方的要求,签署、递送所有与公司出售股权有关的文件并积极采取支持行动;

(3)如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公司出售,同意按照与投资方相同的条件向收购方转让其所持有公司的全部股权。

8、知情权

公司及创始人承诺按照下列要求向投资方及投资方委派的董事及时提供公司准确、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并接受投资方委派人员对公司财务资料进行查阅:

(1)根据投资方的要求,每月20日前提供上月的财务报表和业务报告;

(2)根据投资方的要求,每季度/每半年结束后30个自然日内提供经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签署确认的未经审计的季度/半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3)根据投资方的要求,在每季度/每半年结束后45个自然日内提供经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签署确认的重要联营公司和子公司未经审计的季度/半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自然日内提供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供公司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且经股东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

(5)每一会计年度开始前30个自然日内提供公司新一年度收入和资本预算计划;

(6)公司应当提供下列信息:①投资方希望知道且与投资方利益相关的;②为投资方自身审计目的而需要的;③为完成或符合有权的政府机关的要求,投资方要求公司提供的其他一切有关公司运营及财务方面的信息;以及④公司收到任何关于全部或部分收购公司、公司的任何资产或任何下属企业的正式报价及意向信息等。本款项下的信息应于投资方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供;

(7)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结束后10个自然日内提供相关会议纪要(投资方需要的前提下);以及

(8)创始人及公司承诺按照要求向投资方及时提供公司的相关资料。投资方可能要求该等信息以特定格式汇报,如果该等信息不为公司所能即时提供或者无法以要求汇报格式提交,公司应当尽其所能按照投资方的要求取得、整理、编辑此信息。

9、重大事项决定权

本次增资完成后,对于公司(包括子公司及实质性子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得到投资方及股东一致通过方可实施:

(1)通过、修改公司章程;

(2)成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授权代表董事会行使质权;

(3)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4)员工期权计划的设立和实施,包括授予数量、授予对象、行使价格、行使期限等;

(5)公司年度分红计划;

(6)公司的破产、清算、合并、分立、重组。

10、董事会决策权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包括子公司及实质性子公司)下列事项需经包括投资方委派董事在内的半数以上董事通过方可实施:

(1)批准、修改公司的年度计划和预算;

(2)处置公司的重要资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对公司业务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资产;

(3)在年度预算之外的、一次性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投资(包括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合资、合作等;

(4)任何关联交易(关联董事不参与表决);

(5)改变公司薪酬体系;

(6)任何针对第三方的对外贷款、借款、担保、抵押或设定其他负担;

(7)委托或变更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需要股东大会通过);

(8)修改公司的会计政策。

11、优先清算权

公司发生清算、解散、结束营业时,投资方有权优先于原股东享有优先受偿权,按照下列两种计算方法所得结果中较高者获得受偿:

计算方法一:投资方的投资金额+公司对投资方的所有欠款+投资方在公司已公布但尚未执行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红利以及应付而未付的利息

计算方法二:投资方按照持股比例对公司可供分配的财产所享有的分配额

任何兼并、收购、改变控制权、合并的交易行为,或者公司出售、出租其全部或实质部分的资产、知识产权或将其独家授权予他人的,均构成本条意义上的清算、解散或结束营业。

第七条 股东权益的分享及承担

自交割日起,投资方与原股东即按各自持股比例对公司享有和承担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公司治理

1、为加强公司管理,对于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的任命或变更需经投资方与公司讨论后共同决定。(按公司董事会规则办)

2、为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本次投资完成后公司设立董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投资方委派一名董事;公司设立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成员不变。

3、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的事项在会议召开通知之日同时将会议资料向董事提交,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或邮政快件方式向投资方指定的收件方发出。

4、公司建立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相关内控制度应当经股东大会通过,并确保公司的治理机制有效规范运行。

第九条 承诺及声明

1、公司创始人向投资方承诺如下:

(1)对于任何由于公司历史债务、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等)造成的、审计报告中未能体现的任何债务或责任由公司原股东承担,在本次投资完成后发现的,给投资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创始人承担赔偿责任;

(2)创始人及其控股或参股的关联企业不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投资任何与公司业务构成竞争的同类型业务及存在关联交易的业务;

(3)在本次投资完成前公司不存在任何尚未执行及拟执行的分红计划。自交割日起,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由增资完成后的所有在册股东按各自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4)未经投资方书面同意,创始人不得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转移、转让、质押、抵押或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权;

(5)如经过股东会批准同意的公司融资需创始人提供担保支持的,创始人同意无条件为公司提供相关担保支持;

(6)本次投资完成后,创始人确保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除外)签署相关承诺,保证自本次投资完成后3年内不主动从公司离职,如在此期间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3年内不从事或投资任何与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

(7)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生违法经营情形而被主管部门处罚的,给投资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公司或创始人承担赔偿责任;

(8)公司(包括子公司)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而被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的,给投资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所涉股东或创始人承担赔偿责任;

(9)公司历史沿革过程发生的历次股权转让双方如发生股权纠纷而给公司或投资方造成损失的,由创始人承担赔偿责任。

2、投资方向公司作出声明或陈述如下:

(1)投资方决策委员会对本次投资的最终批准;

(2)投资方完成商业、业务、财务及法律的尽职调查且调查结果令投资方满意;

(3)投资方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合理使用投资方享有的所有优先权利,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相关问题;

(4)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投资方享有的随售权、反稀释权、回购权、领售权及优先清算权在公司正式递交上市材料之后自动终止;如公司上市材料撤回或上市申请未获批准,则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投资方享有的所有优先权利自动恢复。

3、本次投资完成后,公司及创始人承诺按照下列约定的时间完成相关工作:

(1)本次投资完成后【1】年内,创始人分期或一次性向公司补足资本金,补足金额以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数据为准;

(2)本次投资完成后【12】个月内,创始人向投资方提供本次投资前公司历史沿革过程中发生的历次股权转让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凭证或转让双方签署的声明,确认历次股权转让款已付清、转让双方不存在任何潜在的股权或债务纠纷;

(3)本次投资完成后【3】个月内,公司(包括子公司)按照经投资方认可的方案与全体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并与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重要岗位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

第十条 交易费用的支付

1、本次投资过程中,协议各方各自承担发生的日常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通讯费、文件制作费等;

2、如投资方按照本协议完成投资,则投资方为完成本次增资而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所需支付的律师费、审计费等费用(以下简称“中介费用”)由公司最终承担,上述费用总计不得超过万元人民币。

3、如投资方未进行投资,则上述中介费用由投资方承担。

第十一条 保密和不可抗力

1、保密

各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政府有关机构要求外,未经本协议各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及其雇员、顾问、中介机构或代理应对其已获得但尚未公布或以其他形式公开的、与本次增资相关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

2、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骚动、暴乱、战争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明文规定且对外公布的上市规则变动等)影响而未能实质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应予终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本协议规定的通知方式将有关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上的适当证据提供给其他方。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可能及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不可抗力事件对其履行协议义务的影响;和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或其影响终止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和赔偿

1、本协议各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规定,以下每一事件均构成违约事件: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实质性义务或承诺,以至于其他方无法达到签署本协议的目的;

(2)公司或创始人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投资方享有的权利以及公司、创始人向投资方作出的承诺、声明、保证等。

2、公司、创始人发生违约行为的,投资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进行改正;违约方自收到投资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未予改正的,投资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回购权。

3、创始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补偿义务的,每逾期一日,按照股权补偿对应的投资方出资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投资方违约金。

4、公司或创始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义务的,每逾期一日,按照股权回购价款的千分之三支付投资方违约金。

第十三条 协议的解除

1、协议解除

各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共同解除本协议。

2、单方解除

(1)如本协议第五条所述的先决条件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内尚未全部得到满足的,则投资方有权在上述期限期满后、增资到位之前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公司或原股东存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行为,在投资方增资到位之前,投资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另行向公司或原股东主张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投资方全部实际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及适用法律

1、任何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加以解决。如协商未果,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在该等争议发生后三十天内,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有关争议的协商或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外,本协议各方应在所有其它方面继续其对本协议下义务的善意履行。

3、本协议及任一最终文件(除非基于适用法律的规定)都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适用冲突法原则)。如若因为执行此协议产生任何争端,败诉方都应承担相应的合理的律师费用。

第十五条 协议生效及其它

1、本协议经各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2、本协议的签订、履行、修订、解除和争议解决等均应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

3、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经各方共同签署书面文件;未经其他各方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4、各方联系方式及地址如下,如果各方要求变更相关内容的,应当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1)公司代表:,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及邮箱地址;

(2)原股东,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及邮箱地址;

(4)投资方,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及邮箱地址。

5、公司根据工商局要求提交公司章程或另行签署增资协议,相关文件内容与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6、本协议中文正本一式份,各方各持有一份,其余用于办理工商登记备案之用。

(以下为本《股权投资协议书》附件及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本《投资协议书》签署页)

协议各方签署:

被投资企业: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原股东:

投资方: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一:资金使用计划

附件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附件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公司及创始人的一般陈述与保证

公司及创始人个别及共同地向投资方做出以下陈述与保证:

1、关于公司主体资格和业务经营,除了已向投资方披露的情形以外:

(1)公司是合法成立并存续的有限公司,拥有合法资质,并依法进行年检;

(2)截至本次增资前,如存在出资不到位或其他出资瑕疵,由创始人连带承担补足出资义务;

(3)迄今为止,公司开展的业务行为在所有实质方面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其章程的规定;

(4)公司持有其现有资产及开展现行业务所需的全部执照、批文和许可,公司所有权/存续的合法性、财务状况、盈利、业务前景、声誉或主营业务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涉及潜在重大不利变化的任何情况;

(5)公司除其目前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外,不改变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亦不终止目前进行的主营业务活动;

(6)公司应将其知晓的并且可能对公司业务的特点和性质有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的任何公告或其它信息通知投资方;

(7)向投资方所出示、提供、移交的有关公司资产和负债等全部财务资料及数据均为合法、真实、有效,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8)公司不存在重大隐性债权债务纠纷,未有潜在的或正在提起的针对任何一方的重大的诉讼、法律程序、索赔或行政处罚;

(9)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公司及其创始人已获得了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授权,并具有完全法律权利、能力和所有必需的公司授权和批准以达成、签署和递交本协议并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不违反法律或无利益冲突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公司章程或其它组织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亦将不违反对公司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任何利益冲突。

3、充分披露

(1)就公司及其创始人合理所知,不存在任何与公司资产或业务有关的可能对公司资产或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而且公司及其创始人未向投资方披露的任何事实;

(2)就公司及其创始人合理所知,公司及其创始人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或保证,或根据本协议所进行的交易而向投资方提供的任何陈述、保证或说明,均不存在任何对重大事实的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隐瞒。

4、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上述陈述与保证均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5、公司及创始人向投资方承诺,本次投资完成后,投资方按照股权比例享有各项股东权利;

6、创始人承诺并保证其与公司之间无任何其他影响或损害投资方作为公司股东之权利或权益的任何安排;

7、公司和创始人承诺,除公司已向投资方披露的情况外,公司目前不存在其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或其他重要资产被设定抵押、担保或存在其它权利负担的情况;如果本协议签署后发现有未披露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担保或其它重大权利负担的,投资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或要求创始人代为清偿债务以免除公司的相应债务;

8、公司和创始人承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公司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因违反法律法规而遭受任何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本次增资完成后发现本协议签署之前公司已存在任何违规经营而使公司可能遭受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创始人承诺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9、公司和创始人承诺,公司与第三方的协议、合同均已或将能得到合法、完整的履行;如果由于本次增资登记日前公司的任何已发生的行为而需要向任何第三方承担重大赔偿责任,且该等情形未向投资方披露的,创始人承诺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并补偿公司因此遭受损失;

10、创始人承诺,本协议签署后,如公司需要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为其聘用的员工补缴任何在本次投资完成日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其他费用的,创始人承诺由其承担该等补缴义务;

11、创始人承诺,本协议签署后,如公司需要根据适用的中国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补缴任何在本次投资完成日前应缴纳的税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则补缴义务将全部由创始人、承担;

12、创始人向投资方同意、保证和承诺:创始人及其任何关联方现在及将来均不得从事任何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任何活动);

13、创始人及公司自本协议签署日至登记日期间以与以往惯例一致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

14、自本协议签署日至登记日期间,公司允许投资方对其业务、资产和财务等状况进行调查和访谈,并应根据投资方的合理要求向投资方提供该等调查所需的各项资料和信息;

15、自本协议签署日至登记日期间,公司及创始人不得以股权或其他融资形式代替投资方的增资行为,或因前述目的与其他第三方接洽;

16、公司和创始人应尽其最大努力促使所有的承诺和保证得到满足;

17、创始人对持有的公司股权享有完整的处分权利,不存在为其他个人或实体代持或代为管理股权的情形,亦不存在委托其他个人或实体代为持有或管理股权的情形,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诉讼、仲裁或争议等现实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公司(盖章)

创始人(签字):

年月日

关于稀释股权协议书如何写四

本股权代持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签署:

代持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代持人");和

委托人姓名:举例,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

在本协议中,代持人与委托人合称为"双方",单称为"一方"。

鉴于,

(___) 代持人以自己的名义取得并持有一家注册资本为 元人民币的有限(责任)公司[即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标企业"),作为该目标企业 元人民币之注册资本及相应股权即 股权的工商登记股东,名义上持有目标企业上述股东权益;

(b) 其中,代持人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取得和/或持有目标企业的 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及相应股权即 股权,系根据委托人的指示,代委托人取得和/或持有的股权(详见下文第1条规定);

(c) 委托人愿意委托代持人代委托人取得和/或持有上述的股权,代持人愿意代委托人取得和/或持有该等股权;

(d) 双方希望通过本协议,明确代持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代持关系解除相关的问题。

因此,

双方就代持人代委托人持有目标企业股权的代持关系,及明确双方与此相关的法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转让条件成就之时转让代持股权的义务),达成协议如下:

1. 代持关系

1.1 双方特此确认代持人代委托人持有目标企业 %的股权即 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以下简称"代持股权",如果因任何原因代持股权增加、因引入新的投资人而同比例稀释或者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代持人处置部分代持股权,则除非双方另行签署书面协议,代持股权的比例应相应增加或者减少,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和可适用性)。委托人系全部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并应享有代持股权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及所有的权益和风险。代持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代为持有和管理代持股权。

1.2 代持人代委托人持有代持股权不收取任何报酬。

2. 股权代持

2.1 代持人应当善意地为委托人的利益持有代持股权并行使作为代持股权股东的权利。

2.2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代持人应根据委托人指示的要求,及时对代持股权进行适当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以委托人确定的价格将全部或者部分代持股权依法转让给第三方或者以代持股权设定质押);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或根据委托人书面指示,代持人不得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或者设置质押或任何权利负担)代持股权,但非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2.3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与代持股权有关的所有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以各种形式派发的股息、红利及与因代持股权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其他利益,如股权转让对价、目标企业清算时因持有代持股权而分得之清算财产)均应归于委托人。对于上述利益中的货币部分,代持人应当在收到该等款项后十(10)个银行工作日内将依据本协议进行扣除后的余额(如有)划转至委托人指定账户或者以委托人书面同意的其他方式支付给委托人。上述利益中如涉及目标企业的股权(如公积金转增股本),新获股权应自动增加至代持股权,其他形式的利益代持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要求处置。

2.4 委托人特此授权代持人就代持股权行使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如有)。

2.5 委托人特此授权代持人就代持股权行使股东投票权(决议权)以及目标企业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知情权利。

2.6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如果代持人发生任何可以被合理认为影响代持人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的事件时,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描述相关情形。

2.7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与代持股权有关或因之而引起的取得价格(如需要缴付的认缴注册资本或需支付的转股价款)、任何税费及其他必要开支,由委托人承担,代持人有权从代持股权有关收益中相应扣除。

3. 代持关系解除

3.1 委托人不再拥有代持股权时,代持关系自动解除。

3.2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代持人承诺,代持人将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将代持股权变更至委托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名下。

3.3 因将代持股权全部或部分变更至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名下所发生的所有税费及其他必要开支将由代持人承担。

4. 赔偿责任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股权处置、通知、授权委托及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等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纠正其违约行为,未及时有效补救的,应赔偿另一方因该等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5. 其他

5.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并将持续有效直至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终止。

5.2 本协议为双方就本协议主题事宜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将全面取代双方此前就本协议主题事宜达成的任何书面或者口头的谅解、共识、协议或其他文件。无论本协议的其他任何规定,本协议的法律效力从属于目标企业的股(期)权激励计划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其他股(期)权激励文件,若有任何冲突或者不一致之处(包含但不限于代持股权的权利行使、处置以及争议解决的约定),以上述股(期)权激励计划及文件为准。

5.3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进行解释。

5.4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当提交目标企业住所地法院予以最终解决。

5.5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应对本协议的存在及其任何条款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一方向其各自负有保密义务的专业顾问进行的披露除外。

5.6 本协议将在代持人不再持有任何代持股权(代持人违反本协议未经授权处分代持股权除外)之时终止;本协议的终止不应影响本协议终止前已产生的义务的履行及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应承担的责任的承担。

5.7 通知。除非有书面通知改变下列地址,有关本协议的通知应通过专人送递、快递或传真送至下列地址。如通过快递,快递回执上的日期应视为送达日期;如通过专人送递,专人送递当日应视为送达日期;如通过传真,则在传真的传送确认单上显示的日期应视为送达,但在传真后应立即通过专人送递或快递将原件送至下列地址:

委托人:举例

地址:

收件人:

传真:

电话:

电邮:

代持人:

地址:

收件人:

传真:

电话:

电邮:

5.8 本协议一式两份,委托人、代持人各执一份,同等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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