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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防疫期间值班通知范文 防疫期间村里重要通知(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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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防疫期间值班通知范文 防疫期间村里重要通知(5篇)
2023-01-12 11:36:20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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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村防疫期间值班通知范文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三章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动物疫病的控制

第五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六章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七章动物诊疗

第八章兽医管理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十章保障措施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四条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对人、动物构成特别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等措施的;

(二)二类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鲁氏菌病、草鱼出血病等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等措施的;

(三)三类疫病,是指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鳖腮腺炎病等常见多发,对人、动物构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预防、控制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发生、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并予以公布。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

第六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防疫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

第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负责军队现役动物和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协作机制。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等部门应当建立防止境外动物疫病输入的协作机制。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

第十四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相关科学研究、动物疫情扑灭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为动物防疫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以及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对动物疫病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措施和技术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并落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措施。

第十六条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根据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

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预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病监测。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陆路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合理设置动物疫病监测站点,健全监测工作机制,防范境外动物疫病传入。

科技、海关等部门按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工作,并定期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互通情况,紧急情况及时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根据需要合理布局监测站点;野生动物保护、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并定期互通情况,紧急情况及时通报。

第二十一条国家支持地方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鼓励动物饲养场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对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并对其维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方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区划、养殖屠宰产业布局、风险评估情况等对动物疫病实施分区防控,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动物产品跨区域调运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计划,开展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指导、培训,对动物疫病净化效果进行监测、评估。

国家推进动物疫病净化,鼓励和支持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达到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净化标准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种用、乳用动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动物疫病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有关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病原检测设备、检测能力和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

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

第二十七条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被污染的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八条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章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一条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误防控时机,并及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三十二条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

本法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必要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动物疫情通报制度。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置情况。

海关发现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处置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野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处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置情况。

第三十四条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公布疫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四章动物疫病的控制

第三十八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九条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措施。

第四十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一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所在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

第四十二条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第四十三条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四十四条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应当优先组织运送防疫人员和物资。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制定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根据疫情状况及时调整。

第四十六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动物疫病风险区,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

第四十七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以及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第四十九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第五十条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

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

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第五十二条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进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承运人凭进口报关单证或者海关签发的检疫单证运递。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道路运输的动物进入本行政区域的指定通道,设置引导标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

第五十四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第五十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第五十六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六章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五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

第五十八条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第五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

第六十条各级财政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章动物诊疗

第六十一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

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三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第六十五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兽药和兽医器械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兽医管理

第六十六条国家实行官方兽医任命制度。

官方兽医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程序确认,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海关的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由海关总署任命。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官方兽医依法履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官方兽医培训计划,提供培训条件,定期对官方兽医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六十九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十条执业兽医开具兽医处方应当亲自诊断,并对诊断结论负责。

国家鼓励执业兽医接受继续教育。执业兽医所在机构应当支持执业兽医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十一条乡村兽医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十二条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等活动。

第七十三条兽医行业协会提供兽医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动物防疫和兽医知识。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为控制动物疫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派人在所在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

(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或者工作人员。

第七十七条执法人员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十八条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禁止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章保障措施

第七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八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动物防疫领域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等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第八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保障检疫工作条件。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或者工作人员。

第八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和动物诊疗机构开展动物防疫和疫病诊疗活动;鼓励养殖企业、兽药及饲料生产企业组建动物防疫服务团队,提供防疫服务。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村级防疫员参加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应当保障村级防疫员合理劳务报酬。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八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的防疫物资。

第八十五条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六条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措施,给予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九十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评估结果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接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报告后,未及时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措施、上报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九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第九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

(二)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

(三)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

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二)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是指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的若干动物饲养场及其辅助生产场所构成的,并经验收合格的特定小型区域;

(三)病死动物,是指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死因不明或者经检验检疫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死亡动物;

(四)病害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病死动物的产品,或者经检验检疫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动物产品。

第一百一十一条境外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的无疫等效性评估,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实验动物防疫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实验动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年农村防疫期间值班通知范文二

xx年12月4日早晨,我带着组织部发给的报到函怀着喜悦的心情来到了xx镇政府,向党委副书记报到。副书记看了函后,随即吩咐了一名文员带我去上班处,阵东蔡村。不一会儿就到了村办公室。东蔡村的办公室设在原来的小学办公楼里面。各种设备都在新建,如会议室的桌子、凳子、电视机等都是新办的。文员向村长、书记说明情况后,两位村领导就开始帮我安排办公室。村里的各位干部都对我很热情,也很关心。这使我做好以后的工作有了更大的信心。我们新东蔡村是有原东蔡村、羡塘村、大坑村合并而成的。村长为吕培鑫,书记是张文平。

12月6日

市、镇人民代表将在12月28日进行换届选举。村里正为做好选举工作忙碌着。如核对选民,上报选民,如何推荐初步侯选人等。同时另一方面在进行全国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居村民反映,村里虚报田地现象严重。我们中国是一个大国,但山地多,耕地少,人口却是多之又多。设想,全国每个村都多报一亩田,那全国会虚多出多少田地来?其实又何止会只多报一亩呢?这样将严重影响国家领导人的决策、战略部署。此问题如不重视起来的话,若干年后,中国发生粮食危机不是不可能的。

12月10日

这几天来,我常会去村里走走,看看,和村民聊聊。一方面可以了解村里的情况,另一方面也可以培养与村民之间的感情。我们村里最近在筹备造路(在老街上)。据说是一笔不小的投资。在老街一带,有许多危房、旧楼。关于这方面的事,上次一名村代表向我细细的讲述过。他说,曾经村里召开过一次村民代表会,商议关于危房的事。因为村里危房实在太多了,有些都要塌下来了,严重影响了大家的行路。当时会议结果是,村里首要工作为拆除危房,以60元/平方米的拆除价赔偿给户主,取得村民的一致同意。

可惜的是,过不了多久,村领导没有首先拆除危房,而是毅然决定在老街修建马路。(没经过会议商讨)因为危房、旧房都在老街一带,以后万一拆除,这条路造的不定会有价值。更为严重的是,因为建路而拆除掉了一个小小的平房,村里居然赔给了他9000元(据说靠的是关系)。自此事发生后,那些危房户主都跳了起来,再也不愿意接受60元/平方米的拆除价。听完这些,我的内心很沉重,不知道以后的工作该怎么做,那些危房还怎么拆。而拆除危房又是迫不及待的事。一方面为了保证村民安全,另一方面为了改善村容村貌。(村里的危房旧楼至少有七十间以上。)

有位专门负责写字的老大爷对我说:“现在的官啊,不行啊,私心太重。哪有毛主席那时候好啊,毛主席专门从整治干部下手。干部一定要以身作则,农村弄不弄的好就看干部怎么样,我们村民是不会干对村里不利的事的。你看看,干部的房子造的多好啊,用了这么多田地又不交钱。干事情么这边是朋友,那头是亲戚,不工正啊,私心太重。像你们这样的来了最好了,没有私心嘛。”我心里在想,我不一定能做到大公无私,但至少我会先公后私。这位老大爷的一番话,是对是错,我不敢枉加评论。听起来还或有些忤逆之嫌,但不也值得我们去好好思考吗?

有人说,村里其实不是那么团结啊。有好几派别的。为了争干部当,争代表,勾心斗角。你来了就好了,你是没私心的,以后他们就不会吵了。听完后,我的心更沉重了,觉得只能沉默,凭我的力量,行吗?说村民关系,我这里人生地不熟,说权力,我只是个助理。所以,对于这种问题,我只能听听,想想,藏在心里罢了。

12月7日上午

xx镇政府召开会议,介绍关于选举人大代表的注意事项。

12月8日

下午,村里召开两委、组长会议。商议推荐初步会议候选人的方法。结果:各组负责人上门,由户长负责选举。

傍晚,商讨老年协会有关事项,主要是如何确定总会长。会议决定先有会员推荐,再由村领导最后确定。

12月9日

上午,跟随村长一起到高番参加初步候选人选举工作。其他几个村也同步进行。高番村里在造高速公路,涉及到了高番村里的道路问题(高速公路横穿马路)。另一条路是东蔡村通往高番村的主要通道,然是一条泥路,比较坑洼,又狭窄。村民反映比较强烈,希望能解决高速公路横穿马路的问题,因为造成了不能行车走人的局面,并同时希望能填好坑洼的泥路,多照顾他们这个小小的自然村。(这个高番村原本就属于东蔡村,只有20来户人家)

下午,有几位村民来村办公室吵了,他们觉得我们推荐初步候选人的方法不好,不民主,不够透明。当时村长不在,只有书记。书记只好好言向他们解说。可惜他们听不进,后来只好依他们,使用票箱,重新再去进行初步候选人推荐。我们分派五个小组,各组拿着票箱到村里做初步候选人的选举工作。我分到第三小组。经过一个下午的努力,工作终于顺利完成。各小组都到村会议室集中。接着进行唱票。工作一直进行到晚上8点左右,才圆满结束。得出了初步候选人名单。当时大家都还没吃晚饭。

这次市人民代表的选举,在东片(xx镇划分为东片和西片,以江为界限)东蔡村的竞争最为激烈了。最主要的竞争对手就两位,一位是服装厂的老板娘,当过前两届的市人民代表;另一位就是我们的先任村长。他们两位似乎对这次的市代表是志在必得。我们江东片的市代表名额只有一个,所以竞争是十分激烈的了,他们两个谁都不甘落后,就像是崩紧的弦,一不小心这根箭就会射出去。但让人出乎意料的是这两位主要竞争对手都没有成为正式候选人。当然,这也好,至少免了一场风波,东蔡村可以安定些了。

12月9日下午

村里召开了东蔡村民代表会,由吴叔林(片长)主持。

目的为协商镇代表候选人。后来由村民代表投票产生候选人。结果:吕培鑫、金忠水、马纪生、陈亚平四位为东蔡村镇代表候选人。

晚上,召开羡塘、大坑村民代表会议。用同样的方法产生了羡塘、大坑两村的镇代表候选人。结果:张小青、赵婉芳、蔡宏良、张砍夫得选。

12月21日

再次召开东蔡村民代表会议。吴叔林主持。张文福(羡塘联村干部)、陈丽萍(大坑联村干部)到席。

先前选出的三位东蔡村候选人(吕培鑫、金忠水、陈亚平)不知出于何种原因,都坚决要求退出。所以不得不再次召开会议来重新推荐候选人。当时,村民代表的情绪非常激烈,认为村领导人不该退出,无理由退出。(吕培鑫——村长、金忠水——书记)会议僵持了很久,最终吴叔林决定由上一轮选出的名额中,票数从高到低来确定候选人。结果:马纪生、张志锋、张立奎、张明龙四位为东蔡村镇代表候选人。

12月26日上午

公告栏上出现了惊人的一幕。上面贴有一张大纸,写着一些内容,题为申请书,是由四位东蔡村候选人之一的张明龙所发表。主要内容是:他无资格参加候选,因为在第一轮选出的13个人中没有他的名字。村里让他当候选人是让他好看、出丑,所以要求退出。村领导人不肯当候选人是有内情有阴谋的。还说了些关于村领导人的不良行为,等等。他的所述是否属实,我未经证实。

听说村里在占用粮田造房,而且是别墅型的造法。私自占用粮田造房是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我们应该予以坚决制止。而且别墅型的造法是大大浪费土地的,不符合我过国情。我们应该向农村型社区方向发展。希望通过努力我能慢慢改变这一现象。]

今天是28日,市、镇两届人大代表同时选举。一个月忙忙碌碌为的就是今天这个日子。我们东蔡村实行了最严格的制度。市内一律不得代票,见人发票,一人一票制。市外须三证齐全。别的村都比较混乱,都可以代写,有的村甚至是工作人员把余下的票填好投进票箱的,可谓一点规章制度都没了。我想这样选出来的代表含金量到底会有多少?整个选举过程基本比较顺利,只是中途稍微有个别人瞎吵了一下。当然,有些人提出来的,认为村里把市外人员代票的必须三证齐全的公告张贴的太迟,25日才出来,他们根本来不及办理。我认为这是有道理的,是村里的工作失误。以后这一点应该注意起来。

关于我今后的工作方向。一、搞好稳定团结。我们新村分为东蔡村、羡塘村和大坑村。只有东蔡比较乱,村民不是很团结,党内也分派别。几乎每选一届干部,主职干部就要换一届。羡塘、大坑都比较稳定。所以,得着重从东蔡村下手,搞好村里的团结工作。不团结,东蔡村永远富不起来,工作永远都很难开展。二、进一步做好村里的水利工程。村里水利工程基本完成。但我觉得应再改进、再完善,做到最大的扩大面。三、梯度型逐一拆除旧房、危房,改善农村面貌,消除危险因素。四、重点治理好污水,改善农民居住环境。五、有步骤、有计划、有方向的逐步种植花草树木,几年后希望能绿化东蔡村。六、大力发展经济,提高村民生活水平,率先达到小康水平。

我们东蔡村只有四、五家私营企业,没有任何集体经济。村里本来几乎是没什么钱的,幸亏前段日子高速公路造到了我们村,因被征用田地而赔来了不少钱,这才有了点存款。我想这样下去是不行的。没什么经济来源,光靠这点钱支撑是迟早要花完的。没钱村里就不好办事,办不好事就改善不了村民的生活,完成不了建设新农村的任务。所以,我觉得应该先经过调查研究,然后办个集体企业,但投资要适当,不宜过大。产品应该是农民所需的为好,企业面向农村。当然,还要动员村民,提高村民的积极性,因为集体经济是大家的嘛,所以搞好集体企业要靠大家,而不是干部个人的事,干部做的主要是把关。

决心:自从进入该岗位那天起,就已抱以必成的决心,住下来的安心,努力做好每样事的用心。决不辜负领导的期望和信任。我以百姓的身份融入农村这个大社会,而不是官,但亦不失高校毕业生的应有素质,更不能失作为一个村官的作风和原则。作为一名助理,虽然我不可能做多大的事,为村里做出多少的贡献,但我一定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完成自己的使命,尽力协助领导做好事,为领导减轻压力,以回报上级领导的栽培。

感想:村里每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总会有一些跟村干部、联村干部拗,或者平时开展什么工作时,也会有人闹。当然这个闹并不完全是无理取闹的闹,至少我是这么认为的。这虽表面上看来我们东蔡村不够稳定,村比较混乱。但我觉得从另一方面可以反映出东蔡村的村民是比较有觉悟有思想的,这是非常可喜的。至少他们敢于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对有些事情敢于直言不讳。这才是真正的现代农民。不像有些村里,上面村干部说什么就做什么,对也好错也好,都没什么反应,几乎真的是麻木的。更可悲的是,即使有什么想法也不敢说。为什么?怕得罪干部。

我认为作为一个干部只要真心为村民,诚诚心心为大家办事,出力,而不是为了自己有利可捞而去争个干部当,相信总会得到绝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和赞扬的。当然,总会有那么几个人跟你唱反调的。对于这批人,我们不应与之争锋相对,更不能去跟他们吵。我们要做到以理服人,安抚好这些人,也就便宜了以后的工作。但有一点我们必须明确,对于那些违反原则,事态恶劣的事件,我们应予以坚决打击,决不手软。否则今后的工作将难以继续,麻烦会不断袭来。常所谓凡事都有个度嘛。

处理事情我们要讲究原则方法,同时我们也要分清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相信用自己的一颗心去办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这个任务一定将早日顺利完成。

2023年农村防疫期间值班通知范文三

甲方(赠与人):______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_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父子关系,由于甲方年事已高,为方便乙方照顾甲方生活起居,故甲方自愿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前桥梓村626号房屋中______间赠予乙方。按照《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予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所述房屋赠予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该房屋坐落于______,

(二)赠予房屋的土地使用证证号为:______;

(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______;

若该房屋有土地使用权则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予,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予。

第二条:甲方自建房屋的所有费用由甲方单独承担,现经协商一致甲方自愿将其上房______间赠予乙方。

第三条:甲方赠予乙方所述房屋的行为,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愿,该赠予行为不可撤销,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甲方(赠与人):_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_住所:______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有效证件号码:

签订地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签

订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农村房屋赠与合同范本

甲方(赠与人):乙方(受赠人):

住所: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有效证件号码: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市镇,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丘号为______。

(三)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该房屋的一切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因甲方经济原因,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按照房屋建设时双方的约定,一楼和二楼所有权归乙方,三楼所有权归甲方,房屋所有权记录在甲方名下。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三楼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甲方和他人合法追索。

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六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定于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双方定于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担违约和民事责任。

第八条:甲、乙双方确认,一楼和二楼所有权归乙方,三楼所有权归甲方,房屋所有权记录在甲方名下。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三楼赠与乙方。

第九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岳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留执份,乙方留执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份。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2023年农村防疫期间值班通知范文四

“农民、农村、农业”问题是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为此中央连续几年以中央一号文件的形式,强调农业发展的重要性,并提出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庄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本人作为第三批选派干部到村任职,为更好的领会中央政策,使之与任职村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以便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本人对任职村进行了详细的调研和思考,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村座落在皋城以西,蓼城南端,地处新312国道以南,与老105国道相邻,距镇中心5.5公里。宁西铁路穿村而过,东西横跨四个村民组,共14.7公里,村内建有铁路客、货两座站台,交通十分便利。因此,村内煤炭经营公司、郢通搬运公司、民发运输公司等民营企业应运而生。全村共有8个村民组,一个中心村(136户),共496户,口人,58名共产党员,农民安居乐业,干群关系和谐。村内拥有耕地1900余亩、山林3700亩(其中圆竹600亩、板栗林700亩、用材林2400亩),森林覆盖率80%以上,空气清新,人杰地灵。村内建有县级示范小学一所。1998年在全县率先建成首个村级电话程控机房一座,联通、移动无线信号塔村前村后遥相耸立,通信相当发达。xx年初在全县第一个在村级开通光纤,并转播有线电视节目38套,村民了解农业信息方便快捷。本村先后荣获省、市“先进党支部”、“五个好村党支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先进单位”、“小康村党支部”、“林业生态示范村”等荣誉称号。xx年又被列为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

二、发展现状

根据村五年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总体布局,本人选派到该村后,迅速投入到新农村建设的热潮之中,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基础设施比较完备。基本完成“村村通”道路水泥路面施工,村部东面与105国道相连并直达火车站的姚关大道即将完工,村民劳作经商进出方便。中心村136户农户集中居住,并形成街道,路灯设施齐备,闲瑕时间农户可以在街头农民公园散步,聊天,其乐融融。位于中心村东面的村部宽敞净洁,图书室、党员活动室、农民学校、新农村建设办公室、计生服务室等样样齐全,成为村民学习、娱乐、共商农村建设的陈地。新落成的村级卫生室,人员、药品齐备,并积极加入新农村医疗合作,农民享受到小病不出村的方便。

二是农村经济较为发展。农民发挥地理和资源优势,积极做好“山上、田里、庭院、市场”四篇文章。依靠交通便利,成立了数个运输公司。利用荒山,兴办轮窑厂,一方面解决几百人就业问题,另一方面为农民自身建房提供了便利条件。全村积极发展优质稻生产,形成一村一品的良好产业结构。利用山林资源,兴办数个竹木半成品加工厂,让“绿色银行”为农民带来滚滚财源。

三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全村竭力打造“生态示范村”,合理利用山林,在砍阀林木之后,不忘栽种,使森林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20xx网名大全积极推广“一池三改”,qq大全发展绿色种植,绿色养殖,使用清洁能源,保持清洁水源,共同维护清洁家园。

三、主要做法

一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有条不紊地进行,不能照搬他村发展的模式,要有自己的规划,要有让农民赞成的规划,要有让农民参与的规划。新农村建设千头万绪,必须要有一个团结、奋进,能吃苦的领导集体。通过集体学习中央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民主决策,规范民主管理。实践表明,只要大家形成共识的事情,就能办成、办好,同时又促时了村支两委和党员干部在农民心中的地位和形象的提高。

二是利用各种渠道向农民宣传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和重要意义。有时农民对中央的政策了解的比较偏面,需要村支两委和党员率先垂范,并向农民宣传好中央的惠农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激发农户投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热情。否则仅靠村干的力量是难以完成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艰巨任务。

四是筑巢引凤,招商引资。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首先要打好基础,把各项基础设施建好,在发展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向外多宣传,利用好自身的资源和环境优势,多方吸引资金和技术,发展其他产业。

四、存在的问题

一是农田基本改造亟待解决。村境内农田参差不齐,不便耕作,水渠常常淤阻,年年需要花大气力清淤,耗费了农户大量时间和精力,从长远打算应着力进行整治和改造。

二是林业经济发展较为粗放。农户对林木圆竹的加工仅是半成品,在市场中的销售利润不高。林木加工点分散,没有形成相当规模的经济联合体和协作组织,存在互相压价,亏损经营的情况。

三是饮水问题。由于90年代村内建有小型钢厂,有部分地下水受到污染,且村民各自打井取水极不方便,现村内有自然河流穿村而过,在中心村铺设自来水管道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但目前缺乏项目资金。

四是村内道路需要继续建设。中心村道路与村部东面姚关道之间的2.3公里道路虽有路基,但一到阴雨天,泥泞难行,为部分村民出行带来一定困难,且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中心村的优势地位,该道路需投资40余万元,依本村村民筹资建设暂无可能。村内8个村民组之间的道路也常年失修,崎岖不平,为农民劳作、生产、生活带来较大阻碍。

2023年农村防疫期间值班通知范文五

建设美丽乡村是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关于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行动和途径,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x县委、政府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美丽乡村建设活动,选择一批产业特色明显、外部交通便利、生态环境良好,宜居宜业宜游的小城镇及村庄作为试点,推进全县的美丽乡村建设,基于x镇x村比较好的交通区位、生态基础、环境基础、产业特色基础、工作基础和群众基础,把x村作为全县首批美丽乡村建设试点,进行重点打造。通过美丽乡村建设,改善居住景观,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实现“村庄秀美、环境优美、生活甜美、社会和美”的宜居宜业宜游美丽乡村建设目标,对提升景区形象,在全县开展美丽乡村建设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示范和带动意义。

x村位于x镇西南部10公里处,淮河南岸,紧临312国道,西距县城4公里,东接x镇xx村,西连xx乡xx村;南与xx省xx市接壤;北与xx村隔淮河相望。全村辖13个村民小组,18个自然村,总面积4.5万亩,其中耕地面积1785亩,自然特点为七山一水二分田,全村共427户,总人口1607人。农民纯收入6300元。村“两委”班子成员5人,党员43名。x村是省级优秀基层党支部,并被评为市级文明新村,20xx年被定为市级新农村建设示范村,20xx年被定为省级生态文明村,新农村建设获得了省政府表彰,20xx年被市文明委评为全市清洁家园行动先进村。

一是区域性政策优势明显。x村所在的x县属于xx省“三山一滩”扶贫攻坚区域,是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区域,这让x村容易享受到相应政策的扶持,有利于x村建设生态村,建设美丽乡村,发挥其独特的优势。

二是生态优势突出。x村总面积4.5万亩,自然特点为七山一水二分田。该村是河南省级生态村,气候宜人,景观优美,四季分明,气候温和,雨量充沛,适合多种作物生长。淮河源主干河道自东至西贯穿全村,一年四季河水不断,水草丰富,形成有一定规模的湿地。境内有笔架山旅游风景区、祖师顶道观名胜旅游地。独特地理条件下的生态、气候、植被等,构成了相对独立的山水相生、植被相连的生态系统,山绿天蓝水清,自然生态优势突出。

三是产业基础优势突出。传统农业以水稻种植为主,特色产业有茶叶、花卉苗木、板栗、中药材和养殖业等,目前已形成了万亩木瓜基地、千亩茶叶种植基地、花卉苗木繁育基地、猕猴桃繁育基地等四大生态基地。此外,x村利用其卧山滨水近城的优势,大力发展生态游、景点游,带动旅游及饮食业的发展,拥有“农家乐”40多家,年均接待游客2万余人。

四是区位优势明显。x村隔淮河与g312相邻,距离x县城5公里距离,交通区位优势明显。

五是领导重视优势突出。x村是x县的3个美丽乡村建设试点之一,20xx年被评为全市“十大特色村庄”,项目建设受到了南阳市及x县领导的高度重视,多次就该项目的规划、建设、施工组织等方面进行指导。x县委县政府下发文件,专门成立了x县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工作指挥部,为美丽乡村建设做好示范工作。以x村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基层组织健全、坚强有力,干群关系融洽,在申报项目上,利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广泛征求村、组干部,党员、村民代表意见,并得到了村民的大力支持,村民已经成为建设美丽乡村的主体力量和主力军。

x村美丽乡村建设聘请具有甲级资质的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进行规划设计,规划设计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考虑村民的利益及需求,贯穿传统村落的保护,围绕特色产业的发展,突出旅游带动的发展思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村庄。根据x村生态山水资源,将整个村域划分为生态休闲旅游区、新村新貌提升区、户外健身野营区、花卉苗木种植区。通过四区发展,把资源优势变为优势资源,走出一条营造环境、发展旅游、带动农村社区经济发展和居民致富的有效途径。

一是以苗木花卉种植业为主,培育特色产业。二是以道教文化和山水文化为依托,开发山水宗教旅游,在x村内规划建设特色小吃一条街,兴建“农家乐”家庭食堂100个,重点宣传推介烤全羊、炖鱼、老鸭汤、山野菜等特色菜和特色商品,以及糙米(未精加工的米)饭、锅贴馍、凉面、萝卜丝闷饭等主食。

一是基础设施建设;二是环境综合整治;三是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道路建设、桥涵工程,绿化亮化工程,给排水、污水治理和垃圾处理、公厕建设工程等10个项目。

环境综合整治:主要是房屋整治改造、塘堰整治等2个项目。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主要是x村文化广场项目、旅游服务广场项目、村民广场等3项工程。

目前,x大桥已建成通车。8公里环村路已全部完成沙石方铺垫,其中2公里铺完柏油,2公里完成水泥硬化。道路绿化面积20xx平方米,打造两处可视绿化景观20亩。以徽派建筑为主,完成10户农村房屋改造。完成5口塘堰清淤整修加固。新建公厕5所,完成改厕200户。新建文化广场1处。

x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投资概算1346万元,资金来源包括:省级补助资金620万元、市级配套资金89万元,县级配套资金177万元,整合资金460万元。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x县委专门成立了x县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工作指挥部,要求县直各部门积极主动去完成各项工作,配好建设。x镇成立了x村美丽乡村建设指挥部,在县美丽乡村建设指挥部领导下,以美丽乡村建设任务为重心,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做好工程协调、衔接工作,监督督促高标准、高质量、按期完工。

二是加强部门协调。一要建立健全县相关部门及乡镇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资金和政策整合,形成工作合力和政策的集聚效应,县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计划对接、规划衔接、项目配套”的要求,加强沟通交流,精心组织施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二要加强监管,对内严格要求,对外宣传到位。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主动加强对美丽乡村建设的指导和服务,简化审批手续,优化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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